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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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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决算报告

年度决算报告范文第1篇

1.康采恩的概念。康采恩是一种公司联合的形式。一个康采恩至少由两个法律上独立的公司组成。康采恩会计法则的规定是商典法的一部分,但是商典法中并没有关于康采恩的概念规定。相反,股票法给出了康采恩的概念:康采恩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统一领导或者母公司在子公司股票份额的大多数。与此同时,母公司必须具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法律形式,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并且母公司总部应在中国境内。2.康采恩公布账目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典法第290章第一条,康采恩有义务建立一个康采恩年度决算表和康采恩年度形势报告。在商典法第297章第一条第一句规定,康采恩年度决算表由三部分组成:康采恩收支平衡表,康采恩损益表,康采恩附录。如果母公司参与资本投资市场,那么康采恩必须附加的建立现金流量表、分布报告和资本水平报告。商典法第290章第一条规定,当一个公司至少统一领导另一个公司,并且其是总部在的国境内资本投资公司,那么这些公司被称为康采恩,并且有义务建立康采恩公布账目。3.合并范围。合并范围是对一个公司的年终决算报表报告是否列入康采恩公布账目中的规定,它分为狭义的合并范围和广义的合并范围。狭义的合并范围只包含康采恩内部的公司,即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些公司的年终决算报表报告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列入康采恩年终决算报表报告。根据商典法第294章第一条,康采恩内部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在合并范围内,也就是说它们的年终决算报表报告都应纳入到康采恩决算报告中。但是,当子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商典法第295章赋予了其选择权,即,这些子公司的年终决算报表报告可以不纳入康采恩决算报告中:当母公司的权利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很难执行,并且这种限制条件直到决算日依然存在时,相应的年终决算报表报告就可以不纳入康采恩决算报告中;当取得相应的数据需要投入大量费用时;当相应的子公司会很快被继续卖出时;当相应子公司的决算报告对反映康采恩经济情况无意义时。同时还有一部分子公司的决算报告是被禁止纳入康采恩决算报告的(商典法第294章第一条):当某个子公司的日常工作和其他的子公司有很大的差别时或者某个子公司的年终决算报表的纳入会违背了商典法第297章第二条的标准规定时。广义的合并范围除了上述的康采恩内部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还包含合资企业和关联公司。合并范围内包含多种公司形式,据此也存在多种合并方法。当一个公司是康采恩集团的子公司时,其年终决算报表将被全部纳入康采恩年终决算报表中;当一个公司属于合资企业时,其年终决算报表将按照一定比例部分纳入康采恩年终决算报表;当一个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时,其年终决算报表将按照比例合并法纳入康采恩年终决算报表中。

会计法现代化法

1.合并范围的变化。在会计法现代化法中,商典法第294章第2条更改为,合并范围发生的重要变化必须在康采恩附录中说明,这意味着,旧法律条款中存在的选择权被删除,也就是说,当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康采恩集团不能再采用,使去年的康采恩年度决算报表和现在的变化相统一的方法。该条款的改变主要目标是提高康采恩年度决算报表之间的可比性,选择权的存在使不同康采恩集团的记账方法产生了差异,无法比较。2.资产合并。作为在公司购买时唯一的合并方法,立法者对市值法也进行了改变。首先,母公司在收购其他公司以后,应在在这家公司成为子公司时完成第一次决算报表的合并。在商典法旧法中,对于合并时间存在选择权,决算报表的合并可以在被收购公司成为子公司时完成,也可以在收购完成后的第一个结算日完成。但是资产计算和估算公司价值的过程非常复杂并且持续时间久,特别是对于临近决算日的公司收购,时间会更加紧迫,针对这些情况,立法者规定:公司价值的估算可以在从该公司成为子公司的时刻起的一年内完成。

结语

年度决算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预算执行管理;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

近年来,农业科研单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目前预算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预算管理质量和财务管理成效的发挥。本文就如何完善农业科研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进行探讨。

一、预算管理中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1.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

通过对一些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调查,发现其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活动中,也没有完全将预算制度作为法定依据,有章不循,对规定的项目、内容随便改变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预算制度流于形式,所编制的财务预算没能发挥其价值。另一方面,很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没有遵循科学性和长远性原则,影响了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导致财务管理不到位,出现很多财务问题。

2.没有科学地进行预算编制

一是预算依据不准确。少数农业科研单位在预算编制时,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对于有的实际问题没有进行具体量化分析,数据调查不谨慎,致使所编制的预算和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影响了后期的预算执行质量。二是预算编制方式不科学。在一些公用经费预算编制过程中,很多单位还使用基数加增长的方式,这是一种粗线条的估算方法,财政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被固化,单位得到的资金金额长期不变,但物价水平近几年变化很大,致使预算执行困难。三是预算编制意识存在偏差。有的单位为了争预算盘子,在预算编制时已经预留了一部分水分,以应对审核人员的压缩,结果导致预算从整体上被挤压,各项费用指标没有得到合理分配,严重影响了预算质量。

