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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发展;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7-0147-02
1保险会计及会计准则的基本认知
保险会计从本质上而言属于行业会计的类型,其以保险相关业务作为会计服务的主体。保险其本身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多以意外事故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为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基金实现救济的一种方式。从当前保险行业的发展来看,保险会计所针对的主要对象为保险资金的流动状况及特定价值的保险业务。保险会计与普通企业会计存在着一定差异,其特点表现为:保险会计在执行年终决算时,更为侧重对企业负债情况的估算,其保险利润计算方式存在着一定特殊性,侧重末了责任准备金提取等问题。
会计准则属于为规范会计行业行为,统一会计行业标准,实现会计行业规范化与秩序化的共同准则,是确保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一般将2007年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称之为新会计准则,在该新会计准则中,包含了投资性房地产、股权投资等38个内容,其中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与第26号再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行业之间相关。
2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所具备的特征认知新会计准则中,与保险会计具备直接关联的为《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与《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两个部分,尤其《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在该准则中对确定与计量原保险合同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规范之中对一些专业术语及概念引入并给出了具体的解释,如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与准备金充足性等,在准则之中,对准备金的充足性给与了格外强调,以确保投保人的实际利益。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其处理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2.1明确界定保险合同并将其纳入到规范之中
与新会计准则之前的会计准则相对比而言,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对保险合同的模糊解释与模糊界定,给出了明确界定与认知,将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给出了明确界定,并将保险合同划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两种类型,将具备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视为规范内容的主体。此外,新会计准则条件下,其参考选择国际通用的准则,从而避免了归类标准与保险风险判断不明等问题。在传统会计准则条件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会计的主体,而在新会计准则下,保险会计的主体发生了变更,由最初的保险公司转变为保险合同,其主体变更符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风险属于重要内容,其余保费相关联,将保费与保险风险进行结合并计入到会计核算后,能够确保保险公司其利润计算更贴合实际水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润虚增所带来的风险问题。
2.2执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充分保障投保人权益
受多种风险影响,保险公司活动多具备谨慎性,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准备充足性测试,以确保保单受益人在给付时能够给与足够的权益金额,以确保保单受益者实际权益。
此外,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保险公司业绩衡量的标准呈现出多层次化,避免了保费收入的唯一性,其本身科学性更为突出,更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的发展实际。
3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在新会计标准实施后,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标准逐渐走向趋同,然而受国内环境与制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保险会计仍与国际保险会计制度之间仍存在着一定差异,存在着一些现实性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当前我国保险会计缺乏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缺乏对混合保险风险执行分拆行为。选择人寿保险作为例子,如于2011年,人寿A股保费收入比H股高出9%以上,存在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之中存在着一定的计量原则差异,其差异则表现为是否进行过重大保险测试与分拆混合风险、合同风险;第二,缺乏对保单取得的成本核算递延会计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指的是保险公司主体为获取其保险合同所投入或支出的费用,或保险公司与客户续保所存在的费用,主要表现形式为手续费与佣金等。一般而言,针对其保单取得成本,多采取递延匹配法与费用化法进行处理,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其所获得的会计匹配效果存在着不同。新会计准则认为,保单取得成本应作为费用计入到当期损益之中,这种规定容易引起表象的新业务亏损问题;第三,在进行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保守。因法定精算准备金原则过于保守,其在保险公司公允价值体现上,则存在着不利问题,在面对高低利率保单时,保险公司均会承受一定的保险金财务危机问题。按照新会计准则来说,其保单评估利率对于高利率保单而言为7.5%。如市场利率高于其标准,则会对保险公司利损差带来一种遮盖,无法表现其真实状况,如市场利率低于其标准则可能会引起支付危机。基于低利率而言,则会引起利润下滑问题,甚至其利润会与业务之间成反比关系,不利于保险业务的长期发展。
4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应对措施探究为实现保险会计的有效健康发展,基于新会计准则,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举措,具体其突破路径表现为以下方面:
4.1在保单取得成本处理时采取递延会计处理方式
在保险会计领域,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多存在着费用化方法与递延法两种方式,其方法选择结果不同,存在着较大争议。按照国外会计准则及应用实际来看,在保单取得成本处理中选择应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对于避免出现“新业务亏损”问题效果较好。递延会计处理重视成本分摊,能够更好地将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行表现。
4.2对保险费用的具体概念及内容进行明确
为切实加强对受益人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避免保险公司通过模糊的概念对相关利益者进行错误引导,如“规模保费”等,为此,应对保险费用等相关概念及内容给予明确,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告之中,基于企业市场占有率等问题给出规模保费予以说明,则可能会误导外部应用者。为此,在新会计准则下,发展保险会计应明确其保险概念及内容。
4.3细化准备金估算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其对准备金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模糊性,因缺乏统一规范,在具体保险公司运行过程中,其对准备金金额的估计均存在着一定自主空间,从而导致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其财务报表无法进行有效对比,导致投保人与投资者难以应用。为此,应在新会计标准的基础上,对保险行业准备金计算进行细化,尽量统一准备金计算标准与规范,降低不规范操作。
5结论
为规范和推进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我国实施了新会计准则,在基本认知保险会计及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探讨了新会计准备泽下我国保险会计所具备的特征与其存在的基本问题。保险会计缺乏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缺乏对保单取得的成本核算递延会计处理、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保守等属于当前保险会计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提出在保单取得成本处理时采取递延会计处理方式、对保险费用的具体概念及内容进行明确与细化准备金估算原则等措施,切实保障我国保险会计效益。
参考文献:
[1]金雯丽.浅谈基于新会计准则的我国保险会计发展思路[J].现代经济信息,2013(20):14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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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1(1):162-162,165.
