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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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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构建防治水责任落实体

1、落实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年初省煤炭局与各矿业集团公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重点加强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细化、分解和落实防治水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安全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2、落实煤矿防治水工作两个主体责任。逐矿落实了我省境内各类煤矿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人,强化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监管责任落实;明确了煤矿企业是防治水工作责任主体,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第一技术责任人,分管矿长是监督落实责任人,同时明确了防治水副总、科室、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岗位的责任。

3、突出加强对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均成立了专门的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雨季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构建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

1、明确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编制了《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度规范,明确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正常生产安全的防治水队伍及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不少于1人,中等的不少于2人,复杂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

2、严格落实防治水技术措施。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重点抓好地表水害、老空水害和底板承压水害的防治,严防溃水、透水、突水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切实做到有疑必探、不探不掘、不治不采;对未采取全方位、全过程探放水措施的,坚决停产整顿。

3、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多次召开全省煤矿事故案例剖析会、重大灾害预防技术研讨会等会议,制定出台《山东省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剖析近几年来我省发生的重大(侥幸)水害事故案例,邀请知名院校专家教授作水害防治技术讲座,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技术工作。

三、构建防治水隐患排查体系

1、坚持专家查隐患制度。定期组织专家逐矿进行防治水分析论证活动,逐矿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形成了重大问题专家把关、疑难问题专家集中会诊制度。突出抓了地表与老空水害、大矿周边小煤矿、资源枯竭矿井、采深超过800米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直接下达整改指令,对落实不力的,当作事故查处。

2、抓好重大水害隐患的排查整改。汛期前后,重点围绕地表水、老空水、承压水及上覆岩层水、相邻矿井及已关闭矿井水害,尤其是20__年上半年审查确认的39项a级水害隐患,组织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水情水害排查分析,明确防治水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点。对排查确认的各类水害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切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3、落实雨季“三防”工程计划。超前部署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雨季“三防”工程计划,严格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确保矿井排水、供电设施和各项防治水安全设施完好、可靠。20__年全省计划雨季“三防”工程2578项,其中重点工程156项,计划资金11326万元,于6月20日前全部完工。

四、构建防治水科技保障体系

1、加大防治水工作安全投入。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了煤矿防治水工作强制性安全投入制度,足额提取,科学使用,确保煤矿防治水工作需要。其中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吨煤提取不少于2.0元,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1.0元,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0.6元。20__年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累计投入安全资金29788万元,落实技措项目1878项。

2、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装备水平。加大矿井机电、排水等主要设备的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力度,大力推广安全先进适应技术,实现井下涌水量、水压、井下突(出)水点、挡水墙、水闸门等监测的自动化管理和无人值守,强制推广应用安全监测监控、无线通讯、人员定位、大水矿井井下泵房建立远程监控集控系统等。目前,全省煤矿联网矿井达85%,年内力争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联网。

3、加强煤矿防治水重大课题和关键性技术难题技术攻关。加大科技研发力度,重点抓好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研究、奥灰水突水机理和防治措施研究项目等重大课题的技术攻关,对90处受地表水、老空水、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逐一组织了技术会诊,落实防治措施。

五、构建防治水应急处置体系

1、健全完善灾害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采取发手机短信、电话联系和传真通知等方式,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凡该停产撤人而没有停产撤人的,当作事故来对待,形成“逢大暴雨必须停产撤人”的规矩和习惯。20__年全省煤矿累计停产撤人158矿次,撤人18404人次。

2、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制定了《山东省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各煤矿企业编制应急预案4167个,其中水害专项预案253个,建立健全了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专家对全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集中进行了审查,督促完善各类预案。组织编制全省煤矿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加强调度

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矿业安全工作上的指示,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省里有关领导决定组织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安全生产领域贯彻实施应对法的情况,总结全省各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检查内容

(一)应对法的宣传培训情况

1.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形式对应对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主要制度进行宣传的情况;

2.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应对法的情况;

3.将应对法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类培训的情况;

4.加大应急科普和宣教工作力度,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的情况。

(二)应对法的执行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

2.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与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以及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的情况,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管理信息的情况;

4.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

5.储备应急物资,掌握应急资源,建立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的情况;

6.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

7.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

8.矿山、危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参加隐患排查和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情况。

(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订情况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配套规章、标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情况;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投入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中央企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于年月中旬开始组织自查,并于月1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安全监管总局。

(二)抽查。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检查组,分赴有关地方和中央企业,对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应对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自查内容,落实自查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煤矿防治水的危害、措施和管理办法。对防治水工作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煤矿防治水措施

矿井水是指在矿井开拓、采掘过程中渗入、淋人、滴入、流人、和溃入井巷或工作面的水。矿井透水是指井巷、工作面与水源接近或沟通而突然导致的出水事故。当通过各种通道流入矿井的涌水量超过矿外的正常排水能力时,造成矿井水泛滥成灾,称为矿井水灾。据统计,我国27.5%的国有重点矿井受到各种水灾的危险。

