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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本文立足于检察执法及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现状为视角,剖析了现阶段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的存在的四方面问题,从机构设置、工作模式、制度完善、职能发挥等方面提出一些解决措施的建议,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案件管理;发展困境;建议措施
自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之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对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大胆地改革和尝试,2011年,最高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而后各地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案件管理部门,案管工作的开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基层检察机关作为一线单位承担着主要的办案任务,演绎着一个十分重要的改革角色,经过两年多的积极探索与尝试,在案管机构设立、职能定位、运行机制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的成效,案件管理工作逐渐步入正轨。而在成效的背后,案件管理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本文将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这些困境提供一些工作改进建议,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一、 案件管理的几个基础问题
1、 案件管理的概念及职能定位
案件管理是指由专门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对各业务部门所办案件,在完善办案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全程监控、质量评查、问题预警等案件监管方式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①案件管理中心对内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服务部门,是检察机关自我管理的内部监督机构,是检察长、检委会的“高级参谋与助手”,对外则是代表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 部门,同时也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防火墙”。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的规定,案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而关于案件管理的业务范围,则具体包括: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涉案财物的监管;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人;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职能是通过程序性制约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而对于公正的保障,更多地体现为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从而促使检察权规范有序运行,进而保证案件质量和执法工作的规范有序。\+②
二、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运行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2013年1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案件管理工作逐步全面展开,进入一个统一部署、规范执行、全面发展的崭新阶段。以泉州地区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为例,自2011年以来泉州地区11个基层检察院均相继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认真履行各项职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促进执法规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案件管理作为现代司法改革的一个新生产物,打破了以往“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横向管理的案件运行模式和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和条线分割的模式,是对各部门部分功能进行剥离重组\+③,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凸显出一些问题。
1、 思想上存在将案件管理等同于“大内勤”的误区
从职能上看,案管管理工作确实具有内勤工作的明显特征,加上已经习惯了传统的自我管理办案模式,有些干警不愿触动原有的利益平衡,就简单地将案管部门等同于内勤部门,认为案件管理就是将以前业务部门的内勤工作集中到一起,单纯从事案件受理、登记、分流、出具法律文书、管理涉案财物等事务性工作,甚至认为案管部门就是案件、材料收发室,是重复劳动,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导致部分干警对案件管理工作热情不高、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缺乏活力和创新,影响了案管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
2、 案件管理工作模式上地区之间缺乏统一性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办法不是一个完善具体的操作细则,而且又没有一个统一详细的规范标准,各地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工作,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就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来规范该地区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但是不同地区的基层院做法仍然不一致,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造成工作的被动性。
3、 案件管理职能尚未全面有效展开
目前案件管理工作整体上处于摸索前进的阶段,再加上基层检察院案件基数大、业务工作量大的特点,部分职能还没能有效开展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案件流程监控流于形式,一些基层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忽视程序违法的危害性,认为只要实体审查过关就可以,或者担心对程序违法提出意见后会引起办案部门的不满而怠于履行;二是偏重服务性工作,忽视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分析等工作,目前在许多基层院,案件管理工作主要定位于应付日常服务性工作,而案件质量评查和质量分析虽然也有开展,但是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三是统计衔接工作尚未完成,业务统计、分析职能没能有效开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以后,检察统计数据将由该系统在办案和管理活动中采集的业务信息生成,统计衔接有利于加强数据源头控制,避免业务信息重复填录,既保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顺利推行,也有利于现实统计活动连续稳定,而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开展。
4、 案件管理工作的后台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部分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没有独立编制,一般挂靠在研究室之下,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区县院人员仅2至3人,且部分干警还要承担研究室、检委办的内勤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缺乏专职的业务骨干,存在人少事多的矛盾;另一方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个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系统的全面部署运用、安全平稳运行,离不开技术信息人员和机要保密人员的维护保障,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技术人才缺乏,且有些地区技术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均亟待优化,才能很好地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需求。
