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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速公路;生态补偿;对策
近年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2007年底河南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4556公里,跃升为全国第一。然而高速公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在进行高速公路设计和施工中树立生态路、环保路的理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当务之急。
笔者有幸参与河南省至山西省某高速公路建设的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发现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生态补偿实施存在若干问题,现就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
1、生态影响
1.1占地面积大:该高速公路总里程59.461km,该公路计划占地面积9506.9亩,其中永久占地7081.83亩,临时占地2425.07亩。公路建设占地一方面将造成土地和耕地资源的减少,使当地农业生态农业生态系统的失衡,加剧当地农业用地的紧张矛盾;另一方面,将导致当地生态系统物种减少和失衡。
1.2生境破碎化:公路建设将动物栖息地分割为破碎的斑块状,导致动物生存环境减少、种流困难、食物匮乏、捕食及饮水环境发生改变,也直接导致了物种的迁移,严重时可能会使部分生物物种退化甚至灭绝。
1.3生态系统的扰动及破坏: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会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破坏植被,影响附近动物的正常活动,如果经扰动或破坏后影响较大,影响时间较长,会导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难以恢复到原有水平。
2、现有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不论从管理者还是从建设者,不论从政府还是从普通百姓,对生态恢复认识都不到位,生态补偿不能有效实施;部分进行生态补偿的单位对补偿工作采取不正确的方法,不按设计规范进行操作,甚至投机取巧、偷工减料,在进行生态补偿过程中不具备植物种植及生态保护的专业知识;生态补偿工作存在“付出大、回报小”的现象,甚至毫无回报,导致资金出现不应有的浪费,甚至存在大量资金复出后原有生态系统更加恶化的现象。
2.1生态补偿认识不到位:目前,部分人不了解生态补偿,即使知道生态补偿,也未必对生态补偿的作用和重要性有深刻认识,缺乏生态补偿的意识和有利于生态补偿的社会氛围;一方面,公路建设者的最终目标是追求投资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试图最大限度的逃避生态补偿,以破坏生态为代价减少自身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周边群众片面考虑短期利益,在临时占地恢复时,要求建设单位平整用于农作物耕种,忽视原有生态恢复不到位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导致生境破碎化。
2.2生态补偿实施缺乏约束:我国现行的生态保护相关法律和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建设后的约束办法和手段,难以在建设过程中约束项目建设者的行为。因此在公里建设过程中,建设者往往以工程竣工为目的,较少考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工作。对突出生态问题通常以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为最终目的和标准,在施工结束前对突出的生态破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地补偿性建设,导致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生态破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3现有生态管理存在部门重叠: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中,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对于公路建设过程中农、林生态系统利用及恢复,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等生态问题负有监督及管理责任,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生态保护监管职能存在重叠,有利的事情抢着干,补偿的事情推诿扯皮,最终会导致谁都管,谁都管不好。
2.4工程施工中监管难以落实到位:由于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生态补偿的实施缺乏约束机制,生态管理存在多头领导,导致公路建设过程中相关生态保护工作存在以下问题:①公路建设单位不注重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情况下才设置、不要求的不设置;②环境管理机构缺乏相应职权,往往存在“有职无权”现象,导致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长期无法解决;③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以该高速公路为例,建设过程中存在工程环境监理及工程水保监理两个监理机构,水土流失问题两者均负有监管责任,导致监管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出现不协调解决方案,不便于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2.5生态补偿措施与工程实际脱节
2.5.1为追求利润,忽视生态恢复长期效果:建设单位为满足公路环境保护验收,在施工过程中瞒报或私自新建弃渣场、弃土场等。更多注意公路路域视野内临时占地的复耕和植被恢复。对于视野外占地的生态恢复较少考虑,甚至种植小麦、油菜等季节性速生农作物应付绿化,仅能保证验收当时的绿化效果。
2.5.2施工设计不到位,工程建设缺乏全局意识:目前高速公路弃土场设置时,其表层覆盖腐殖土不进行剥离集中堆放,施工挖掘过程中表层的大量腐殖土随弃渣弃于弃渣场,等到生态恢复时缺乏足量腐殖土,覆土厚度太薄,无法保证种植的植物根系发育,影响生态系统恢复。
3.生态补偿实施方法的建议
目前,针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生态补偿实施矛盾,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现有生态总量,对需要占用的生态系统应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尽量保证生态总量不降低,生态系统不恶化,生物多样性不减少,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4.结语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是目前高速公路建设中生态保护实施的主要障碍,本文从行政干预和生态补偿具体措施两个方面对生态补偿的实施进行探讨;一方面,政府应对生物总量提出要求,并采取环评指导、验收控制等行政干预手段,切实保证生态补偿措施得以实施;另一方面,公路建设单位应协调工程监理机构,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监理单位对生态补偿施工期间资金、质量、进度三大要素进行控制,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态系统正常恢复。
行政干预和生态补偿具体措施应互为补充,互相协调,保证宏观指导和微观控制的有效结合,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切实保证生态补偿机制落到实处,为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公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2]王丰年.论生态补偿的原则和机制.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22(1):31-35.
