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商变更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采矿权;转让;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均大幅增加,作为矿产资源开采权载体的采矿权稀缺性进一步凸显,通过非法定形式转让采矿权及规避报批的情形随之大量出现。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需及时分析,提出“止损”和完善措施。
1 采矿权转让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明确了采矿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因此,法律法规规定是明确的,即采矿权应按法定方式转让并经审批管理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然而,正是由于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的转让设置了如此严格的条件,导致采矿权二级市场基本没有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在取得采矿权后,不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转让的情况占相当大的比例[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1 程序倒置,采矿权转让审批的立法本意实现难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受让人为已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国家为了防止采矿权被“倒卖牟利”,保证有限的矿产资源能够集约利用,依法对转让条件和受让人资质进行审查,规定采矿权转让审批颁证是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而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日趋成熟的情况下,转让双方多通过股权转让、合伙份额转让等方式实现采矿权的实质转让,并直接办理矿山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随后受让人才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转让审批,造成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倒置。面对原采矿权人联系困难和工商登记已经完成的既成事实,国土资源部门处境尴尬,无法对采矿权转让条件和受让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采矿权转让审批的立法本意难以实现。
1.2 恶意炒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执行难
随着矿产品市场飙升,在超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矿业权人(尤其是采矿权人)利用种种手段,在无偿或低价获得的矿业权后,通过转手倒卖获取高额利润,进行“炒矿”。“炒矿”是在买卖过程中获取利润,不对矿山的生产经营作长期安排和投入,即使生产也是短期性和掠夺性的,因此对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和破坏,危及矿山生产安全。经过层层炒作之后,矿权在买与卖的过程中,几易其主,业主更替频繁,导致管理“断层”,破坏国家长期、整体的资源开发规划,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形成价格泡沫,加剧资源紧张[2],加大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难度,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1.3 纠纷频发,矿业秩序和社会的稳定维护难
未经审批私自转让采矿权的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转让人股东之间以及转让人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纷纠纷不断,法律诉讼频发。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采矿权转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该市近三年受理的13件小型煤井纠纷案件中,涉及采矿权转让的纠纷案件就有7件,其中煤井转让纠纷案件2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3件,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件。在全国范围来看,因纠纷诉讼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闹访、缠诉不在少数,不少私营矿山企业几经转让,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较多,对矿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2 采矿权转让存在问题分析
2.1 现行法律滞后于社会实践,是规避监管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
在采矿权转让实践中,除《矿产资源法》列举的法定转让形式外,还大量存在非法定交易形态的矿山企业股权、合伙份额的转让,能否一概定性为采矿权转让,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纳的是登记生效模式,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的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某些规则上与《物权法》精神不符,也未区分矿业权流转合同审批与矿业权登记,甚至混淆,以致于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存在诸多疑惑,亟待改进。
2.2 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是导致程序倒置的直接原因
由于采矿权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又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采矿权人自然会产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规避关于采矿权转让的严格限制的动力。现实中,可能存在记载不一致的能够证明采矿企业性质的证明文件,如《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工商登记档案等。不同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出现不同的记载内容,其原因与实践中矿业开采、经营、转让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机关的分散性以及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良好、及时的信息沟通有关,从而也导致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办理程序的倒置。
2.3 未经审批的采矿权转让不受法律保护,是纠纷诉讼频发的主要原因
经过国家对矿业市场的调控和规范,大量的小矿山被关闭或整合,保留下来的采矿许可证更加一证难求,据2010年统计,全国开采企业11.95万个,比1994年历史最高年份的28.88万个减少近60%,集约开发水平不断提高[3]。截止2012年12月底,全国非油气有效采矿许可证有9.7万个,同比下降9.1%,较上年底减少9700个[4]。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如未经审批,或因产业政策性调整,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报批义务,在矿产品价格上扬或受让人经营效益较好时,曾经廉价转让采矿权的当事人受利益的驱动和诱惑,常以未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为由提讼或上访。
3 规范采矿权转让的对策
3.1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3.1.1 修改矿产资源法
现行《矿产资源法》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修改时应增设“矿业权转让”章节,明确界定采矿权转让方式、需要备案的具体情形,尤其对股东进出、股份变化、法人代表变更、企业性质转变、企业资产整体出售(采矿权人不变)等与采矿权转让的关系予以规定,对其涉及采矿权转让的行为进行规制;明确不报批、不备案的法律后果;明确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情形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
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调整现行采矿权转让由部、省两级审批的规定,实行部、省、市(州)县(区)四级按颁证权限分别负责本级颁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其中部、省、市(州)三级的采矿权转让应按规定进入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签订转让合同。
3.1.2 修订采矿权转让管理制度
