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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七)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以及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区(县)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缴入市、区(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缴程序
(一)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实施非税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中: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二)收缴程序
1、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2、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属地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3、市财政局将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定期缴入市级国库,并将远郊区(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从缴入市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或定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远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提取的比例或定额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103014601)科目划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一)计提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执行。
(二)计提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各区(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和应提取的金额。并于季度末当月的20日之前将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送市财政局;对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财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额转入下年度办理。
2、市与各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计提手续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103014601)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823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经二[20*]3070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条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中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部分目级收入科目和部分项级支出科目。
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具体调整情况请详见本办法的附件1。
为了准确反映我市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状况,本办法仅对调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确使用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删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了下列科目:
(一)设立了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
对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对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对03目“划拨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我市新设立95目“区县土地出让总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设立96目“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
我市新设立97目“区县划拨土地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划拨土地收入。
我市新设立98目“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对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了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设立了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七条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已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已经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04项“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保留了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设立了94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支出。
(九)我市新设立了95项“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设立了96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设立了97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设立了98项“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的支出。
(十三)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02项“土地开发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99项“其他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二)10款“安置补助”,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12款“拆迁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按照财综[20*]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以及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远郊区(县)下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提取计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报送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等上述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分别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各远郊区(县)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城八区当年1-3季度土地出让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按照返还城八区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区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城八区财政局据此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国土、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需求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
每年年度终了,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与市区(县)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时,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其中:
(一)用于本级支出时,在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二)市财政局用于城八区支出时,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
