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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第十九条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对象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一条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第二十三条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式样附后)。《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
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二十五条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式样附后):《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
第二十九条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
(一)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
(四)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
(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2)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3)火灾损失;(4)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情况(附《火灾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意见)等);(5)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处理意见);(6)经验教训。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它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关键词:火灾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收集
中图分类号:S776.29+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当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的电子监控技术的应用,电子证据成为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而在火调工作中,如果可以收集到更多的与火灾事故相关的电子证据,就能够更加准确无误地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事故中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子证据在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火灾事故调查中电子证据的特点
如果想要利用好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需要掌握和了解电子证据的特点。
第一,电子证据具有直观性。电子证据和火灾事故现场的其他证据一样,都具有直观性的特点,能够直接展示到调查者的面前。而且,与其他物证比起来,电子证据用更加清晰的图像、更加完美的视频组合到一起,让调查人员能够更加直观的看到,为火灾事故的进一步调查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第二,电子证据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我们可以看到,电子证据往往来自于多个方面,有来自于火灾现场业主的电子监控系统所拍摄的内容,也有来自于其他火灾围观者所拍摄的图片、声音资料、视频资料,这些都是火灾现场电子证据多样性的表现。
第三,电子证据具有可灭失性。火场中的电子证据经常会因为火灾现场的燃烧、高温以及扑救火灾时涉水等原因而导致损坏,不可恢复。另外,人为的误操作也会导致电子证据的损失。
第四,电子证据具有便携性。在火灾的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可以利用各种电子设备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存储、复制和传送,可以方便的利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携带,使得电子证据能够便捷的到达事故调查者的手中。
二、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证明力作用
在实际的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起火时间。通过对火灾现场监控录像、消防控制柜的时间显示记录进行分析,可以确定火灾发生的时间,以及在起火过程中着火物的起火时间。
第二,证明起火点以及火势蔓延的方向。通过对收集到的火灾现场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起火的位置或起火的方位,同时,结合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可以看出火势蔓延的方向。
第三,电子证据在实际的火灾事故中还可以起到证明火灾事故性质的作用。通过对火场周围可以获取的图像、数据、视频资料的分析,可以判断在火灾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发生后进入到火灾事故现场的人员情况,这样就能够对火灾的性质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分辨出到底是故意纵火还是事故性的失火。
第四,证明火灾事故的起火特征。电子证据可以对火灾现场进行有效的记录,有时,还能够记录下起火时的特点以及火场留下的痕迹等,有助于调查人员分辨到底是阴燃起火、还是电气火灾、抑或是爆炸起火等。同时我们还可以分析消防队员在扑灭火灾时利用摄像机、照相机所记录下的数据,根据灭火的时间、难易程度、损毁的状况来判断火灾事故起火的特征。
三、如何收集火灾中的电子证据
