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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山东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沿海水域进行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全覆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山东海事局负责山东沿海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各级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山东海事局应联合建立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制度,并协调施工企业的诚信信息。
第二章施工项目管理
第六条拟参与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当在招投标公告或者招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拟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记录及施工期间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措施等,并将其作为招投标文件的内容。
对于安全诚信记录较差的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不得确立其投标资格。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应当单独签订安全协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从事本办法所涉及的施工作业,应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递交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并取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十条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应急预案或证明材料;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证书及影印(复印)件;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八)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九)航行警(通)告申请(必要时);
(十)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十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还应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十二)在施工作业期间,有需要潜水员进行水下作业的,应将潜水员水下作业时间、潜水员证书、工作方案及安全应急措施书面报备海事行政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未获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向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单位设置的安全作业区和警戒区须报经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第十四条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在规定的区域进行作业,并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第十五条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工程中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施工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十七条参加施工作业的船舶、设施的技术条件应与施工作业区相适应,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作业船舶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十八条内河船舶、渔业船舶到沿海从事施工作业,应符合《山东省海上施工船舶临时性简化检验标准》,并持有船检机构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内河施工作业船舶,在限定的区域内按照《山东沿海水域内河施工船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到施工地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其他船舶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关于海船配员的标准要求执行。
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应与《船舶国籍证书》配合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船舶停泊时,应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保持有效值班。非自航施工船舶、设施还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适当功率的机动船值守。
第二十一条每一艘施工作业船舶均应随船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连续记录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可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
(二)船舶符合《山东省海上施工船舶临时性简化检验标准》,并持有通过临时检验的证明文件;
(三)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签发的工程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文件副本以及项目单位同意船舶参与施工作业的证明文件;
(四)拟进行施工作业的区域、连续航行时间以及船员休息时间的书面材料;
(五)办理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船舶和设施上工作的船员和作业人员应完成《山东省海上施工船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纲要》规定内容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海上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持有《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免除“安全常识”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安全培训由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培训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
施工船员和作业人员应随船携带“海上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船舶在施工项目结束后应将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交还签发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如参与山东沿海水域的其他施工项目,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证明文件。施工船上已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文件的人员应向施工所在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更新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建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的情况。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立即整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事故和险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种预案应向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其中水运工程应急预案应同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明确其作业时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及防污措施计划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气象、海况收集、预报通报制度,并根据施工作业海域通航环境、施工船舶或施工技术状况、施工工艺等情况,明确提出限定施工船舶或施工作业的气象、海况条件,及时传达预报和做出调度安排。任何施工船舶均不得在预报风力达到七级及以上时航行和作业。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使施工船舶或人员(包括施工船舶船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熟悉相关的航路、航法、航行规则、信号规则,并掌握施工水域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地质状况。
(三)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相关的标示、标志,配备警戒船舶和警戒人员。施工单位还应为参与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配备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和AIS设备,以确保施工单位、船舶、设施、人员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间的通讯联络。(四)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不能及时清除的碍航物应当按规定设立标识。(五)项目单位对施工作业船舶所需的船舶停泊区、避风区,应明确划分和提出相关要求,并报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二十八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建设单位通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通报建设单位的同时,还应报当地安监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涉及水运工程的重大事项还应同时报备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作业,并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责任。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海事、交通、安监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水上水下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应责令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业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一)应书面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
(三)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五)未按有关办法申请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业的;
(六)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七)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八)施工作业水域附近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灾后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镇公用设施、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市场服务体系和生态重建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三条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规划、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衔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规划外的项目。
第五条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督办室、经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环节的组织落实和推进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比选)以及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
第八条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发改投资〔**〕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广发改投资〔**〕137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九条鉴于实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备案,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较为紧迫,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应合理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实施规划办理相关手续。
需变更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的,应编制项目建议书,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批或报省发改委审定备案。
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可以参照省发改委、省经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440号)的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其它审批程序由受援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于港澳援建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有关规定从速办理。对原址原规模重建的项目,从简办理国土、环保手续。
