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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区的单位和居民(含暂住户,下同)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依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
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医院、学校、部队、车站、码头、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大型酒店(饭店)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直接组织征收。
其余小型经营场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街道、社区代征收。
第七条**城区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每户每月6.5元的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市鸿业广电网络公司统一代征收。居民户在交纳有线收视维护费时应一并交纳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实施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则由收取者直接全额退还小区居民户。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严禁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追缴外,对单位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城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物业小区)及经营户必须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垃圾准倒手续,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持证倾倒。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的。
关键词:家庭式旅馆;治安问题;对策
一、家庭式旅馆现状
家庭旅馆一般是利用住宅改造为旅馆,其特点为成本低,规模小,收费低。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人数的增加,景点的旅馆已经不能够满足旅客的需求,我国家庭式旅馆便首先在旅游景点诞生。在我国,家庭旅馆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却十分迅猛。家庭式旅馆既满足了景点的旅客需求和旅游者探求异地文化的需要,也促进了旅游景区的经济发展,使旅游业走上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随着家庭式旅馆的深入与发展,家庭式旅馆已从旅游景点附近发展到城市的各个地段,火车站、汽车站、新建的居民小区等区域。
国内家庭式旅馆虽然解决了客床需求以及带来了经济效益,但存在大量的问题。长沙市人大代表杜有志在2011年召开的长沙市两会上提交建议,称"各类事故层出不穷"的家庭旅馆,"已成为社会乱源之一"。①主要问题:(一)大量家庭式旅馆"非法经营";(二)家庭式旅馆存在安全隐患;(三)家庭式旅馆容易滋生犯罪;(四)家庭式旅馆对小区居民影响大;(五)对家庭式旅馆打击的困难性。
二、国外家庭式旅馆的管理模式
(一)英国的管理模式
到英国旅行过的人几乎都知道,无论是在英国的大城市还是小乡镇,形形的家庭旅馆无处不在。家庭旅馆为发达的英国旅游业立下了汗马功劳,既减轻了旅游旺季接待游人的压力,也给当地人提供了就业机会,还为国家和个人收入的增加做出了贡献。②
英国主要的管理模式:家庭式旅馆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而无论家庭式旅馆的规模多大。管理部门要对卫生、设备、安全以及环境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者随时有被吊销执照的可能。
(二)日本的管理模式
日本于20世纪初出现的民宿,堪称本土型家庭旅馆的起源。民宿在日本虽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其真正的繁荣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1970年大阪举办世博会时,有限的宾馆服务业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催生出一批城市家庭旅馆。70年代后期,日本盛行旅游休闲热,也促进了民宿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迅速增加。不过,随着此后泡沫经济的崩溃和日本经济的长期低迷,民宿数量渐渐减少,而城市宾馆的价格低廉化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也令民宿的魅力相对减小。根据近年的统计数据,日本约有民宿2.5万家。
加盟日本专门接待外国客人的家庭旅馆组织,是家庭旅馆实现发展的有效手段。加盟行业组织,不仅可以交换信息、合作切磋,最重要的是通过该组织向各个国家宣传自己。加入一年后,"泽之屋"的客流量就从200人增加到了现在的3000人。③
(三)法国的管理模式对策
法国最主要的家庭式旅馆管理模式是:通过"巴黎人家接待协会"来管理家庭式旅馆。
在法国巴黎,住房条件紧张,住房费用昂贵。所以家庭式旅馆成为众多旅游者与留学者的青睐。"巴黎人家接待协会"属于中介组织,一边是投宿的外国学生或游客,另一边是具备接待条件的法国家庭。法国家庭可以注册申请提供住宿服务,经协会人员上门考察符合各项要求后,双方会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由协会帮其推荐投宿人。个人也可通过网站说明家庭住宿的条件,协会会提供相应的信息供其选择。
三、我国家庭式旅馆治安问题新对策
家庭式旅馆已经成为一个新型旅馆行业。家庭式旅馆不可能被严厉禁止,而是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确定家庭式旅馆的合法性和政府部门对家庭式旅馆进行行业规范指导,在家庭式旅馆带来的治安问题与社会经济效益中找出平衡点。
国外的家庭式旅馆与国内一样,同样存在许多违法的现象。但其发展早、有立法保障,管理上得当,国外的家庭式旅馆已经走上了规模化、合法化的发展之路。为了应对家庭式旅馆带来的治安问题,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管理经验,并探讨出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式旅馆的治安管理对策。
(一)通过立法保障家庭式旅馆的合法经营
立法的漏洞致使家庭式旅馆"非法经营"现象严重。但家庭式旅馆的经济效益已决定其成为一种不可取缔的行业。所以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家庭式旅馆,促使其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没有对家庭式旅馆的统一立法,仅仅只有三亚市对其进行了立法。在旅游业发达的三亚,为了加强对家庭式旅馆的管理,出台了《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三亚全市家庭旅馆的管理,三亚市法制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先后两次征求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多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制订了《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重点对家庭旅馆的布点、建设标准、审批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
在《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中,确定了家庭式旅馆的合法地位,规定了获取家庭式旅馆营业执照的各种条件及审批程序。
必须确保家庭式旅馆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对旅馆旅客人员信息掌握的有利保证。没有信息登记的家庭式旅馆易成为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处,从而使犯罪分子逃离法网。针对家庭式旅馆不愿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要多种方法并用,保证安装家庭式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采取了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该分局主动到电信部门协商,对"家庭式"旅馆采购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成本价安装,派出所对所有业主进行免费培训,手把手教,使每名业主都能熟练操作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促使业主按要求登记,及时上传。此种方式值得其他省市相关部门借鉴并因地制宜地采取其他方式。
