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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中采购 协议采购 应急采购
项目背景:南部某城市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新建海上气田配建项目,两台9F燃机,安装预定工期只有14个月左右,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有稳定的用气量,海上气田将对业主高额罚款。假设案例:因为某种原因造成某关键系统进口阀门损坏,阀门价值三十万,正常整只阀门进口需三个月时间,损坏部件因知识产权问题,无详细的图纸及数据。
1 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Centralized Procurement),现在广为推行的一个采购模式,指金额较大,价值较高的,且有批量交货的安装材料(电缆、管件、阀门、支吊架等)采购由总部专门的集中采购小组或招标中心采购,一般的模式有集中定价、分开采购;集中订货、分开收货付款;集中订货、分开收货、集中付款;集中采购后调拨等运作模式。
1.1 集中订货、分开收货、集中付款模式
总部专门的集中采购小组或招标中心负责管理供应商及制定采购价格等采购政策,并且负责采购订货工作。各个工程项目部、分子公司提出采购申请,前者进行汇总、调整,并根据调整结果下达采购订单,发收货通知单给各个工程项目部或分子公司;各个工程项目部、分子公司根据收货通知单或采购订单进行收货及入库;前者汇集后者的入库单进行与外部供应商货款结算,并根据各个工程项目部、分子公司的入库单与其分别进行内部结算。
1.2 集中采购后调拨模式
总部专门的集中采购小组或招标中心负责管理供应商及制定采购价格等采购政策,并且负责采购订货工作。各个工程项目部、分子公司提出采购申请,前者进行汇总、调整,并根据调整结果下达采购订单,前者完成后续的收货、入库、外部货款结算处理。之后,根据各个工程项目部、分子公司的采购申请,前者启动内部调拨流程,制订调拨订单并作调拨出库,后者根据调拨订单作入库处理,两者最后作内部结算处理。
1.3 集中采购的优点
(1)集中的数量优势;(2)避免各个工程项目部、分子公司的重复采购工作;(3)更低的运输成本;(4)减少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及单位的竞争和冲突;(5)形成战略的供应商群。
2 年度协议采购
年度协议采购一般也是由总部集中采购小组或招标中心,根据在建工程或一般工程需要的成批量的大宗材料的型号与长期战略供方签到当年度的供货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调价方式等,并公布给各个工程项目点,各个工程项目点的采购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需要,按照协议价格,直接向供应商发订单采购。此采购方法简洁、时效性高,并且由于总部的议价能力比较强,价格较低。难点就在于需要很高水平的物资管理人员,能够预测齐全所有的产品型号。对于常规机组的常规产品比较适应,但是核电项目,新型技术和材料使用比较多的项目不宜采用。
3 网上招标
网上招标是阳光化采购的大趋势,已被中能建集团高层作为管理目标在未来的几年内全面推行。通过网上招标,杜绝暗箱操作,尤其是一系列网络技术的应用,杜绝陪标,杜绝采购人员的权力寻租,网络评标的开展,使采购过程更加透明、阳光。由于招标系统跟预算管理系统、财务结算系统的前后关联,是承包方在项目成本管理上更加直观、可控,设定相应的红线参数――招标结果超预算多少则由系统退回重新招标,结算超合同多少不能够办理入库等等,让系统在潜移默化中培养采购人员的良好习惯,从而提高整个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透明度、阳光度。
4 应急采购
根据正常的采购管理制度,一定要有预算才能够做采购申请,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申请进行立项,立项审批完之后走采购流程,属于集中采购、年度协议采购的则直接下单采购,不在此内,在一定金额内一定要网上招标,较小金额的则可询价采购。上述假设案例为突发性偶然事件,没有对应的预算,金额较大,现场又急需?如何解决?