【关键词】寿险产品结构;分红险;一险独大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31-01
一、引 言
普通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而健康险和意外险也是传统险中的重要内容。新型的人寿保险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险种。其中,分红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双方约定的当被保险人疾病、伤残、死亡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人要将其实际经营成果,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红的人寿保险产品。其主要特点是: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传统保单的保障,而且还享受保险公司的部分投资和经营所得的利润分配。
在寿险市场中,新型寿险产品在整个人身保险市场中占据绝对比重,而在新型寿险产品中,分红险占据绝对比重,目前约为70%;同时,传统寿险所占比重逐年降低,新型寿险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而分红险所占比重近年来快速提高。
因此,寿险产品结构严重失衡,新型寿险所占比重巨大且逐年上升,而新型寿险中占据最重要地位的分红险,其保费规模和比重在整个人身保险市场中“一险独大”。分红险“一险独大”有何负面影响?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原因是什么?这值得我们深入探析。
二、分红险“一险独大”的负面影响
(一)结构问题凸显与退保风险并存
目前,分红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70%左右,某些公司在特定时期分红险保费收入甚至占到超过90%的比重,结构问题凸显。很多保险公司一味追求保费规模,公司经营粗放,如果保费收入的增长不能达到一定的速度,可能会出现公司现金流不足,造成保险满期给付困难的问题。
同时,从退保的层面来看,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如股市、房地产等其他投资渠道收益上升时,而分红险的分红结果与许多客户的预期落差较大时,他们可能会为了追求更高收益,通过退保把资金转移到股市、房地产等投资渠道中去,从而产生客户的退保风险。如此,在分红险保费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很大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退保危机,势必会影响整个保险业的经营。
(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给分红险的投资收益带来压力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红利主要来源是死差、费差和利差,而分红险的死差和费差规模都很小。这样一来,分红险的红利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然而,金融市场非常复杂,金融产品收益率波动幅度较大,法律层面对保险公司投资金融市场限制较多,再加上各个保险公司的投资水平也参差不齐,这都影响了分红险红利分配额度的高低。倘若出现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不好甚至亏损的情况,投保人将无法获得红利。
(三)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和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寿险产品结构失衡,分红险的比重过大,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和偿付能力的负面影响。股份制是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制保险公司存在目的是获利,而利润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之一。传统寿险产品是所有产品中边际利润率最高的,传统寿险产品如能快速增长,保险公司利润一般就能够增加。新型寿险产品(包括分红险)的边际利润低,其比重过大造成的影响是保险公司虽然保费规模较大,但由于费用支出过高,投资收益一般,多数没有盈利或者盈利很低,这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偿付能力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寿险费率僵化使其难以发展,加大了对新型险种的依赖
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监管部门规定银行利率为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主要参照物。1999年 ,保监会文件《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息率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2.5%,而且不能附加利差返还条款。从此,传统寿险产品的费率进入到严格监管阶段,预定利率的管制降低了利差损产生的概率,但传统寿险产品的价格相应也被约束起来了,使传统寿险产品保单的价格提高,需求大大降低。这样,便有了新型寿险产品的产生和快速发展,同时,传统寿险产品的缓慢发展也阻碍了整个寿险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新会计准则使保险公司对分红险的依赖性加强
2009年,新会计准则在保险业开始实施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 分红险可以全部计入保费收入,而万能险和投连险的保费只有部分计人。新会计准则对各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格局带来了深远影响。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最为重视保费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传统寿险产品销售困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从提高市场规模和占有率的层面考虑,纷纷将重点转向新型险种中的分红型产品。
(三)分红险的特性符合中国消费者的购买习惯
保险保障和保值增值的双重功能是分红险的最大特性,这既能使投保者获得传统保险所具有的保险保障功能,也能为投保者带来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且,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同时,中国消费者消费心理相对中庸,传统寿险收益太低,投连险、万能险收益虽然收益可能更高但是不确定性太大,介于二者之间的分红险更符合中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四、改进方法与建议
(一)推进传统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促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改善分红险“一险独大”的状况,我们需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放开对传统寿险费率的管制。传统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2.5%,这阻碍了传统寿险产品的创新与竞争。另外,传统寿险周期长,对利率敏感,如果放开预定利率上限,在升息年份中,可鼓励保障型产品的供给,刺激质优价廉的传统寿险的需求。
(二)继续完善保险会计准则
优良的会计准则可以指引保险业发展,它相对于行政干预更加客观。目前国际会计准则仍在不断地修改中,为保证我国保险公司顺利回归保险保障的主业,我们应该跟随国际保险会计准则调准的步伐,继续发展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新会计准则,使新会计准则符合我国寿险产品结构的要求,合理降低新型寿险产品尤其是分红险的比重。
(三)合理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分红险
分红险是保险产品,保险保障应该是分红险的主要功能。投资分红仅是分红险的一项附加功能,投保人购买分红险可以抵御通胀和降低利率变动的风险。在西方国家,分红险发展了200多年,其主要作用也没有发生变化。全社会尤其是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投保人不要过于看重分红险的投资分红功能,而忽略保险本身的保障功能,分红险的基本功能还是保险保障。
参考文献:
[1]荆涛.人寿与健康保险[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中经评论·北京)2006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新颁布的准则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则,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等准则在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
一、新准则带来的新变化
(一)财务报告的规范化,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
新会计准则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在当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企业的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商品零售业。保险业虽属金融服务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显著的不同在于:1.保险产品的收入是先于成本发生;2.保险企业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等,而各种准备金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准确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其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规范,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管理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促进保险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增强了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
