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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87号)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水下砼灌注桩;施工常见问题;产生原因;预防措施;治理办法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2)022-0122-02
由于水下砼灌注桩具有承载能力大,抗震性能好,沉降量小等特点,采用灌注桩施工可省去大量土方、排水、支撑、降水设施,而且施工简便,可以节约大量劳动力和缩短工期,因此,被广泛用于高层建筑、桥梁等结构物的基础工程中。但往往由于施工工艺不当或特殊地质情况的原因,坍孔、导管进水、堵管、埋管、断桩、少灌等常见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以上这些质量问题如处理不当,势必会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下面就结合近年来的施工实践,在水下砼灌注桩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预防措施及治理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
1坍孔
坍孔是水下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分为成孔坍孔和水下砼灌注中坍孔,主要现象为:
在成孔过程中或成孔后,孔壁坍落,造成钢筋笼放不到底,桩底部有很厚的泥夹层,这为成孔坍孔。
在灌注过程中如发现井孔护筒内水(泥浆)位忽然上升溢出护筒,随即骤降并冒出气泡,应怀疑是拥孔征象,可用测深仪探头或测深锤探测。如测深锤原系停挂在混凝土表面上未取出的现被埋不能上提,或测深仪探头测得的表面深度达不到原来的深度,相差很多,均可证实发生坍孔,这种现象为砼灌注中坍孔。
坍孔原因对于成孔坍孔可能是由于泥浆密度不够,起不到可靠的护壁作用,孔内水头高度不够或孔内出现承压水、降低了静水压力,护筒埋置太浅,下端孔坍塌,在松散砂层中钻进时,进尺速度太快或停在一处空转时间太长,转速太快。对于砼灌注中坍孔可以是由于护筒底脚周围漏水,孔内水位降低,或在潮汐河流中涨潮时,孔内水位差减小,不能保持原有静水压力,以及由于护筒周围堆放重物或机械振动等,均有可能引起坍孔。
分析以上坍孔原因,在水下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中要采取好如下预防措施。
1)在松散砂土或流砂中钻进时,应控制进尺,选用较大密度、粘度、胶体率的优质泥浆,或投入粘土掺片、卵石,低锤冲击,使粘土膏、片、卵石挤入孔壁。
2)如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应采取升高护筒,增大水头,或用虹吸管连接等措施。
3)复杂地质应加密探孔,详细描述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以便预先制定出技术措施。
4)施工中发现塌孔时,应停钻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行钻进(如加大泥浆密度稳定孔壁,也可投入粘土、泥膏,使钻机空转不进尺进行
固壁)。
5)如在灌注中发生坍孔要保持或加大水头、移开重物、排除振动,防止继续坍孔。
在施工中如发生坍孔,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方法,对于成孔坍孔,应先探明坍塌位置,将砂和粘土(或砂砾和黄土)混合物回填到坍孔位置以上1 m~2 m,如坍孔严重,应全部回填,等回填物沉积密实后再进行钻孔。如在水下砼灌注中坍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继续坍孔。然后用吸泥机吸出坍入孔中的泥土;如不继续坍孔,可恢复正常灌注。如坍孔仍不停止,坍塌部位较深,宜将导管拔出,将混凝土钻开抓出,同时将钢筋抓出,只求保存孔位,再以粘土掺砂砾回填,待回填土沉实时机成熟后,重新钻孔成桩。
2导管进泥水
灌注水下混凝土所用导管内进泥水也是灌注桩施工中常发生的一种施工质量问题,主要现象表现为浇筑混凝土时,导管内出现涌泥,混凝土被污染,降低了强度,造成夹层,引起渗漏。主要由以下几种原因
所致。
1)首批混凝土储量不足,或虽然混凝土储量已够,但导管底口距孔底的间距过大,混凝土下落后不能埋没导管底口,以致泥水从底口进入。
2)导管插入混凝土内深度不够,使泥浆混入导管中。
3)导管接头不严,接头间橡皮垫被导管高压气囊挤开,或焊缝破裂,水从接头或焊缝中流人。拔出导管过度,泥浆被挤入管内。
为避免发生导管进泥水,事前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主要预防措施有以下几种。
1)首批混凝土量应经计算确定,保持足够的数量和下冲力,使泥浆排出导管外。
2)导管口离槽底应保持不小于300 mm~500 mm的距离。
3)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保持不小于2.0 m。
4)浇灌中注意控制浇灌速度,经常用测锤(钟)测定混凝土上升面,根据测定高度,确定拔导管的速度和高度。
如在施工中发生导管进水(泥),要当即查明事故原因,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若是上述第一、二种原因引起的,如槽底混凝土深度小于0.5 m,可重新放隔水塞浇筑混凝土,否则应将导管提出,将槽底的混凝土用空气吸泥机清出,重新浇筑混凝土;或改用带活底盖子导向管插入混凝土内,重新浇筑混凝土。
2)若是第三种原因引起的,应浆导管拔出重新下导插入混凝土内1 m左右,用吸泥泵浆导管内的泥水吸出抽干,然后加防水塞重新灌注混凝土,对于重新灌注的砼,前两盘要加大水泥用量,导管内装灌混凝土后稍提导管,利用新混凝土自重将底塞压出,然后继续灌注。
3堵管
在灌注过程中,混凝土在导管中下不去,称为堵管。堵管有以下两种情况。
1)混凝土开始浇灌时,隔水塞卡在导管内,造成浇灌临时中断,其原因为:隔水塞(球)制作、加工尺寸不规矩,尺寸偏差过大,被卡在导管内,冲不出来;导管下入前,内壁混凝土浆渣未彻底清除干净;混凝土坍落度过大,和易性差,砂子挤夹在隔水塞(球)与导管之间,使隔水塞下不去。
2)混凝土导管内被混凝土堵塞,混凝土下不去,难以顺利进行浇灌。其原因为:导管口离孔底距离过小或插入到孔底沉渣中,混凝土难以从管底挤出;混凝土下冲力不够或混凝土坍落度过小,石子粒径过大,砂率过小,流动度差,混凝土难以下落;浇灌下料间隔时间过长,混凝土变稠,流动度下降,或已凝固。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分析其发生的原因,要采取有利的预防措施,比如隔水塞加工、制作尺寸要符合要求,浇灌砼前导管要清理干净,严格控制砼的拌制质量及浇灌时间,计算好导管距孔底的距离,准确计算初灌混凝土的数量。如发生堵管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属哪类堵管问题,针对堵管类型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进行处理:如为上述第一种类型可采用捣(上部堵塞)、镦、拆(中下部堵塞)的办法处理,如为第二种类型可采用长钢筋焊接冲捣管内砼使砼下落,对于轻微堵管可利用吊车抖动导管吊绳及在导管口安装附着式振捣器使砼下落,如仍不能下落时,应立即拔出导管逐段拆除,并将管内混凝土清理干净,按照导管进水第三种原因引起的方法重新进行灌注工作。
