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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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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建筑行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从始至终都是建设工程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工程竣工之后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势在必行的。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代表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已经开始形成。但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涉及较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尚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监督管理体系中依旧存在着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关键问题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要开展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摸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可以更好的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迈向新的台阶。

二、建设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之前的质量监管,一般来说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勘查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管,对于设计勘查机构的质量行为以及所得结果进行有效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把关上。如果这一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可以采取经济处罚或者法律制裁的方式直接进行处理,从而让直接责任主体完全承担因为疏忽或者有意而导致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查机构的质量监管与有效出发,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编入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材料中,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信用约束,保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能够自觉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推动质量体系的有序运作。对于各个主体、各个阶段的质量行为要有效的进行监督控制,建立完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设计勘查文件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其次,要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一环节的重点应该是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将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而让市场的规范运作反过来促进质量监督工作更加有效的进行;最后是要做好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质量监督管理,尤其是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将工程施工规范落实到合同中去,用合同的有效约束力来保证建设主体的施工行为。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能够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管控。在实际施工之前的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心其实质上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管,这是因为业主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组织者与决策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模式应该与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相适应。质量监管单位是以委托机构的名义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委托机关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应该是从公众与社会的立场出发,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建设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也应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质量监督管理。三大重点监管部分即地基基础质量、工程主体质量以及环境质量,在对这三个关键监督点进行质量管理的过程中,主要要做好建设工程重点安全部位的质量监督管理,现场质量监管检查的手段应该合理的选择检查设备,从而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还可以通过抽查检查的方式,确保强制性标准有效的贯彻实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得以落实,从整体上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控制。此外,在做好程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做好技术监管。技术监管我们通常都选择评价标准的办法,评价标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评价;第二是对建设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评价;第三是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评价;第四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价;第五是对工程竣工之后的整体观感进行评价。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象还应该包括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内的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主体。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所站的角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参与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提高各参与建设主体的自律能力,增强整个建筑行业的综合素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应该善于运用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逐渐实现现代化质量监管,逐渐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网络化和信息化,不断提升质量监管工作水平。总之,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应该以施工主体为重点,监理、设计、材料、设备供应主体应该积极的进行配合,从而做到全方位全过程中的质量监管。通过对施工现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以及随机抽查的监督验收,将工程建设各个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活动结果全部都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中,将质量监管工作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各主体能够规范的开展施工,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得以有效的实现。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之后所开展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是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管。首先应该确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从而避免低质量工程对使用者和国家的安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其次应该将工程装修、维护的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到整个工程质量监管的范畴中。一是应该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为装修和维护中的违规行为对现有的建设工程地基、主体结构以及质量造成破坏,二是要减少因为维护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而给使用者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阶段进行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努力把好两关:其一是严格的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查,保证备案登记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其二是做好建设工程装修维护时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在其寿命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为使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积极的提倡和做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从而处理好建设工程交付之后因为质量问题而带来的后顾之忧。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一、监督在建设工程中的现状

在我国,目前建设工程中的管理工作,主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条例,对所有建设工程都进行统一全面的监督。

(一)当前建设工程在监督上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交通运输、水利中的法律体系,按照国务院标准进行分工,由县级以上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多层次的管理模式。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也造成行业混乱,不利于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容易造成在建设工程监督上无法全面掌控现象,阻碍了建设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建设工程在监督上的质量信息化管理

在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想提高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需要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中运用信息化的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质量的把控,在建设工作中运用信息化管理可以使管理的效果大幅提升,并且具有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能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效率。

(三)监督把控不严格

在现在的建设工程中,许多企业为了加快建设的进度而对监督选择逃避,在这些建设工程中部门由于对建设工程的监管不严,会给建设工程带来安全、质量上的问题。

(四)在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上还处于研究阶段

由于现在的监督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所以在监督工作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在工程质量的监管上还不完善,没有具体的体系。在对市场的把控上还不足,没有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导致在监管上的方向不对,不能有预见性的导向。