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既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又可以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全开发,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客观上要求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市场相配合,另一方面也使中资保险企业尽快熟悉了解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更高的透明度和基于资产和负债相匹配的更复杂的业务决策,为保险企业走出国门,筹集海外资金奠定基础,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新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增加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则(类似国际会计准则)。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其实际状况,不能真实、公允表达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也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有可比性的原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规范了保险会计处理,使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二、"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解读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则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这两个准则的特点主要有:
(一)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
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把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准则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这一要求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则范围之外,以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
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如新准则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非寿险和手续合同之分,只规定了保险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四)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以保险精算结果来确定未决赔款金额,更凸显了精算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在确认时点上也更提前。新准则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这与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相一致。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它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五)新准则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为了更加谨慎、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一概念的引入也契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六)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
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改变了确认收支的时点,与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不同,减少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七)新准则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
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抵消,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直接抵消。在列报中要求分保分出入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摊回责任准备金等项目。
(八)新准则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
再保险接受人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计算分保费收入,同时再收到分保业务账单肘,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进入当期损益。这种要求既参考了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做法,也考虑了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做法。
三、有关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的思考
思考之一:新会计准则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未界定"再保险风险",而"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定义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可见,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在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充足的合同"伪装"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
思考之二:新准则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
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riskinsurance)是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它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并经原、再双方在合约中协商约定一种或几种风险的转移。即原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才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为正确理解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明白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财务再保险之间的区别。
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相比其特点:第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将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人提供财务支持,再保险人承担很有限的风险,大部分风险由分出人自己承担,但价格比传统再保险便宜;第二,合同期限较长,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利用"时间经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所以合同期限较长,多为3-5年;第三是费率比较灵活,可以依照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保费。
正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上述特点,使其具有降低再保险保费、减轻巨灾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衡原保险公司各年度利润水平,调节各年度税收支出额,增强现金流、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保护关键的比率和评级,使原保险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等优点。正因为如此,引发了不少滥用情形。如果将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仍作为再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就会使得公司账面利润虚增,一些保险公司正式利用这一可乘之机打球,粉饰经营业绩、美化财务报表、规避保险监管和税负。
