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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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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会计环境;会计制度;建设单位会计;预算会计

会计是一定环境的产物。会计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虽然人们对会计认识的理论表达是主观的,但会计活动本身是客观的。会计环境会对于会计影响包括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程序与方法以及提供会计信息的意愿等。

一、会计运行环境变化对于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影响

会计环境是指与会计产生、发展密切相关,并决定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会计组织、会计规范,以及会计工作发展水平的客观历史条件及特殊情况。由于会计活动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所处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会计必将依存于特定的环境,并同时反作用于环境,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

(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6年以前,“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类”级科目,反映国家用于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与部分简单再生产的支出;在“类”级科目下,再按照主管部门与行业设置“款”级科目。2006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部取消了“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中的“类”、“款”科目设置,将其分散包涵在不同的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之中。“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科目,核算内容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方面的支出;发展改革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则列入“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下。

(二)国库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缴拨由国库集中办理。预算单位通过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请领资金,改变了单位之间通过多重账户层层划拨资金的问题。国库集中支出方式的改革给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是由于预算单位收入核算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入账,支出核算按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发生额入账,收入减支出形成的结余是指额度结余,不再体现为银行存款,对于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在收入与支出的确认的时间、方式的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是财政资金的拨付由原来的实拨资金改为用款额度,预算单位货币资金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预算单位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分解为“银行存款”和“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对于预算会计科目设置与账户体系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变化。长期以来,基本建设支出是我国政府预算“第一”大支出科目。2000年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基本建设预算作为“项目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之中,但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科目并没有改变。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办法》,对政府预算收入、支出科目分类重新进行调整。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根据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与经费支出的内容,对政府预算进行功能科目与经济科目设置,从而打破了按部门与经费性质分类的方法。在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中,取消了长期以来沿用的“基本建设支出”类级科目,将基本建设支出涵盖在“一般公共服务、国防、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等功能科目中。作为预算支出的具体内容,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不同渠道的基本建设支出投资。政府基本建设预算从改革前政府预算支出的“第一”大科目,到包含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之中,最后取消“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更加体现了基本建设业务作为预算单位正常业务活动一部分的预算管理观念。

二、国有建设会计制度单独运行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尽管期间进行了几次修改和完善,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体系程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JP2〗基本建设面临新的投资环境、政策因素、管理模式以及国家会计制度变革的背景,必然导致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变革与调整,从而使会计制度逐渐适应会计环境变化的要求。然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体系程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给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的使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JP〗

(一)会计体系分类不科学

会计按其主体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企业会计与非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会计体系。企业会计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为核算对象,非企业会计以非营利性组织为核算对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制度体系,系依据单项经济业务存在于企业会计与预算会计之间,其业务范围既不属于企业会计范围、也不属于预算会计范畴。其在会计体系分类上违背了按统一分类标志进行分类的基本原则,在同一个会计分类体系中,出现了两个分类标志,其分类结果显然是不科学的。

(二)会计业务划分不合理

现行的国有建设会计制度与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存在于一个单位。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一般经费收支适用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建筑安装等经费收支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从而把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两个会计主体。一般经费收支和基本建设收支不能在一个会计主体得到全面反映,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条对会计资料完整性的总体要求,也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三)会计信息不完整

由于存在两个会计主体,便产生了两套账户、两套会计报表。在报告信息批露上,每一套账表只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不反映财政对基本建设的投入,基本建设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的会计核算信息在基本建设会计反映,事业财务不清楚工程项目资金动态流转情况,由此导致任何一个会计制度均不能反映单位共同经济活动的全貌。同时,随着负债机制的引入,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成为必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被分割成两个会计主体,一方面基本建设借款及利息无法在同一个会计主体反映;另一方面,巨额的基本建设支出由于“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也无法在同一个会计主体的报表中列示,从而造成单位会计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