(三)市财政局用于远郊区县支出时,仍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拨付到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远郊区(县)使用时,也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并在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发之前已发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应补办预算指标下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七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对收回土地的地上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予适当补偿。对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原土地使用者仍需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该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未收回而转移给他人使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和转移后的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手续按《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止、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约定的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和,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书。
第十三条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后,受让人或承租人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筑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缴纳应缴纳税款;
(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联营、联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 非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作它用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收入、责令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责令补交有关费用的处理,并可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1、引进品种采取的技术路线
1.1武清区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聘请专家和2-3名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引种繁殖园,苗木栽植株行距、树形,制定枣园生产管理年历。
1.2确定种苗繁殖基地,繁殖办法和管理措施。
1.3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示范推广地块、面积。
2、主要技术推广示范内容和最终目标。
2.1技术推广内容
2.1.1引种繁殖园栽植密度分别是:3米×4米,2米×3米、1.5米×2米,树形分别采用疏散分层形、纺锤形和Y字形。
2.1.2科学选择种苗繁殖地块、繁殖办法和管理措施。
2.1.3科学选择推广种植地块、种植技术、管理办法。
2.1.4根据母本园物候期管理情况制定枣园管理年历。
2.2最终目标
2.2.1建立引种繁殖园
武清区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在北辰区双口镇堡上村共计引进胸径4cm以上苗木4500株,根据土壤条件、水源条件和管理条件,在三个地点建立引种繁殖园40亩。
①在陈咀镇渔坝口村正顺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种植20亩,栽植苗木1200株。
②在武清区森林生态公园管理所种植10亩,栽植苗木1100株。
③在天津市津农果树管理所种植10亩,栽植苗木2200株。
2.2.2建立幼苗繁殖基地(育苗地)
陈咀镇渔坝口村正顺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建立繁殖基地(育苗地)10亩,繁殖苗木42000株。
2.2.3推广示范种植
在北运河郊野公园推广种植500亩,栽植密度3米×3米,栽植苗木36000株。
3、配套栽培管理技术的研究
2014年春,武清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铺上村引进地径3厘米以上人参枣苗木4500株。根据地理位置、土壤、水源和管理等条件建引种繁殖园三处,种苗繁殖基地1处和推广示范地1处。
3.1引种繁殖园、育苗地的管理
3.1.1引种繁殖园位置特点
(1)陈咀镇渔坝口村正顺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位于北辰与武清交界处,土壤为沙壤土和壤土,多为沙化土地。栽培果树已有多年历史,人参枣引种繁殖园建立在此处,适宜以后推广种植。
(2)武清区森林生态公园管理所,位于大良镇与下伍旗镇交界处,土壤为沙壤土,此处多为沙化土地,人参枣引种繁殖园建立在此处,适宜以后推广种植,改良土壤。
(3)天津市津农果树管理所,多年从事果树新品种引进、繁育和推广工作。利用其在北运河郊野公园的新基地,进行示范种植,此处土壤,为黏壤土。人参枣引种繁殖园建立在此处,便于以后在北运河郊野公园大面积推广种植。
3.1.2繁殖基地的选择
繁殖基地选择在陈咀镇渔坝口村正顺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繁殖地块土壤为沙壤土,利于枣树苗木的繁殖和管理。
3.1.3推广种植地点的选择
推广种植地选择在北运河郊野公园,土壤为壤土和黏壤土。
3.1.4引种繁殖园、繁殖基地的栽植管理
(1)引种繁殖园
整地:整地是苗圃地土壤管理的主要措施,整地前施入基肥,深翻20―30厘米,整平。施入的肥料以农家肥为主,掺入适量磷肥。用量每亩3吨。无农家肥时施入磷酸二铵,每亩30―50千克。育苗地做成育苗畦,苗床宽度3米。整地的目的在于翻动表土层土壤,加深土层,熟化深层土壤,增加土壤孔隙度,促进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增加土壤的透水性,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增强土壤通气性,利于苗木根系呼吸、吸收养分和生长发育;利于促进土壤微生物的活动,加快土壤有机质分解,为苗木成活和生长提供更多的养分。
引种繁殖园和繁殖基地四面挖排水沟,排水沟长度为400米,确保旱能浇涝能排。
引种繁殖园苗木栽植穴为0.5米×0.5米×0.5米。
(2)繁殖基地
繁殖基地砧木苗栽植采取耕沟形式种植,沟深20厘米。
(3)栽植管理
土壤消毒:苗木栽植前对育苗地土壤采取药剂消毒方法进行土壤处理,防止地下害虫对苗根的损伤,从而影响苗根成活率。每亩撒施50~75kg硫酸亚铁,结合肥料一起翻入土中。地下害虫可用10%吡虫啉1500倍液拌炒香的麦麸撒施,进行诱杀。
栽植:①栽植时间:枣树苗木栽植不宜过早,最好在枣树即将发芽时(4月上旬)种植。②栽植时将引进的人参枣成品苗和育苗用的酸枣苗先用3%的高锰酸钾溶液进行喷根消毒。③将配置好的ABT2号生根粉溶液对苗木进行药剂处理,用100毫克/千克药液沾根处理。④栽植深度:栽植时成品苗和母本苗都要求不宜过深,略高于原土印。⑤地膜覆盖:将栽植完成的成品苗穴盘整理成内低外高的漏斗形,1米宽的畦,上覆厚度0.008mm黑地膜,浇透水。⑥育苗地:母本苗栽植完成后平茬,浇透水。
3.1.5种植模式、栽植密度和树形的选择
(1)陈咀镇渔坝口村正顺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引种繁殖园,前两年行间间作花生,苗木栽植株行距为3米×4米。树形采用疏散分层形。
(2)武清区森林生态公园管理所引种繁殖园,前两年采取行间间作大豆,苗木栽植株行距为2米×3米、树形采用纺锤形。
(3)天津市津农果树管理所,栽植株行距1.5米×2米,树形采用Y字形。
(4)陈咀镇渔坝口村正顺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繁殖基地,栽植砧木(酸枣苗)10亩,株行距0.2米×0.8米。
3.1.6苗木规格的选择
引种繁殖园栽植的苗木全部采用地径3厘米以上苗木;嫁接砧木(酸枣树)采用地径0.8厘米以上苗木。
3.1.7引种繁殖园对照
序号 地点 土壤 情况 水源 成熟期 口味
1 正顺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沙壤土 地上水 8月初 皮比较薄,比较酥脆,甜度较高
2 武清区森林生态公园管理所 沙土 地下水 8月初 皮比较薄,酥脆一般,甜度一般
3 天津市津农果树管理所 黏壤土 地上水 8月初 皮比较厚,硬度大,甜度小
3.1.8苗木繁育技术
(1)贴芽接繁育技术
种条采集:在引种繁殖园内选用1年生的生长健壮、含水量高、营养含量高枝条,种条采集后将下部浸泡在清水中。
嫁接:在9月上旬,选择砧木地径在1厘米以上的苗木进行贴芽嫁接。
(2)劈接繁育技术
种条采集:在3月中下旬,母本园内选用1年生的生长健壮、含水量高、营养含量高枝条,种条采集后将下部浸泡在清水中24小时后阴凉处沙藏。
接穗制作:在嫁接前一天取出种条,剪成长10厘米左右的接穗进行蘸蜡保存。
嫁接:在4月上、中旬枣树母本刚刚发芽时,选择母本地径在1厘米以上的苗木进行嫁接。
(3)苗期管理
①剪砧:贴芽接的苗木,在第二年春天3月下旬,在接口上1厘米处剪去砧木,并解绑。②贴芽接苗木:当苗开始发芽时及时进行抹芽,即抹除砧木发的芽,保留嫁接芽。劈接苗木保留一个嫁接壮芽。嫁接苗木当年成活率在80%。③5月下旬追第一次肥,每亩施尿素15―20千克;6月中下旬苗木速生期第二次追肥,每亩施尿素15千克,复合肥15千克。进入9月份,施肥、浇水要加以控制,待入冬前浇封冻水。