三、 应对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困境的措施建议
1、 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基层检察机关领导要充分了解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充分认识案件管理工作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引导单位干警正确认识案件管理工作的性质,积极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案件管理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其次,要尽快解决案件管理部门的编制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配备,尽量充实一些综合业务能力高、责任心强的干警充实到案件管理部门。再者,要配备足够的办公面积,有能力的要建立独立的受案大厅,将受案、办公、律师阅卷分离,由于案件管理工作的特殊需要,完善的办公环境和设备是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效率的必要保障。
2、 优化升级现有的案件管理工作模式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正式上线运行,为案件管理模式提供了一个优化平台,案件管理模式的升级,首先需要升级案件管理人员,要摒弃旧的操作习惯,转变传统案管观念,探索新的模式以促进基层院案管中心与上级院及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业务衔接。其次,需要完备现行统一系统管理软件,确保系统生成的数据以及对数据的分析客观、完整、一致,避免因不同地区系统功能设置不统一而导致数据无法顺畅对接或数据不统一,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重复劳动。同时,要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形成类别齐全、功能完备的办案信息数据库,定期对本院的办案情况进行汇总,根据系统生成的各类指标提供量化综合考评数据,为案件的宏观管理提供针对性的决策依据,为检委会监督提供案件研判、量化考核的全面信息,保障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的数据基础。
3、 利用新系统充分开展案件管理各项职能
(1)强化案件流程监控职能
一方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将流程监控作为一个重要模块,设有个案监控、预警超期监控、重点案件监控及流程监控统计四个分功能,案管人员要由专人负责每天对重要案件进行跟踪排查,实现对本院所有办理案件的全方位监督。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问题反馈机制,根据规定,案管中心对业务部门的监督是与办案相分离的,案件管理只能要求业务部门对监管到的相关事项进行改正,但不能直接进行实体处分,因此案管工作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监控到的问题反馈给承办人,督促其及时改正,将书面监督落实到实处。
(2)强化案后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管理部门要将案件质量评查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定期对执法活动的重点实施部门和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制约,对办案质量进行考评。评查中要特别注意对案件程序及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涉案财物是否依法处理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要加强对评查结果的综合分析,注重从中发现规律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基层检察院还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质量考评的具体操作规则,积极探索符合基层的工作机制。
(3)全面开展检察统计工作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以后,实现与检察统计的衔接成为一项必要的、紧迫的任务,在衔接过程中要加强规范化建设,从统计信息入手加强监督。首先,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录入案卡信息,特别是案件受理等重要日期应以案管部门登记的日期为准,承办人不得擅自修改,从而统一计算办案期限和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避免出现业务部门填报的数据与案管部门实际受案数据不符等问题;其次,统计工作日常化后,统计人员应加强对节点数据的比对工作,并与案管流程监控相结合,重点比对举报线索的受理归口、公诉案件退补、撤回等重要节点数据,发现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改正,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强化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再者,应当将统计工作与案管质量评查相对接,对在统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程序规定的案件、不捕不诉案件、公诉环节撤回案件、捕后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纳入到质量评查的范畴中,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保证案件的质量。
4、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内外协作配合
案件管理的工作性质和模式决定了其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特殊性,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履行其职能几乎避免不了与其他部门打交道,因此,案管部门在工作中要特别注重与办案部门及其他办案机构的沟通协调,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就案件移交、法律文书监管、涉案财物管理、律师阅卷等工作中出现的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申等业务部门以及法院、公安局等有关办案单位进行交流和探讨,充分征询其意见,以创建最佳的解决方案。例如泉港区院联合该区公安分局、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移送的工作办法》,就案件管理工作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有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值得借鉴。
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一项新兴事物,它必将经历一个从酝酿、起步、发展到逐步成熟的阶段。\+④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从试点到全面开展,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重要的经验,但现阶段案件管理工作尚不够成熟,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也免不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与困难,要充
分发挥案件管理的功能,还需要从机构设置、工作模式、制度完善、职能发挥等各个方面进行改进,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
[注释]
①参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②参见辛潇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职能之实体监督》.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P121.
③参见张静.《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现状分析及发展设想》.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P129.