(四)会计监督不到位

相对于基建财务而言,行政事业会计核算和监督方面基本上采用会计电算化,并建立了一套十分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基建会计的核算与监督则相对较弱,无论在会计人员配备方面,还是在内部控制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不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独立存在于一个单位,导致个别单位的基本建设日常管理与基建财务工作由同属于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基建的领导既负责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基建项目建设等基建管理,又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从而使单位的基本建设与财务活动相互之间失去监督,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水利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对象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的重点是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概(预)算的执行情况。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项目进行了调整,新增了一些费用项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这些新增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应予补充完善,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如新增加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等。若在“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中同建设单位经常费合并核算,则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实际工作中,有的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项目建设管理费”单独进行核算,但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又涉及合并到“待摊投资”的哪一个项目中的问题。另外,前期工作统筹费、定额编制管理费等都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的制度改变后,对应的会计制度也要有相应明确改变后的会计核算问题。因此,建议在会计制度中应明确:①“待摊投资”的二级科目按概(预算)项目设置,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将相近的费用合并填入财政部的格式决算报表中,在编表说明中作详细说明;②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已明确的“待摊投资”二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没有的待摊投资项目全部记入“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在反映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详细分开,或设置其他待摊投资辅助核算;③《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的待摊投资项目完全按照概(预)算项目及时修改,做到完全对应一致。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才能既做到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又能符合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的要求。

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建设单位留成收入如何取得,对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使用也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即: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非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建议有关会计制度中应明确按下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①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的部分,从“留成收入”科目分别转入“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中,开支时,再从“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这样福利和奖励的部分总量从账面上得到了控制;②用于组织建设管理方面开支直接在“留成收入”科目中核算,用于建设管理方面的支出就能完整地反映;③项目竣工再将各科目结余数转入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很多是公益性的,且多需地方配套资金。在地方财政困难的地方,很多都以农民投劳或投物的方式、地方政策性冲抵的方式等抵地方配套资金。农民的投劳或投物是有价值的,但没有制度规定对农民投劳或投物及地方政策性冲抵如何折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也没有规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干脆就不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就不能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和建设成本,因此在有关制度上应加以明确。建议按下列办法处理:①计价时可以按概算上对应项目的价值计价,也可以按资产评估价值计价,按概算上对应的价值计价数量的确定一定要按工程价款结算量确定,程序要一致;②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需要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投资主体共同与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报批确定;③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一级主管批准的数额,同时增加工程投资和配套资金的来源。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方面的问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审批等问题现有的制度难以操作,需要加以完善。

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审计,有关的制度都作了规定,但竣工财务决算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还是由审计机关审计或者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未予明确;如果由审计机关审计,应由哪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所有审计的权威性是否都一样;如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还是由主管部门委托,还是由财政部门委托。相关制度上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没有一个完整的规定。因此,建议竣工财务决算不能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因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相对较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主要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主要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应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委托才能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关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权限,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主管部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因主管部门有很多级次,竣工财务决算应由哪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相关制度未作规定;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期限,有关制度上已作了规定,但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期限相关制度未作规定。建议水利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机关的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审批,审批期限为3个月。

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在开户方面的问题

国家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对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在银行开户的管理一直是严格的,不主张多开户。然而,按现行有关制度,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等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管理都要求单独开设账户,单独管理,因此,对有多种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是可以开设多个账户的,临时账户还不包括在内,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有关制度中规定“一个会计主体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临时账户根据实际情况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

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面的问题

水利部作为本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在实际执行中尚存在下列问题,需要在完善有关制度或细则时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特点,以利工程顺利实施。

财政直接支付环节太多、授权支付因银行与国库结算的原因下午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结算业务,影响了工程结算资金及时到达承包商账户,对工程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战线长,建设地点分散,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只能在预算单位所在地专业银行开设零余额和小额现金账户,开户行和工程结算地点相距太远,给每月的结算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是独立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存在的传统专业会计核算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改革,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存废成为当下业内讨论的重点,本文将以经济环境改革为背景,讨论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在当下经济环境中的缺陷,为会计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缺陷