4埋管
灌注过程中导管拔不动或灌注完毕导管无法拔出统称为埋管,常因导管埋深所致,但浇灌砼时间过长,没有及时活动导管或钢筋笼上钢筋焊接不牢,吊放和浇灌混凝土时被碰撞散开,将导管卡住也是埋管的原因。
预防办法:灌注水下砼时,要派专人经常测定导管在砼内的埋置深度,一般宜控制在2 m~6 m内,并且灌注砼时要经常小幅度的抖动导管以防止导管与砼粘结,并且要尽可能的缩短砼的灌注时间,如必须间歇时应将导管拔到最小埋置深度,下钢筋笼前要检查焊接牢固,不得有开焊,在下导管时发现钢筋笼有散开时,要及时进行纠正补焊牢固。
若埋管事故已发生,应立即用大吨位的吊车进行提升导管,若仍无法拔出导管,应采取措施将导管强力拔断,然后按照处理断桩的办法处理。如果埋导管时已灌砼未初凝且流动性还未减少,可以将砼表面的泥渣用吸泥泵吸出,然后重新下导管重新灌注砼,灌注时与导管进水第三种原因的处理办法类同
5少灌
少灌又称短桩,产生原因:灌注结束后,由于孔口坍方或下部顶上的泥浆比重过大,使得浆渣过稠,施工人员用测锤未测到砼表面,而误以为砼已灌注到桩顶设计高程,使得桩灌短所造成的事故。
预防办法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孔口护筒要埋设要严格按规范要求,以防止孔口坍方,且在钻孔过程中发现有孔口塌方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理。
2)桩成孔后,要及时清楚沉渣,使得沉渣厚度符合规范要求。
3)严格控制钻孔护壁的泥浆比重,使得泥浆比重控制在1.1~1.15之间,而且浇注砼前孔底500 m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小于1.25,含砂率≤8%,粘度≤28s。
处理办法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无地下水时,可将桩头挖出,人工凿除桩头浮浆及泥土,露出砼新槎,然后支模进行接桩;如为在地下水里,可将护筒接长埋至原灌砼面下50 cm,用泥浆泵浆泥浆抽干,清除渣物,然后浆桩头清理干净进行接桩。
6断桩
大都是以上各种问题引起的次生结果。此外,由于清孔不彻底,或灌注时间过长,首批混凝土已初凝,流动性降低,而续灌的混凝土冲破顶层而上升,因而也会在两层混凝土中夹有泥浆渣土,甚至全桩夹有泥浆渣土形成断桩。对于断桩问题的防治,主要是要做好上述问题的预防及治理。对于已发生的断桩,应会同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据以往的经验,如发生断桩可采用如下处理办法。
1)断桩后,如能提出钢筋笼,要迅速将其提出,然后用冲击钻重新钻孔,清孔后下钢筋笼,重新灌注砼。
2)如因堵管断桩,且已灌砼未初凝,在提出并清理导管后使用测锤测出已灌砼顶面位置,并准确计算漏斗及导管容积,将导管下到已灌砼顶面以上10 cm位置,加球胆。继续灌注砼,当漏斗内的砼充满导管的瞬间将导管压入已灌砼顶面以下,即完成湿接桩。
3)若因坍孔、导管无法拔出造成断桩等无法处理时,可会同设计单位结合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出补桩方案,在原桩两侧进行补桩。
4)如在桩身检测中发现断桩,此时桩已成型,可以会同有单位研究采用压浆补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详参见有关桩基补强资料。
7结束语
经过近些年桩基的施工经验,桩基施工要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制定好各种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加强责任管理,做到分工明确,施工人员要加强质量意识和业务技能,做好桩基施工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果断的进行处理,将质量事故发生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江正荣.建筑施工工程师手册(第二版)[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彭圣浩.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规划为纲,以法为绳,标本兼治、重点治本,严肃查处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努力营造法制化、规范化、公平竞争的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违反规划、违规开发、违规销售、无资质施工、哄抬房价等问题;根本扭转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彻底解决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明显提升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工作作风;显著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满意程度。
二、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投资立项方面
3、应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4、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5、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招标方案未核准、招标公告未的,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未按批准规模建设,擅自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的,限期责令改正,并依照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要求和《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招标公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用地审批方面
8、未经批准或不按程序取得建设用地的,包括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土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按非法占地处理,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收回土地,并处罚款。
9、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房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建设工程方面