三亚市出台的《办法》,重点对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住宅经营家庭旅馆有了明确要求。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家庭旅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确认后,分别向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报备,并对所报备的意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人以单栋独立的自建房屋经营家庭旅馆的,还应先征得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书面同意。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是国内首次对家庭式旅馆的立法,明确了家庭式旅馆的法律地位,从而改变了以往只有打击处置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颁发家庭式旅馆营业执照对参差不齐的家庭旅馆进行管理,家庭旅馆经营者可以根据家庭旅馆的经营条件进行申请审批;旅客可以根据选择有合法执照的家庭式旅馆进行居住。
(二)加强家庭式旅馆的协会组织的构建
行业组织的自律成为了行业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所以,应加强家庭式旅馆行业协会的构建,促使家庭式旅馆的规模经营,确保家庭式旅馆的安全经营。
在江西九江地区,开展了家庭式旅馆的协会组织构建。针对派出所以往对辖区内"家庭式"旅馆底数难以查清、经营状况不明的情况,庐山区分局组织"家庭式"旅馆较多的小区,成立了小旅馆业管理协会。协会成员由小区开发商、旅馆业经营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协会按照分局编制的《"家庭式"旅馆申请开业标准和守法经营标准》进行自我管理,每星期向管片民警报告该小区"家庭式"旅馆情况,辖区民警进行核实,派出所每月抽检。④
(三)家庭式旅馆的星级评定
为了有效地引导家庭式旅馆的管理,应对家庭式旅馆进行星级评定。确定不同等级的家庭式旅馆,既可以方便旅客根据需要选择旅馆,也可以促进家庭式旅馆自身服务的提升。
家庭式旅馆的星级评定主要在旅游景区。其中的家庭式旅馆种类繁多,参差不齐,为了保障旅客的权益及居住环境,所以要加强对家庭式旅馆的星级评定,从而促使家庭式旅馆的经营走入规模化,标准化。
以连云港旅游区家庭式旅馆的管理为例:连云港市旅游家庭旅馆星级评定标准,家庭旅馆的星级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有前注家庭旅馆的中文标志。旅游家庭旅馆星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市家庭旅馆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并颁发。
(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多部门创建长期的管理监督机制
综合治理,积极构建规范化的经营秩序。承认家庭式旅馆存在的既成事实,建立党委政府牵头,公安、工商、卫生等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主动研究解决家庭式旅馆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既符合家庭式旅馆生存发展需求又能有效落实管控要求的行业标准。对符合要求,达到标准条件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予以审批并发给相关证照;对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条件但通过整改可以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予以审批发证;对无法整改的,建议业主转向经营或纳入出租屋管理;对安全隐患突出,治安问题多而又拒不整改的,一律予以取缔,彻底改变家庭式旅馆这种无证经营,管理不规范的状况。
结 语
通过对松江大学城周边小区的实地调查,参考书籍文献及网络信息等方式,笔者发现家庭式旅馆存在许多治安问题:非法经营,入住没有登记制度,消防安全设施简陋,"黄赌毒"现象频发,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的治理困难性等等。通过参考国外成功的家庭式旅馆的管理模式以及国内少部分旅游区城市采取的合理的管理方式,笔者探讨出了一些合理的新对策。在立法方面:要加快对家庭式旅馆的立法,促使其合法经营。在行业管理方面:构建家庭式旅馆的行业协会组织,促使行业自身对家庭旅馆进行有效管理,引导家庭旅馆走上规模经营,安全合法的行业。在星级评定方面:对家庭式旅馆进行分类,既可以帮助旅客进行选择不同等级的旅馆,又可以刺激鼓励旅馆自身的提升。在综合治理方面:多部门对家庭式旅馆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的家庭式旅馆创建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要重视家庭式旅馆的发展与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家庭式旅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引导家庭式旅馆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注释:
①
③
一、正确认识我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基础设施建设,城政水平明显提高,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有力地带动了全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全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已达30多处,总建筑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物业管理相对滞后,全仅有8家物业公司,成套楼房小区仅占住宅区的47%。与先进地区相比,我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着物业企业数量少,档次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造成各类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影响到我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部门单位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物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形象、打造城品牌、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进一步抓好城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管理水平,改善城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增长。
二、加强物业管理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创建和谐、改善城面貌和人居环境为出发点,以增强物业管理行业活力为中心,以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我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实际,加快体制创新,完善配套制度,强化行政监管,规范场行为,提高业主参与意识,逐步建立业主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社会化、场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促进全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年,物业公司规范服务基本达标,新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65%,全建成级物业管理典型示范小区2处。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目标如下:
1、修缮有保证。物业公司实行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并做到急修不过夜,小修不过三天,单项及多项修缮养护有计划安排。
