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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采性
根据“最佳可得信息”证据规则,如果信息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反倾销调查机关将有权以可获得的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定,包括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申请中包含的事实。该规则要求应诉企业提供的信息必须首先具有可采性,才能被反倾销调查机关采信,作为证据用来进行倾销的认定和倾销幅度的计算。这是针对会计证据使用者而言的关键属性。不管你的信息如何,若不被采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将没有任何的使用价值,可采性是会计信息之所以成为会计证据的前提条件。
二、可比性
根据倾销的概念,倾销的认定以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就在于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两者之间的比较,反倾销的会计举证就是要真实、可靠地提供有关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可比信息。可比性并不是传统会计信息首要的质量特征,但是却构成了反倾销法的核心理念。可比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产品的可比性要求
众所周知,同类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是否该对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关键。如果进口商品与进口国的产品不具有可比性,那就意味着无论进口国的产品是否受到损害,与进口产品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也就谈不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2002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完全袖珍(塑料外壳)打火机的反倾销案中,由于海关税则号对塑料外壳和金属外壳未加以区别,致使金属外壳打火机也牵涉进来。温州出口欧盟的打火机与BIC等公司生产的打火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金属可充气打火机,而后者是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两者在材料、工艺、结构、档次和价位大相径庭,中方根本不存在对欧洲打火机造成行业损害的情形。同类产品的硬性要求使温州金属打火机避免了反倾销调查,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二)价格的可比性要求
GATT1994第2.4条规定:“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较。此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且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在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因此,价格可比性构成了反倾销会计证据的主要质量特征。2004年美国对华暖水虾反倾销案中,暖水虾价格的可比性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使用替代价格的条件,同期性、代表性、可比性等因素是选择替代国的重要考虑因素。美国商务部使用了印度Apex食品有限公司在2002年5月~2003年5月的财务报表上的原料价格数据作为替代价格,而该价格与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不存在任何的可比性。应诉企业运用可比性原则进行了积极的抗辩,最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官认为美国商务部拒绝采用中方提供的替代国价格是不妥当的。法官给美国商务部90天时间重新做出裁决,至此中国企业在该案中获得胜诉。
三、可靠性
所谓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表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可靠性是传统信息质量特征的主要特征之一,在反倾销背景下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表现为“可靠的证据”,主要体现在:
(一)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应真实、可靠并且完整
反倾销法对当事人的会计证据提出了相当严格的要求。应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提交的文件签名,以示负责。在填写调查问卷时,不仅答卷的内容之间必须保持一致,答卷和原始资料之间、原始资料和财务报告之间、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之间都必须保持相同及逻辑上的一致性。任何微小的错误都可能影响到会计证据的可靠性。所以企业提交的财务数据应该保持一致和连贯,注意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同时,要做到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根据反倾销的特定要求,在原有财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而不是说单纯为了反倾销而重新做账,否则会严重影响会计证据的可采性,而被适用“最佳可得信息”。
(二)所采用的会计方法能够可靠地反映成本
GATT1994第2条规定:“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主管机关应考虑关于成本适当分摊的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包括出口商或生产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只要此类分摊方法是出口商或生产者一贯延续使用的,特别是关于确定资本支出和其他开发成本的适当摊销和折旧期限及备抵的证据。除非根据本项已在成本分摊中得以反映,否则应对那些有利于将来和/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支出或在调查期间支出受投产影响的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使会计证据具有可靠性,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 会计记录符合出口国公认的会计准则;
2. 会计记录合理地反映产品的完全成本。
任何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都将不予认同,无论该处理结果是否严重影响事实的准确性。例如,在1999年欧盟对进口钢铁反倾销案中,我国有一家企业错误地对一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虽然这个错误只占该企业整个销售成本的0.004%,完全不可能因为这个错误而影响到整个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是,欧盟调查官员还是以此为由,否定了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该案例足可见会计证据的可靠性要求。
四、相关性
