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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最高限价;编制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价格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课题,影响政府采购价格的因素既体现在法律层面,也与采购人与供应商、产品质量与配置、采购区域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息息相关。而设置最高限价可以避免投标人以高价中标,这对于采购人通过合理价格完成采购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最高限价的含义及意义
1.1最高限价的含义
所谓最高限价,是指采购人在项目招标中,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或最高交易价。以工程项目为例,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应当以完成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内工程任务的通常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施工组织、施工方法、工期、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和合同条件等因素,并附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来说明设定最高限价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1.2设立最高限价的意义
首先,为了保护采购人的利益,在保证质量和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设立一个最高限价,让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使那些蓄意采用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预谋中标的投标人失去了优势,有效地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其次,在造价控制方面,有了最高限价,采购人提前就把造价控制在上限内,事前控制得到充分体现。再其次,最高限价使采购人和投标人在商务谈判过程中有了基准点和切入点,避免了双方在谈判中对价格的纠缠,缩短了谈判周期,加快了建设进程。最后,极大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最高限价的设定使中标方的利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不可能有很大的利润,从而杜绝了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的产生。
2影响政府采购价格高主要因素
2.1采购人和供应商
国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要体现政府采购的四大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正常条件下,应当体现价值规律的作用,质量好、服务好的商品必然价格高,反之价格就低。但有些供应商之间或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标:首先是供应商通常多个品牌熟悉竞争对手情况导致他们之间极易串通投标,哄抬标价,使得政府采购活动流于形式。其次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标。采购人事先将采购的品牌型号透露给关系好的供应商,甚至由关系好的供应商推荐品牌型号,造成真正实施采购时货物出现报备现象,失去了公平竞争,使得中标货物的价格任由投标供应商主宰。
2.2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缺乏竞争
少数采购人出于某些个人利益的考虑,往往并不情愿将采购信息过分地公开化,他们想在小范围内进行采购活动,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使得与自己关系好的供应商能够顺利中标。因此,有些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办理采购事宜时,总是嫌采购的周期太长,程序太复杂,要求越快越好。在采购方式上,理应公开招标的,想搞竞争性谈判;理应竞争性谈判的,又提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反正是范围越小越好。如此这般,采购出来的价格怎会不高?
2.3流通环节限制
在政府采购中,提供商品的供货商往往是一级商或二级商,而不是生产厂家。同时,需方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经常是高的,如要求供应商必须是政府协议供应商,或者要求供应商拥有多少注册资金等等,诸多条件的限制,不但使得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很少,供货渠道狭窄,隐含着废标或流标的可能而导致采购时间过长,而且还增加了流通环节,也就增加了流通费用,价格当然不可避免地要高。
2.4有效成本信息稀缺
工程建设中,供货商比采购人拥有更多的有关工程成本和企业内部成本的信息。但由于供货商受本身利益驱动,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时为了竞标成功往往仅供给有利于自己信息,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供给虚假信息。而处于信息劣势的采购人很难甑别信息真伪,造成信息不对称,无法获得充分和有效的信息。此种情况下测算的最高限价是不可能贴近市场实际的。
3如何合理确定政府采购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是咨询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则,综合各种因素严密测算出来的。采购人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全然不顾供应商的合理利润空间随意的抬高和压低最高限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机构要对不科学的最高限价进行监督和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提高确定的最高限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确定最高价限过程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3.1求助咨询服务专业机构
最高限价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咨询服务专业机构来完成。由于最高限价的编制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要使最高限价定得科学合理,与实际的造价接近,就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专业化,不能临时拼凑三五个人来完成,必须由具有工程造价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编制完成后不仅要加盖编制最高限价相应专业资质人员的专用章,还要加盖单位公章,这样的最高限价才能得到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认可。
3.2核对修正与合理惩奖
为了更有利于掌握编制的最高限价的准确性,采购人最好委托2家咨询服务专业机构同时编制,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对2家单位编制的结果核对修正后,作为正确的最高限价。对偏离正确最高限价的高低给予惩奖,这样有利于加强和提高编制单位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同时在核对过程中还能发现最高限价编制的条件是否全面和合理,对下一步的改进和优化极为有利。
