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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入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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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入账规定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第1篇

一、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要点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关键要确定该日租赁资产成本和租赁负债的金额。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租赁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租金的本金部分是构成租赁资产成本的主要因素;租金的利息部分构成未确认融资费用。第一,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仅指属于租金的部分)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时,租赁资产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构成。第二,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第三,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与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应等于租金减去本金,即利息。基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第四,如果发生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此时,租赁资产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构成。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租赁资产成本)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以上可以看成两个分录:

基本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第五,其余有关费用的处理方法同初始直接费用,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认与摊销没有影响。这样,上述基本会计分录可以演变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会计分录不变。

二、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运用

[例]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一条生产线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有:租赁从2010年11 月1 日起,租赁期为4年;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支付租金300000 元, 期末支付; 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900000 元;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10%; 甲公司无担保的资产余值。甲公司在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差旅费等10000元。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编制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分录。

一是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10%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300 000×4+0=1200000(元)。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的年金现值300000×(P/A,10%,4),查表得知:(P/A,10%,4)=3.1699,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的年金现值300000×3.1699=950970(元),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就是租金的本金部分。二是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与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即: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1200000-900000=300000(元)。三是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资产价值。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四是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91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租赁资产成本910 000元,其中,本金900000元,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租赁负债1200000元,即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租金-本金=1200000-900000=300000(元)。

三、融资租赁资产担保余值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资产的担保余值就是租赁各方事先预留的资产未来值。即:在合同签订时就已商定的余值,而不是在租期届满时,再讨论确定的市场价值。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还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两条是矛盾的,存在不妥之处。因为若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最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担保余值,担保余值就折现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了,那么应计折旧总额应该是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现值后的余额。因此不能直接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扣除担保余值,只有将其折成现值后才可扣除。

基于上述理由,关于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方法一:担保余值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单独设置“担保余值”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包含担保余值。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基本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补充担保余值分录。借记“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此时,租赁资产成本仍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以及担保余值构成。方法二:担保余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要将担保余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处理。设置明细科目“固定资产――担保余值”,不得计提折旧,也就是该部分价值不会减少。其会计处理是,在基本会计分录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分录:借记“固定资产――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前例中,若甲公司担保租赁期届满时,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 元,则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910000

担保余值(或固定资产――担保余值) 2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4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若采用设置“担保余值”一级科目进行核算的方法,可以使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更清楚地反映租赁资产成本,不会产生会计核算的混淆,会计人员更容易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第2篇

一、旧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弊端

(一)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属性一是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机会。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做出了让步,发生了重组损失,却又不能计人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该损失。二是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但对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以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之间的差额不作重组损失,这违背了一致性原则。

(二)重组收益确认问题2001年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人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判断债务重组收益是否直接计人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要看其经济实质。从本质上说,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而债务重组业务并非企业的经营性业务,只是偶发性事件,因此,应归属于非经营性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另外,按照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税收益,须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而债务重组收益并非资本的增值,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一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限,二是不能客观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

二、新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创新

(一)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指出,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或者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情况下,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和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与乙公司协商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公允价值20万元,实际成本12万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抵债的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入库,乙公司已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万元的坏账准备。会计处理见表1:

旧准则下乙公司存货入账价值=350000-50000-34000

新准则下库存商品以公允价值计量为200000元,这样乙公司的资产不会虚增66000元。

(二)重组收益确认问题新准则规定将债务重组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对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为债务重组意味着债权人的让步,债权人出现重组损失是必然的,损失的确认使债权人的权益合理化。同时在税收方面,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应缴所得税,债权人的损失可以少缴所得税。

承例1,对于甲公司,旧准则下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196000=新准则下的营业外收入116000+(主营业务收入200000-主营业务成本120000),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存货抵偿债务视同销售处理,其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属债务重组收益,另一部分构成营业利润,这两部分收益计入利润表是合理的,甲公司增加收益同时会增加所得税6468元(196000×33%)。对于乙公司,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66000元,可以抵减部分所得税21780元(66000x33%),相对旧准则中“债权人不能确认损失,而只能把损失计入到债务重组资产”的规定是一大改进,使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化。

(三)完善“或有应付金额”的会计处理按新准则规定,在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债务人而言,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权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应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另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例2]2004年1月1日,甲公司从银行取得年利率10%,3年期贷款100万元,现因甲公司财务困难,于2006年12月31口进行债务重组,经协商,银行同意将到期日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7%,免除积欠利息30万元,本金减至80万元,利息按年支付,但附有一个条件:债务重组后,若甲公司2008年有盈利,则年利率回复至10%,若无盈利,仍维持7%的年利率。(假设2008年无盈利)。

(1)或有应付金额不确认预计负债,会计处理见表2。对于甲公司,重组后长期借款的入账价值为80万元,并确认营业外收入50万元,对于银行,重组后贷款的入账价值为80万元,并确认营业外支出50万元。(2)或有应付金额确认预计负债,如前例,似设2008年甲公司盈利的概率为55%,会计处理见表3。本例涉及或有负债,应确认预计负债2.4万元(80x3%),由于甲公司2008年无盈利,故应将预计负债转入营业外收入。对于银行账务处理不变。

三、新准则会计处理问题及改进思路

(一)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而言是确认收益,能增加债务人当年的利润。对于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而言,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削弱会计信息质量。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使其子公司扭亏为盈或融资配股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为控股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通过债务豁免产生巨额利润,从而操纵上市公司利润。为此,建议根据债务重组收益金额不同,直接或分期计入企业损益。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分期计入企业损益。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