10、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按规划批准擅自施工,未按规定交纳规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2、规避招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3、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5、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依据第七十四条,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仗地勒索、仗地承包、强买强卖、强行承揽施工任务、干扰破坏正常施工,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操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九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可降低单位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对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因临街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及以上公共场地的,应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缴纳占道费。未经批准,损害、侵占城区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临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围挡,工程停工时不及时整理场地并做必要的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埋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
20、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噪声污染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其它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款,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
21、建设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建设法规进行处理。
(四)房产开发方面
22、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资质开发或变相无资质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
23、建筑房屋面积少报多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房屋面积结构严重超标的,按照“国八条”的要求,由建设部门进行住房结构控制,由房管部门认可盖章,否则不予审查。
2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收取预售款的1%以下罚款,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吊销房产开发企业资质。
25、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搞集资建房的,按照建住房[*]196号文件规定,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6、商品房开发的建筑小区物业管理不达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达标,并由房管、建筑、消防、绿化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三、保障措施
27、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 管理制度
1.引言
1979年4月20日国家发出了《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这一条例,认为充分运用合同来治理基本建设以及必须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 。当天, 国家建委还了《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这些条例的充分为建筑合同制度的推行重新注入了活力。国务院于1983年8月8日还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勘察设计工作或建筑安装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了基本建设推行合同制的建议。自此以后,我国就全面推行合同建设制度。于1984年11月20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目的在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 以期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的目的。1987年2月10日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治理的暂行规定》这一条例,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了相应法规准则,成为我国较早的建筑市场准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此,我国开始建立了相对完整、较为系统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为建筑安装合同管理方面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1.制度发展成熟阶段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l8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0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1年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转包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以及竣工验收制度等, 确立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法律地位、责任以及义务,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获得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发展。