在反倾销实践中,相关性即要求会计证据与调查中的待证事实相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与特定产品有关
“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因为如果允许申诉方将调查产品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对国外出口商造成歧视,加大贸易保护的程度。应诉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围绕“同类产品”展开。所以,企业在提供会计资料的时候,要按照海关税则号严格区分涉诉产品和非涉诉产品,所涉及的制造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等成本项目都要对象化到特定的产品,对于共同的费用要采用合理的分摊方法加以分摊,以正确核算涉诉产品的真实成本。
(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与特定期间相关
所谓相关是指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反映应诉方在被控诉为“倾销”期间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与“损害”有因果联系。反倾销调查机关要求会计信息所反映的时期要与反倾销的发生时期一致。
在低于生产成本销售的情况下,“期间”更具有重要意义。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一般以调查期内的数据为依据,但是由于产品的“生命周期”通常大于“合理期间”,因此在评价调查期内的价格时应考虑到未来的预期销售和成本,因为逐渐下降的边际成本使得即使以现行的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也可以收回成本,这也为应诉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抗辩点。
五、及时性
及时性在反倾销中被赋予了更加具体的内涵。一旦立案,企业应该果断应诉,并快速作出反应,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前提。
从美国的反倾销程序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立案后的25天内召开听证会,应诉企业必须在这之前提供以下材料:公司前一年对美国出口涉诉产品的数量、金额、批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公司组织机构图,董事会、股东大会名单及决议样本;公司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口销售账目复印件。
在反倾销立案后的45天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便将对是否构成“损害”的问题作出初裁。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听不到来自应诉方的抗辩意见,只有申诉方的一面之辞,那么,就有可能裁定为百分之百的“有损害”。如果我们能快速反应,并能准时参加初裁听证会,有可能案子将以无损害结束。即使不能结束,对案件下一步发展也是有利的。后45天,美国商务部会发出一份调查问卷,大约100页左右,要求一个月内递交答案。
再从欧盟反倾销实践看,时间更是紧迫,从立案到填答调查问卷只有40天时间。调查问卷厚厚一本,全部是英文,工作量相当大,在这段时间内需要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否则来不及完成。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欧盟委员会递交所有文件和问卷,那么,欧盟将视为不合作,从而拒绝受理,所以不能有一点拖延。
六、一致性
反倾销调查中的一致性主要是指应诉企业选择的会计方法在前后期之间,尤其是调查期之前和调查期之间应保持一致,这是为了保证产品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比较基础的一致性。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
中图分类号:F60 文献标识码:A
1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1.1 可靠性。会计信息所反映出来的数据一定要是企业中真实发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的运转状况,通过科学合理的统计方法将信心真实的呈现出来。
1.2 相关性。会计信息所传达的内容要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相符,将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清晰的展现出来,使信息使用者能够获取到自己想要的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1.3 可理解性。对于会计信息的展现形式要符合信息需求者的接受水平,所提供的信息形式必须能够让人看懂,能够理解信息的内容。
1.4 可比性。会计信息所呈现出来的内容要有一定的价值性,也就是说,将企业中前后会计信息进行对比,并且还要对同行业中其他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然后做出比较,利于企业的发展。
1.5 及时性。会计信息应该及时的将企业的经营运转状况向信息使用者传达,在第一时间将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公开,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运转状况有清晰的了解。会计工作者还要对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进行预测,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了解到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判断。
2 新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对于会计信息要有全面的完善的管理,能够实现信息的共享,这样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在制定企业会计信息时,要保证报账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能够清晰全面的反应出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信息的制定能够让信息使用者从中获取到丰富的有用的信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通过会计信息的建立,可以对企业的经济状况有清晰的了解,将企业的财务信息充分的展现出来,企业的领导者通过对会计信息的了解,可以对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有详细的了解,发现企业中每个部门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并且通过对财务状况的了解可以预测到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对企业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决策判断,为企业的发展指引正确的方向。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了解,可以看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否具有发展前景。融资人或者债权人通过财务报表可以对企业的运行状况有所了解,从而决定对企业的融资以及资金拆解计划,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能力。
