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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
(五)高中以上文化;
(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被录用的驻矿安监员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叁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愿继续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的可续聘。
第三章工资与费用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工资、保险、培训等费用从每吨煤炭提取4元安监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驻矿安监员工资由县财政按规定审核,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管理拨付。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监管的煤矿领取任何报酬。
第九条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对矿区和矿井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矿区:辖区内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二类矿区:辖区内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有高、低瓦斯矿井的;一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类矿井:高、低瓦斯矿井。对矿区和矿井灾害程度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核,由县煤炭局组织核定。
驻矿安监员工资及补助标准按矿区和矿井的不同类别确定,并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发放给安监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减。
第十条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统一为驻矿安监员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煤矿职工一并办理工伤保险,个人部分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从驻矿安监员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派驻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产煤乡镇设立煤管所,设所长1人,所长不派驻煤矿。
煤管所所长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后,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一律安排驻矿。驻矿名单由乡镇确定或调整后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定期在产煤乡镇间交流轮岗,原则上三年一轮。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派驻、交流和调整的原则:
(一)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有自己亲属为主要股东或在煤矿担任领导职务的煤矿工作;
(二)驻矿安监员在一个煤矿派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经举报和调查,发现驻矿安监员与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矿安监员工作的情况,必须予以调整。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
第五章职责与权力
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协助指导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督促煤矿执行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三)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四)督促煤矿正确安装、配置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无线网络系统。
(五)监督检查煤矿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与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持证上岗情况。
(六)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大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地面生产经营场所、重要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时,果断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区域或全井作业人员,督促企业积极稳妥地消除险情,并及时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八)在煤矿企业停工或停产整顿期间,督促企业停工、停产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企业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九)定期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所派驻煤矿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向县煤炭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具有如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煤矿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
(二)有权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所派驻煤矿及其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三违”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按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不重视安全,严重违章指挥的煤矿各级负责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反映情况;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在发现后或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作业的;
(三)停产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停工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作业的;
(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需立即报告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督促煤矿停产,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煤炭局备案,并对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九条对一般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应督促煤矿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应立即上报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进行处罚。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对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勤情况。驻矿安监员一个月下井检查的天数不少于20天,驻矿天数不少于22天。煤管所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矿检查不少于18天。
(二)督促煤矿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多发矿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跟踪巡查,并将每次巡查情况进行备案。
(三)督促煤矿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章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的内容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四)督促煤矿按要求组织派驻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确保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以及井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0%。
(五)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六)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天向所在乡镇煤管所汇报一次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备案;对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
(七)日常考核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每月组织对驻矿安监员及煤管所所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对驻矿安监员实行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所驻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取消驻矿安监员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所驻煤矿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以上事故,对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辖区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煤管所所长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对煤管所所长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约定,扣发当月工资,并对驻矿安监员派驻煤矿予以调整。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查处: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在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五)对被监察的煤矿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六)在所派驻的煤矿入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不予发放当月下井补助;一年内发现2次的,予以解聘。
(一)未下井、未驻矿谎报下井驻矿的;
(二)制做虚假下井检查记录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期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合从事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炭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
(五)不服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调配的;
(六)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适应井下工作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煤炭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1.煤矿机电运输对策分析
1.1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为真正实现煤矿机电设备运输顺利安全开展,企业必须切实执行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让煤矿生产参与人员都能真正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从细节处抓好安全生产,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此外,煤炭企业也要加强对煤矿机电设备运输的监督制约,不断完善煤矿生产责任制与在岗制度,适当采用激励机制或绩效考核机制鼓舞生产士气,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生产制度,促进煤炭行业蓬勃发展。