4.1 解决思路
(1)抓住责任方,确定责任主体,尽量从责任主体方把费用索赔或扣除回来;(2)根据预算管理体系,租借预算,以索赔或扣除回来的费用归还;(3)走议价采购模式,尽最大可能只采购损坏的部分,不采购整只阀门;(4)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发挥合作供应商的作用,发动供应商的资源去解决应急问题。
为了杜绝采购中的腐败,设计几方监督的预算、立项审批、采购成本管理系统。但是这个管理系统是根据主合同的工程量做出的,是可预测的、一定会发生的采购物项,且能够从业主方结算回来。像假设案例中的突发偶然性事件,在工程初期未预留预算,并且属于承建方的责任无法从业主方收款。因此一定要确定事件责任的主体(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承建单位、第三方责任),并能够有一定的办法把费用索赔或扣除回来。再根据预算管理体制,租借预算,根据租借的预算走立项采购流程。
4.2 应急采购方式
根据时效性,上文所列的三种常规采购模式满足不了假设案例的现场实际需要。因此必须开展非常规的采购行为。
4.2.1 自我主导方式
第一阶段必须找到货源。必须在第一时间找到该阀门在国内的商,如没有国内的商,则需要开展更广阔的采购视野,东亚区、亚洲区或亚太地区,或者直接跟原生产厂家取得联系。适当的考虑替代产品,避免单一货源在议价环节陷入被供应商漫天要价的被动局面。第二阶段议价,一定要摸清楚产品的实际价格,考虑汇率、海运费(空运费)、比常规多一定比例的利润。商谈好可操作的支付条款第三阶段货款的支付,货物的交接。根据商谈的条款如果要现金结算则支付现金、能够电汇则电汇,当然最好是信用证模式。办理货物交接后考虑最快的空运模式。运抵现场,安装调试无误。采购行为闭环。第四阶段根据前三个阶段形成的文件提写报告报审,留档备查。
在此采购流程中,能够出现管理真空及权力寻租的主要在第二与第三环节,而针对单一的偶然性紧急采购行为设计相应的管理流程,开发相应的管理系统,从成本上讲、从资源的充分利用性上讲,而且大型电建项目,现场状况层出不究,在管理的前瞻性上也不可能做到完全预测,因此可行性不高。但是在透明化趋势越来越高的商业环境下,此种非正常的采购行为将是以后采购管理者所必须面对,必须要处理的关键性问题。任何管理的真空与权力寻租空间,都必须有管理制度扼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4.2.2 采购外包
考虑到自我主导采购的诸多不利因素,将此项采购外包。通过集中采购或年度协议采购的合作供应商,给定目标值,由其主导完成此项采购。通常专业的供应商比单一的项目采购部门议价能力要强很多,在其按时顺利的完成此采购任务后,给其年度考核分或下一周期的供方评审时增加特殊贡献分值。则发生的成本最低,而且也合理的将管理真空外推。
相对来讲,私企、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在权力寻租方面比国企状况要好很多。采购外包后唯一要做的就是对供应商在采购完成后所提交资料的严谨审核,保证其合理利润。
【关键词】集中采购 人民银行 问题 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集中采购制度规范繁杂不系统,可操作性欠缺。迄今为止,政府采购改革已初见成效,但与改革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及措施纷繁杂乱,不系统、不到位的问题突出。例如,人民银行总行虽在2010年8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对于指导基层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基层人行”)集中采购工作具有积极作用,但与修订前已废止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相比较,核心内容变动不多,部分内容依旧不准确、不够细化,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的概念与《政府采购法》依旧不统一,定位也模糊。《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银办发〔2007〕1号)至今未适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作出适时调整,因此导致基层人行目前各自立规,工作标准不一,信息共享程度较低,不利于财政部、审计署以及上级行对基层人行集中采购工作的检查和考评。
2.集中采购管理体制不尽完善,未真正实现“管采分离”。基层人行虽已按照相关制度成立了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明确采购执行机构,建立评审人员库,抽取评标人员公开评标,内审、纪检部门等部门也参与了监督、检查。但由于受到采购规模和次数等的限制,大部分基层人行未成立专门的采购中心,设在会计财务部门的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着组织采购的职责,身兼采购组织和日常管理的双重任务。
3.集中采购计划编制缺乏预见性、科学性。按照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基层人行须于年初即编制本年度的集中采购计划,而人民银行实行的是部门预算。由于预算指标的不可突破性,使得基层人行在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时难度较大,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另外,由于需求的不确定性,县支行、各职能部门在估计年度需求、拟订年度采购计划时缺乏预见性,大多存在多报采购需求的现象,从而使得基层人行实际开展集中采购的数量和金额与年初的计划存在较大偏差。
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的使用价值值得商榷。目前,基层人行开展采购业务操作使用的是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存在以下值得商榷的地方:在系统设计思路方面,系统要求报送季度计划和执行情况,缩短了预算控制时间,但有违反财政预算以年度控制的精神;在具体操作中,系统对于季度预算约束的效果不明显,而且程序繁琐,增加了操作人员的工作量;在系统操作方面,系统所谓的各项硬约束形同虚设,比如存在无事前计划却有执行情况,可以将系统时间修改,倒回去补录;要求实时录入执行情况,如耽搁了,也可以将系统时间修改后录入。另外,季度执行情况上报需在统计信息管理中先生成报表后才可以上报,系统统计分析功能没有真正得以开发,不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
