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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纠正措施
工程施工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和住居环境安全,,还决定着工程项目的投资是否成功,直接影响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然而,目前很多的项目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由于施工质量控制工作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而造成的问题。本文对如何加强和落实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控制给出了一些建议。
一 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前期的控制?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应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与制定施工方案,按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管理规定》执行;材料采购应按《采购管理规定》规定进行采购,由现场材料员进行管理。试验员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执行;班组生产工人,新进场人员,项目经理按《培训、意识和能力控制程序》规定进行交底教育;工种各种技术岗位人员应齐全配套,其中电工、焊工、机驾工要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分项工程技术操作班组人员由项目经理提出用工计划,现场工资员考核调派,班组进场由项目经理组织交底,必要时作实际操作考察,择优选用,各类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按《培训、意识和能力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对于项目工程使用的图纸,标准通用图集,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工艺文件必须经工程部审定;并且图纸要经过审核才能在工程上使用,工地所使用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验收检评标准版本,按本项目合同所订明的系列,并受控于质安科。
(2)中期控制?项目经理编制、实施、检查月度生产计划时应执行《施工准备工作细则》及相关文件要求。项目经理、主办施工员组织分项,分部工程施工生产时要执行《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及相关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要修改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要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进行质量评定,专职质安员进行核定。不同的工种进行班组交接时,应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办理工序交接检验。作业班组做好每日自检、填写《班组自检记录》。项目使用的原材料为工地自购时,材料进场按材料员工作细则》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贮存,发放管理按《材料员工作细则》规定。主要材料仓库平面设置按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
项目经理每天检查现场各项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并填写《施工日志》,每周按有关规定组织周检并做好记录。项目经理对工程分包方的监督,控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装饰分部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按《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规定做样板间(项),由专职质安员核验,上报公司质安科审核,通过后挂标识牌,并按样推行。
项目组织施工的工艺流程顺序,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并按《施工作业计划》时间完成。不同的分项工程要按照先行规范的相应项目操作要求对班组作技术交底;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进行控制各个分部、分项生产过程以及产品进行检验管理,并统计分析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可能有不合格趋势或有不合格分项产品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3)后期控制?当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经检查发现不合格品,及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用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整个单位工程完工后,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做好工程保护移交工作。同时针对项目内的各个分项、分部工程产品完成后,施工员要及时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做好防护工作,项目内全部的分项、分部工程产品完成验收后,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办理工程验收准备事项,报公司质安科确认,由业主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后工程产品的防护和移交使用,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规定进行。
二 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现场应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为轻微不合格、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当出现轻微不合格品时,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作业班组进行纠正,并以工作日记的形式,填写《工作检查记录表》。经纠正后,由项目质安员验证。一般不合格品的处置,可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置。当发生严重不合格品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置。如属于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还应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上报项目部及公司质安科和总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质安员发现施工中出现不合格品时,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发出《纠正措施单》并组织验证。所有确定为不合格品的产品都必须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不合格项。收集不合格品信息,上报项目部技安科。
三 结语
从工程实践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的质量责任制,构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优化、职责分明的鲜明特色,造就行业领先优势。同时,应重视内部秩序的重组,落实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标准,保证工作效率和施工质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厉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0):118~119.
