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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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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征求意见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第1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9月份审议。7月,常委会内司工委提前介入,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加强联系,梳理研究调研重点。8月中旬,在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带领下,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和省公安边防总队,赴宁波市及象山县、舟山市及普陀区、玉环县等地,征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涉海涉渔企业、渔船民代表以及基层干部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大,征求意见。8月底,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并汇总调研情况。9月1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现行《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维护我省沿海和海上治安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我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出发,有利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更好地服务我省海洋经济建设,同时,适应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以及维护沿海边防安全稳定的要求,我省沿海治安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提升;此外,现行规定颁布较早,与其后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需要衔接。为此,重新制定是必要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总结了经验、规范了做法,根据新形势要求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职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新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完善条例草案相关内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加强对出海船舶的管理,确保沿海和海上安全,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重点。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海域内除军用船舶和公务船舶以外的各类船舶。近些年,随着对外经贸往来增多,在我省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港澳台和外国船舶大量增加。港澳流动渔船和台湾渔船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外国船舶管理,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调整。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我省海洋经济建设能否有一个良好环境。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沿海地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有的地方反映,海上管理部门较多,要提高管理整体质量、综合效率,为海洋经济建设提供统一高效服务,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海上治安综合管理协调机构是符合当前实际的。目前,省内一些重点渔业县(市、区),如象山县、普陀区等地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在调处海上纠纷、维护海上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对沿海地区政府牵头设立海上治安综合管理协调机构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提出涉海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有意见认为,安全稳定的沿海、海上治安秩序是涉海部门有序行使职能的最后屏障。涉海部门要主动对接公安边防部门工作需要,提供信息,并充分利用公安边防部门的执法资源;公安边防部门要紧扣海上治安管理职责,为涉海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更多服务。建议在与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研究衔接基础上,对纠纷处理、海上救援、越界捕捞等方面,进一步界定公安边防部门和交通运输、海事、海洋和渔业、外事等部门职责,明确谁为主、谁配合的协调机制;对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办理签证等管理措施,要进一步细化、对接,增强可操作性。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

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宣传主体不仅限于公安边防部门及相关涉海部门、单位,宣传对象也不仅限于出海人员,应该扩大到边防官兵、乡镇街道基层工作人员等,宣传时间和方式也应符合渔船民出海作业的特殊性。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法制宣传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涉海乡镇(街道)宣传职责,将边防法规宣传纳入当地普法规划;细化公安边防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在法制宣传工作中的不同作用;区分不同宣传对象;体现该法规宣传在时间上和方式上的特点,建议在法规出台后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宣传。

四、关于加强对免于办证的船舶及人员的管理

从减轻企业负担和有利海洋旅游业发展角度出发,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了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和国内客货运输的有关船舶及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休闲渔业船舶上的游客等,免于办理边防证件。但是,免于办证不等于疏于管理。这类船舶数量大,尤其是随着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国家战略全面实施和舟山群岛新区规划建设,海上旅游业兴起,休闲渔业观光船舶逐渐增多且人员流动性大,利用这些船舶从事赌博、吸(贩)毒、等犯罪活动隐患极大。一些地方提出,船舶负责人应当将免于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员的基本情况,报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我们认为,为了加强管理,免于办证的船舶及人员报备信息是需要的,但也应防止备案成为变相审批,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五、关于进一步体现便民服务

从服务地方经济、为渔船民减负出发,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作了便民服务规定。调研情况反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还存在重办证轻服务,主动服务、动态服务不多,执法灵活性不够,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情况。针对我省船舶异地作业多,船舶上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要不断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建议进一步扩大免于办证范围,简化证件办理、注销、变更及进出港信息签注手续,细化政务信息公示程序,增加体现管理创新、提高服务水平的管理措施,并加快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内容。