引言:建国以来,我国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一直作为一种独特的会计核算制度而存在,这是我国会计核算体系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之一。随着我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之后,国家不再担当企业的主人,只能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关于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存废的声音在业内兴起,并且展开讨论。对于这个观点的讨论,需要对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缺陷进行深入讨论。

一、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在部门预算中的缺陷

在市场经济国家,部门预算是被普遍采用的一种预算方法,要求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当中,这样就能够较好的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综合预算。但是,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当中,所反映出来的仅仅是自筹基本建设的那部分资金,这就造成了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中存在着基本建设业务和日常业务两个核算体系,显然难以满足预算编制部门对账务监督的要求,更加难以反映监督部门对预算进行监督的真实情况。

由此可见,独立存在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当下政治环境下事业单位账务管理要求将基本建设拨款和支出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将是会计核算制度的趋势之一。

二、现行基本会计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的缺陷

现在实行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指的是颁发自1995年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这个制度仅在随后几年做了几项补充规定就再没有进行更新,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企业单位的基础建设会计制度并没有按照国家制度执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要比企业基本建设业务设计完整的多,不管是在核算方法上还是在审批执行上都已规范化管理。因此,尽管仍旧需要对企业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审批,也已经失去了监督规范的意义。在调查中发现,已经很少有企业在从事基本建设活动以外,还在执行着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即使另外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也只是将相关报表合并到企业报表中,否则就违背了企业会计准确的要求,存在较大风险。

2.事业单位执行也将实现并轨。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相对缓慢,许多事业单位仍旧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执行基建活动。但是,事业单位实行两套制度并轨是改革的必然要求,假如连事业单位也不再执行国有建设会计制度,那么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将真正走向名存实亡的境地。

3.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也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和项目资本制度的实施,但凡是经营性项目要组建公司,就必须按照公司制管理,并且按照规定筹集项目资金,这些资本在项目建设后应该转化成为相应的企业资本。这从实际情况来看,就是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要求,按照这样的规定进行落实,那么经营性项目也就没有必要按照国有建设会计制度执行。这也是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缺陷的表现之一。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现行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要求,需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套帐,单独分开银行账户的做法。已经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这样的方法真正去落实了。因此,现行会计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就存在着以上诸多缺陷,有碍于我国会计核算系统与时俱进的发展。

三、在会计基本理论中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缺陷

1.在会计主体确认中存在缺陷。从会计基本理论的分析角度出发,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核算的主体,主体在核算中占有重要位置,核算范围也相对广泛,包括事业大内的各项经济活动。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基本建设项目则是主要活动之一,应该是核算范围内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不执行本单位的会计主体核算。这样一来,就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划分成了两部分,在国家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投资进行审核时,也不能将该单位的事业状况纳入一个会计主体内,很难真正掌握事业单位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貌,即使掌握了也有较大难度。

2.信息的完整性遭到质疑。真实而完整是会计基本理论对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是日常会计专业管理中的必然要求。但是,若要实行经费基本建设两套业务,也就将需要两套账本管理,两个会计主体,两个会计报表。这样一来,每一套会计业务都是整个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但是都不能完整的体现经济活动的全貌。这明显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明确要求。因此,即使每套会计信息都是真实的,那么其说服力也很难体现。假如将两套会计业务进行整合处理,就需要对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要求作出调整,这样才能做到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实现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3.会计要素、会计等式与现行会计准则存在矛盾。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最初是作为预算制度的补充或组成部分而存在的,起到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复杂的经济体的出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变得越来越独立,并且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比如,在报表设计中,本应该遵循预算会计要素的要求和会计平衡公式,但是,现有的基本建设会计仍然采用的是原来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的会计平衡式。这样一来,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就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准确的要求执行,也没有遵循预算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从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的角度来看,是违背会计基本概念和原则的。

结语: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存废在业内的讨论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对于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思考必将有利于当前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将有利于会计管理和工作人员更加完整准确的思考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缺陷,从而对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所以说,了解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缺陷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思考,但是在开展思考的同时,还需要对当前事业单位基建业务和日常经费核算业务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先行的政策制度要求,使改革后的会计制度能够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升效率,完整准确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曹丽萍.浅谈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基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J]. 现代商业,2010(27).