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而言,如何有效地收集火灾中的电子数据,成为了火灾事故勘察以及火灾认定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对于火灾事故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要做到合法获取电子证据。我们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不能够以非法的形式获得火灾调查事故的电子数据,否则,即使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也不能够作为法律程序中的证据来使用。所以调查人员一定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做到依法取证。同时对于提取电子证据,应详细记录取证全程,保证证据连续性,将电子证据从获取生成之后的变化都进行记录和说明。在移动硬件之前,把被提取的设备在现场中的相对位置、具体外观和连接状态用照相、录像、绘图、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用摄像机记录检验分析的全过程, 尤其对解除封存状态、 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 重新封存等主要步骤应当多角度录像, 以增加证据的硬度,这有助于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及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要注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护。电子证据极易丢失或被删改,如果事故责任人或纵火嫌疑人事先得到消息,就很可能立即销毁证据或者修改证据而使证据变为无效,因此必须快速对证据现场实施保护措施。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质、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磁介质、光盘等,证据现场的保护能够避免电子证据受到破坏,保护好数据信息资料,防止发生人为更改系统设置、损坏硬盘、感染病毒等毁坏证据的情况。
第三,对获取的电子证据要进行客观的审查。在火灾事故的调查过程中可以发现,往往涉及到的电子证据是多种多样的,要从这些纷繁复杂的数据中获取能够促进火灾事故调查的有效证据,就必须对这些电子证据进行一定的审查。比如,对原始电子数据分析前先进行数字签名, 确保收集到的证据没有被修改过,保证获取证据的可信度;也可以把所收集来的电子证据交与权威机构借助科学手段对电子证据加以鉴别,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如可以对视频摄像进行鉴定,查明是否被篡改、剪辑。
四、结束语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里,电子证据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意义更为深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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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柏峰;何涛;浅谈火灾调查报告的重要性及要求[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年06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应对本社区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地开展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扑救与安全疏散工作有序进行,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社区火灾应急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一)当本管辖区集贸市场、幼儿园、居民小区等公共聚集场所;驻区单位、易燃易爆单位发生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
(二)本区域内发生的其它灾害事故,伴随着火灾发生,社会和政治影响较大,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承担主要任务的事故。
(三)其他没有达到社区特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条件,但影响较大、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火灾事故。
二、指导思想
在开发区党、工委政府及开发区街道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发挥社区优势,充分做好一切思想和物质准备,坚持“救人第一,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科学指挥,统一行动,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
(一) 成立火灾救援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罗晓琴 铁路花园社区党委副书记
副总指挥:曹志军 铁路花园社区副主任、社区民警
成 员:刘志刚 韩 伟 王瑞波 彭传华 徐 晓 王 雪 叶玉荣 刘自勇
总指挥部工作职责:组织特大火灾事故的救援、现场警戒、医疗救护、各项保障和善后处理。统一指挥调动各行动组按照预定方案进行灭火、疏散、救援等工作;根据火场情况变化,适时做出必要决策;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社区司法警务室,负责人由社区司法警务室站长彭传华担任,成员由社区文体站、党建民政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站、社区出租房屋管理中心、社区司法警务室等负责人组成。
(二)火灾扑救组
组长:彭传华 刘志刚
成员:由社区义务消防分队队员组成。
工作职责:执行总指挥的指令,根据火场情况(即起火部位、火势大小、燃烧物质等),启动防火、排烟、及消防供水等设备,正确使用灭火设施和器材,迅速扑灭初起火灾,或有效控制火势发展,配合公安消防队实施灭火。
(三)现场警戒组
组长:韩 伟 徐 晓
成员:由社区司法警务室治安员、出租房屋协管员负责
工作职责:
1、对火场周围道路各路口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确保参与救援的车辆出入畅通。
2、保护现场、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负责火场外围的警戒。
3、做好群众的安全疏散撤离工作,开展火场内部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和疏散出来的人员重返火场。
4、协助医疗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抢救工作。
