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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范围界定; 税法协调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同时废止了四部委在原2003年颁布的企业划型标准。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制定并《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在这一良好的政策环境下,研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更具有实践意义。
一、小企业会计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并不是缺少标准,财政部早就意识到了小企业会计的核算特点有别于大中型企业,并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制度实施直至今日,效果仍然不甚理想。
造成该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小企业财会人才匮乏;制度转换不具有强制性;小企业本身缺乏执行的内在动力;税务部门的低关注度使执行动力不足;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影响实施等。
然而伴随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我国在2006年颁布,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截至2011年底已经在不仅限于上市公司的全国大中型企业逐步运行平稳,同时针对准则运行中的调整问题,每年以解释公告的形式逐步完善,可以说对于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标准已经进入了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而与之对应的小企业则不然,会计标准的执行相对滞后,不能很好的为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供服务。
小企业会计标准执行现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不相符合的。以天津为例,天津市随着滨海新区的崛起,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据天津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的统计,截至2011年2月底,全市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6.67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了天津市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GDP,80%以上的就业机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力量。就是这一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它的会计核算体系还处于非常不规范的水平。因此如何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如何保证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合理实施,是目前在大中型企业会计规范国际接轨之后,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小企业的重要地位逐渐显现,关于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也一直在研究中,2010年11月4日,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拟在原《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调整,借鉴大中型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以准则代替制度,并在内容和体例上做了修订。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制定并《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此次修订使得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得到了解决,诸如:为小企业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会计转换提供了转换方案,但是,经过笔者的实地调查研究发现,准则中仍有以下问题未能很好的得到解决,并因此影响该准则拟在2013年实施的执行力。
(一)范围界定进一步清晰,但执行存在阻碍
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其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性,目前准则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同时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从适用范围的表述变化中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小企业的划型,准则更偏重采用定量的标准。
目前的准则中结合新企业划型标准(2011)解决了原制度和标准模糊的几个问题:1.个体工商户的适用问题。原制度下,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这样使得规模相似但性质不同的企业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2011)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小企业进行,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就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从而解决了信息的横向可比问题。2.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适用问题。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这使得这两种企业一度陷入比个体工商户更尴尬的境地,即无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样适用这两种企业,从而进一步完善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虽然新标准给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界定,但是仍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1.范围不明确只是小企业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一部分原因,正如前面分析的,一些企业出于转换成本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受损考虑或者会计人员的行为惯性等原因,加之新准则仍没有强制执行的要求,可能仍不能启用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这样使得新准则的好处仍不会被发现,政府的规范努力也会大打折扣。2.目前对小企业的界定只有上限,即一定规模以下为小企业,而小企业规模的差异使得其具有的会计核算能力和核算要求其实并不相同,统一适用一致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会加大一些规模小的小企业的制度执行成本,使得该准则不能很好的执行。
(二)与税法存在进一步协调和分离空间
《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原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简化了部分核算程序,在对与税法的协调上,基本的态度是尽量协调一致,诸如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收入确认基本采用税法的确认条件和方法等,这样可以依靠税务机关的推动力量更好的提高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
与税法的协调一致,可以简化企业会计的核算,但是笔者认为,会计与税法出于信息使用目的的不同,并不应该完全协调一致,更不能为了简化核算程序而使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这一基本质量特征。
