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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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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宣传

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范文第1篇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成办函[20*]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年7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配合环保部门和其他职能机关完成好全市环保违法整治工作,现将我区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发挥职能作用、参与该项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我区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中央、省、市七部委“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针对“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联片污染是否反弹、城市噪声污染、城市大气污染以及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大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可以通过送法到企业,组织污染企业法制培训、讲座,发放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答卷,用污染案例“现身说法”以及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设点咨询和举办集中活动等多种形式,将中央、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范围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向所在地干部、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宣传。引导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引导企业合法生产,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保护群众健康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受理和处理制度,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积极参与配合专项行动

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根据本地开展专项行动的计划、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积极参与配合专项行动。选派精通环保法律法规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传员参加到专项行动中去,一是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二是通过信息、简报宣传专项行动的依法治理过程和专项行动的治理成果;三是通过摄影、摄像搜集专项行动和法制宣传的资料、图片,适时在本地的宣传橱窗、法制宣传专栏和板报、墙报中宣传报道。

三、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到违法排污企业侵害,有诉求的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受到违法排污侵害,有诉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残群众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法规 可持续发展 环保制度 持续改进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172-01

一、企业在谋求发展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经济与环保双赢的局面。2007年9月,我们公司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竞争需求,全面启动并运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识别收集73个符合公司生产、活动过程中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司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条款逐一进行合规性评价,并分别有效贯彻落实在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文件里。而且,公司在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环境方针时通过宣传、培训等形式贯彻到公司每一位员工。同时,公司及时获取最新适用法律法规,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传达且贯彻落实执行。

二、企业环保负责人积极参加当地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培训,并将培训内容及时向相关部门转达,也是有效增强企业员工环保理念的一种途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一般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一些最新环保法规组织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宣传普及环保知识。企业环保负责人通过培训掌握相关环保知识后可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将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内容层层深入,传达至企业每一位员工,使企业每一位员工在心目中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强烈责任感。这样,企业更能将生产发展与环保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三、制定、完善、落实环境管理制度能有力的保障企业合法、合规发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无拘无束。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是保障企业高速、健康、绿色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近年来,国家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地方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环保执法也越来越严格,不但实行经济处罚,同时将在网上予以公布,信用等级也将下调,影响企业贷款,严重的还要面临停产整顿。因此,唯有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方能使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上走的更稳、更快。比如,我们公司根据识别出的环保法律法规,针对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制定了HSE体系目标和指标管理控制程序、文件控制程序、记录管理控制程序、管理评审控制程序、环境因素识别与危险源识别和评价控制程序、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控制程序、相关方健康安全环境风险控制程序、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程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案控制程序、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监视与测量和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人力资源控制程序、信息交流控制程序等15个环境管理程序。以及《环保管理制度》、《相关方环境管理要求》、《废液管理规定》、《废气管理规定》、《噪声管理规定》、《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节能降耗规定》、《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垃圾)分类堆放处理考核条例》等9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明确企业各级环保管理职责是有效落实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企业各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并将环保目标纳入部门日常生产活动中与绩效考核范围之内。研究节能降耗的方法,将各生产部门的资源消耗量、污染物排放量作量化统计,并纳入企业各部门成本核算和考核中。比如,我们公司在2008年将能耗和产废均纳入各分厂生产成本考核中,在2009年实现能耗与产废方面下降了5%。

五、持续改进技术设备是搞好环保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能耗与污染物的产生均是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如何在不影响生产效率的情况下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生产中不断积累经验,勇于创新,持续改进设备。比如,我们公司原先车丝机中切削液是循环使用的,但在循环过程中经常被细铁屑堵塞管道,导致乳化液泄漏,不但造成环境污染,而且由于清扫需要大量的木屑,同时又造成污染物的增加。后来经过改进,在车丝机旁外接一套过滤装置,将混入切削液的铁屑过滤掉后再循环至设备中。这样不但无切削液的泄漏,也大大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了减排的目的。又如,我们公司在2008年将全厂三相异步电机改为变频式,大幅降低全厂用电量,实现节能的目的。

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范文第3篇

(一)抓好环保警示教育,从思想上提升队伍环保意识。召开专题学习会,通过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县局干部职工一致认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生态红线是决不能逾越的“雷池”,生态环境保护决不能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关系,自觉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环境纠纷调解工作,以钉钉子精神下大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二)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1.纳入“七五”普法规划,持续推进环保宣传进程。

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纳入“七五”规划,通过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在“七五”普法期间,全县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知晓率、覆盖率得到有效提升。