[3]邓家荣,洪尚群.生态补偿应融入环境影响评价中,云南环境科学,2001.6(1):1-3
作者简介:
朱翔,男,(1982.08-),河南济源人,工作单位:济源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本科,工作方向: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环境监理
关键词: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建设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系统,被称为地球的“肾”,为人类生产、生活与休闲提供多种资源,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我国在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同时,还积极在不具备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建设湿地公园,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以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为湿地的保护开发以及合理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湿地公园的含义和性质定位
1、湿地公园的含义
湿地景观是由湿地人类文化圈和湿地自然生物圈相互作用形成的,主要是指湿地风景名胜区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指湿地自然性较强、科学价值较高其核心区通常处于绝对保护状态的区域。湿地公园景观是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的基础上,满足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利用湿地资源优势,挖掘区域湿地文化,在湿地保育区以外建设的具有生态性、艺术性以及社会文化性,适宜公众游览的以湿地为主题的游憩空间。
2、湿地公园的性质定位
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一种新模式,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已取得成功经验,并得到广泛赞誉和认可。湿地公园既不是自然保护区,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更注重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普通公园则关注休闲游憩和向大众开放。它是兼有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教育功能的湿地景观区域,是保护区与公园的复合体。
湿地公园的建设是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也是湿地保护和保育理论的实践成果,集中体现了湿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具备主题性、自然性和生态性。湿地公园应该保持该区域的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并趋近于自然景观状态,维持系统内部不同动植物种的生态平衡和种群协调发展,并且在尽量不破坏湿地自然栖息地的基础上建设不同类型的辅助设施,将生态保护、生态旅游和环境教育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状况的改善,最终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境界。
二、湿地公园植物景观建设措施
1、水面的植物景观
湿地公园除具有一般公园的功能外,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有广阔的水面。水域不但能为生物提供栖息场所,调节空气湿度的生态功能,而且构成了园林景观的要素。单独的、平静的水面不足以形成美丽的风景线,当搭配了植物的种植,能给辽阔的水面带来无限的生机。按生活方式与形态特征分,水生植物分为挺水型、浮水型、漂浮型和沉水型。营造湿地水面景观时,应遵循湿地植物设计原则,选择观赏价值高的植物,科学处理植物与水体的关系,模拟再现自然水景,充分展现水生植物的丰富色彩与姿韵。植物的倒影映入水中,微风吹过,荡漾起层层微波,使水面增添了无穷的情趣。
2、岛屿植物配置
湖中岛屿配置丰富的植物后,加强了水面景观、丰富了水面色彩,更能将大的水面划分成不同情趣的小的水面空间。南湖的岛屿分为半岛和湖中岛两类,半岛在植物配置时除了考虑植物景观还要考虑导游路线,避免妨碍交通;南湖中的岛屿大多是扩湖期间,为保留一些姿态优美的大乔木而刻意建造的,岛屿的大小、植物配置都是围绕着这些被保留的乔木而精心设计的,主要考虑远眺的效果,除了植物本身的色彩、姿态外,各类植物在水面形成的倒影也丰富了水体景观层次,增加了游人游览时的趣味性。
3、专类植物园的景观科普教育是湿地公园的主要功能之一,专类植物园的特定植物种植能良好向人们展示湿地植物。专类植物园是指专门用于收集、展示某类观赏植物,营造以植物造景和观赏游览为主题的园林。它主要是介绍所收集植物的物种资源分布、物种组成特点、物种使用价值与文化趣味、生态习性与栽培技术等,还可介绍该园在物种保护和品种选育等方面的成就等,并兼顾一些环保和生态问题的常识教育。
4、自然式水岸线景观
湿地公园的水岸线应采用自然式护坡的营造方式。湿地具有过滤和渗透的作用,而混凝土砌筑的护岸将会破坏它这种功能。理想的湿地护岸形式,是以自然的湿地土壤沙砾基质代替人工砌筑,并在水陆交接的自然过渡地带种植湿生植物。采用形式多样的生态护坡,来设计湿地岸边环境,使岸堤土壤与水体之间能进行物质交换,既防止了水土流失,实现湿地的自身调节能力,又营造出了错落有致、野趣十足的生态环境。
三、生态优先的湿地公园建设