2、服务到位。物业公司实行全天候业务接待,并公开各项业务服务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3、收费规范。物业公司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工商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
4、环境优化。物业公司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小区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服务质量等整治工作,改善居住环境,并取得明显成效,树立一批物业管理的示范小区。
三、工作措施
(一)已开展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物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场准入制度,加大对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的整顿力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场机制。进一步理顺物业公司专业管理和街道社区管理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住宅小区内房屋维修、绿化养护、车辆管理、保安保洁等由物业公司管理。对以往形成的由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无资质、无独立法人资格或未经审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物价部门进行清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懂经营、精业务、守道德的专业人员队伍。
(二)未开展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
按照注重引导,尊重业主意愿的原则,对具备开展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要及时指导、帮助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立各项制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对目前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各类零星分散住宅,房产、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就近方便和规模组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引入场机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同时,按照政府、产权单位、居民合理负担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
(三)新建住宅小区。
房产部门提前介入住宅小区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会议。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管理,坚持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对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物业管理设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前,必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措施。物业管理招投标条件尚不具备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明示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房产部门严格收取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缴纳维修基金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部门职责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新建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审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批准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问题,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规划、建设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城物业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所有新建项目,在办理建设和规划审批时,严格审查小区内物业管理设施的配套情况。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规范财务行为。
(四)工商物价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主体资格审查、登记工作,规范物业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小区内的集贸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指导、监督物业企业的收费,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的监督,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业主之间及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好辖区内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公安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治安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群防群治工作制度,构建区域内安全防范体系,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依法查处。
五、保障措施
高管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一 本人于20XX年7月6日有幸加入贵司工作,对贵司领导给予良好合作机会表示十分的感谢,在三个多月的工作中,对各部门主管骨干及员工的支持和配合表示崇高的敬意,回顾几个月以来的工作,基本上能按预定的计划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项总结如下:
一、工作调研阶段(20XX.7.6~20XX.7.26)
1、制定明确调研计划,认真深入各项目小区进行调研,全方位了解公司运作情况,掌握各小区物业规模,了解员工现场作业标准。
2、了解公司管理体制,熟悉公司各项制度,摸索领会了公司企业文化。
3、根据各小区管理处工作前台汇总的信息和各方面反馈的动态信息,基本掌握了客户的满意程度。
4、根据各小区物业规模及业主入住情况,并结合反馈的财务报表,基本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情况。5、对公司整体的营运及现状客观分析诊断,较系统地完成了相应的工作调研综合报告,严谨部署物业管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工作协调整合阶段(20XX.7.27~20XX.8.15)
1、根据拟定的工作调研综合报告,结合xx公司实际情况,配合领导做好物业管理企业品牌定位,管理模式设置,建立相对完整的组织架构。
2、在财务部xx经理密切配合下,通过了合法手续,将中山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山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在《xx资讯》上大力宣传推广,为xx社区的规范、统一管理迈开了稳健的xx步。
3、与行政人事部密切沟通,根据新设置的组织架构,较合理地做好各工作岗位调整及人员配置,确保整体工作正常运作。
4、为共同规范售前售后管理与服务,密切配合营销工作,从大局利益出发,会同营销部共同商讨xx华庭与xx花园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管理公约》、《装修手册》等文本的制定,并达成了共识。
三、工作介入阶段(20XX.8.16今)
1、在前期工作中,由于得到公司各级领导的精心指导和广大同事的积极配合,因此,本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入正常的工作角色,且有较清晰的工作思路,
按各种计划分步实施,在整体监控调控上得到了稳步发展。
