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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年度采购能手评选意见(讨论稿)
按照贾总在年初会议上对供应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践行“阳光采购”理念,落实好“招采分离”、招标议标采购制度,发挥统一集中采购优势,在招标采购及合同谈判环节做到充分议价,将议价降价的结果经审计后进行统计,并作为年度采购能手评选的重要依据,特制定本落实办法和评选意见。
1、按照公司招标议标及供应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凡适用于招标议标采购的物资,要严格执行招标议标采购流程,供应部采购稽核组对现有业务进行审查,依据招采分离的原则,统一纳入公开招标议标范围,并负责严格按照流程组织招标议标。
2、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原则上依次进行一次报价,经过议标后二次报价,直至最终报价。招标小组成员对报价汇总后进行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预中标供应商进入商务合同谈判。
3、在商务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供应业务经办人员除了严格审定合同条款规避采购风险外,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争取有利与我方的条件,尤其是要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再次争取降低采购价格。
4、采购合同签批完成后与中标决议一并交合同管理员,供应采购稽核组负责依据中标决议对比商务合同价格来登记降价幅度,形成采购节支台账,登记造册便于审定和查阅。
5、审计部作为采购招标小组成员单位,全程参与招标采购流程,并对供应部依据此办法制定的采购节支台账进行审定,经审计部审定后的采购节支数据报公司领导批准。
为了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违规采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坚决实行依法采购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纳入市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程序,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和结算。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严格控制采购项目,认真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电视机、冰箱、摄影摄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器等项目,单次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先评审、后采购”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做出预算控制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采购方式后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使用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的建设工程,需将自筹资金预存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等项目也要同时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转包和指定供应商。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后,由采购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预算数额超过工程招标数额10%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购人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因工程量变化所增加的资金。
四、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按时申报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的,从开始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列出工程、货物、服务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规格、指标要求及相关参数,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采购计划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及金额,同时填报《市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送采购办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同时将采购资金转存到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暂按填报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的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为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按期实施,各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指挥部)要早筹划、早准备、早实施,并提前2个月向市采购办提交相关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能有充裕的时间公告,广泛邀请优秀的供应商来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能在每年的4月20之前完成,5月1日前中标方进场开始施工。
五、采取灵活采购方式,加大公开招标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应该公开招标而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写出详细说明及变更理由,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备案。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违反者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将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制作招标文件,并由采购办审核、采购人签字后发售(应在公告中注明价格);对于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经专家小组论证,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
六、建立随机抽取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并不断完善专家库日常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组建专家组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提出拟抽取专家的类别和数量及需要回避的要求,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在评审专家库以外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推荐的项目专家名单报政府采购办,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本级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市采购办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维护采购合同严肃性,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按照《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按合同约定及时申请拨付供应商资金。未经采购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市采购办不予确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市采购办确认,可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补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但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由采购人按规定时限报市采购办备案。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严禁将中标(成交)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擅自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八、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财政职能,建立政府公共预算体系。为切实加快这项制度的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对公共支出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建立我国公共预算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经济溶入世界经济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政府重大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这对于反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和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江西省政府采购的运行现状
