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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2、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畜禽养殖业整治的思路。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划定禁养区(不准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限养区(实现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和非禁养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养殖场建设,对现有养殖场(户)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的目标。
(二)畜禽养殖业整治的目标。
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到年底,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原则上全部实现关停转迁;除禁养区外,全县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总量控制在年的50%以内。
1、禁养区整治目标。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二年内逐步实现关停转迁。
(2)禁养区畜禽养殖总量年削减50%,年底实现禁养。
(3)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利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2、限养区整治目标。
(1)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限养区内治理无望的养殖场在年底前实现关停。
(2)在年底前,限养区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的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控制标准。
3、非禁养区整治目标。
(1)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应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严格执行“环评”、环保“三同时”制度和农业部门防疫条件验收。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须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的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控制标准。
(3)养殖场要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二、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区的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县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城(武康)”远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县依法划定的各类风景名胜区、下渚湖风景旅游度假区;
3、各类历史文物遗迹保护点;
4、武康对河口水库、东苕溪乾元段、苎溪漾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除禁养区外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米以内范围;
2、县城市总体规划区中除了畜禽禁养区以外范围;
3、乾元镇、新市镇、钟管镇、洛舍镇、雷甸镇、禹越镇、新安镇、莫干山镇、三合乡、筏头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三)非禁养区范围。
县域内除了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均为非禁养区。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计划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计经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建设局、县旅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和县城管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技术小组。
2、禁养区划分、整治实施方案的制定。
(1)公布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区划分范围并报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备案;
(2)制定《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发文实施。
3、各部门职责。
(1)整治办公室根据《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负责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2)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规划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总体要求,提出畜禽养殖业规划选址意见。
(4)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计划,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对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定点严格把关。
(5)规划、卫生、水利、林业、交通、国土、工商和城管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环保部门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国土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建设和搭建的各类养殖场(棚)进行查处;水利、交通、环保部门要依法对污染物直排河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6)财政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应列支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二)畜禽养殖业整治计划。
1、禁养区的整治要求。
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畜禽饲养总量在年基础上年削减50%,至年底前实现禁养。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一切养殖场。
(2)年底前禁养区内实现禁养。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年削减排污总量20%的目标,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的污染。
2、限养区整治要求。
(1)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一切养殖场。
(2)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年底前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在年的5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至年底前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3、非禁养区整治要求。
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目标,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1)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科学养殖,达到饮污分离、雨污分流、污染物固液和干湿分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有机肥加工中心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2)合理定点建设养殖场,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控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纳入正常的项目审批轨道。
(3)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年底前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在年的5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至年底前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养殖场必须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四、畜禽养殖场控制标准
(一)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达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畜禽养殖场与规划居民住宅之间隔离带宽度最小应达到:猪常年存栏少于500头的,为300—500米;500—3000头的,为500—800米;3000—10000头的,为800—1000米;多于10000头的,为1000—1500米。其它种类畜禽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二)区域饲养密度标准。
控制限值(按常年存栏数计)为:猪≤5头/亩,牛≤1头/亩,其它种类畜禽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参照执行。