为了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合同条款的格式,规范合同行为,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年为了招标文件编制活动、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国家发展和改革财政部、建设部、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监察部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些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及法标准文本,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提供了依据,大大地推进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除此之外,国家各部委为保障我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等工作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法律、和法规,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截至2008年6月,全国已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资质管理等部门规章32部,其中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10部,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21部,有关建筑节能的1部。大部分省市也都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2 .经济发达国家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借鉴
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对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法规;设置专门机构监督合同执行;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学会)编制标准合同条件几个方面。
2.1英国的建筑合同安装管理
在英国,私人工程由商业界和企业投资兴建,对于其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工程要求不是特别严格,只要其遵守建筑法规就行。相对而言,英国对公用事业项目和政府(统称公共项目)的管理比较严格,对公用事业项目和政府的界定主要包括: 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各部投资建设项目、高等院校等部门投资建设的项目、执行特定任务的机构如高等公路局以及各类发展商投资建设的公用项目。
2.2项目经营管理模式
在英国,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经常出现在一些小型的楼宇项目中,然而设计一建造模式的待遇却不同,呈现现出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因为工程设计能力以及业主项目管理知识是设计一建造模式的不足之处,所以就需要求助于总承包商,使其承担额外的项目管理职能。一般的做法是:业主需要在项目的初始阶段邀请一位甚至几位有能力的承包商,依据业主的设计大纲和个人要求,由愿意和自己委托的设计咨询公司去进行成本概算和初步设计。有些时候,业主会先委托私人的顾问工程师事前准备招标文件和设计大纲,那些中标的承包商就要负责这个项目的设计以及施工工程了。设计一建造模式完美的综合了建造和设计两个阶段的界面,可以完美实现及完成同步设计和施工,还有利于减少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更改,这个于减少工程日期、缩减工程的成本、明晓管理责任,有着非常大的优势。排除这些,承包商与咨询工程师为了获取某个项目工程会组成伙伴关系,这个在英国是非常常见的模式。假如是中小型的合同,咨询工程师一般就会派出驻地工程师,让他们用项目经理的身份对成本、质量以及进度进行管理;承包商一般是会让其地盘代表、地盘经理以及地盘总管组成项目部。
2.3合同条件的制定
在英国许多建筑行业是颇有影响的,其中有七个协会是由政府授权,至今为止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如:由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制订的建筑合同规章以及标准合同文件是全世界范围合同文件的母本。英国学会是负责执业资格,并根据协会章程管理会员。
2.4监管英国工程采购及议会负责立法
在议会授权的范围内任何公共主体必须进行活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分为“法规”、“法”、“标准”和“技术准则”几个层次,前三个相当于强制性,后一个相当于推荐性。英国在欧共体中作为成员国,招揽工程承包商需的协定在欧共体中必须符合,一定规模的公共项目一旦被超过就应当在欧盟官方媒体上的招标进行公开。实施公共项目的主体在英国高等法院中具有被监督,可以审查公共主体的活动。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公共主体不合理、不合法、承担信托责任、程序违规。
2.5行业自律
英国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不是要求非常严,但是信用制度是相当的发达,行业内的质量控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完全依赖于承包商的诚信意识。英国的行业协会层次复杂、分类繁多、十分快捷,为加强行业交流、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做出了不错的贡献。
3.结束语
近年来公共部门采用的“公共部门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合同款项”是2001年起拟写的(N2oo5年3月已是第3版)。新加坡固定产发展商协会(REDAS)也在同年的紧接着拟写了“设计和建设合同条款”。在拟写这些文件时, 已经有人使用一些特殊的设计和建设合同文本。在这种形式下,雇员通常会托付他人特别拟写一份合同或者采用一些非本土的格式合同和JCT于1981年起草的协议。
参考文献:
[1]王波, 冉晓霏.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研究.[J] 科技咨询导报,2007,18.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52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提高工程报建率,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9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二、将全文修改为: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