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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法合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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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法合规自查报告

公司合法合规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2017年征信自查报告书一

1、部分费用支出未进入当期成本。一是当年购置的办公设施(办公家具、多功能显示屏等)、支付的安全防卫费(防弹玻璃、防盗门等)共计____万元,未纳入当年费用科目进行核算,而在联社科目往年计提的建房款中列支____万元,在联社账外储蓄存单账户中列支____万元。其中____万元冲销了1391垫支的家具款,____万元购置联社招待所家具,____万元预付联社招待所装饰款。(年月日我联社营业部在5321-低值易耗品摊嘶Я兄Ч喊旃闷芬慌?金额____万元,附件为开出的发票二张,通过社内往来转入存入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名字为,储蓄存单号码为,于年月日支取,本息合计____万元,在营业部存入活期储蓄存款户,户名,账号为。年月日转存存款结息元,付利息所得税元,实际余额____万元。年月至年月共计支出笔,金额1____万元,至月日该账户现余____万元,检查结束时已责成我联社销户,并将余款纳社大账管理)。二是当年开支的费用未纳入当期损益核算。如联社机关年月日将开支的广告费____万元在2642管理部门统筹基金宣传费科目列支(联社规定将x%上划集中使用, x%由信用社据实列支)。又于当天用2642科目管理部门统筹基金冲减5321科目业务宣传费____万元。

2、费用计提不够准确

(1)呆账准备少核销、多计提。全辖年初余额____万元,当年应核销____万元,实际核销____万元,少核销____万元;年末各项风险资产余额为____万元,呆账准备金余额应达到____万元,实际余额为____万元,多计提呆账准备金____万元。

(2)效益奖计提有误。年账面利润____万元,调增项目:网络摊销费1____万元,计算机中心运行费____万元,多计提呆账准备金____万元,联社月底发放银团贷款____万元,计提呆账准备金____万元视同利润;调减项目:减免2x%营业税及附加税____万元,专项票据提应收利息____万元,少核销呆账____万元,实际计提效益奖基数为

____万元,扣除x%企业所得税____万元,我联社应提效益奖____万元([308.8-101.9)×30],实提____万元,少提____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多提____万元。

(4)职工养老保险金多提____万元。其原因是你联社计提基数全部是按当年工资总额计提。(联社理由是历年有红字多____万元)。

(5)职工住房公积金多提____万元。

(6)超比例冲销待核销应收利息____万元。年年末余额为____万元,当年冲销____万元,年末余额____万元,超比例冲销____万元。

3、限额费用有超标现象

(1)业务宣传费超支____万元。

(2)业务招待费超比例开支____万元。全辖共支____万元,从抽查的三个网点看,均有超支现象。

4、我联社年末现有递延资产余额____万元,主要是网络费____万元,补充养老保险____万元,房屋装修费____万元。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进行摊销,如信用社年房屋装修费____万元当年未摊销完。

5、部份资产已损失,金额____万元。一是委托及资产(负债)业务科目预计损失____万元。如信用社____万元是与农行未脱钩之前为农行的扶贫贷款,现已损失;二是调出调剂资金科目预计损失____万元,主要是与行社脱钩前调给农行贷给企业的贷款,现贷款已损失。三是存放同业款项科目预计损失____万元,主要是接受基金会资产,现债务落实困难,无法收回,金额____万元;信用社与农行在脱钩之前拆借给农行贷给企业的贷款____万元,现贷款已损失。

6、应收应付款项处理不及时

(1)1391其他应收款未及时清理和处置,金额____万元。一是该科目实际损失额达____万元,损失款项未进行处置;其中各社垫付历年诉讼____万元(联社营业部____万元、牌楼信用社____万元,分水信用社____万元),现基本无法收回,已损失;个信用社发生的经济案件损失____万元;两个信用社分别于年和9年违规操作存款业务和违规为企业承诺担保贷款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____万元。二是联社机关历年应下划的材料款____万元未在当年摊销进入损益。