(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标准。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养殖规模小于GB18596—2001标准中规定的规模控制下限的各类养殖场(如存栏小于500头养猪场)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政策措施
(一)禁养区内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停转迁的具体补助标准、限养区和非禁养区内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标整治的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二)超过治理期限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和浓度仍未达标或未按期实现搬迁和关停的,除责令其停止饲养畜禽外,取消其污染治理资金补助。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粪污处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X5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12-0037-02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村劳动力正逐步转型,规模化养殖越来越多,使得畜禽养殖产业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型产业,为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及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但畜禽养殖业在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因畜禽粪污处理不当造成了空气、土壤、水质、居所等环境污染,畜禽养殖粪污排放已成为我国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因此,我们应以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解决畜禽养殖场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走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生态保护型的畜牧业经济发展之路。
1 存在的问题
(1)对环境保护及畜禽粪污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因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一些养殖业主对畜禽粪污排放标准不知,对不达标应受的处罚不明。
(2)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养殖业主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粪污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重养殖轻治理,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
(3)养殖业主不按国家环保标准执行,片面追求养殖规模。大部分的养殖业主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养殖规模,把有限的资金全部投入到养殖生产中,对粪污处理设施的投入甚少,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
(4)养殖场选址布局不合理,养殖分区划定不明确。部分养殖场选址布局不科学,不利于畜禽粪污的收集和处理。局部地方养殖过于集中,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难度。没有对畜禽养殖进行区域划定,一些养殖场建在江河流域及天坑旁、饮水源区、人口密集区、城郊结合部等地方,造成排污量过大,难以治理及利用。
(5)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经费不足,采取措施简单不到位。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作。养殖业主有心无力,只能建设一些面积小的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设施,污水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到外面,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的粪便中含有硫化氢、氨气等恶臭味极大的有毒气体,这会对大气造成污染;若畜禽粪便以超出农田吸收限额的数量排入农田之中,则会使土壤出现硬化现象,从而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再进行农作物种植,使土壤的再利用性降低;若畜禽粪便与水结合,则会促使水源营养化饱和,生成污染性水源;畜禽粪便中还含有众多的寄生虫和有毒病菌,若与人类进行接触,则会造成生物污染;更有甚者,部分小规模养殖场无任何设施,粪尿直排入周边土地、天坑、河流等,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人们生活。
2 应对措施
(1)加强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养殖业主环保意识。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办法》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提高养殖业主清洁养殖意识,引导养殖业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实行“三区”划定饲养。“三区”是指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禁养区:城区、开发区、乡镇集镇区、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游览区、河流、水库、饮用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药用植物园等边界外延500 m直线范围内为禁养区,其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全部关停或搬迁。
限养区:将禁养区外延一定范围内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线等两侧500 m直线范围内划定为限养区,对限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施标准化改造,按规定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适养区: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3)养殖场选址科学、布局合理,依法进行环评。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科学选址,场内建筑布局合理,在畜禽养殖场场址的选取上,尽量设置在远离居民居住地,且土地面积相对较大的地区,通过合理的规划,将养殖场位置设定在向阳、背风且水源充足的地点,这样不仅能利于对养殖场的开发,更便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整治,从而使畜禽养殖场的选址更具科学性。在建场的同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生产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利用的环保制度,必须拥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农田消纳畜禽粪污。
(4)对已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标准化改造。畜禽养殖场全部实现生产区、生活区、管理区的隔离。对粪尿排泄物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工艺进行改造,对畜禽粪尿的处理,可引进粪尿干湿分离机或在养殖场中建立起干湿分离自动化清粪系统,以此使畜禽粪尿能够有效分离,做到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料水分离,在设施上和工艺上减少污水浓度和排放量。
(5)种养结合,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据统计,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年产量约38亿t,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元素,但未被有效资源化利用。我国植物对有机肥料的需求迫切,如把所有动物粪、尿排泄物充分利用,能够满足植物对有机肥需求的40%。因此,要以种植业为依托,以有机肥、沼气为纽带,以实施生态农业项目为契机,积极引导畜禽养殖业主和种植户建立紧密结合、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式,通过肥料化、能源化利用方式,实现区域内资源循环和生态平衡。积极推广生态农业循环模式,以全面推广有机肥加工、“干清粪+污水沼气池发酵处理+还田利用”、生物发酵床零排放等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和“猪(牛、羊、禽)-沼-菜(蔬、果、粮、药材)”等种养结合模式。这样通过种养结合、综合利用,一可彻底处理畜禽粪污问题,二可有效根治我国农业化肥等过量施用造成的面源污染问题,从而达到变废为宝、生态养殖、环境友好的目标。
清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龙门滩水库水源地水资源环境,提升水库上游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德政〔2019〕1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以保护水资源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为宗旨,结合畜禽养殖土地承载能力,落实禁养区禁养政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包括畜禽屠宰点)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50%的清退任务、9月底前完成80%的清退任务、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退工作,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切实保护水资源环境。