2.抓牢“法律七进”载体,有声有色开展环保宣传。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结合县“法律七进”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县以“法律七进”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方案》,将环境保护法律宣传工作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寺庙”中进行细化,促使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七进”中有抓手,有内容。

二是更新专题宣传栏。将位于人流量集中的人民路一段(县人民医院对面)宣传栏内容更新为“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列举群众身边常见的噪音污染、烧烤油烟、污水排放、乱扔垃圾、焚烧秸秆纸钱、使用塑料袋等环境污染行为,倡导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吸引了广大群众驻足观看,同时各基层司法所也将乡镇法制宣传栏更新为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是开展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在“三月法制宣传月”、“6.5”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行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知识。2017年,结合“6.5环境保护日”等宣传节点,全县累计开展环保集中宣传30次,发放环保宣传资料3.5万余份。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一是探索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衔接机制,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环境违反犯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等。目前,召开联席会议3次,通报曝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例11件51人。二是分17个片区实施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一级网格由环保成员单位分片监管,主要监管重点源、风险污染源单位5个;二级网格由乡(镇)监管,主要监管辖区内各类企业;三级网格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网格监管员,主要负责村(社区)环境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环境隐患问题及时上报。目前,开展日常巡查34次,上报环境隐患线索3条。三是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及时化解环保纠纷。及时将《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涉及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雅调办〔2017〕11号)下发至各基层司法所,把环境保护作为近期调解重点领域开展排查化解。2017第三季度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9件,调解成功9件,调解成功率100%。

(四)健全环境治理制度。一是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会前学法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开展宣传。二是深化法律顾问制度,提升环保法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推荐律师26人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项目环评、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常态化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成效,公布一批联动执法典型案例,打赢“环境保护大会战”。目前,开展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36次,发放环保宣传资料4万余份,刊播环保宣传标语70余条,推送环保短信1万余条。

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范文第4篇

世界环境日

同志们:

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我同大家一起,共叙环境话题,共同面对环境保护的重任。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人人参与、创建绿色家园”。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借此,我呼吁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到“建设生态新密”工作中来,为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家园而努力奋斗。

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省、郑州市安排部署,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和广大环保战线干部职工的奋斗下,通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双洎河综合治理等环保专项行动,有效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加快了我市污染防治步伐,使我市出境水稳定达到省、市标准以内,区域环境质量得到不断改善,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

面对取得的成绩,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环保工作仍然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必须在发展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真正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努力解决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质量和水平。

一要着力解决“热点”问题。督促全市造纸企业加快二级生化工程建设步伐,确保我市出境水稳定达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逐步实现污水无害化处理;确保全年关闭取缔任务圆满完成;严防“十五小”、“新五小”滋生蔓延;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发展循环经济,改善能源结构,从源头控制污染。

二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企业要严密监控,强化现场监督,对不法排污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查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防止追求眼前利益而破坏长远利益,牺牲环境效益换取经济效益的行为发生。

三要加强部门协作。工商、电业、煤炭、农业等部门要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通力合作,密切协作,形成强大合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责任。各(乡)镇政府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帮助解决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时,要落实企业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防治和治理落实到企业,做到任务、目标、责任三落实。

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闫学芬(1992-),女,汉族,甘肃永靖人,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社区治理。

一、中国农村环境普遍存在的现象

我国是以第一产业为主的农业大国,农业不仅承载了我国数亿人的生活所需,而且为工业资源与能源的供应提供了保证。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农村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农村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大力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进行统筹安排,推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一)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

农业生产废弃物,主要指农田和果园残留物,如作物或果树的秸秆、枝条、杂草、落叶、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后的剩余物等。废弃的农用地膜污染是农村生产废弃物污染之首。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农用地膜量达到2294536吨。由于设施农田在营造各类温室、塑料棚时对农用地膜的需求量大,农用地膜的使用量在逐年增加。但目前,对废弃残膜的回收利用度较低,一般情况下,大块的残膜被就地焚烧,造成空气污染;而小块的废膜就被埋于田间地头,因为地膜采用的是高分子聚乙烯化合物以及树脂所制造而成的,很难腐烂与分解,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地膜可以在土壤中存留上百年,对农业生产以及环境带来的副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二)禽畜养殖造成的废弃物污染

近年来,随着专业化、集约化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所导致的畜禽粪便污染及污水污染等众多环境问题也暴露无疑。因为大多数的养殖场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完全处理粪便与污水,并且有很多已经实行规模化的养殖场也没有建设起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导致了养殖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往往都是在没有经过直接处理就进行露天堆放或者是排放入农村环境中,对农村的水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严重的时候不仅仅造成大气的恶臭,还会使地下水遭受严重的污染。