(一)基建投资计划变更较大,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操作
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部分学校的调查研究不够,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科学,往往与实际建设情况差距较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随意改变投资规模、投资主体的现象。工程竣工结算时,该项目已不是立项时的项目。还有的投资规模突破概算较多,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超投资、超概算、超建设规模。个别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施工,增加项目未按程序批准,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存在着薄弱环节。
(二)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
学校申报基建投资计划时,其申报年度自筹计划往往大于学校财务支出计划,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没有很好地处理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三)工程结算出现超预算较多
在学校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超预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主要是隐蔽工程)、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费用等。
(四)基建财务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
部分学校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果是超额完成投资,就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预付工程款”或“应付工程款”等往来账处理,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如果没有完成投资额,就将其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在建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影响下年度的上级拨款,同时也为了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
二、完善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
针对学校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山东省电力学校和周边高校新校区建设的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的控制
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基建材料采购管理规定,设计变更、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这些规定经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讨论通过后,由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基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基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基建的预算控制
学校应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基建财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校党委会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特别要有财务、审计、政策研究室、国资办、基建办、规划办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财务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的基建预算,并制订年度基建计划。在编制学校预算时,一方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但学校实施基建计划必须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通过预算控制解决基建投资计划变更较大、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操作的问题。
(三)实行经济责任制控制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学校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经济责任制的层次可分为:校长、总会计师或主管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这些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负其责、运行有序、共同实现学校财务管理目标的工作机构。校长是该机构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四)加强基建招标管理的控制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评标过程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往往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招标工作很容易成为少数人自身利益分割的平台,由此出现了在同等条件下不选质优选质劣、不选价优选价劣的现象。学校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以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审计、监察、财务、政策研究、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审查评标结果。招标专家库由具有基本建设相关专业资质并在省招标中心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向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代表校方作为基建项目招标评委。
(五)严格实行合同会签控制
学校基建项目应严格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达要清楚,特别是合同价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货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在合同履行中控制价格。学校还应成立由法律顾问、审计、监察、财务、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会审小组提前介入,从源头参与,保证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现象。在合同会签过程重点控制以下内容:1.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招标、评标、定标实行三分离原则,避免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主观性、随意性。2.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条件的有效性:防止无资质或低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应通过市检察院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防患于未然。3.审查招标小组评标办法的合理性:评标办法是评价投标单位的综合指标,审计人员应分析它是否涵盖了业绩、信誉、工期、施工能力(装备、技术、方案、管理、安全)、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关键内容。4.审查工程标底的客观性:审计人员应对标底的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价差等内容严格把关,以确保其客观、合理。
(六)实行造价审计控制
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聘请合格的工程监理公司和跟踪审计单位,实现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初审是由工程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学校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记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甲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为降低工程成本把好第一关。终审是学校审计处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所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和造价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完善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