3.2推广示范地栽植管理
推广示范的苗木均为地径2厘米以上,1-2年生,根系完整、无病虫害优质苗木。
苗木栽植时为提高苗木的成活率,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修剪:修剪就是减掉苗木部分木质化程度低的顶梢,下部侧枝全部剪掉,上面3个强壮侧枝短截保留8-10厘米。
修根:剪去伤根、长根,防止苗木在栽植后根部感染病害或窝根,以利于苗木成活。
浸泡:苗木在栽植前,先将苗木苗根部在清水中浸泡12―24小时,补充苗木在运输中损失的水分。
【关键词】住宅小区;景观绿化;项目管理
景观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手段,使工程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投资等方面得到最佳控制。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事实现象,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制定出相应的妥善措施,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本文就景观绿化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以下改善对策: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景观绿化管理模式
1、从自身抓起,做好建设单位的管理规范
在景观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管理的是否规范,是整个工程取得成败的关键。因此,对于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正视管理者身份,不断提高管理者文化素质修养。同时,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要有明确的思路,思想方面要做到统一。
(2)制定一套有据可依的管理规章制度。施工单位在管理过程中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如奖惩制度,并要切实落实,使管理者有章可循,促进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建立各级考核制度,充分激发各级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给管理者一个创造发挥的空间。
2、发挥设计者的潜力,强化现场服务和操作流程
作为一名景观绿化工程的设计者,在设计的时候要结合实际考虑设计是否具有新意、景观绿化配置是否合理,因为设计者对图纸设计的优与劣是工程成败的关键。因此,设计者在设计图纸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设计者,要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潜力,集思广益,做好沟通工作,使自己的设计具备一定的主体和构思,运用合理的方式在施工中得以体现。
(2)设计者要跟踪现场施工,使责任到位,不能局限于图纸,真正做到“化蓝图为现实”。
(3)对于图纸会审工作一定要落实到位,事先掌握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避免或者减少不必要的施工返工。
(4)为了使投资控制在预先确定的范围内,对于设计的变更一定要做到有据可依,并确定具体的操作流程。5)积极参与施工质量检查工作。通过和现场施工人员的沟通,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并及时记录存在的不足之处,利于日后的改进。
3、加强监理的选择和管理,提高监理积极性
监理单位在整个工程的建设管理中起到衔接作用,监理单位工作是否做到位,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正常实施,如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等,因此在监理的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控制总监和现场监理的到位率、总监到位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使管理质量在监理人员数目上得以保证。
(2)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监理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要进行定期的考核检查,及时发现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予以纠正,使监理人员在一个有章可循的环境下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以后选择监理的依据。
3)将监理纳入立功竞赛的考核范围通过竞赛的形式,增加监理的竞争意识,促进监理队伍的健康发展.
4、提高施工单位素质,规范施工单位行为
(1)在施工单位中要有质量第一的观念,并把这种认识体现在工程管理中。
①开展培训工作。因为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特别是管理高层方面层次差异比较明显,因此,必须要通过培训的方式使整个参建人员的素质得以提高,有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② 明确施工计划和要求。施工单位要通过交底、例会、现场会、观摩会等形式,来确定建设单位的要求和计划,跟上建设单位的节奏,作到步令统一。③制定考核细则和办法。通过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考核,使施工单位对设备、土壤管理、水分管理、肥料管理中耕除草、修剪工作、植保工作、防台防汛、成活率、景观效果、文明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做出科学规范的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④制定奖惩制度。将施工单位考核结果和工程款联系起来,优者奖,劣者罚,使施工单位有竞争压力,从而达到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有积极主动性的目的。
(2)注重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从源头控制问题的发生
①严格控制建筑材料的进场,对于达不到设计要求质量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进场。②建立土方监督员制度,通过对土壤和地形合理的改良和处理,使土方质量得以保证。③从苗源地到栽培现场要严格把关,确保苗木质量。④拟订苗木种植及相关技术措施,使苗木在采购、运输、种植、养护、绑扎等方面做到规范运作,达到种植后景观的可赏性。⑤制定养护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认清养护的重要性,以确保苗木后期养护工作的有效性。⑥做好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工作,将病虫害发生控制在早期,避免大规模病虫害带来的损失。
二、围绕创新,提升景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水平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创新才能给事物的发展注入新的生命力。同样,作为景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也许要不断注入内涵,才能使其管理模式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在提升景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水平时要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创新:
1、设计创新
设计的优与劣关系着整个工程建设的成败,因此,要在设计上下工夫。设计是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之一, 设计方案需通过设计方、建设方以及专家和领导的修改和论证后方可确立, 待方案主题确立后, 施工图的设计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 因地制宜地落实设计意图, 使设计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管理创新
(1)管理思路的创新。大量实践证明一成不变管理模式在当今是行不通的.因此,对于思路的创新方面要不断的通过实践总结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才能把创新的思路给打开。
(2)管理方式的创新。由被动到主动、由简单到规范、由松散到科学. 使管理的方式更具适应性。
(3)管理手段的创新。如信息化的运用,在互联网上可随时随地查阅和处理文件、信息和指令,使管理者的事务轻松化。
3、技术创新
建设施工单位运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新手段来改善施工过程中的工艺,使得苗木成活率和景观效果达到理想状态。
三、结语
如何搞好住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项目管理是我们当今面临的任务和目标,它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施工工艺,不断的去总结经验和方法,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段云,唐乃林.施工项目目标成本及其管理[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1(1):39-40.
[2]王焘.浅议城市绿化管理趋向[J].中国园林,2002(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