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些可以和税法相协调,诸如: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从而使其收益确认相对简单,同时也使其与税务处理相一致。毕竟笔者调查的小企业中发生此业务的并不多,而且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更不多,同时准则也指出不适用于拥有子公司的企业。2.收入确认基本采用与税法相同的确认条件和方法,这使得核算时降低了对小企业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使得其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另外,笔者认为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和计提方法上应该可以和税法相协调,但目前的准则并未协调该部分。
与此相反,有些准则中的协调笔者是不赞同的,如:不要求资产计提减值。虽然这种做法可以简化核算,对于仅以报税为目的的小企业比较适用,但是,这一做法,使得会计仅作为了纳税计算的工具,有悖于会计的基本目标,同时也不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
三、我国小企业会计标准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适用范围的阶段性构思
1.由强制性实施过渡到自愿进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虽然有其自身的制度缺陷,但是为小企业的简化核算做出了尝试,然而经过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出于转换成本或行为惯性的原因,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笔者认为,既然各部委经过22个月的调研出台了新的企业划型标准,我们就应该联合各部门使其得以推广,会计方面就是其一。同时,为了避免当初制度执行的尴尬,笔者认为,可以先联合各部门强制性的使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具体做法是:(1)与工商部门联合,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标准为企业划型,并在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明是否为小企业。(2)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使在营业执照上被确定为小企业的企业,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3)财政部门加大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辅导其执行该准则。(4)财政部门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经验,对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存在的问题,以解释公告的方式对准则不断加以调整,完善。(5)等到小企业会计准则运行比较平稳之后,可以再使该准则的实施由强制转为自愿,即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自愿选择是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采用企业会计准则。
这样,才可以使政府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努力落到实处,才能使占我国99%数量的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有真正的提高,为小企业的国际接轨提供帮助。
2.微型企业使用简化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划型标准(2011)中增设了微型企业,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中也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可见各部门开始重视小企业当中的一个群体――微型企业。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应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增设微型企业的简化规定,从而降低微型企业核算成本,并将其作为扶植微型企业在会计方面所作的努力。同时,对于简化版的内容,也可以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制度》的做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实现协调与分离相结合
正如前面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提供信息的目标并不应该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应该是协调与分离相结合。
笔者认为,在目前小企业会计准则已对原制度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仍有下述内容可以进一步协调或分离:(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和折旧方法仍可进一步与税法相协调。目前准则当中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范围小于税法要求,笔者认为,这一点可以与税法相统一,从而减少纳税调整。(2)不能完全取消资产减值的计提,对于小企业的经常性资产,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不能完全遵从税法规定,为了使小企业会计信息提供的更加真实可靠,符合相关性要求,应该对上述资产规定易于操作的减值计提方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2]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S].2010.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关键词]会计环境;广义资本;综合权益;综合资产;财务会计理论新
一、资本范畴的转变:从财务资本到广义资本
与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生态经济人”等会计环境相适应,新经济时代企业的资本呈现出一种“泛化”的趋势,即从传统财务会计中的“财务资本”转变为包括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组织资本、生态资本等在内的“广义资本”。
(一)人力资本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明确地论述了知识作为投资结果(人力资本)的思想,并将所有社会成员后天获得的有用才能作为固定资本的一部分。“这些才能,对于他个人自然是财产的一部分,对于他所属的社会,也是财产的一部分……学习的时候,固然要花一笔费用。但这种费用可以得到偿还,并赚取利润。”[3]1906年费雪在《资本的性质和收入》中首次提出了人力资本的概念[4]。人力资本的特殊性表现在:(1)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2)人力资本的流动性,即人力资本随着其所有者的离开而流动。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组织资本
企业不是生产要素的简单聚合,而是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的第四篇“生产要素——土地、劳动、资本和组织”中就提出应把组织作为与土地、劳动和资本(货币资本)一样的生产要素。“资本大部分是由知识和组织构成的。……知识是我们最有力的生产动力,它使我们能够征服自然,并迫使自然满足我们的欲望。组织则有助于知识……有时把组织分开来算作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似乎最为妥当。”[5]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指出:“最简单的工业操作也需要第四种要素:有管理的组织。这第四种要素是现代大规模生产中最重要,同时也是唯一不能被替代的要素。”[6]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组织,可称为组织资本。企业的组织资本在个体人力资本的基础上形成,但不是个体人力资本的简单加总,而是通过组织的长期学习和知识共享积累起来的。组织资本为企业所拥有,一般不随员工的离开而消失。
(三)社会资本
