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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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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管理办法

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经营管理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综合经营公司通知要求,为了做好迎接公司经营管理检查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我司结合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经营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高效、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

根据综合经营公司及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我司建立了相应的多项经营管理办法。其中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办法、合同评审制度、项目施工预算制度、材料进场的验收管理、项目责任追究办法、施工现场材料的保管等。各项经营管理管理办法的制定为我公司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也为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做了铺垫。我司计划通过各种途径作好经营管理制度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的经营管理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经营监督和经营管理,使经营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 

二、经营管理招投标管理、采购管理制度及办法的执行。

根据公司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对经营管理采购合同的签订和要求进行了重新核实,重新检查了合同的严密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2017年以来签订的采购合同,对各类采购经营管理的数量、名称、价格、金额等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核实;针对主要经营管理的采购,对订货次数、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供应商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对资源市场内同一产品进行询价比较;认真分析市场走势,对所用经营管理材料进行了价格评估,对采购时机进行了重新统筹安排,采用规模、批量采购的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对经营管理结算过程中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流程进行了自检自查,杜绝了违反合同约定方式和额度擅自对外付款,付款手续不全进行结算等问题;对采购经营管理的质量进行了彻底检查,确保了产品质量。 

三、做好经营预算及评价、落实经营公司管理规定。

根据综合经营公司与我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认真对成本、费用目标进行分解、控制、分析与评价。定期进行经营综合分析,及时提出经营控制措施和建议;定期对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四、工作策略反思及监管制度运行情况。

我司作为实体经营公司,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综合经营当好先锋。根据需要,我司适时牵头制定新的经营管理制度,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依据。同时抓责任落实,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管理者理论水平、思想意识及业务能力。夯实廉洁自律精神,2018年,我司做到无违规使用资金、无“小金库”、无违规使用公车、无违规公款接待、无“两本账”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在制度健全方面,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与现实的工作存在不相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管理制度是相对比较刻板,不是很灵活,而经营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多面向于现场管理,这就存在于制定的制度在现场实际操作起来难免会发生冲突,现场管理的灵活性正好与制度的不灵活、死板相互制约,如车间产品库存与现场对接滞后、设计部门与现场管理消息滞后等情况。所以现有的管理制度只有在不断的现实管理实践中才能得以完善,得以推广和发展。

2. 经营管理计划的不及时性。项目经营管理临时计划变化较多,同时,施工现场施工计划无法及时提交公司,导致经营管理计划也无法按照规定实施,与项目管理产生冲突。

3. 对市场上材料价格的了解渠道相对比较单一,难免会造成成本的增加。现在我们了解的方式主要就是通过网络、供应商报价、造价信息,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多多走出去加强市场调查,充分的了解各种经营管理的价格、性能等信息。

4.公司对经营产业掌控力不足,公司产业链属刚性需求,而公司产品对于该产业链不属于刚性需求,市场同类产品生产厂家及生产力过剩。  

六、 今后努力的方向。

1. 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度。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学习综合经营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管理办法,取其精华来充实完善各项制度。

2. 加强经营管理计划管理。为了确保经营管理计划的严肃性,提高经营管理计划的准确率,杜绝计划随意性,本着“经营管理进场,计划先行”的原则,严格要求计划的制定,合理降低生产损耗。

3. 按照要求选定合格供应商、分包商,严格招、议标流程,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的目的。

4. 强化项目成本制度控制,细化成本分析,做到对标管理,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并强化执行控制力度。

5. 加强项目负责人经营管理意识,提升项目现场成本控制能力。

6. 加强经营管理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力度。

7. 加强业务能力,在我司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学习先进企业技术,让我司拥有属于自己的高端产品生产技术,进一步加强门窗产业的市场份额。

                          

                          云南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加强国企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