实行采矿权转让的分类管理制度。对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完成价款支付的情形,经审查采矿权符合转让条件、受让人具备相应开发资质条件的,直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经审查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批复其转让合同无效。无意向受让人的,由采矿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确定受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转让合同,严格进行转让信息公示和转让审批。通过分类处理,增强法律执行的可行性,引导采矿权人进场交易,将采矿权转让纳入依法监管的轨道。
3.1.3 完善采矿权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完善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和矿业权配号系统,在采矿权登记中将矿山企业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列入登记内容,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控股权变动而没有到办理转让审批或备案的,基于采矿权产生的有关权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不予保护。
3.1.4 强化法律法规的衔接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加强与《物权法》、《合同法》及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实现采矿权的物权属性和不动产属性互不冲突、采矿权转让实务中存在问题能够顺利解决以及合理开发有限矿产资源的目的,促进我国矿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3.2 加强对持证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日常动态巡查和采矿权年检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持证矿山企业股权变化情况的检查,对企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而未申请采矿权转让审批的,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完成;股权变化可能影响采矿权人经营策略的,督促其将股权转让协议报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转让审批和备案以及转让审批和备案审查中发现股权变化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督促其整改,否则采矿权年检不予通过,采矿权到期不予延续。对影响严重且涉及上市公司的,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监管建议。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规范,尽可能避免矛盾叠加引发的纠纷和诉讼。
3.3 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国土资源、工商、证券管理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和上市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时互相告知,明确告知义务和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矿山企业工商年检和工商变更登记时要求提采矿许可证副本,发现控股股东与工商登记不符的,不予办理工商变更和年检。同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税务管理、发改委等部门合作制定采矿权转让税费征管办法,对采矿权转让行为按规定征税,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合同、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和纳税凭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文献:
[1]曹晓凡,王正.浅议采矿权转让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矿业,2009(8):21-23.
[2]尚宇,卜小平.对矿业权市场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矿业,2009(4):21.
一、行政指导的内涵和原则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度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方法,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推行行政指导,是工商机关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具体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理解行政指导工作的内涵和重要性,真正树立“责任工商”的工作理念,积极创建服务型工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立足工商职能、顺应企业发展、围绕政府调控、恪守法律规定”的要求,遵循“合法、合理、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将行政指导工作通过各个工作职能全面推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行政指导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加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重点是建立以下制度:
(一)许可事务辅导制。在实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等行政许可事务以及动产抵押登记等行政确认事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与事务确认职能作用及所掌握的相关信息,采用信息、提醒、辅导、引导等手段,主动帮助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相关事务。
1、信息公示。通过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当地主要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分布状况及整体规模变化数据等信息,为企业投资提供参考。
2、事务提示。通过口头通知、电话通知、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方式提醒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年检验照手续,及时办理出资变更登记,及时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及时办理即将到期的经营证照(如商标注册证)的续展延期或变更、注销、复核等手续
3、申办导示。公示各项登记事务的登记条件、须知、程序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各种文书的示范文本,帮助申办人填写相关材料,并指导其正确办理市场准入的前置许可证件及相关事宜,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经济类型或企业组织形式。
4、退出指示。指导清算主体明确其清算责任、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依法清算。
(二)查处违法疏导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事前预警,通过解释、说服、劝阻、警示等指导方式,指导相对人自行纠正或终止违法行为;对损害市场管理秩序但法律无明确处罚规定的行为,可对相对人予以行政告诫,将其经济行为引导到规范的轨道上。
1、教育为主。在执法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使其了解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自觉守法。
2、重在纠正。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当场纠正的当场解决;对当场不能纠正的,通知限期整改,给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和时间,并且加强回访。
3、苗头预警。督促正在筹建、筹备中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业主或者企业投资者及时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健全和落实市场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相对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违法倾向进行预警。
4、轻违告诫。对相对人轻微的违法行为、无明显违法故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无罚则的行为进行告诫。
