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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淑华,女,现为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副局级)、研究员;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投资协会、中国商经学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理事、专家委员;中国市场营销学会流通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委流通行业专家评委,中国商务部流通专家。
长期以来,于淑华主要从事商品交易市场发展、流通政策、农产品流通与市场建设、现代零售业态、连锁经营、现代批发与物流配送、农村商业等应用理论研究和相关政策设计。上个世纪70年代末,她曾先后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国家内贸部、国家内贸局的研究所、研究中心从事商业经济研究工作;1990―1991年曾被国家科委派往日本研究流通经济,重点研究鲜活农产品流通、批发市场建设、连锁经营及流通法规、政策。
截至目前,她已近200余篇,百余万字,专著及著作等十余部。其中包括《流通的活力》、《经商十则》、《物流浅论》,合著《商业连锁经营指南》、《中日流通业比较》、《连锁经营与管理》、《内贸理论前沿》一、二册、《2003中国流通蓝皮书》、《入世与中国流通发展》、《世界500强对华投资白皮书》等。
1、法律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2、行政法规8件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9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4)《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号)第三大点第(一)项: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3、地方性法规6件
(1)《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福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科技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5)《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是全省蘑菇菌种主管机关。福建省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以下简称省推广站)受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全省蘑菇科研、推广和菌种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区)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为菌种管理单位,受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地蘑菇菌种的科研、推广和菌种管理。
(6)《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其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4、部门规章13件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年农业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年农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5)《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年农业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6)《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年农业部令第18号)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7)《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年农业部令第2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8)《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年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1号令)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第十一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0号)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
(1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年农业部令第62号)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1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1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5、政府规章3件
(1)《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号)第四条:福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乡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商务、公安、消防、税务、发改、城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其中,给排水设施要完善、环卫设施要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要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要求;烧腊、熟食制品销售摊档应当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鼓励设立封闭式摊位;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摊位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入场时,必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市场;
(六)严格按照市场布局,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计量器具使用及送检、租赁费、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服务承诺等方面作出约定。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卫生、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十)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商活动;
(十二)在市场内设立公平计量器具、宣传栏、公告栏、监督投诉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食品市场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定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及送检工作、调解处理纠纷,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凡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商品经营具体责任人。商品经营者应当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经营;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或由市场统一张贴亮照。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活禽畜,生鲜猪、牛、羊、狗、鱼肉,蔬菜、烧腊、熟食制品等应当进入市场交易,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乡镇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设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乱搭乱建货棚和乱堆乱倒垃圾杂物。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停止销售、立即召回。未停止销售或拒不召回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事项。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档案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五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七)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九)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十)、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核准市场开办经营者及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准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市场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市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六查六看”内容开展巡查监管;
(三)对集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据守法经营情况设A、B、C、D四类,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分别采取不同的检查频度和监管措施;
(四)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五)按照相关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及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县(区)工商部门与基层工商所签订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乱停乱放车辆、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影响安全等行为。消防机构对市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计量工作进行监管,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农牧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的检测,对市场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水产品上市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市场周围流动摊档的监督管理;
(九)环保部门依法对市场内经营户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抽油烟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音及空气、水污染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情况;
