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

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

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范文第1篇

近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经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专门印发工作通知,就校外培训机构“营改非”工作,优化登记工作流程、加快推进工作进度作出部署。以下是小编和大家分享的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就优化校外培训机构“营改非”登记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作出部署,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通知强调,要倒排工期。要求各地做好本地区培训机构拟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总量摸排工作,建立工作台账,牢牢把握2021年底前完成登记工作这个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督查倒逼落实,确保登记工作如期完成。现有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对于未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机构的现有培训机构,应当设定截止日期,日期届满,由教育部门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或调整办学内容。

通知明确,要优化流程。要求各地充分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不断优化换证、登记和变更、注销等“营改非”登记工作流程。一是申请换发新证。现有线下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同时交还原办学许可证;经依法依规审批,审批机关重新颁发新办学许可证后,及时注销或变更原办学许可证。二是申请非营利性机构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有线下营利性培训机构持换发的办学许可证,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登记。三是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办学许可审批机关应告知并督促培训机构自办学许可注销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办结后及时告知结果。

通知要求,要压实工作责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是“双减”工作关于培训机构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政策落地,关系到培训机构违规上市清理整治工作效率,关系到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工作成效,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不打折扣、全面完成相关任务。

 

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范文第2篇

是的,开鲜花店也是要办营业执照的。没有营业执照就营业,没有被人举报和发现,就没有事。如果一旦有人举报和发现,就会被罚款。办理营销执照流程: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检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检查就是对系统的各要素,生产过程中潜在安全问题进行详细检查,识别所存在的危险性,并提出改正措施,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围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项目,本文梳理企业经营范围及人员从业资格、安全生产基础、从业人员管理、车辆、设施与设备管理、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置,以及事故报告与处理等方面检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1企业安全检查

企业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及时发现潜在危险和危害因素、及时培育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理念与文化、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通常企业安全检查内容可归结为企业经营范围及人员从业资格,安全生产基础,从业人员管理,车辆、设施与设备管理,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理,以及事故报告与处理等6个方面,也就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落实”,如表1所示。

2主要问题

2.1企业经营范围

(1)企业不了解所承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造成了超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的状况。(2)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先后顺序问题,导致其经营范围不统一。此外,企业还存在未年审(检)的情况。

2.2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够,取得证件类型不同(例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未进行复训;从业人员离职,造成从业人员数量与企业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数量不匹配。

2.3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生产基础涉及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方面。

2.3.1安全管理机构

(1)企业及分支机构无相关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成成员不符合要求;有组成成员变更未及时更新。(2)无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相关设立文件;组成成员不符合要求;有组成成员变更未及时更新;未进行公示。

2.3.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建立了责任制度,但是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导则》(JT/T913-2014)不符,不符合企业实际(岗位职责等);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岗位成员对岗位不熟悉;未进行定期考核。

2.3.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T/T912-2014)不符,不符合企业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T/T912-20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力不够。

2.3.4安全生产会议

企业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频次不够;安全生产会议应付了事,甚至未开;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的人员不齐;开会内容不符合要求。

2.3.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各项安全生产档案建立不齐全、不规范、不进行更新,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2014)的要求;档案保存年限不够。

2.4从业人员管理

(1)企业未按照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程序进行从业人员的管理,例如:未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未经过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监管不到位(包括不参加安全培训、不参加安全例会、违法违章违纪现象严重等)、未帮从业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等。(2)企业未编制培训计划和长期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建立了并未按计划进行实施的;企业对从业人员未开展岗前教育培训,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内容(三级教育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或者培训人员不齐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分支结构(如有)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者证书类型不符合要求或未继续教育;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2.5车辆、设施与设备管理

2.5.1设施设备

(1)检查车辆管理台账,证件不全。(2)现场查看通讯工具、标志灯(牌)配备不齐全或失效的,不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标志牌上的危险货物品种、类别和《道路运输证》不一致。(3)现场查看车辆经常性装备,车辆的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牵引车与被牵引车连接装置、排气火花熄灭装置、罐式车辆防倾覆装置、接地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有不完好现象。(4)询问驾驶员,对特殊条件下应配备何种装备(防滑链、防滑垫、牵引绳等临时性装备)不了解,或者根本就未配备临时性装备。(5)现场查看随车携带的安全防护、应急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对照安全卡核对车辆配备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不一致。(6)管理人员不了解机动车报废标准,报废标准和流程不符合要求;企业对临近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未采取加强控制措施。