企业的财务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通过和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可以及时的发现在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便于企业领导者的经营管理,可以实现统筹管理,及时的将影响到企业发展的因素消除掉。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会计信息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更加有利。
3 新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权责发生制”
在以前的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是作为会计工作的基础来进行定位的,在会计原则中也是应用的一般原则对其进行的规范。但是在实行了新的会计准则以后,就将权责发生制列入了总则之中,理由是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准则的全程中都有所存在,在财会工作中属于基础性的问题,有着较高的层次,并且统驭方面的作用比较强。
4 新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历史成本”
在《现行准则》中,“历史成本”是在“会计计量属性”中加以阐述的,而不属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范畴,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再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构成要素,追根溯源则在于资产要素的重新定义,新资产定义的要义在于资产要素的计量是面向未来看问题,既不强调回顾历史也不强调着眼现在。
5 新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配比原则”
在“配比原则”的统驭之下,会计实务中,首先是确认“营业收入”的金额,其次按照直接配比原则来确认“营业成本”的金额,再次是按照期间配比原则来确认三项期间费用的金额。基于“资产负债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将“公允价值”纳入了“会计计量属性”之中,与之相关联,新的利润表中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入“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的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持有利得或损失,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依据的并非是“配比原则”。
6 新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与“配比原则”相类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也“难寻踪迹”,这又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资本性支出”的要义在于:资本性支出被资产化后,在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应以“系统而合理”的方式加以费用化。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和资产要素的新定义,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许后续计量过程中对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就使得被资本化的各项长期资产在其费用化过程中难以维系其系统性及合理性。
7 新准则下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与“实质重于形式”
在《老准则》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可比性”和“一致性”是平行存在的两项原则,其中前者强调的是不同企业发生相同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会计政策的横向可比性;后者强调的是同一企业所发生的相同交易或事项在不同时期所采用会计政策的纵向可比性。而在《现行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中既包括横向可比性也包括纵向可比性,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由此不难看出,《现行准则》中的“可比性”实质上是将《老准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进行了有机合并,此举更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理解与把握,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获取有用的决策信息。
结语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企业中的会计工作显得愈发的重要,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准确、可靠的传达给信息使用者。在会计信息制定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因素会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那么就要控制好这些因素,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有了新的要求,那么就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对会计信息质量做出新的标准要求,以满足企业的经营发展。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下简称“概念框架”)“是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Paton和Littleton,1966)。一些主要国家的概念框架均以理论性文件而非会计准则存在。考虑到现时的实际情况,葛家澍教授(2005)提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建设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修改、充实现行基本准则;第二步,等到时机成熟,基本准则可以转化为更符合国际惯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一设想,并非保守,而是实事求是”。另一方面,我国准则制定机构正在考虑《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基本准则》)的修订,并将其定位调整为规范具体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上述思路与做法可以归纳为我国概念框架建设“理论共识-基本准则-概念框架”这一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
显然,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既有会计环境的诉求,也有现实的客观需要。