江西省各级政府对政府采购工作比较重视。近年来,通过加强政府采购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省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完成集中采购项目3596项,集中采购金额74588.39万元,采购范围不断拓展,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分别为74.3%、 12.3%、13.4%。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件新生事物,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江西省政府采购目前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畅
1.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尚不健全。截至2001年底,全省单独设立政府采购办56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中心25个,采购办与采购中心合属办公的机构23个。11个设区市中,有3个设区市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占设区市总数的27%;有6个设区市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占设区市总数的54.5%。全省99个县(市、区)中,有52个县(市、区)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占县 (市、区)总数的52.5%;有80个县(市、区)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占县(市、区)总数的80.8%。全省目前设立政府采购中心48个,其隶属关系多样,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有43个,占总数的 89.6%;隶属于政府的有3个,占总数的6.2%;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有2个,占总数的4.2%;有的甚至是临时机构。
2.管理与执行职责不分。全省有23个市、县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合署办公;有的仅设立了采购办,无采购中心,采购办兼采购中心的职责;有的仅设立了采购中心,无采购办,采购中心兼采购办的职责。这种管理监督权与执行权不分离的机制易导致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失去约束力,也容易滋生腐败。
3.政府采购配套制度不完善。一是到目前为止,全省尚未形成政府采购处罚办法,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采购失去刚性和约束力,许多单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二是现行的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三是全省各级财政大多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经调查,全省部分集中采购项目364个,支付采购资金22469.12万元,其中:国库集中支付682.89万元、采购中心集中支付11648.43万元、采购单位自行支付1 01 30.72万元,分别占总金额的3%、52%、45%。采购中心集中支付款项主要是由各采购单位汇集而来,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库集中支付。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工作不到位
1.政府采购基本处于无预算状态。由于江西省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才刚刚起步,基层大多数财政还未实行,而以前采用的大多数是包干方式,财政预算编制粗,基本无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流于形式。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机关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案、资金支付办法等内容。政府采购计划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重要依据。目前,江西省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基本采用由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自行申报、临时申报、随需随报,财政部门简单汇总后下达。一是有些采购项目的计划价格明显偏离实际市场价格,失去了计划的应有作用。二是采购计划中指定品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有许多品牌货物在江西只有一家供应商,该采购项目实质上已变成了单一来源,也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三是采购计划的约束力不强,计划价和计划项目的变动随意性较大,审批手续不严,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无检查督促机制。
(三)政府采购执行乏力
1.政府采购公开程度不高。经对全省部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应当公开招标项目951个,实际公开招标项目741个,占应公开招标的78%;应当公开招标金额44860.80万元,实际公开招标金额33369.49万元,占应公开招标金额的74%。
2.采购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是有些零星设备的采购,由于采购单位急需,采购中心时间上又难以安排,只好由采购单位自行报价,采购中心认定,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大多不符合规定。按照规定,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专业对口原则,由采购机关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不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而目前,江西省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少且相对固定,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大多少于规定的人数,有的小组甚至没有专家,评标小组成员全部由招标人、采购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部门组成。
3.采购单位擅自采购行为较为普遍。经调查,全省479个采购单位中应纳集中采购项目1837个,实际集中采购项目1182个,仅占应纳集中采购项目的64.3%;应纳集中采购金额26613.19万元,实际集中采购金额14974.75元,仅占应纳集中采购金额的56.3%。
4.基层政府采购规模小的问题较为突出。江西省属欠发达地区,采购市场相对不够成熟,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还不够广泛,采购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大多数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甚至有时参加的供应商数量达不到招投标的规定数量。
(四)政府采购配套工作滞后
1.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政府采购专户的利息收入未及时上交国库;二是采购资金未得到及时清算,拖欠采购货款的情况较多,给政府采购的合同和计划履行带来了许多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三是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未严格按合同收取,也未按合同及时清退;四是全省政府采购的有关收费问题未制定统一标准,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的收费现象。如售标书收费标准从 50―500元不等,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不统一。
2.政府采购缺少一支专业化的队伍。目前全省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原财政机关的财会和经济管理人员,他们以前大多是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招投标的工作经验,政府采购的有关技术知识严重匮乏,队伍较为薄弱。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是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不规范,全省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大多未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有的虽有部分档案资料,但不齐全,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采购的客观过程,也经不起历史的检验,采购档案不符合档案保存要求;二是政府采购信息库的建设工作滞后,全省政府采购的各级部门均未建立完备的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目前,全省政府采购网虽已建立,但没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没有建立商品、工程、服务即时行情信息库或网页,对政府采购的预算、计划的准确制定和下达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4.政府采购信息不够畅通。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政府采购网络建设尚不到位,招标信息的因媒体收费高,导致有的采购因经费不足,不能按要求,影响面小。
(五)政府采购面临不少困难
1.政府采购效率不高。全省政府集中采购从申报计划到落实采购大多要历时2个月左右,有时难以满足采购单位的时间要求,采购单位抱怨较多,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采购单位逃避集中采购。
2.实行系统垂直财务管理的部门存在采购困难。全省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已经实行全省财务统一管理,它们的采购目前由基层逐级申报,省局统一办理,这一方面拖延了采购时间,另一方面,带来采购物品的提货、售后服务等诸多方便,增加了使用成本。
3.政府采购药品困难重重。药品采购属专业采购,技术要求高。目前,全省药品采购执行机构尚属临时机构,采购的约束力和刚性不足,采购品种多,数量不确定,合同金额难以落实,采购的监督保证机制还不到位,各医院不通过集中统一采购,自行采购的情况较为普遍,投标企业按品种交纳保证金,金额高,企业负担重。