(十二)市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市场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监管服务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2007年经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发展改革会议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做好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深化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多双边经贸合作,推进现代流通业发展,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继续做好粮、棉等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
――粮食。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的任务:一是继续稳定和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适当拉开品种和地区差价,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机制和补贴机制,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政策。二是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既要引导粮食价格合理回升,又要防止粮价过度上涨,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三是保证市场供应。要充分发挥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调节作用,坚持常年、常时在粮食批发市场拍卖临时储存的小麦和稻谷,把握销售节奏。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运输的组织和协调,做好产销区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地域性缺粮。协调粮食局指导各地组织好粮食供应。四是做好粮食进出口品种调剂工作。要认真研究粮食进出口贸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组织进口保证供应和保护国内农民利益的关系。
――棉花。一是加强信息引导和宣传,抓好新棉收购,要切实防止出现“卖棉难”和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二是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防止加工能力的盲目扩张。引导农民和加工企业做好排除异性纤维工作,提高棉花质量。三是综合运用储备和进出口手段,调控好棉花市场。收储部分国产棉花,引导市场棉价合理回升。要在不影响国产棉销售、保护棉农利益的前提下,组织好棉花进口。四是扶持发展国内棉花生产。
――食糖。2006~2007榨季全国食糖市场由上榨季的供不应求转为供大于求。本榨季食糖市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食糖宏观调控,促进糖业健康发展,保持国内食糖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避免糖价过度下跌,保护糖农和制糖企业利益。一是将政府协议进口的糖转入储备,并适当收储部分国产糖。二是控制国营贸易进口节奏,避免进口糖冲击国内市场。三是严格限制糖精生产销售。四是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
――化肥。一是做好化肥淡储工作。在维持总量800万吨不变的基础上,要对新年度淡储化肥的承储企业进行招标。同时要不断完善化肥淡储的制度,并及时检查淡储化肥承储企业的储备情况。二是推进化肥流通市场化改革。明确从事化肥经营必备的资格条件,建立化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化肥市场管理办法。争取在条件成熟时,形成《化肥经营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三是继续运用关税手段控制尿素出口,停止进口磷矿石,出口磷酸二铵的加工贸易。四是做好钾肥进口协调工作。
――石油。编制年度成品油专项用油分配计划;监测成品油进出口进度,协调成品油进出口中的问题。研究提出年度成品油供需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建议。根据国内外市场成品油价格、数量、品种变化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研究改进成品油进出口管理。专项调研扩大企业成品油出口自问题。
继续深化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
――粮食。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引导粮食企业兼并、重组,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营销能力,发展现代物流和统一配送。要鼓励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进入粮食流通领域。要推进粮食的装卸储运“四散化”变革,提高粮食运输效率,减少损耗,降低成本。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研究建立与市场价格挂钩的、能够在供大于求市场价格过低情况下保证农民收益的“黄箱”支持政策,防止粮食生产的大起大落。
――棉花。继续抓好供销社所属棉花经营企业的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办好区域性棉花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棉花市场体系;大力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促进棉花流通现代化,提高国产棉竞争力;鼓励棉纺企业、棉花加工企业和棉农合作社的联合,积极探索多种组织形式的棉花产业化发展路子。
――化肥。明确从事化肥经营必备的资格,建立化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化肥市场管理办法。争取在条件成熟时,形成《化肥经营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
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
为缓解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压力,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结构调整,要继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一是要加强对石油、钢铁、电解铝、稀土、焦炭、稀有金属等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状况和进出口的监测和研究。二是要继续运用调减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调整加工贸易政策、削减出口配额总量等手段,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三是要认真研究WTO规则,加强规则的运用,逐步创新调控手段,如建立战略资源性产品出口审核制度等。四是要加强出口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加强稀土、焦炭等重要商品出口企业的资格审核。加强出口企业的协调,提高行业集中度,避免我国出口企业恶性竞争,在我国出口占据国际贸易较大份额的产品上,争取更大的国际定价话语权。五是要抑制外资企业掌控重要资源性产品出口。在稀土、钨锌锡锑等稀有金属、焦炭等重要资源性产品上,要控制对外资企业的出口配额发放数量。
做好外贸监测分析和政策协调工作
一是跟踪监测外贸进出口形势,做好月度外贸进出口分析工作。及时跟踪我国外贸进出口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外贸运行形势分析,做好月度外贸形势分析。二是努力做好重大政策协调工作。做好缓解贸易顺差扩大的相关政策落实、跟踪研究国货复进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和出口加工区相关工作;参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三是做好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工作。控制重要资源性产品、高能耗产品出口,组织好国内紧缺的能源、原材料等重要工业品进口。做好进出口总量平衡,把握好进口的时机、节奏,做好粮棉进出口、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国际经贸合作
一是继续做好自贸区谈判工作。妥善解决自贸区谈判中的难点。二是积极参与WTO谈判等有关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提出对WTO农业规则的修改建议,为我国农业争取更大的支持空间。做好2008年WTO对华第2次贸易政策审议的准备工作。积极应对WTO贸易争端,参加汽车零部件的应诉工作,加强对我国产业影响的分析,提出谈判建议。三是加强与台、港、澳经贸合作。四是认真做好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工作。成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工作小组”,做好我委牵头负责的“国内产业竞争力分析”课题及相关课题研究。五是做好关税税则有关工作。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总体要求,提出调整年度关税税则和临时性关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实际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示范引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增加资金投入,高标准推进新农村示范片建设,是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一大亮点。
以片带面,示范区建设重在示范
我市重点推进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以市域内“四横三纵”(成都至青城山旅游快速通道、彭州至青城山、聚源至青城山、蒲阳至中兴四条横向道路和成灌高速、成郫灌干道、成灌快速通道三条纵向道路)骨干道路为轴线,覆盖两侧各一公里范围的集中连片农村地区,总面积达11万亩。示范片涉及5个乡镇、26个村、23520个农户家庭共70269人,在我市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示范片是立足特色资源,加速转变发展方式的展示区。都江堰市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品牌优势。我市地处岷江上游,雨量充沛,空气清新,气候宜人,所产粮经产品品质优异。通过在示范片实施以“四大基础工程”为抓手的新农村建设,对我市加速构建以特色资源为依托,以生态保护为前提,自然人文和谐的产业体系,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示范片是统筹城乡发展,辐射带动广大农村的核心区。目前,整个10万亩现代农业集聚区将由上海投入5亿元,并吸引带动灾后重建、土地整理等各类资金投入超过30亿元,集中打造成为灾后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样板区。其中,示范片投入将超过20亿元。处于示范片内的青城山镇是四川省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石羊镇镇域内万亩川芎基地已列入“四川省100个特色效益农产品基地”;崇义镇是我市与上海共同打造的设施农业示范区和农产品物流基地;胥家镇已规划建设了亚洲最大的万亩红阳猕猴桃出口基地。示范片的建设,必将对我市全域纵深推进新农村建设产生示范和引领作用。
统筹推进,新举措开创新局面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我们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开创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
坚持科学规划,加快建设新型农村。突出规划龙头地位,将新农村规划纳入城乡一体化视野,汇集全球10家顶级规划设计联合体的先进理念和优秀成果,编制了新农村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中,突出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四性”原则,引领高水平的新农村建设。按照“三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部署,我市对示范片内1.5万余户农户实施了住房重建。在加快农户自建住房的基础上,我市还将林盘整治、土地综合整治与农村住房重建紧密结合,加快推进全市205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示范片内共规划建设集中居住区9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