[2]杨蕊芬.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问题探讨[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S1).

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一)单位范围:本区*年度部门决算的编报范围包括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具体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预算编报范围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及与财政部门发生经常性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其他单位。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不需向财政部门报送部门决算报表。

、武警部队决算不纳入本套决算范围。

(二)资金范围:本套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编报口径与单位预算衔接一致。财政部门拨付未纳入财政预算编报范围单位的资金,不纳入本套决算编报范围。

二、报送渠道与录入级次

1.部门决算报表应严格按照“一个单位执行一套会计制度、编制一本决算”的原则编制。预算单位按照上述原则编制后,报送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相关支出科室。

2.各单位当年收到的财政拨款与财政部门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在决算报表的财政拨款收入中反映。

3.对非财政预算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由拨款的预算单位代编。

4.主管部门在汇总过程中的应剔除重复计算的拨款数、支出数,以避免虚增收入、支出数。

5.乡镇所辖的预算单位可以以一级预算单位分户录入。

三、*年部门决算具体填报说明

1.封面按编制说明填报。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基本性质和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叠加汇总所属单位决算时本项可不填列。

2..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该表根据相关报表自动生成,包括行政事业类资金和基本建设类资金。

3.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2表)本表反映单位本年度收入、支出、结余分配等情况。根据单位行政事业账和基本建设账的收入支出总账、明细账的实际发生数,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类”、“款”、“项”分析填列。需注意的是:

(1)“基本支出结余”填列单位基本支出收支相抵后结转本年使用的累计余额,包括事业单位未转入事业基金的基本支出结余(原“事业单位未分配结余”在此填列);

(2)“基本建设资金结转”:填列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建设类资金中非偿还性资金结转本年使用的累计余额;

(3)根据《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等文件规定,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应进行结余分配。

4.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本表反映单位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情况。根据单位行政事业账和基本建设账的收入支出总账、明细账的实际发生数,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类”、“款”、“项”分析填列。需要注意的是:

(1)财政拨款项目填报的是和财政部门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的财政拨款数,未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级特定大专项、中央专款等财政拨款由市财政代编决算,单位不需填报;

(2)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中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单位未缴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但需附说明;

(3)其他收入中的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是指不同部门之间财政资金转拨款,而非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财政拨款;

(4)单位由行政事业账转入基本建设账的基本建设类资金(包括结转自筹基建和转拨的财政拨款),根据行政事业账实际资金来源分别填入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栏目;

5.支出决算表(财决04表)。需要注意的是:

(1)单位由行政事业账转入基本建设账的基本建设类资金(包括结转自筹基建和转拨的财政拨款),按照基本建设账实际支出数在“项目支出”栏下反映。

(2)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填列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主管部门在汇总决算时,应使用调整表对“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与收入表中“附属单位上缴”、“上级补助收入”进行冲抵。

6.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1表)。需要注意的是:本表支出不包括应在“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中核算的各项支出。

7.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2表)。需要注意的是:

(1)本表支出不包括应在“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中核算的各项支出。

(2)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3)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各级非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出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8.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6-1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存在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如无法区分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实际支出数,应按项目资金的构成比例计算填列。

9.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6-2表)。需要注意的是:

(1)表内指标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对应分析填列,具体指标填列方法参见“会计科目与部门决算报表对应关系表(国有建设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类项目,需在本表填列;

(2)基本建设支出拨款填列本年度由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类项目财政拨款;对于存在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如无法区分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实际支出数,应按项目资金的构成比例计算填列。

10.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7表)。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建设资金结转填列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财政性资金结转数;基本建设资金收入填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本年度基本建设账实际收到的用于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填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基本建设类项目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本栏仅反映基本建设账实际支出数。