二、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经验不足。二是一些单位没有从制度规定上深刻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考虑部门利益较多。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削弱了自己的职权,暴露了本单位的财力而心存疑虑,甚至有抵触情绪。三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没有完全掌握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专业技术知识匮乏,一些制度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甚至个别人员由于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利用政府采购的招牌徇私枉法。四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还未开始,政府采购资金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和采购合同的履行。五是江西省经济发展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发育与完善。由于经济欠发达,当地供应商数量少、档次低,而外地供应商由于该地采购量小及地理交通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不愿意在当地设点或参加这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使得这些地方难以形成充分竞争的卖方市场,从而导致这些地方政府采购在采购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出现不规范的行为。
三、加快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改革的基本思路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江西省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各方面思想认识、制度建设、经济发展、采购技能、检查监督不到位有一定联系,这也说明江西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任重道远。为尽快登上政府采购这一快速行驶的列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一)加快财政支出改革的进程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当前需要加快财政支出改革的进程。
1、加快预算改革。要使政府采购按预算和计划规范执行,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关键在于推进细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行为,从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将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
2、加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的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送关系确定的,这种传统的会计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推广,财政部门不能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应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
3、加快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为克服资金分散支付和储存、使用效率不高、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映滞后的弊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应改革现行的国库支付制度,将政府所有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行开设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
(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节作用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不仅有着财政意义,更主要的是有着广泛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因此,必须加紧研究有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的推行力度,使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
1、发挥政府采购对调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作用。政府是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政府可以通过政策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的改变,促使社会总需求相应变动,推动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或收缩,从而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
2、发挥政府采购对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国内企业或国有经济的商品和服务,以给企业购买合同的方式来保护民族工业,支撑国有企业的发展;对新成立的企业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应该适当放宽他们参与竞争的入围条件,鼓励其发展。
(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事务多,需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机构来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制度才能顺利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充实和强化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经济、技术、法律等多学科的知识,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必须要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市场经济知识,同时还要随时了解市场行情。政府采购工作需要与大量的供应商和使用单位打交道,还要求具备较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良好的道德品质及公众形象。我们应抓住市县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未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应尽快设立。同时,要引进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政府采购队伍,并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培训,进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2、 完善管理与执行相分离的制约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分别设置,各自履行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要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独立执行采购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3、强化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力度。一是各职能部门通过参与政府采购,从中透视政府采购运行是否合法、公正、公开、公平;二是每年组织检查,实行事后监督;三是实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公开设立投诉和举报,使政府采购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阳光采购”。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配套工作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能否取得明显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采购的配套工作,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配套工作比较薄弱的状况,必须在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完善政府采购的立卷、归档制度。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是证明政府采购合规、合法、有效的基础性证据,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政府采购文书和档案的严密、完整性,严格档案管理制度。
2、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把好入库标难关。建立高水平的专家库和完备的供应商库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保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采购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加快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库内名单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3,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网络是采购公开性的重要保障,必须配备熟悉网络技术的专门人才。同时,为节约资源,要做到全省网络资源共享,最终达到与全国网络资源共享。