1、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湿地生态系统是一个比较原始的生态系统,其功能一旦遭到破坏可能会永久性的丧失,因此要从根本上树立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意识。在湿地公园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尽量避免和减少因工程建设对湿地造成的破坏;湿地公园建成后,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生态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其生态意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游客尽量避免和减少对湿地公园造成污染和破坏。
2、注重适度开发,保持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平衡
在对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变为前提,实现对湿地生态平衡最小的干预,走可持续发展的开发之路,力争在开发的基础上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功能完整性。在全面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实施生物资源和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最终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和统一的发展,为介休市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系统循环做出贡献。
3、休憩娱乐活动主题化、生态化
城市湿地公园中的游憩活动应该主题化、生态化,各游憩活动都应围绕湿地景观进行设置,游人的娱乐活动应集中在湿地公园的游憩观光区。游憩观光区是城市湿地公园展示湿地景观的主要区域之一,可向游人展示江海湖泊、河流湿地、沼泽草滩等各种湿地景观类型,也是游人休闲观光的主要场所,在不破坏湿地生境和产生污染、噪音的前提下,允许游人进行参与性的湿地体验活动,如观鸟观鱼、滨水体验、采莲垂钓等,促进生态旅游适度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融、天人合一的境界。
4、坚持长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的计划
湿度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开发必须立足当前,着眼于未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突出湿地公园的特色,借助当地政府的平台,扎实地推进国家湿地公园的开发和保护工作。
5、加大配合,调动全社会了共同参与
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不但需要环境、农业、林业、渔业、国土、旅游、水利等各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还需要当地百姓的参与和支持。成功的共管首先源于其管理的理念和制度,在合适的管理理念、法律保证和有效机制的基础上,管理者分享权利、承担责任和明确的管理效益等方面也是成功管理的基础。
6、生态环境保护与湿地之间的关系
湿地与水生态环境直接相联、密切相关,水文要素特别是水是湿地与水生态环境之间联系的纽带,它既是湿地属性的决定性因子,也是水生态环境中最重要的因子,湿地是水生态环境的重要组织部分,水生态环境是湿地的重要支撑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也就没有健康完整的湿地。没有健康完整的湿地,就不会有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湿地是保护水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措施,保护水生态环境是保护湿地的前提和保证,湿地的破坏和丧失,将直接影响水生态环境,水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威胁湿地的安全,健康的湿地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否则,不但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而且将会受到大自然的强烈报复,因此,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相互依托,休戚相关。
结束语
城市湿地公园的出现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带来了一种新型的模式,它成为国家保护湿地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展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策略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当前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解决湿地保护的一种有效的途径,因此,我们应该调动社会的所有力量参与保护湿地,加大城市湿地公园建设,保护我们的生态系统,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参考文献
[1]张秋月,贲东生.浅谈我国城市的生态化建设[J].山西建筑,2010.
[2]周曦,高江菡.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和城市湿地公园所引起的思考[J].风景园林,2012.