11.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7-1表)。需要注意的是: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执行财政部财库[*]190号关于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规定的单位,本年度财政拨款等于单位实际收到的本年预算财政拨款和结存在国库的本年预算指标之和;

(2)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28号)规定进行核算并填列本表。单位本年如动用以前年度转入事业基金的住房改革支出结余,应在“本年支出”和“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栏目反映。

12.资产负债简表(财决08表)。需要注意的是:

(1)基本建设资金占用合计填列填列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建设类资金占用情况,根据单位“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的“资金占用合计”填列。如单位无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并已交付使用转入行政事业账资产,则此栏为零;如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为在建工程,则按“资金平衡表”的“资金占用合计”填列;如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并已交付使用,部分为在建工程,则按“资金平衡表”的“资金占用合计”金额扣减已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后余额填列。

(2)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合计:填列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建设类资金来源情况,根据单位“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的“资金来源合计”填列。如单位无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并已交付使用转入行政事业账资产,则此栏为零;如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为在建工程,则按“资金平衡表”的“资金来源合计”填列;如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并已交付使用,部分为在建工程,则按“资金平衡表”的“资金来源合计”金额扣减已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后余额填列;如有基建借款,则借款金额需按比例扣减已竣工并已交付使用资产应承担的基建借款份额后填列。

本表填报口径请参见《会计科目与部门决算报表对应关系表》。

13.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财决附01表),实行国库制度改革的市、区级单位均应按要求填报。

1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财决附03表)。需要注意的是:

(1)职工福利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2表)中“结余分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应在“本年增加”栏反映。

(2)住房基金:本栏包括事业单位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住房资金,不包括在“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中核算的由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改革资金。

15.资产情况表(财决附04表)。需要注意的是:本表根据单位有关明细账和实物台账分析填列,不包括基本建设账的资产。

16.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表(财决附05表)本表反映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征缴情况以及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情况。根据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实际征缴情况及有关明细账分析填列。

17.基本数字表(财决附06表)。需要注意的是:

(1)单位人员同时使用两个以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开支人员经费的,机构和人员数不得重复填列。机构数应填列在主要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下,人员按实际开支基本工资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填列,其他科目不再重复反映。合计行为单位年末实际机构和人员数;

(2)经费自理编制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费自理事业编制人数,包括经费自理编制人数和企业化管理编制人数。

(3)年末学生人数:填列经国家批准按统一计划招收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留学生、中等教育学生、初等教育学生以及干部进修和培训等人数。其中,干部进修和培训指三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培训,培训人数按年度累计人次计算。

18.机构人员情况表(财决附07表)。需要注意的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独立编报预算的单位,在部门决算中应列为独立核算机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的单位,由于其作为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的主体地位不变,应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编报决算;实行乡财县管,由乡镇中心小学集中核算的村办小学(不包括学校派出的教学点和教学班),可作为独立编制机构,而不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编报决算。

19.学生学员统计表(财决附08表)。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干部进修、培训人数,应小于等于基本数字表(财决附06表)学生人数。

20.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明细表(财决附09-1表)。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收入填列单位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收入等;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职能的单位,应将收费收入与上缴国库及上缴财政专户的数据逐一核对,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代码分部门、分项目填报,项目编号可以从决算软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库中选择,主管部门应注意审核是否有漏报收费项目。地方预算单位在“其他收费”项下填数,则需对此进行说明(包括收费依据、资金规模等)。

21.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表(财决房补01表),本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填报。

22.中央单位填报的三张报表(财决行补03、04、05表)地方单位不需填报。

四、决算软件与决算编审

1.*年度部门决算继续使用久其软件公司开发的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各单位可从网上直接下载。

2.*年决算的审核公式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平衡公式:必须满足;逻辑性公式:原则上须通过;核实性公式:考虑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可酌情对待(合规性与真实性相结合),未通过计算机审核公式的需提供文字说明。