第三章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灾后重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府发〔**〕21号)的规定执行。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经上报市审批同意后可采取严格的应急邀标比选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范围。应急工程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府发〔**〕21号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府发〔**〕3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各县区发改和招监部门要共同做好信息公开网络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参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和分省包干方案的请示》(财建〔**〕701号)的规定,财政会同发改部门应分类研究制定同级灾后重建资金匹配原则和平衡方案。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预算评审。各级财政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下达项目工程预算。如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较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审定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价(标底)和财政拨款的依据。若项目已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要施工合同和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正式合同在签订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通过采购专户拨付。
(一)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但一次性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实施规划中中央基金的50%;
(二)对一般维修加固在具备相应资料(维修加固方案及概算等)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三)工商企业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97号)的规定执行;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监管。拨款程序按重大项目拨款程序办理,即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签章,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核实后,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五)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财政性投资总额15%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六)工程建设结束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按照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返还部分要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由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灾后重建项目;
(七)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灾后重建项目会计核算。对灾后重建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要统一规划,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七条坚持分类实施。对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重建任务,主要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对交通、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以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要在市县(区)新闻媒体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灾后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改项目〔**〕718号和**发改项目函〔**〕960号)及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广震监发〔**〕16号)要求,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要根据资金来源优先启动主要功能建设,严禁负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应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项目稽察
第三十三条根据省稽察办《关于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项目稽察〔**〕5号)要求,重点对工程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概算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稽察。
第三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专项稽察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发改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对稽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发改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改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发改部门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工程款,冻结、回收国有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照项目分类实施的规定,分别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对县(区)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验收条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应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后期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五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依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情况,对以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进行审计;
(七)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计划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有关单位应将灾后重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工程预算等有关建设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和报送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由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审计。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交其他审计资料(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的标书及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必须经审计机关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财政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结算,拨付工程款项。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对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投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
中图分类号: F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06008502
近年来,企业为了满足新产品开发、试验及市场需求,不断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固定资产投入连年攀升,投入达几亿元之多,单项投入也已达到数千万之巨。随着固定资产投入的不断增加,参加项目建设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也急剧增加。有时一个项目现场有几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几百号工人同时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企业实力参差不齐,现场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素质普遍较低;施工现场管理十分混乱,建筑材料随处摆放,设备、物品没有定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处可见;施工人员在作业场地不带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意识非常低下,检查中经常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给公司的安全文明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如果管理不当及极有可能对本企业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为公司固定资产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单位,我们必须不断理顺管理流程,狠抓现场管理,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一步改进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1 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企业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管理工作一直比较重视,但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和完善,以致包代管现象突出,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由此,我们以原有管理标准为基础先后制定了《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外来施工管理办法》、《施工进度考核细则》、《文明施工管理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等,并将其汇编成《来施工单位人员学习手册》,以便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根据合同平等原则,确定外来施工单位的双方安全责任,同时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另外,对外来施工单位实行签字许可开工审批制度,即便是应急工程和临时修缮任务,也不片面追求进度、缩短工期或减少费用开支,随意削减管理及作业程序。通过这些制度的完善和贯彻落实,基本实现可控在控的管理模式。
2 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规定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资质文件,并对投标单位资格、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要求的投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主要审查内容为: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年检材料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招标工程要求相符;
(2) 安全资质及年检资料,安全资质内应有经相关审查部门审查的近3年的企业安全资质年检情况;
(3) 安全施工必要的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及年检资料;
(4) 企业自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近3年承建的主要项目及质量情况证明;
(5) 30人以上的工程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通过对投标单位资格、资质的审查把关,并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可以避免管理混乱、要求不严的施工队伍进入厂内,从而把好外包工程项目第一道安全关。
3 认真做好事前控制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认真编制施工方案以实现事前控制的目的。施工方案必须体现施工的具体步骤、期限、使用材料及施工方法。然后根据施工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组织措施。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危险点补充相应的措施。明确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各自应负的责任之后再结合奖惩规定的修订,制定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做到凡事有人抓,凡事有人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欲参与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在招标前必须签订《施工单位投标承诺书》,项目中标后,按照项目招标价的8%~10%的比例缴纳安全、质量以及现场管理保证金(合同保证金);对于长年在企业承揽零修工程的施工队,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与其签订《施工单位投标承诺书》,并缴纳安全、质量以及现场管理保证金(合同保证金)5万元。
4 严格实施施工过程管理
在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工程项目,除了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外,还签订《企业规章制度及文明安全施工责任书》,缴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还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工程正式开工前承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开工。
项目中的中标单位进驻公司三日内,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并将《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学习手册》下发到施工单位负责人手中。同时与施工单位签订《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对于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要求施工单位将企业的合同保证金管理办法、作息制度、工间操制度以及施工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传达给每一位施工人员,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临时进驻公司的人员要逐一传达。施工单位须建立现场、安全责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和安全工作,并负责为施工人员配发统一工作服和必备的劳保用品。
5 加强动态检查,实行评优制度