2、将小区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当一件大事来抓,先后对xx华庭和xx花园的保安和清洁岗位作了合理的分工和调整,明确各人的工作责任区域,编制工作时段和标准,并按量化规范要求督导各区域完成相应具体工作。
3、与工程部沟通协调,督导完成xx华庭小区内1至5幢往二期一带的沥青路面工程,改善了小区清洁环境,减少了业主的投诉。
4、配置了部分较先进的清洁和绿化机械(清洁高压水枪、手推式剪草机、背负式剪草机各1台),实行了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5、对三个楼盘绿化植物、草坪修剪和养护方面,要求龚瑞每月提供完整的工作计划,并分发各项目负责人跟进督导完成相应的工作。在机械操作方面,
经过现场严格培训,指定专人操作,责任明确到人,克服了过去多人随意操作,机械屡修屡坏的现象。
6、与采购部xx密切沟通,督导管理处完成了xx华庭二期车位划分工作,跟进完成了地面铁栏杆工程(铁杆总长度为392米,小车位29,摩托车位23个),在10月份已正常执行收费。
7、根据公司决议,完成xx华庭和xx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管理公约》、《装修手册》文本的编制、印刷和颁发执行工作。
8、根据董事办要求,完成xx物业公司三年内员工发展、居住及宿舍配置规划方案和xx华庭项目垃圾房建设及小区生活垃圾处理方案的提供。
9、为规范内部管理,建立了部分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包括小区业主证制作颁发管理办法、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图、小区背景音乐播放管理规定、巡岗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安全服务部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装修垃圾堆放管理流程图、停车场管理规定等10多份,并颁布实施。
10、将三个楼盘日常工作的会议类、计划总结类、报表类、例检类列入明确的《议事日程》表,并纳入公司制度化,该项管理办法在10月份已正常实施。
11、在10月底,已将三个楼盘的业主房屋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了物业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室,对各种资料进行分门别类,建立了规范的文件标识,存放陈设明确清晰。
12、完成xx花园停车位调整工作。将2幢前路边原有10多个临时车位改为租赁车位(即与业主在其他部位租赁的车位对调),将新的临时停车场定在售楼部正门的右侧约15米处(即9幢旁边),改善了小区内乱停乱泊的现象。
13、妥善安排xx花园做好第7、8幢验收接管及交楼工作(总户数29户,现已正常交给业主21户)。
14、根据三个楼盘收费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委托银行划帐方式),制定了各种欠款追缴通知文本,并贯彻执行。在9月份追收欠款中,xx华庭和xx花园追收效果较为显著;对xx居欠费一年以上的督导清算了8户,追回欠款1万多元。
15、全力配合公司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在xx学校开张庆典和各小区中秋晚会活动中,妥善安排了各种人力调配,确保活动正常开展。
16、密切配合公司品牌宣传工作,加入xx大家庭以来,在《xx资讯》上发表宣传文稿共2篇,丰富了一定的版面内容。
17、每月根据财务反馈的收支报表和综合分析,密切配合公司做好成本支出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跟进纠正。
18、强化员工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经统计,从9月份以来,对违规员工处罚处理共44人次,扣款金额共625元;奖励1人次,金额25元。
19、对物业公司人员招聘和录用方面,密切配合行政人事部工作,对面试和考核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人事作业正常运作。
20、根据董事办指引和要求,组织xx居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召开业务工作座谈会,根据业主各种宝贵意见,为公司上级领导提供各种可靠的参考信息。
21、为共同提高营销与物管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在10月中旬,针对两部门相关联的业务工作,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参加培训38人,培训完毕,并作了相应的测试考核,人均分数为82分。
四、存在问题(不足之处)
1、员工礼貌礼仪及服务意识不够,尤其是保安队伍,纪律松散有所存在,各班组骨干业务能力较低,督导工作不力,整体形象一般。
2、xx居绿化养护工作量与人手配备不成正比,因此,部份工作难以到位。按正常1个绿化工负荷为35004000m2绿化面积,而目前2个绿化工负荷量为12000多m2绿化面积,工作量有一定的超标,建议补招1人。
3、因物业管理软件尚未配置,前台规范操作存在一定难度,如对小区业主费用交缴情况查询,交楼收楼查询、入住情况查询、车位管理查询、房屋租赁查询等方便快捷不够,建议配置较先进的物业管理软件一套。
4、部份员工工作主动性不够,欠缺热情,罚与奖的比例悬殊太大。
5、对业主的意见重视不够,拒交欠交费用的业主较多,xx居现有三个月以上欠费业主428户,金额达153984.7元。管理人员对日常工作检讨不够深刻,措施办法较少,追缴费用力度较弱。
五、下一步工作目标
1、强化内部管理,加大工作监督力度,建立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确保各岗位正常运作,使整体工作均处于受控状态。
2、编制系统化讲义,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抓重点,抓反复,努力提高整体队伍综合素质。
3、严格按《议事日程》要求,坚持小区例检和整改工作,抓好现场管理,稳定服务质量,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4、建立服务质量体系运行评估分析系统,推行ISO管理模式,将小区业主投诉率、环境卫生合格率、维修及时率、设备完好率、治安事故发生率、费用收缴率,按常规要求制定明确工作指标,抓好各板块工作效果。
5、抓好工作的计划性和协调性,如工作计划、用资计划、采购计划等,使整体工作运行有序。
高管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二 加盟公司三个月以来,受xxx及各事业部老总,本部门全体人员以及公司各级部门的积极教练和支持,自己已经渐趋融入企业团队,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与自我改善,力求匹配企业发展,与时俱进,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认真服务于企业团队以及各事业部和职能部门。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负责人,管理理念与亲身实践是相得益彰的,鉴于此,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陈述三个月来自己的感受。
一、了解与融入: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在工作中一方面接触实际工作,一方面了解公司管理现状,做到因地制宜,快速决策。积极与公司高管进行交流的同时,又能深入现场,从遇到问题的本身,深入挖掘问题存在的根源,本着解决问题规避问题的预防性思路来系统完善公司的管理机制,尤其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1.熟悉并了解人力资源团队成员,在此基础上,本着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团队理念来开展工作,逐步引导团队成员的工作思路与方法,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杠杆效应以及团队利益共享的理念来经营人力资源团队。在现有人力资源的管理基础上,着重培养每一个成员,用清晰的思路以及精准的工作方法来引导成员完成各项工作。三个月期间,先后完成《员工内部晋升管理办法》、《绩效管理方案》等五个制度的评审与以及学习与实施。
2、着重参与员工关系管理与疏导工作,组织新老员工交流并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反馈,以缓解员工关系,为后期的企业文化营造奠定基础。
3、倡导本部门的服务意识以及深入一线的工作理念。做到细节决定成败,关注管理的细小环节,力求做好每一件事情,有效服务于各职能部门。要求团队成员每周不低于两小时在一线了解员工动态的以及学习生产各个环节的基础工艺以及技术要求。
4、紧跟公司行业实际情况,逐步满足公司一线人员用人需求,先后参加校企恳谈会以及赴XX五所院校进行企业推介与互动交流活动。从目前的预期效果分析来看,还是比较成功的。
5、服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先后参与交流于各事业部的员工管理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协调。