4、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体系。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道德教育,宣传政府采购的国际、国内规则,提高他们全方位参加竞争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一套规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考评机制,培育和造就一批将来能参加国际竞争的民族供应商群体。
(五)尽快研究制定适应地方特点的政府采购配套法规和制度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订一部《政府采购法》,还应制订一系列的政府采购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1、尽快出台地方政府采购办法。当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地方政府采购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大体有:对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管理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投拆或仲裁程序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官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对实行全省系统财务管理的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允许其部分物品参加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对于公务用车等办公设备,由于型号、规格有要求,可允许各级政府通过集中招标的方式,实行定点销售,定期公布政府采购售价,实行统一的售后服务的规定,并要求商家在各地视情况设立生产点、销售点、维修点,并可与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培育地方的市场经济氛围,营造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2、制定政府采购统一收费制度。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核准政府采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克服随意性,树立政府良好的服务形象。物价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确立政府采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政府采购的收费有章可循,从而抵制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3、建立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因此,当制度的某些方面受到损害、出现“失灵”的情况下,应建立政府采购救济制度,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允许采购双方通过司法的、行政的等手段对不当的采购行为提出质疑,加大对政府采购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一、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的意义
我国的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电力行业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装备水平的提高,这需要做好电力企业设备采购过程的管理。通过提高采购过程的管理水平来降低工程造价,促进电网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电网公司要重视对于采购环节地管理,最终实现电网公司的全面发展。
电网公司要想提高采购设备的质量需要对传统的采购模式进行管理,使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都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在新的采购模式下,提高设备采购管理水平。具体的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能够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过程中缩短采购的时间是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新的采购模式下能够极大的缩短采购时间,使采购的设备能够在短时间内投入到生产之中,为电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第二,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能够增强电网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电网公司的设备水平对于公司的综合实力有着重要的影响,侧面反映一个公司的发展情况。
第三,加强设备的采购管理,能够保障电网运行的安全性。电网公司的设备的及时更新,能够很好的避免在电网输电过程中产生的故障,有力的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
第四,加强设备采购管理,可以降低采购过程的设备成本,对采购供应体系进行优化,提高电网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新形势下电网公司设备采购方式
目前电网公司的采购办法主要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联合采购、询价采购、电子采购等多种形式,以下将对这个几种不同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电网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采购的需要灵活的选用不同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是两种相对的采购方式,这两种采购方式是相对而言的,各自具有优点,需要灵活选用这两种方式。集中采购主要是不同的电网公司联合在一起,通过核心管理部门进行的,这种采购方式需要采购目前最为先进的设备,与专业化的采购部门进行合作,按照电网公司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设备采购工作。由于这种采购方式是各个公司联合在一起进行的,采购的规模比较大,可以很好的发挥集约化优化的优势,极大降低采购设备的价格,使企业能够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的设备,这是目前很多电网公司采用的采购方式,但是这种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比较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采购时间。而分散采购是由电网企业自主进行的采购方式。电网公司下属的单位为了满足日常的采购需要进行的小规模采购活动,这种采购方式比较灵活,但是需要价格上面优势不大,需要电网公司与设备公司进行长期的合作。
(二)联合采购方式
联合采购与集中采购相类似,都是通过统一的采购形式来降低设备采购成本,但是这种联合采购方式一般是在一个地域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的,并且采购设备的目前会限制在国内的设备企业,采购程序也相对简单,这种采购形式能够很好的实现资源共享,最终实现资源共赢的目的。
(三)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主要是电网公司的采购人员,通过询问不同厂家的价格来进行的采购方式,通过对不同厂家设备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对比和分析最终选择出合适的厂家。这种询价采购的方式是最为常用和有效的询价方式,可以很好的降低设备的成本。
(四)电子采购
电子采购主要通过网络与设备厂家建立联系,通过“端对端”的形式,减少采购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这极大的降低了采购的成本,是未来电网企业使用的主要采购形式。
三、新形势下电网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对电网公司设备采购办法管理对于电网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加强设备采购管理需要积极改进现行采购办法的弊端,改变采购管理发展思路,实现电网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一)加强对采购部门人员的培训
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于采购设备的质量和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十分重要。要使采购人员了解采购部门对电网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增强采购人员的责任感。为采购人员讲解采购规定和目前的采购方式,使整个采购的流程规范化和科学化。通过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的专业能力,以为电网公司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质的设备,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
(二)完善电网公司的采购模式,调整企业供应链体系
电网公司的采购环节是整个供应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采购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管理、采购方式管理等多个环节的管理,采购管理的范围在不断地拓展。采购部门要积极与设备的电网公司的各个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公司目前的设备运行情况,对设备的情况进行详细地统计。在先进的模式的指导下适度降低采购设备的价格,并做好设备从运输到采购环节的规划,实现电力物资的顺利交接,不断的总结采购经验,最终选择与公司情况向匹配的采购模式,不断优化公司的供应链体系,以满足电网公司对于?O备的需求,保障公司电网的正常运行。
(三)积极联合其他公司,实现区域内采购环节的一体化与规范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企业对于电能的需求越来越大,电网公司的采购量也在不断地提升,如何降低采购成本的基础上提高采购的效率是目前电网公司采购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这需要同一区域内的电网公司的采购部门联合在一起,形成以区域为单位的独立体,利用联合采购的方法实现采购行为的规模化,提高议价能力,为公司提供质优价廉的设备,促进电网公司的发展。