3.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对所属单位的决算布置工作,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决算应组织验审,在充分发挥计算机审核功能的同时还要加强人工审核。

4.审核程序:数据库维护-完全汇总-枚举字典检查-报表的完整性检查-全审;横向过录表查询及数据有效性审核。

5.重点指标、数据的检查。通过横向过录查询、数据有效性检查,查纠异常数据。

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基本建设投资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基建账套 基建并账

2013年12月18日,财政部印发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对行政单位基建并账进行了规范。该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基建账套的设置、日常的会计核算、月末基建并账的处理仍然存在着众多的误区。本文就目前行政单位基建并账中几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进行探究。

一、行政单位通过基建账套核算的范围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凡属于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均需要通过基建账套来核算。然而,什么是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呢?客观的讲,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中对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尚无明确清晰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也有着不同的规定,这样,就给广大的会计人员带来了困惑。在实务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凡是行政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就是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或者凡是行政单位最终形成房屋、建筑物的投资就是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等。

根据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基本建设投资是指行政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所称的需要单独建账的基本建设投资,需要同时满足下列特征:第一,从资金性质来看,既可以是国家财政资金,又可以是自筹资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第二,从内容上看既可以是建筑安装工程,又可以是设备购置,还可以是其他基本建设工作;第三,投资建设期限较长,如果是当期购置即可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则不需要通过基建账套进行核算,直接列入固定资产;第四,基本建设投资在立项时,应当有发改委(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单独核算的文件,如果有些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未要求单独核算的,则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最终结转至固定资产。

二、行政单位基建账套设置及日常核算

行政单位如果存在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在基建账套中单独核算这一部分业务,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这样一来,行政单位日常核算中就会形成两个会计主体,一个是以经费收支为主要内容的经费会计主体,另一个是以基本建设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基建会计主体。对经费会计主体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套并进行日常核算,对基建账套如何设置、如何对其进行日常核算呢?

目前在实务中,行政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处理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些行政单位没有设置基建账套,将基建投资业务在经费会计中核算;有些行政单位尽管设置了基建账套,但是自己创设的,提供信息的可比性差;有些行政单位虽然设置了基建账套,但是只是针对基本建设项目成本设置的,无法提供完整的会计信息。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在这些情况下,行政单位也无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基建并账。

事实上,财政部于1986年就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于1995年做了修订,该制度至今还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行政单位基建账套的设置、日常会计核算应严格执行该制度。不过,行政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清楚的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由于时间较早,尽管做了修订,但是与目前公共财政的改革不完全适应,比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部门预算制度、政府收支分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等;另一方面与目前的会计理论也存在着差异,比如现行的会计基本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而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其基本等式是资金占用=资金来源,这一点对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在理解和学习方面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为了便于基建并账,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该制度,尤其是该制度中的会计科目,要做好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科目的对接工作。

行政单位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的基建账套所核算基建投资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有一套完整的核算方法体系。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自行创设;将行政单位取得的会计凭证,必须区分为基建投资会计主体和经费会计主体所对应的,分别在不同的会计主体中反映;期末,根据基建账套账户的余额和发生额编制会计报表,基建会计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投资包干情况表。

三、行政单位进行基建并账的必要性

行政单位通过基建并账,可以大大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强化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规范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行政单位的财务风险。

首先,通过基建并账能够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如上所述,行政单位的基建账套和经费会计账套是根据不同的会计制度设置的,将一个行政单位人为划分成了两个会计主体。如果不进行基建并账,将会使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业务长期游离于经费会计账套之外。尽管在期末都要编制各自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是,两个账套所对应财务报告都不能全面反映行政单位整体经济活动的全貌,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了解行政单位整体的经济活动的需求。因此,行政单位期末进行基建并账,势在必行。

其次,通过基建并账能够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在实际工作中,基建项目往往在完工后,未能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也未能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相关的项目资料和数据。单位财务部门因此也无法对基建完工与否、上账与否进行检查和核算,造成庞大的基建投资资金长期挂账,不能转增固定资产也不能做费用列支。使得单位的账面资产价值小于实物资产价值,这样在无形中就加大了单位资产管理的难度,同时很多基建项目在经过若干年挂账后,实物资产都不复存在而账面还从未反映。