6、本着成本控制的原则,先后参与并提出指导性建议,以缓解员工缺口造成的产能瓶颈。例如XXX的《薪酬调整方案》以及《XX与XXX的奖罚不平衡性解决方案》。
7、逐步完善公司培训体系与培训管理机制,为下一步公司培训与效果的匹配性奠定基础,做到培训有投资,投资必有效益产出的正结果导向。如何有效有针对性的进行员工培训是人力资源以后的工作重点。
二、战略与学习:作为人力资源,日常性事务工作仅为操作层面的部分业务,做好每一个环节,用制度与规则来约束并激励每个成员是最基本的任务之一。人力资源将在操作层面结合公司四大体系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做到人力资源规范运行,按照流程和规则来服务于各职能部门。同时,人力资源站在行业的角度,充分了解行业特点和风险以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从宏观的角度来分析预测企业发展的各类人力资源需求以及管理模式转变。这就需要人力资源不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自身的决策分析能力以及决策失效风险评估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做好决策层的参谋。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管理保障和管理资源。要做到这一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保持并建立与公司决策层的交流机制。不定期与公司决策层多沟通,多倾听,多思考,多角度去看问题,要顾全大局,不能因小失大,要站在比较高的高度来为决策者提供有效地管理建议以及管理思路。积极主动与公司决策层进行交流,本着以坦荡的思想,以坦诚的交流来充分了解决策层的未来经营思路以及公司愿景,从宏观着眼思考,从微观入手做好每一步工作。
2、在服务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同时,积极主动的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保持充分的交流,深入生产一线以及各部门的工作现场,深度观察,从中了解并学习公司的优势资源,同时汲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以丰富自身的阅历,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的服务能力。
3、了解行业动态,关注国内国际市场态势,尤其是重点发展领域的相关产业政策,做到知己知彼,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人力资源,技术领域塑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分析市场变化规律,勇于拓展人力资源的人脉网络,建立相关人力资源的各种人才资源渠道,为企业所需中高端人才做好战略储备。
4、积极探索公司集团化运作的最佳管理模式与管理思路,在力求稳定的前提下,勇于尝试,并循序渐进,以尽快建立完善的科学的企业运营管理机制,强化管理平台,营造企业文化,用先进的企业文化来吸引留用培育一批专业的技术过硬的具备管理思想的人才队伍,为把企业做强奠定基础。
三、不足与改善:很多事情,要落到实处很难,作为人力资源,要持续高效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仅仅依赖于自己以及本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人力资源负责人,我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自身的优劣势,正确的评估自己才能做到日清日高,持续改善的做事准则,尤其是以公司职能工作为自己事业发展的时候,更应该从长计议,任何事情要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屡败屡战,在失败中总结自己,在成功中勉励自己,充分依赖公司团队以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在为企业做出应有贡献的同时获取自身价值的体现。因此,以下几点是我要勉励自己的,也恳请决策层的领导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及时提醒与指导!只有这样,我才能在不脱离团队的前提下,日趋心智成熟,做一名称职的人力资源管理者。
1、做事过于武断,自以为是,有时候认为比较简单,不能冷静的看待问题的复杂性,或者说在面对问题时,站的高度不够,不能够顾全大局,且以忠诚为理由来替自己掩饰,这一点是我做的不好的,在既往的工作经历中,或多或少都会所体现,随着岁月的磨练和自身不断反思的效果来看,这一点在现在的职业生涯中已经有所收敛,但难免有时又会犯讳。这是我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着重注意的。
2、做事过于强势,灵活性不够,这一点也要提醒自己注意。尤其在非原则性问题上面,要适度掌握妥协的艺术。因为事业是由一个团队而非一个个体来完成的。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沟通的方式与交流的技巧。要站在公司立场不对公司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追求双赢才是,这也是培养自身管理能力的重要的一步。
上述为自己在公司三个月来的试用期小结,恳请领导给予批评指正为盼!
高管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三 20XX年9月28日,我有幸来到公司经营管理部从事报批报建工作,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同事们的热情帮助下,较快熟悉了公司环境,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现将我试用期的工作情况简要小结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伊始,我认真学习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做到了无迟到、早退、违规现象。
二、主动学习、尽快适应,迅速熟悉环境,了解报批报建工作内容。主动、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学习,基本掌握了相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法。
三、工作积极、认真、负责,通过不断学习、请教,总结积累,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1、在领导的安排下,与上海设计部积极沟通和联系,就梅墟项目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和征询,为方案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帮助。
2、凭工作经验和进度,结合公司实际,努力把工作计划与工作进度密切结合,使计划和进度有效、有序进行。
3、根据项目情况,结合公司一级计划,有预见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把所有与项目有关的事务提前进行并完成。
4、尽所能和所掌握的关系,配合并帮助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提供我所能提供的帮助。
5、在计划要求时间内,提前完成立项备案,为项目正常进行提供了条件。
6、提前把交通分析、日照分析和环境分析完成前期文本和制作,为下一步工作做好最充分的准备。
7、与土地部门积极沟通,加强联系,有效完成了地块高压线路迁移的说服,并在有效时间内敦促政府部门制定了高压线路搬迁方案,为项目进行提供了有利保障。
8、配合公司领导对土地交接工作进行积极的跟踪和有效监督,为领导做好参谋,为土地顺利和正常交接提供本人职责范围内所能进行的工作。
9、利用个人关系,积极为其他部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热情无怨言。与同事之间和谐相处、加强沟通、团结协作,以尽快更好的融入团队。
四、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1、由于在原单位主要从事行政、经营和项目管理工作,对于房产公司的工作内容及流程还需要进一步的了解与熟悉。在试用期内还没有完全与公司的习惯和规章相融入,这需要领导和同志们的传帮带。