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从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及监管要求来看,保险公司有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改善财务状况的动力:一是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监管的压力下,保险公司有可能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虚假提高偿付能力。二是扩大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不少保险公司资本金较低,在做大做强的压力下,可能会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来扩大承保能力。三是为实现上市目标而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新股,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为通过证券市场扩大资本规模,保险公司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会计报表的动力。
思考之三:借鉴美国FASB完善我国再保险会计准则
在美国,有限风险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取决于两点:第一,转移什么风险;第二,转移了多少风险,并设置了再保险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分保给再保险人的部分,再保险人必须承担显著的保险风险(包括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对不包含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合同,FASB113规定不采用再保险会计,而是采用规定的存款会计进行处理,反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要求国内所有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早日实行。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随着金融业的开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求,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迫切需要与国际趋同,因此,在新的会计体系制定中,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与1999年1月1日开始在所有保险公司实施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2002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保险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准则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在现有保险会计准则下利润不实的现状,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主要变革如下:
一、总体框架结构和目的有所改变
原会计制度分为十五章,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分为六章,目的是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二、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明确了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确定方法
原制度没有明确保险合同的定义;新准则首次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从而使得诸多具有投资性质的险种不再符合准则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新准则规定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把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际没有保障功能的保单排除在外,不能当作保险合同来计量,也就是说不能作为保费收入计算。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除非两者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
三、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及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险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相同。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收取的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但是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比,新准则没有将“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作为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没有很明确地对保险风险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进行量化的界定。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在实务操作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产品分拆处理外,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红保险合同等几乎都是作为保险合同处理的;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例如投保人投保了一份100元的意外险,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高度伤残或身故,保险公司将赔付10万元的赔偿金,保险人承担了重大风险,根据原保险合同定义,这100元的保费可以确定为保费收入;如投保人购买了一项5年期保证利率收益的银行保险产品,在5年内若被保险人受伤或死亡,能拿到的保险赔偿金只是5年后到期保证利率的本金,根据原保险合同定义,这样的产品则不符合准则中提到的承担保险风险的标准,保险公司对这张保单的收入按照新准则规定就不能纳入保费收入计量。
四、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其准备金的性质不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调整补提未到责任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五、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原会计制度仅对各项准备金的提取规定了一定的比例;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根据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确定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根据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因此,“准备金提转差”这一会计科目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将不再使用,提转差也不再可能被用来调节利润,这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赔付成本确认时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充足性测试时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未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三)实际支付时
借:赔付成本
贷:银行存款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完善了损余物资以及代位追偿款的核算要求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这实际上是降低了保险公司对损余物资估价的控制能力,压缩了利润调整空间。新准则要求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损余物资(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1.按规定取得确认时
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成本
2.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赔付成本(借差)
贷:损余物资
赔付成本(贷差)
(二)代位追偿款
1.确认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付成本
2.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赔付成本(借差)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赔付成本(贷差)
七、对保险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期有传言称,多家公司有可能暂停万能险的销售。
绝大部分万能险结算利率已下调
根据万能险投资账户资金的投资原理与属性(其投资工具通常偏重于短期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拆借市场、国债、企业债等),万能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一般会随着加息预期的增强而上调,也就是“利随息涨”。
但今年的情况似乎有些特别。截止目前,中国人寿、平安人寿以及泰康人寿这几家“保险大佬”的万能险结算利率都勉强徘徊在4%的边缘。
事实上,今年以来,一向被业内视为万能险产品标杆的平安人寿就从年初不断下调万能险结算利率,从年初的4.5%下调至4月份的4.125%。记者通过中国平安官方网站查看到最新公布的5月份结算利率,平安个人万能保险日结算利率为万分之一点零九五九,折合为年利率约等于4%。
新华人寿、太平洋安泰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保险等公司的万能险结算利率则已经降至4%或以下。
2010年一季度以来,市场上的加息预期强烈,物价上涨速度也较快,通胀预期非常明显。
但为何大多数公司都逐步下调了自身的公告利率?