3.3掌握材料的价格行情
掌握未计价材料的市场价格行情。由于未计价材料的价格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重相当大,特别是在安装工程中的比重更大,正确把握未计价材料的价格就显得十分必要。首先,在设计上要力求未计价材料设计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全面了解材料的特性,充分考虑材料是否适合本工程的特点,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其次,明确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等,避免在材料使用上发生不应有的分歧,若设计上对材料只能提出要求,没有材料名称,在编制最高限价时要明确采购方认质定价原则,尽量排除可变因素。最后,市场调查了解未计价材料的价格行情,分析和预测近期和今后建设期的价格走势,摸清材料的供求关系,了解本工程使用的新材料的质量情况、价格情况、市场占有情况以及技术成熟度。若设计使用的材料是市场上紧缺的、价格又高,或者是质量不稳定,技术不成熟,物美不价廉等,采购方可与设计方商量更改材料,把材料的设计变更做在招标前,使编制的最高限价更加可靠、合理,这也有利于控制造价。
3.4考虑施工方案的影响
充分考虑施工方案对最高限价的影响。不同的施工方案将是不同的施工成本,尤其是在基坑围护、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方面更加明显。好的施工方案对于节约成本、降低造价有利,也间接的对设定最高限价产生影响。随着工程招标体制改革的深化,建筑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定额报价逐步被清单报价取代,合理低价越来越成为业主迫切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全面了解不同的施工方案对造价的影响,对正确编制和把握最高限价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3.5结合合同条款编制
最高限价必须结合与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规定来编制,特别是工期、付款条件、质量标准、施工条件、项目规模、建设地址等对最高限价的影响。合理的工期不会给正常造价造成影响,但有的采购单位对工期的要求比较紧,势必导致增加夜间施工、增加技术措施等赶工费用;付款条件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施工承包方的财务费用;质量标准的不同会带来施工成本的差异,提高工程质量会增加施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工程的个性和特殊性,施工条件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好的施工条件会降低施工成本,而差的施工条件会增加施工成本。项目规模大小、建设地址是否偏远等所有这些都间接作用于最高限价的编制,我们只有把握了合同条款,编制出的最高限价才能科学、客观和合理。
3.6广泛的市场调研
对于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最高限价应在广泛的市场调研基础上确定采购项目通常条件下的货物和服务标准。再依据生产成本、流通成本、售后服务成本以及必要的利润空间等综合因素确定。以电梯为例,应分次参观各大品牌厂家的生产车间及产品生产过程,并就电梯报价、付款条件、产品系列、安装施工管理、售后维保服务等关键性问题与厂家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而通过传统的电话和邮件的询价模式只能制定出虚高的最高限价,合理的最高限价应由以下因素决定:各大品牌品系列低中高档次;核心部件进口或国产;主材使用普通或优质品牌;先进或混乱的安装管理方式避免额外的费用;合理的交货期和付款条件有利于降低报价;进口或自主研发降低使用成本;使用老式部件或最新部件均影响最终报价。
3.7采购前专家会审制度
对技术要求复杂、预算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及诸如空调机组货物类的项目,可组织业内知晓项目技术专业知识的专家对采购人拟实施采购方案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技术指标。有明确的采购需求和技术指标才能编制准确的最高限价。随着新材料新技术迅速发展,尤其是智能化类的电子产品更新换代极快,采购人无法及时掌握这些专业技术知识,而要采购到最合适最经济的产品就必须借助专家的力量圆满的完成采购目标。
3.8对造价超千万的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前审核
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购人应在招标前报送审计中心审核。审计中心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采购人应根据审核意见书对造价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得出合理的最高限价。
4结束语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或工作分解,围绕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是控制来编制控制方案是一种基本方法。见下图:
5.1监理工作总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委派具有丰富超高层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
监,并针对本项目特点召集设备、土建方面有经验的监理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监理班子。
⑵ 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专业配套、人员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 ⑶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满足现场检验工作需要。
⑷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开展各项监理工作,控制工程
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 ⑸ 在监理项目部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我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实
现。
⑹ 按照本工程特点和要求编制《监理实施规划》,并分阶段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加大主动控制、事前控制力度,保障项目目标的实现。
⑺ 根据竣工备案制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分阶段及时对工程进
行总结和评估。
5.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以预控为主,各项工作根据工程特点、工程承发包模
式、业主管理方式。
⑵ 审查开工准备情况要注意以下事项:施工许可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征地
拆迁符合进度需要,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批准,承包单位人员、机具已到位,主要建筑材料已落实,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已满足开工要求。 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介绍监理项目部的组