在学校基本建设方面,财务部门要做到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管理科学,就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抓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学校应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基建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单独设立基建财务部门并科学设计内部业务流程和岗位,对资金的申请、拨付,会计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印鉴的保管以及票据管理等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全方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还应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及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二)制定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大额资金的支付除提供合同外还应提供各监督部门、各级校领导签批的工程支付款会签单,进度款的支付要提供由施工管理人员、预决算人员、监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进度会签单,其他费用支出按规定标准实行定额控制,严格审批手续,避免或减少不合理支出。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的控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
为确保学校内部会计制度的切实执行,学校内审计部门应会同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定期检查工程建设的过程管理,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情况及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具体的过程管理中还应重点控制以下内容:1.重点控制直接费用的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单价的套用。工程量不按规定计算,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错套定额,导致实际工程项目内容与定额内容不符。2.控制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在计算这部分工程时要按照甲、乙双方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临时用工、变更用材、增减项目记载表,跟踪审计人员与现场管理员、监理工程师一起到施工现场勘察,对内容不详的要实地测量工程量,核对与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相符,变更内容所套项目不正确的要当场纠正、予以修改并做好签证手续。3.控制材料差价的合理性。(1)要核对材料参考价格的选用与图纸设计是否相符,与市场价格是否相近。(2)在审查这部分决算时应注意材料参考价与实际供应价发生的价差,只调整供应价格的差额,其差额列入工程决算内,不再另计取各项费用。(3)控制工程量。在基建工程审计中,审计人员对总工程量、定额套子目后,对工程量有疑义的要向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征询,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正的意见。然后,审计部与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一起讨论、分析、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再调整工程决算的审计结果。(4)控制施工材料的优劣。基建工程所用材料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在基建工程中,钢筋、水泥(混合)砂浆、砖等主要建筑材料尤为重要。要严格把好主材检验关口,为确保工程质量,主材要有出厂合格证,并抽出一部分送到市质检局检验。
一、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根据上级有关防减灾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贯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总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由涉及的镇(街道)组建项目法人,在区防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有关实施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完成防减灾工程建设任务。
(二)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
1、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2、按有关规定招标公告,制定合理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3、加强招投标监督工作,招投标过程由区发改局、监察局、水利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派员参与监督。
(三)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
1、所有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有关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2、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合同管理制
1、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签订以后不得随意修改合同条款,变更合同内容。
3、要加强项目内容变更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严格执行程序(变更流程图见附件),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变更工程量的现场签证。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依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保障体系,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设要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坚决贯彻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要各施其责进行管理;施工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参建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竣工验收时,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建设过程应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质量意识,形成氛围。加强检查监督,如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予以严肃处理。
三、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各参建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文明施工。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二)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同时做好防火、防漏电和防坠等防护工作,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六)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七)各监理、施工单位认真做到标志标牌齐全,材料分类堆放,机具设备停放有序,作业人员佩证上岗,场地清洁卫生,施工便道畅通无阻。
四、切实抓好工程的廉政建设
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切实抓好工程的廉政建设。把抓好廉政建设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变更、建设资金管理、索赔处理、工程计量支付、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完善制约机制。保证各项工程建设合法合规,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各堤段责任镇(街道)必须成立管理机构,落实人力(包括行政管理、施工技术、财务管理等),根据工程设计、预算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施工。工程投资按预算进行控制,施工过程项目确实需要增减,应事先报经区防减灾办审定。
【关键词】电力工程;造价;控制
0.引言
在迎来“十二五”电网规划开局之年,伴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最近两年项目和投资数量不断刷新历史新高。在飞速发展的电网建设中,造价工作任务显得更加重要、繁重。在我们积极应用“基建造价标准化管理规定”、“三通一标”、“两型一化”等标准化建设成果,贯彻落实“三节约”方针的同时,也应创新思路、主动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结算不超概算、概算不超估算”的造价管理要求。
1.强化项目决策的合理性