二、监督对建设工程带来的作用

在每项工作中都少不了监督带来的作用,在建设工程中监督能提高工程的质量也同时保障了在施工时的安全。在监督工作中要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制定管理体系,符合监督管理的法律、条例、技术的标准,监督建设工程也能相对提高工程的效率与效益。

(一)有利于增加建设工程中法律知识的提升

1、有利于增加法律知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建设工程的实施必须要加强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提升,不仅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2、有利于加强管理体系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还需要有法律体系来约束,健全的法律体系能使在建设工程的监督上有法律作为依据进行管理,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这样才能提升工程在建设中的质量与效率。3、有利于加强法制管理要提高各个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监督需要强化法制管理体系,让监督问题能有法律体系作为依据,不仅提高了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监督的执行效率,保证工程建设能顺利实施。4、有利于强化法律体系要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做到有效监督就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严格执行监督工作,能有效降低犯罪活动,同时,监督工作的开展中,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管理工程的实施。

(二)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建设工程的质量也会不断攀升,将工程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断累积,还能使建设工程的工作不断提升和改进。

三、当前建设工程监督的改进意见

对当前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加以改进能使部门在执行监督工作时能有效、有质量、顺利的进行,针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完善的解决体系,保证建设工作顺利的进行。

(一)加强建设工程中对质量、安全的把控

在建设工程中最主要的是安全,同时又要保证质量,在建设工程中提高安全意识,不仅是对施工人员的生命负责,同时也能加快工程的建设。

(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要对工程建设中的工作做到规范,需要对每项工程的具体管理做详细规划,比如一个项目工程中有很多不同结构这就需要在每个结构中建立一个负责人,这样在出现问题时才能找到负责人,让责任有人承担,在部门监管时也能有系统的管理规章。

(三)健全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体系

在建设工程中,质量是检验工程的成败之举,对一个工程的质量把控需要对部门的监督体系加强,只有不断的完善建设工程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的作用,只有对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才能将工程项目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完成有质量的建设。

(四)保证对建设工程的预估制度

在每项工程工作中都需要对工程的损失进行预估和预防,在建设工程中对风险的预估是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是能有效保障工程工作顺利进行并且有质量的保险措施。

(五)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建设

“无规矩不成方圆”是形容在每项工作中都必须要有健全的系统和规章制度,有了约束力才能使每项工作都有规范、有系统的进行,在建设工程工作中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系统准则,严格按照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工程建设,不仅能有效提高工作的效率还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行业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在监督上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还需要从实际的建设工程中去探究,并加以改进。在不断发展中,建设行业一定会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不仅保障了行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加快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徐浩.浅谈施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大观周刊,2012,(30):130-130.

[2]张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J].价值工程,2013,(34):77-78.

[3]王凯,郭汉丁.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J].基建优化,2006,27(5):1-3.

[4]郭汉丁,张印贤,郭汉刚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研究综述[J].建筑经济,2008,(4):46-49.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

一、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对象及职责

招投标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招投标监督的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使参与到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体遵守招投标“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竞争,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等;二是对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取消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二、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自我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以来,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招投标的内容和形式逐渐丰富,招投标流程的透明程度不断加大,但仍有部分人利用陪标、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投标人通过拉关系、行贿、给回扣等手段拉拢招标管理人员,影响评标和招标结果,达到中标的目的;有的投标企业通过串通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来控制综合标底,或者以介绍多家投标单位“陪标”的方式增加中标概率;有的招标单位与投标人串通勾结,随意篡改投标规则,乱加条件,将工程招标进行一定限制,排挤部分有实力中标的企业,进行“虚假招标”;还有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前就己内定施工队伍,为了掩人耳目和逃避法律制裁,大搞形式主义,甚至为达到使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暗中泄露标底。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问题时有发生

有的企业中标后,将所承包的工程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还有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通过资格预审进行投标,在中标以后承担施工任务。这种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三)专家评标机制存在缺陷