但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与其表现形式具有天然的联系,若以基本准则来展现概念框架的阶段性设计,可能导致其实质和形式的内在冲突。本文的主旨是分析这种冲突形成的根源及其影响,并在关注现实国情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缓解对策。
一、冲突的由来及其根源
1.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
直到今天,著名会计学家:Paton和Littleton在其经典名著《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提出的“会计理论的框架应当成为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的观点不仅得到了理论界的高度认可,也得到各国以及国际准则制定机构的积极认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0年发表的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2)指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目标和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连贯的理论体系。这些目标和基本概念导致前后一贯的准则。通过制定财务会计和报告的结构与方向,促进公正的财务会计信息和有关信息的提供,以便有助于协助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的有效运行。该框架将能为公众利益服务。
确定目标和识别基本概念并不是为了直接解决财务会计和报告中的各项,而是要求目标指出方向,用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
自FASB发表SFAC No.2之后,理论界关于概念框架本质的认识还形成了一些新的观点,包括“宪法”和“章程”观点:“法”和“理性编纂”观点:“结构化的理论”观点;观点:“自圆其说的文件”观点等。总体而言,概念框架是一种具有指南作用的共识性的会计理论(孙铮,朱国泓,2004)或实用性理论(葛家澍,2005)的观点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可。因此,最符合其本质的表现形式只能是会计理论和共同的会计理念。
2.概念框架的适用形式及其国际实践支持
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要求有其适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理论,概念框架除了深入、系统地揭示事物本身的内在性外,还需要相应的表现形式来加强其理论效果,这些表现形式包括理论的推理、结构图形的巧妙运用、类比与比喻的措辞选择等。从其载体来看,IASC、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尽管将其归集于国际会计准则或各自的权威手册中,但都强调了概念框架的非准则性质。
3.概念框架理论本质与会计法规形式的冲突
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的第一次转换实际上是通过基本准则吸纳概念框架的部分内容,力图实现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对概念框架而言,它经历了一种形式上的转换,即不再是理论性的权威文件,而是内化于我国基本准则的会计法规。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条文化的,重结果,只规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一般不讲究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推理,更不可能采用符合人们认知规律的层次结构图。为保证法规的严肃性,一般不会采用通俗易懂的比喻、类比措辞等。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与会计法规的条文形式之间难免存在冲突。其结果是,一个缺乏内在逻辑的条文很难成为使用者的共识,不利于准则制定过程中的有关主体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更好地制定或修改准则,也不利于会计人员更好地做出职业判断。
另一方面,第二次转换若以基本准则为出发点的话,更有可能偏离概念框架理论本质所需要的表现形式,最终影响概念框架实际作用的充分发挥。
4.冲突的主要根源
概念框架形式转换过程产生的冲突根源可以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进行挖掘。从供给方面来看:(1)概念框架权威文件的推出首先需要有系统、成熟并得到公认、能形成共识的概念框架理论。截止,既反映我国具体国情,又体现其内在规律性的会计理论体系并未形成。(2)会计理论、规范制定的政府导向比较明显,会计理论研究独立性较低,加上概念框架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概念框架的推出面临众多困难。(3)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通常会促使准则制定机构偏向于以《会计准则》这一法规形式表述国外对应的理论性文件。(4)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思维与语言体系,学科之间的沟通通常会制约法律法规的出台,概念框架必然面临法律的程序困难以及准则制定机关和法制部门的沟通问题(葛家澍,2005)。
另一方面,现实对概念框架的形式转换提出了需求:(1)我国1992年出台的《基本准则》经过实践检验,在对具体问题的指导上,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化又要求《基本准则》与时俱进,以更好地满足各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概念框架在现时部分地进入会计法规已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基础。(2)人们很难挣脱的路径依赖习惯使我国概念框架要在“只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会计环境下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并起到指导人们实践的作用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所以采取《基本准则》这一法规形式是比较合适的权宜之策。
现阶段我国的概念框架建设必须进行相应的形式转换,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与会计法规的表现形式之间的冲突由此形成,并在当前这一特定阶段内无法回避。
二、冲突的可能影响及其经济后果
1.表现形式制约其实质作用的发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第二条“本准则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是本次《基本准则》修订中最大的变化和亮点所在,它界定了《基本准则》所追求的目标类似于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但《基本准则》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原因是,作为会计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基本准则》存在众多局限性,比如法规的强制性、封闭性,法律条文为迎合法律的表述形式可能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以及它与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协调的现实要求都可能影响作为会计理论共识的概念框架的开放性与独立性,此外法规所要求的结论性文字表述,以及比喻、类比措辞的极少使用都可能影响准则制定者、参与者及具体人士对它的理解,和它的被接纳程度。