六、关于加强“三无”船舶管理

“三无”船舶,即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目前我省“三无”船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长度小于五米的交通运输船舶和长度小于十二米的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小型船舶,根据海事、渔业部门规定不予发证,但是这些小型船舶数量大,大多是家庭生计依靠,简单没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部分是大中型“三无”船舶,这类船舶大多以营利为目的,且作业距离远,易发生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今年8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提出对现有“三无”船舶实施分类整治,小型船舶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大中型“三无”船舶出海非法作业的,要加大打击力度,这一规定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目前,我省普陀区、温岭市、宁海县等地由当地乡镇(街道)统一对小型船舶编刷船名号进行安全管理,效果较好。因此,建议小型船舶由乡镇(街道)或者有关部门统一编刷船名号,纳入安全管理,并增加关于“三无”船舶出海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责任。

为从源头上防止“三无”船舶的制造销售,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增加规定船舶建造、改造企业应当主动报告信息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边防部门加强信息共享、配合协作。

七、关于进一步增强法律责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调研意见主要有三种,一种意见认为渔船民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应当加强法制教育。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处罚种类主要是警告、罚款、吊销出海人员边防证件和没收四种,对于某些情节特别恶劣、屡次违法仍无纠正意识的,应当责令船舶停止出海,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条例草案最低处罚幅度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其中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出海边防证件等情况,属于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针对以上三种意见,建议对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海上治安秩序的,应当以教育为主;增加责令船舶停止出海的处罚;设定20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条款。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第2篇

20、30人员成高失业率人群

福建省统计局的城镇失业人口调查报告显示,青壮年已成为失业率最高的群体,而高学历失业人口比例正呈上升趋势。在失业人口中,因本人原因(如主动辞职)失去原工作而失业的占30.5%,这部分失业人员以青年群体比重最大;因单位原因(如单位倒闭裁员)失去原工作的占27.8%,这部分失业人员中中年群体比重最大;毕业后未工作的也达到了失业人口的18.2%。

在2009年《社会蓝皮书》会上,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发展室李炜博士称,调查显示,城镇的经济活动人口失业率大概是9.4%。据社会学研究所所做的失业率调查,在一段时间没有工作,同时又有工作意愿,又找过工作,但是仍然没有就业的比例在中部和西部的一些大城市都超过10%,其中的85%大概是18~49的青壮年人口,年纪不是很大。依然想工作的人口,基本还是青壮年人口。而且他们其中有一半左右是失业了一年左右,另外还有一半是失业三年以上。而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的青年失业率也有较大攀升。

有关专家认为,20、30人员的失业,和目前的大学生失业问题关联度很大。首先目前一些高校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和市场相脱节,造成毕业生无法被消化。另外年轻人的心态也是一个原因,不少人的抗挫折能力差,一旦在工作和求职中遭遇困难就容易出现放弃和懈怠,还有一些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缺乏职业思考,缺乏理性的择业标准,对想做的与适合做的事分不清,就业面窄,这也导致了很多年轻人的失业。“事实上,20多岁这个年龄段最容易产生辞职和跳槽的情况,这种情况这两年有加剧的趋势,这也是导致目前青年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原因之一。”翁坤海表示。此外,就业期望过高,不愿就业和就业能力差等主观因素,也扩大了高学历人员的失业队伍。

“黑领”析辩

不应以体面、温文的“领”来冠之

从白领到蓝领、灰领,再到陆续演化出的“金领”、“粉领”……近年来人们习惯于以“领”色来划分职业人群。当然,白领通常泛指那些在办公室里工作,在写字楼内从事文秘或其他文职业务的人员;蓝领主要指工人,包括具有专业技术的一线工人;灰领指的是既掌握较多的现代科学知识,又具有较高的操作技能的复合型人才;“金领”、“粉领”则分别指高收入职业和女性集中的行业人群。这几大“领”的职业概念都较直观,亦好理解,但现在“领群”中又冒出个“黑领”。