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环境、企业与供应商、客户、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企业的社会关系网络等,也具有资本属性,即需要进行投资,并能产生投资收益。所以,这些都可称为社会资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社会资本”,是指单个资本周转的总和,与现代企业理论中使用的“社会资本”是完全不一样的。。规范、价值、制度等是企业社会资本得以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信任是企业社会资本的本质。
(四)生态资本
新经济时代的企业不仅是谋取自身经济利益的组织,而且是谋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协调优化、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组织。“自然世界是为了我们的利益而存在,它不过是等着我们去使用的一个自然储存的‘资源’而已”。[7]这种资源,可称为生态资本。“生态资本……表现为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资源生态潜力、环境自净能力、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系统对人类的整体有用性等生态质量因素之和,(是)具有生态价值的资本。”[8]生态资本具有一种公共产品的特性,其所有权主体是国家。
二、会计目标的转变:从绩效导向到权益导向
传统财务会计深受经济学中效率观念的影响,其目标建立在对经济效率追求的基础上。然而,公平的伦理观正在影响着财务会计的发展进程,影响着财务会计目标的确定。
财务会计目标包括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在受托责任观下,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反映受托人管理经济资源责任的履行情况,主要为委托人(所有者)服务。通过财务报告,委托人可了解受托人对经济资源的利用情况,并据此对受托人进行考核和评价。在决策有用观下,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据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主要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通过财务报告,投资者、债权人可以了解企业的投资价值,并据此做出投资决策,以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这两种理论观点都是强调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与工业经济时代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是一脉相承的,财务会计服务于经济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和配置效率的最优化。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都是绩效导向的,都是建立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基础上,所以它们可以统称为会计目标的绩效观。
绩效观深受建立在资源稀缺性、人的自利性以及完全竞争等假设基础上的传统经济管理理论的影响,深深地打上了工业经济时代价值观和发展观的烙印。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被假定为“经济人”,以经济利益(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极力追求经济效益。企业遵循“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财务资本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股东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受此影响,财务会计主要为股东服务而不注重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主要为财务资本所有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而不注重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组织资本、生态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偏重反映资金运动过程(现象)而不注重反映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偏重反映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不注重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和保障情况的反映和监督;偏重有形资产的核算而不注重无形资产的核算。总而言之,绩效观下的财务会计偏重生产力而忽视生产关系;偏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和生态效率。
企业经济形态从工业经济到新经济的转变,企业增长方式从无限增长到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企业的经济性质从“经济人”到“社会生态经济人”,企业的治理结构从股东单边治理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转变,更加突现出了公正性的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客观上要求财务会计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创新,从绩效观转变为权益观。
与绩效观比较,权益观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与绩效观注重为财务资本所有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不同,权益观认为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组织资本、生态资本等新资本形态的所有者与财务资本所有者一样,在企业拥有平等的权益。所以,财务会计应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权益实现和保障的个性化信息,而不是仅仅反映作为一个整体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为资本所有者的产权影响或决定着企业的绩效,企业绩效的好坏与资本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和保障程度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企业实现的利润可能建立在压榨工人和破坏环境的基础上。
第二,与绩效观注重生产力和经济效率不同,权益观注重生产关系和社会公平,认为公正性是财务会计信息首要的质量特征。
权益观强调,企业资本的泛化导致了企业产权关系的多元化,对广义资本价值运动过程和结果进行反映和控制,为企业契约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会计信息,为产权制度的维护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服务,是财务会计的重要任务。1991年,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和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在其研究报告《财务报告的未来模式》中提出了两项财务报告的目标:第一,向股东、债权人和其他方面提供一个组织关于评估其过去业绩的信息,以便做出对其未来业绩的期望,从而能做出同该组织有关的决策;第二,使那些包括参考会计信息为条件的契约能够履中国整理行。其中,第一条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结合,即绩效观;第二条把促进契约的履行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强调会计信息在监控和履行组成公司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契约中的作用,体现了权益观的实质。根据现代契约理论对企业性质的理解,企业是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履行,没有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就没有企业。有关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履行情况的信息,直接体现了要素所有者(广义资本主体)的权益,因而是最根本的、也是最基础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对象的转变:从资金运动到产权价值运动