(2)2621其他应付款处理不及时。全辖共有余额____万元。主要存在:一是联社机关养老金统筹账户红字金额____万元应逐年摊销未摊销,形成原因主要是历年提取的养老保险金不够支付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和补差工资而形成。二是联社机关暂收年劳动分红税____万元未进行处置。三是信用社基金会并入的农行扶贫贷款有____万元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置。(联社说明年终决算信用社未划上来,实际只欠____万元)。

7、有隐匿存款的现象。经查,我联社等个信用社在2621科目隐匿存款____万元。

(二)信贷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抵债资产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我联社抵债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着台账建立不规范。如联社资保科管理的抵债资产台账的要素不全,不能全面反映抵债资产处置进度。二是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时存在反映不真实的现象。主要表现:接收抵债资产列账时未

将利息列入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如接收有限公司只列____万元本金,而未将相应利息纳入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社未经审批在并社时调增____万元抵债资产。三是将抵债资产调入呆账,如信用社将公司抵债资产____万元从抵债资产中调入呆账,于年月日用央行专项票据置换。

2、投资业务风险较大,收回难度大。我联社截止年12月日共有债券投资笔____万元,经银监会检查确认,风险较大,收回困难。

3、贷款手续欠合规。本次对我联社营业部、信用社34笔大额贷款____万元进行了抽查,发现一些不合规的现象:

(1)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规。如联社营业部借款户重公司二分公司于年月日转贷____万元,该笔贷款由公司承贷,但贷款资料中没有总公司的借款授权书。

(2)贷款抵押物有不合规定的现象。一是抵押物折价偏高,如联社营业部年月日给公司贷款____万元,用货船作抵,其折价比例为x%,超过重信联[2003]212号文件之规定的x%;二是抵押物不符合规,如信用社借款户学校,于年月日借款____万元,用该校幼儿院教学楼作抵押。

(3)贷款约定不明确。一是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如借款户年月日与社签订____万元的贷款合同,当日发放____万元,后于年月又发放____万元,但合同中未约定贷款发放期限;二是贷款抵押物补充要素约定不明,如社借款户公司于年月日借款____万元,用作保,但未将的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信用社。

(4)保证贷款有担保单位不符规定的现象。如营业部借款户公司年月日借款____万元,担保单位公司不具备AAA级资格。

(5)项目贷款不合规。如重庆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先后贷款____万元,其中年月日贷款____万元,该户贷款无详实的项目贷款论证资料、用地规划许可证。

(6)按揭贷款操作不合规。如营业部办理按揭贷款____万元,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

审查、设定担保金等。

(7)银团贷款借据要素不齐全,我联社营业部所有银团贷款笔亿元借据均不同程度存在缺少主任和信贷员印章的现象。

4、少数社贷款还未拆分完,形态反映不实。经我联社自查现在还有5个社发放贷款笔____万元(于年月日到期,该户共欠信用社贷款____万元),现还未拆分,因此未调整形态。其原因,一是现在正在诉讼中;二是如果调了会影响专项票据兑付。

三、建议

(一)严格按照市联社精神,进一步规范联社审贷会工作规则,加强贷款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查,提高决策质量,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二)加强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联社相关职能科室对全区信贷档案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市联社有关规定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按序专户保管,使全区信贷档案资料早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进一步深化“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完善相关基础资料,加大农户小额贷款投放力度,切实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巩固农村阵地。

2017年征信自查报告书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对其查询的个人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2017年征信自查报告书三

今年征信管理工作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征信工作考核标准

1、12月8日七台河市农村(城市)信用社非农户个人信贷数据已成功上报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且能保证在今年年底继续录入上报存量信贷业务。此项考核应得8分;

2、我行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已成功上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另外在与政府沟通方面制定了《七台河市征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并得到了市委宣传部的认可,积极协调各征信职能部门,有利于推动我市诚信建设体系的早日实现。此项考核应得12分;