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并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⑷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项目部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⑸ 《工程开工报审表》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不得授权其他人员执行。
5.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经承包单位上级技术管理部门审批。 ⑵ 施工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结合工程特点和工地环境)。 ⑶ 主要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是否齐全。
⑷ 上述审核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要求在一周内完成。
5.4建筑材料审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采购单位进行建筑材料(设备)报审时应提供生产许可证、质保书、相应性
能测试报告,由专业监理工程理由认真复核。
⑵ 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送检材料的见证取样,确保样品有代表性。 ⑶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或检验数据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补充检测要求。
5.5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监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工程分包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资格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⑵ 审核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
(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分包单位的业绩;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⑶ 施工合同中已指明分包单位,其资质在招标时已经过审核,承包单位可不报
审,但其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应报审。
5.6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资质审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供应商除资质、营业范围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建筑材料市场准入制度。
⑵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供应单位的资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5.7测量放线控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测量设备检定证书应定期检查,杜绝超过检定期限设备用于工程,测量成果 出现系统误差时,应督促承包单位对设备重新检定。 ⑵ 定期检查、复核测量控制点的精度和保护措施。
⑶ 不得与承包单位测量人员共用设备对同一测量成果进行复核。
5.8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经承包单位上级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审。 ⑵ 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要贯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 ⑶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安排要求。
5.9图纸会审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设计图纸,领会设计意图。 ⑵ 图纸标识和审核工作应符合政府部门要求。
⑶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图设计深度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图要符合规范
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⑷ 图纸会审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各专业图纸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布
置是否合理。
⑸ 图纸中所需材料来源有无标保证,能否代换,图中所要求条件能否满足,新
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无问题,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5.10质量控制工作程序
1. 质量控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部分程序细化部分详见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以及本节。
⑵ 处理质量问题涉及到进度及费用问题时,必须考虑项目全局利益,经与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协商后,再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⑶ 工程计量、中间进度款支付、最终支付过程中,质量工程是应充分发表意见,保证所有支付项目质量均符合合同规定。
2. 旁站检查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旁站监理表格》(详本部分第二章内容) 工作要求:
⑴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监理细则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要求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⑵ 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
①承建商是否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②关键部位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质量是否合格。 ③是否按规定进行各项报审、检查和验收。
⑶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检查中,要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抽查,并留下记录。 ⑷ 总监应对夜间施工、节假日值班作出安排,确保施工现场有监理人员到位。
3. 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施工中经后道工序遮盖后不宜或不能再检查的工程内容均属隐蔽工程验收范
围。
⑵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建商的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备份存档。