根据制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动态检查监督,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进行登记,并由工程负责人签名认可,然后根据认可的违章情况对外来施工单位扣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最后将考核结果记入施工单位诚信档案,作为今后招投标的依据,这样就可以体现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状况,促进外来施工单位加强对安全文明的管理。
同时,还实行施工单位评优考核制度,按月考核评选出优秀及最差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施工单位,优胜者颁发流动红旗,并给予一定奖励,三次以上获得红旗者,在参与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政策;最差者颁发流动黄旗,予以警告并给予处罚,三次以上被评为黄旗者半年内不得参与招投标;多次出现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者,将取消其投标资格。该考核办法的实施保证了违章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对工程队也起到了很好的制约作用。实施之后外来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明显减少,这说明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及安全保证金现金抵押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卓有成效的。
6 实行部门内全员现场安全文明检查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全员参与,人人有责。既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问题应负的责任,同时也要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轮岗值日制度,部门全体人员轮岗值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不良行为。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扣除外来施工单位相应的安全保证金。只有真正做到人人参与、全员监督,才能在制度上和管理上真正实现可控在控,才能真正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五一”假期将至,为确保期间我区建筑生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节前建设安全生产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4月20日——4月30日
二、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
三、检点
1、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建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情况;建设工程分包情况,包括招投标、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及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与审查及安全监督检查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监控及上报情况。
2、消防安全。重点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宿舍临时用电管理;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灭火器等各类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审批、动火作业监护等各项消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网、保温材料等工程材料是否经法定部门检定合格;施工作业人员使用明火时是否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在高处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作业时是否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是否有容器接装。
3、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条例规范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及审查情况;深基坑、高支模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及备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口临边防护安全达标情况;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检查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审查情况。
4、文明施工。根据《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重点检查工地现场对《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落实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地办公室、围挡等临时设施的设置情况;工地出入口、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地面硬化,大门出入口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设置及车辆污泥冲洗水泵配备情况;工地污泥、污水、废水排放及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工地食堂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四、检查要求
1、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务必于“五一”节前完成各项目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一定要及时整改,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为认真抓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市水利局文件要求,及时成立了x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工,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使x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二、结合我x实际确定工作重点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x实际情况,对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11个水利建设项目(其中,500--3000万元项目5个,即: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xxxxxxx提防工程;100--500万元项目6个,即:xxxxxx饮水安全工程、xxxxx饮水安全工程、xxxxx饮水安全工程、xxx镇镇区饮水安全工程、xxxx小流域治理工程、xxx小流域治理工程)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内容:一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二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三是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四是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五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六是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七是加强监督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严肃查处。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项目决策程序方面
经排查,各项目不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不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不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不存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重大决策程序问题;不存在未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论证的重大工程建设问题;不存在由于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问题。
2、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
经排查,各项目不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的问题;不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不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不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问题。
3、项目建设方面
排查的11个项目都能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都能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4、环评和节能方面
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查过程中未发现未进行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未发现越权(或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
5、信息公开方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xxx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使我x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全程受行政监督。
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经排查未发现上述违法违纪问题。
(三)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及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方面
xxx认真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文件精神,对我x11个水利建设项目关于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方面进行了排查。
1、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1)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我x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把关,在工程开工前都完成了项目法人组建,并认真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健全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2)严把开工审批关
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11个项目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情况。
(3)加强合同管理
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严格做好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严查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问题;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4)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5)加强验收管理
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目前,验收的项目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2、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1)落实质量责任制
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排查的11个项目中都能按要求落实质量责任制。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各项目法人都建立并落实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不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实际编制了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了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了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3)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xxx水务局组织开展了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将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开展了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考核工作;不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在排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事故。
(四)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方面
xxx通过开展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了物资采购活动,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使用安全,并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同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提高了政府资金使用效益。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采取了以下措施:
1、坚决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权限。
2、对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制定了公开细则和标准,明确主动公开的范围,建立了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
3、制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规范了工程项目审批、实施、验收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格式,明确了信息收集、报送、审核、、检查等方面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