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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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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

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第1篇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会计教学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为持有目的,而非直接用于出售,并且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由于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目的不同,其确认也可能不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但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不属于固定资产,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企业持有的以备出售的房屋属于该企业的存货,也不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同时满足该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但应注意个别情况,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虽然不能直接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入,但有助于企业在相关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净化环境,保证员工安全,或减少未来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与固定资产组合才能发挥功效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不是确认为存货,如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部件。对于固定资产各个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或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方式不同的情况,折旧方式或折旧率有所差别,应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并且修理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可确认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按照固定资产修理后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处理。

在会计教学过程中,应把握好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以及个别特殊情况,可以提出多种类型的问题,如安全设备、抗灾设备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维修设备、备品备件是属于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如何确认?如何判断固定资产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展开互动式教学,培养学生的固定资产相关职业判断能力,掌握固定资产确认的理论知识。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计量,是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支付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购入价款、相关税费、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及其他间接费用。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包括购买、自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融资租入、债务重组等,因此其成本初始计量的方法也不同。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分析判断,不需要安装的,购入后就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安装的则是在安装调试后达到合同标准或设计要求,方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对于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按照单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成本分配,从而分开确认固定资产成本,即使款项中还有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也是按此种方法计量。对于延期支付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固定资产,实质上该项固定资产具有融资性质,应以延期支付购买价款的现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计量成本。自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但未办理竣工结算,应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等办理竣工决算后再调整暂估价值。

在会计教学时,应引导学生通过固定资产基本原则和知识理论做出专业的职业判断,如何判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何对购入的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延期支付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期限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处理?自建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的时间?自建期间的利息支出、停工损失等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计量成本?等等有关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问题都要求学生具备专业的职业判断能力,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教学

(一)固定资产折旧

基于职业判断能力的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教学的关键应该放在折旧的含义、性质、折旧范围、计算依据和要求上,固定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其价值不断减少,因此应该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之内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分摊,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判断其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对于己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扣除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已全部计提但仍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需要进行折旧处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需要补提折旧。对于自建、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调整后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对于更新改造、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转入在建工程,也不需要计提折旧,等再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再重新计提折旧。

在会计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培养学生判断固定资产在各种情景、状况中如何进行折旧处理,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有哪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选择?固定资产单独计价的土地是否计提折旧?等等。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预期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损失,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企业预计的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是其公允价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的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之间的较高者。新会计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准备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学生在实际会计处理是能够发挥职业素质,分析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准确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应该进行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需要具备专业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教学中,学生应掌握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准备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是什么?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和公允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资本化后续支出和费用化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时产生的更新改造、维修的费用支出。对于能够提升性能、预期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对于将固定资产某项未单独确认的部件替换时,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成本进行核算,并将被替换部分扣除,避免重复计算固定资产成本。对于维持固定资产原有功能、正常运转而支出的费用应予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要分析该项固定资产属于哪些部门,从而进行准确划分。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当发生设备改造时,应做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在会计教学中,学生应判断何时进行、如何进行固定资产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房屋装修支出如何处理?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时替换部件如何核算?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时又该如何?

三、固定资产处理会计教学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损毁、报废时应做终止处理,涉及账面价值、折旧、减值、相关税费等项目计量,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清理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调整预计净残值,使其能够反映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的金额,并且不能超过其原账面价值。在会计教学中,学生应掌握固定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哪个科目?如何处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第2篇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作为企业主要的劳动工具是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企业资金运行效率与效益发挥着基础作用。特别是煤炭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要求,固定资产上的投入较大,巨额的投资在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

1、固定资产的相对过剩。固定资产的相对过剩表现为:其一,没有量力而行,固定资产购入后续流动资金不足,不能形成配套,致使固定资产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其二,煤炭企业生产条件恶劣固定资产周转速度慢,使用效率低,因此而降低了总资产的收益率。

2、固定资产的绝对过剩。固定资产的绝对过剩通常由以下几种情况引起:

(1)对销售的期望过于乐观,盲目扩大开采量,造成井巷、设备的投入过大,当市场发生逆变时造成企业部分停产。

(2)由于技术进步,新的性能更好的设备取代旧设备,造成旧设备闲置。

(3)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形成的闲置资产。

3、固定资产占用资金成本过高。固定资产上的巨额投资,无论是固定资产的相对过剩或绝对过剩,还是规模适当,都表现为大量的资金占用,其成本是相当高的。尤其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健全,融资渠道不很畅道,资金十分稀缺,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这种资金占用的代价是非常昂贵的。除此之外,巨额的固定资产意味着巨额的折旧费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利润减少。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一方面表现为折旧费用作为固定成本,会增大经营杠杆率;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固定资产价值补偿时间长,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很可能被自然淘汰或国家强制淘汰,使企业招致巨大损失。