4. 分项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⑵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抽检数量应符合审批的监理细则或监理规划要求。 ⑶ 监理工程师的评定与承包商的自评相差较大,双方应按标准共同确定检查数 量和方法,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坚持自己的评定意见,并附监理检查评定表。 ⑷ 分项工程经验收评定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⑸ 建筑电气、卫生与燃气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应在安装调试合格后进行。
5.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分部工程的验收结果在分项评定的基础上经统计而得。
⑵ 分部验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表明监理方对工程质量评定的意见。 ⑶ 主体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应给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核定后再向监理报审。监理工程师确认评定意见前应进行现场检查。
6.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4)《工程竣工报验单》(A10);(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作要求:
⑴ 总监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完成。
⑵ 单位工程验收要在承包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结合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观感质量评定和关键部位全面进行检查。
⑶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要按部位、按层次逐项列出清单,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得隐瞒。
⑷ 总监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各方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再由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⑸ 竣工备案制具体工作程序执行当地政府部门要求。
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A1)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A2) (3)《 报验申请表》(A4) (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 (5)《工程暂停令》(B2) (6)《监理工作联系单》(C1) 工作要求:
⑴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凡涉及改变结构,改变使用功能,必须经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⑵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方案提出的措施、验收方法(包括必要的检测)提出审核意见。
⑶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后建设单位报告。
5.11进度控制工作程序
1. 进度控制工作总程序
涉及表格: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A2) (2)《 报验申请表》(A4)
工作要求:
⑴ 审批进度计划、检查进度计划工作细化部分详见本节后序内容。
⑵ 工程进度控制风险分析要结合本项目进度控制目标和工程具体特点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
⑶ 编制进度控制方案后要及时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明确和统一进度节点控制计划。
2. 进度计划审批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 报验申请表》(A4)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 工作要求:
⑴ 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关键工程进度计划以及阶段性进度计划,并分别报监理审批。
⑵ 承包单位在提交进度计划同时尚应提交进度计划网络图电子文件。 ⑶ 进度计划的内容及提交时间应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 ⑷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进度计划时应注意: ① 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② 施工准备的可靠性
③ 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适应性
⑸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进度计划审批工作。
3. 进度计划检查与控制程序
⑴ 每月进度检查应及时形成进度控制图和进度统计表等书面记录,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应包括:①工程进度概况 ②工程进度曲线 ③工程图片 ④影响工程进度特殊事项的处理。
⑵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相符(尤其是关键线路上)时,监理工程师不应干预承包单位对进度计划的执行。
⑶ 调整进度计划审批详见《进度计划审批工作程序》。
5.12工程计量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1. 计量原则
(1)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2) 按合同文件所规定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3) 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2. 承包单位填报计量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以及填报《中间计量表》
的期限应符合合同规定。
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殊情况增加计量次数,但应提前向承包单位发出通
知,承包单位要求增加计量次数,应书面申请。
5.13安全施工监管工作程序
否
涉及表格: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A1)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A2) (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 (4)《工程暂停令》(B2)
工作要求:
⑴ 监理项目部应安排有安全资质监理工程师开展安全施工监理工作。 ⑵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日常检查结果应留有记录。 ⑶ 重大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及时汇报。
5.1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A2)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 (3)《监理工作联系单》(C1) 工作要求:
(1) 监理项目部应配备有专门负责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监理工程师开
展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2) 文明施工监理工程师日常检查结果应留有记录。 (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及时汇报。
5.15组织协调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1) 工地例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程序、内容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明确。 (2) 工地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限于解决协调事宜,同时处理工程质量、费用、
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事项。
(3) 协调事宜处理涉及合同变更或工期、费用索赔,详见有关工作程序。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调事宜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将处
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5) 在协调期间内,合同只要未放弃或结束,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继续
施工。
5.16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程序
1. 信息管理总程序
图1
图2 图3
图4
2007级工程监理专业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应用训练
2. 工程验收资料管理流程
3.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
发文处理 收文处理
工作要求:
(1) 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合
理的信息管理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资料存档方案。
(2) 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组织资料档案管理检查,对于不齐全的档案要及时
补全,系统运行有问题是要及时整改。
(3) 所有工程往来函件都应使用书面格式。
5.17
工作要求:
⑴ 交工检查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承包单位指定负责人参加,邀请质量监督部门或竣工备案部门参加。
⑵ 对交工申请重点审查:工程范围、交工工程质量、质量缺陷处理、交工资料完成情况、剩余工程计划。
⑶ 现场主要检查外观质量、外型尺寸及所有现场清理工作,评价工程缺陷的修复。
5.18保修期监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保修期,起算日期以签发交接证书日期为准。
⑵ 检查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定负责人参加,承包单位参加并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关键词:营改增;勘察设计行业;影响;应对
一、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勘察设计行业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正在不断调整、壮大,形成了国有、集体、私营、合资等不同所有制并存,资产多元化的格局历经改革开放40年来的飞速发展,行业的改革从未停步,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生产技术得到长足的发展,业务不断深入。“十二五”期间,我国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也基本延续着自改革开放后的增长、延伸、扩张的发展脉络,但是自“十二五”后期,受周期性和结构性变化的双重影响,行业面临的发展形势产生了较大变化。现阶段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呈现如下几个经营特点:第一,企业市场意识逐步确立,自主研究发展战略明显增强;第二,业务模式转变加快,向两头产业链延伸成常态,总承包和境外工程增加迅猛,部分行业设计院总承包收入占比超过80%;第三,设计企业不断优化整合进度加快,形成一批企业设计集团,例如中国能建设计集团、中国建设科技集团、中航建设等,业务得到拓展,综合实力得到提升;第四,各行业形态和客户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性特征。然而随着国际之间竞争压力的不断加大,我国勘察设计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业务大多集中在传统业务领域,业态创新不够,差异化太小,导致“僧多粥少”和同质竞争,可持续发展成为问题,迫切需要转型升级。因此勘察设计行业,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的战略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督,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得到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一)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商上的影响
勘察设计行业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主要是对提供的服务来征收营业税,负担税收的大小与成本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关联,仅与收入有着一定的关系,但是如果要抵扣进项税就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选择供应商方面就要慎重的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在对分包方选择过程中,征收营业税必须由无资质向有专业的资质转变。然而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对分包方进行确定过程中增加了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求进行限制。
(二)对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由于不同行业的经营情况不同,税制改革对不同行业的税负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为应纳增值税,企业抵扣进项税与应缴纳的增值税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可抵扣成本与税负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勘察设计行业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了材料、机器设备、外雇劳务以及人工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该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在采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方面会花费大量成本,但是外购劳务与外购劳务费用有关,如果购进外购劳务越少,抵扣劳务成本也就越少,由此可以看出降低税额进行抵扣会提高勘察设计行业的税负。
(三)加大了财务管理的风险