5.集中采购范围较大,执行有难度。按照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所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均需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但与实际情况脱节,如部分物品严格按规定实施意义不大。例如,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中包括汽车维修、汽车加油等。由于汽车的种类、车型存在较大差异,如选择集中采购方式,按照集中采购程序,确定一个固定的维修点,则很难保证维修质量,节约维修成本也难以实现。另外,由于车辆出行地点不固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6.对集中采购工作缺乏全面有效的评估。基层人行实行集中采购以来,费用支出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但从实践来看,尚未建立起一套专门针对集中采购工作的完整、全面、专业的监督考核制度,在例行检查中仅着眼于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而不对采购工作的实效进行总体评价,资金节约率也就无从考量。
7.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目前多数基层人行仅在人行内网上公布集中采购相关信息,而且表述缺乏统一的格式,总体上较为笼统和简单,缺乏完整科学的信息公开机制。
8.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人员的素质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是管理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对制度及操作规范的理解时有不同,导致同一行不同操作人员对具体采购项目的看法和处理结果存在差异,不利于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化;一旦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工作的衔接问题就更突出。另一方面是评审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虽然根据集中采购制度的要求,基层人行基本建立了评审人员“专家库”,但这些人大多未对集中采购评审工作进行过专业培训,缺乏采购专业知识,特别是缺乏工程类、服务类采购的专业知识,无法有效识别和监督科技含量较高项目的技术指标,往往只能采用最低报价法来评标,致使采购物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其他参与部门的人员对集中采购内涵、流程的掌握程度极低,采购需求报送不主动,验收工作开展不及时,采购合同不经法律办审核直接报至集中采购办公室等情况还依旧存在。虽然基层人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框架已经搭建完毕,但单位内部的事权部门、法律部门、纪检部门等对其的理解始终不尽如人意,比如上述有些部门人员将询价理解成招标程序的一部分,至于操作层面的有关概念更是含糊不清,怠于监督,导致具体操作人员的工作极其被动。
二、相关建议
一、Q公司采购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Q公司目前的采购方案是零部件外购。这是由企业长期战略规划、预备供应源潜力、总成本、内部制造优势以及核心竞争力所决定的。
1.采购流程
通过对其采购数据的整理分析,发现Q公司现有的一些问题:采购流程中具体操作规范不明晰;反应时间略长;采购流程有待进一步细化。
2.采购组织
此前,Q公司是按照地域区分公司,根据工厂,设置部门,制造、货物供应和货物调整部门等均为单独分散的部门,部分的分散造成了人员冗余,运营成本高。Q公司削减冗余,机构重组,简化运营势在必行。
3.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Q公司利用SAP软件进行订单的下达、处理。利用自行开发的SRM(供应链关系管理)系统进行订单的确认和管理,其订单管理内容包括新订单确认、订单查询、修改等。现有的系统并没有做到信息的无缝连接,而且与供应商的信息沟通不能及时反映到系统中来,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二、Q公司采购管理对策建议
1.采购流程细化
针对Q公司现有的采购流程,对相关的实施细节进行规范,列出切实的操作细则。
(1)供货准备阶段
成为Q公司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引入后,在开始批量供货之前,须与Q公司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协商关于价格、质量、服务等相关条款,确定采购价格标的等事务。具体流程细则和注意事项如下:
①签署协议
通过供应商引入,被纳入合格供方名单的供应商需由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与Q公司采购部授权人共同协商签订“采购协议”、“协议附件”、“相关协议”后方能进行正常合作。
②商定价格
供方应向Q公司采购部定期反馈即时市场价格、货期等真实的信息。供方的报价必须基于诚实原则,其对采购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报价一致。同时,供应商应按Q公司要求提品分项报价表供其采购部作参考,并在报价发生变化时,将更新后的报价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Q公司采购部。
(2)正常供货流程
产品通过测试后即进入批量供货阶段,正常供货流程主要涉及到如下环节:
①订单确认
采购部根据物料使用计划和采购周期制定采购订单。订单需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等相关信息。供方在收到订单后,应在36小时内进行确认。确认后供应商须全面履行订单中所涵盖的全部要求。
②备货与交货
供方应按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提供订单中的产品和服务。供方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交货并于备妥待运后24小时内已书面形式通知Q公司,供应商根据指定的交货模式履行交货义务。
③收货及验收
供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应到交货现场同Q公司采购部一起清点产品,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等,办理收货手续。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
④付款
产品检验合格后Q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相应货款,具体的支付办法以生效订单中规定的为准。供应商必须在付款日前10天内将正本发票送达Q公司。
⑤DOA索赔
在检验、测试、组装过程中发现的个别不良品,Q公司对供应商的不良品进行判定,必要时请供应商一起确认责任归属。Q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供应商反馈索赔信息,核对审批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后,供应商必须根据物料特性的索赔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物料维修完好后全部返回或提供索赔款。
2.采购组织整合