关键词:河道整治;存在问题;具体对策
中图分类号: TV85 文献标识码: A
一、河道整治问题概述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河道所起的作用一直是行洪、排涝、灌溉及航运的作用,缺乏有效的治理,即使进行治理也大多采用硬质的护岸结构,大多弯曲的河道都被取直,人工化和渠道化的设计非常明显,河道在形式上较为单一,缺乏生物的多样性,同时由于对环境保护的不重视,河道内河水受污染严重,大量的河水发臭,城市河道不但失去了欣赏价值,更因变质的水质而让人们选择远离。由于河道整治工程极易发生险情,若抢护不及时将会危及堤防安全,必须加强防护。必须注重河道整治工程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
在城市的基础设施中,河道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河道的维护,河道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城市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了有效的提升城市品位、发展城市经济、增强城市的竞争力,建设人水和谐的环境是其中必要的一环。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河道的整理工作是非常重视的,经过多年的努力,城市河道从功能到景观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改变,环境日趋改善,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由于人们环境保护的意识比较差,河道整理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后续问题。
二、目前河道整治存在的问题
1.防洪不足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河道建设都不符合规范的标准,主干河道的防护堤建设比较单薄,甚至有的河道两侧没有的防护工程,这样导致汛期两岸的居民或者农田有被淹没的危险。
2.水体污染
城市河流目前的水体污染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处理污染的措施比较落后,对废水的处理措施不是特别的完善,对河道的污染没有做好相应的预防,再加上各种污水的排放,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环境保护的淡薄观念等等原因。
3.河道淤积
我国河道防护坡的建设不是很完善,这导致河流不断冲刷两岸的土壤,由于各种因素造成了水土流失,河道泥沙淤积会导致河床抬高,河道就会淤积造成拥堵,严重时会造成水面升高,有的引起洪涝灾害。
4.施工方法简单,坝体不稳
进行河道整治工程的过程中,很多的设计对工程的施工难度考虑不够,施工的方法比较简单,在施工的过程中采用小型的机械进行施工,施工的方法比较原始、单一,这导致长年靠水的河段得不到具体的维护,续建工程的施工不是很合理,坝体就会出现不稳固的现象,容易出现危险情况。
5.新材料、新工艺应用少
很多的新型材料已经被用在大型的水利工程中,但在河道整治的工程中,新材料的运用只是进行了小面积的尝试,并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的河道整治工作,还没有很成熟的经验和方法,很多采用的还是原来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建设使用的原材料也是传统的材料,改变不大,随着撒和灰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河道整理工程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整治的过程中,不断采用新的技术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6.根石加固不到位,工程带病运行
根石走失是河道整治工程中国经常出现的问题之一,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之一,根石的加固不到位导致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根本的保证,工程带病运行,在使用的过程中,更容易发生安全隐患。
三、河道整治的具体措施
1.合理规划设计
在进行河道规划设计时,不要只注重克服防洪排涝的问题,还要考虑到河道在城镇规划中的组合作用,在规划设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要本着河道整治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建立具有生态效果的河道规划设计方案,促进资源与环境的有机融合,建立绿色环保的、功能多样的河网水系,建设和谐美观的城市水文化,发挥河道在城镇建设中的经济作用、环保作用和文化作用。
2.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
为了保护河流水资源,促进河道整治的效果,应该对城镇居民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加大对河流污染等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河道的水文环境与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关系到人们的用水健康、用水消费等诸多问题,政府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城市网站等来对人们进行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河道水环境保护对于人们生活和健康的重要性,从根本上培养人们保护河道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外,还要加强河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建设,对于破坏河道水资源与水环境的行为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水务规划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力求通过各种严厉的惩罚措施引起人们的重视,以预防为主。
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工程抗洪强度
目前,“三新”技术在部分河道整治工程中已经应用,要适时做好总结,尽快形成与黄河工程相适应的“三新”应用规范,并用以指导河道整治工程建设。通过“三新”技术推广应用,尽快在工程建设中形成规模,提高工程抗洪强度。
4.重视工程根石加固,完善监督措施
根石加固做为一项非常重要的隐蔽工程,要加强对其的监督工作,对监督的办法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进行工程建设时要进行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进行工作时,充分的采用现代的声像技术,对加固的过程进行记录管理,有效的保证根石加固的质量。
5.加强河道整治工程规划,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性
进行河道治理的过程中,要根据河道的具体情况进行河道治理的规划,只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性,进行专业的河道治理工程的建设,有效的改善河道环境。
6.加强河道生态建设
建设河道两岸的生态环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生态保护坡
在建设的过程中,人工的加固会导致河流的自净能力下降,长时间的使用河流的水质就会发生变化,因此进行河道治理的过程中,要遵守自然的规律,根据河道的现状,进行生态护坡建设。进行河道整治的过程中,可以采取透水砖、绿化植物、木桩等进行保护坡的建设,通过合理的设计保证河道的自然规律,避免造成大的改变,保证河道的生态环境建设,用河道景观的方式在取得文化建设的同时,获得河道整治的生态保护。
2)种植水生花草
城市河道的污染河段,存在很多变黑发臭的现象,有的水体富营养化,治理的难度非常大,面对这种状况,可以采用种植水生花草比如慈姑、美人蕉、芦苇等,逐渐建立小型的水上生态链,植物可以吸收水体中的过剩营养,逐渐恢复水流的自净能力,水声植物的种植能够有效的减小水土流失和喝水的冲刷,逐渐美化城市环境,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城市景观。
3)河流净化技术
生物净化技术一般用在污染特别严重的水体,在很多流动性较差的河流,很多污染的化学物质得不到分解,河水发黑发臭的现象严重,针对这种情况,相关的专业人员可以在河流中安装曝气机,这样可以促进污染元素的分解挥发,通过对水体充氧重新对水体进行净化,改善河道的水质。
综上所述,通过对河道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具体的治理对策在现实治理的过程比重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这一定程度上对促进环境保护,维持生态平衡有很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吴芳.河道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探[J].江苏水利,2012,01:14+16.
