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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险货物;管理;对策
道路运输是危险品的主要运输途径之一,危险品在运输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给人民、社会、环境造成严重伤害。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在2亿吨左右,其中剧毒氰化物就达几十万吨,易燃易爆油品类达1亿吨。随着货运量的攀升,事故数量和危害也在不断上升,给危险品所经过地区的安全带来不可忽视的威胁。因此,如何降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事故风险,提高人员的素质,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省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规章,组织开展了系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顿活动,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1 多头执法,行政效率低下
交通部门的交通稽查与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交警等执法同时存在,都有上路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多头执法在增加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负担,降低了交通运输的效率。特别是在普通公路上,由于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同队伍同时开展执法检查,而这些执法队伍又是区域分割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使过程中很可能被多次拦车检查,造成人为的交通不畅,使危险货物在途时间过长,运输效率降低,造成不必要的多余路边停车,有些检查地点本身就不宜危险货物车辆停车,进一步增加了危险性。同时,政府部门之间在交通管理上的职能交叉问题也比较突出。
1.2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小,管理不到位
虽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的车辆都不足数,且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用普通车辆抵充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而且挂靠的现象比较严重,增加了危险性。
1.3 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应急救援流于形式,应付检查,从业人员在紧急状态缺乏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经验。二是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规范,或者虽有相关预案但可操作性差。一些企业的应急预案,就是启动了也不起作用,预案制定的本身就缺乏科学性。而有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同时承担着多种理化性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往往都只有一个,没有根据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同的理化性质制定不同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应急预案,使得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很多企业从未开展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发生险情,必将难以应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四是企业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
1.4 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普遍较低
虽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但目前从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低,尤其在企业中缺少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机务管理的专业人才。与现代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智能化要求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专业知识接受不了,连最基本的化学符号都不认识,再加上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不强,只管盲目运输和装卸。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虽全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但相当部分车辆没有较好运用,成为一种摆设。押运人员有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既无应变能力,更无有效地应变措施,只会拿着运单和货物清单办个交接手续,是一个名副其实地陪驾员。
2 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今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2.1 理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强化部门协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界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与其它部门之间在危险货物管理领域职责分工,对目前存在严重的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突出问题逐步予以解决。按照政企分开、权责一致,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解决目前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关于车辆检测、汽车检测站、车辆通行等方面的职责交叉问题,理顺交通运输部门与工商、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的职责交叉问题,逐步解决多头管理问题,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制定措施,实行整体联动,形成管理的合力。
2.2 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与监督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应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质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配备必须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性能检测方法和技术,监督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和质量,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信息系统,对车辆实行动态管理。
2.3 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考核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创建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运输方面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地与设施的配备情况;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安全运输责任制、安全运输操作规程的建立与落实情况;车辆、设备及设施维修、监测、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建立与演练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并正确使用GPS和行车行驶记录仪情况以及GPS或行车记录仪的数据解读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考核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企业,须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取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2.4 推进卫星定位系统(GPS)科学使用
目前,浙江省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GPS),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因此,应采取措施,促进全省卫星定位系统(GPS)信息的联网监控,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到县(市)、市、省的运输管理部门间联网监控,实现监控信息资源共享,消除监管盲点,全面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2.5 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结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年度审验举办从业人员培训班,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使用、装卸、运输和发生事故后的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统一培训教育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培训教育记录。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形式,督促各危运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内容、人员、时间的落实,使企业成为对从业人员再教育的主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形式及季节变化,邀请安全、交通、消防及化工专家到企业授课,讲解有关危险品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意识及操作技能。企业内部按月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宣传各项政策法规,分析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6 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和事故施救网络