针对目前Q公司各分公司分散管理采购的现状,应该将生产、供应链和采购部门合并为一个新的运营部门,集中负责Q公司的全国供应链和采购业务。采购中心的任务是管理和整合零配件供应商。
Q公司全国采购的资源被分成两类:一类是生产资料采购,直接用于生产;另外一类是通用型采购。在管理生产资料供应商方面,运营部门有三个战略性任务。一是保证供应商供应的连续性。二是保证供应商在生产成本方面有一定的领先性。三是要保证供应商产品的品质。
3.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升级
第一内部监督力度薄弱近乎空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原人事部的相关规定已不再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大部制机构改革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整合为一体。考虑到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整合的需要在机构设置、组成、职能和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组织规则》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劳动停争议裁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对最大限度地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作出了相应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着重整合两种仲裁办案制度《组织规则》则着重整合两套仲裁组织机构。两套仲裁机构重整合为一个机构不是简单的叠加还包括了仲裁员的配置、各种制度的融合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等。这就带来了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而监督机制是推进各项整合工作妥善、高效完成的保障。
《组织规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案件受理情况、仲裁组庭情况、仲裁员仲裁活动中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这个监督制度显得十分原则所有的监督职责都笼统的规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身上并没有对具体的问题做出规定。比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专门的实体化办事机构来负责监督吗:如果没有实办事机构来完成这个任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又是谁来负责领导监督呢?主任领导吗:谁来监督:怎么监督:监督的范围:监督的具体操作办法:法律要求的是确定性泛泛的原则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徒劳的因此笔者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近乎是空白。
第二有限的司法监督流于形式。法院对仲裁予以适当的干预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惯例是对仲裁实施的司法监督机制这种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仅限于程序的范围内不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劳动争议解仲裁法》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程序上创设了一裁终局制度但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样的制度设计即体现了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只有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的诉讼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可见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对法院而言毫无意义了即便在处理劳动人事纠纷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为前置程序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人民法院也不得做出维持或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判决。这样一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后当事人由于不服裁决将争议推进到诉讼阶段然而人民法院对裁决置之不理,完全另起炉灶这不仅有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权威性更挫伤了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让司法监督对仲裁而言流于形式客观上更加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成为了走过场无法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反而增加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设立审理监督委员会的可行性分析
就现阶段的立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做的工作加之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半个多世纪以来所带给我们的成功经验来看已经具备了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监督委员会的条件。下面笔者将对这些条件进行讨论这些讨论构成了对设立审理监督委员会可行性的分析。
第一已具备了立法上的条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中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组织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办事机构是否必须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一方面是考虑到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正针对目前出现的机构设置问题进行探索改革;另一方面在设立办事机构的问题上不会造成立法障碍。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组织规则》授予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办事机构和确定办事机构职责的权利。审理监督委员会作为劳动争中裁委员会内部办事机构而被设置出来并不违背立法精神且已具备了立法上的条件。