2.理论准备不足影响其权威性和可接受性
会计法规的表现形式影响《基本准则》实质作用的展开,实际上有一个暗含的假设,即我们的概念框架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高度共识,并成为指导人们准则制定、职业判断的共同理念。在概念框架理论尚未形成共识时,通过基本准则这种形式加以转换,以实现“实质重于形式”的目的,会面临更多难题。对于《基本准则》而言,在概念框架理论尚未达成共识时仓促修订《基本准则》很可能影响《基本准则》的权威性及其被接受程度,并进一步影响其所追求的实质性目标。尤其是当第一阶段转化后,若理论界和准则制定机构放松概念框架理论研究,《基本准则》的适时修订及其权威性保障就可能面临重大的危机。
3.形式转换降低效果
国外概念框架权威文件所蕴含的理性精神及其对认知规律的强调通过人们对相关共识的认可而对其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影响之深远往往是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它的影响范围之大,受众对象之多,也可能是已有会计规范无法比拟的。它的构建与合理表述还使它具有非常典型的、深远的教育含义。这种教育含义不仅仅体现在学校正规教育、会计职业教育,而且还体现在那些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人群的自由阅读中(孙铮,朱国泓,2004)。一旦让概念框架的某些内容进入《基本准则》,由于上述表现形式的约束,必然导致其教育效果的降低。
4.路径依赖造成概念框架出台的拖延乃至偃旗息鼓
国内理论界及准则制定机构试图将概念框架的某些内容内化到《基本准则》的修订稿之中,是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判断和认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只有法律法规才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很显然,上述思维更多地认同了路径依赖对规则制定的影响。如果不能对此进行系统思考,这一权宜决策可能会加重这种路径依赖——人们更多地关注《基本准则》具体条文本身,而忽视整个《基本准则》所依托的概念框架理论及其背后的会计理念。可能的结果是,概念框架理论研究被延缓乃至偃旗息鼓。路径依赖的增强很可能造成未来概念框架权威文件出台的久拖不决。
5.权宜决策影响会计国际化的方向与节奏
作为一种建立在经济理论逻辑基础之上的实用性会计理论,在不同国家之间仍然具有典型的相同相通性。尽管各国的会计环境存在差异,并有可能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强调重点的差异,但它们之间的差异与会计实务的差异相比,终究是比较小的。所以,概念框架有助于一国会计国际化方向与节奏的整体把握。作为一种权宜决策,将概念框架的部分内容置于《基本准则》之中,由于法规自身的形式要求,以及上述的路径依赖,有可能影响我国会计国际化的方向与节奏。
6.可能的经济后果
尽管概念框架的形式转换(《基本准则》)并不像具体准则的经济后果那样直接和具体,但它对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评估及修改以及为人们提供相关的背景共识使得它在经济后果方面具有极强的杠杆特征。其经济后果可以从直接经济后果和间接经济后果两方面加以分析。就前者而言,上述形式转换所产生的冲突将增加《基本准则》的修订成本,包括人们与应用《基本准则》的成本、具体准则的制定及修订成本、为达成具体准则的讨价还价成本等。至于后者,则是因具体准则试错和频繁修订所导致的一系列经济资源的不当配置及其财富的漏损造成的。
三、冲突的缓解:《基本准则》修订的若干基点及其两难的排解
1.修订《基本准则》的若干基点
在概念框架尚未取得广泛共识前,为《基本准则》修订设置合理的基点尤为必要。
第一,关于《基本准则》的定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基本准则》的作用定位在“规范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规范时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于会计信息不仅包括信息的生产,更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及时的传递。
上述定位应修改为“……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信息的列报与披露”。
第二,关于会计信息的总体质量目标。我国主义市场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这要求我国会计信息的总体质量目标是“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应坚持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兼顾的观点。
第三,关于《基本准则》的模块设定。现行《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和“附则”共十章。若将概念框架的有关内化到《基本准则》中,上述模块结构必须加以调整。为更好地体现概念框架的实质,建议国外概念框架的体例:首先强调《基本准则》的重新定位;其次列明会计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再次就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做出规定;随后分别对六大会计要求加以简单的定义,并就其确认与计量提供简明标准;最后就会计信息的列报与披露做出相应的规定。
2.《基本准则》修订的两难及其排解: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为例与现有的《基本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专列了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应该说,这种安排更好地体现了概念框架的精神实质,有助于实现其目标定位。
但是,会计法规的形式要求与基本准则所追求的实质性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再加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共识,使得《基本准则》修订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修改同样面临着两难困境,必须及时排解。
(1)“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合与分”。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仍然沿袭了现有《基本准则》中“原则”与“质量要求”不分的体例。但二者混为一谈,必然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充分理解。所以,建议将“权责发生制原则”、“成本原则”、“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四大基本原则放到“总则”会计假设之后,更加突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会计信息质量的“多与寡”。现行《基本准则》谈到了“如实反映”、“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可理解性”、“谨慎性”、“完整性”、“重要性”等质量要求。征求意见稿在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和“反映受托责任”的基础上提到了“如实反映”、“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相关性”、“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可比性”、“充分披露”、“及时性”、“可理解性”、“重要性”等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现了“大扩容”。