20xx年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物业管理办法的释义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 , 深圳、青岛、大连等地对住宅区和其他物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 越来越多的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 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它的产生与发展 , 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 环境 ,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 促进住宅建设 , 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据统计, 目前上海、广东、山东、辽宁等省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到50 %,深圳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超过90%,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有2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 230 万。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 物业管理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在实践中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处分本该由业主处分的事项、收费与服务不相符等不规范的行为,包括由过去的房管所改造过来的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也存在着自身定位不准确、服务意识不明确、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清楚的问题;三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运作等缺少监督和制约,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 , 甚至损 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 四是物业的开发建设质量问题对物业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对于这些问题应该说与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制不健全有关。这种状况也造成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大量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不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因此,社会各界要求规范物业管理市场,针对物业管理进行专门立法的呼声逐年高涨, 每年都有建议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的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近几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33 号 )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费 [1996] 266 号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 [1998]213 号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基宇 [1998]7 号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试行办法》( 建设部建住房 [1999]261 号 )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房 [1997]263 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建设部建住房 [1999] 246 号 ) 等。与此同时,各地在物业管理立法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江西、 河南、陕西等 20 多个省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他省市也普遍颁布了物业管理办法。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各地物业管理实践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也为《条例》的起草提供了条件。
1999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 通过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 开展立法调研, 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律师等有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 广泛征求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分析物业管理面临的形势和立法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于 20xx年3 月形成《条例》( 送审稿 ) 。20xx 年 3 月, 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在送审稿的基础上, 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和完善, 形成《条例》( 草案 ) 。 20xx 年 10 月 16 日,国务院领导批示将《条例》( 草案 )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彰显民意、推动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举措,在社 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在近一个月的意见征求期间,国务院法制 办共收到近 4000 条意见。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 ( 草案 ) 的基本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 一致呼吁尽快出台, 使物业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在逐条研究分析并吸收有益意见的基础上, 国务院法制办与建设部对《条例》( 草案 ) 进行了认真修改。20xx 年 5月28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 草案 )。可以说,《条例》反映了社会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 凝聚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热情。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
首先,条例旨在为物业管理活动建章立制,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物业管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在于, 物业管理往往涉及众多业主的公共利益,当单一业主的利益和业主间的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 需要有一个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需要有指导各方行为的准则。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使用人、公用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二章对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的产生、职责、会议形式、议事规则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成 , 业主公约的内容效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着重规范业主和业主大会的行为。《条例》第三章界定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着重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条例》第四章就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物业服务合同等作了详细规定,着重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物业使用人、 公用单位、事业单位的行为。《条例》第五章着重规范物业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为。
