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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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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第1篇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行为学分析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六章也同时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可见,《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推上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地位,这是新《会计法》的重大改进之一。会计责任主体的确定对规范会计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会计法》所规范的责任主体不能对会计行为负责,或者对会计行为的产生无能为力,则无论怎样规范该责任主体,都不会对会计行为后果产生。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由影响会计行为的诸多因素决定的,从会计行为学的角度分析,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必然是单位负责人。

(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

会计行为主体就是会计行为的实施者,其他会计行为都是由其引发的,在会计行为各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新《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十分重视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会计法》共52条,其中有23条直接涉及到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

会计是一个行为过程,这个行为过程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即为会计行为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过程的重要参与者。首先是会计行为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没有单位负责人的发动和指挥,就不可能产生这个单位的会计行为;其次,在会计工作过程中,单位负责人也是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选择,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因此,“会计行为主体既包括管理当局,也包括‘会计人’。”(王开田,1999)在以往许多关于会计行为主体的中,往往只侧重于“会计人”的研究,而忽视了单位负责人这个重要的会计行为主体。

既然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就应该对会计行为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因此仅从会计行为主体的范围界定看,单位负责人同会计人一起构成了单位会计的责任群体。

(二)会计人角色与单位会计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谁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取决于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在企业中担任的角色。根据契约理论中的委托理论,企业是若干契约的组合,契约的当事人一方为资产所有者,是委托人;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企业经营者或企业管理当局是受托人或人。委托人将资产的使用权以契约的形式转让给受托人或人,企业管理当局在企业内部又将相应的权力委托给各层下属部门,这样,企业实际上就成为一个金字塔式的委托关系的多面体。

在企业的委托中,会计作为企业唯一的正规信息系统,与企业其他机构或人员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充当了特殊角色。首先会计处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中介地位。委托关系的出现,会计才得以从萌芽状态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此时,会计的职责就是代表人向委托人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会计人是企业人和委托人的中介,沟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其次,会计人直接受托于企业管理当局,间接受托于企业外部委托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等。在会计人、委托人、人三者关系中,虽然会计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向委托人报告人责任履行情况的责任,但会计人直接受雇于管理当局,为管理当局服务,在管理当局的授权下,向企业外部提供会计信息,如实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企业会计直接受托于企业,间接受托于外部委托者的中间人角色,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会计是企业重要的内部管理活动之一,既然是企业管理活动,就必须接受企业管理当局的直接领导,否则,就无法有效地履行会计的管理职能。如果违反这一客观要求,硬将会计人直接受托于委托人,间接受托于人,将会产生如下弊端:(1)形成了委托人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使企业管理当局的自主理财权受到影响。(2)造成了企业会计的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代表委托人行使监督职能,另一重身份是企业管理者。双重身份会造成会计人与企业管理当局间的关系危机,影响企业理财。同时,会计身在企业的一个下属管理机关,对其上层管理者实施监督,造成实际上的逆向监督,有违层层负责的管理原则,必然是监督不力。再加上会计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也有可能放松甚至放弃对其行政上司的管理。(3)长此以往,企业管理当局必然感到由委托人直接管理的会计人对其有很多不便,便有可能架空委托人的会计人,暗地里形成自己的会计人,从而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新《会计法》对此也有了明确的认识,撤消了原《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双重身份的规定,使会计身份企业化。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企业会计直接受托于企业,间接受托于外部委托人的中间人角色。

从会计人的上述地位可以看出,会计人的向外部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实质上是企业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计人的这一义务与责任实际上是企业管理当局的义务与责任的连带责任,是代表管理当局向委托人报告业绩。在会计行为过程中,会计人必须听从管理当局的控制和指挥,甚至对于那些违反会计法规、制度的命令会计人也难以抵抗。一项调查表明,单位领导授意会计人违反财经法纪,有39.55%的会计人只能按领导意图办或完全听领导的,只有7.3%的会计人越级上告或在群众中造舆论,还有7.62%的会计人遇到此类问题只好设法调走。(杨秋林等,1999)所以,尽管会计人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完成者却无力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责任,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只能是企业管理当局,即单位负责人。

所以,新《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会计行为学原理,抓住了的本质,对于克服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单位负责人应自觉承担起这一责任,再不能象以前那样将会计责任全部推托给会计人员。

