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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明确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是解决县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根本途径之一,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现化代,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健康、快速、有序推进。
二、规范项目申报程序
1、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和城镇建设体系规划。
2、 村级班子强,群众基础好,整治潜力大。
3、项目申报前,村委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区拆旧建新的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4、乡镇政府对旧房拆迁、新居选址、户型设计、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安置补偿等方面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论证、公示,并征得95%以上村民同意,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对拟申报项目现场勘查,并走访群众,核实上述事项的落实情况,经核查属实后,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5、乡镇政府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村民房屋进行评估或由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自行组织评估,达成意向后,与每户群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户足额补偿并妥善安置。被拆迁户与村委会签订按时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6、乡镇政府聘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依据县国土局提供的安置区勘界定界图,编制安置区详规,合理界定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占地位置、面积,充分考虑村民农机具存放、畜牧养殖、垃圾处理等用地需求,明确安置区规划居住的户数、人口,合理预留未来发展用地空间。
7、坚持“确权在先”原则,凡土地权属需要调整的,在项目申报时,必须制订集体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权属双方各95%以上村民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三、加强项目实施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定期不定期调度项目区工作进展情况;县国土部门负责全县各乡镇申报增减挂钩项目的调查、论证、筛选、组卷上报,并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督导。
包乡镇县级领导是项目区的责任领导,项目区乡镇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主体,乡镇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乡镇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抓好工作落实;将旧村拆迁、安置房建设、土地复垦等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乡镇政府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把安置区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工程优良、配套齐全的生态文明社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精心组织,规范实施
在项目实施前,县国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项目实施规划,对项目安置区四界实地指界定桩,项目区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在指定的界线内开工建设;安置区建设要严格按照详规设计方案施工,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要齐全,严禁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区乡镇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建设全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积极带头作用,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可以制订一定的拆迁奖励机制,实现和谐拆迁,坚决杜绝强拆抢建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对具备复垦条件的地块,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并积极组织施工队伍按照土地复垦标准施工,确保土地复垦质量。
3、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1)、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县财政设立增减挂钩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按照谁用指标谁出资金的意见,县国土部门与用地者签订指标使用协议,由用地者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拨入挂钩资金专户。
(2)、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审核和拨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乡镇政府根据项目形象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国土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向县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字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腾出每亩指标15万元的标准计算,通过市局初验的拨付资金的60%,通过省厅验收的拨付资金的80%,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省厅验收的拨付至资金总额的100%。
(3)、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申请验收时,县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对贪污、挪用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项目验收标准
1、复垦的耕地必须达到《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要求,复垦土地平整,熟土层厚度达到50厘米以上,田间道路和灌排沟渠等设施齐全,达到优质耕地标准;安置区基础及公共配套设施要达到详规设计的要求,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2、项目建成后,乡镇政府组织人员按照规划设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由乡镇提出申请,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自验,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乡镇政府要对反馈的整改意见限期逐项整改,完成后向县局提交整改报告,自验合格的由县局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验收时乡镇应提交工程招标、监理、施工资料,安置区房屋质量检查报告、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灾后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镇公用设施、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市场服务体系和生态重建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三条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规划、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衔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规划外的项目。
第五条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督办室、经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环节的组织落实和推进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比选)以及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
第八条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发改投资〔**〕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广发改投资〔**〕137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九条鉴于实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备案,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较为紧迫,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应合理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实施规划办理相关手续。
需变更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的,应编制项目建议书,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批或报省发改委审定备案。
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可以参照省发改委、省经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440号)的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其它审批程序由受援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于港澳援建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有关规定从速办理。对原址原规模重建的项目,从简办理国土、环保手续。
第三章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灾后重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府发〔**〕21号)的规定执行。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经上报市审批同意后可采取严格的应急邀标比选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范围。应急工程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府发〔**〕21号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府发〔**〕3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各县区发改和招监部门要共同做好信息公开网络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参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和分省包干方案的请示》(财建〔**〕701号)的规定,财政会同发改部门应分类研究制定同级灾后重建资金匹配原则和平衡方案。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预算评审。各级财政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下达项目工程预算。如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较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审定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价(标底)和财政拨款的依据。若项目已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要施工合同和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正式合同在签订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通过采购专户拨付。
(一)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但一次性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实施规划中中央基金的50%;
(二)对一般维修加固在具备相应资料(维修加固方案及概算等)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三)工商企业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97号)的规定执行;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监管。拨款程序按重大项目拨款程序办理,即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签章,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核实后,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五)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财政性投资总额15%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六)工程建设结束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按照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返还部分要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由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灾后重建项目;
(七)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灾后重建项目会计核算。对灾后重建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要统一规划,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七条坚持分类实施。对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重建任务,主要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对交通、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以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要在市县(区)新闻媒体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灾后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改项目〔**〕718号和**发改项目函〔**〕960号)及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广震监发〔**〕16号)要求,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要根据资金来源优先启动主要功能建设,严禁负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应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项目稽察
第三十三条根据省稽察办《关于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项目稽察〔**〕5号)要求,重点对工程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概算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稽察。
第三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专项稽察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发改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对稽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发改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改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发改部门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工程款,冻结、回收国有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照项目分类实施的规定,分别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对县(区)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验收条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应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后期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五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依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情况,对以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进行审计;
(七)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计划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有关单位应将灾后重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工程预算等有关建设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和报送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由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审计。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交其他审计资料(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的标书及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必须经审计机关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财政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结算,拨付工程款项。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对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