因此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这些问题,不仅使企业短期收益难以增长,而且在长期发展中显现负担沉重。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化就是在不影响生产能力的同时,尽量减少固定资产占用,以在既定的销售额上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二.如何实现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化

1、出售固定资产。一是出售闲置固定资产。处理企业闲置不用或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尤其对于闲置的土地和楼房进行处置应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地产虽有较强的保值作用,但是,首先应该看到:一方面,这方面的资源占用不但不能产生收益还占用资金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可能还需为维持日常经营活动而筹资,如果将这些沉淀的资金用在经营活动中,其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应该分清主业,是经营活动还是不动产投资?企业应该做的是抓住主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再次,只有在通货膨胀时期不动产才能保值,而将来是否会通货膨胀、何时通货膨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后,企业业务扩展时,可以异地购置。二是出售或出租非盈利部门。出售或出租非盈利部门,不仅可以减少亏损,还可以将盘活的资源用在其他生产急需或偿还债务,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2、对外投资。将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或不包括在集团整体战略之内的资产作价对外投资。这种方式没有减少总资产,但可以使资产得到有效利用。

3、租赁。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先付大量现金,其成本补偿需要很长时间,其风险是很大的。而租赁不仅可以解决资产使用问题,还能使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同步,降低了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同时从固定资产投资上解放出来的资源可以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5、合理制定生产规模及生产工序。使固定资产的投入降低到最低。

三、固定资产投资为企业带来的的好处

1、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可以降低经营风险。经营杠杆率是指息税前利润变化率为销售利润变化率的倍数,经营杠杆率越大,企业经营风险越大。根据经营杠杆系数的简化公式:

经营杠杆率=贡献毛益/息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固定成本)/息税前利润

可见,经营杠杆率的高低取决于固定成本的高低。固定资产投资最低,同时也就是折旧费用最低,折旧费用是典型的固定成本。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最合理化,可以降低经营风险。

2、可以通过加速资产周转,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化就是要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实现以最低的固定资金占用,推动最多的流动资充分运转,以保证原有销售规模不变。

固定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

可见,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化,可以通过加速资产周转,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

3、减少对外融资,提高收益能力。通过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变卖,就可以将沉淀的资金转换成流动资金,减少对外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收益能力。

4、提高了资产质量。通过处置固定资产,可以将沉淀的资金转换成可用资金,将不盈利的资产转换为盈利资产,提高了资产质量。

5、用于偿还债务,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在负债比率较高的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现金流入,还可以用于偿还债务,降低了负债比率和财务杠杆系数。这样既优化了资本结构又降低了财务风险。

6、改善了相关收益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化,一方面保持或增加利润,一方面又减少了资产占用,这就使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报酬率有明显的改善。

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第3篇

关键词:融资纳税筹划费用

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成功的企业往往也是理性的纳税人,其不仅懂得如何凭借智慧赚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凭借智慧合理避税。在现代“薄利多销”的买方市场环境下,税务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财的一个举足轻重的焦点。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随着企业行为的逐利化、理性化和自主化,税务筹划成为每个纳税主体应有的权益。面对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必须占领市场份额,做大做强,以维系自身的竞争力。相对于西方国家早已盛行的税务筹划,我国企业税务筹划还很不成熟。如何在我国企业中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无疑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我国企业应当学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一。

一、融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融资决策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企业融资主要是满足投资和用资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将企业的筹资活动分为权益资金筹资和负债资金筹资,从而形成企业不同的资金结构,导致企业的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各不相同。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形成最优资金结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

1、融资活动对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2、资本结构的变动对于税收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

3、融资方式的选择在优化资本结构和减轻税负方面对于企业和所有者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影响。

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权益方式筹集自有资金,虽然风险小,但为此支付的股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支付,不能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企业资金成本高昂。倘若通过负债筹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从而抵减企业的税前利润,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但由于负债比例升高会相应影响将来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并不是负债比例越高越好。长期负债融资的杠杆作用体现在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以及普通股的每股收益额方面,这可以从下面的公式得以反映: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因此,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的比例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效应。但这种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效应会被企业的财务风险以及融资的风险成本的逐渐加大所抵消,当二者达到一个大体的平衡时,也就达到了增加负债比例的最高限额,超过这个限额,财务风险以及融资风险成本就会超过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收益,也就会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税后利润,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收益率。

二、借款费用利息的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一般性经营性借款或者说流动性借款利息可以直接扣除,但有一定的上限,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专门性借款即固定资产借款利息不能直接扣除,只能随固定资产一起折旧,但没有扣除限额。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种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即将不能扣除的一般性经营性借款利息转化为固定资产利息。

