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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1、抓法律法规的组织学习,提升行业管理水平,重点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
2、抓安全监管的工作,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任务,重点落实驻矿安监员日常监管和隐患督查跟踪整改到位,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跟踪。
3、抓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花建设,提高防实抗实能力,重点解决煤矿的基本条件和地面“五个一”工程的规范达标。
4、抓煤矿职工业务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技术素质,重点加强值班长和井下普工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和日常的业务学习,力争做到培训率达100%。
5、抓煤矿存在时发生安全隐患和季发性安全隐患及重灾区的安全隐患,整改重点对我所的瓦斯、顶板的水灾隐患,争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6、抓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做到有依据、有准绳,重点做好“五图”的准确,真实可靠,做到煤矿安全作业规程和措施能有针对性和现实性。
7、督促和辅导搞好煤矿资产整合,严格按照技术设计及安全专篇施工。加快技术改造进度争取20nn年通过技改验收1—2个煤矿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安全责任
1、驻矿安监员每月对所驻煤矿下井检查20天以上、驻矿22天以上,月初列出工作计划,月底写出工作小结。
2、驻矿安监员在日常检查中排出来的隐患,必须限定整改限期,并跟踪督查煤矿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到位;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并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上报煤管所。
3、煤管所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煤矿长期存在的隐患,不及时落实整改的及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经济处罚,以至停产整顿,迫使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4、各矿驻矿安监员同所驻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一起在三月底前,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确保年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序无乱通过验收。
5、严把安全生产关,积极协助煤矿技改扩能,严格按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工作。
(二)安全培训
1、驻矿安监员按要求及时督促煤矿矿长、有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盛市、县举办的培训,持证上岗率100%。
2、驻矿安监员和煤矿矿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煤矿职工安全知识培训学习。
(三)安全资料建档
1、把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的文件有安全隐患整改表归档。
2、把煤矿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归档,并复印一份上报煤管所存档。
三、工作措施
(一)安全管理实行四包责任制
1、包安全检查,驻矿安监员对所驻矿3天内必须下井检查两次,煤矿矿长必须每周下井检查两次以上,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煤管所实施重点跟踪督查,并对煤矿实行停产整顿,由煤矿上报整改方案,报煤管所及县煤炭局批复后,方可恢复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从重处罚。
2、包隐患排查整改,驻矿安监员每次检查后,必须督促煤矿将排查出的隐患和“三违”行为,在指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并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3、包组织培训,驻矿安监员要求及时督促所驻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确保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并没月组织所驻煤矿职工进行培训,未按要求组织培训的将从每月奖金中扣发驻矿安监员的安全奖,煤矿矿长不支持配合的,将对煤矿实行停产整顿。
4、包制度的建立健全,各驻矿安监员必须认真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项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1、煤矿矿长和驻矿安监员认真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矿地面设施(五个一工程)和五大系统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
2、根据整改方案所列出的问题,及时筹集投入安全资金,落实整改,在年底前整改到位,迎接验收。
(三)安全管理资料建档
驻矿安监员督促煤矿把各项安全资料完整和设施筹备到位,并规好档,没有到位的将扣发驻矿安监员的安全奖,对煤矿实行停产整顿。
四、内务管理
1、学习制度,煤管所每月组织安监员集中学习两次,主要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2、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档案,各矿安监员必须督促煤矿把各煤矿和职工花名
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得复印件及安全技术措施上报煤管所存档。
3、出勤考核制度,安监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事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置。
五、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抓好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主要领导挂帅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工作人员直接抓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针对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采取法律约束、政策导向、行政监管、搞好服务等手段,推动木材加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县域木材加工行业安全。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1.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要把区域内的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完善目标考核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开展经常化的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2.县林业局作为木材经营加工的主管部门,要把木材经营加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开展经常化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联系协调安全职能管理部门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职业危害监控程序与方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文件资料和基础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者,要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明确“安全就是效益”、抓安全就是促生产增效益的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演练,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条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严格安全生产操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职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逗硬考核奖惩;健全职工养老及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预防和化解各类不安全风险;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存在问题,消除不安全隐患,全面兑现安全生产奖惩措施,让职工清楚认识到安全生产岗位目标责任管理是要严格执行的,真正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现安全生产。
三、严格安全隐患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单位应立即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予以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不安全环节的生产活动,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县安监局、县林业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迅速整改。责任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必须经县安监局、县林业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能全面恢复生产。