最后,通过基建并账能够规范行政单位的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从资金来源看,既有国家财政资金,又有基本建设借款的负债资金。如果不进行基建并账,使基建借款无法在经费会计账套中反映出来,这样,自然会加大行政单位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单独设置基建账套为行政单位规避监督、隐匿财务风险提供了便利。由于分开核算,使得同一单位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资产和负债按不同的口径核算,加上基建资金使用周期较长,监督和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了很多单位乘机挪用、转移或套取基建资金。所以基建单位核算的方式可能会造成单位财务管理的混乱,加大单位财政资金的风险。

四、行政单位如何进行基建并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在建工程”会计科目中规定: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因此,行政单位应当至少按月进行基建并账。那么,如何进行基建并账呢?

基建并账的本质有点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追溯重述法。也就是说,将基建账套中本期日常发生的相关业务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经费会计主体中进行重新核算。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建并账不是基建并表。有些会计人员认为,基建并账就是把基建账套中发生的相关业务并入经费会计主体的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并账,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个别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的记录来编制的。因此,从业务流程来看,首先要进行基建并账,然后根据并账后的相关账户的余额和发生额编制会计报表。第二,基建并账的依据不是基本建设投资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而是基建账套下有关会计科目的余额和发生额。基建业务发生后,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或者汇总记账凭证或者科目汇总表在基建账套中进行核算,期末在基建并账时,不可能再将基建账套中的原始凭证作为基建并账的依据。因此,基建并账的依据是基建账套下有关会计科目的余额和发生额。第三,基建并账不是部分的基建并账,而是全面的基建并账。有人认为,基建并账只是把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需要基建并账,其他部分无需基建并账,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知道,基建账套是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的,有一套完整的账簿体系,共有总分类会计科目46个。也就是说,在基建并账时,需要将基建账套中所有会计科目的余额和发生额转换成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对应的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从而完成基建并账。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单位基建并账的核心问题是要实现基建账套中有关会计科目与经费账套中有关会计科目的正确衔接。

行政单位基建并账包括存量基建并账和增量基建并账。所谓存量基建并账就是2014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时的基建并账;增量基建并账是指2014年1月1日执行新制度以后会计期间的基建并账。存量基建并账应该按照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套中各会计科目的余额并入“大账”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基建账套中的会计科目与“大账”的会计科目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核算内容、核算范围和口径也基本相同,直接按基建账套中会计科目的余额借记或贷记“大账”中相同会计科目。这类基建账户具体有:“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对应的“大账”中会计科目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缴税费”“其他应付款”。

二是根据基建账套中多个会计科目的余额的合计数借记或贷记“大账”中对应的一个会计科目。具体处理方法是:(1)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2)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3)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同时,还要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4)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5)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是根据基建账套中多个会计科目的余额的合计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大账”中对应的相关会计科目。具体处理方法是:(1)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减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实行贷转存办法)后的差额,借记“大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2)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3)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以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4)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和“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5)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6)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7)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经过上述处理后,并入“大账”中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减去贷方合计金额后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具体的会计分录表现为: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或者在借方)等科目。

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对于增量基建并账,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第一,新的行政单位制度下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类会计科目。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科目的对应关系,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其余部分,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对于当期发生留成收入变动的,根据基建账套中“留成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行程的部分,贷记或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其余部分,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第二,新的行政单位制度下的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按照计算出的数额,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根据基建账套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支出的要点包括:与大账“在建工程”科目对应的基建科目本期发生额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包括使用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形成的本期在建工程的发生额;与大账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对应的基建账科目本期发生额应当在偿还时计入当期支出;有基建借款的行政单位,将投入在建工程使用的借款视同长期应付款,按照同样的方法计入当期支出。Z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