财务会计对象理论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的对象决定了财务会计的具体内容。对于财务会计的对象,理论界有“过程说”或“财产说”、“资金运动说”、“价值增值运动论”、“价值与使用价值矛盾论”等,其中,“资金运动说”居于主导地位。“资金运动说”认为,会计的一般对象是处于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即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活动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方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运动表现为资金运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运动表现为资本运动葛家澍教授对资金和资本进行了区分,认为资金和资本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1)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商品,资本既包括物的存在形式,也包括人的存在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资金只包括物的存在形式,不包括人的存在形式。(2)资本包括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由于可变资本可以创造价值,所以资本可以自行增值,而资金本身不能创造或增加价值,只能帮助劳动者创造并实现新价值。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区分意义不大。[9]。
现代企业理论强调企业的契约性、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企业所有权的重要性,认为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交易契约的耦合体,企业的运行过程是一系列产权交易契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企业契约的平等性表明每一签约人都是独立的、平等的产权主体,都在企业拥有基本的产权权益。所以,向广义资本所有者提供有关其权益实现和保障情况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企业内外的产权关系和产权交易过程可表示如下:产权交易契约的形成—企业法人产权的确立—企业内部的权利安排—企业的资金运动和经济业务—企业的绩效—权益的实现与分配—产权交易契约的解除,这一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传统财务会计着重于通过对经济业务的核算来从现象上反映资金运动过程和企业的绩效,而不注重决定或影响资金运动过程和企业的绩效的产权关系。现代财务会计应把企业产权交易的全过程作为自己的对象,并以资金运动背后所体现的产权关系作为重点。因为上述过程开始于产权交易契约的形成,结束于产权交易契约的解除,其本质是产权契约的履行过程,其目的是产权价值的增值,所以这一过程可以称为产权价值运动。对产权价值运动的反映和控制,可以全面地反映企业的权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从而实现会计目标的权益观。
四、权益观的转变:从业益到综合权益
在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中,权益是指所有者权益,或业益、股东权益,即狭义的权益。对权益要素的界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计量的角度把权益定义为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即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企业全部负债以后的剩余利益。在公司制企业中,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第二,现行会计准则是站在企业外部所有者(业主或股东)的立场上对权益要素进行界定的,而不是站在企业主体的立场上的。它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第三,依据工业经济时代“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界定权益,认为企业是股东或业主的企业,股东或业主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权益就是股东权益或业益。
事实上,权益理论与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和对企业性质的认识息息相关。企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股份公司的演变,对企业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从“经济人”到“社会生态经济人”、从股东单边治理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转变。相应的,权益理论也有业理论、企业主体理论、企业理论等。首先,业理论适用于独资和合伙企业。在独资和合伙企业,业主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业主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企业的资产是业主所拥有的权利,企业的负债是业主所承担的义务,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业益,即:资产-负债=业益。在业理论下,企业的收入是业益的增加,企业的费用是业益的减少。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差额形成收益或损失,引起业益的增加或减少。债务利息是合伙企业的费用,企业的所得税也视为合伙企业的一项费用,应在计算收益时从收入中扣除。在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私人用途提款不是合伙企业的费用,应作为合伙人资本的减项。支付给合伙人的工资、津贴不是合伙企业的费用,而是一项损益分配项目。其次,企业主体理论主要适用于股东和债权人出资形成的公司制企业。主体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把企业与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债权人)区分开来。在主体理论下,企业是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监护人,企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负有经管责任,资产是企业履行经管责任的工具,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资产是企业自身的权利,负债是企业自身的特定义务,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是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是一种剩余权益。股东获得的股利、债权人得到的利息都是收益分配,只有通过股利分配发放的股利才属于股东,股利分配后的留存收益不是股东的权益,而是企业本身的权益。最后,企业理论适用于利益相关者共有的现代大公司。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除了股东和债权人之外,还有职工、客户、国家等。企业是为了所有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广泛的社会责任。企业应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对他们有用的信息,比如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以及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和企业的留存收益等,股利、利息、工资、税收、留存收益等构成了企业的收益或增值额。