(三)规范经营劝导制。在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利用职能优势,通过宣传、沟通、建议、提示、规劝等行政指导方式,倡导经营者依法经营,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1、知法防误。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市场准入和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指导经营者防入经营误区。
2、依法经营。指导经营者遵守公平交易、竞争规则,切实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
3、建章立制。指导经营者根据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商标委托印制、许可使用相关制度,广告承办登记、验证、审核、档案管理及广告审查员制度,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问题商品下架召回、质量承诺等相关制度。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协议制度、商品检测制度及安全生产等制度。
4、审慎交易。指导经营者在订立合同前把好合同文本审查关;指导商标印制单位把好商标印制审查关;指导广告经营单位把好广告业务审查关;指导定牌加工单位把好委托方资格审查关;指导商品经营者把好进货质量审查关。指导市场开办者把好经营者准入关等。
(四)维权兴企引导制。充分运用职能优势,通过各种行政指导,引导经营者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经营者加强企业品牌自我维权意识、自我创新意识。推动企业积极主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鼓励农业经济向合作化、企业化、产业化发展。
1、强化意识。引导企业提高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树立品牌发展意识。
2、维权创牌。指导企业设立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机制、打假维权工作机制;指导经营者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并参加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申报和认定。
3、自我完善。指导企业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建立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切实可行、系统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包装装潢印制使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提倡标准化管理。
4、协力发展。指导企业引入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商标知名度,推进品牌营销,建立有效的广告宣传体系,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积极实现多种经营形式的优化组合。
三、结合实际,灵活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灵活,可采取多种多样的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适时进行。行政指导工作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1)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警示。(2)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执采取调停措施,协调双方关系。(3)向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协助。(4)向社会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行动的信息。(5)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指南或者提供咨询意见。(6)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指导方式。在选择行政指导方式中,要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目标,。
在不违背行政指导基本原则和不超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实现指导目标,可以由实施单位选择效果最好,步骤最简、成本最低的方式,也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行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灵活运用。可以是针对某个市场主体或某一行业的具体指导项目,也可以是不针对具体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项目。
四、强化措施,确保行政指导工作扎实推进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法制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共同配合;省局由法规处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评估和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基层工作经验的总结,各业务处室根据各自业务职能做好相关领域的业务指导和制度建设,监察室配合法规处做好综合监督工作。省局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针对实际,区别对待。推进行政指导是通过一种辅助手段来巩固执法的成果。既不能强调行政指导而放弃对严重违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打击,也不能只强调严格执法而忽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纠正以及对经营者的引导。对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销及变相转销、食品安全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姑息。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尚未产生后果的违法行为,法律尚未有明文规定但是有悖市场经济规范及诚信原则的行为可以通过预警、劝阻、引导等方式,将其引向我们的管理目标。
1、煤炭企业工商登记的内部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由于煤炭企业工商登记的内部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各个工作业务环节不完善,存在以下问题,主要是:首先是对工商登记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不能清楚了解工商登记管理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性质;二是管理体制不健全,集团公司总部各业务部门之间,业务流程不规范,出现许多业务交叉的现象,导致职责不清;三是只注重企业集团内部关于工商管理工作的决策,不注重在此之前研究论证关于工商登记工作方案是否合法和可行;只注重决策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不注重对合作方的工商登记档案调查;四是重建立,轻管理。在对分公司的建立与审批的问题上企业集团非常重视,但忽视企业集团在字、分公司变更、注销等事项的管理等等。
2、工商管理系统化模式的创建是企业集团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保证煤炭集团公司合法存在并持续经营的资格和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依法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年检等工商登记事项。加强工商管理登记工作、创建系统化模式,是减少企业集团在组建和并购以及资源扩张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的必要条件。
3、工商管理系统化适应煤炭企业集团管理体制的要求,也是提高企业集团管理和控制能力的需要。工商登记内部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对煤炭企业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涉及的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年检、备案等工商管理登记活动进行管制。各种资质证照与工商执照之间是密切联系的,集团企业内部的工商登记管理与投资管理活动、项目管理活动、人员管理活动、机构管理活动、股权管理活动、以及财税管理活动各项管理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系统化煤炭企业集团工商管理模式创建的内涵及主要做法
系统论要求将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统筹考虑的理论是适应煤炭企业管理和控制要求的工商管理系统化模式。运用到煤炭企业集团工商登记管理中,也就是在办理工商执照与办理各种资质证照的时候要统筹考虑,协调推进。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创建的主要做法是:
1、加强煤炭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的意识和认识及重视程度加强对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工作的大力宣传,引导相关责任人树立依法加强工商登记管理的意识,为公司顺利推进各项改革发展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2、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工作体系
(1)加强工商管理的队伍建设。开设针对工商管理员对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相关训练班并且聘请经验丰富的工商管理人员讲解工商登记业务知识和及时向各个部门关于工商登记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加强业务交流与培训来加强工商管理队伍的建设,以提高工商登记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逐渐形成一支懂业务、懂法律的管理队伍。
(2)建立健全工商管理机构。大力发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工商登记内部管理的主管部门办理集团公司自身登记事项的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职责,参与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论证的职责,审核分公司工商登记事项的表格材料的职责等。
(3)制度体系需有效完善。如为加强煤炭企业子分公司的管理提出清理整合的意见等以完善工商管理的制度体系。
3、协调整理工商登记业务与相关业务的关系煤炭企业工商登记业务与许多相关的业务关系有密切联系,因为煤炭企业主体资格的全过程包括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参股、控股公司的工商登记事项也要经过本企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甚至有特殊的工商登记事项还要上报给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这些业务会涉及到包括人力资源部门、企业管理部门、资本运营部门、战略发展部门、审计部门、战略发展部门、资本运营部门、房地产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工会等对个部门。
4、加强分公司管控,缩减工商管理链条,防范开办企业集团法律风险。为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分公司管理,应重点对分公司进行调查和分析,对分公司的设立进行严格控制,整顿清理注销部分子、分公司,严格分公司管理,减少对外经营主体。
5、规范和保证营业执照注销工作的程序集团公司应规范其营业执照的注销工作,并作出明确规定,对子、分公司需要注销的的营业执照的情况必须依法履行注销程序,在工商机关吊销之前应妥善做好管理人员的安置工作、相关档案的交接的工作、一些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以及资产的处置工作等各项工作,保证营业执照注销工作的规范性。
6、严禁无照经营和杜绝违反工商登记的行为为了能够有效的保证煤炭企业合法持续经营的资格,不管是集团公司还是所属各个单位都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正规的程序、期限、条件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年检等工商登记事项,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如果未经工商机关登记办理经营执照的,企业机关或者所属单位一律不得以公司、分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不允许得把其出借或出租给他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企业集团公司创建工商管理系统化模式的意义
1、初步创建工商登记内部管理机制创建工商管理系统化模式能够使企业集团公司充分认识到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对煤炭企业的管理在改革发展方面及控制方面起到了的有效的促进作用,形成一个将独立、综合、系统的工商管理工作,并使其纳入法律事务部的业务职责范围。
一、执法业务范围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依法履行对××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实施对商标、广告、合同、公平交易行为的监管,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工作。全市系统现有行政执法人员____人,全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编公务员,没有委托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中____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___人为法律专业毕业。
二、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主要做法
××市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以来,市工商局多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规范工商执法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某省省行政执法条例》、《××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还包括《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由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工商机关分级组织,全市工商系统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市局法规处负责公共和专门法律知识的命题,全市系统统一组织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二)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某省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和省工商局的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同时还要具备三个条件:
_.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编公务员;
_.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
_.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办理执法证人员范围是:经各工商分局初审,市工商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为方便管理相对人识别执法人员的身份,增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证执法主体合法,经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格,报省工商局统一核发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三)规范执法证件使用,对于因机构改革调整等因素,基层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变更或者调整的情况,市局法规处负责对新增执法人员进行审核,报省工商局考核发证;对调整到其它执法岗位的人员,及时换发证件;对执法违法的人员要及时收回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落实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栏设置,将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胸牌号公示于各级工商机关办事大厅,方便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将行政执法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三、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成效显著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执法人员资格不明确;二是执法证件不统一;三是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经过近十年的努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成效是:
(一)清理了行政执法人员,纯洁了执法队伍,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审查,清理了大量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确认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二)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上岗前要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执法违法现象大大地减少了。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实行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执法人员的认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能够依法抵制无证执法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的执法威严,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近__年来,这项制度在工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老百姓中深入人心,从源头上规范了行政执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四、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做法、经验
(一)细化绩效目标,完善目标管理。围绕部门职能,科学设置工作目标;围绕岗位职责,科学设置个人绩效指标。将处室与分局的工作目标进行捆绑考核,上下联动;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要求,将个人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与个人待遇挂钩,作为干部职工使用、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目标。通过狠抓绩效目标管理制度,鞭策了后进、激励了先进。
(二)强化执法监督,全程规范执法行为。全市系统局严格按照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确立了同级监督原则,建立健全了工商所、分局、市局三级执法监督网络,每年不间断地开展常规案卷评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效能监察,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强化内部监督,将违法执法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达到严格规范执法,积极预防违法的目的,市局还成立了执法监察队,除队长相对固定外,队员定期从各基层所抽调轮换,为执法监察队专门配备了录音、录像设备和汽车,通过明察暗访,对全系统每一个所的所务工作、执法情况进行不间断地巡查。
(三)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巩固执法责任制成果。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兑现奖惩,是强化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我局严明纪律抓查处,制定了《××市工商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加大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有明显提高,违法执法行为有明显减少,执法形象有明显改善。具体做法是:
一是针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突出追究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重点实施追究。抓住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点名以及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较严重等各类违法执法行为从快追究;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从重追究;对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违法执法行为从严追究。
二是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用,严格追究手段。在实施追究时,不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还对违规的执法人员进行组织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凸显出过错责任追究的效果。从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来,全系统共追究违法执法案件__件,处理责任人__人,其中开除_人,开除留用_人,撤职_人,降级_人,记大过__人,记过__人,行政警告__人,调离工作岗位_人,待岗处理和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扣发奖金__人。通过真追实究,进一步教育了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一个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已逐步形成。
三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相结合,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我们将行政机关执法状况的好坏作为评价其全面工作和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准。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做到对当事人和相关领导干部一并追究。近几年来,全系统共追究对违法执法负有责任的领导__人。包括分局局长_人,分局副局长_人,科所长__人。四是发挥过错责任追究的警示作用,举一反三开展纠错。对执法过错实施责任追究后,及时通报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要求全系统举一反三,定措施,堵漏洞,为全系统广大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达到处理一案教育和规范一片的效果,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五、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以及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初次取得执法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时间周期过长;二是执法资格考试属于综合性考试,对于工商行政众多执法门类而言,专业性不够强,岗位特点不突出;三是一次性赋予执法资格,执法证件未设置有效期限,执法资格管理多流于形式;四是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的问题,仍然是阻碍规范高效执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一、明确监管思路,认真贯彻落实新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经济户口管理基本思路:积极行政、依法履职,创新手段、科学监管,整合资源、落实责任,狠抓日常监管、注重长效管理。各地要在近年实施经济户口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思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20__年着重要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新的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正式下发后,各地要结合监管实践,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原有操作办法和制度,着力建设系统的监管制度。
(二)加强对重点热点行业的实地检查。年内各地要对列入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必须进行一次以上的实地检查。对被省、市局列入热点行业管理的市场主体,凡有关部门要求我们配合进行实地检查的,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实地检查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对各地自行标注的热点行业,按照各地的要求实施实地检查。
(三)切实完成必查事项的检查工作。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必查事项,各地要根据检查时限,采取不同的方法落实检查工作,并在电脑中录入检查情况。
对其他市场主体,由各地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组织好检查。
(四)重视检查记录,确保每次检查都留有痕迹。各类检查凡有纸质记录的都要注意保存,以备抽查;凡能够电脑录入的,都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录入。
(五)加强督查考核。市局于11月15日前对县级局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查考核,各直属局、分局对基层分局(所)的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要突出“检查实”和软件运用情况。对考核数据有疑问的,要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考核。通过考核督查,推进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类专项检查