2.5.2动态监控管理

(1)企业未对车载终端进行定期检查;车辆车载监控不能正常使用或有长时间不在线、误报警、在途车辆总体在线率低于80%等未能及时处理。(2)企业监控平台不能进行车辆行驶情况的轨迹回放;平台数据库未录入车辆技术档案信息、未录入正确的驾驶员信息,或者录入信息不能实际对应或录入资料不全等。(3)监控人员不能够熟练操作监控平台;未对监控异常情况进行处理。(4)企业未落实监控值班制度,不能够保证车辆在行驶时有人员进行监控;企业未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24h的监控管理。(5)企业未及时对违章行为纠正处理。(6)动态监控管理台账建立不齐全,例如:安装验收记录、检查记录、监控记录、交接班记录、违法违章处理记录,或者填写不规范。

2.5.3停车场管理

(1)企业未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或者建立不规范;未建立停车场管理工作记录(例如:危货车辆停放管理、专用停车区域管理、警示标志管理、相关设备管理、车辆进出登记等。(2)场地租赁合同未满3年、面积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影响危化品停车安全的作业。(3)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企业:未设置专用停车区域(专用停车区域设置危险等警示牌,与其他危货车辆明显区分开,通过场地划线能明显的标示清楚),或者标示不明显。(4)停车场地存在混停现象,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例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5)停车场无专人值守、现场查看设施设备,未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或者配备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包括维护、保养记录)。

2.6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置

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演练等内容。(1)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预案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1-2014)的要求,且未。应急预案中未明确安监局、公安、医院、消防、行业主管部门等电话号码。企业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09]第17号令)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且未明确预案的修订频次或未按频次评审。(2)应急预案的培训。企业未进行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教育。从业人员不了解应急预案内容或不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响应条件、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案。(3)应急队伍。企业未设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明确应急救援人员的相关职责。企业未开展应急救援人员日常训练,且训练内容未包含相应的体能或技能;未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考核。(4)应急装备。企业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或者清单和实际配备情况不对应。企业未对应急救援物质及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5)应急演练。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未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与总结;应急演练效果评审未对应急预案提出相关意见;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内容不符。

2.7事故报告与处理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不知如何处置和汇报;企业不知该怎么上报,出现瞒报、迟报等现象;事故处理记录不完善,未按照“四不放过”进行事故处理。

3对策建议

(1)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3月9日正式,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化学工业出版社),结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确认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所有证照统一;根据当地的要求对证照的年审(检)。(2)按照30台车辆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且定期对其复训;及时聘用从业人员,以保证符合运营条件。(3)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置有文件或资料;组成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若有成员变动,要及时更新发文。(4)成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有机构设置文件和相关制度;组成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若有成员变动,要及时更新发文;对安全管理机构及应急救援体系进行上墙公示。(5)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导则》(JT/T913-2014)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与各部门各岗位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业人员加强岗位责任要求的学习,对照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考核。(6)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2-2014)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根据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标准要求以外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执行力的考核。(7)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2-2014)严格管理,并建立齐全的从业人员管理档案(聘用日常管理解聘),且保存好人员档案。

4结语

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范文第4篇

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在私人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十分注重对私人银行业务的针对性立法。瑞士通过《1934年银行法》,首次在法律上将私人银行业务与其他银行业务进行了区分。1998年底,美联储基于《私人银行业务健全风险管理指引》,对《银行控股公司监管手册》进行了修改补充,专门增设了《私人银行职能和业务的监督》一节,对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职能及监管客体、监管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个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规范私人银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首先明确了私人银行的定义,有助于业务定位和客户认知;二是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行业整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高;三是通过私人银行这一新兴业务的推广使银行的运作更具活力,为银行体制改革提供契机。

2009年我国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同时又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从而对私人银行发行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给予了特殊豁免。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在新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并规定“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理财产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要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私人银行的规定都是在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将其作为特例来对待处理,即在对一般理财产品提出要求和规范的同时,给私人银行的业务开展设计一定的空间。然而,私人银行不是原有银行一般理财业务的拓展,而是具有更加全面性、更高综合性和更大风险性的独立的业务部门。因此,仅仅依靠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对个人理财产品的规定不仅不适应私人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也不利于控制行业风险。