实行分层分类和契约化管理。明确管理定位,按照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政企分开,权责明晰”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有别于管理党政干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管理办法。放宽企业人事管理权限,企业成为选拔和用人的主体,改变企业人才的管理方略,建立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化、职业化”的用人机制。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对产权代表和经理层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有国家政府机构选派,与私人部门股份代表共同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私营企业部门的管理和选用管理层的办法进行选派,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层管理。对国有企业的就经营管理人才实行契约化管理,管理人员与产权代表签订管理岗位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合同,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签订契约形成聘任关系。契约化的企业管理规定了管理的责任和权利,使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建立专业化的产权代表队伍。目前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主要一部分懂技术和管理的人才,还有就是政府选派的党政干部。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制度要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管理专业背景,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优秀人才。从市场上选拔专业化的产权代表。对于选拔的经营管理人才要进行岗前培训,是人才能够在工作中尽快的履行责任,在合同期内要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充分发挥董事会应有的作用,落实董事会的资产处置、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的职能。通过加强对监事的专业培训,吸收充实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人员进入监事会,不断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提高监事会运行效率。加强人才的职业化、市场化建设。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准入制度,对现有企业营管理人才资质要根据企业的岗位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好人才的“入口关”。建立企业人才的经营业绩和信用数据库,采取行政干预和企业自律的办法把好人才的“素质关”。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信用记录体系,促使管理人才的信用信息公开和服务体系健康发展。建立具有一定规模、门类齐全、信息充足、方便查询与交流的管理人才信息库。促进人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推进人才中介公司在设立、运作和管理上规范运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实际和不同的岗位要求,确定对经营管理人才的考核内容及方式,实施“一司一策”、“一人一约”。对董事会成员的考核由出资人负责,考核内容应着重于贯彻出资人的意图,把握战略方向等方面,考核期以任期为主。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考核内容应突出执行董事会决议,完成经营目标等方面,考核期以年度为主。逐步推进市场化的薪酬制度,应在加强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基薪、绩效薪、福利薪等结构薪酬实施办法。确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薪酬要充分考虑其所在的行业、企业情况和岗位特点,与其经营业绩直接挂钩。重视对经营管理人才的中长期激励。完善期权、期股激励办法,产权代表离任时实行一次性奖励。探索长期保障性激励方式。加强荣誉激励和职务激励等非物质激励,进一步激发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按照高效、制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明确权限,规范决策程序和业务流程。对产权代表的决策过程进行痕迹化管理。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任期审计、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督。严格按照契约规定实施奖惩。

二、结论

国有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是当代经济管理领域的前沿问题,是我国当前企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本文在此做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王惠慧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的《条例》和《办法》为依据,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节前后一段时间,对全市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和非法燃放活动,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全市人民平安、祥和、愉快地欢度新*佳节。

(二)从4月份开始,整顿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合理调整网点布局,严格规范经营秩序,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市场经营秩序走向正常化、合法化轨道。

三、调整机构

鉴于人动及有关部门的职能变动,现调整樟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四、工作安排

烟花爆竹市场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张贴通告。*节前由市*局、安监局、工商局、供销社联合《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张贴,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2、媒体宣传。在市电视台连续一周播放《通告》。

3、利用宣传车在市区及重点乡镇(临江、观上等)进行宣传。

4、召开经营户座谈会,抓好人员培训。由*、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组织市区内的经营户学习《条例》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

1、摸底排查。由*、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抽调人员在*节前后一段时间对市区的经营户和乡镇重点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造册,摸清库存及安全经营、储存条件。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安全经营协议,允许继续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已办理的要予以吊销。摸底排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按《条例》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重点整治。重点整治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节前后,以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和非法燃放活动为主,由*、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零售网点超过15箱(件)、证照不全、消防设施不配套存有安全隐患的,严格按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罚;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坚决取缔;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假冒烟花爆竹防伪标签的,依法予以处罚;特别对违法将烟花爆竹储存于居民区、村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区域,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20*年3月至20*年12月,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合理调整网点布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主。三是20*年元月至20*年2月以巩固、复查前一阶段的成果为主,防止非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在*节期间死灰复燃。

(三)健全完善阶段

在集中整治结束后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整治的成果向全市各乡镇延伸,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使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达到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搞好归口经营,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负责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案件,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安监部门要负责查处经营的违法者和非法的经营者,消除经营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经营管理和监督力度,打击流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产品;市电视台要加强舆论导向的宣传,对非法的经营者和经营的违法行为曝光;供销社要履行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能,实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归口经营的管理工作,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1调整经营管理策略、推动电价政策改革和完善

针对电力市场化发展的需求和市场化改革的需要,由于电价政策至今变化不大,因此,电力企业应该从自身经营管理的角度,处理好市场改革变化与电价政策不变之间的关系,调整企业经营管理策略,积极推动电价政策改革和完善。