二、规范冲突与《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在整个会计活动过程中,存在着复杂的规范关系,规范冲突是指由于每一种规范所体现的利益决定和价值标准不同而造成的各种规范之间的矛盾。最为典型的是维护会计活动普遍秩序的普遍规范(会计规范)和维护本单位利益的特殊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会计人举报本单位偷税漏税行为,用会计的普遍规范衡量是正常行为,而用维护本单位利益的特殊规范衡量就被本单位认为是异常行为。此时,会计人选择哪一种规范就决定了举报本单位偷税漏税这一行为是否发生。

在会计规范冲突中,会计行为的正常与异常是相对而言的。从表面上看,人们一般都以会计普遍法律规范为标准来衡量会计行为的正常与异常。实际上,各群体、组织都以自己的特殊规范作为评价会计人个体行为正常与否的标准。当普遍规范与特殊规范发生冲突时,几乎每个单位都有的特殊规范对会计人遵守普遍规范形成压制。

会计人在会计行为过程中,总是依赖于一定的会计规范,但不可能依赖所有的规范,必须在规范冲突中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决定于个体需要与外界各种规范对需要的满足程度,没有需要,也就没有必要顺从或背离什么规范。《会计法》这一普遍规范的贯彻执行,也有赖于其对会计人的满足程度及对会计人选择与其相冲突的规范的控制。其具体措施:一是能与单位利益保持一致的方面尽量保持一致,避免不必要的规范冲突;二是采用的奖励与惩罚手段,通过奖励,满足或部分满足会计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调动会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形成良好的会计秩序。通过惩罚,保护正当行为,加大违法成本和风险,防止异常行为的发生,维护最低标准的会计秩序。

新《会计法》较好地运用了规范冲突中会计行为规范的上述,为《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具体表现在: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通过规范会计行为,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这与的最终经营目标是一致的。这从根本上奠定了《会计法》与单位某些特殊规范达成一致的基础。只有这样,《会计法》才有真正落到实处的经济基础,才能被会计人自觉的接受,才能对会计行为实行有效控制。

2、《会计法》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的范围和依据、循环程序、信息载体及技术要求标准等。这种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避免会计人钻《会计法》的空子,背离《会计法》,执行小团体的特殊规范。

3、《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等奖励和保护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来满足会计人的某些需要,促使会计人与不正当行为作斗争,自觉接受《会计法》的规范。

4、《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包括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承担法律责任等。这就提高了会计人选择不正确的特殊规范来满足个人需要的风险和成本,促使《会计法》贯彻实施。

三、会计信息化与《会计法》的完善和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务从业环境;直接管理、交叉核算模式会计委派制;廉洁年金制;权利

一、财务从业环境

财务从业环境是指财务工作者从事财务工作的空间。这个空间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是指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生态环境、法律环境等所构建的外部空间;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是指财务工作者所处的单位组织形态、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单位财务制度、单位文化建设等等所构建的内部空间。各单位外部从业环境大致相同,内部从业环境有所区别。单位资金活动从发生到结束都离不开财务从业环境,财务工作者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财务工作一是将普通的经济业务运用专门技术方法,将资金运动用会计术语表达出来。二是对资金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分析,提供有效信息给信息使用者作为参考,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财务工作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二号、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七号)提到,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随意调节利润、以假发票报账、违规发放补贴,少数单位私设“小金库”、少缴税款、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以白条入账等问题。 2010~2012年连续三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我国会计单位多少都存在一些问题。从表面上看,这是财务工作者的严重失职,但究其更本是制度的不完善。财务人员没有调节利润、违规发放补贴、私设“小金库”这个权限,更不能以白条作账,但是还有这些低级错误发生,其根源就是财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财务工作者的从业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正常情况下,每个独立的单位应该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需要这些内设机构及人员及时、正确、真实地提供反映资金活动的信息。从另一侧面来讲,财务工作者服从单位负责人管理,按照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来反映经济状况。审计、税费交纳、贷款、上市、政绩考核等都与财务信息密切相关,而服从组织管理、做好本职工作是每个财务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在这样的环境下,大部分财务工作者很难不做假、不做弊。大部分财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没问题,而是职业操守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外部从业环境的原因,也有内部从业环境的原因。笔者认为,治标必先治本,建立良好的从业环境的前提是健全体制。

四、完善体制,内外兼顾

(一)设立人事脱钩、委托考核制,健全直接管理、交叉核算模式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国家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早在1998年我国政府就从西方引入这种先进制度并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2000年9月7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 [2000]12号)的通知,两部联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指导全国各地进行会计委派试点。该意见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在三权,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不变的情况下,取消单位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设单一账户。笔者不太赞成这种做法,理由很简单,无助于改善财务从业环境。