1.2强化煤矿机电设备综合管理强化煤矿机电设备综合管理,先要确保机电设备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充足、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定期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进行养护检修,从根本上提高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性。首先,安排专门检修人员对机电设备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检查维修,定期对矿井提升系统每年做一次性能测定,至少每月一次检修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每逢雨季前还要对水泵、水管、闸阀、给排水所需的配电设备与输电线路等进行全面检修。另外,煤炭企业还要加大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投入,不断更新、优化机电设备,提高煤矿机电设备水平,确保矿井生产能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目标。有条件的话,应积极推行计算机网路化管理,让机电设备更具现代化和信息化。
1.3提高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煤矿施工人员是煤矿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自身素质、综合能力、安全责任意识高低会对煤矿生产工作的开展带来直接影响。为有效减少煤矿机电运输事故,最重要的是提高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操作技能。唯有优化工作人员的配置,方可真正发挥煤矿生产管理作用,确保煤矿生产得以正常有序进行。首先,企业要强化对在岗施工人员的高效高质培训,提高他们对在岗的工作内容、生产制度的充分认识,强化煤矿机电设备安全运输意识,增强他们的操作能力,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其次,企业还要积极招纳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他们既要拥有强硬的专业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经验,要求他们能迅速掌握煤矿机电设备运输的相关技术和规范。另外,配备机电设备运输人员时,切忌胡乱安排和随意调动人员,要严格管理人员,避免施工操作混乱,埋下安全隐患。
1.4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必须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过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煤矿生产各责任负责人,并配备足够的高素质专业型技术人员,真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其次,要逐步健全矿井机电运输物资的采购、管理、安装、检修制度,严格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巡回入井检查、维护保养机电设备,明确煤矿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而且,煤矿企业要及时整理完善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台账与技术资料档案,切实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机电设备检修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此外,还要健全岗位责任考核机制,落实好“三违”处罚,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2.结束语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2.061
0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巨幅增加,使得煤炭的生产能力越来越大,有一部分煤矿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忽视安全工作,超能力违规开采。由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存在诸多的管理问题,使得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国家财产损失和人员的伤亡,制约着我国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抹黑了我国的国际形象[1]。一次又一次的惨痛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告诫我们,加强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任务,不能马虎大意[2,3]。煤矿企业在“国家监督,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管格局下[4],如何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将煤矿事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产煤大国,同时也是煤矿事故多发国。我国煤炭资源赋存的地质开采条件相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多变,瓦斯灾害严重,地下水防治难度大,采、掘、机、运、通各大系统新技术与新设备开发相对落后、中小煤矿多,这是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然而,深挖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深层次原因,煤矿企业重生产轻视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滞后;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监督相对较弱才是我国煤矿事故多发的关键原因。我国煤矿安全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监督管理不力,使得在检查中的一些小隐患不收到重视,导致了一些不被重视的小隐患积少成多,不及时解决,变成了大隐患,导致事故频发。因此,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2.1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为确保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平稳状况,为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必须要强化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要不断提高煤矿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这就需要煤矿的企业管理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
2.2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由于目前在煤矿进行作业的人员有很多都是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淡薄的农民,为提高矿工安全意识,要加强煤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文件、安全知识等,大力宣传学习安全理念,深化对安全工作的理性认识,突出抓好特殊工种、重点人物的培训教育工作,突出加强对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思想教育,消除安全生产中的不良心理和不安全行为。同时要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通过宣讲典型事故案例,使职工知道安全事故的危害和严重性。
2.3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作为高危行业,煤矿生产管理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制度是生产的基本准则,要全面推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使企业领导在安全方面增加责任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可以安全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化,责、权、利要明确,增强其安全管理的责任心。另外,安全生产制度不只是建立的问题,还要防止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措施挂在墙上成为摆设,必须做好其执行和落实工作。
2.4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点还应重视现场的监督检查,做好现场状态的安全监督管理。煤矿企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也关系着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形象,因此必须抓好煤矿的现场监管工作。抓好现场监管工作,必须规范矿工的操作行为,要将作业现场的监管工作常态化,不能只是阶段化的监督管理,应该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查找出现场的安全隐患,同时要针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消除整改,并进行安全教育。
2.5提高安全生产检查的水平与质量
全面提高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与质量,根据煤矿自身特点,确定生产过程中薄弱环节以及重点部位,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检查,解决形式主义的现象,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可以及时的解决,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中。坚持做到检查、建立档案、整顿改革、监督考察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增加治理隐患的力度。同时,要有步骤地实施重点监管、专项监管、定期监管,把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发展到每一个角落。
3结语
安全是一种无形资产,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形象。煤矿企业一旦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不但抢险排险困难重重,而且可能因此造成毁灭性的灾害。煤矿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煤矿和谐稳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因此,煤矿企业的管理者无论在意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的位置,建设和谐煤矿,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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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向东.把好安全监督关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从安全监督角度浅谈如何搞好安全管理[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0):275.
[3]傅国旭.关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14):2060.
安全是煤矿生产工作与日产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本文首先概述了现代化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指出其对于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然后就如何构建安全管理体系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煤炭作为主要能源之一,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长期占据高额比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受地形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煤矿九成以上为地下开采,开采条件艰巨,每年因瓦斯、顶板、煤尘等引发的安全事故屡屡见诸报端,2015年38起特大事故便造成了768人死亡与失踪。近年来,随着生产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化,煤炭安全事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从5.8下降到0.157,然而,相比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而言,仍然高出数倍乃至十数倍,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之所以会出现此种情形,和我国煤矿现代安全管理体系的缺乏密切相关。
1煤矿现代化安全管理体系概述