如前所述,从本质上看,企业就是一种履行产权交易契约的机制。企业产权交易契约的签订过程,实质上是通过市场对各种资本进行配置的过程。一方面,资本所有者承担起了向企业出资的义务;另一方面,资本所有者也在企业拥有了相应的权益。因此,财务会计的权益观也需要进一步发展或创新。新权益观包括:第一,广义权益论。现代企业的资本不仅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还包括人力资本、组织资本、社会资本、生态资本。这些资本共同创造了企业的价值,都应在企业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人力资本权益、组织资本权益、社会资本权益、生态资本权益等。第二,义务论。权益是各种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企业对各种资本所有者的义务或责任。投资者拥有资本的所有权,企业拥有投入资本的支配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投入资本是一种义务,在企业拥有相应权益是一种权利;从企业的角度看,支配投资者投入资本是一种权利,维护投资者在企业的权益是一种义务或责任。所以,各种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也就是企业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一种义务或责任。比如,股东权益是企业对股东的义务或责任,债权人权益是企业对债权人的义务或责任,生态资本权益是企业对环境的义务或责任等等。“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监管机构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推定义务是指由特定情形下某一事实所导致的或据其推断和分析产生的义务。第三,权益的状态依存性。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决定了权益的状态依存性,即掌握企业所有权的人成为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其权益表现为剩余权益,其他不掌握企业所有权的人的权益就是固定权益。剩余权益=资产-固定权益。哪些是固定权益,哪些是剩余权益,取决于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固定权益索取者依据合同获得固定收入,这种收入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费用。剩余权益索取者是企业净收益的所有者,其通过利润分配从企业获得属于自己的收益。当然,也可能有多个剩余索取者。
依据上述新的权益观,会计恒等式可表示为:资产=权益=固定权益+剩余权益=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人力资本权益+社会资本权益+生态资本权益+组织资本权益。如果权益资本拥有企业所有权,那么股东权益就是剩余权益,其他资本权益为固定权益。股东权益=资产-(债权人权益+人力资本权益+社会资本权益+生态资本权益+组织资本权益)。如果债务资本拥有企业所有权,那么债权人权益就是剩余权益,其他资本权益为固定权益。债权人权益=资产-(股东权益+人力资本权益+社会资本权益+生态资本权益+组织资本权益)。如果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那么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就都是剩余权益,其他资本权益为固定权益。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资产-(人力资本权益+社会资本权益+生态资本权益+组织资本权益)。
五、资产观的转变:从“硬资产”到综合资产
在传统财务会计中,资产主要是指“硬资产”,不包括“软资产”,这是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正如葛家澍教授所说:“资产的内容是不完整的,资产的占用形态也是不完整的。这就决定了按照传统的会计模式,任何一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都不可能也不企图反映它的价值。经济学家关注一家企业的价值及其创造,他们一致希望会计学家同他们配合。遗憾的是,按照会计学家应用的模式,即使全部财务报表加上成本报表都不可能反映价值增值的过程。”[9]
企业资源的泛化和资本的泛化,必然导致资产的广义化。与经济资源分为“硬资源”和“软资源”相一致,综合资产包括“硬资产”和“软资产”。“硬资产”是指传统财务会计中建立在财务资源或财务资本基础之上的物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软资产”是指建立在“软资源”和非财务资本基础之上的资产,包括人力资产、社会资产(关系资产、顾客资产)、生态资产(环境资产)、组织资产等。
(一)人力资产
人力资产可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人力资源。对这一定义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1)人力资产不同于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其所有者投资形成的,而不是企业投资形成的,它为其所有者所拥有。只有在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签约之后,人力资本才变成了企业的人力资源。人力资产是企业利用其法人产权对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源进行配置而形成的。(2)每个人力资本所有者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源都是有价值的,企业的所有人力资源都是人力资产,只是稀缺程度不一样、价值大小不一样而已,就像存在于市场上的一切商品都是有价值的一样。这是现代企业的契约性和共同治理逻辑的自然延伸。企业愿意雇佣人力资本所有者,这也说明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价值。(3)通过企业培训、“干中学”、人力资本市场价格上涨等方式,人力资产会发生价值增值。
(二)社会资产(关系资产、顾客资产)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每一个企业都处在由供应商、客户、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构成的社会关系网中。存在于社会关系网中的信任、协作等资源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企业的社会资产就是企业所拥有的关系性资源。因为这些资源存在于企业的社会关系中,所以也可称为关系资产。关系资产包括企业所拥有的与供应商、客户、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其中主要是企业与客户的关系。所以,社会资产主要是顾客资产。
顾客资产是指企业与顾客之间形成的信任、合作等关系性资源,这种关系性资源能为企业价值创造做出贡献。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降低成本。顾客参与产品的研发过程和生产过程,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和生产成本;顾客对企业的信任,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营销成本。第二,增加收入。顾客的满意可以促进产品销售,顾客的忠诚减少了市场价格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或干扰,这都有助于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加。第三,降低风险。顾客对企业的信任和与企业的合作,可以增加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加快现金流转,降低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
(三)生态资产(环境资产)
联合国国际会计与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认为,环境资产是指由于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而被资本化了的环境成本。许家林教授认为,环境资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资产是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狭义的环境资产是所有权已经界定或管理主体已经明确,并能对其执行有效控制,通过对其持有或使用可获得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环境资源,是指特定的会计主体从已经发生的事项取得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可能带来未来效用的环境资源。[10]生态补偿论认为,企业活动消耗了生态资源,降低了生态资源的质量,所以应对生态系统给予补偿。企业对生态系统的补偿义务,也就是生态资本在企业的权益。企业为补偿生态系统而购置的设备、发生的支出等,构成了企业自然环境资产的价值。同时,企业也是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环境资源的使用者,企业也应通过向社会资源提供者交纳税收、资源使用费等方式进行补偿。企业为补偿社会环境资源而发生的支出,构成了企业社会环境资产的价值。
(四)组织资产