从个人观点来讲,笔者设想一种直接管理、交叉核算管理模式会计委派制。所谓直接管理、交叉核算模式会计委派制是指在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不变的基础上,各单位直接委派本单位财务人员(财务科长、会计、出纳)进驻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其他同类性质(单位财务制度相同)单位资金业务的一种会计委派制(见图1)。采取这种模式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财务工作者的从业“硬环境”压力。

举一例,假设公安机关将本单位财务人员派驻会计核算中心,不是从事本单位会计工作,有可能从事法院、组织部或政府等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中心应在采用相同财务制度的单位内部抽签决定,以三或五年为一轮的交叉核算,这样可以解决人为控制,给予财务工作者“真空”从业环境,可以将外界无形压力隔离。

行政单位(含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采用的是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含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采取的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有企业采用的是企业财务制度。单位采用的财务制度不同,内部抽签的范围也就不同。同类性质单位内部交叉核算,一方面便于集中交流,另一方面是能更好地服务被核算单位。

根据《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各单位财务工作者集中在一起,会计核算中心可以代表财政部门对它们直接管理,每年对其遵守会计制度、职业道德、工作业绩、业务技术水平、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以会计核算中心考核为主、被核算单位为辅的委托考核制,考核业绩由原人事关系单位落实。服务对象脱钩、人事考核脱钩,这种会计委派制度可以直接打开财务工作者 “顶得住、站不住”的局面。只有这样,财务工作者坚守职业道德才有保障。

(二)引入会计特殊行业廉洁年金制,提高自身防腐蜕变能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担纲领衔的“383”改革方案向社会予于公布。所谓“383”改革是指 “三位一体改革思路、八个重点改革领域、三个关联性改革组合”的中国新一轮改革路线图。该方案提到建立廉洁年金制度设想,公职人员如果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廉洁年金。

笔者认为,财务工作人员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工作,面对的不仅仅是金钱的诱惑,更多的是对职业道德底线的挑战。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讲,从经济学的角度,他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的舞弊预期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如舞弊预期收益大于作弊成本,他就有可能冒险。反之,舞弊行为就不会发生。所以,财务工作人员需要一个好的硬环境,更需要一个好的软环境。如何约束财务工作人员廉洁自立,笔者建议设置特殊行业(财务)廉洁年金制,借鉴新加坡经验,从财务工作人员实发工资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再从单位提取一定的比例,共同存入个人的廉洁账户。工作时间越长,廉洁账户资金的累计金额就越大。这样一来,越是临近到退休的工作人员越能约束自己,使他们意识到不能为了一点小利失去名誉、自由及巨额廉洁年金。

(三)增加法律意识,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维护财务工作者的权利

《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财务工作人员拥有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权利,在实施权利的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是对财务工作者权利的法律保障,考虑到了财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即我国财务工作者既是单位资金反映的执行者又是被动的管理者,其人事、考核、奖励、绩效由单位的负责人决定。财务工作者要服从于单位负责人,根据负责人的意思做好财务工作,这种管理体制必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单位或个人授意、指使、强令做假,对不听从的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就不可避免。会计法第五条就是基于这点出发,来有效保障财务工作者的合法权利。

《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四十五条提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上述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罪;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处以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决定给予当事人是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四十六条提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以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一百六十二、二百五十五条为财务工作人员从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如何落实、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首先是财务工作者要提高个人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是司法机关要加大惩处如授意、指使、强令、打击、报复财务工作者等此类犯罪力度。只有财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与司法机关加大惩处力度双管齐下,财务工作者的合法权利才能得以保障。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为更好地迎接集团公司全球化整体品牌战略的挑战,国内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纷纷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其中,跨国公司在母、子公司的经营运作,战略规划不断创新,受集权和分权两种模型影响而生,越来越注重财务机构和会计机构的职权分立,进而改变原有的组织架构。

所谓财务机构主要职能定位为公司财务运作的战略规划、资金政策、金融市场操作、预算调控、外部信息提炼等职能。所谓会计机构主要职能定位为会计政策规范,日常会计核算、预算执行、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制度与国际化接轨、绩效审计等职能。

业界行情

其原有不分设模式和创新分设模式的具体运作思路和架构大致有如下两种典型情况:

第一,原历史留存下来的母公司分权对应财务组织机构模式

母公司按岗位职能划分,不严格区分财务管理机构或者会计核算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有全面的岗位设置,根据不同岗位进行相应的职能式管理,然后母公司再进行信息汇总。例如母子公司各自有账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税务管理、合同管理和资金运营岗位,其工作区别仅在于子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实现公司制定的各项经济目标和管理目标,负责独立业务的母公司负责制定业务流程,同时将子公司的信息汇总、加工,上报集团董事会等管理机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树状的、逐级的直线职能式管理,对应人员及信息传递级次及财务会计人员配置大概如表1:

对应组织结构如图1:

此模式在财务与会计岗位分工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1、从图1可以看出:公司级的工作是核心性质的工作;

2、还可以看到:从母公司到子公司对应有各自全面相对独立的财务会计职能;

3、可以预见到:公司愈大,晕轮愈宽、愈多,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也就越多;

4、因此,要确保集团公司有效运作就要做到:各级财务会计人员思想保持高度一致,愈边缘的岗位人员,愈要找到核心方向、坚定信心,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才不会被甩掉。同时,这个组织的向心力也才会愈强,财务管理工作的价值也就愈大。

第二,母公司集权,分设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对应逐级向下

即母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长和会计长,财务长通过岗位整合收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岗位,集中制订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各运营部的全面预算、资金调度方案、涉税筹划、外部信息分析后吸纳等各项职能工作,通过集权方式统一政策和操作体系,实现经营预算盈利。母公司可成立类似预算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各部门根据当年经营状况、资金状况、未来市场趋势及公司总体经营策略,制订下一年度的全面预算计划。子公司的预算由子公司负责人根据母公司的发展定位指令,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预算程序及方法分解。会计长负责会计核算标准的统一,母公司及集团合并财务报告和税收筹划。然后通过依靠现代化信息网络搭建集团直属的信息枢纽中心,将母公司的指令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即时信息分类和上传下达。子公司只保留财务管理执行人员,负责业务执行过程的维护和信息报告,同时也将相关的子公司的业绩信息反馈给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经理。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横纵交错的网状管理,对应人员和信息传递级次及财务会计人员配置见表2:

对应组织结构如图2:

此模式在财务与会计岗位分工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1、图2可以看出:工作的管理范围、责任承担与审批权限;

2、还可以看到:从集团级到岗位级(也就是从母公司级到子公司级)相应承担的财务会计工作项目在逐渐减少,即由于母公司分设财务管理机构,对应减少了子公司的财务岗位;

3、进而能够认识到:由上至下随着项目的减少,对应的岗位工作也愈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可见,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自的定位,第一种是子公司有自己的经营决策机构,可以独立开展财务预测、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种是母公司通过战略部、预算部和绩效评价部等高层财务的决策支持部门将集团的总体战略思路明确为执行方案,经过试点试验后下达到基层子公司中贯彻执行。

不同模式性能的优缺点

第一种,老的财务管理配备模式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并不断改进发展而确立的,已基本成熟。

优点:首先,是人员配置完善,母公司与子公司有全套的财务人力资源,子公司自较大,受到集团母公司内部规章控制少,可以进行独立、有具体针对性的财务分析和战术决策,对问题的应对灵活性强,对市场环境变化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其次,是内部分工明确,可以较好地实现岗位不相容要求,内部控制严谨;再次从预算执行流程的角度评价,子公司在保证实现母公司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制订并执行预算方案,并通过事后业务的报告性质评价其效果。

缺点:第一,财务人员繁冗,各级次近似岗位多,对经营理念的理解难以统一;第二,子公司对母公司的精神传达理解的准确性降低,增加一个级次就会相应增加理解偏差的风险;第三,市场应急反应风险大,因为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市场战略规划和预算分析,对应在业务人员胜任能力和外部环境领会方面薄弱,容易造成决策失误,主要风险体现在项目投资、供应链资源、市场价格和需求量波动等方面,尤其是主要经营产品依赖矿产、核心技术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企业。

例如以下内控制度就体现出母子公司均有全套财务、会计岗位并不单独分解的状况:

“逐级指挥、逐级汇报”―财务会计逐级承担工作责任。

“多级布置、多级培训 ”―财务会计各级工作中复制人才并提升执行力。

“疏通全线、直达一线”―财务会计方案流程、重在执行、疏而不漏、必达目标。

第二种,母公司集权模式,是在现阶段各跨国经营母公司或集团运营公司战略定位在统筹规划集团整体发展愿景及对风险规避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优点:此运作模式明确了财务经营机构和会计核算机构的职责定位。

母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定位:

1、 获取行业中有竞争力的行情

即分析业内行情,研究对方财务运作和管理模式,与自身财务管理流程比较,寻找出最高效的、最简明扼要的财务经营管理方案。

2、 审核出有竞争力的经营预算

即寻找母本,了解其先进的财务管理办法,例如引进零基预算法、采用由执行定单时间点向前追溯、向后推测的不同期间的工作预算,目标是一切均在预料之中。例如从生产开始向前追溯物料进工位物料排产锁定生产计划定单设计开发年度预算市场信息调研等环节;生产后又推测到确认质量发货回款等全流程各环节的全面预算。

3、对目标市场预算的执行情况跟踪、闭环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即时考评执行效果与预算的差异,然后总结出预算执行较好的公司建模、定位,其他公司按成功模式纠偏实际操作办法。

4、向目标市场提供绩效日损益评价及升级路径分析,推进升级

明确财务经营管理机构的目标市场是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对财务决策的支持要求,通过建立准确、及时、明晰的损益评价体系,实现辅助经理人决策、经营升级。

5、评审出目标市场项目投入产出的竞争力预算评审

研究财务分析方法,制定能够适应实际营销方案对应的分解固定成本费用和变动成本费用的方案,以此来评审项目总收益和项目边际收益。这样集团中央决策机构就可以结合定单负荷程度和项目总体投资规划来做决策。

6、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资金周转提速

利用集团统一行政执行能力对各子公司的资金通过结算中心或者集团财务公司进行调度,相应加快了资金的周转速度,也避免了出现部分子公司需要融资贷款、部分子公司存在冗余资金,总体财务费用高的不良现象。运用市场化手段,既能够保障集团成员资金运用的独立和便利,又能够实现集团资金的高度集中,以集团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整合集团资金资源,降低集团的对外负债规模和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为集团提供全面的资金信息,协助集团实施有效的资金监控和管理。

7、风险评估和规避提议

从环境风险、决策风险和流程风险三个大方面评估集团公司的风险水平,进而进行项目细化,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的稳定发展。具体项目举例如下:

母公司会计核算机构的定位:

1、“核算精准”,实现核算6δ

利用看板管理等办法,推进核算方法,实现核算精细化。

2、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精准核算,真实反映价值和竞争力

按定单、按型号、按不同车间核算材料成本、制造费用和毛利,对应分摊的公用费用,得出每个定单、每个型号的利润。

3、从效率/效益最大化角度优化流程,规避交易风险

此步骤工作是在财务经营管理机构核定总体风险水平后,针对具体会计核算操作进行的风险防范。

4、税收筹划增值

利用国家、地区的税收、地方规费差异,寻求优惠或者返还,通过集团母公司出面,获取最大优惠。

5、统一的“标准”、合法合规的“依据”、“证据”

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方法,自上而下贯彻,实现一贯性、可比性,提高会计数据的归纳、汇总、合并和分析效率。

6、统一会计人员的工作纪律,明确核算中心人员的工作基准:无标准、无证据的数据为零

子公司财务分析和会计核算工作的定位:

1、对母公司预算执行和方法纠偏

此工作就相对界定在简单的操作、执行、信息汇报和差异反馈层面。

2、材料物耗(也就是投入产出)的控制,差异归零

子公司的重点工作是按型号进行实际成本核算,例如制造企业具体可以集中精力进行标准成本法核算,实现材料从领料到加工半成品周转,再到成品入库,最后到成品出库的全流程监控,甚至是系统扫描监控。

3、对具体运营或制造环节的费用的投入产出控制

还是以制造企业为例,子公司对费用的控制就简单归结为开发费用、生产人工、能源费、折旧费、设备维护费、办公费、市场营销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几个大项目,进而可以集中人力并依附于集团推广模式进行标准费用的推进。

母公司集权模式的优点首先是母公司集权后可以对分部企业进行整体战略定位和运营规划,更加有利于集团的长期持续增长和市场形象定位;其次是通过优势资源的整合,母公司财务形成了一个高效、睿智、洞察全面的智囊团,进而能够更加准确的掌握市场环境脉络,制定出方向更准确的战略目标,使得财务管理效率大大提高,这从表1和表2关于人均财务会计人员营业额的对比就可以看出此优势;再次,母公司增强了对子公司运营的管控,更好的规避了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和资本运营风险,尤其是母子公司跨国经营,受当地政策、外汇管制、技术壁垒等影响,通过母公司从集团的整体角度作决策,就容易管控集团整体的发展步骤;最后,从子公司角度考虑,通过母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集权整合资源,就保证了子公司能够解放出经理投入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例如子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其负责的主项指标就是产品的质量、成本(广义的成本包括费用)和交货期,表现在具体的财务工作中就是做好材料的投入产出核算,分解各项费用的发生必要性和费用的单项效益,对应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就单纯得多了,偏重于成本会计核算管理。

