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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四)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方案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支出,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帐、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禁止多头设立帐户或者出租转借帐户。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催收。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帐、呆帐核销条件的款项,应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应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清册。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全额入账。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票据。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无形资产)租赁费或使用费、投资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弥补亏损、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损失和其他支出后,应当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第十七条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第十八条对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需由村统一安置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的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提出建议后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未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需要出借的,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委托依法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出借,并签订贷款协议和由借款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计划内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计划外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
第二十六条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村级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
(二)检查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保管等;
(三)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四)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由乡镇组织的村会计集中办公和财务互查互审活动;
(三)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五)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离职。
主管会计或总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达的村应当按月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应当设置在方便社员阅览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社员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同步换届。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社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离任,必须经区、县(市)或乡、镇的农村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必要时由区、县(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
(一)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开支的;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五)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或者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
(六)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未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八)不接受审计的;
(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十一)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帐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六)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七)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一、公开的内容
1、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两委”年度工作计划;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3、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费、村公益事业金的收缴、使用,“两工”的使用情况;
4、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
5、村集体接受拨款、补偿费以及救灾、扶贫、助残、捐赠等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情况;
6、水电费的价格及收缴情况;
7、兴办集体经济项目、村建道路、文体卫生等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8、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种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9、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0、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情况;
11、大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程序
1、村务公开由村“两委”指定各项工作分管人员负责公开事项资料的整理、数字的核实,经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财务人员和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予以公布。
2、一般事项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布,重要事项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报乡镇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3、属农村财务“双代管”内容的事项,由乡镇公布。
三、公开的时间
村务公开至少每季度一次。对涉及时限较长的重大事项,要阶段性地公开进展情况。每—件重大事项完成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四、公开的方式
村务公开由村“两委”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公开栏、向村民发放明白纸或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栏要设在醒目、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位置要固定。公开的内容字迹要清楚正规,方便群众阅读。每次村务公开的有关资料要留存建档。村务公开后,对群众提出异议的,村“两委”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五、监督检查
1、村务公开要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村务公开进行直接监督,其主要职责是:(1)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2)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3)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4)督促村“两委”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
2、村民对本村存在的村务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举报。
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开展财务规范化管理适用本暂行标准。
一、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收支预决算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等。
(三)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严格执行资产承包(租赁)管理、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有效保证资产运作的安全和高效,确保保值增值。
二、规范财务处理程序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并组长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
(一)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以及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如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租赁,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补偿费使用,集体资产处置,以及年度收支预决算,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按照量入而出、收支基本平衡原则,年初编制收支预算,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年终编制决算,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接受上级农经部门审计。
(三)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制定民主理财办法。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财务活动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订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活动每月至少一次,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业务知识等培训。
(四)规范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全面且真实,凡重大财务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逐项逐笔公开。设置便于群众观看、设施牢固、规范统一的固定公开栏,探索创新有效公开载体。公开时间应当及时,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四、严格财务审计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对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土地补偿费使用和基建项目、对外投资等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村(组)务公开。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工作,农业、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十)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电子触摸荧屏等形式公布。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并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审核签章后方可公布。
第八条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村民议政日、专题座谈、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第十条村设立由三至七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引言
在我国实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它既要自主履行村务管理职能,又要协助政府从事许多行政管理工作。农村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
二、当下村级财务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普遍薄弱。(1)原始凭证记录不全,白条入账现象严重。一些行政村的票据中存在着大量无经办人、无证明人、无审批人的白条,有的根本没有几张正式单据,大量的公款和税款都从这些白条上流失。(2)账务处理不规范。一些行政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使用混乱。(3)会计档案保管不善。一些行政村不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资料,会计资料不进行移交,谁管的账谁带回家,造成会计资料严重受损、丢失,甚至人为地销毁。
2.民主理财形同虚设,起不到监督作用。(1)民主理财小组换届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民主理财小组需要多长时间换届或在什么时候换届,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2)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选工作不规范。有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是由村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这些人往往都是其亲朋好友。在进行日常经济审核时,只要是村主要负责人同意或签批的,就一律盖章,起不到监督作用。(3)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实施得不到保障。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但在执行中,因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理财小组常处于尴尬境地。
3.财务公开不够规范。(1)公开不及时,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热烈的焦点问题不能及时公开。(2)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电脑打印账目校核不细,产生失误,引起群众误解。(3)在财务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也有个别村公开的数字是虚构的。
4.财经纪律淡薄,财务管理混乱。(1)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一些行政村利用虚假单据入账,套取公款,或收入不进账等私设小金库,搞账外循环。(2)非生产性支出较多,大吃大喝,乱发补助,支出无标准。一些行政村干部利用公款大肆吃喝,有的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助,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3)会计、出纳职责不清。一些行政村会计、出纳一人兼,村干部人人都能收钱、管钱、用钱,造成账款分管不清,不利于互相监督制约。
5.资产管理不规范。(1)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没有实行专人管理,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2)集体资产出租和发包不规范,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3)承包款结算不及时。(4)管理不衔接。村委班子换届,出现重复发包或承包合同到期无人过问的现象。
6.村级债务化解困难。(1)村里财务收入来源单一、负债多,村里的各项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无钱兴办,使得基层组织权威性削弱,干群关系紧张,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从而加剧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2)村干部追求“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盲目借款投资搞开发、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没有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结果兴办的企业效益不理想,有些甚至破产关停,造成负债难偿。
三、今后村级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认识,做到依法理财。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大提高。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其次,对村干部和财务人员开展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第三,要对广大村民开展民主教育,把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制度交给群众,使他们真正懂得村民的权利。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立财务制度是搞好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为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并从各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簿齐全、记账及时、独立核算、民主理财、规范管理。
3.搞好村级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民主理财。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地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应当及时,做到每月公布1次财务收支情况,季度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对于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要做天随时公开。财务公开的账目要真实,公开的内容要存档备查。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建议,要及时予以采纳;对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项,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4.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力求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首先要明晰产权、摸清家底,搞好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小组,对本村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其次,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准确无误地建立资产台账,做好集体资产的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并及时反映资产的使用及其变动情况,防止资产的流失,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其次要搞好资本营运,盘活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特点,搞好资产经营。经营性资产重点抓增效,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抓增值,资源性资产重点抓开发,福利性资产重点抓保护。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充分利用集体资产。
5.加大审计力度,强化监督职能,确保村级财务管理规范。乡镇纪检、农经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依法开展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重点审查筹资和支出的合法性,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四、结束语
此外,本文也建议今后要注意:(1)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2)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和职能,强化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3)提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稳定会计队伍;(4)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规范村级财务管理;(5)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档案管理制度。采取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相信一定会让村级财务管理得到根本的改变和改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