3、我行转发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3号令),要求各金融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查询内控制度、分级用户受权管理体系,并将有关制度在人行进行备案。此项考核应得2分;

4、在对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中,我们要求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人民银行3号令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分级用户授权制度,在贷款合同或信用卡批准等材料中加入相关查询条款。此项考核应得2分;

5、目前辖区内还没有公民向征信管理部门提出过异议申请,在日常工作中,人民银行曾学习对各金融机构进行此类业务培训,要求信贷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异议处理流程。此项考核应得3分;

6、在日常报表方面,我行一直注重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杜绝迟报、漏报现象发生。此项考核应得5分。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考核标准

1、在贷款卡发放操作中,我们严格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及财务指标,所发放的贷款信息中不存在任何错误。在今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集中清理中,我们仅用了省行规定的一半时间就完成了1万余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并参加省行数据清理工作。此项考核应得3分;

2、在接到哈中支《关于转发总行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后,我们即严格执行贷款卡发放行政审批制度,借款人先提供有关办卡材料经人行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后,再转交业务部门受理,贷款卡申办流程已进行公示。此项考核应得3分;

3、我行在今年5月8日-6月末开展了贷款卡集中年审工作,并于7月中旬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哈中支。此项工作应得2分;

4、为了保证各金融机构所有企业信贷业务准确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每月初我们都与金融机构核对信贷数据余额,如发现不一致,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此项考核应得3分;

5、为了保证企业信息机密,我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查询中界定查询范围,制定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所有金融机构系统管理员、操作员信息都要在人行进行备案。此项考核应得3分;

6、科技科每日都对城市行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备份,并确保服务器与省域系统网络联接通畅,将数据及时上报省域系统中。此项考核应得3分;

7、在今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面升级中,按照总行银行征信[2005]48号文件精神对城市行管理子系统、贷款卡管理子系统中的信息进行了集中修改补录。此项考核应得6分;

8、利用人行报表子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制做成饼形图,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加强了贷款结构及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此项考核应得2分;

三、征信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

1、在接到《关于下发全省征信教育方案的通知》(哈银发152号)文件后,我们即拟定了《七台河市征信管理工作方案》、《2005年征信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落实情况》、《七台河市2005年征信宣传推广工作要点》等材料,并上报哈中支。此项考核应得2分;

2、为了扩大征信知识宣传,我行于6月18、19日组织金融机构开展了七台河市“金融征信杯”男子蓝球赛、8月17日结合助学贷款进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七台河市中心支行扶贫助学捐款活动、9月21日在中行、农行、农村信用社开展了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项征信宣传活动。此项考核应得6分;

3、9月12日在市职业技术学校对在校学生开展了征信知识讲座,参加人员超过300人。此项考核应得3分;

4、10月15日我行开展了征信进社区活动,到七台河市桃北花园社区进行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并于10月25日由张桂云行长带队深入龙湖煤矿进行征信知识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的应用。此项考核应得2分;

5、为了配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我行于11月4-11日开展了七台河市征信宣传周活动,对社会大众进行征信知识宣传、今年5-7月连续在七台河市公共频道黄金时段播放人总行征信宣传公益广告、6月15-18日在鸡西市麒麟山庄举办全市征信管理工作培训班,提高了参训人员的业务素质、我行撰写的调研文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黑龙江金融调研第三期发表、《我国企业与个人征信业发展模式问题研究》在人总行《金融研究报告》第35期发表、《我国目前信用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沈阳分行《金融研究报告》第4期发表。此项考核应得20分;

四、征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公司合法合规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乡镇中药饮片自查报告范文(一)