“黑领”是什么?百度词条上说:黑领阶层主要是指下岗人员、待业人员、无业游民、农村中的困难户。可网上盛传的一位经济学家的解释却完全颠覆了先前的“黑领”之说:他们(黑领)开着“自己的”大排量名牌汽车,出入高档酒楼、高级夜总会,乘坐头等舱或软卧,住星级宾馆,拥有黄金位置的几处豪宅,购全套红木家具,在位置最好、景观最佳、装修最豪华、质量最安全的办公楼上班,他们有独立办公室,不打卡,喝茅台五粮液,品天价普洱,抽极品中华……收藏古玩字画珠宝黄金,出入高级会所,戴劳力士,挎路易威登,玩高尔夫,公派出国,免费疗养,带薪假……他们就是在全中国一线二线三线城市遍地开花,全面崛起的新兴黑领阶层。相对于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白领,他们的衣服是黑色的,汽车是黑色的,脸色是黑色的。他们的收入是隐蔽的,生活是隐蔽的,工作是隐蔽的……所谓隐蔽,就是像站在黑夜里的黑衣人,你知道他在,他也知道他在,但你不知道他什么样,在做什么……

上述林林总总对“黑领”的描绘,颇有前些年坊间“大盖帽”传说的遗风。不可否认,现实中确有这种借助权力过着腐败生活的“黑”人,也常现倚仗垄断而行不正之风的现象,但用“领”将其划分为一个职业人群,笔者认为并不恰当。对这些人可以用“黑”来形容,不过不应当以体面、温文的“领”来冠之,用“渣”更为合适。“黑渣”为大众所唾弃,“黑渣”现象应当引起社会重视,“黑渣”不应当成为一个阶层,更不能永远存在。

幸福管理

新时代管理的矫枉过正

TCL总裁李东升曾有言:20年前不看西方的管理学著作,那是无知,20年后的今天如果只看西方的管理学,那是另一种无知。从粗放经营到精细管理,有人说今天的企业,不管是以通用为代表的世界五百强企业,还是以TCL为代表的中国大型企业,还是一些普通的私企,都不同程度地患上了“管理综合症”。

“管理综合症”的病理即:职场对抗太多,职场压抑太重,职场痛苦指数太高,职场幸福感太低。而矫正“管理综合症”的妙药就是幸福管理。幸福管理的要义是管理以人为本,人以生命为本,生命以心灵为本,心灵以幸福为本,幸福以和谐为本,和谐以责任为本,责任以付出为本,付出以仁爱为本,仁爱以天道为本。所谓的幸福管理,直接的体现是实施“员工幸福计划”――营造幸福的职场文化和职场氛围。

专业人士认为,员工幸福计划反映的是中国式人力资源创新管理的六个转变趋势:文化管理从边缘走向中心文化就是组织的心灵;人力资源部门从传统的控制式管理到以服务为中心的人力资源开发模式;人力资源激励从“多劳多得”的薪酬独木桥转向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而以精神激励为主导因素和内趋力;从全盘西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转向中西结合、以中(国学)为魂、以西为用的中国式人力资源管理;中国特色的传统组织人事工作的优点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从以公司为边界扩大到家庭和社会范畴――责任心从家庭开始――员工福利向家庭延伸――工作与家庭、生活的链接。

新规通气

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考虑:一是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二是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三是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四是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五是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几大亮点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第3篇

告诉和我有缘的,呵呵,当你们看不懂的,有很多人已经在发大财了。。。昨天我说过我一个抢钱信号,聪明人行动了。

【消息面】

1、这几天SHIBOR走向,只有“专业”人士知道在搞什么。

2、【上海也上了】7月24日,上海首批公开出让的两幅租赁住房用地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两幅土地采取“只租不售”模式,项目建成后,将至少提供1897套租赁住房房源。这标志着上海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已全面启动。

3、【雄安,既可能是未来最大的机会,也可能是最大的“黑天鹅”呵呵】“华润集团雄安新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已研究雄安新区住房制度、参股平台公司、县城改造、华润大学改造升级及建设国际会展中心、国际医学中心等诸多项目,其中部分项目已形成具体方案。