一、矿井水灾的危害

矿井水灾对矿井生产危害较大,轻则影响矿井生产效率,重则造成淹井人亡的恶性事故,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恶化生产环境。可造成巷道积水,顶板淋水使工作面及附近巷道空气潮湿,工作环境恶化,影响个人身体健康。

2.增加排水费用,提高吨煤成本。矿井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排水设施、设备和排水费用。

3.缩短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水对金属设备、设施具有腐蚀作用。

4.损失煤炭资源。主要是指隔离煤柱的煤损。

5.引起瓦斯积聚、爆炸和硫化氢中毒。

6.当矿井水的水量超过矿井的排水能力或发生突然涌水时,轻则造成矿井局部停产或局部巷道被淹没,重则造成矿井淹没、人员伤亡,被迫停产、关井。

二、矿井水害的综治防治

1.切实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重视地球物理技术在煤矿水害方之中的地位,在采取设计阶段坚持利用三维地震勘探技术和瞬变电磁技术进行补充勘探,查明落差大于5m的断层及富水性。

2.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要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3.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就防范暴雨洪水进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消除隐患。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矿井要有应急措施;对洪水可能淹没的废弃老窑井口必须按规定填实封死,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严防地表水倒灌井下导致淹井。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问断巡视。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4.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和职工防治水安全知识培训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增置各类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煤矿企业也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三、防治水的技术措施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

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1.防。在矿井设计时,井口和工业场地应选择在不受洪水威胁的地点,井口和工业场地内的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如因地形限制,难于找到合适的井筒位置,就应修筑坚实的高台,以使井口标高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矿区受山洪威胁时,可在山坡上修挖防洪沟堵截山沈并在井口附近迎水流方向修筑防洪堤坎,以防山洪暴发暗洪水直接从井口灌入井下。矿区地表的塌陷区(包括塌陷裂缝、塌陷洞等)、废弃的钻孔及小窑古并等,要用钻土和石块堵塞、填平、夯实,对于较大范围的塌陷坑和裂缝塌陷区,如果填塞工程量太大,或固某些原因不能进行填塞时,也可采取在其外国挖掘环状排水沟截水,不使雨水汇集。对于流经矿区的河流和沟渠,如确实查明有水流漏失情况,并对矿井安全构成威胁,可在矿区水流漏失地段,用粘土、料石或水泥修筑不迭水的人TN流。这种办法多用于流量不大或季节性河流,对于水量较大的河流,可采取改道的办法。河流改道虽可彻底解决河流对矿井安全的威胁,但工程大,耗资多,还要涉及到当地T农业生产等许多问题,故不轻易采用,需作认真的调查和全面的经济比较后再作决定。

2.疏。对矿区内的大面积积水或防水汇集水,可开掘疏水沟渠将积水排走。如果矿井四面是山,积水流不出去,可以开凿隧洞,把水引到矿区以外。修筑疏水沟渠时,应避开煤层和含水层露头、地表裂缝等,以防地表水渗入井下。

3.排。对于地势低洼,水流疏排不出去,或洪水季节河水有倒流现象的矿区,可在泄洪总沟的出口处建立水闸,设置排洪站,利用水泵向外排水。

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和行业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全员排查、专家检查、动态分析、登记报告、分级治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奖励机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深化隐患排查系统建设。各镇(区),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建立分类管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的长效机制。要全面摸清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及时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完成信息录入工作。要以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指导督促企业尽快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专家等技术力量,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做好分类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落实推进政策。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核考评等结合起来,按照“未达标抓创建、三级抓整改、二级抓提升、一级抓巩固”的思路,有序有效有力推进。力争到2013年底,全市240家规模以上工贸企业、100家化工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建立保障体系。充分利用专家库成员、大型企业安全技术人员等技术支撑和保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评审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四、加强职业危害监控体系建设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模式。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的轨道,着力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管职责,加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专业性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机构,配备专业监督检查装备。强化职业危害治理。切实加强对职业危害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各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通过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着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

加大源头治本工作力度。紧紧抓住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制度化监管手段,严把高危行业企业准入、退出关口,深入推进化工、非煤矿山、冶金等整顿关闭行动,坚决关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场所。强化源头监管与主动预防,运用现有技术手段,不断提升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能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协调和执法联动机制,继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职业危害等专项整治行动。化工整治:启动第三轮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让不符合国家及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非煤矿山整治: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冶金整治:重点加强炉窑、熔融金属、煤气以及吊运等重要设施设备、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烟花爆竹整治: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行为,大力实施由专柜经营向专店经营。道路交通整治: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为重点,加大对超速、超载、无牌无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消防整治:继续开展娱乐休闲场所和农村地区消防安全检查,突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筑领域整治:以全市在建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深入开展道路(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农用车辆、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和联合执法行动,努力营造“打非治违”的强大声势。镇(区)、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力度,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建立完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恶劣天气、事故高发季节等特定时期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部门联动机制,全面防范事故。依托12350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有奖举报等有效渠道,建立“打非治违”的良性互动平台,动员全社会力量,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