按照市局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部署,我局认真地开展了中药饮片经营使用环节的整顿和规范的专项行动,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专项整顿工作,摆上重点工作日程,把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和药品“两打两建”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领会文件的精神,通过学习,充分认识中药饮片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为确保一方百姓用上放心有效的药品,必须加强包括中药饮片在内药品的监管力度,为此成立专项检查组,对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治理。

二、突出重点,打防结合

这次行动主要是以医疗机构、药品批发公司和较大零售药店为重点检查单位,以群众投诉较多的,价格变动较大的如涨价幅度较大或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中药饮片为重点检查品种。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打击中药材掺杂掺假和非法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不断规范全区中药流通使用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在专项整治中做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行动迅速、措施到位、标本兼治。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中药饮片,我局及时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扣了尚未使用不合格的中药饮片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避免了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继续使用危及人体健康。

三、加强监督抽验,提高中药质量

在全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科室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中药饮片流通领域进行了集中检查,监督检查了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对中药饮片的质量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可疑品种进行了针对性抽验。抽验19个品种20个批次,其中5个批次检验不合格,依法查处中药饮片违法违规案件4件,涉案金额28.8万元,行政处罚18.09万元。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对中药饮片的购进、验收和储存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指导,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营造声势,扩大影响。由于宣传工作及时到位,有力地增强了我局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提高了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使用的自觉性,营造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工作良好的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中药饮片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的力度。

乡镇中药饮片自查报告范文(二)

为加强我县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按照市局承食药监市【2019】14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局领导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检查方案,分管领导亲自部署,全局动员,成立了2个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的开展了此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检查了城乡结合部、车站、农村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偏远地区的医院、诊所。从十一个重点检查项目着手,认真细致开展检查。一是看医疗机构是否从具有合法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二是查看购进药品时是否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票据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建立购进记录,票、账、货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保存;三是查看是否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是否逐批验收,验收记录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保存记录;四是查看是否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开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是否设置不合格区,临时存放药品是否配备药品存放专柜;五是看是否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六是措施是否落实,特别是需阴凉、冷库保存的药品是否符合条件;六是查看是否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并建立养护档案;七是查看是否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是否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八是查看需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存放、调配和使用,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存在套购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九是查看中药饮片购进是否符合规定;十是是否使用或变相销售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十一是发现假劣药是否就地封存并报我局。

二、检查情况

此次检查共出动人员196人次,车辆65车次,检查医疗机构387家,下达责令通知书46份。

从检查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索取供货单位资质不全,个别诊所没有索取正式税务发票。二是药房环境脏乱差,没有与生活区相隔离,药品储存条件整体水平低,仓储管理不规范。三是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记录制度不完善,没有及时做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四是药品储存、摆放混乱,未实行分区、分垛及色标管理;五是药品的养护设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运转;六是过效期的药品未设立专区,仍然摆放在药品柜上;七是中药饮片包装不合格;八是相关专业人员欠缺,未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品管理人员。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检查人员都一一给予指正并限期整改。

公司合法合规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年的内部审计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以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重点,结合我院年工作要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把促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进服务,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针对合理科学利用教育资源,防止铺张浪费等内容开展审计。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做出客观评价,并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和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二、审计的内容

1、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教学系的教师津贴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班费、实习费等使用情况进行内审;

2、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电大工作部的学费、教材费等收缴情况进行内审;

3、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附属中学的学费、教材费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审;

4、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成人教育部的学费、教材费等收缴情况进行内审;

5、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后勤集团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6、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学院招待费使用情况进行内审;

通过开展财务周期审计,使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时评价部门财经管理状况,加强事前防范,促进部门管理自律。

三、审计的方法及范围

审计的方法是:首先各单位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其次内审人员采取审查资料、个别访谈、审计调查等方法进行。

审计的范围是:教学系及相关单位07年以来的财务收支情况,其中教学系学生奖学金等项抽查一个年级。

四、时间安排

1、上半年对教学系进行内审;