第二积极开展实体化建设工作为审理监督委员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劳社部发文件有关在劳动争议案件多、处理任务重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的精神和全国劳动工资工作座谈会关于要将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作为首要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全面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市场经济发达、劳动争议案件多发地区要在市、县两级逐步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要求近十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已积极开展实体化建设工作的探讨和实践。
在《组织规则》出台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于2012年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化办事机构的名称、目标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四川、广东、浙江等省已经开始试点设立劳动仲裁院以改变办事机构双重身份的改革。这一系列努力和实践成果为设立审理监督委员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新形势下所成立的审理监督委员会肩负的职责不仅是监督还能够担任劳动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咨询、调研工作。
第三有大量人民法院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不仅在审判业务上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上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自身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给予每个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和机会以及不受他人干预的独立表决权案件裁判结果由多数人意见决定。显然你可以悄悄实通(独任审判)、两个人(合议庭审判)其至更多一些,但是你很难实通9个人(指审判委员会的人数尽管原则上并不要求一致通过)。
设立审理监督委员会的几点构想
笔者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监督委员会必须贯穿现有的立法精神保证裁判质量发挥集体智慧实行裁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因此审理监督委员会必须在组成上充分体现三方性原则并做好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工作制定合理的职责且确保切实履行。
第一审理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审理监督委员会应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专门性机构其组成原则应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保持一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劳动争中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由于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作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上也对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在设立审理监督委员会的问题上仍然应强调从大处着眼避免三方协商机制流于形式。
鉴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业性以及第三方的中立性审理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应当包含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外还应有资深仲裁员和法学专家参与。具体来看成员由主院长)(人副主院长)、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资深仲裁员若干人、法学专家若干组成并由主任(或者院长)主持。方代表权利义务相同做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审理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二通过审理监督委员会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完善外部监督。如前文所述由于立法缺陷导致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基本上流于形式。如果审理监督委员会代表仲裁机构成为了二者的沟通中介那么在良好的沟通基础上加强二者的协作势必会逐步达到裁审一致的理想效果。
设想假如每一起经过仲裁之后又进入诉讼的案件在经过司法审判发现仲裁使用法律或者事实认定有误之后却又得不到沟通那么问题终究还是问题下一件类似的案件仍旧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因此必须要打开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闭塞将二者紧密联系起来以弥补裁审衔接不通畅的弊端。在审理监督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交流和沟通的基础上审理监督委员会才能掌握仲裁活动存在的重大问题之所在才能在业务活动和管理制度中起到监督与促进的作用。这样才能使司法机关的外音滥督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三审理监督委员会的审理职责与监督职责。审理工作包括总结裁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裁判工作的问题。
第一点总结裁判经验包括了与上下级之间与司法机关之间和仲裁委员会内部之间的沟通与学习。