评标过程是决定招投标结果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的水平决定了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目前全国各地市在土建、绿化、园林、消防等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仍非常稀缺,并且评标定标过程缺乏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操作方式,评标过程随意性较强,很少用定量的方式,缺乏客观公正的操作细则。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都非常高,评标专家供给不足,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很容易发生不公正的腐败行为,极大地影响了评标定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给评标的公平公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而导致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目前大部分省市采取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等措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这些处罚措施主要对事,很少直接针对具体的责任人,而且在现实中取消投标、评标、中标资格等手段的运用并不普遍。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的上限为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十,因此,即便是罚款这种处罚方式,责任人违法违规后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的巨大利益相比,显然成本太低。监督不力和处罚力度不足造成对资质挂靠、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放纵,未能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

三、新形势下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目前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对零散、权责不明、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要通过修订法律条文、颁布具体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完善约束招投标人行为的条文,加强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招投标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标准,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运行

招投标过程涉及到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强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运行要从严把投标资格审查关入手,对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技术等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投标单位诚信档案,对投标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禁止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参与投标。其次要保证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招投标档案进行电子化加密管理,为投标人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另外,评标结果要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并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问题思考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1.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关于备案

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19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19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

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19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4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5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6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2.1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2消防审验权的范围仍需进一步厘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14条虽然对消防审验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建筑总面积的界定。建筑总面积的范围是一个建筑,还是使用功能相同的多个建筑的面积,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筑总面积如何计算?二是装修工程审验范围的确定。装修工程审核验收的范围是否和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一致,装修工程面积算法适用建筑总面积还是装修的实际面积?三是在设有需审验的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是一并进行审验,但实践中一些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工程竣工后才确定,或者在装修设计中方能确定,还有一些建筑物在使用中部分用途变更为人员密集场所,假定该建筑物原属备案项目,但因其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一并审验等等。

【参考文献】

[1]何炬.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1,(05).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就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仍存在着监督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督管理模式过于单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无法得到落实,工程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因此,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现阶段,在我国部分的监督管理机构中,仍旧存在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监督管理人员是进行监督管理行为的重要主体,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水平。在新社会环境的影响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以及监督手段的落后造成了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人员素质及技术水平低下使其对于现代的科技检测仪器设备不能进行有效地利用,监督方法过于传统老旧,无法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有效检测与监督,从而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得不到保障。所以说,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将会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水平。

(二)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除了监督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外,还存在监理单位行为违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监理人员自身素质水平有限,职业资格不够规范;第二,在监督与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越级监理的现象,部分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第三,向建设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或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进而谋取非法利益;第四,在评定主体工程以及基础工程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评定;第五,与建设单位私下签订虚假合同,只收费,不监理;第六,对隐蔽工程、关键过程以及重要部位的检查不及时、不到位。

(三)监督管理模式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时,多采用实物质量监督的方法,监督模式单一而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具有建设工期长,以及建设使用设备材料多样化等特点,其建设过程所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的监督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需要,单纯的依赖实物质量监督并不能真正的l现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使得监督的全面性受到一定约束,造成工程质量的考核不严格,以及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等缺陷。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众多方面的复杂系统。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系统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目前,建立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用户参与监督的方式,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中心,用户或社会相关人员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另外,还可以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贡献,并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将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相结合

目前,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时,主要采用的是实物监督的方式,而行为监督只是作为辅助监督的形式存在。然而,这样的监督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建设工程行为监督的力度不够,造成建设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不能做到及时发现与解决,进而给建设工程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要想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就需要将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相结合,建立起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管理模式,对建设工程中各个方面的质量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与巡查工作,从而实现对建设工程的全面监督,提高各个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

(三)努力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

质量监督人员作为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部分,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针对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现象,相关部门应对此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首先,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与技能的培训,提高其技术判断能力与基本管理能力;其次,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的调配,争取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督队伍。

三、结语

总的来说,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谭惠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5,01: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