2全国范围开放私人银行牌照,积极建立私人银行专营中心

金融牌照的全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国务院授权机构批准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持有牌照的私人银行运营和管理模式相对独立,同时具备总行的管理职能和分行的部分经营职能,可以直接对外开展合作并直接接受监管。私人银行持有牌照对其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经营范围和客户群的扩大有利于在原有商业银行的体系下更好地开发私人银行产品和创新私人银行服务;其次是持牌的私人银行采用相对独立的经营模式,并直接接受监管,有利于整体业务向规范化发展。截止到目前,只有3家中资银行取得了经营私人银行的牌照,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在上海开设的私人银行管理总部)。这3家取得牌照的私人银行被允许从事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私人增值、顾问咨询和跨境经营服务,而尚未取得牌照却仍在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限、“名不副实”。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牌照的发放管理十分严苛,但对于私人银行牌照的申请资质、条件和流程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这不仅容易造成银行间在私人银行业务上的不公平竞争,更不利于私人银行整体行业的长远规范发展。2011年9月,我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起草了《中资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将私人银行连同小企业金融、贵金属、票据、资金运营和信用卡纳入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类型。该指引不仅填补了关于专营机构的空白,而且意义深远。首先,发展私人银行的关键是客户基础,专营机构管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不仅能保持原有存量客户,更有利于培养和吸引潜在客户;其次,设立专营机构实现相对独立的经营和管理,不仅能规范业务发展,更有利于建立健全的行业风险管理体系;最后,由于信息和互联网的发展,私人银行得到越来越多的认知和认可,这也基本扫清了私人银行发展的障碍。为了促进私人银行的长远发展,我国监管当局应该统一和明确私人银行牌照的申请标准和具体事项,逐步推进私人银行牌照的发放,同时积极建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

3适当放宽经营限制,平衡业务创新与风险监控

金融创新过度会导致金融风险,而政府的过分管制会抑制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我国监管当局首先要出台针对私人银行的法律法规,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其次要在监管下扩展私人银行的经营范围,鼓励创新,寻求风险和创新的平衡。

3.1发放信托牌照,扩大私人银行经营范围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主要应用在财富管理和财产转移中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是自由处理符合公共政策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的核心工具。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前提下中资私人银行更多的是充当一个集成商的角色,主要通过委托经营业务,而没有资格开展资产管理和资产配置业务。显而易见,这种受限的模式一方面妨碍私人银行的自主性和创新性,仅靠无差异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对综合性和个性化的追求;同时,私人银行更多地依靠第三方机构委托业务容易产生合作风险和冲突,权利与责任的脱钩会损害银行的利益。因此,我国监管部门要考虑逐步放宽私人银行的经营范围,适时地向符合标准、有资质的银行颁发私人银行信托牌照,从而确立私人银行的法律地位。中资私人银行起步晚、基础薄,我国监管部门应在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扩大私人银行经营范围,鼓励产品的创新,即规范与鼓励并举。

3.2加强私人银行的监控

作为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美国有一套严格、细致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当局主要根据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制定的手册和指引管理银行业务。瑞士在私人银行的监管方面做得更加严谨:先期实施预防性监管,加强资本和业务范围管理;过程中做好风险监管,调高私人银行风险较大业务的风险权数;后期督促私人银行承担无限责任,避免客户因银行倒闭带来的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做好风险监控工作是私人银行能够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对私人银行进行专门立法,确立其法律地位;其次要在规范私人银行的前提下鼓励产品和服务创新,这就需要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合作;最后,建立私人银行的专门平台,做到前中后台无缝对接,做好风险的监控。

4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私人银行

私人银行的业务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经营模式、业务范围和服务理念上都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有明显的差异,如果将其放在商业银行体系中实行划一管理必然会导致无效和混乱。监管当局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等不同因素,实施差异化监督,从而提高管理效果。

4.1将私人银行业务纳入事业部制的行政许可范围事业部制是按照企业经营的事业划分设立若干事业部,各事业部在企业总部的领导下实行独立经营和核算,拥有完全的经营自。目前国际领先银行普遍采用事业部制模式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部分银行在事业部制成熟后将私人银行注册为子银行。我国的大部分银行都采取“大零售”模式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采取了准事业部制模式。从短期发展来看,“大零售”模式更易开展、更易获得客户,但是从长远发展和国际经验来看,私人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事业部制是最优选择。随着我国中资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模式的升级,相应的监管也要及时匹配和完善,只有将私人银行业务适时纳入事业部制的行政许可范围,才能更好地规范业务和控制风险。