④参见苏喜民,李玉川.《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理论基础》.中国检察官,2012,(12),P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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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辛潇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职能之实体监督》[J].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
[4] 张静.《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现状分析及发展设想》[J].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
关健词:脚手架扣件标准检测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31文献标识码: A
脚手架是一种临时性的建筑工具,用来支持正在组建或重建的楼房或建筑物。通常是由金属管件组成的模块化工具,具有多功能的组合式脚手架,其应用较为广泛用钢管材料制作的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是利用连接部扣件固定的脚手架支撑体系,脚手架扣件(以下简称扣件)又分为可段铸铁或铸钢制造工艺和钢板冲(锻)压工艺形成的,两种适用于建设工程中钢管外径φ48.3mm的脚手架、井架、模板支撑等。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是由材质为碳素铸钢或可段铸铁,并通过机械工艺加工的碗扣和外径φ48.3mm的钢管组合成构件体系的脚手架,广泛应用于房屋、桥梁、隧道等多种工程施工中。门式脚手架是由结构钢管焊接成受力门架和其它制成工具式配件组合而成定型构件体系的脚手架,应用于机电安装,装修粉刷,设备维修,广告制作的活动工作台(本文不做讨论)。
质量问题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建筑脚手架倒塌事故。2010年1月3日,昆明在建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立交桥在浇筑过程中发生支模垮塌事故,导致多人死伤;2011年3月27日下午4点,位于郑州市秦岭路与中原路交叉口“郑州中原万达广场”2号楼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死伤10多人;2012年6月16日,浙江嘉兴一工地发生脚手架倒塌,12人被埋等等。钢管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发生事故系普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脚手架作业层上的堆积荷载远大于设计承载力、(二)是脚手架支撑扣件和杆件质量不合格、(三)是考虑失稳的水平连杆或斜向支撑稳定性计算达不到要求,产生欧拉失稳理论现象等,即容易发生倒塌事故[1]。
检测方面现状通过对扣件的检测试验条件和普遍问题现分析如下,《钢管脚手架扣件》根据GB15831-2006标准检测,需要专用工装进行性能试验,10t以下万能试验设备就可以满足。主要性能项目:抗滑(直角、旋转),抗破坏(直角、旋转),扭转刚度(直角),抗拉(对接),底座抗压。容易不合格的项目:一 扭转刚度,扭力矩900N・m时,位移值可能超出70mm;二 抗破坏,未达到规定载荷即破坏现象等。本人根据长期对扣件检验了解,目前这种扣件的生产企业铸造工艺的普遍性和生产成本的经济性情况,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比较困难,如直角扣件的扭转刚度,扭矩达到900N.m(相当于横管中180MPa的弯曲应力[2])时易超过标准要求的变形量值;螺栓规定的材质符合GB/T700,尺寸符合GB/T196,却没有规定强度等级,只对垫圈硬度规定100HV以上等。《钢板冲压扣件》 根据GB24910-2010标准检测,试验条件和性能检测项目与上述扣件相同,容易不合格项目:标准规定的试验紧固螺栓扭矩35N.m低于实际工作最小扭矩40N.m[3],容易产生滑移变形而结果不合格。《碗扣式脚手架扣件》根据GB24911-2010标准检测,也需要专用工装进行性能试验,主要性能项目:上碗扣强度、下碗扣焊接强度、横杆接头强度和横杆接头焊接强度,容易不合格项目是焊接强度。
管理建议一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旧扣件使用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若外观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二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等进行脚手架安装和施工,并实施建设监理安全控制[4]。三各地政府部门应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为主,法定检测部门配合对扣件和杆件等进行检验,由行政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和《质量法》对经营和施工单位加强行政管理。
参考文献
[1] 陆小华、李广信、杨光华、黄宏伟等.土木工程事故案例[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2] EN74-1-2005.脚手架和支承架用联接件、中心螺栓和踏板.第一部分:钢管用联接件、要求和试验规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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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由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检察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警方的侦查。另一方面,检察权的产生,也是为了维系现代司法制度弹劾主义的结构,防止审判纠问化。应当说,在上述公诉权意义上的制约监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认可。而争议的焦点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具有诉权以外的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实质,也是检察监督制度中最实质性、最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保持准确的问题聚焦从而保证清晰的思路与合理的结论,应当区分检察机关的诉权与诉讼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将诉权问题纳入诉讼法专业问题,将诉讼监督权问题纳入检察监督问题来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诉,以及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属于本文所论的检察监督问题范围。
在侦查、公诉权之外设立法律监督权,这在中国传统法制模式中无法找到渊源,也不能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获得借鉴,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模式来源于前苏联。苏联模式的检察监督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以检察机关监督为“最高监督”,从而突出了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实施一般监督。中国的检察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苏联模式,但不定位为最高监督,也不采用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所谓“一般监督”制度,却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一有异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宪法地位与实际的法律地位脱节;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撑手段严重不足;三是在运作中受到强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艰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了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背离了法律制度设置的效率性与效益性原则,其内耗性与无效率性,严重浪费了法律资源,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性与其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对一项既存制度现实价值的评价应主要采用学的标准与。