企业拥有的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生态资本等都表现为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获取及利用,都需要有效的组织。组织资产就是一种组织企业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以创造企业价值的能力。与人力资产、顾客资产、生态资产表现为一种经济资源不同,组织资产表现为一种能力,是一种能力资产。组织资产是与企业的组织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企业组织能力的载体,是企业组织能力的价值表现。相同的资源,如果用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目的或以不同的方式与不同类型和数量的其他资源相结合,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就是组织资产的价值所在。
组织资产是指企业获取资源、整合资源的能力,它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组织知识。现代企业是一个学习型组织,通过个体学习、团队学习和组织学习,将个体知识转化为组织知识,将依附于其所有者的人力资产转化为企业的组织资产。企业在个体、团队和组织学习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地获取知识,形成了组织共同的价值观。通过在产品、流程、供应商、顾客以及企业内员工、管理者之间进行持续地交流和学习而获取的能力,可以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二是技术及其支持系统。技术及其支持系统是指有助于组织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各种经验和知识及其辅设施的有机组合。它包括利用现成成熟技术生产用户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获取和创造新技术的能力,培养并利用工程技能和生产作业技术的能力[11]。三是组织结构支持系统。组织结构支持系统是指决定权力与职责配置、信息流动等规则和程序的一种组织架构。企业要执行新的战略就必须重新调整组织结构。组织结构对于更有效地利用企业资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四是制度支持系统。制度支持系统是指企业组织内部规范员工的行动及对行动的结果进行奖励或惩罚的所有规程和准则,包括培训制度、工资制度、职务晋升制度等。此外,构成组织资产的要素还有企业文化、企业的价值观等。组织资产是上述各种因素相互综合的结晶。
组织资产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组织资产存在于组织之中,并与企业组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难以单独辨认。第二,组织资产形成具有一定的费用性。组织内部的学习、信息交流,组织的技术、制度等支持系统的建立都会发生相关费用。第三,组织资产的系统性。组织资产表现为一种综合合力,而不是企业营运过程的某一环节、职能或者单个要素。
七、收益观的转变:从经营收益到综合收益
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经济学界和会计学界的观点很不一致。在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中,财务会计的收益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会计学界的收益观正逐步趋向经济学界的收益观。
经济学家的收益观是建立在资本保全的基础上,要求对资本和收益进行严格区分,收益是资本的增值,即期末资本超过期初资本的部分。
会计学家的收益观可分为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认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差额,资产负债观认为收益是一个会计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额。从会计计量的结果来看,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收益是否应包括未实现的资本增值。收入费用观遵循客观性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稳健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一系列会计原则的要求,用本期已实现的收入减去本期已发生的相关费用计算损益,收益中没有包括未实现的资本增值。依据收入费用观计量的收益,可以称为“经营收益”。资产负债观类似于经济学家的收益观,认为收益应包括未实现的资本增值。
2007年1月1日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我国财务会计的收益计量主要依据收入费用观。依据收入费用观计量的收益是建立在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基础上,因而是客观的和可以验证的,且可靠性强。但依据收入费用观所计量的收益的相关性较差,主要表现在:第一,收益反映不实。损益表中反映的损益不包括未实现的收益,不是企业的全部收益。第二,计算收益所依据的收入和费用的计量属性不一致。收入是按现行价格计量的,费用却是按历史成本计量的,从而使成本不能得到真正的弥补,产生虚盈实亏现象。第三,各年度的会计收益缺乏可比性。第四,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经济价值。
所以,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所罗门斯、亚历山大等会计学家就开始主张用经济学家的收益观计量会计收益。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原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提出了全面收益,并将全面收益定义为净资产的变动。显然,对收益的计量已经从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1997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报告全面收益》,正式要求企业对外提供全面收益信息。
其实,在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之间还可以有一些折中的做法。未实现的收益可以分为货币购买力收益和资产持有收益。货币购买力收益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项目因为币值变化而产生的收益;资产持有收益是指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因为物价变化而产生的收益。这两类收益可同时确认,也可只确认其中之一或一部分,从而形成多种不同的收益计量模式。
我国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由于比较广泛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所以该准则实际上已确认了一部分资产持有收益,包括商品价格变化、外汇汇率变化等所形成的收益,并开始从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
八、计量属性的转变: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
关键词:管理税收筹划节税选择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状况显得尤为突出。我们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构成项目,对企业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当前,不同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和条件。如此便产生了怎样纳税,如何纳税,何时纳税等对企业最为有利的问题,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因此,笔者拟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两个层面,即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探讨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阐述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TaxSaving)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内在涵义表明:筹划性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企业依据税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便产生了,这时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已不是税收筹划了,而可能是偷漏税的违法行为了。因此,企业在节税时要高度重视事前筹划和安排。下面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即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组建、重组、筹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两个层面上,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以及二者在实践中如何进行配合。