三、融资租赁中的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请,由出租人融通资金引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长期租赁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企业通过支付租金可迅速获得所需设备,不用承担设备被淘汰的风险。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融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融资是企业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融资决策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业绩。对融资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第4篇

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变革

什么是清算性股利?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即应作为清算性股利,视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应计入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沿用了旧《企业会计准则》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将其作为一种对投资单位的资本返还,而非投资报酬。对清算性股利以后各年度投资收益的确认,新旧准则都有一个相对复杂的计算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大大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即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但是,对于权益法下清算性股利的处理,新旧规定截然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虽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处理方法,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照样适用。即权益法与成本法对清算性股利的处理完全相同。

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

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这里我们需要关注一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前后涉及的“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科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使用。无论在实务工作中还是会计考试中,这也是困扰大多数人的问题。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一会计》以及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既未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也未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而此前的教材及准则讲解,对于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调整本年度(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即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鉴于如此变动,笔者认为:

1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般在每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次年1月1日~5月31日内)进行,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在税务局最终的截止日期前,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都允许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已经自行汇算清缴完成了,如果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只要在税法上规定的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前,税务机关还是允许企业修改调整重新申报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2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一般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最后截止报出日期为次年的4月30日,早于税务机关规定的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即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这个期间企业都有权可以自行申报,自查自纠,自行修改调整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调整修改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 以前的教材或准则讲解将汇算清缴后调整事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作为暂时性差异,计入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也不符合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流程的规定。

商誉的确认应重视实质

根据《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新准则不再将其归为无形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认为是内部交易行为,计量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权益法”,合并差价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性科目:对于非同一控制,一般认为具有商业实质,是独立公正的双方之间的交易,计量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合并差价调整作为“商誉”(借差)或“营业外收入”(贷差)处理,即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涉及商誉。

但是,由于商誉公允价值的采用以及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不轨行为,使得一些问题逐步曝露出来,为此,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又对以下问题逐一作了规范:

1 负商誉的确认要予以披露。新准则将负商誉计入当期损益针对我国当前实际,显然不符合稳健原则。为此《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要求首先确定购买日,然后再确定合并成本和收购方在购买日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出现负商誉的情况下,应对合

并成本及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交易的背景情况。

这一限制性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过高而产生的负商誉对利润表的影响,对合并成本及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复核和披露,至关重要。

2 购买上市公司应形成“实质”业务。由于受到所有制等各种因素的困扰,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无法直接上市,可能会曲线救国,买壳上市。为了规避企业通过购买上市调节利润等行为,财政部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誊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有交易才能做业务处理,任何确认都要以业务为基础,即必须形成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经营行为。对没有构成业务或没有商业实质的购买行为,财会函[2008]60号视同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行为,使用“权益法”核算,不产生“商誉”或损益(负商誉)。

3 商誉减值备受中介部门关注。为减少职业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提示商誉的减值尤其皮引起注册会计师的重视,谨防收益操纵。《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不再摊销,而是代之以商誉减值测试,只有存在减值时才需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测试是基于一项资产期望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商誉本身并不产生现金流量,它只能与其他一项资产或一组资产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如何认定商誉所属的资产组,如何避免被错误的分配给过大或过小的资产组是实际操作的关键,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难点。因为缺乏客观的标准,企业会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甚至武断,进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几经修订,最终采用哪种做法许多朋友尚处于模糊状态。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重新做了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最大的“亮点”是:债务人可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实施之初,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计量方式的变化为上市公司进行机会主义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特别是对ST公司来说,债务重组成了企业包装业绩的新途径。

鉴于此,财会函[2008]60号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一些要求和规定,特别是上市公司在大股东慷慨支持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已成为上市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又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是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以及盘盈的会计处理

1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应当全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即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对于销售部分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该计入到“销售费用”外,其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都是作为“管理费用”核算的。由于以上规定过于笼统,所以在准则执行过程中,有些企业无论大修或者中修,一律都计入了当期损益。

财会函[2008]60号将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即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需要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甩论发生支出的金额大小,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而对于以上界限的划分,需要会计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判断能九并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感否则会导致报表信息失真,会计利润不实。

2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这里强调了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属于前期差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说明中,则只对固定资产的盘盈视作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而对存货的盘

盈仍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鉴于以上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的不同处理,应该如此理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七条的“重要性原则”,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所以,由于存货盘盈通常金额较小,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存货盘盈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而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并且固定资产盘盈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对金融资产中限售股权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缩小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不再像原准则那样一律记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是区分是否可以可靠的获取公允价值,只有对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才归为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按照管理者的意图,分为四类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实务中较难划分。特别是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处于限售期的法人股的投资_是列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抑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许多同仁较难求解。