建设项目进行合理选择,是对国民经济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决策阶段是在项目的投资前期,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从而对建设项目进行合理选择。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是项目投资控制的起点,也是造价控制最重要的一环。投资决策过程是一个由浅入深、不断深化的过程,依次分为若干工作阶段,不同阶段决策的深度不同,投资估算的精确度也不同。如投资机会及项目建议书阶段,是初步决策阶段;而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最终决策阶段。另外,由于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即决策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标发包阶段、竣工阶段等分别形成相应的投资估算、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这些造价形成之间存在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这样的相互作用关系。按照“前后控制”的制约关系,意味着投资估算对其后面的各种形式的造价起着制约作用,作为限额目标。因此可见,只要加强项目决策的深度,采用科学的估算方法和可靠的数据资料,合理地计算投资估算,保证投资估算打足,才能保证其他阶段的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使投资控制目标能够实现,避免“三超”现象的发生。
2.加大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同时,应注重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投资决策完成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一般不足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费用的1%,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到75%以上。由此可见,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的造价控制是至关重要的。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控制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严格审核预算、结算。这样做虽然有一定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半功倍的事。要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就应将控制重点放在建设前期阶段。
2.1严格执行国家和国网公司招标管理规定,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集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设项目在决策确定以后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标方法,采用多家竞投,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评比。这样既可优选出好的设计单位,又可节约设计采购费用。
2.2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严格执行国网标准化管理规定,开展限额设计,有效控制造价
国网公司针对目前电网建设的技术与经济现状,推出了“三通一标”、“基建造价标准化管理规定”、“两型三新”、“两型一化”等标准化要求。设计单位在贯彻以上要求的同时,还应把价值工程运用到具体设计中去。设计人员应对建筑功能进行分析、分解,剔除多余功能,把建筑工程材料选择、设备选型与建筑工程的功能和经济寿命综合起来考虑,寻求最佳的功能造价比,获得最佳设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健全设计经济责任制。设计人员应熟悉掌握工程预算、概算定额及费用定额,熟悉材料价格,然后按项目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再用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以保证投资限额不轻易突破。
2.3强化合同管理,有效控制造价
设计合同,作为合同双方认可和遵循的最高准则,在合同中应强化经济条款,增加设计变更及修改的费用额度限制条款,如设计变更费超出施工合同价的某一比例时,则扣罚一定比例的设计费(设计质保金)。采取一定的约束力是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工程量与概预算指标等各方面控制的一种举措。
3.严把项目招标关
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两个方面,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这对项目投资乃至质量、进度的控制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网公司SG186系统对物资流程的规范管理和对招标的严格规定并强制推行,招标已作为一种确定供应商的常态行为。
3.1遵循“三公”原则,把好标书编制
在招标过程中造价控制,应注意与加强以下几点:(1)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招标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避免“不够级企业投标,一级企业转包,二级企业进场”等不正常现象。(2)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造价管理人员应积累、筛选和总结各类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鉴别、分析,然后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费用的条款要反复推敲,尽量做到“知己知彼”,以利于日后的造价控制。
3.2做好合同的签定工作
应按合同内容明确协议条款,对合同中涉及费用的如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争议处理等,都应有明确的约定。在签定的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和设计中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通过谈判,争取得到有利于合理低价的舍同条款。此外,应争取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使风险得到适当转移、有效分散和合理规避,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4.严格执行合同,做好项目成本控制
4.l抓好合同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针对目前工程量清单报价,施工单位往往采取“低价中标,索赔赢利”的方式承揽工程。作为业主方造价管理人员要做到事前把关,严格审核工程变更,计算各项变更对总投资的影响,从使用功能等角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减少不必要的工程费用支出。
4.2从管理模式上着手,建立建设监理制
追求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按照监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完善职责分工,从工程管理机制上建立健全的投资控制系统。同时做好月度工程进度款审核,避免投资失控。
4.3从技术措施上展开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
对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做好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办法等。据统计,线路工程材料费一般占直接工程费的50%左右,变电工程设备材料费更占到工程投资的80%以上。由此可见,设备材料节约1%都会对项目投资造成很大的影响。
4.4重视安全对造价控制的影响
建设项目施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种因素相互交错,管理难度大,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安全管理必不可少,其主要目的是减少事故,促进生产。但对项目经济上的节约,也不容忽视。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以来,施工合同几乎都采用双合同制来约束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的投入。只有建立一个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才能降低安全风险,降低工程造价。
4.5提高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素质
作为工程造价管理者,在专业素质、知识结构、执业技能、职业操守等方面必须加强训练和培训。要使自己适应新的形势,经受新的考验,抵挡社会方方面面的侵蚀,实现自我价值。还要加强继续学习,密切关注建筑领域的新工艺、新材料、设备,为控制造价服务。除业务能力之外,还应加强外语与计算机水平,以适应业务要求。
4.6竣工结算阶段的管理
该阶段是成本控制工作的最后阶段。根据合同、预算及费用定额、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规,认真审核工程款。以政策为依据,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进行核实工程量,落实联系单签证费用,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工程实际造价。
5.结束语