按照法规表述,这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只能采用罗列式表述,而不太可能采用国外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层次结构图。其结果是,不便于阅读者理解这些质量要求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为什么是这么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不是更多或更少?哪些质量要求是主要的质量要求?哪些质量要求是主要质量要求的构成要素?可见实质与形式之间存在着两难问题是不言而喻的。要排解这一两难,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首先确定哪些质量要求是主要质量要求,哪些是主要质量要求的子要求。建议借鉴英国ASB(1999)的最新成果,将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与可理解性作为最主要的四种质量要求,然后分别就它们的子要求加以规定。
(3)会计信息质量的成本约束与重要性权衡。现行《基本准则》和征求意见稿都提到了重要性,但为什么要提重要性,并没有相应的解释。实际上,之所以会计信息的生产要有重要性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的生产存在成本与效益的平衡约束。就会计法规而言,它不太可能讲述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约束条件。另一方面,它也不会解释为什么会计信息要讲重要性。要解决这一两难问题,《基本准则》必须在揭示会计信息局限性的基础上展开重要性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情形。
(4)各质量要求之间如何进行权衡?通常而言,会计法规只可能罗列各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不可能讲述各质量要求之间的权衡问题。然而,在准则制定和评估以及职业判断过程中,各质量要求之间的权衡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准则或者职业判断的优劣。要排解这一两难问题,理论界和准则制定机构首先要在质量要求之间的权衡上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加以适当的表述。
四、冲突的缓解:配套支撑系统的建构
要使《基本准则》部分地起到概念框架的作用,除了《基本准则》按概念框架的实质修订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支撑系统。
1.舆论的引导
尽管概念框架的地位和作用早已为国外的实践所证实,但理论界仍有部分人士在概念框架的认识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因而有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会计类报纸、期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目的是不仅要让会计界知道概念框架的积极作用,更要让社会各界关心会计的人士知道概念框架的本质、作用及其基本构成等。
2.理论准备与应循程序
我国设定的概念框架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选择的根本瓶颈在于概念框架理论研究的不足。为此,理论界要加大研究力度,积极寻求符合我国会计环境的概念框架。准则制定部门应积极推动相关理论研究的公开讨论,在逐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备忘录,有序推进概念框架的理论研究,为形成共同的会计理念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将上述研究成果加以集中整合,形成的概念框架草案。随后组织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业内人士就草案展开深入交流与对话,形成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稿。最后,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符合中国会计环境的概念框架。
3.方式的创新
《基本准则》是会计法规。除了这种表现形式外,准则制定部门和会计学术界仍有较大的伸展空间和多种具体表现形式来缓解概念框架形式转换所带来的内在冲突。比如,在《基本准则》(修订稿)时,拟订发行相应的“指南”和“基本准则讲解”,为每一个对会计特别是对基本准则感兴趣的人士讲述《基本准则》背后所隐含的会计理念。其二,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印刷“基本准则修订的背景、重点及其理论说明”单行本,让会计职业界人士理解《基本准则》的实质性目标,促进《基本准则》实质性目标的真正实现。
4.的深化
要缓解我国概念框架形式转换所带来的冲突,必须通过会计教育加以弥补。从教育的具体形式来看,无论学历教育还是职业化的继续教育都需要加入概念框架方面的理论教育,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关于中国概念框架的教育内容。在中国概念框架还不成熟之时,可以采取上述创新所形成的具体载体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会计教育的对象是多元的,它针对的应是关心会计、与会计有着切身利益关系的所有人士。
5.修订的动态化
由于概念框架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基本准则》的修订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更好地发挥其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基本准则》必须随着概念框架理论研究的和会计共识的渐次形成进行积极的修订。如果概念框架理论研究取得全面突破,那么出台概念框架理论性权威文件就应该是—个正确而重要的战略决策。
五、结论与建议
首先,在当前环境下通过《基本准则》吸纳概念框架的内容与基本精神,实现“会计理论一基本准则”的第一阶段形式转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现阶段《基本准则》对概念框架实质性作用的追求与其法规形式之间的冲突无法回避。在当前概念框架形式转换的过程中,概念框架理论研究不仅不能松懈,反而应该加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框架理论研究-概念框架”的成功转换。
第三,《基本准则》要实现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在修订过程中应设定合理的基点,并按照“基本共识先行进入基本准则,更多共识陆续进入基本准则”的原则进行动态化的修订。
第四,要缓解上述冲突,有必要建立起包括舆论引导、理论准备、方式创新、教育深化与动态优化在内的配套支撑系统。
最后,《基本准则》不能取代概念框架,更不能取代对概念框架的理论研究。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尽早推进适合我国具体环境的概念框架理论性文件的出台是我国未来会计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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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ASB. The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Z]. 1980.