3.重视申请轻视落实工作

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为例,很多农业科研单位比较重视科研项目的申请工作,当经费申请到位后,却不重视将这些费用真正落实到项目中,导致经费作用难以发挥出来。很多单位将经费都纳入财务部门管理,但是财务部门由于不参与科研项目,不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只能依据预算额度决定费用能否通过报支,项目部门和财务部门又缺少有效的沟通,致使预算不能有序执行,项目结束突击花钱,努力用完预算指标的现象,直接影响了预算执行质量。

4.不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预算的调整

由于预算是提前编制,有些费用带有预估的性质,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导致所批复的预算与单位实际情况会出现一定的偏差,最终会影响预算的执行效果。由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少数单位怕麻烦,不积极进行预算调整工作,存在有些指标随意调整的现象,最终影响了预算的执行质量,也影响了财务信息的质量。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在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1.建立预算落实管理制度

农业科研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预算指标的实际使用形成约束机制。如监督预算指标的使用方向,控制预算的开支范围,对项目经费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结合预算 “二下”的批复,用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对于农业科研单位而言,要求不同内部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工作中互相协调配合,对不确定的内容,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这样才能强化工作重点,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证预算管理工作在单位内部运行顺畅,预算执行控制制度落实到位,预算执行管理就有了保障。在此基础上,可以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并加以完善。

2.科学地进行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工作是项目预算执行的基础,就目前而言,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我国还执行“二上、二下”的上报审批程序,从编制时间上分析,有效避免了预算内容不完善,预算时间短的问题。在项目预算编制工作中,从预算 “一下”开始就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落实到各项目的预算编制中,奠定了后期预算执行管理的基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和项目人员共同编制预算,对于财务人员而言,必须负责牵头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发行主导作用。在编制预算的时候,各方面人员都要有超前意识,全面管理,统筹兼顾,为项目发生的变更留有一定的余地,针对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在确定最终方案时,各部门人员以各自的角度进行分析,结合相关资料数据,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现场调研,做好理论方面的论证,同时要对可能开展的计划外的工作,或者可能发生的一些新项目内容进行考虑,全面分析,从而做好各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工作。同时对每个项目进行细化分类,不同的项目进行不同的经济分类,便于财务人员在预算执行中掌握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开支额度,控制超预算现象的发生,保证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

3.应用部门决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加强对支出责任的管理,农业科研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国家财政部还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关项目申请部门要将绩效目标编入到年度预算之中,而相关的财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进入到下一步的预算编制审批流程中,在管理工作中,将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作为核心内容,同时将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评价有机结合等,保证预算能够有序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除此之外,还应该将部门决算编制管理和预算执行联系到一起,这样在年度决算报告工作中,其分析能力得到很大提升。通过部门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对比,年度决算报告就可以从整体上反映出预算执行情况。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年度决算报告结果的应用,将年度决算报告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和参考,通过加强年度决算管理全面反映农业科研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反映预算收支年度执行结果,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验和反馈,不断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的提高。

4.强化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果监督管理不到位,那么就不能保证资金应用的有效性。因此,必须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在农业科研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对经费开支必须进行审批,科学安排项目经费,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总结

通过对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在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发现当前农业科研单位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预算在执行时,不能对照预算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责任人不能根据项目预算使用资金,导致预算的使用偏离了计划轨道,很多预算项目直接间接的改变制定的用途,影响了预算的有序执行等。因此,必须严格落实预算管理,以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付小燕.现行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科研课题(项目)经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16(3):114-115.

[2]温定英.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在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中的作用[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11(4):2-3.

[3]曾艳娟.强化我国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之我见[J].财经界, 2015(26):204-204.