各木材加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对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检查标准,全面自查整改,对年度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务必在7月10日前整改到位,我局将在7月10日到20日组织检查验收。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区粮食系统范围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隐患,堵塞漏洞,强化措施,着力构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从即日起对全区粮食购储企业、大米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防粉爆安全、消防安全、储运化学药剂管理及使用、储粮安全、汛期安全等,突出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程序是否规范,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立即传达贯彻、总理“8.15”批示和8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学习传达近期相关事故教训,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各企业是否落实“五到位、五落实”主体责任。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作为最重要的职责,是否落实到位,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整治台账。是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整改率是否达到100%;重大隐患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按期开展演练。
(四)建立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做到监管工作全覆盖。
(五)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一是储粮安全。重点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执行《储粮技术规范》的情况及是否按照各类粮仓机械操作规程使用等情况。各企业要加强粮食进出仓作业管理,明确有关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指定现场作业安全负责人。要进一步加强登高作业管理,禁止使用输送机登高作业;禁止人员进入正在实施进出仓作业的仓房。
二是消防安全和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粮食仓库、加工厂、营业性设施、办公场所、对外出租设施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通道、设备设施、安全出口以及电路电线、电器的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做好库区周边火灾危险源的调查,防止外来火源引发的火灾。对储粮化学药剂应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熏蒸制度,防止药剂丢失,防止因使用和操作不当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熏蒸用药期间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执行,熏蒸现场是否设立安全警戒线、落实监督人员,进仓至少要有两名技术人员同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加强与消防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涉及储粮化学药剂火灾事故的救援准备工作。
三是防粉爆工作开展情况。在生产、检修、清扫等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生产期间,生产车间是否保持门窗向外开启,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畅通安全出口;容易产生粉尘的车间、场所、设备,是否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定时定期对生产场所及除尘集尘系统进行清理,保持清洁、防止堵塞失效。各企业要一一对照检查,加强治理整改。是否定期进行粉尘防爆等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进行治理。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大检查分两个阶段采取“企业全面自查、部门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各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督促检查阶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区粮食局组织对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的检查督查,并对检查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制度化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止设备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项目安全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项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也可将这三类安全检查结合起来进行。施工队伍安全巡检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由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本项目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安全检查组应由项目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向项目安领导小组汇报并发文通报下属施工队,同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同时上报公司安保科。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第七条 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附:检查表。
第八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应密切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安全检查达到预期效果。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现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保障措施。同时各施工队必须将整改情况向项目安保部作书面汇报。
第十条 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研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时,应按有规定当场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重点加强处罚,直到停工整顿。
第十三条 各施工队要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以此为据,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受检单位应支持配合安全检查组的工作,如实汇报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方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查各施工队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查安全意识是否增强、查制度是否建立、查管理是否到位、查隐患是否排除、查安全设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检查时间安排:项目于每月末对各施工队伍检查一次;各施工队伍于每月末自查一次。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组成:
项目: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分管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项目安保部、综合办公室、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有关负责人组成。项目安保部为安全检查具体实施部门。
各施工队伍:各施工队安全领导小组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施工队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班组及工区:由班组长、作业队长组织现场安全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的方式与方法:
(一) 检查方式
项目的安全检查为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性、普通性的检查,项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搅拌站的安全检查每月至少1次;
2、专业检查:针对各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场所进行检查。
3、季节性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开展检查。
4、节假日前后检查:针对节假日前后职工思想易分散而进行遵章守纪检查。
5、不定期检查:机器设备、装置在不开工、停工、检修中以及竣工试运转时进行检查。
(二) 检查方法
1、首先由各级领导组织布置,成立安全检查组。项目安保部具体组织实施。
2、召开汇报会、座谈会、调查会形式了解情况,了解不安全因素及生产中异常情况。
3、现场检查。查遵章守纪,查设备运转情况。依照公司、项目安全检查表、班组安全检查表对照检查(附公司、项目安全检查表、班组安全检查表)。
4、坚持查改结合。通过检查的手段,达到整改安全隐患的目的。
5、制定和建立检查档案。收集基本情况,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隐患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
第二十条 检查出的隐患处理:
(一)、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分类排队,整改时采取相应办法。
1、立即要整改的问题:凡是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由检查组签发停工指令书,被检查的单位接到停工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停工讨论整改方案,全力解决人力、物力、财力,促使安全隐患迅速整改。改完之后立即通知检查组前来复查,经检查组检查合格并经批准后才能复工(附停工指令书、隐患整改通知书)。
2、限期整改问题:凡是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但由于客观条件和困难,如购置物资设备或组织人力加工等,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好。由检查组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落实项目、设备、材料、人力、执行者、监督者、保证按期完成。
3、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对于严重违章及一般隐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检查组汇报检查问题时口头逐项提出各类各项问题,落实给责任者,限期整改。
(二)、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三定”、“五不准”。
1、三定: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落实整改。
2、三不准:
① 应由队伍个人整改的不准推给队伍负责人。
② 应由队伍负责人整改的不准推给主管。
③ 应由施工队整改的不准推给项目经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