4、【很多小消息往往暗藏大故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最真实的数据之一。。】上半年,全球新船订单依然处于低位,我国新承接船舶仅为1151万载重吨,同比下降29%,大部分船企生产任务安排只能维持到2018年,2019年船台(坞)空置率明显上升,部分船企开工船舶严重不足。

6、【配合煤炭各种停产看】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煤矿以及上一级公司。此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时间是2017年7月至10月。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治安管理征求意见范文第5篇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强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保障

(一)层层动员,全面部署。为了扎实开展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区上和政法各部门及时成立领导机构,专门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分层次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动员,全面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参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全区政法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政法委这一决策部署上来,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及时制定下发《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安排意见》,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提升‘两率一度’,强化信念教育、促进队伍建设”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检验活动成效的标准,以解决政法干警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公正廉洁执法中存在问题为重点,坚持人人参与活动和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全力组织开展六项规定活动,分阶段分步骤稳步推进,确保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联点包抓,加强督导。为了督促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内容不打折扣的落实到位,建立区委政法委领导和内设部门联系包抓区级政法部门制度,区政法部门也推行了领导联点工作。联点领导和联络干部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及时指导总结经验,促进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

二、搭建平台,创新载体,推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开展

(一)加强教育培训。按照“人人要参与、人人受教育、人人有提高”要求,我区把教育培训作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头戏,多措并举,抓好落实。一是举行革命传统教育。在政法系统组织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心得体会交流、开展一次重温入党誓词、举办一场庆祝建党周年演唱会、开展一次读书活动、观看一次红色经典影片、瞻仰一次历史纪念馆活动”,全区政法干警撰写体会文章630余篇,观看红色经典电影12场次,举办专题辅导讲座9次,举行文艺演出5场次,受教育2524人次。通过参观学习、讨论交流,回顾党的历程,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进一步增强了政法干警忠于祖国、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强化群众观念教育。采取创建“文明窗口”、实施“阳光执法”等措施,教育引导政法干警从思想深处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将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区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主题为“感受发展好局面、树立执政为民新理念”的亲民活动,干(部)警深入村、社区、企业,亲身感受基层干部和企业的工作热情、工作状态,强化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了工作创新能力。三是开展先进典型教育。组织政法干警观看全省政法系统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光碟和《第一书记》、《潘作良》、《梁雨润》等电影,通过学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树标杆、立榜样,激发广大干(部)警的工作热情和斗志。四是全面实施岗位培训。政法部门立足系统职能,结合岗位特点,采取办案讲评、出庭跟踪考评、庭审观摩、演讲比赛、专题辅导、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岗位练兵,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了政法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区委政法委组织综治维稳中心主任和综治、维稳、反专干专题培训,实施防范处置非法聚集活动实兵实案演练,进一步提高了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截至目前,全区政法系统开展岗位业务练兵13次,岗位培训1368人次。

(二)开展公开承诺活动。在政法部门深入开展“三承诺”活动,围绕执法办案、便民利民和纪律作风三个方面,针对不同工作职能,提出具体承诺事项,全方位向社会公开承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广大党员干警立足岗位特点,做出具体承诺,设立党员承诺公开栏,印制《党员干部承诺手册》,岗位和承诺相结合、职责同践诺相统一,普遍做到了有承诺、有践诺、有监督。《政法》以“区检察院开门定诺公开承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为题,介绍了区检察院推行公开承诺制度的经验。

(三)强化为民服务措施。在开展“法官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法律服务基层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开门评警”、“百名律师下乡村,促进矛盾大化解”等活动的基础上,区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了“三进一保”(即:法官进村组、检察官进社区、律师进企业,公安干警保平安)活动,面对面征求意见建议,现场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活动中,共化解各类矛盾103件,征求各类意见建议200余条,制定便民利民措施5类18条。区法院从细微处入手,提供诉讼宣传手册、法律文书样本,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公示法庭干警去向,开展流动法庭进农户等,为群众打官司提供便利;公安分局出台一系列便民救助措施,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