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1999年《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进行了修订,新准则的和实施,使中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国际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基础由账面价值更正为公允价值,并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作了更科学更严格的规定。本文就新旧两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处理的异同作以下分析:。

一、非货币交易及非货币易资产的定义及判断标准

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工程物资、再建工程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而非货币易与货币易的界定遵循了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即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易;反之,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易。

二、新旧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易业务处理的异同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准则与旧的非货币易准则相比,在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和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等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为:

1、换入或者换出资产价值判断标准:

在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而新准则明确规定,非货币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两个条件为: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2、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

(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新准则: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则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此时与与新准则账面价值计价结果相同。

例1:A、B两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运费300元,B公司支付运费500元。A、B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对A公司业务处理如下:

分析: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甲、乙材料公允价值是可靠的,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会计分录:

借:材料──乙材料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

贷:材料──甲材料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

银行存款 300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易损益 1000

B公司:借:材料──甲材料 1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易损益 1000

贷:材料──乙材料 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银行存款 200

即A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易收益;B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易损失。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Ⅰ 支付补价的的情况下,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而旧准则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Ⅱ收到补价的

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补价所含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公式:

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Ⅲ 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

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不同计量方法算出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旧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一致。

三、非货币易披露方面的差异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第4篇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相对旧准则更为严谨、清晰,它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可取内容的同时,也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经济活动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合理有序发展,可以正确地进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提供真实会计信息,对企业中固定资产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

1、固定资产的界定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新准则对固定资产作了如下界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经营管理而持有或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及其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而旧的会计准则则没有固定资产年限的规定,却从固定资产的经济实质上定义固定资产,无论是单位价值较高的界定还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定位,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完全是“形式”上的,并不符合经济实质。取消价值标准这一变化利于企业会计人员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判断、确认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的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企业受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的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的固定资产准则下的增值税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这与国家推出新的税务规定,关于在东北三省和中部部分城市施行增值税的抵扣规定是相关的。这样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费。

(2)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旧的会计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增的约束条件给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转出业务中的舞弊减少了可能,新的准则实施后可以有效地控制这种行为。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第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涉及补价时,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区分。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4)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旧准则则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至少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折旧政策及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预计净残值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而旧准则只规定了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理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理费用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现值的概念。与旧的概念相比,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折现值,在企业出售某项固定资产时,应复核该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2)固定资产的减值。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而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理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如果发生了减值,企业应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固定资产成本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旧准则规定,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第一,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反之则不能。

二、新固定资产准则解析

1、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变化的解析

(1)外购固定资产变化的解析。新准则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下,如果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账务处理时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新准则还明确规定,对于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存在弃置义务固定资产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如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

2、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变化的解析

(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只有已经计提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以企业对资产是否确认作为计提折旧的范围。另外,新准则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2)固定资产减值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新准则的规定下,只有确认减值损失时,按确认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期间,即使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也不得转回,不用作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要符合以上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账务处理时,可按已经确认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按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执行新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如对弃置费用的处理,由于新准则规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要考虑弃置费用,并且预计净残值要以现值入账。这一规定,无疑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将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会使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使长期资产投资比重提高。固定资产计量结果增大,同时预计净残值强调现值,结果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即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上述情况的发生,与旧准则的计量方法相比,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的各期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前期的账面价值会增加,相关的费用也会增加,最终导致前期的账面利润减少,递延到以后各期。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这一改变可以为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上的价值。

2、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新准则的很多规定都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表的反映情况。例如,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从2007年开始,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前计提的“固定资产跌价准备”以后将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政策的实施,截断了上市公司大玩调节利润的把戏。所以以前不管什么原因计提了大量减值准备的企业,不在这最后的关头冲回减值,那么企业的这部分“隐藏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企业一旦开始大量冲回以前计提的减值损失时,同期的利润必然会上涨。众所周知,公允价值运用的前提是要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但由于我国对于许多资产的交易尚未形成活跃公开的市场,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因而企业极有可能针对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通过控制公允价值来调节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调节其折旧费,以实现调节利润的需要。

3、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当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取决于未来现金流量、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等几个因素。对于这几个因素,企业往往在计量时,也只能采用估计的方式来确认,那么根据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年限、折旧率的不同,每期计提的相应的费用也不同,从而影响到现金流量表上的数据,当然也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机会。

会计入账规定范文第5篇

融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核算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如果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需要经过安装才能投入使用,那么,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例1.某运输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伟丰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标的物为50台货运汽车,租赁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租赁期为4年,某运输公司从租赁开始日起每年年初支付租赁金25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10%;50台货运汽车在20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850万元,租赁期满后50台货运汽车,其所有权转移给该运输公司。要求,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租赁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250×4=1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50+250×2.4869=871.72(万元)租入资产入账价值=850(万元)(850<871.72)

(2)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85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5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00000

初始直接费用和履约成本的核算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发生初始直接费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履约成本在实际工作中名目较多,应根据具体内容分别进行核算。发生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应予以递延,分期摊入各期费用或计入当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拟用例1资料,如果某运输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伟丰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印花税4.8万元,佣金2万元;1月2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人员培训费3万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要求,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租赁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支付印花税、佣金时:

借: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2)支付人员培训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