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头等大事,安管管理因而也是煤矿日常管理中的核心环节。现代安全管理体系,以安全管理为目标,以体系健全为特征,突破了传统安全管理中的局限性,能够更好地发挥安全管理的效能。就目前煤矿现代安全管理体系而言,通常包含方针、计划、检查、评价、纠正等五个环节,涵盖煤矿生产中的各个阶段与各个部门,比如生产设备安全、生产作业安全、重点事故防范等。现代安全管理体系在煤矿生产中的应用具有双重意义:首先,现代安全管理体系以全面性、体系性为主要特征,能够弥补以往安全管理中的欠缺与不足,使煤矿安全管理从重点管理转向全面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其次,现代安全管理体系强调预防为主,主张管理者事先采取完备的预防机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有助于煤矿安全管理从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2建设煤矿现代化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点
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管理主体的欠缺是煤矿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主要因素,也是当前煤矿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在现代化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中,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避免推诿扯皮的现象。就煤矿生产的一般情形而言,矿长是主要负责人,因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核心为矿长负责制,矿长对安全事故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煤矿还要从管理层、执行层以及作业层三个角度出发做好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工作。首先,就管理层而言,其主要职责为根据国家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监部门的具体要求做好煤矿安全管理的制度构建工作,确保安全人员有规可依,有矩可守;其次,就执行层而言,其主要职责即将企业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要求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实处,确保每一个员工都严格恪守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确保制度不至于流于形式;最后,就作业层而言,他们需要根据企业的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2.2强化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煤矿事故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难点,也是导致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主要因素,其中瓦斯、顶板、水患等又是安全事故中的主要类型。为了更好地提升煤矿安全管理的效能,矿企在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中还需要做好重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强化安全事故预防制度。例如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天敌”,煤矿企业需要针对瓦斯矿难的特征制定完备的预防制度,具体而言,便是“先抽后采、以风定产、超前防范”,也就是说煤矿在原煤开采中要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建设,根据矿井通风能力决定开采规模,严厉禁止超限作业。又如水患也是煤矿开采中的主要难点,煤矿需要在明确责任主体,如矿长或其他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根据矿井水患的类型以及程度采取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如查、堵、疏、排、截等,保证水害防治的扎实有效,安全可靠。煤矿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的特征,煤矿还需构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2.3建立生产安全投入制度
资金投入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效能的核心途径与必要保障,投入不足也是当前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对此,煤矿还需要从构建安全投入制度的角度出发,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就安全投入制度而言,它主要包含以下两点内容:第一,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与维护。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技术是煤矿开采中的主要依靠,精良的设备、先进的技术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率,提升安全性。煤矿需要紧扣国家精神,设立专项的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开采装备的更新与检修,避免因装备、技术问题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将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其次,安全生产的培训与宣传。一线作业员工以及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偏低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煤矿还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将教育费用纳入安全投入资金之中。
2.4推行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离不开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又必须辅之以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此,煤矿首先要做好安全生产作业的考核工作,针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规范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效能等进行精准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此外,煤矿还要将考核结果应用到煤矿管理之中,其中最为主要的便是应用到晋升机制以及奖惩机制之中。煤矿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任命中,要充分考察期过往的工作经历与工作结构,尤其要突出安全管理在人事考察中的作用,在其他条件相同或近似的情形下,优先选拔安全管理工作效果突出的人员;煤矿需要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实际表现给予针对性的奖励与惩处。针对那些安全意识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多年来保持安全无事故的个人、团队予以精神、物质奖励,而对那些不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工作中粗心大意乃至错误不断的个人、团队给予必要的惩戒。
3结语
现代化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煤矿长远发展与经济效益的核心内容。因而,煤矿在生产运营中,要从当前安全管理的不足之处出发,采取好相应的补救措施,尤其要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重点事故防范以及安全投入加大等方面的工作,为煤矿企业的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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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思存.浅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及实践[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20:108-110.
面对××北地区煤矿存在的上述问题,部分煤矿企业的同志认为:××北煤矿落后的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是由不利的自然资源条件决定的。虽然国家对煤矿的生产规模和安全条件不断提出新的标准和要求。但由于受不利资源条件制约的特殊原因,××北煤矿生产安全条件也只能停滞不前,难有大的改观。因而,煤矿企业主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普遍缺乏主动性和紧迫感。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的现状也已司空见惯,习而不察,即使偶然有心改变,也碍于法不责众而无所作为。因此,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了8年,又经历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北煤矿的安全状况虽然有所改变,但进步不明显,距国家的标准和要求相距甚远。
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我们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北煤矿目前存在的这种状况,关系到我们是否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关系到是否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煤矿安全发展上来的大事。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正确的观念,不能有半点模糊。
其一,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义,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靠发展来不断巩固和前进的。坚持以发展为主题,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一条重要经验。科学发展观强调第一要义是发展,是又好又快发展。又好又快,要求快以好为前提。按照发展是第一要义的要求,煤炭作为经济建设的主要能源,必须先行发展;按照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煤矿安全是煤炭工业发展的前提,必须提前为煤炭工业发展打好基础。所以,那种过分强调不利的自然条件,满足于××北煤矿落后面貌,不图改变、不求发展的思想,是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必须坚决扭转。
其二,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众。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是要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需求,关心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权利、最直接的利益。如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无法保障,就没有其他任何权利和利益可言,我们放松了对煤矿安全的要求,就等于放下了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错误或者罪行。由此可见,那种一味强调客观因素,放任××北煤矿安全落后状况的观念,违背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是一种漠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十分危险的错误倾向,必须坚决纠正。
我们必须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科学发展的紧迫感、以人为本的责任感,加速改变××北煤矿落后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提高认识。我们必须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树立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树立安全也是政绩的新观念,树立能否实现安全发展是检验党的执政能力的意识,真正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切实抓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下决心迅速扭转××北煤矿生产条件简陋、安全保障薄弱的现状。
二、打好基础。煤矿安全必须认认真真、扎扎实实从基础抓起,把基础打牢。××北煤矿要按照以下要求迅速改变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落实面貌: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要加大安全投入,完善生产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入进行煤矿安全专项治理,全面落实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