年度决算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年度决算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预算审计;预算法

新《预算法》共有十一章101条,修改之处82处多,新《预算法》反映了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实现了五个重大突破。预算法通常被称为“亚宪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预算法》的实施,对高等学校预算和决算编制、财务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对内部审计提出新要求,本文通过对新《预算法》增加和完善内容分析,结合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高职院校性质,探讨新《预算法》下高职院校预算审计的关键点。

一、在内部审计视角下对新《预算法》内容分析

(一)预算总则

原则:坚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支出:要求全口径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高校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

监督:经上级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和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预算编制

预算收支界定: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的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其他支出等。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预算方法:根据单位年度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预测本年度收支,进行编制。

预算要求: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和少列预算;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编制预算支出时,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考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按预算支出额的1%至3%安排预备费。上年度的结转资金,应当用于下一年结转项目的支出;如果连续两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三)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主体:各单位都是预算执行主体,对预算执行和结果负责。

预算执行要求:新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未批准前,可以安排以前年度结转的支出。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如实列支。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中的重大项目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单位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各单位不得截留按规定要求上缴的各种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有超收收入的,可以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的结余资金,可以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四)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范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预算调整要求: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不可预见支出,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支预备费。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应严格控制。

(五)决算

决算时间:决算草案在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

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决算报告中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六)预算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

二、新《预算法》下高校预算审计关键点

根据新《预算法》以及《高校内部审计准则》规定,结合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从收入、支出、政府采购、资产等预算和年度决算方面探讨审计关键点。

(一)收入预算关键点

预算收入包括各项财政补助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此新预算法实施后,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中投资收益、资产盘盈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是否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预计年底前无法支出,且结转2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包含基建资金),是否视同结余资金,全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用于部门新增项目支出;中期(三年)收入预测中非税等收入;收入是否国库集中管理,是否截留收入等为审计关键点。

(二)支出预算关键点

新预算法执行全口径预算和跨年度平衡预算的政策,支出预算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和行政经费,为此“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是否按照只减不增,“零增长”的原则编制算;部门业务费的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90%;1000万元以上部门业务费项目是否进行绩效评价,预算支出是否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支出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支出,有无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是否按规定调整支出预算;收支是否平衡不列赤字,成为审计关键点。

(三)政府采购预算关键点

根据我省规定:政府采购采购必须有采购预算,才能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金额不能突破预算,凡是年初没有预算的项目,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批准政府采购,特殊原因确需政府采购的,应经上级部门批准采购预算后,方可进行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从以上编制要求中分析,属于政府采购采购是否纳入预算;采购金额是否超过预算;预算外增加项目是否经财政部门批准;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是否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的情况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开为审计的关键点。

(四)资产购置预算审计关键点

根据我省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购置有规定预算标准的资产,单位存量未达到标准;无法通过调剂或租赁方式配备资产;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应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对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用于购置除房屋、土地及公务用车外的其他类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费预算标准等规定,编制资产购置预算表,并说明购置理由。从以上资产购置预算编制要求看,资产购置是否符合条件、用于购置除房屋、土地及公务用车外的其他类固定资产的,是否按照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费预算标准等规定,是审计关键点。

(五)决算审计关键点

决算是指某一年度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书面总结。编制决算草案,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做到收支内容真实、计算数额准确、报告内容完整、报送时间及时;收支是否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相对应列出;收支是否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等为审计关键点。

(六)预算公开关键点

新预算法要求高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都要全面公开,特别是学院的收支情况、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政府采购、债务问题等重点内容公开。教育部关于做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原则上应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新增全面公开内容也是审计关键点。

三、结论

新《预算法》是一部全面完整、公开透明的法律法规,对传统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审计产生重大的影响,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高校审计机构除开展传统审计外,要开展重大项目绩效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适应现代预算制度要求。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21号.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2016 年部门预算和 2016-2018 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闽财预,〔2015〕 119 号.

[3]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

年度决算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机构)及经管,使用管理服务经费的部门、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劳动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管理服务经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委员会批准的比例统一提取管理服务经费,并以“保证需要、统筹安排,厉行节约”的原则,按一定比例分为三项经费管理,即管理经费、服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养老保险机构,将统一提取的管理服务经费,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收入”科目中登记入帐。其利息在“利息收入”科目中登记入帐。

    第六条  全市管理服务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各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开支范围,遵守发放标准,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的监督。

    第七条  从事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所明确的职责、赋予的工作权限,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凡违反本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二章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算年度,由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预算编报。

    (一)区、县养老保险机构的年度预算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的1月31日前,按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预算表式,参考上一年度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新年度的工作需要进行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养老保险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根据全市管理服务经费的支出,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编报年度预算,报送预算时,要附预算编制的说明材料,与编制预算有关的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假报。

    第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中,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情况变化引起经费预算发生较大数额增减时,可以相应调整经费预算。调整方法及数额依照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决算编报

    (一)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于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登记、调整、平衡帐目,核对收支数字,分清资金性质,清查财产物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照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正确、完整地逐级编审年度决算。对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不得列入决算。

    (二)各级预算单位,在决算编报时,要认真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管理服务经费对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情况,经费支出增减变化的原因,预算管理的主要经验和问题等。

    第十三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编报的年度决算,要逐级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销。