2、下半年对电大工作部、附属中学、成人教育部、后勤集团(育苑公司)等部门进行审计。

五、有关资料的提供

1、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评定办法、评定程序、评定结果;班费、实习费的使用情况等资料。

2、院、系两级教师津贴发放及津贴分配与二次分配办法。

3、电大工作部、附属中学、成人教育部各类生源的收费依据;后勤集团(育苑公司)各类收费的依据

4、学院有关接待、招待的文件、审批表、月汇总表等

公司合法合规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公司合法合规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牢记宗旨,积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成立后,为有效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高效运行,我们从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大局出发,开展百户企业调研,按科技型、成长型、效益型、就业型四个类别,将企业资料载入中心客户群信息资料库,积累了较为完整、详实的资料,为项目评估提供了可靠的基础;选择出前20户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作为储备对象,促进中心担保一批、受理一批、储备一批的经营模式有效运行;根据企业需求和自身担保能力,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培植地方税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但由于我中心担保资金注入方式与其它外地市不同,政府采取逐年追加。

目前,中心13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为250万元。由于资金规模小,造成在与金融部门的合作中业务开展严重受阻。加之没有地方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仅设支行,审批权有限,且没有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政策,尽管签订了协议仍是一纸空文。唯一合作对象是农村信用联社,但中心要承担全部的担保风险、执行利率高、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没有超过三倍。另外,市政府出台的中心章程中明确要求,企业申请担保,要向中心提前缴纳申请担保额的20%作为会费,这无疑增加了企业成本,使企业望而却步,为业务开展造成阻力。截止2005年4月底,我中心累计为全市15家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贷款1953万元,其中到期顺利解除担保责任1265万元,在保责任余额688万元。

二、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确保风险独控、审保分离。我中心建立了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聘请会计师、律师、评估师、金融专业人士,组成担保项目评审组,确保了项目评定能力;对受保企业均落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严格执行项目部初审、评审组把关、监管委决策的三级审批程序、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中心制定了严格的《企业信用评定与担保业务操作手册》,出台了《风险管理办法》、《责任追究制度》、《项目经理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在项目的操作过程中完善了对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方法,强化了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确立了企业信用分析、贷款担保风险预警系统、企业信誉等级评价标准及担保风险分类操作分析等详细内容,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了一套严谨的业务操作体系;在业务运作中,我中心坚持每笔业务操作两人以上,并与金融部门独立审核、独立拿出意见和考察报告。项目经理要将项目调查报告报评审小组共同研究,如有异议,深入企业再次调查,达成共识后报监管委最终审批。项目负责人在操作一笔担保贷款业务后,要与中心主任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独立承担风险。在监管过程中严格执行月走访、季总结制度,监管调查内容认真填写输入电脑,供中心共同把关。严格的管理、有效的运作,确保了风险独控,审保分离。

三、强化财务管理,提高中心的风险控制能力我中心在财务管理上制定了《财务部职责》、《财务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财务部负责人能够在每月底前将中心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中心领导、市工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及省中小企业局等主管部门,增加了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并能不定期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目前,中心的担保责任余额为688万元,没有超过当期中心净资产和受托资金的5倍。对单一客户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原则上没有超过中心当期净资产和受托管资金总额的10%,个别超过10%,但最高没有突破20%。中心没有从事境外担保业务与外币担保业务。由于资本金有限,目前,正积极与省担保中心、省担保公司运作联合担保业务。

四、加强资本金管理,坚持风险分散目前,中心全部的担保资金均存在协议银行,没有购买国债、银行债券和国家重点企业债券,没有用于对外非股权短期投资及项目股权投资等业务。已按担保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中心收取的担保费率,是根据省中小企业局及我中心章程中规定的担保期限1年的其月费率为2.19‰,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月费率为2.09‰。以上是我中心在实际运作中的自查报告,尽管中心在新兴行业的运作中努力地工作,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距上级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今后,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在一定加倍努力,扬长避短,取得更大进步。需解决的困难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