2.流域范围内的非禁养区,散养户生猪养殖数量不超过5头,家禽养殖数量不超过300羽、羊不超过15头,并采取圈养、粪污资源化利用、种养结合等生态养殖方式,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沼气池、三化池等环保设施配备建设,实现周边水环境达到地表水Ⅲ类以上水质标准。畜禽屠宰点做到污水不直排、废弃物不乱扔。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龙门滩水库上游涉及的龙浔镇、浔中镇、盖德镇、三班镇、龙门滩镇、赤水镇、国宝乡七个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清退、非禁养区的生态养殖及畜禽屠宰点的规范化工作。
2.环保养殖原则。畜禽养殖实行无污染、无害化的环保养殖,发展“种养结合”农业生产模式,实现以种定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3.权属责任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主体,承担治理责任,要切实做好污染治理。
二、职责分工
1.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畜禽养殖场(户)清退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分工、时间节点、推进措施等,并推动清退工作序时推进。清退方案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于3月31日前报备至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河长办。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对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场(户)(包括畜禽屠宰点)清理清退防疫等技术指导;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清退工作。
3.德化生态环境局。对龙门滩水库上游乡镇交界断面及重点入河排污口水质断面进行监测;负责督促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清退工作。
4.县水利局。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乱建畜禽养殖场的现象予以查处。
5.县河长办。联合相关单位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清退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县城市管理局。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清退工作,集中统一拆除违建养殖场(户)。
7.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地(林地除外)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清退工作,集中统一拆除违法占地(林地除外)建设养殖场(户)。
8.县林业局。对违法占用林地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清退工作,集中统一拆除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户)。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调查摸底(2021年3月底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进村入户,迅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辖区内养殖种类、数量、养殖规模等情况,并建档造册。龙浔镇、浔中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排查,禁止社区养殖畜禽,若有养殖的要及时清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将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清退名单(附件2)于3月31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县河长办。
(二)有序开展畜禽清退(2021年4月-10月)。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质保量完成清退任务。农业农村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各司其职,联合开展执法行动,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清退工作。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每月25日前将清退进展情况(附件3、4)报送至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县河长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注意收集畜禽养殖场(户)(包括畜禽屠宰点)清退工作有关资料,建立“一场(户)一档”,于10月2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至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河长办。
(三)开展督查工作(2021年4月1日起)。每月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政府督查室、河长办对畜禽养殖清退工作开展督查。德化生态环境局每月对龙门滩水库上游乡镇交界断面及重点入河排污口水质断面进行监测并通报,若出现劣Ⅴ类水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需在15天内完成整改,第一次经整改不合格的,由流域河长约谈镇流域河长,第二次整改不合格的,由县总河长约谈乡镇总河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畜禽养殖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靠前指挥,全力做好本辖区畜禽养殖清退工作的组织管理,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推动,确保按时完成清退任务。
(二)扎实推进,确保进度。要树立风险意识,主动、提前分析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应对措施,明确应急预案,高效推进清退,且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场(户)清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答疑解惑、解决问题,最大力度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养殖场(户)主动退出。
(四)强化监督,严防反弹。按照《德化县农业局 德化县环境保护局 德化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德农〔2018〕145号)要求,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常态化推进关闭拆除、改造提升、资源化利用和监管执法的长效管理机制,严防复养反弹。
附件:1.德化县龙门滩水库上游涉及村庄汇总表
2.镇(乡)畜禽养殖场(户)清退名单汇总表
3.镇(乡)每月畜禽养殖清退进度情况表
4.镇(乡)畜禽养殖场(户)清退情况图表
附件1
德化县龙门滩水库上游涉及村庄汇总表
乡镇
村
龙浔镇
英山村、丁溪村、丁墘村、大坂村、高阳村、宝美村
浔中镇
浔中村、乐陶村、后所村、凤洋村、龙翰村、石鼓村、仙境村、祖厝村、石山村、土坂村、世科村
盖德镇
盖德村、下寮村、有济村、下坑村、福阳村、大墘村、上地村、吾华村、三福村、上坑村、林地村、仙岭村、凤山村、山坪村
三班镇
三班村、泗滨村、东山洋村、奎斗村、桥内村、儒坑村、龙阙村、蔡径村、锦山村、岭头村
龙门滩镇
硕儒村、苏洋村
国宝乡
国宝村、佛岭村、厚德村、格头村、上洋村
赤水镇
戴云村、东里村、苏坂村、猛虎村、湖岭村、岭边村、福全村
附件2
镇(乡)畜禽养殖场(户)清退名单汇总表
序号
村别
养殖场(户)名称
养殖种类
存栏
附件3
镇(乡)每月畜禽养殖清退进度情况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村别
养殖场(户)名称
养殖种类及存栏
清退措施
完成情况
清栏
拆除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填报人:
附件4
镇(乡)畜禽养殖场(户)清退情况图表
村别
养殖场(户)名称
清
退
前
照
片
清
退
后
照
片
县直有关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河长办,德化生态环境局。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农村环境污染不像工业污染那样易发现易治理,而如果扼制不住“小污染”必将变成“大污染”,因而,我们要着重干好如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俗话说“惟有净土,才有洁食”。我们要以转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提高农药、化肥、有机肥的有效利用率,大力发展有机、绿色生态农业,确保“米袋子、菜篮子”食品安全。加大农村环保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树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的理念;同时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机遇,以“环境怡人、村镇宜居”理念,充实“村容整洁”主题,让农村的村容整洁起来,乡风文明起来,居住环境宜人起来。
二是构建保障机制,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建立遏制粗放型经济增长的体系,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源隔离工程等;大力推广平衡施肥、精量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的效率;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关闭、取缔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加强对畜禽养殖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