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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拆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下称甲方)就其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事宜,与受委托人(下称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工作委托乙方办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当按照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
二、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完成拆迁调查工作,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还应当协助甲方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为甲方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三、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许可证由甲方申领。乙方在甲方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即派工作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办公场所开始拆迁工作。
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
1.向被拆迁人送达有关拆迁工作的通知等事宜,将拆迁事宜告知被拆迁人;
2.与被拆迁人洽商有关安置和补偿事宜;
3.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拆迁法律规定和政策,并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
4.经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拆迁协议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包括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书,并安排被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转房内过渡;
5.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等;
6.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当负责要求被拆迁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及其他费用;
7.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8.安排有关工程人员清除拆迁范围内的渣土及其他废物;
9.其他由甲方委托的工作。
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拆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双方订立本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付____________元,余款在拆迁范围内的废物及其附属物拆除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后四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应当为乙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在拆迁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午餐及其他费用。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对双方发生约束力。
本合同由甲方报请房管局签证。
七、任何一 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该损失。
甲方: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拆迁委托合同协议书阅读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
(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2)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 报告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
第五条 委托事务的终止
(1)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遇政府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拆迁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拆迁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合同,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拆迁合同》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迁委托合同样本参考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
(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2)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 报告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
第五条 委托事务的终止
(1)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遇政府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拆迁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拆迁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合同,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拆迁合同》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迁委托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拆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下称甲方)就其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事宜,与受委托人(下称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工作委托乙方办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当按照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
二、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完成拆迁调查工作,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还应当协助甲方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为甲方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三、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许可证由甲方申领。乙方在甲方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即派工作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办公场所开始拆迁工作。
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
1.向被拆迁人送达有关拆迁工作的通知等事宜,将拆迁事宜告知被拆迁人;
2.与被拆迁人洽商有关安置和补偿事宜;
3.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拆迁法律规定和政策,并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
4.经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拆迁协议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包括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书,并安排被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转房内过渡;
5.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等;
6.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当负责要求被拆迁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及其他费用;
7.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8.安排有关工程人员清除拆迁范围内的渣土及其他废物;
9.其他由甲方委托的工作。
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拆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双方订立本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付____________元,余款在拆迁范围内的废物及其附属物拆除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后四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应当为乙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在拆迁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午餐及其他费用。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对双方发生约束力。
本合同由甲方报请房管局签证。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该损失。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2、内附属设施:(或附表)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 人民币,大写 .第一次需支付 年租金,一次性支付 元,大写 .第 年开始租金提前一个月每一年一次性支付,具体租金按每年 %递增。或由市场价涨落经双方协商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协商,可由取得专业资质第三方房产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门面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告知房屋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门面,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八、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60 天以上的。
(2)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经甲方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 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在租赁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具体经营性损失支付赔偿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二)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种费用,甲方应给乙方开相应的收据。乙方因房屋使用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的赔偿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 页,壹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其中水 元/吨 ,电 元/度)无特殊情况约定不变。已方在承租时交纳给甲方水电费押金 元,大写 .在乙方退租并结清由经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后,甲方退还给乙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证件号: 证件号:
产权证号: 公司印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门面租房合同范本2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甲方将位于 门面租赁给乙方。
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 年,自 年_____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
店面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承租时一次性收清一年(12个月)租金。以后年度租金金额根据周围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
(二)甲方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四)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五)乙方需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电、物业税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费用。
第五条 续租
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六条 其它
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需改变经营性质须和甲方保持一致意见,不得转让、转租或对房间内设施进行改造,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擅自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租金。
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乙方营业时如需临时占用周围公共面积,需和相邻业主保持一致意见。
第七条 违约
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若产生任何违约问题,赔偿金额为本合同所定年租金的20%.
第八条 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壹页,捌条。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
第二条被拆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人,常住人口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_____,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_____颁发的________标准;
(二)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乙方应与_____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____元;转学补助费____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_____地点,________房屋,____间,_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面积差价__________
_______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_元。
第十一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房屋拆迁的概念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得到最合理高效的利用。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并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目前,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国务院2001年6月颁布并于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各地制定的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中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拆迁的法律特征
1、体现出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双重特性。
由于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产生,因而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服从拆迁。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下面一系列的行政管理行为:拆迁前拆迁人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并由有关行政部门冻结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向被拆迁人拆迁公告;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协议,则由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若不服裁决可提起诉讼。
同时,由于房屋拆迁活动过程中存在一些民事行为,因而体现出自愿性的特点。房屋拆迁中的民事行为有:拆迁人与实施拆迁行为的单位之间的委托拆迁合同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关于搬迁、安置、补偿的协议。
2、全国统一性和地方差异性并存。
全国有针对房屋拆迁管理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房屋拆迁活动都必须遵照执行,因而房屋拆迁体现出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同时,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地方财政和经济实力差距大,所以各地为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搞好本地建设,在国家的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法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颁布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从而使房屋拆迁显现出地方差异性,地方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补偿和安置标准方面。