其次,《条例》旨在通过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来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实质上是业主行使对物业的所有权来满足自身需求的过程,是建立在业主的财产权基础上的。对物业管理立法,自应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从《条例》的规定来看,也确实是这么做的。例如,《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 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七条 ); 强调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条例》也明确予以保障。例如 , 《条例》规定业主和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强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预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六十七条 ) 等。
第三,《条例》旨在通过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和维护业主和物 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发挥出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从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对于改善居住质量、维护住区的安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制定条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定义的规定。
《条例》对物业管理下定义,实际是要解决《条例》的调整范围问题。《条例》名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例》的调整范围,势必要明确物业管理的内涵。对《条例》所称物业管理的定义,需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 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
对于房屋等建筑物的管理,业主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业主自己进 行管理;其二是业主将不同的管理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其三是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条例》调整的物业管理 , 仅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这种方式。《条例》所规范的物业管理活动,也限于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业主采用其他方式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只不过《条例》对其不予规范而已。就业主自行管理而言, 作为建筑 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可行使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对建筑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属于业主行使所有权的体现, 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 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就业主委托专业服务公司管理而言,业主和专业服务公司之间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条例》之所以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建筑物管理单独立法,是基于这种方式的特殊性。
必须说明的是,业主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进行管理自己的物业。换言之 , 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对物业实施管理,是业主的权利。《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但是, 如果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进行。
第二 , 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一项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进行主要通过合同作为纽带完成,交易的双方也即合同的主体。物业管理作为一项市场行为,也是通过合同才产生的。物业服务 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基础。物业管理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其权利义务直接来自于合同。可以说 , 没有了物业服务合同,也就不存在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服务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 物业管理的内容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 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
物业管理的内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主要有两方面 : 一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 二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保安、保洁、绿化、交通及车辆管理等服务。
除此之外,按照《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特别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服务项目(第四十四条); 也可接受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等单位的委托,为其向业主代收有关费用 ( 第四十五条 ) 。
在《条例》的调整范围方面,除了需准确理解物业管理的定义外 , 还需明确以下几点 :
一是,《条例》既调整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调整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从《条例》出台前各地立法情况来看,主要规范的是居住物业 ( 住宅物业 ) 的物业管理活动;对于写字楼、商场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多是参照居住物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居住物业和非居住物业差别甚大,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不一样,应当分别立法,而《条例》设立的制度均是针对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而言,因此《条例》应当更名为居住物业条例或者在《条例》中增加专门针对非居住物业的内容。经是调研和充分的讨论,这种意见没有被采纳。因为虽然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在物业形态、业主的组成、业主对服务的需求、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确实存在较大差别, 但在法律制度方面,两者并无明显不同, 无分别立法的必要。至于两者的差别,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解决。当然,《条例》在某些问题上对两者也作了区分, 有些规定就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而对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就没有这一要求( 第二十四条 ); 同时《条 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 而对非住宅物业则未作强制性规定。