重视应急管理在控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以及减少事故损失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各类消防力量组建成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应急救援队伍,并经常举行应急救援演习,以便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按照预定方案实施救援,在短时间内控制事故发展。这里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处置程序,切实提高处置各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成功率。一是通过各部门间的协调,研究分析道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和处置方案,并与有关危险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单位建立联动程序,完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处置方案,建立适合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二是增添处置危险货物紧急事故的专用装备,如起重车辆、捆绑式堵漏带等,为处置各类事故、参加社会抢险救援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三是加强对特勤专勤人员的培训,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同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还应从不同层次上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救援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琳.我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策研究[D].长安大学,2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县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保证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抢救,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安徽省有关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损失;
6、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其以上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
第四条涡阳辖区内从事化学危险品道路运输的经营业户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险情事故,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运政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征用交通运输设施。交通运输经营业户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并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和征用。
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方有关部门请求给予适当救助补偿。当事方有关部门应视情给予适当救助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予适当救助补偿。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
第六条县运管部门和全县各危货运输企业共同构成全县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处理网络,各部门货运管处科为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
运管部门和所有货物运输企业办公室应当配备险情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保护用品、取证设备等设施条件,要确保完好有效、调度灵敏;建立事故抢救专家、设备、物资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以下简称当事方有关部门),应立即分别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立即奔赴现场。
交通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梁峰
副组长:陈晓明付明侯保义、张锦、李春伟
成员:危货管理有关成员
第八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批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可视情况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现场施救组、善后处理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运行稳定组、原因调查组等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人、联络人。各组负责人须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
第十条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是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骨干力量。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及其设备、物资必要时由运管部门向交通战备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调度,后补办文书手续。
第十一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当事方有关部门未到达现场前由协助方有关部门负责,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部署工作前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级机关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机关负责,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肇事呼救。险情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应立即向当事方有关部门和协助方有关部门紧急呼救,并开展自救。当事方有关部门可向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救助;县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启动预案。当得知发生事故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应当自觉的启动实施本预案。
第十五条通讯联络。通讯联络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
1、贯彻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助小组的决定及交办任务。
2、迅速收集、汇总事故应急处理的统计和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各办事机构、同级政府有关办事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必要时派出联络员参加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办事机构工作。
4、协调交通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第十六条紧急报告。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接报后,均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紧急报告。紧急报告须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助小组组长同意批准后向上报给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的单位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类型;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救援处理的措施和进展情况;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十七条赶赴现场。险情事故发生在其他行政区域时,协助方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同时及时向当事方有关部门联系、互通情况。
当事方有关部门得知发生险情事故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当事方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协助方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前期工作情况,协助处理后期工作事宜。
第十八条现场施救。现场施救组工作人员应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人数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损失工作。必要时可将伤亡者分送数家医院救治、存放。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化学危险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第十九条善后处理。善后处理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快处理善后事项。转运有关受害人,必要时应当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方法,做好死伤者家属的食宿安排等接待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应当及时制定事故处理赔付标准和规定,积极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工作。
第二十条原因调查。原因调查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对其他目击证人做好登记核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物资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急需,为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运行稳定。运行稳定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思想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新闻报道。事故发生后,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统稿,客观公正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应急处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救助实效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是县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化学危险品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预案》,制定出各单位具体的应急救援方案,报县安全办备案;