一、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1.企业组建、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然后,交个人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或“分红”时);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重组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
直接设立分公司还是以控股形式组建、重组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讲,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重组的分公司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股利分配方式。此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取现金股利,按规定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股利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2)留利决策方式。由于股利收入的所得税高于股票交易利得税,一般情况下,为了避税的考虑,股东往往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纳税,我国目前尚无此项规定。由此,为经营成果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理安排
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了鼓励在某些特定区域或行业创办新企业,一般规定其在获利初期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属于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采用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增大广告投入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潜在的市场,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润的同时,也相应给国家多交税收。
(2)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选择
这是适用于关联企业、跨国经营企业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
①根据不同控股程度安排对子公司的销售。在同时拥有几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经营同一业务的情况下,母公司可在这些子公司之间分配销售订单。实质上,母公司想增加利润,可将销售订单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厂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收益;反之,则是将销售订单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提高少数股东收益,如少数股东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控股股东所获得收益因此增加。这种方法也常被关联企业作为节税的一种手段。
②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转让定价。其主要手段有两种:一是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销售商品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方法。转出利润企业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价款,低价出售商品;转入企业则通常是低价支付材料款,高价出售商品。通过这种方法,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二是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规避增值税。对于实行一体化的关联企业,其上游环节免交的增值税仍可作为下游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规避增值税的目的。
③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贷款在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可以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贷款,也可以由本集团的金融机构向关联公司贷款。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税区与低税区之间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④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业务。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收费的高低,把利润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⑤机器设备租赁中的避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进行避税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自定租金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区的关联公司,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区的关联公司,便可达到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
但应注意:在国内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极有可能受到避税的制裁。国家为了增加和保证税收收入,在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此,转让定价必须在税法许可范围内进行。但是,在国际市场上,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转让定价这一税收筹划方法。
二、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我国各种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拟通过企业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来讨论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取得“节税”效益。
1.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其一或组合使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适用的税率、物价波动等因素,并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存货计价方法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
折旧是企业成本费用中一个重要内容,有抵税作用。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另外,可选择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还可选择适当折旧年限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3.债券溢折价摊销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用上,是选择直线法还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帐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下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更为有利。