(三)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介绍,我国农村有6.5亿常住人口,年产生活垃圾约1.1亿吨,其中有0.7亿吨不做任何处理,占总量的63.6%。由于农村综合设施不够完善,尤其是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不齐全,以及受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的制约,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垃圾在道路河流旁、田间地头乱堆乱放,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农村环境的污染。部分设有垃圾填埋场的乡镇,存在选址不合理、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垃圾处理技术的限制,城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垃圾转移到农村地区,进行简单的填埋、焚烧,加重了农村生态环境的负担。

(四)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

农药和化肥对提高农产品的产量有很大的作用,为了增加农产品产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据上海市农科院生态所介绍,目前我国的化肥、农药总施用量约占世界总消费量的30%,是世界上化肥、农药施用量最高的国家。但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趋严峻,在农业生产中所施用得大量的化学肥料,除了被作物吸收的部分外,大部分挥发到空气,少部分残存在土壤中,最终进入水体,在化肥使用过程中造成大气、水体、土壤严重污染;此外,我国农药真正有效的用量不到40%,其余60%左右的未利用的农药进入生态环境,一方面导致土壤有机质降低、肥力下降;另一方面,这部分农药通过径流造成污染,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等。

(五)工业污染

农村工业化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无以量化的贡献,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然而乡镇企业在促进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过程中,也日益显露了对农村环境所带来的巨大危害。随着对城市环境的重视,一些污染工业采取“上山下乡”模式,大规模向乡村转移,工业“三废”的直接排放,使田园遭受污染,水质遭到破坏,工业污染已成为农村环境的最大污染源。

二、造成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不完善

首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例如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等,没有统一至一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利益不协调,再出现问题时容易互相推诿,效率低下。此外,当前最为基础的环保系统是在县一级,而在县一级之下就没有专门设置环保机构以及人员,同时县一级的环保局名义上是“综合管理部门”,但对于农村环境和农村生活涉及不多。

(二)扶持措施不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缺乏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都没有真正重视农村环境的监管与污染防治,尤其是在基层政府层面,因为缺乏环保经费来源渠道,导致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当滞后,使许多地区成为污染治理的盲区。此外,农村污染治理方面缺少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在城市污染治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享受征地低价或无偿、运行中免税免排污费等优惠政策。而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由于农村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等原因,农村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农村相关主体环保意识薄弱

相关主体环保意识薄弱,突出表现在基层干部对保护农村环境不够重视,一些乡镇干部的环保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优先发展经济,只重视招商引资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招商企业对当地环境的造成的负面影响;此外,在长期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使农民自身环保意识较差,认为环境的破坏与己无关;而一些乡镇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在生产过程中重开发轻保护,对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规诸多,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但由于这些环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对于农村环境问题涉及很少。现阶段,农村环境问题的管治主要依据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一些计划、条例。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存在立法层次低,法律不健全问题,农村环境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改善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尽快完善保护农村环境的立法

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的基础性工作,而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给农村环境的依法整治造成困难。只有通过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农村面临的环境困境。因此,当前应结合我国实际,建立起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与防治的立法体系,构建适应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法规制度,做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并依法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1.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推动公民环境权入宪

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中,应当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推动公民环境权入宪。环境权即人们享有在健康、优良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环境权,在保护农村环境中法律中表现在农民的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环境损害请求权等,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方面。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农民的环境权,有利于树立环境法治理念,促进形成以农民环境权保护为核心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2.修改与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以适应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建议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或《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国家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应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土壤环境调查、检测、修复,防治工业污染转移,防治农业源污染,以及废弃物的处置等方面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需要尽快确立在环境保护法中补充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原则规定,弥补环境保护基本法不足,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法律依据。在立法过程中注意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3.加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想要从根本上让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治理,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为此需要构建起一个较为完整的、独立并且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在该体系之中应该有以下的几个部分组成:(1)宪法中对农村环境与资源法的规定;(2)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基本法;(3)农村的环境标准;(4)其他的部门法中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样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指导性、可行性较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农村环保发展建设有序地进行。

(二)加大农村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加强保护农村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让环境权的理念深入人心;其次,政府职能部门应利用已有的权利,整合资源,向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保护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让农民知法、懂法;再次,培养维权意识,在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时,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让破坏农村环境的恶劣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最后,职能部门应为农民维权提供便捷的途径,避免出现维权无门的情况,保障宣传效果。

(三)加大保护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