1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区别:(1)持有意图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太明确。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归属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前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3)减值的计提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2 限售股权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一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即股改限售股可以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不可以划分为交易性的金融资产。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确认的特殊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

1 按照会计的“及时性”原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应该在暂时性发生时立即确认,而非期末等其他时间确认。

2 暂时性差异并非资产和负债项目才能产生,其他不符合资产,负债条件的交易或事项,如果能够确定计税基础,并且与账面价值产生暂时性差异,也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例如: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3 关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等。

4 关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同样是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该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会计准则;解释;点评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针对上市公司今年以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回答了包括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在内的10个问题。“1号解释”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其效力等同干企业会计准则正文及其应用指南。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点评:“1号解释”要求,在编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首份年报时,应对报表相关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例如,复核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则进一步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方可对外公布。因此,投资者将来在上市2007年年报中看到的年初净资产,很有可能与该公司在季报和半年报中披露的数额不一致。

另外,关于B股、H股等上市公司,如对于借款费用等首次执行日如何衔接的解释,与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的第一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十项的问答完全一致。

例如,由于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不再限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以资本化;如果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也允许将相关利息费用资本化,从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因为B股、H股上市公司可能就“一般性借款费用资本化”因素进行了追溯调整,理财投资者可以通过有关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推断这一因素对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这一原“境内外差异”来推断:会计准则实现趋同后,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净利润差异。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变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点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中,具有统领左右、沟通前后、把握全局的地位。它从基本的框架上锁定了具体会计准则的可能边界。在会计实务中,由于经济交易事项的不断发展、创新。具体准则的制定有时会出现滞后的情况,一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项在具体准则中尚未规范但又急需处理,例如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应遵循基本准则进行处理,以确保各具体准则的内在一致性。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第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第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第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点评: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以上新解释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大的资本化,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会计上的配比性原则。

2.原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以上解释拓宽了新借款费用适用范围,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先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再按租赁准则计量。

3.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相关规定,与2007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意见(二)规定一致,并且继承了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新旧处理差异。

4.新建造合同准则第15号第17条所述的“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是指企业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进行商务谈判时,有可能签订一项合同,也有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于商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为简化核算,该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而以上解释要求费用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较15号准则更加详细、科学。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第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点评:以上解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与第七条表述一致,特别是在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与发展的情况下,以上解释对非衍生工具或衍生工具在权益工具中的界定更加清楚,对卖方和买方规避风险起着向导性的作用。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点评:有时,一项衍生工具可能是包括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在内的混合(组合)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嵌入衍生工具是嵌入到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着特定的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在我国实务中,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是衍生工具的重要内容,以上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解释。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点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单独规定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终止经营是指对企业的车间、分部、子公司等予以处置或将其划分为准备出售对象。根据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管理层准备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就应将这部分资产从非流动资产转出作为流动资产,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孰低计量。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我国根据实际情况,没有单独制定这一准则项目,而是采用以上方式处理。达到类似效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赞同我国的做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合并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中,但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一般说来。会使利润增加。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第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点评:1以上规定解释了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投资损益的确认,而权益法下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对投资损益的核算在实务中更为复杂,一般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才能予以确认:(1)是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一致性调整;(2)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损益的影响进行调整;(3)投资

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损益的影响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的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利润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2.对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请企业关注的是: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损益的确认。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因此,在新准则实施后,在确认以上关联企业应享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将这部分予以扣除。

3.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应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即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调整为成本法核算,这对财务人员来说,将是一项较为繁重的核算工程,也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点评:以上解释,对股改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所持股改限售股份,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对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2007年年报时,年初净资产将较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披露的金额有所上升。

另外,这条新规定还意味着一个潜在的信息,对于拥有大量原始股权投资的上市公司,在2007年年报一直以一元钱计价的股权投资成本,在年报中将以公允价值的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一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将可能使那些拥有大量股权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翻倍。这也可能是2007年报新会计制度改革带给我们跨年度的大礼。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铺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圈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衰中如何列报?

答:第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第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点评:这一解释与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第七问一致,对纳入合并范围严重资不抵债并准备持续经营子公司的处理,以前的规定是: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通过设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

这种规定操作的直接结果就是:母公司合并报表时无需在当期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部分确认为损失,因此有些上市公司会将公司自身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等伎俩转移到已超额亏损的子公司身上,而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对该超额亏损部分无需确认。不对股东权益产生影响,以提高母公司的业绩,给投资者一个虚假的信息。新规定则将合并净利润直接减留存收益,减母公司权益,不再单列“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将应由母公司负担的超额亏损的部分也要作为母公司的损失,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