此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时间规定了范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存在摊销期间的选择问题。
但应注意: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过程中在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上,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企业做好财务指标、税收指标的预测和规划,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创造节税效益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三、企业内外部两个层面上税收筹划的配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外部经营管理层面重在从纳税地点的选择、纳税时间的选择、税收优惠条件等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战略规划,属于一种由企业自主抉择的动态管理;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重在在国家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许可范围内,从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于企业是否有利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内部的静态管理。同时,二者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如资产转让定价必须考虑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问题;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动,反过来对企业资产转让定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内部、外部两个层面上的税收筹划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现实经济环境中,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有的实行税收筹划,增强竞争优势,给我国企业造成极大压力。鉴于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减少企业税负,降低成本费用水平将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本国与国际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将成为企业新时期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陈均平.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具体应用[J].财务与会计,2002,(11).
[2]李先秋.上市公司的13种造假术.中国注册会计师[J].2001,(12).
[3]王恩政等.财税大辞典[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一、 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 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赋。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但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务筹划中。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要注重对于进口税的分析。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将使产品价格有利,而高进口税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直接投资,则在高进口税率国,高税率其将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所采取的策略应该是不同。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但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 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一)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
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税务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做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我国很多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基础。而从我国部分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比如管理活动不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未经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未经必要的财务预算就由企业领导主观决定,这种情况更不用提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了。
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管理不严、体制不善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准确、账实不符、不履行会计程序等现象严重,这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使得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人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国际税务筹划是以国际税制的差别为基础的,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就应该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就要求企业做到了解各国税制差异,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我国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2、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在税务筹划中,也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因素。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3、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
例如,对于存货计价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筹划: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状况下注意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当存货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背离时,许多国家允许企业选择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再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要注意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较直线法多提折旧,但后期如果企业每年均有盈利,则加速折旧法具有延缓纳税的好处。同时,加速折旧法并非总是对企业有利。只有在企业不趋于亏损状态或者并非处于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免期间,才是最有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