中金公司保险业分析师周光认为,中国平安人寿等公司继续下调万能险结算利率的举措显示出今年保险资金投资压力较大,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难以提供丰厚利差、股市投资收益前景并不明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愿意以过高的资金成本为代价换取业务规模的大幅提升。
“会计准则”引发变化
另一方面,有人提出,今年以来保险公司下调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是因为险企投资压力的增大以及对未来行情的无法把握。
一家中资寿险公司产品部门人士表示,今年大中型保险公司无动力推万能险,背后的原因主要是新会计准则。
根据新会计准则,寿险公司保费划分为保费收入和保费存款两部分。其中保费存款主要是指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投资账户的收入。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即便万能险销售量再大,其大部分保费也进入不了“保费收入”这一项,无益于公司资产损益表、利润表等主要财务指标,而且在寿险市场份额竞赛中,根本没好处。为此,万能险对这些公司整体的贡献度不大。
以中国平安为例。数据显示,平安人寿2009年全年实现规模保费1345.03亿元,其中万能险占比达到42.9%,几乎占自身保费收入的半壁江山。
如果按照旧会计准则计算,2009年,全国寿险市场,中国人寿的份额为36.2%,但如果按新会计准则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有券商预估,中国人寿的占比将上升到40%以上,不降反升,而平安人寿则可能从16.24%降到11%左右。在以保费论英雄、论排位的国内保险业,普通人看起来不过4%左右的变化,对大型保险公司而言。却意味着市场份额的突变,数额极大。
也许正是这样的背景,从2009年年底开始,中国平安人寿也出现了明显向分红险倾斜的策略转变,而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今年延续了倾向于分红险“一边倒”的产品策略。
万能险或退市?
分红险成为各公司2010年的新产品主力已是不争的事实。相较万能险、投连险。分红险仍然属于传统产品,只是比传统保障型产品多出分红功能,所以其保费收入即使按照新会计准则2号的要求,也是可以全部计入到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在2010年保监会召开的一季度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今年以来,分红险快速发展,普通寿险产品占比下降较大,分红险较同期增长了53%,占寿险全部保费收入的75.5%,较去年年底增长了6个百分点。同时,投连险和万能险业务分别同比下降83.4%和25%。
数据还显示,今年一季度,中外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新品约50个,其中85%是分红型险种。记者还了解到,有一些保险公司近期已有停售万能险计划,准备退出万能险市场。中国平安人寿计划在二三季度停售此前主打的“世纪赢家”、“智盈人生”万能险,代之以新产品。
有业内人士指出,即使万能险不全面退市,也可能“大变脸”,比如可能大幅提高保障账户占比。减少投资账户占比等等。
消费者只需理性投保
作为消费者,我们建议大家理性看待这一事件。保险公司推不推万能险,到底花多少力气去营销这一产品,对消费者而言其实关系并不大。作为理性的保险消费者,到底购买哪些产品,关键还是看自身需求,以及对各类产品的了解程度,这样才能善用产品,为自己和家人做好保险规划。
比如,此番大部分大中型保险公司可能削减万能险的投入与营销成本,甚至收缩万能险产品线,但消费者并不能因此就自动放弃万能险。当然更不要因为营销人员前来推销说即将停售,就盲目冲动购买。
作为“万能寿险”,该产品其实是有自己独特优势的。传统保险产品,比较死板,保额固定;而且长期型保险大多是均衡费率,年轻时候缴费压力较大。
万能险就非常灵活,它的保额可根据投保者不同人生阶段的保障需求,进行灵活安排与调整,比如单身的时候身故、意外等保额设计地低一些,有了家庭或孩子以后家庭责任重大,保额可以根据需求调高,50岁以后子女成才了保额又可以降下来。
万能险的保障成本支出,采用的是自然费率形式。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投保,费率低;四五十岁以后,费率高了,但因为保额降下来了,所以保费支出也会降下来不少。
大部分公司的万能险还提供附加搭配各类疾病、健康、意外等附加纯保障险种。这些产品作为附加险,其费率自然比作为主险单独投保要划算的多。
所以,投保者实际上是可以利用万能险设计出平常所说的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终身重疾险、定期重疾险、少儿险、养老险等各种保障方案。换个角度来看,既可以用万能方案设计出纯消费型的组合,也可以设计出具备储蓄功能的组合,而且设计起来非常灵活和方便。主动权掌握在客户手里,因为保费的缴纳、保额的安排等都是可由投保方掌控的。
还有一点比较容易存在认识误区。很多人以为,分红险的费用率较低,万能险收取的费用率较高,其实这是误解。
其实,分红险账户收取的各种费用也是相当惊人的,只是因为客户只看到一个综合费率(也就是每年需要缴纳的保费额),所以不知道其中到底收取了哪些具体的运营、管理、精算、营销等细分费用。
而万能险的各项收费则是公开的,通过初始费率、保障成本、管理费用、保单维护费、退保费(提前支取费)等等小项目,投保者可以一目了然。
其实,只要看看分红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表”,就可以发现。如果在投保后的前五年退保,能拿回的保费也是被“大打折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