5、加强火灾现场周围区域的治安巡逻控制工作,对现场周围重要目标实施安全保卫,严防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6、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人员协助进行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
(三)医疗救护组
组长:叶玉荣
成员:由社区医疗服务站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负责指挥协调120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对抢救出的伤员进行现场抢救,并将伤员转送到有关医院进行救治。
2、负责协调医院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3、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工作。
4、做好救援工作的医疗器材保障工作。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通讯联络组 :
组长:王 雪
成员:由社区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火情,发出119火警信号,准确报告起火地点与部位、着火物质、有无被困人员等信息。保持火场总指挥与消防部门及各行动组之间的联系,做到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
(五)疏散引导组
组长:曹志军和起火部位单位负责人
成员:起火部位工作人员和部分义务消防队员组成。
工作职责:利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临时搭建的逃生设施,帮助引导被困人员迅速安全撤离火场。按照“救人第一、疏散优先”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重要的信息资料、贵重财物一并撤出。
四、报警、接警及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
⒈社区居民或工作人员发现火险、火灾应立即向社区司法警务值班室报告,值班室电话为:33xxx9,主任值班室电话为:3xxx,并提供着火地点、火势大小和有无被困人员等情况,必要时直接向119火警中心报警。
⒉保卫处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往起火地点,同时向总指挥报告,到场后及时向总指挥反馈火场信息。临时组织在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扑救和救援工作。
⒊按照总指挥的指令,通讯联络组组长接通知后立即通知本组成员,并安排分头通知起火部位单位负责人、各行动组成员及供水供电部门负责人等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如果已向119火警中心报警,应及时安排人员在大门及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辆。同时携带对讲机等通讯工具赶到现场,保持现场总指挥与各行动组及公安消防队之间的通讯联络。
⒋总指挥到达现场后,汇总火场各方面的情况,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指挥各行动组进行灭火、疏散和救援等工作,组织在场人员参与协助灭火、救援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⒈火灾扑救组成员赶到起火地点后,应立刻了解着火物质和有无易燃易爆、化工化学物品等情况,同时调集附近所有消防器材,按照总指挥的指令,迅速进入火场实施扑救。
⒉火灾扑救组进入火场后,若发现仍有人被火势围困,应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先解救被困人员,并为疏散人员让开通道,以免影响疏散时间,造成人员伤亡。
⒊若为电器设备火灾,或着火部位在实验室、机房等电器设备较多的地方,一定要先切断火场的电源,再进行扑救,尤其不能用水直接灭火,以防发生人员触电。
⒋着火物质若为油类,可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瓦、沙土、湿棉被等覆盖,不要直接用水喷洒油面,防止火势流动蔓延。若为可燃气体火灾,应先关闭可燃气体阀门,切断气源。若着火物质为橡胶、塑料等化工制品,进入火场人员应携带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防止发生人员中毒。
⒌如果火场附近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在确认其尚未着火或无爆炸危险时,灭火组应调集充足的人员和消防器材,迅速建立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向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蔓延,同时组织力量转移易燃易爆物品。
⒍如果发现或赶到火灾现场时,火灾已发展为全面燃烧,这时应开启附近所有室内外消防箱,迅速向火场铺设消防水带,起动消防供水系统,控制火势发展,待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协助进行灭火工作。
关键词:数值模拟技术 火灾调查 应用
中图分类号:X9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9-155-02
火灾调查的目的是找出火灾发生的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找出相关证据,研究火灾发生规律,为预防火灾及灭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然而由于火灾现场破坏性较强,因果关系隐蔽性较高,极大地增加了火灾调查的难度;在自发灭火或消防队灭火过程中,对火灾事故现场造成严重破坏,让火灾现场调查更加复杂。随着现代建筑结构趋于复杂化,其建筑材料及装饰多种多样,火场中可燃烧材料与不可燃烧材料的布局及数量变化较大,同样增加了火灾调查的难度。在火灾调查中,找出火灾事故的原因难度很大,这就要求提高火灾调查的技术手段。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将计算机数值模拟火灾实验应用于火灾调查中,通过火灾数值模型重建,对火灾事故进行模拟,从而较为真实的重现火灾现场,推动火灾调查工作的发展。
1 当前火灾数值模拟技术中火灾数学模型的研究现状
利用计算机,实现火灾过程的数值模拟,建立火灾数学模型,重现火灾现场,从而推动火灾科学研究的进步。计算机数值模型技术的核心是火灾数学模型,在面对同一火灾过程进行数值模拟时,采取不同的火灾数学模型,在其使用范围内计算的结果是较为合理的。随着火灾数值模拟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较多的火灾数学模型,其中研究火灾过程的计算机模拟技术数学模型主要有网格模型、区域模型、经验模型及场模型。