关键词 跨界水生态系统 保护 国际法 信息交流 联合监测
跨界水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以跨界河流为例,它不仅为沿岸居民提供水源,还支持和保护两岸生态系统,为沿岸生态系统输送物质和能量。为促进这些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注重对跨界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以前单纯强调对跨界水生态系统的利用,对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随着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对生态系统保护的日益重视,从国际法视角出发,对跨界水生态系统进行有效保护越来越受到相关国家重视。
一、跨界水生态系统的概念
水生态系统是由水生生物群落和水环境共同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和动态平衡系统。其系统内部各要素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在一定条件下,保持着自然的、相对的平衡关系,称为生态平衡,对人们生产生活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如果生态平衡遭到破话,不仅威胁水生群落生存,还对人类生产生活带来负面作用,因此,加强水生生态系统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跨界水生态系统是指国际流域水生生物群落与水环境共同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生态平衡系统。其生态系统好坏对周围环境具有重要影响,为防止跨界水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应该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工作,促进其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
二、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的国际条约
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也反映各国对流域水生态系统的关注和对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愿望。各国在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时,既要结合流域内的地形、地质、水文、气候、生态因素等,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流域内的人口、资源、经济、社会等因素,在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的前提下,还要做好对流域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将水量分配利用及水质保护有效结合起来,避免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一)国际条约。就已有的国际条约来看,目前有很多国际条约对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作出 相关规定,并确立相应的保护原则。例如,《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赫尔辛基公约》、《乌拉圭河规约》、《保护莱茵河公约》、《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多瑙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合作公约》等。
(二)相关规定。《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20条和第22条对保护和保存国际水道生态系统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尽可能维持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并且保护和保存国际水道生态系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另外,该公约还关注国际社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就保护国际水道生态系统做出较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例如,强调将水道作为共享自然资源,要求特别注重保护水道生态系统;就国际水道和生态系统、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做出具体规定,但公约本身更强调对环境的保护,而不是现行利用;公约对生态系统保护和保全做出具体规定,重视污染控制和防治。《赫尔辛基公约》就跨界水体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生态系统方法适用做出规定,以实现对跨界损害有效防治,重视对跨界污染监测和防治。《保护莱茵河公约》以生态系统为本位,重视跨界水生态保护。《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就全面保护流域内生态系统做出详细规定,要求缔约各方保护湄公河流域环境、自然资源、水生生物,以确保流域内生态平衡,预防和减少有害污染,促进环境保护水平提高和流域环境改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尽管目前就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尚无统一的国际条约,但在一些相关的条约、公约、议定书中开始做出具体规定,这反映各国政府开始重视对跨界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国际社会对国际河流开发、利用和管理是大势所趋。
三、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的具体措施
纵观《赫尔辛基公约》、《乌拉圭河规约》等相关规定,目前,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这些规定在协调各国行动,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预防、减少及控制水污染。在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方面,各国都有责任和义务,重点在预防、减少和控制水污染方面,以确保跨国河流水质不受污染,维持流域内的生态功能,使其更好发挥作用。具体来说,应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实现对水污染的预防、减少及控制。沿岸国应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水污染,避免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而导致水域受到污染和环境出现恶化情况。《赫尔辛基公约》第6、9、11、14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并就采取的措施也做出相应规定,包括开展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预警预报系统、开展联合监测等。另外,沿岸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协商和沟通,达成预防、减少和防治水污染协议,例如,建立共同水质目标和标准;开发预防、减少和防治水污染技术等。
(二)预防和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沿岸国要采取相关对策,预防外来物种进入共享水域,因为这些物种的进入可能损坏水域生态系统,不仅影响周围生态环境,还可能对沿岸国带来损失。对已经侵入水域的外来物种,流域内沿岸国也应该加强协调和沟通,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但目前流域水条约对此未做相应规定,这是今后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三)保障生态系统需水量。生态需水是为了维持生态系统功能或维持生态平衡所需的水量,国际河流必须确定流域生态需水量,以维持流域内生态系统平衡。目前相关国际条约、公约、议定书缺乏对这方面的规定,今后应该加强研究工作,预计生态需水量,从而实现对跨界水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