一是考察其社会功用;二是其社会基础。就社会功用而言,不能否认,检察监督制度尚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检察监督乃至其他外部监督的社会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确实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仅是一种的分析,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制度的运作效应,还包括它的制度平衡与价值平衡性。在抗诉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负面评价,一是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影响;二是可能对民事诉讼本身性质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存在另一个矛盾,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与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即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而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法院的监督者,这是明显的角色冲突。这种冲突是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难以治愈的“硬伤”。
从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见:其一,检察机关基于诉讼监督权对法院实施的审判监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现代诉讼的基本构架与性质,有悖于诉讼运作的一般。从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从现实状况看,它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当的负面效应。其二,鉴于目前我国的法院,在其社会位置与功用、内部构架、运作方式、法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不符合现代诉讼对法院资质包括审判能力与公正性条件的要求,可以说,它目前还处于向现代型法院发展的“培育期”。在这一时期内,法院的权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独立性也允许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一时期,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笔者对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提出以下两点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诉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保证审判公正的意义,但必须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够有效运作并防止其负面效应。为此,需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检察监督须建立和贯彻“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为此,应当限制监督范围,将监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严重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上,一味从部门的角度强调扩大监督是不妥当的。其次,为了协调好检审关系,并保证这一制度设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目前制度规范过于薄弱导致监督无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适当配合的问题。再次,需要改进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诉决定权的行使带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应当建立严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类似于合议庭决定的制度,特别重要的案件抗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使抗诉权的行使更加审慎和合理。(二)对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在目前宪法与刑诉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变前,维持其虚置性状态,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同时,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贯彻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控辩任何一方在诉讼程序中超越其当事人地位扭变诉讼的结构,以实现审判中的程序。
【关键词】优抚医院;优抚对象档案;管理
优抚医院作为国家为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在为这一特殊群体服务过程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即为优抚对象档案,目前全国约有100所优抚医院,[1]但从整体上看,优抚对象档案管理水平还不平衡,笔者结合本单位工作实践,就优抚医院建立优抚对象档案的主要内容、现实意义、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促进优抚对象档案管理工作。
一、优抚医院建立优抚对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信息档案。
优抚对象个人信息档案是针对长期供养的优抚对象记录其从入院到离院期间重要个人信息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优抚对象的身份信息、入院、离院审批手续和死亡凭证。身份信息材料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伤残人员证件、个人信息登记表等;入院材料主要包括民政部门批准的入院通知书、审查材料、优抚协议、入科通知书等;离院材料主要包括离院申请表、社工评估表、审批材料、离院记录单、财物交接单等;死亡凭证主要包括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等。
(二)病历档案。
优抚对象病历档案是针对住院优抚病人在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总和,主要包括入院手续、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医疗记录、护理记录、康复记录、各项检查单、治疗单、出院手续、死亡记录等。
(三)健康档案。
优抚对象健康档案主要指利用为优抚对象义务巡诊、健康体检、荣军轮养、伤残鉴定等时机建立的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体检报告、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等。
(四)其它优抚业务档案。