二是,《条例》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乡村。《条 例》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既适用于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也适用于乡村的物业管理活动。在《条例》起草过程中, 曾几易名称。就其原因 , 除了前面提到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之争外,城市和乡村之争是另外一个原因。有意见认为,物业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阶段的物业管理,基本限于城市之内,因此,应当制定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从全国情况来看,物业管理确实主要存在于城市。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比较发达的乡村,物业管理活动已经存在。尤其是在沿海 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城乡差别已经非常小。同时,并非只有城市才会出现物业管理的需求,对乡村也存在。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乡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将逐渐扩大。如果《条例》只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活动,那乡村已经存在和将要出现的物业管理活动将无法可依。这显然不利于物业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也不利于发挥物业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条例》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关于物业管理这一专业名称,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在《条 例》制定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条例》究竟应该叫物业管理条例还是物业服务条例。主张物业服务条例的意见认为,《条例》应当体现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平等关系,物业企业给业主提供的是服务而非管理,如果称作物业管理条例不能体现出物业企业的服务职能,而且容易和行政机关的管理相棍淆,因此,建议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或者物业服务条例条文中涉及到的物业管理 也相应的修改为物业服务或者物业管理服务。
主张物业管理条例的意见则认为:
1. 物业管理区别于行政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以经营方式,提供带有专业化管理的服务是物业管理的特殊性,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2.物业管理包含对物业及共用设施、公共环境的维护、管理及提供的相关服务。物业管理 这一名称比较准确地反映了物业管理的内容。
3.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物业管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从中央文件到各地制定的政策法规,均采用物业管理 这一名称。
4.物业管理 这一名称符合国际惯例。物业管理在国际上已有 100 多年的发展历史,物业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用叫法,符合国际惯例。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采用PROPERTY MANAGE ENT这个名词,翻译成汉语就是物业管理;。采用物业管理名称,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国际间交流,有利于推动我国物业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这两种意见虽然表现为对条例名称的争议,实质上涉及对物业管理这一概念的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可以说,这两种意见是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物业管理的内涵,两者并无原则分歧。实质上,物业管理是业主行使对物业的财产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经过反复讨论,《条例》采纳了物业管理条例这一名称, 同时,《条例》的具体规定中充分体现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平等关系,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提供的是物业服务这一基本精神。例如,在业主的权利中明确规定业主有权获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六条 );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合同规定为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十五条 ) 等。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 , 是倡导性条款。
物业管理活动,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法律活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之间不是依附或隶属的关系,而是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把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联系起来,藉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就是物业管理合同。相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来说,业主选择哪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市场竞争机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于业主,尤其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众多的业主而言,选择一个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市场竞争机制为业主们提供了选择最佳合作伙伴的机会。
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方式来进行。本条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因此,业主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采取协议等其他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条例》之所以要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采用非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存在种种弊端。例如 , 建设单位往往选择下属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结果经常出现质价不符、建管责任难分等一系列损害业主权益的问题。又如,一些业主委员会搞暗箱操作,选择与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结果在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出现利益冲突时,业主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实践证明,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方式,有利于实现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赢的结果。
通过何种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属于业主的权利。同时,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是需要一定成本的,并不是所有业主都愿意或者有必要支付这笔成本。对一些服务项目较少、范围较小的物业管理区域而言,业主并不一定有必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鉴于此,《条例》只是提倡而不是强制要求所有业主均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