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后,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供我县重大危险品的详细情况,检查各危货运输企业是否编制和准备了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方案模拟,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
第二十九条当事方有关部门系外县而在我县行政区域发生事故时,我县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执行,协助外县当事方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在外县行政区域时,当事方有关部门应当向肇事发生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有关交通单位求助。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我国对于公路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研究时间不长,各种理论和实践经验相对匮乏,很多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模式只能在普通货物运输模式上进行改进和修补,造成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频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品安全运输管理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各种监督管理不能够及时准确到位,法律执行程度也不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还不是很成熟,相对应的各种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市场和经济迅猛发展,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法规制度建设需要有一定取材、研究、论证时间,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尤其是当下我国化工业快速发展,道路运输突飞猛进,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却不能够紧跟其上,造成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法律规范层次较为低下,不能够真正规范和约束运输作业。在执行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只能依照我国《烟花爆炸安全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管理。
2、我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我国的公路运输担负着交通运输的大部分工作,但是,我国的公路道路运输规模小、经营分散、管理落后、设备更新滞后、员工综合素质低下等原因造成我国公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运输企业安全状况较差。同时,很多的无证经营、非法中介大量存在,化学危险品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企业安全管理跟不上,无法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我国当下化学危险品运输安全。
3、车辆技术装备落后,违章超限超载行驶严重
为应对严峻的市场竞争,很多的货运企业和个体把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空间的思维延伸倡导车辆技术、违章超载超限方面来,车辆超期服役,技术设备更新滞后,不给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对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和应急知识技能培训,不及时增加必要的消防设施器具。很多驾驶人员为了争时间、抢效益,或者及早到达目的地,超载、超限行驶,很容易发生碰撞、爆炸、倾覆事件,造成重大安全或者污染事故。
4、司乘押运人员消防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
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组织或者参加人员技能培训,很多驾驶人员只懂驾驶,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识,更没有基本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急处理知识和能力。很多司乘人员连最为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都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掌握熟练的灭火技术和事故处理能力。很多驾驶与押运人员尽管也参加一些培训,但是,他们仅仅为了取证上岗,而非真正预防安全,应急处理。
二、我国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分析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发生安全施工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且错综复杂,但是概括起来表现为人为失误、设备设施、管理监督、交通事故、外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1、人为原因
从我国当前危险化学品的公路运输整体来看,从事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人员凤毛麟角,绝大多数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专业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不强。很多的驾驶人员只管运输,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知识和方法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运输过程中思想麻痹、违规操作,防漏不力,擅离职守甚至客货混装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人员的任何失误都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设备设施原因
承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全状况是影响公路运输安全的又一重要因素。运输车辆的设备设施是运输安全的物质基础,只有车况良好,设施齐全,才能保障运输安全,处理及时得当。
3、监督管理原因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离不开公安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管理,作为监管部门如果工作不利,不能严格认证资质,致使不符合运输要求的企业、个人进入运输市场,往往给运输买下重大安全炸弹。另一方面,企业自身管理而后监督也是重要原因,加强自律与监管,从包装、到装载到路线到日常维护,都有可能出现漏洞,造成重大安全事件。
4、外界环境与交通事故
恶劣气候天气条件、路况是造成车辆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雾霾雨雪造成能见度降低,路况较差,使得运输车辆打滑失控,颠簸碰撞,引发化学品爆炸或者泄露。另外,交通事故也是造成运输安全的又一重要原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会造成泄露、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试过。
三、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预防对策
安全重于泰山。及早预防、防范未然是运输企业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最好对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及早采取预防性措施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可以从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三个方面入手。
(1)运输企业
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首先应该认真核实运输企业的资质,严把市场准入门槛,公安部门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的企业坚决拒之门外,做好审查核发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在平时的公路运输监管工作中严格检查;汽其次,作为货运企业,一定要做好自律工作,保证合法经营运输,绝不超范围运输,绝不违章运输;同时,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绝对不能擅自更改路线,变更运行时间。公安机关对安全运输常抓不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企业坚决取缔,对违规运输的企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2)运输车辆
最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载体,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指向车辆安全标准,只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才能给予运输许可证,并责成运输企业始终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经营企业和个体必须做好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准备必须的安全设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必须悬挂标识,以便其他车辆和人员做好避让。
(3)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的个体素质是保证运输安全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作为运输企业一定要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这些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达标上岗,保证他们安全意识强、安全知识全、安全技能硬,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作为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一定要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既是对生产负责、他人和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确保安全。