(四)加强相互协作及配合。跨界水生态系统是一个综合生态系统,包括湿地、陆地、海洋、气候、生物多样性等,而保护这些领域的多边和双边协定与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有着密切联系,为取得更好效果,应该加强相互协调及配合,促进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水平提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湿地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在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方面,逐渐呈现出与国际水条约相互协作、配合趋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发挥相互之间的协调及配合,促进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更好规范和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
四、中国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的国际法对策
我国国际河流众多,流域面积较广,约占陆地总面积的21%,界河长度约占全国陆地边界的1/3,出境和流入界河的年均水量占全国总水量的26%。国际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不仅影响区域可持续发展,还对与周边国家合作产生重要影响。但长期以来对这些问题不重视,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为转变这种情况,今后在国际河流开发工作中,应该单独或与其他国际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持流域的自然功能和生态平衡,实现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有效保护流域内的水资源、湿地、陆地、生物多样性等。要想实现这些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照搬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综合采取以下国际法对策。
(一)加强信息交流,有效控制污染。为实现对跨界水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沿岸国应该相互交流和共享水文数据等资料,为开展国际合作创造良好条件,这也是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的基础和前提。开展跨界水资源利用和规划时,或者国际河流发生洪涝、干旱等灾害时,各国有义务交流信息。目前,我国已经与印度、越南、湄委会签署报汛信息协议,向这些国家和组织提供雅鲁藏布江、澜沧江等汛期和水文资料。同时还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建立跨界河流突发事故应急通知和报告制度。但从总体上看,信息交流制度落后,相关工作比较薄弱,尤其是信息交流制度化程度不够,紧急情况下的信息交流缺乏完善规定。今后应进一步加强与这些国家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尤其是跨界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应该建立快速信息交流制度,并单独或联合采取措施,实现对紧急事故的有效处理和应对,尽量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有效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
(二)开展联合监测,预防和减轻损害。通过监测能全面掌握跨界水生态系统的基本情况,有利于防止和减轻损害。可以加强与沿岸国的交流与合作,投资先进仪器设备,培养专业的监测技术人才,建立监测网,做好水生态系统监测工作,从而更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目前,我国已经与俄罗斯加强跨界水质水体联合监测和保护工作,例如,2006年中俄签署《关于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谅解备忘录》、《关于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计划》,双方开展联合监测的河流包括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兴凯湖。今后可以总结中俄两国在联合监测方面的经验,加强与朝鲜、哈萨克斯坦等国的协商与合作,开展联合监测,预防和减轻水体污染和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损失。
(三)注重相互合作,保护流域生态系统。主要是加强合作,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目前中国已经与俄罗斯加强这方面的合作,设立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小组,中俄两国加强对乌苏里江、黑龙江、绥芬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另外,中俄还签署《关于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协定》,将兴凯湖作为中俄共同保护的自然风景区。今后可以总结中俄在生态系统保护方面的经验,加强与朝鲜、越南、哈萨克斯坦的合作,共同保护跨界河流的生物物种多样性。
(四)采取联合行动,开展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就跨界水生态系统环境影响评价这方面的工作,国际社会尚无强制性义务,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可能会遇到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挑战。为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界水资源开发中尽量实施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加强与沿岸国合作,明确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内容和程序。
(五)签订和实施相关条约,营造良环境好氛围。关于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中国与邻国签订相关条约,例如,中俄《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协定》、中哈《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中蒙《关于保护利用边界水协定》,但总体上讲,条约数量少,层次低,不能适应开发和利用国际河流的需要。今后应该继续与更多国家进行谈判和协商,签署双边或多边流域水条约,并明确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原则,或设立管理委员会等,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
五、结束语
跨界水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作用,相关国际条约对跨界水生态保护作出相应的规定。中国在保护跨界水生态系统中,应该坚持遵循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并采取有效对策,加强信息交流、开展联合监测、注重相互合作、采取联合行动、寻求流域生态补偿、签订和实施相关条约。从多个方方面入手,综合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跨界水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孔凡斌.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究进展及中国政策选择[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2), 1-11.