第二点审理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仲裁庭意见有重大分歧并经主任(院长)提请讨论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任(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上文所称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人民政府是当事人的案件;上级仲裁机构督办的重大案件;双方争议大矛盾尖锐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案件;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案件;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点其他有关裁判工作的问题分别包括审议和决定下列裁判工作事项:总结推广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裁判工作经验;分析裁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剖析裁判工作中带共性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裁判工作的意见;决定申报示范性案例在本委(院)范围内公布具有指导性的仲裁规则;审议批准本委(院)有关裁判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审议其他重大裁判工作事项。决定下列裁判工作事项:主任(院长)的回避;需报请上级部门批复的、与裁判工作有关的请示;认定差错案件和不合格案件;主任(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理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裁判工作事项。
审理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包括其内部监督和上下级之间的纵向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表现在:对任何有充分证据举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内部人员有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破坏仲裁活动法定程序等行为的由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初步调查如果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机关处理;对未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人员进行内部处分并负责审议受处分者对处分不服的申诉。
【关键词】实训基地;创客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客空间
根据对许多生产型企业的调研,大部分技术创新贡献者来自一线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的技术工人,其中以职业院校毕业的技能型人才为主。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升为国家战略,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创业创新的风潮,“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浪潮遍布全国各地,一大批创客应运而生,其中相当一部分潜在力量和生力军就是即将毕业的学生。如何在中职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服务于社会发展,笔者将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阐述。
一、创客的概念
“创客”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Maker”。“创”指创造,“客”指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创客”即指以创新为核心理念,出于兴趣和爱好,努力将自己的想法、创意变为现实的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Fab Lab即微观装配实验室,教授没有任何技术经验的学生们在课堂上通过行动和实践去发现问题和个性化需求,并努力找出解决方案的创新研究理念,参与实验课题的学生即为“创客”。
二、构建创客空间平台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越来越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加入到职业教育行列,同时一大批优秀骨干教师深入到一线企业实践,使得职业院校乐于创新的“双师型”教师逐渐增多。学校拥有大量先进的、与企业相一致的设备、软件、仪器和工具。学生天生具有动手的天性,而且现在学校开设的课程也越来越以项目化教学、一体化教学为主。这些都为在中职学校开展和推动创客教育创造了条件。
依托我校会计、算机两个自治区级示范性专业实训基地,整合各个专业实训室、校园网络等教学资源进行开放,很好地解决了创客空间建设的场地问题;工具和材料的准备也应做到精准定位且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如最基本的桌子、3D打印机等。当然,不应把注意力只放在工具本身,还需要清楚配套的工具,比如工具箱或者柜子、充电设备、防尘面罩、安全头盔、医药箱等。工具的使用要按需分配,采取提前预约、报名登记的形式来保证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可形成的创客空间包括数字影音创客空间、游戏与动漫制作创客空间、网络搭建创客空间、数码产品创客空间等。而只有创客空间没有组织者,平台无法正常运转。因此,我们需要组建涵盖多个专业领域的专业教师工作坊,例如数字影视多媒体工作坊、泥兴陶电商工作坊、网络安全工作坊等。所有的工作坊教师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且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从而有利于组织多样性的活动和对外合作。我们的创客即学生,加入到相应的工作坊当中,接受各工作坊坊主的管理和指导。
为确保创客空间的正常运行,应做到如下几点。1.和创客们保持联系,工作坊每周举办分享活动,让创客们坐在一起交流,旨在帮助每个学生发散自己的创想。2.收集每次活动视频、图像资料并用于宣传。3.维护一个公众线上平台,这个平台可以是一个网站,可以是一个博客,也可以是一个微信公众号,能实现交流即可,但应包含以下信息: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上次活动的精彩内容照片及文字概述;与设备有关的教程;关于创客最新最酷的新闻,如Maker Fiare;如何加入你的创客空间(工作坊)。4.多与校内外的创客交流,定期举行一些常规活动来展示创客们的作品,在学生群体中产生影响力。5.举办一些公开课或者比赛。6.帮助部分创客制定学习成长的课程。比如电子商务专业的创客可能没接触过电子焊接,会计专业的创客可能不会使用交换机、路由器,这些都需要工作坊教师来帮忙引导。