电力工程造价的控制是一门博大的学问,要想做好造价控制,就要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控制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内,以求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戴金林.工程设计阶段的土木成本控制,浙江建筑,2007(0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共6章31条。分总则,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监督管理,罚则,附则。该《规定》中,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提出了应具备的八个条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规定》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作了六条具体规定,并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8类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处以责令限期改政、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规定》共分22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二级资质的认定由国家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认定与管理;三、四级资质由各省级安监部门或煤监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具有一、二、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规定》还对资质的申请、管理、变更及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福建省:认定交通事故要过七关
以前,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能事实还没完全确认清楚就要对事故进行认定。日前,正式实施的福建省交通事故案件审核规则,将给这种现象画上句号。 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福建省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规定交警确认交通事故责任需经七道程序,据了解,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制定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的省份。
七道认定程序
据了解,新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需经七道程序: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候、路型和路面性质);
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相及现场勘查笔录是否规范,对现场痕迹物证的记录是否准确,有无进行比对,痕迹物证能否相互印证);
三、调查取证(包括讯问笔录是否规范,获取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否形成证据链);
四、检验鉴定(有否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技术状况、其他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有否按规定备案,作出的结论是否科学);
五、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车辆、行人及其他物体的运行轨迹、运行速度及避让措施等主要事实要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对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能否准确描绘事故发生的过程,确认的事故发生原因是否恰当);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和,是否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是否规范,对原因表述是否清楚完整。
市民如何申诉
此外,新规还规定,办案单位对事故原因分析不当或程序违法、使用法律不当的,办案单位要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事实不清的,须补充证据后,再对事故做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的,将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退回办案单位补充侦查(调查)。
省交警总队事故科凌峰科长表示,过去,因事实调查不清,仅仅以路权、因果关系和安全等几项原则来分析事故原因,可能导致同样的交通事故成因,当事人却承担不同责任。这使老百姓误认为,交通事故处理是交警部门在暗箱操作,谁承担责任也是交警说了算。
凌峰还提醒说,市民如果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述后,支队将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对复查结果还是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述后,交警总队将从全省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核。
国家对5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动,9月1日实施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明确,国家对于麻黄碱等5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缅甸、老挝等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并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纳入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今后有关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未交安全费不发开工证
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合同时须约定安全防护费总额和预付比例,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工人采石死亡 老板坐享保险金
(本刊讯)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发生在雇主与死亡雇员之间的人身保障合同纠纷案,本案的雇主――采石厂老板马某,用扣雇员的工资为雇员投保,受益人却写成了自己,法院最后判决马某赔偿因未给原告投保造成的损失30000元。 枣庄市山亭区农民李某,2000年8月起在马某的采石厂从事繁重而又高度危险的开山采石工作,工人们都知道老板马某每月都扣除他们一部分工资为他们加入了保险。2004年1月13日,李某在作业面上不幸被一突然落下的巨石砸中,来不及抢救就死亡了。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李某的保险补偿金。保险公司答复说,李某没有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底档上记录的是采石厂老板马某,投保的险种也是雇主责任险,受益人也只能是马某。 李某的家人找到马某,要求领取保险金,不料马某却说,李某的保险金只交了100元,不能得到保险金。在李某家人再三要求下,2004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了一份死亡补偿协议:马某一次给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69000元,同时约定协议签订后,李某的家人以后无论出现任何事,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向采石厂提任何要求。 开山采石是一项高度危险的工作,人身伤害、死亡事故是很常见的。作为多年从事采石行业的马某,对此比常人认识的更为深刻。为了减少经营风险,从2003年起,马某就出台了一项措施,规定凡来采石厂干活的,必须参加保险,否则不能上班。马某要求每个工人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300元保险金,由采石厂统一从工人的工资中分三次扣除,然后交纳给保险公司。一年多来,李某一直按照采石厂的规定参加这种保险。2003年底保险到期后,马某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100元保险费。2003年12月21日,马某用职工交纳的保险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被告马某,而不是采石厂的工人们。
为了拿回他们死去的亲人应得的保险金,李某的家属将马某告上了法庭,山亭区法院进行了立案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办理保险之前,李某作为马某采石厂老板马某采石厂的一名工人,和其他工人一起委托采石厂老板马某为他们办理保险,他们之间的委托行为应视为口头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二人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有效。尽管这种委托合同对办理什么种类的保险约定并不明确,但委托的事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为采石厂的工人办理保险,因此保险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工人的人身,受益人也只能是采石厂的工人或是本人指定的人。被告马某从李某及其他工人工资中抽取的钱,办理了自己受益的雇主责任险,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被告没有为李某办理保险,使其无法享受保险合同带来的收益,对李某的损失,行为人马某依法应付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采石厂老板马某赔偿死者损失300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保险索赔纠纷,共有三个不同法律关系和两个法律性质不同的赔偿。
一是李某与马某之间的工伤赔偿关系。李某作为采石厂的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其雇主马某对此负有当然的赔偿责任。马某向李某的家属支付的69000元即是工伤事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