[2]黄颖.跨界自然资源国际法规则的新发展――从可持续发展原则说起[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3),124-130.
[3]何艳梅.中国跨界水生态系统保护的国际法视角[J].河北法学,2013(3),62-68.
[4]何艳梅.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黄锡生,曾彩琳.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法律性质的理论探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科学版), 2015(1), 131-135.
[6]戚道孟.国际环境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一、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进程及依法保护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保障。为全面贯彻《非遗法》,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非遗法》的精神和原则,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起草制定了与《非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表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依据《非遗法》中规定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表述, 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国家层面完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2014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先后出台。截至 2014年底,我国已有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适应当前国情,适时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面临着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传统聚落空间发生改变,藉此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及文化形态也面临着不断调适的境况。因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关注的问题。
2014年“文化遗产日”围绕“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主题,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展示活动。 2014年 6月,文化部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新农村建设社区代表等围绕“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广泛地讨论,并就《文化部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展开讨论。基于湖北武汉江欣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会议认为,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基本规律认知和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及时出台,能够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
2014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保证文化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受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 “‘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此课题通过全面、客观地梳理、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提供了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等问题提出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进程
(一)推进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次评审工作,首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提高了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录像片的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申报程序。 153个新入选项目和 153个扩展项目中,包括许多反映中华传统美德、与传统农耕文明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加突出了《非遗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意义。
(二)强化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的监管机制
项目保护单位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核心机构。文化部为了强化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和绩效的监管力度,定期根据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条件和绩效等因素对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认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 )等12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加上 2013年调整和重新认定的 433家项目保护单位,目前文化部已调整和重新认定了 554家项目保护单位,标志着我国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
(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方式全面推进,不断深化
1.抢救性保护全面实施
抢救性保护方式主要针对由于主观和客观、内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 2014年,文化部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试用稿)和技术标准(草案)已经制定完成。为推动两项标准的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启动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纷纷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如:内蒙古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和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江苏省结合省级以上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高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实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研究工作;河南省组织实施了“河南省稀有剧种抢救工程”,通过对稀有剧种表演团体的生存状况、剧目生产和演出状况、经费和硬件设施状况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基本摸清了当前河南省稀有剧种的生存现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收集了大量剧本和道具等珍贵实物,推进了河南省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2.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立项程序,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经验
整体性保护方式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其实践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情感交流体验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基本规律,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划定特定区域,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 2014年,文化部批复设立了格萨尔文化 (果洛 )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 (鄂西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共设立了 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自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经过 7年的探索实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思路、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东省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论坛围绕着“加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通过专家发言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的经验介绍,共同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有效途径。
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要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兼顾到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体现之一, 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评审了两批共 600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通过 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中 18个予以补助。目前,文化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共同评审了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 994个,三批共计 255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通过多渠道、多层面不断地深化实践。
3.深化生产性保护,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的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2014年,生产性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传承人都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活态传承。 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展示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突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果。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探索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活态传承。 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入选。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100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保护, 2014年1月,文化部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政法司、改革办赴江西、贵州、云南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初步的优惠政策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过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动力。以山东省为例,截至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 39170多个, 2014年营业收入 196.26亿元,利税 30.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 265万余人。