①要积极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策略,从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看来,电价几乎是相对不变的,因此,电力企业应该深化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在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经营方法、营销建设等方面适应电力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一方面,电力企业应该真正树立竞争意识,组建和提高市场营销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本质要求,使企业能够尽早占据电力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企业应该探索一条适合市场经济竞争要求的经营管理体系,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发展要求,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发展中不断壮大自身实力,这样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②要利用自身的政治影响推动电价政策改革的深化,不断完善电价政策。目前,虽然经过市场化改革,但是电力企业仍然是国家垄断部门之一,民营企业和外企还没有资格进入国内市场,这既是一种短处,也是一种长处,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企业对电价部门的政策影响力依然比较大,企业应该利用好这种影响力,推动市场化电价政策机制的形成。

1.2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推动基本电价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

当前,电力企业经营上的困境,既受价格政策的影响,也和企业自身管理问题有关。作为国有企业,现在的电力系统体制改革并不彻底,尤其是在供电企业方面,各市的供电公司实际上是企业与行政机构的复合体,而电力企业本身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当然这也是电力企业的国家垄断地位决定的。电力企业要想摆脱现在的不利地位,必须树立成本意识,甩掉企业发展中的历史包袱,在此基础上,推动电价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①电力企业要重视企业内部挖潜工作。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比较高,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包袱比较重,这就需要从这几个方面重视企业的内部挖潜工作:第一,深化电力企业组织机构改革,实行“精兵简政”,将一些不适合留在电力企业内的部门、人员分流出去,成立自负盈亏的市场经营主体;第二,要真正树立成本意识,企业应该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从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加强企业的内部成本控制,降低企业经营发展中的成本。

②要推动基本电价形成机制的完善,就目前发展情况而言,主要是将按变压器额定容量进行计算的政策进一步细化,明确这一政策的具体计算权限,平衡电力企业与用户的利益。

1.3积极推动分时定价机制的完善

然而,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目前的用电机制并不是很完善。因为一般而言,白天用电比较多,而夜间用电比较少,一些地区出现了白天用电紧张,夜间电力资源浪费比较严重的现象,这对电力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避免白天和夜间用电不平衡对电力企业发展的影响,保证发电量与用电量达到基本平衡,供电企业应该应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推动分时定价机制的完善。而上海、安庆等地这方面,已经积累了较多经验,各地在借鉴这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用电分时计价管理办法,如白天用电维持原价不变,晚间十点至次日清晨六点为半价,以此优惠价格鼓励更多的企业、居民避开用电高峰,尽最大限度利用好宝贵的电力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电力企业今后的发展。

二、结语

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 法律监管 措施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75-01

一、现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概念及范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建立了其国内的离岸金融市场――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以下简称“IBF”)。随着美国IBF的设立,离岸金融的离岸性已不应局限在货币游离于发行国之外,IBF条件下的“离岸”实际上是指游离于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所以,笔者认为,离岸金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并且通常在非居民之间以该国货币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

二、我国目前的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目前在离岸银行业务领域仅有极少的几部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0月23日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5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06年1月12日颁布并于2006年2月1日实施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上述几部法规在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条件以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

三、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机关职能相对单一。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外汇交易,还包括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所以,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不应当局限在外汇方面,而应当涵盖银行业务监管方面。根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而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我国有关外汇的事务,显然与离岸金融监管的要求不符。

第二,参与离岸银行业务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允许从事离岸银行业务金融机构的范围均未包括外资银行,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中亦未规定外资银行申请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实质条件或审批程序,所以,如果仅从目前的立法判断,似乎可以得出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无法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结论。

第三,对“非居民”界定不统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2007年 3月16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自然人,两者明显存在差别。

四、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

第一,应当对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律。目前有关离岸银行监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地及各类的“批复”、“通知”等,法律效力低且透明度差,不利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以及对其有力监管,因此,有必要就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同时,应当由级别相对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以厘清法律效力位阶方面的问题,

第二,明确监管机关。由于离岸银行业务涉及银行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在目前我国尚未对金融实行混业监管的前提下,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管局以及司法和税务等多个机关进行联合监管,同时,随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议借鉴目前西方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做法设立一个综合的监管机构实施对离岸金融的监管权。

参考文献:

[1]Edmund M.A Kwaw,The Grey Areas of Eurocurrency Deposits and Placements,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