其它优抚业务档案指优抚医院对优抚对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巡诊档案、护理档案、康复档案、健康教育档案等。这些档案除了常规的制度职责、计划总结、会议活动、培训学习等归档材料外,还要涉及以下内容:巡诊工作档案还包括患者随访登记册、来电来函登记册、医疗巡诊满意度调查表、巡诊质量考核标准等;护理档案还包括护理查房记录、质量控制资料、论文科研资料、人员技术档案等;康复档案还包括康复需求调查表、个团体康复方案、服务记录、评估结果等;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还包括具体的活动记录、橱窗板报底稿、声像宣传记录、效果评价记录等。
二、优抚医院建立优抚对象档案的意义
(一)记录凭证作用。
优抚对象档案真实记录了优抚对象的生活、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过程和优抚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运营情况,客观反映了优抚工作的真实情况和社会优抚史的历史面貌,是国家对这一特殊群体政策关怀的体现。
(二)政治宣传作用。
优抚对象本身是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的活教材,做好优抚人员档案管理,充分发掘“红色资源”的潜能,有利于引导青少年增强爱国主义情怀,树立社会责任感,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教学科研作用。
通过对优抚对象档案的整合分析,可以进一步摸清优抚对象的健康状况,患者分布、疾病类型、家庭状况等,有效归纳这一群体的发病、心理和生活状态,对研究和探讨优抚对象康复治疗提供教学科研价值。
(四)指导促进作用。
优抚对象档案是优抚医院的重要信息资源,在优抚对象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可以洞察医院临床和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切实提升优抚对象医疗服务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五)推动民生档案建设。
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档案部门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确保民生档案齐全完整;建立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民生档案造福民生。[2]优抚医院汇聚了民政工作服务对象,是重要的涉民生部门,[3]建立科学完整的优抚档案有利于维护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民生档案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优抚对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不足、工作边缘化,基础研究薄弱。
优抚医院管理的优抚对象档案因服务群体相对较少,目前从民政系统、档案部门到优抚医院自身,对该档案的管理认识跟不上,重视不足,导致这一重要工作边缘化,大部分优抚医院未将优抚对象档案纳入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畴,优抚对象档案零散、随意地存放在各业务部门,无专门的管理人员。同时,优抚对象档案的基础理论研究极其薄弱,就期刊论文方面,笔者从中国知网只检索到4篇相关的研究论文,理论研究的落后,使得该档案的管理者对优抚对象档案的价值、管理特点、开发利用等认识模糊,对其系统建设缺乏清晰的思路和科学的规划,极大制约了优抚对象档案管理实践的发展。
(二)管理不规范,标准体系建设滞后。
国家民政部、档案局2010年印发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政部2011年印发的《优抚医院管理办法》都只针对民政部门对伤残抚恤人员评残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规范,至于优抚对象进入优抚医院后的档案管理一直缺乏统一的规范。大多数优抚医院未建立优抚对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流程,适用性标准建设的滞后导致优抚医院对优抚对象档案管理无章可循、各行其是,在归档范围、格式编写、保存方式、整理方法、目录格式等基本业务上都存在分歧,管理比较混乱。
(三)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专业软件功能缺失。
目前,由民政系统开发应用的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为了加强优抚对象的数据采集和抚恤补助资金的管理,而针对优抚医院对优抚对象档案管理的专业软件开发还属空白,信息化建设的落后导致全国各优抚医院对该档案在管理结构层次上不统一,不协调,自管自用,实现不了整体功能的优化,开发利用水平低下。大多数优抚医院未实现优抚档案电子化管理,仅靠手工整理后,利用打印机打印目录,优抚档案无法为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和数据保障。
四、加强优抚档案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优抚对象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民生档案范畴,民政系统、档案部门和优抚医院要更新观念,充分认识该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梳理分析优抚对象档案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其价值意义、科学管理、标准规范、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夯实理论支撑。
(二)加强顶层设计,促进标准体系建设。
民政系统、档案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尽早出台适用于优抚医院对优抚对象档案管理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归档范围、格式编写、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基础业务明确规定。同时要认真考虑各归口优抚对象档案管理标准的一致与协调,并以标准体系作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南,科学部署,加强监督指导。
(三)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优抚医院要将优抚对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度体系中,建立健全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保密、统计、销毁等制度。统筹规划、探索建立与医院行政管理、医疗护理、社工康复等运行管理相协调的工作组织和管理机制,科学制定优抚对象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理顺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各负其责,有序合作,实现管理的整体性、制度化、高效性。同时,绩效考核是一种重要的鞭策工具,优抚医院要将优抚对象档案管理纳入绩效考核,明确规定领导、相关科室、档案员对优抚对象档案管理的职责任务,签订绩效目标考核责任书,实施质量控制。
(四)研发专业软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电子信息化管理是档案管理的必然趋势,民政部门、优抚医院要投入资金、人力,研发适用于优抚对象档案管理的专业软件系统,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要充分考虑优抚对象档案的特性和管理要求,软件系统除了具备信息采集、检索、统计功能外,还要与医院的诊疗服务、科研、宣传工作互联互动,实行电子文档一体化。二要充分考虑各民政口的优抚信息系统之间的协调、统一,既保证内容多元的各类优抚档案之间的相对独立,还要将原来多元的档案材料转变成综合性成果,为加强民政宏观管理创造条件。三要考虑对优抚对象档案资料所载的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加工与输出,形成一个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的动态开放系统,扩大优抚档案的利用范围,提高优抚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庞秀云.对提高优抚医院档案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思考[J].山东档案,2012(2):49.