三、构建创客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创客教育与传统教育并不矛盾,可以看作是传统课堂教育的加强和延伸,是帮助学生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动手能力,培养创造能力的素质教育辅助模式。创客教育基于自愿原则,基于对某个领域拥有学习兴趣,而创客项目也往往是有趣的。因此,要培养出创新型人才,推行创客教育是不二选择。近年来,作为重在培养学生创造与创新能力的新型教育方式,创客教育受到了不同国家的重视。
(一)融入创客教育的基本理念“做中学,学中做”
各个工作坊坊主应深入调查研究,结合社会热点将课程内容融入到创客项目当中,所开展的创客项目应从易到难,逐步加深,且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从而使学生在完成创客项目的过程当中不仅学会各专业知识,而且培养想象力、创造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体现“做中学、学中做”的教育理念。
(二)聘请行业专家指导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聘请各行业专家进行指导,调动学生的自主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利用课堂、课后进行实训,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能力,并以点带面,使更多的学生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
(三)构建创客教育课程体系
基于项目课程,引导学生参与动手实践,将跨学科的知识有机整合在一起,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洞察力、感知能力与想象力,对已有信息和知识进行重新构建和应用,形成创新思维,为学生提供宽阔的视野和思路,让学生体验创客文化,学习创造技能,迅速获得成就感,亲身体会技术的魅力。
1.课程内容选材立足于专业的课程内容,形成开放的课程体系,以开放的视角去学习,评价,借鉴。特别是在课程项目实践中要以大密度、深入学习专业知识为主,辅以基础逻辑推理,大幅度提高学生水平,提升学生的动手技能,同时使学生在项目中学会协作,形式团队协作精神。
2.采用项目分组合作、教学内容与教学资源共享。以理论和实践操作为导向,让学生动手操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达到“教、学、做合一”“理实一体”,让学生学会知识的运用和补充,在实践中学,在学中实践,边实践边学习,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整体把握能力。
3.开发不同种类和不同层次的学习一体化教材。对于基础较弱的学生或者跨专业学生而言,创客教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学生可能只是想学习使用设备、工具和跨专业的应用知识与技巧而已,所以教师在创客空间中开发和配备一些适合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自主学习和训练项目的一体化配套教材很有必要。
4.构建自主学习的课程模式。运用分组实训、项目教学、案例式教学等教学模式,特别是实践教学模式,从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多方面、多角度着手,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快速接受新知识的能力、科学和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斗志,使学生形成竞争意识,积极进取、脚踏实地地去掌握好各项专业技能。
(四)推进课程改革
现有的课程体系是学校根据国家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建立的,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课程并不是按照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开设的。推M课程改革,引入创客教育课程,运用创客空间平台,通过项目或专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对某一领域开展深入的探究与实践,并通过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过程,最终提升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课程改革应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自主选择性,创客教育课程体系能够驱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启发和转变学生态度,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职业素养与实务操作能力。因此,应不断探索,逐步构建、完善我校创新教育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
(五)提高教师水平
在传统的课堂当中,教师是权威,是知识的传播者,亦是课堂的中心。然而,在创客教育中,没有固定和统一的课程教学大纲,也没有规定的知识点。学生在探索的过程当中,可能会遇到连教师都不熟悉、不了解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教师角色显然并不能满足需求。因此,要加强对创客教育理念的宣传,通过创客教育理论和各种有趣的实践应用,让教师对创客教育从陌生到热爱,通过创新价值观的传递,技能及知识的分享,引发教师对创新创造的热情,体验到创客教育的乐趣,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能,从而为最终培养出创新型社会人才奠定基础。
四、结束语
开展创客教育能够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素质和基本的创新能力、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熟练使用各种工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善于组织与协调,敢干别人没有干过或别人没有干成的事情,有很强的直面失败和质疑前人成果的意识、能力与勇气的创新型高素质中职人才,为将来的就业、创业打好基础。同时,将创客教育作为推动我校各个专业课程和教学模式改革的一种契机和载体,能够让每个教师都成长为“双师型”教师,以满腔热血投入到日常教学工作当中,服务于学生,服务于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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