(一)事业单位会计定位
研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首先要明确事业单位会计的归属问题,即继续属于我国预算会计的一部分,还是归并于企业会计,或者是自成独立的体系。
关于事业单位会计的归属,目前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1.事业单位会计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与行政单位会计一起合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2.事业单位会计不应再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而应与企业会计一起合称“企事业单位会计”。
3.事业单位会计既不应属于预算会计体系,也不应属于企业会计体系,而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
4.根据资金来源性质的不同,区别对待:公立且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可以并入预算会计体系,而对于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会计体系可并入企业会计体系。
讨论事业单位会计的归属,首先应该对事业单位会计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的认识。过去事业单位的范围较广,而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对于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并入行政单位,自然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而具有经营性质且适宜向市场放开的事业单位将并入企业的序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余的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主要由国家财政供应资金,以社会效益为目的,这些单位就应该按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综上所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依然和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家财政资金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属于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因此事业单位会计应该依然属于预算会计的一部分,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二)财务报告主体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主体,是界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范围的关键因素,是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是组织会计核算的首要前提。财务报告主体具有独立性、实体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我国的事业单位均是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主体就是改革后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会计框架体系
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采取准则加制度的模式,在制度层面又包括通用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通用会计制度和各行业制度并存的原因,首先是因为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业务有着各自的特殊性,同时在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中有的行业要求采用收付实现制,有的行业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但通用制度和行业制度之间不仅存在着大量的重复信息,还存在一些原则上的差异,造成了事业单位之间会计信息不可比、不真实,这既不利于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作出合理评价,更不利于新形势下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而会计准则的存在使不同行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有了共同遵循的标准,这就为取消行业会计制度提供了前提。有了会计准则,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经营成果就有了一个共同的核算基础,便于检查分析和相互对比,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因此,根据我国会计标准改革的总体原则,借鉴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应当制定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取消行业制度。这样既能从原则上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概念基础,又能为事业单位提供具体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其使用说明,增加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实务操作。
二、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将“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将会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界定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概念更加明确,更符合国际惯例。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是对会计工作及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是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规范。
讨论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首先要明确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会计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决定了提供会计信息的类型和质量。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会计信息需求者应该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投资人、债权人、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需求者。就这些信息需求者来说,既包括了受托责任观中的委托者,又包括了决策有用观中的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因此他们除了需要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信息之外,同样需要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既应该满足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相关要求,如真实性、可靠性,也应满足决策有用相关的要求,如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及时性等。
(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归纳起来,应包括真实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包括一贯性和统一性两方面)、及时性等内容。真实可靠性是指事业单位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是对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如果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可靠性,那就失去了它的根本意义。相关性是指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够对决策有用,那么自然要求这种信息与该决策相关。明晰性也叫可理解性,它要求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清晰,便于理解。可比性是指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横向纵向均可比,包括不同事业单位之间和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会计信息口径应当一致,相互可比。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要讲求时效,要求会计处理及时进行,以便会计信息及时利用。
(二)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除了上述5条基本要求之外,事业单位会计还应当遵守“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
[关键词] 会计准则 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