4.2将保护客户隐私作为私人银行提供服务的重点私人银行提供的服务与一般的大众零售服务相比要求更高的私密性。发达国家特别注重保护私人银行的客户隐私,一般都将保密制度写进法律条款来执行。如《瑞士银行保密法》规定私人银行业务无需公布资产负债表,并在具体操作中实行秘密号码制度。美国的《金融隐私权法》禁止联邦机构在没有客户授权、行政传唤、司法传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查阅金融机构客户的财务记录。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也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为存款人保密的条款,但具体保密方法的缺乏不仅使客户缺乏信任感,也使银行在保护客户信息的实践中力不从心。我国监管部门亟需将个人隐私置于法律保护下,这不仅能增强客户对私人银行的信心,同时也能加强银行对客户隐私保护的操作性。

5做好私人银行的全局性长远性规划

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数据核查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一、存在的问题

(一)备案制准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1.备案制准入管理门槛较低。《通知》规定: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其已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并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确认备案后即可开办结售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自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加盖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备案。由此可见,经营结售汇银行的分支机构只要提供上级行授权和填制《备案表》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就可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这在一定程序上简化了准入程序,扩大了准入范围。因为许多银行分支机构把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当做“任务”和“目的”来完成,走进扩大“经营范围”是改善其经营机构“形象”的误区,盲目追求业务品种的大而全,纷纷申请开展结售汇业务,但一般不对市场作可行性调查,其内控制度及申请备案资料基本上也是照搬上级的。而外汇局只要收到银行备案内容齐全的资料或者看到表面条件基本符合,就得在20个工作日内盖章予以备案确认。有的机构备案后,长时期没有业务开展,不过徒有虚名;有的设备和人员配备都是临时的或者是用来应付外汇局核查用的;有的虽然开展了一点业务,但由于业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许多结售汇业务的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及时传到到位,导致工作中漏洞频发,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也经常出差错。这种重“申请”,轻“开办”的办法不过是在统计上增加了机构统计数据,同时也增加了外汇局后续监管难度。

2.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管理缺乏时效性。《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机构信息确认时间以《金融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但在日常工作中,银行逾期未办理机构信息变更现象十分普遍,而外汇局对此缺少掌握和了解这些信息的有效渠道,尽管在以后的核查中发现了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外汇监管时效性。

(二)数据核查中存在的问题

1.数据核查缺乏准确、完整性。结售汇统计数据包括的范围很广,涉及到常项目下、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等项下的数据。要核查银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需要通过多个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而各个系统之间由于统计的口径、方式及指标存在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导致数据的真实性。

2.外汇局缺乏大统一的结售汇核查系统。外汇局对银行结售汇数据核查要通过好几个数据库系统进行人工核查,核查起来很不方便。这些数据库的数据的产生也是多渠道的,资本项下的资本金和外债是在外汇局核准后产生的,由外汇局自身提供。个人结售汇的数据是由银行办理一笔登记一笔产生的,由银行提供,而贸易结售汇数据太大,未能核查。没有统一的核查系统,核查起来很不方便,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外汇局核查难度。

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银行结售汇授权的管理。一是外汇局要建立对外汇指定银行授权分支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约束机制。对外汇指定银行授权无能力开展结售汇业务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的,要追求相应的管理责任。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内部也要建立相授权约束机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对分支机构授权前,要进行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研究,对其人员配备及业务发展、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都要有明确的认定,否则未经认定,业务未开展起来或业务出现问题,要追究连带责任。

(二)建立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与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许可证和金融机构业务增设地址变更等各项信息,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盲区,从而督促银行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信息变更备案。

(三)加强外汇业务培训,提高外汇从业人员素质。外汇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这就需要建立长期的上岗培训机制,没有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每个机构必须具备有2名以上持有外汇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能准入备案。

(四)建立大统一的网上备案和核查系统。一是对经营结售汇业务机构实行网上备案,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规范市场准入操作流程。二是建立统一的结售汇核查系统,将银行结售汇中所涉及的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远期签约等均纳入核查系统,及时采集相关数据,对所有数据进行统一核查,从而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机构信息的调阅、查询及汇总,避免手工录入的繁杂,使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