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根据行业运行方式和市场发展情况来改变增值税,一些勘察设计企业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对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归集工作,这就会加大企业进行利润核算工作的难度。一些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也就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的税负,这是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终目标相悖的,同时在税制改革之后,勘察设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用、材料加工、水电等公共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能在应税与非应税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就很容易引发财务风险,不利于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营改增既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也给报税系统、开票系统、缴纳税款、认证抵扣等操作带来较大的变化,如果操作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其中主要体现在取得和使用发票不当、税率适用不当、分摊进项税额不当等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
三、勘察设计行业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
从上述情况来看,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以对勘察设计行业产业一定的影响,因此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者需要积极的采用以下对策来应对所带来的影响:
(一)科学合理的选择供应商和分包方
营业税与增值税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企业要对营改增税务文件进行认真的学习,定期召开相关的税务专题会议,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广泛的收集意见,拓宽创新税务筹划思维,科学选择供应商和分包方,由于不同供应商有着不同的身份,勘察设计行业从供应商进行采购进行抵扣的税额也会有所差异,在征收营业税时,由于供应商的身份并不受到勘察设计企业的重视,但是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勘察设计企业需要对供应商进行重新的梳理,在采购过程中选择一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这样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对分包方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分包方是否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并要求分包方尽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提高进项税抵扣的税额,降低勘察设计行业由于垫付款项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充分解读税改制度,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勘察设计行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了勘察设计,也包括了建筑安装业务等在内,因此勘察设计的管理者要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政策进行认真的研读,例如在营改增实施过渡阶段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提供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咨询方面有关的服务,并且相关服务价款与技术开发或转让价款能够在同一发票上开具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勘察设计企业涉及到以上业务,就要持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到纳税人所在的省级科技部门进行技术认定,并将审核意见递交给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查,这样有利于勘察设计部门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自身的税负。
(三)适当调整财务管理模式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勘察设计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纳税依据为开具的普通发票,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依据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显然这改变了纳税的方式,因此勘察设计企业需要改变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这样才能适应税制改革的变化。勘察设计企业对于过去垫付项目款项的问题,要提高控制的力度,尽量将“预付款项”转变为“报销付款”,这样当发生支出的时候就可以抵扣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及时的归集业务的成本费用,这样可以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及时、客观、准确的反映出企业实际的利润情况。对于勘察设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公共费用支出,需要采用科学的分摊方式,采用科学的方式将发生的公共费用在增值税项目上进行分摊,实现节税的最终目的。勘察设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无形资产,也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提高税款抵扣的额度,这样才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降低营业税改增值税给勘察设计企业利润表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勘察设计企业也可以制定出相关的激励奖罚政策,奖励一些在采购、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人员,将奖励与工资绩效挂钩,这样可以督促、鼓励工作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四)适当延迟采购的时点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勘察设计企业获得多少的进项税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因此可以适当的延迟采购机器设备的时点,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延迟采购的时点并不是指对机器设备入账时间的延迟,例如在2013年8月1日之后试点的服务、设备,可以争取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再开始提供服务或进行采购,并且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实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项目主流程:
二、项目流程说明
1、项目可行性研究。
(1)概念定义:在投资项目建设前期,通过对项目相关“市场”、“资源”、“技术”、“社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评价,从而决定投资项目“可行”或者“不可行”,并且在可行的几个投资方案中如何“选择最优方案”。
(2)考虑要素:a、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b、市场预测。
c、技术把关。
d、资源储备。
(3)适用范围:各需求室经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立项考察,杜绝不合适的项目立项。对于10万元以上项目希望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团队的建设。
(1)项目经理的选择标准:从知识、能力、品格三方面进行衡量,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a、调查候选人与项目环境相关的资质:知识储备、相关的技术、市场和客户参与、产品应用。
b、调查领导能力、技术专业知识、计划和控制、管理技能等。
c、调查所需的项目管理技能。
(2)适用范围:各需求室经理由此选择合适的项目负责人人选,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合适的人干适合的事”。
3、供应商选择的标准
4、招标工作流程。
(1)招标人成立招标机构、确定招标方式;
(2)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将招标文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勘察,召开标前会答疑;
(7)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8)组织开标会;
(9)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委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0)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员中,确定中标人;
(11)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情况;
(12)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3)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5、项目需求书及项目请示书写规范。(范文见附件一,备注:各室以word形式报送综合管理室审阅和存档)
(1)引言:对全篇项目需求书做一个大纲性统筹,简要介绍该需求书的目的。
(2)活动背景:包括市场状况;所遇问题;过往经验;项目的必要性。
(3)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内容、风险控制、保障措施等。
(4)可行性研究及效果分析。
(5)成本预算:包括预算依据,费用列支项目等。
6、评审准备
(1)准备评标时间和场所,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严格保密状态)
①时间:每周三下午三点,其他时间不安排选型会议。
②地点:暂定长训楼三楼图书室,如需进行项目展示,请申请培训室进行。
③评选委员:按照《关于成立客户服务(东莞)中心选型、采购竞赛评选委员会成员分类库的通知》(附件二)要求具体执行。
评选委员专家库:根据项目的大小、评选委员的专业方向建设,具体安排如下:
a、按照项目费用标准划分:项目总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评选委员人选在室经理以上人员中抽取;项目总费用在50万元以下,评选委员在所有人员中抽签决定。
b、按照项目属性划分:(选择其中一人作为项目专家参加)
综合类项目:
业务类项目:
培训类项目:
体验类项目:
宣传类项目:
基础管理类项目:
(2)项目经理须让评标委员会成员知悉招标情况。
a、招标的目标;
b、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c、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d、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具体而言比如各供应商的背景资料、过往经验、时间进度、产品质量、费用控制;我中心的需求、所要达到的目标;风险控制,出现纠纷如何解决等。
(3)制定评标细则。(范例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参照选型评分表,根据项目细项进行修改和分数调整;参加选型会时需提供5份打分表和1份汇总表,请注意打分表和汇总表的题目及监督员的编制。
7、详细评审。
(1)商务评审内容:
①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进行对比分析,评价该报价是否可靠合理。
②投标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③审查所有保函是否被接受。
④进一步评审投标人的财务实力和资信程度。
⑤投标人对支付条件有何要求或给予招标人以何种优惠条件。
⑥分析投标人提出的财务和付款方面的建议的合理性。
⑦是否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招标人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方法和纠纷、事故处理方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2)技术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是否包括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的各项技术文件,它们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说明或图纸是否一致。
②实施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招标人的时间要求,这一计划是否科学严谨。
③投标人准备用哪些措施来保证实施进度。
④如何控制和保证质量,这些措施是否可行。
⑤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力量和设备配置能否满足项目需要。
⑥如果投标人在正式投标时已列出拟与之合作或分包的单位名称,则这些合作伙伴或分包单位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保证项目的实施和顺利完成。
⑦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在技术上有何保留或建议,这些保留条件是否影响技术性能和质量,其建议的可行性和技术经济价值如何。
8、项目请示写作规范(范例见附件五)
(1)引言:简要介绍该项目的背景及需求。
(2)项目合作期限。
(3)项目选型过程:
①合作商邀请;②供应商方案报价;③评选委员评分汇总;
④评选委员评议:对参选供应商做公正客观的评价,选型的目的在于“优中选优”。
(4)合作建议;
(5)附件。
9、合同审批流程
流程 工作细则/要求
1. 主办人在合同管理系统起草合同,对于需要洽谈的合同组织洽谈完毕后附上立项相关文件(上级发文、会议纪要或请示等)、选型相关文件(询价、竞赛、招投标的必要文件和请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质材料(电子版)文件,提交室经理审批。
2. 承办部门审核指各区域中心负责人或省中心本部各室负责人审核。
3. 合同预算审核部门指中心本部综合办公室,由负责财务工作的项目经理对预算、内控风险等进行审查。
4.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指本部综合办公室,合同通过审查后,由中心本部综合办公室报送中心领导签字。合同送签时除合同文本外,还需要附上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审查过程中的所有附件。