     第三章  管理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是指保证养老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事业计划进行公务活动的费用开支。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经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保证必需的经费开支,控制和压缩非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管理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形式。

    第十七条  经费包干结余的使用:

    (一)本年度经上级核准的包干经费与支出经费的差额为经费包干结余。全部留归预算单位使用,并将差额转入“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二)经费包干结余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在相应的明细科目登记入帐。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提取比例。

    (三)经费包干结余发生支出时,分别在“其他费用”下设的“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费”下设的“集体福利基金”;“补助工资”下设的“奖励基金”等明细科目下列支,年终冲减“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第十八条  经费包干结余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要量入为出,合理使用。各预算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四章  服务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所属企业、街、镇等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的费用。主要用于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座谈、参观、文娱体育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慰问活动等。

    第二十条  服务经费由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按预算年度逐年拨付给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有关从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综合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

    上述机构按市级机构规定的标准及时拨付给各基层企业、街、镇。

    第二十一条  服务经费的收支渠道:

    (一)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服务经费,在“管理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服务经费支出”中列支。

    (二)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收到上级拨入的服务经费时,在“上级拨入经费”科目中登记入帐;服务经费的支出,在“经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服务经费支出”中列支。年终,将支出金额冲减“上级拨入经费”科目。

    (三)各基层企业及街、镇服务经费的支出,参照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组织退休职工活动的设备购置费:

    1.活动必备的桌、椅、书柜等。

    2.活动必备的文体用品。

    (二)组织退休职工开展活动的经费:

    1.举办讲座,报告会的讲课费。

    2.本市范围内的参观、游览活动支付的费用。

    3.召开座谈会、运动会、文艺演出所支付的费用。

    4.开展管理服务活动的场地、车辆租用费。

    5.订阅学习材料、书报、杂志等费用。

    6.重大节日慰问退休职工支付的费用。

    (三)其它用于退休职工的杂项费用:如组织退休职工活动的临时工作人员补助费等。

    第二十三条  以下几项费用不得在服务经费中列支:

    (一)为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的退休职工有组织有收入的咨询服务或兴办第三产业所需费用。

    (二)退休职工的医疗、丧葬、生活困难补助及病残护理费用。

    (三)各级负责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性支出、办公用费、建造办公用房和家属宿舍等各项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服务经费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有关从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要认真管好、用好服务经费,该下拨的必须下拨,不得中途截留,并负责对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基层企业、街、镇使用服务经费时,必须严格开支范围,不得以现金形式平均发放给退休职工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服务经费拨付单位,要将经费分配金额,在“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服务经费、专项经费收支预算表”和“决算表”(表式附后)中的相应栏目填列。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应如实将上级养老保险机构报送“服务经费、专项经费收支决算表”(报表时间另行通知)服务经费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确保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和规定范围外开支的,要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将停拨下年度服务经费。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特定用途、数额较大、专门立项的专项支出。如:用于购买办公用机动车辆、计算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及为退休职工建立较大规模活动站的建站经费等专用款项。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收支渠道:

    (一)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支出或拨付的专项经费在“管理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专项用款”中列支。

    (二)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收到上级拨入专项经费时,在“上级拨入经费”及下设的二级科目“其他专项经费拨款”中登记入帐;支出或拨付专项用款时,在“经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专项经费要单独编制预算说明,报专项用款申请,经市级养老保险机构调查、立项、审批后,按计划进度分期预拨款项,年终决算核销。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计划进度用款或因某种特殊情况停止用款。拨款单位应收回未使用款项。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跨年度核算的专项经费,当年决算不予核销,应将结存额转入下年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经费,原则上预算年度内不予考虑。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界限要严格划清,并设立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支付过程中不能互相挤占,也不能互相流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均改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管理验费支出“目”、“节”级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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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编号    |        |

--------|科目名称|              说        明

  目  |  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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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资    |按照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标准的实际发放数列入

      |        |        |工资支出、包括:基础工资(含6元粮油统销价格

      |        |        |补偿),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病假期间人员的工资、

      |        |        |仍在本单位编制内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的工资。

2  |        |补助工资|

      |(1)  |取暖补贴|住在非公家供暖宿舍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按现行

      |        |        |规定执行。

      |(2)  |交通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按市财政局现行规定执

      |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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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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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编号    |        |

--------|科目名称|              说        明

  目  |  节    |        |

---|----|----|--------------------------

  2  |(3)  |临时工工|传达室人员工资(离退休返聘人员必须签订合同)

      |        |资      |

      |        |        |

      |(4)  |书报费  |按照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5)  |奖励工资|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奖金及由经费包干结余开支的

      |        |        |奖励工资、

      |(6)  |其他    |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并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