三、房屋拆迁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提出拆迁申请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2、 审批和发放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法、合理、可行的,应予批准,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等相关手续。
3、 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和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将在第二、三节中详细论述。
5、 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如拒不自行搬迁,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搬迁结束后,拆迁人一般应向被拆迁人出具包括被拆迁人姓名或名称、房屋产权性质、地点、面积、搬迁时间等内容的搬迁验收单,对完成搬迁后的房屋组织拆除工作。
第二节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主体及内容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
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双务合同,拆迁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比如拆迁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拆迁范围等。
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对所获得的利益要偿付代价。如拆迁人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而拆除旧房,就必须对原房屋所有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而被拆迁人在获得补偿的同时丧失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对补偿中超过原房价值的部分,要补充差价。
3、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还必须办理公证。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曾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文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笔者认为,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均不能即时清结,且履行时间一般较长,如不采取书面形式,易生纠纷,所以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处的修改似有不妥。在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房屋及其附属物交付拆除为成立要件。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1、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获得了待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准在该土地上兴建建设项目,可能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公司,也可能是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机关、团体等建设单位。
2、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整个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人都是被拆迁人。
3、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按照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不属于被拆迁人。但拆迁也涉及到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
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①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种规定显然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并非妥适。当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第三节 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行政裁决和先行拆迁
一、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明确了解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救济手段和程序,有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程序,即拆迁双方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并授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这类纠纷的先决权。司法救济只是作为行政裁决的司法监督程序而存在。两种法律救济手段或程序并非可以选择适用,行政裁决是必经程序,非经行政裁决法院不得受理。《条例》将行政裁决作为前置程序,并赋予裁决强制执行效力的目的,一是缘于拆迁建设具有严格的计划性,拆迁计划中断或拖延必然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城市规划并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二是缘于处理拆迁案件与社会公益具有密切的关联,不能因为少数人的权益纠纷拖延拆迁期限,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裁决结果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也无论一审期间或二审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可责令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三,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并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究竟是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还是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条例》未作规定。实践中各地的作法大相径庭。有的地方法院对未经裁决的房屋补偿、安置纠纷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则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纠纷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未经裁决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对待,要求当事人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1、裁决拆迁协议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居中公断,不同于行政机关在管理事务中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理。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使得行政审判对于解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行政诉讼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顺利、彻底地解决。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了行政赔偿案件外,不得适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如果对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则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不适用调解,只能机械地对行政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简单地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未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解决纠纷,不仅化解不了社会矛盾,有时甚至还会缴化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诉讼的这一原则决定了人民法院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行政诉讼案的审理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也就是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审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对于合法的行政裁决予以维持,而对于不合法的则只能予以撤销。拆迁行政裁决一般是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拆迁期限等问题作出全面处理,法院审查行政裁决只有一小部分违法,而其他大部分内容都正确、合法时,由于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裁决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因此未能直接判决变更以息讼,却只能判决撤销,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又处于未决状态,一切又得从头开始。3、拆
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完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应作民事案件处理。
二、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先行拆迁
由于拆迁关涉到城市规划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而在实践中确有一些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搬迁,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只要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里规定了两种先行强制拆迁,一种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一般是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另一种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强制拆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颇值商榷。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强制执行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行使执行权。上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比民诉法的阶位低,条例中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将执行权授予行政机关,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再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是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当事人,不可能为强制拆迁提供担保,条例规定由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有不妥,所以应以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为宜。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使被拆迁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在先行拆迁后如申请人败诉的,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房屋拆迁的特点,笔者认为,担保的方式可分为房屋担保和资金担保两种。所谓房屋担保,是指申请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产权清晰的房屋,房屋的产权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其他担保人的。该担保房屋,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申请人和其他担保人不得擅自处分。所谓资金担保,即申请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资金,交由人民法院控制。
对产权不明确且在动迁期限内无法裁判确定的房屋如何实行拆迁?条例第29条规定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证据保全,然后进行强制拆迁。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只要求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而不提供任何实际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先行拆除房屋,拆迁人便会占据主动优势,拖延补偿,而被拆迁人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不明确或正在涉讼的房屋,拆迁人申请强制拆迁时也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房屋担保或资金担保。
第四节 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对全体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准许,产权调换 的房屋和被拆迁房屋之间的差价,应由全体共有人享有和承担。对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份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给予货币补偿。如属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由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共有的份额进行分割,然后根据共有人各自的要求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对于不在共有房屋内居住的共有人,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不能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于产权人不明确,拆迁人无法与之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所以拆迁决定公布后,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就产权问题尽快协商一致,由确权之后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确权过程中,遇有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应一并处理。拆迁条例第29条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作了规定。前节中谈到这一规定对潜在的产权人即被拆迁人来说有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不能解决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提供房屋或资金担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先行拆迁。申请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取得的、证明有关行为或事件的证据和材料进行收集、固定和保管,以保留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办理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房屋原状被毁而在补偿问题上产生新的纠纷。
三、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承租权,使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因拆迁而受到影响,维护房屋租赁秩序的稳定,拆迁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房屋抵押是指房屋产权人以房屋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房屋的价值中优先受偿。房屋产权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国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对房屋进行征收,房屋拆迁后,原来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即行灭失,其上设定的抵押权也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虽然抵押权消灭,但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补偿金或补偿物获得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延伸。所以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情形下,由于调换房屋是特定物,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需就调换的房屋另签抵押合同,也不需再办理登记,照样可以优先受偿。而在实行货币补偿情形下,由于货币是种类物,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申请法院采取适当保全措施。
五、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
临时建筑是由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短期内临时使用,但不核发房屋产权证书的建筑。临时建筑有严格的批准使用期限,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临时建筑剩余使用年限内的租金计算补偿金额。
违章建筑是指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许可证而擅自建设或擅自改变规划批复方案、用途而建设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