5. 根据中心领导分管情况,合同将分别送交主管领导审批,对于3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送交中心总经理审批。
6. 各审核环节应尽快出具审核意见,各环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10、项目实施阶段。
(1)范围控制:项目经理实施项目管理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项目目标与范围,也就是明确为什么实施该项目,项目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如何实施该项目,项目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定义项目完成。确定项目目标与范围是为项目的实施指明了方向,为项目划定了具体的活动范围。
对于各种具体项目而言,范围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产品范围,即确定产品或服务中应包含有哪些功能和特征;
②项目范围,也就是为了交付具有一定特征和功能的产品或服务所应做的工作,简单讲,就是项目要做些什么、如何做才能实现项目的目标;
③产品规范,即项目产品或服务所包含的具体特征和功能。
(2)进度控制:指为确保项目按时完工所做的一系列管理控制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按时获利以补偿已经发生的费用支出;协调资源;使资源在需要时可以利用;预测在不同时间上所需的资金和资源的级别以便赋予项目以不同的优先级;满足严格的完工时间约束。
(3)费用控制:关键在于经常及时地分析成本绩效。至关重要的是尽早发觉成本差异和低效率,以便在情况变坏之前能够采取纠正措施。
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四方面:①项目成本基准计划;②项目成本管理绩效报告;③项目的变更要求;④项目成本管理计划。
(4)质量控制:项目质量的形成是一个系统过程,即项目可行性研究质量、项目决策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质量,可由下图表示:
可行性研究质量(确定质量目标与水平的依据,体现“能否做”)
项目决策质量(确定质量目标与水平的依据,体现“做什么”)
项目质量 项目设计质量(使质量目标与水平具体化,体现“如何做”)
项目施工质量(形成实体质量,体现“做出来”)
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体现达到目标水平的程度)
影响项目质量因素主要有人、设备、材料、方案和环境等五大方面。
质量控制的具体操作步骤:
①优先考虑内部开发项目;
②制定项目目标;
③将项目目标分成分目标;
④制定里程碑计划和责任制图表;
⑤对每个项目部分进行评价;
⑥评价整个项目。
11、文件验收:项目的不同阶段,形成文件的范围与内容也不同。
(1)项目概念阶段应验收、移交、归档的资料主要为:
①项目机会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
②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
③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
④项目方案及论证报告;
⑤项目评估与决策报告。
(2)项目规划阶段应验收、移交、归档的资料主要为:
①项目背景概况;
②项目目标文件;
③项目范围规划说明书(包括项目成果简要描述、可交付成果清单);
④项目范围管理计划;
⑤项目工作结构分解图;
⑥项目计划资料(包括完整的项目进度计划、质量计划、费用计划和资源计划)。
(3)项目实施阶段应验收、移交、归档的文件主要为:
①全部项目的采购计划及工程说明;
②全部项目采购合同的招标书和投标书(含未中标的标书);
③全部合格供应商资料;
④完整的合同文件;
⑤全部合同变更文件、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等;
⑥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安全计划等;
⑦完整的项目进度报告;
⑧项目质量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各类通知等;
⑨进度、质量、费用、安全、范围等变更控制申请及签证;
⑩现场环境报告;
⑾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调查资料和处理报告等;
⑿第三方所做的各类试验、检验证明、报告等。
(4)项目收尾阶段应验收、移交、归档的文件主要包括:(报告格式见附件六)
①项目竣工图;
②项目完成报告;
③项目质量验收报告;
④项目后评价资料;
⑤项目审计报告;
⑥项目交接报告。
12、付款流程
流程 相关文档 工作要求/细则
1、付款通知书由对方单位开出,非必须项目
2、经办人员在预算管理系统填写付款申请基本信息,路径:登陆系统-》报帐管理 -》日常报帐,对于有合同的必须在审批表上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内容、合同总金额及合同已付款
3、经办人员收集付款所要求完整附件(详见第三章:报帐指南),粘贴在付款申请基本信息表后,同时在预算管理系统内提交付款审批记录,付款申请在预算管理系统内进行电子流审批,无需再进行纸面审批,审批路径:登陆系统-》待办工作
4、部门审核环节,各区域中心:经办室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员及区域中心领导在预算管理系统内审批。
本部各室:经办室负责人在预算管理系统内审批
5、公司预算员对预算项目及预算审批情况进行审批,审批路径:登陆系统-》待办工作
6、财务会计、财务经理在预算管理系统内审批付款信息,根据我中心各级领导审批权限设置及领导班子工作分工情况,各级别付款分别由不同的领导审批结束,审批路径:登陆系统-》待办工作
7、中心领导根据分工不同分别审批不同的支出项目付款情况,审批路径:登陆系统-》待办工作
8、除报帐人填写报帐单需进入预算系统外,其他人员审批任务都已直接推送至“portal其他待办任务”列表中,也可以进入预算系统点击待办任务进行审批操作
13、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或规划)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时间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或规划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找出成败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为提高未来新项目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提供基础;同时也为后评价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项目后评价的结果——后评价报告写作要求:
(1)项目后评价是评价结果的汇总,应真实反映情况,客观分析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另外,后评价报告是反馈经验教训的主要文件形式,必须满足信息反馈的需要。
(2)后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项目背景:项目的目标和目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工期、资金来源与安排、项目后评价;
②项目实施评价:简单说明项目实施的基本特点,对照项目评估找出主要变化,分析变化对项目效益影响的原因,讨论和评价这些因素及影响;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7),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或者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