4.推进和完善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2014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论证和修订工作。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0个分类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在 2013年度完成 6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的基础上, 2014年继续与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采录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经完成 2014年度 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工作的拍摄任务和专题片脚本的撰写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需要场所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选并给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发展改革委将 96个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下拨了 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2.099亿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 21个省区的 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传播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交流中占据重要位置。 4月在北京举行的 “2014年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陕西举行的“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要的国际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被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文化交流内容。南京“青奥会”期间,中国文化小屋在“青奥村”内最早对外开放,屋内不仅有剪纸、篆刻、泥人面塑、戏剧脸谱绘制等现场展示,还有古筝演奏、京剧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北京 APEC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人民大会堂、颐和园、首都博物馆等都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台。 2014年,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太极拳、书法培训受到欢迎,中国传统年节、民俗活动得到了广泛传播。 2014年6月25日,第48届“美国史密森民俗节”在华盛顿开幕。中国首次以主宾国身份参加并举办“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活动,超过 100万民众到场参观。这是近年来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民俗艺术对外交流活动。 108位民间艺术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让美国观众领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亚太中心 ”)在 2014年通过在境内、境外举办培训、研修班以及国际会议等,加强了我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交流。 2014年,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撰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基础上,亚太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与网络中心合作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报告》,这是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为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做出的切实努力。
随着传播力度的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深化,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仅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社会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与传承者,只有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的参与,提升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2014年6月,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了第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暨“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颁奖仪式,为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60位传承人颁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马 (中国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得首次设立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这一奖项的设立,是为了表彰为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了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如,浙江省在 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业家振兴民族文化促进会”;河北省与新浪网共同主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之旅”团体自驾游活动,吸纳了车友、文化名人和媒体人参与其中,探访了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坚持创新意识,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
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种理论问题,总结其传承规律,寻求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的有效保护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的一项急迫任务。
2014年,为调动传承人参与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评审工作会议”。此次评审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及专家提名的候选机构中评选出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议机构 10个,这个过程体现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密切结合。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视也逐渐凸显, 2014年7月,为充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江苏省文化厅命名了南京大学等14家单位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青海省也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
2014年,我国在传承工作方面继续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传统的传承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设了硕士学位“传统技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研究方向,聘请多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导师。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 2015级攻读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拟继续招收“传统技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采用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部门合作,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提供学术教学,地方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和组织学员的方式,为地方着力培养一支依法科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 2014年9月1日至 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和自治区文化厅在拉萨主办 “2014春雨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选派 7名专家赴藏对自治区内7地(市)、74县(市、区)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区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人员和部分传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进行授课。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意识到发掘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的重要性,以多种形式促成专家与传承人的联系。 2014年,这种合作方式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江苏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贵州省雷山县积极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师生赴雷山考察,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研后,设计出苗族银饰、苗族服饰等作品提供给雷山地区的传承人,由传承人制作出成品。这种合作不仅让师生们汲取了创作灵感,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也让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区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一个由设计师组成的学术团队,为林芝地区传统工艺项目提供了既具有国际视野又不失文化情怀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使当地民众在不脱离日常生活的状态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生产,自主性很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紧密结合。
(四)采取传承人认定新举措,完善传承体系
2014年,一些地区推出了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群体名单中, 10个代表性传承团体、 18个代表性传承群体首次得到官方认可。这是国内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由个体概念扩展至团体和群体的一次地区性实践,这种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探索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取得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以传统农业文明为基础孕育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的形势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如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并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始,也深刻地认识到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主要依靠心传口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我国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不少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也带给人们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完善尚需加强,以避免聚落空间变迁造成有些项目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等。在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文化内涵的传承。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开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这种保护便是无源之水。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各种保护实践方法,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新问题、新困难的不断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要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使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更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间建构发挥作用;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抢救整理,化无形资源为有形资源;一方面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并保护最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以焕发其鲜活的生命力。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适时推进《非遗法》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后果,以及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要建立起《非遗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并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配套。如与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原材料供应的珍稀物种保护和珍贵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门法律衔接配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队伍需不断壮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及章程自 2006年制定出来,至今已有 8 年。委员会中已有部分成员去世,也有一些委员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扩充专家库储备、优化专家知识结构,并重视补充新鲜血液促进专家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智库职能非常必要且紧迫。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保护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适时调整。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在动力,重视立法保护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纲领性和保障性意义,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已逐步形成,它与行之有效的保护实践相得益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由于文化冲突带来的复杂局势,并力求在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为维续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发挥更好的作用。
罗 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