[2]门鸿娟.对社会福利档案工作的认识[J].黑龙江档案,2011(1):95.
[3]余伟.提升规范化管理 加强福利机构档案工作[J].2015(5):35.
0 引言
在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管理上还存在着不同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提升有很大的障碍,因此,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理论研究,对实际管理水平提升和促进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良好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特征分析
1.1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内涵分析
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业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小型水利工程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有池塘和小型水库以及管道等等内容,加上使用的作用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形式。有进行配水的,有进行引水的,也有进行蓄水的。这些水利工程对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作用[1]。
1.2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特征分析
从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情况来看,有以下特征体现:在公益性特征层面,主要体现在,小型水利工程需要政府扶持,为农业发展提供灌溉,为农民日常饮水等提供方便,为养殖产业的发展提供方便。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生产稳定的重要基础,这些都需要通过政府扶持,在投资的回报率上有相对长的周期。
另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特征还体现在,和群众的结合性特征层面。在进行管理过程中,要和农民进行紧密的联系才能实现。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对农民朋友进行详细的指导,将管理技术和理论知识进行细致的宣传教育。还有一些基础性的调研工作也要有效完善,这些工作才能有序地完成[2]。
还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宏观调控特征也较为突出。这一特征主要体现为:农村地区的地理条件相对复杂,所以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复杂性。这就需要通过宏观调控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这样才能保证管理效率提升。
2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探究
2.1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现状来看,存在一定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小型水利工程在维护资金层面比较缺乏,在后续的管理力度上还有待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建设缺少科学规划,重复建设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且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安全隐患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另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中,也存在着轻视管理,重视建设的问题。面子工程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详细分析,找到问题的针对性策略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管理水平的提升[3]。
2.2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优化策略探究
第一,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实施优化,从多方面着手,首先在施工责任上明确化,将责任制度有效落实,保证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在生产方式以及管理上结合实际加以优化。要充分重视水利工程设计图纸的科学性,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协调性。发现设计不合理要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要完善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制度,结合实际进行管理上的创新。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在管理过程中,充分重视制度的科学性和落实情况。在实际的制度操作中,要充分保障操作的合规合法。对于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要加强管理[4]。
第三,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资金投入,保障管理的可持续性。这就需要农村地方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充分重视,使水利工程的维护费用得到有效保证。只有管理资金得到保证,才能真正促进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持续性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的有效价值上才能最大化的体现。
第四,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过程中,要注重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的应用,注重现代化管理人才的培养。要想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必须在先进的技术应用层面得以充分重视,使信息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管理中得以应用,这对信息的传达,以及管理的效率提升方面都有着积极促进作用[5]。尤其要注重对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从理论上和技术操作层面有效实施和配合。只有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有效提升,才能真正有助于农业生产效益有效提升,农村经济效益和农民生活水平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3 结语
综上所述,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从各方面、各角度加以分析。管理方案要科学制定,与注重实际、结合实际的管理要求相符合。这样才能保障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主要本文结合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特征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重点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策略进行探究,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对实际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