2、构建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电脑管理体系
根据国际标准“ISO11014SafettDataSheetforChemicalProducts”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既是数据库。建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数据库档案,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进出、流向都能在电脑中查询,随时查看这些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流向和进出。
3、构建安全运输风险预警机制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构建风险预警系统,做好前端预警和末端预警,能够确保这些危险品公路运输事件发生前依照前期“信号”及时预报,并根据潜在风险及时提供的科学控制对策。结合末端预警能够确保安全事件发生是及时提供最佳应急预案并能第一时间有效处理。尽可能切断风险源头,减少危害范围,降低事故损失。
4、严格制定行业制度和标准
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技术和运输管理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业标准制度。在运输操作中能够确保规范包装、分类运输、设备设施规范降低风险系数;严格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定期培训与考核纳入员工的综合考评和奖惩;建立健全安全运输制度。
5、构建安全信息平台
利用现有的硬件和软件基础,构建融合3G技术的安全运输信息平台,有效监督车辆、物品、路线、人员等,预防并减少恶通事故发生,附之一事故应急系统,以便及时确定应急预案,调度应急资源
。
6、做好安全宣传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需要企业和从业人员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也需要广大群众具有相关的安全运输意识,尽可能地理解安全运输的重要性,自己配合安全运输工作,做好防护和自我保护,消除安全隐患。企业内部做好宣传的同时,公安和道理运输管理部门也应做好宣传,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
7、构建应急系统
交通运输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因其所属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多样性、理化性质的复杂性、潜在的高危险性、事故高危害性而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如何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使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得到控制并尽可能排除事故造成的危害,将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笔者认为,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应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我编制和我要编制的关系
现在还有不少运输企业对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把它作为应付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年审把关、责任追究的挡箭牌。不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自身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害类型、造成事故的原因等缺少认真的疏理和分析,存在较严重的侥幸心理和无所谓心理,总觉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高、监管严,出事故的机率低,如果真的发生事故,也只能听天由命,编制预案作用也不大。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大多缺少化工方面专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完成法律法规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这一“规定动作”,而去拼拼凑凑,蒙混过关。近年来,随着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频繁发生,行业监管力度加大,要求提高,大多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预案编制工作都委托安全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由于现有的安全中介评估机构少且几乎都是从事化工行业工作的,缺少交通运输生产和管理经验,编制出的应急预案缺少交通行业特点,针对性不强。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没有认真组织单位从业人员系统地进行学习、消化,因而一旦发生事故自然束手无策,不知所措,逃之夭夭自然就在情理之中了。
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既是法律法规对运输企业的要求,也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和减轻重、特大运输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作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一定要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认识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实现从要我编制和我要编制的转变,这是搞好编制的前提。
二、场所固定性与移动性的关系
危险化学品运输是一种动态危险源,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危害性重,对社会公共安全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既不同于单纯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储存企业场所相对固定,也不同于普通的货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危险和危害。事实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发生事故的不确定性要复杂得多。既包括企业管理方面的因素、人的违章行为和失误因素、车辆技术状况及设施设备的缺陷、道路状况、地形、人群、天气的因素,还包括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和救援不当导致的事故扩大等等。且运输距离越长,不确定性越多;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品种越多,不确定性越多;车辆变换运输的品种越频繁,不确定性越多。据统计,有50%以上的危险品运输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引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技术状况不好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对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原因的全面分析,是确定危险源点,增强预案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场所相对固定的地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需要社会救助时,对预案的要求也不同。前者一般只要有当地的消防、环保、安监、医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电话号码就足够了,而后者尤其是位置跨地区变化的车辆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需要社会救助时,就显得束手无策,特别是运输剧毒气体时,最好要有沿途县乡政府的电话号码,以便能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里,通知当地组织有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现在,不少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时,没有对运输车辆的位置移动和移动过程中的复杂性给予充分的重视,对沿途危险路段调查不够,对不在运输企业所在地沿途需要经过的县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的联系的方式、方法未作交待,如果一旦在外地发生事故,运输企业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鞭长莫及,不利于及时抢险、救援和采取控制措施,常常会扩大事故后果。
三、应急自救与社会救助的关系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多次搬运装卸,环境温度或压力的变化,操作不当,包装容器的反复回收使用,桶盖垫圈的失落,安全阀的变形断裂等等,都可能造成气体泄漏扩散,液体滴漏渗逸,固体破漏散落等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时正确的最初应急行动可以在事故升级前极大地降低事故的后果。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爆、易燃或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特别是在运输中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危险品事故,如甲苯,实际上它同时具有易燃品和毒害品的性质,所以尽可能详细叙述针对承运的不同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事故及这些事故发生后的基本情况、危险因素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特别需要注意事项和回避事项及不同于其他事故应急的特殊步骤等对提高自救效率和成功率十分重要。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承运的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的处理办法,重视不够,分析不够,交待不细。加之个别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的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投入不到位,没有按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往往只能是依赖社会救助,造成事故得不到及时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