缺点:第一,集权后给母公司的财务调控带来技术难度,如果母公司缺乏对子公司所处环境的即时了解,便很难做出最佳的应对策略,例如子公司在采购钢板或者塑料颗粒等大宗物资方面因为审批流程的信息传递时间问题就可能贻误了战机;第二,母公司的战略要求和经营方向落实后,在指导后分发子公司就相应存在流程操作的普遍适应性困难,例如母公司是跨行业经营,面对电子加工、医药制造、建筑开发、旅游服务和金融财务等不同行业的预算制定和绩效评价体系指标难以达到统一的计量标准,并在同一个绩效平台上比较;第三,既然形成横纵交替的网状管理模式,就造成了集成子公司具体经办的财务和会计人员既要接受母公司的工作指令,又要接受子公司财务长的工作指导,这样就对财务会计内控体系完善与否、升级能力提出了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目标定单,如果执行人员盲目操作必然带来损失。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 企业税务 税务稽查

一、税务会计师的涵义与主要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会计收及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大中型企业,逐渐形成了以财务、税务、管理三大会计体系协调运作的财务系统。其中,税务会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作为企业高级税务管理者的税务会计师,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税务会计师,简称CTAC,作为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重点项目;一般来说,税务会计师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式,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

企业税务会计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法的要求下,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并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制度,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所产生的税种进行会计核算,其中,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是其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另外,税务会计师还要分析制定企业纳税报表,及时申报纳税,并对本企业的纳税活动进行监督核查。

二、税务会计师的主要职能

一般来说,企业业务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以及增值税的减免、相抵和退税,因此,企业专门设有税务会计来负责企业的日常开票、发票管理、认证税票、纳税申报、税务关系维护处理等。概括来说,其职能主要是强化企业税务管理,规范企业税务筹划,以及正确处理税务稽查工作。

(一)强化企业税务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采用税务计划、决策、控制、组织实施等方法而使其税收成本最小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企业税务管理,其实就是在企业的业务活动中依法合理运用税法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管理。在当前税法日益完善的今天,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能有效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进而增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加快企业的良性发展;对企业效益而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比如根据国家不同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进行合理筹资和技术改进,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技术实力。

(二)规范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安排,使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一种理财活动。

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相应税务,依法争取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做不好税务筹划,就很难分清依法节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也常常会使得企业多纳不必要的税。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师必须要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在提高企业财务水平的同时,为企业经营提供相应的建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合法利益。

(三)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应对税务稽查工作,是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税务会计师通常要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正确性进行论证,并尽可能的减少企业损失。首先,税务会计师必须熟悉相关税法政策、会计准则及稽查方式,做好纳税、涉税自查及接受稽查的一切准备工作,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其次,在自身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及时将稽查内容及进展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再次,与稽查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积极配合调查,尽量就稽查问题达成共识;最后,如果企业面临处罚,应积极按要求改正错误,针对不当处罚决定,税务会计要据理力争,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三、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及意义

第一,税务会计既能保障国家利益,又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征税与企业纳税是一对直接对立的矛盾,但税务会计能很好的协调这一矛盾。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原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分家的现象已越来越少。税务会计在遵循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依法纳税,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由此可见,企业税务会计是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纽带。

第二,对企业自身来说,税务会计可通过税务管理和筹划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国家的税种是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而增加的。面对名目繁多的税种,企业就需要税务会计这样的专门人才来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在保证依法纳税的同时又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还能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及税收优惠的变化及时进行筹资,加快技术升级,从而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有利于普及税法,提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意识。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是多样化,涉及的税种就越多,就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这都需要税务会计师进行专门的税务筹划,对税务会计师有着很高的专业知识以及对税法的熟悉和了解。税务会计对税法的了解,也有利于带动其他工作人员的纳税意识,有利于树立企业依法积极纳税的良好形象。

四、总结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师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企业为适应不断完善的税收和税制改革而产生的。税务会计在为企业熟悉税务政策、把税务政策应用于企业经营中承担着最重要的角色。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税务会计师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前进而不断壮大队伍。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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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

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