1.1 网格模型
网格模型将整体建筑物视为一个系统,将建筑物中每个封闭空间作为网络节点,通过各种空气流通路径将网络节点相连,并利用能量及质量守恒公式对整个建筑物内的空气流动、烟气传播、压力分布等情况进行研究,可应用于评价建筑物内严控系统效果,并对火灾安全进行分析。
1.2 区域模型
区域模型将所研究的受限空间分为不同的区域,设定各个区域内各种物理量参数一致,只要在区域与区域之间、区域与边界及火源之间才可以发生质能交换。区域模型将一个房间的下部分为冷空气层,上部分为热烟气层,属于一种简化的物理模型,这种模型不仅可以模拟火灾发展过程,还可以研究出火灾发生后烟气发展蔓延情况,广泛应用于火灾危险性分析及消防工程设计方面。
1.3 经验模型
经验模型是以实验测试所获取的数据及经验为依据,通过数学方法的简化处理,结合热物性参数所建立的数学模型。随着人们对火灾研究不断加深,积累了较多的火灾数据及经验,依据这些数据及经验建立模型,对火灾发展的过程进行评估。
1.4 场模型
火灾的场模拟研究是通过对状态参数的分布计算来描述火灾发展的数值方法,通过计算机技术,计算出火灾发展过程中各个参数的分布及变化。将复杂变量引入到场模型中,从而精确计算出火灾发展过程中的参数变量。场模型是当前研究受限空间火灾发展过程中,可以精确计算的一种数学模型。
2 火灾数值模拟技术场模型(FDS)研究及实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模拟技术逐渐成为了火灾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进行火灾实验研究,实验周期较长,资源耗费较大,而采取计算机模拟技术,通过对火灾发展过程中的各个参数进行计算,可以有效缩短研究周期,降低研究成本。将计算机数值模拟技术应用于水灾调查中,具备较多优点,在火灾调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场模型,简称FDS,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开发的一种场模拟程序,由于场模型具备良好的可改造性,在火灾计算机模拟中获得广泛应用。场模型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计算出火灾发展过程中如温度、有毒气体浓度等参数的空间分布及变化,在求解过程中,会涉及到流体流动、传热传质、化学反应等,包括能量、质量、化学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体现出较多的流体动力学过程。场模型引入复杂变量,可以精确计算出火灾发展过程中的参数变量。场模型中包括直接数值计算与大涡模拟计算两种燃烧模型。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基础网格来选择使用哪一种模型。在使用直接数值计算时,可以实现对氧气及燃料扩散的直接模拟;采取大涡模拟计算时,则不能很好地解决氧气及燃料的扩散模拟问题,需要采取混合分数燃烧模型来解决。
FDS火灾模拟软件是由FDS及somke view两部分组成,其中FDS主要负责模拟场景的构建,并负责计算工作,属于软件主体部分;somke view主要负责处理动态数据,显示静态数据,并将FDS计算出的数据以二维或三维图形进行显示。场模型的输入参数主要包括:火源物品的燃烧性质、初始空间环境温度、灭火系统的影响、网格划分大小、火源种类、初始温度、热释放速率、测量数据类型及探测点位置、烟气组成及性质等。通过各种数据处理软件,对各种参数进行处理与分析。
FDS的实现步骤如下:
(1)建立FDS输入文件,在FDS输入文件中需要包括以下信息:数字网格大小、计算域大小、火源设定、材料热物性、边界条件、热释放速率、计算域内几何形状等。
(2)FDS运行,获取输出文件。FDS输出参数主要包括:压力、温度、密度、速度、燃烧物浓度、能见度、热释放率等。在计算机计算之前,需要确定想要获取的是哪一种数据,并在输入文件夹中提前设定。最终计算结果输出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获取任意点参数及改位置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可以获取二维平面中任意位置各种参数的变化;可以获取特定参数在三维图形中信息。
(3)通过somke view分析FDS输出文件。通过计算机技术,应用FDS可以对火灾事故进行模拟,计算出火灾发生过程中各种参数,从而较为真实的重现火灾现场。由于受到计算机性能及计算时间的限制,这种技术的实现较为困难。
3 数值模拟技术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分析
在美国,研究者应用FDS数值模拟技术,模拟了一起真实的室内火灾事故。进行火灾模拟的数据资料,采取的是火灾现场数据,确定了氧气浓度、室内压力、特殊部位温度、热释放速率、烟气流动方向与速度等数据。根据火灾调查报告分析,确定火灾是由地下室天花板电气设备所引起,在地下室蔓延。研究者通过FDS数值模拟技术,再现了火灾场景,发现火势是沿着天花板开始蔓延,散落火星引起其他室内可燃物,最终导致火灾发生。通过实践证明,利用计算机数值模拟技术,可以较好的重现真实火灾场景。
应用FDS数值模拟技术建立数学模型,并应用于真实火灾事故调查活动中,可以有效推动火灾事故调查的进步。在建立模型时,需要具备详细的建筑物资料,包括建筑物本身的建筑材料、建筑尺寸、建筑装修材料、火灾时天气状况及通风条件等,这些数据与资料,可以通过火灾调查部门来获得。应用FDS数值模拟,对引起火灾的可能起火点建立火灾场景并进行模拟,计算出火灾现场建筑物关键位置的火场温度、烟气高度、可见度、氧气及一氧化碳浓度等信息,并将计算结果与实际火灾现场数据对比,缩小起火点排查范围,为火灾调查人员调查起火原因提供数据支持,并完善火灾调查报告,推动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
4 结语
火灾调查的目的是找出火灾发生的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然而由于火灾现场本身具备较高的因果隐藏性及复杂性,加上其他因素,导致了火灾调查的困难较高。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火灾数值模拟,可以较为真实的重现火灾现场,辅助火灾调查人员找出火灾发生的原因,推动火灾调查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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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伟.浅谈数值模拟技术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J].科技视界,2012(25):373-374.
[3] 袁坤,史立辉.数值模拟应用于火灾调查的方法研究[A].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年会论文集[C].2010: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