认真组织好各类专项检查,各地重点要抓好以下三点:
(一)抓好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的专项检查。目前政府最为重视,社会也广泛关注的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各地在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检查时要特别重视。要继续抓好化工生产专项整治,对已列入政府关闭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应当采取措施的,要及时依据工商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需要责令变更或注销的,要及时发出责令通知;依法应当吊销执照的,要及时吊销;案后需要回查的,要及时认真组织回查。
(二)注意研究专项检查的规律性,加强专项检查的整合工作。监管的科学性要求尽可能减少具有突击性质的专项检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有些带有全局性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不采取必要的专项整治,难于遏制其漫延的势头。20__年,省、市局提出要加强专项检查整合后,各地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哪个地方整合工作做得好,那个地方检查就能落到实处,基层监管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就强。各地要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继续加强专项检查整合工作。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提高检查的计划性,减少基层的忙乱现象。
(三)准确及时反馈监管信息。凡是文件中明确要求上报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和统计数据的,各地要及时上报。对统计数据要认真填报,对统计数据存在逻辑错误或明显与事实难于相符的,要认真核查。对专项检查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每项专项检查涉及的市场主体,一定要做到户口清,状况明,检查实,依法处理。
三、强化年检功能,把好市场主体检查关口
20__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在认真落实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省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年检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工商企〔20__〕31号)的同时,还要注意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利用年检对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特别标注进行核对、修订。按照新修订的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特别标注由注册部门负责。为了做好准确标注,打好经济户口管理基础,年检时对已换发注册号的企业,要以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为准,进行核对。对标注不准确或有遗漏的,及时进行调整;一个企业涉及两个以上重点热点行业的,有几项就标注几项;市(县)确定的热点行业与省局重复的,按省局要求标注,不得重复标注。
(二)加强重点热点行业专项许可证件的审查。企业年检要按照《企业年检办法》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为进行审查外,着重审点、热点行业的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被许可主体名称是否与经营执照的企业名称一致,许可证件的期限是否过期失效;未能提供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过期失效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提交有效许可证件,或责令其办理变更相关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检查。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按照规定实行分期到位的,要认真检查公司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不能按期足额缴纳的,要按照公
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__〕33号)明确的范围办理,总局年内另有通知的按总局通知办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各地要结合企业年检加强对注册资本“两虚一抽逃”行为的查处。(四)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企业年检。要为企业申报年检创造方便,企业可以到登记机关申报,也可以进行网上申报,鼓励和支持企业网上申报。各地要重视网上年检系统的运用,要有计划地组织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年检,扩大网上年检的宣传面。对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也可采取预约年检、集中年检、上门年检等多种方式办理。各地可根据本地企业年检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计划地对一些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特别是重、热点企业和新设立企业,要作为实地检查的重点。
(五)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20__年度年检结束后,各地除了要总结年检工作情况外,更要突出年检情况的分析,从中发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充分发挥企业年检定期、逐户检查的作用。
四、主动配合,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用联动监管实施办法》。要及时配合省、市局信息中心向省公共信用数据库报送工商监管信息。各直属局、分局监管科要坚持每月20日前将核对需修改或暂时不能上报的信息报市局企业处,逾期不报的视同无异议。
(二)重视部门间的联动监管。省局正在开发证照联动监管软件,在软件未正式推行运用前,对有关部门告知或年检中发现的撤销、吊销专项许可以及专项许可期限届满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确保不留隐患。对监管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涉及前置许可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的,要及时移交。
(三)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约束机制。省局已拟制了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运用市场主体监管信息的责任,凡由工商机关授予市场主体重合同守信用、知名、著名或驰名商标,诚信单位,文明市场,文明个体工商户等荣誉称号的,都要查询数据库监管信息,市场主体有违法记录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以予限制;凡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是否有违法行为,要求工商部门出具意见的,都要按照规定程序查询监管信息,并据实提出书面意见;凡涉及工商部门在登记管理中,对相应违法记录或警示做出限制的,都必须依照规定进行限制。要加强信用约束行为的记录,各地要制订相应的制度,明确约束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社会管理中的约束、限制作用。各地要按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市场主体信用约束信息,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上报一次。
五、重视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条线干部监管水平
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出台和相配套的软件正式完成后,省、市局将做好新制度的落实和新软件的推广,并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认真组织好业务培训。培训重点为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四项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软件。省局要重点组织好对省各直属局业务骨干的培训;市局要组织好县级局和工商分局(所)业务骨干的培训。此项工作拟在一季度完成。
(二)广泛开展技术练兵活动。通过培训使每个涉及此项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制度,熟练操作相关软件。各地要在去年开展练兵活动的基础上,针对新制度、新软件开展更加广泛的练兵活动,可组织不同形式的业务考核,强力推进监管软件运用。各地可通过督查强化运用,促进练兵活动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