(四)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实现设备采购管理的信息化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杭州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于1998年起步,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稳妥起步,逐步推进”的方法,循序渐进,从基础抓起,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基本实现了由试点初创向全面推行的转变,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1.构筑体系,初步形成政府采购制度框架
①加强制度建设。《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三个部长令 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研究制定了各项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委托采购、专用仪器设备采购、公务用车采购、公车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办公用纸张定点采购、办公设备定点供货、信息化项目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投诉处理以及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内部工作流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章文本。
②构建监管体系。市财政局、采购办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措施,逐步形成了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基本形成了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后,市监察部门通过网络和招投标活动的实时监控,使这种监督机制更趋成熟。如为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体现评标公正公平,对评标咨询专家名单实行计算机自动抽取短信通知的方式,同时产生密封名单,采购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只有在评标当日专家报到时才能拆封专家名单。
③实行管办分离。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初期,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虽然是两个机构,但为了减少环节,调配力量,因此是合署办公的。采购办行使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与管理监督职能,采购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实施。区、县(市)的采购机构也相继建立。一批有影响,并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政府采购业务。从全国看,管采分离,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我市也不例外,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把采购监管工作与具体办理采购业务划分开来,特别是采购办、采购中心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后,采购办与采购中心的工作职责作了彻底划分,采购办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采购计划的编制及采购实施的监管,采购中心作为事业法人独立开展采购业务,完成了政府采购的管办分离。
④提高队伍素质。大多数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职能转变过来的,一般都存在人员少力量弱的情况。经过7~8年的探索,这支队伍普遍实行了管办分离,人数和人员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市还建立了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通过他们在各预算单位的具体监管,将政府采购工作推向规范化、制度化。采购监管部门还定期组织培训班,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知识,公布操作流程,既提高人员素质,又接受社会监督。
2.努力实践,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新方法
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得到了加强。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互依存、互为作用,密不可分。然而,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政府采购预算并不能引起各预算单位甚至财政部门的重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要预算单位逐项填写申报表,相应也延长了采购周期。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后,市财政部门及采购办抓住机遇,在部门预算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就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颁布集中采购目录,单独设立指标体系。通过几年的努力,政府采购预算已能较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年度集中采购规模,并且与部门预算可合可分,不仅简化了过去繁杂的申报手续,而且提高了预算的准确性和采购效率。
②严格预算执行,减少临时性采购。过去一些预算单位采购无预算无计划,或随意调整采购预算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现象成为政府采购不规范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在实践中,采取没有预算不予采购、调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须事先经过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等工作措施,使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和执行工作都得到了加强。
③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运用,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和扩大采购范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2003年起,我市对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由会计结算中心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减少了资金流通环节,增强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2005年市财政又作出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不再由单位自行调剂。这些措施对节约财政资金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对防止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挪用财政资金等现象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④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商业贿赂。通过几年的实践,我市采购监管部门制订了一套采购规程。一是按照上级的采购监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每年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五种采购形式的选择进行严格区分,非公开招标采购的一律实行报批制度;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明确采购单位、财政部门、采购办、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各阶段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四是公开政府采购招投标操作程序,对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信息、接受投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决标和公布采购结果等各环节都作出详细规定。通过一系列的规程控制,防范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机构发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⑤利用信息技术,减少人为因素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干扰。建立采购信息系统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提高办事效率,更在于通过信息系统规范采购工作程序,减少非正常的人为干扰。例如,建立评标专家库自动抽取通知系统,使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实现一定的公信度,大大减少了投标单位“公关”因素的干扰;设置计算机操作流程,记录了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和监督流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状态,让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树立自律意识,规范采购行为。
3.不断进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到了体现
①强化了预算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金额为31亿元,节约额为4.16亿元,节约率为13.4%;到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金额达到2000亿元,节约额为231.2亿元,节约率为11.6%;1998年至2004年累计采购额5812亿元,节约额达687亿元,平均节约率11.8%。最近有一个资料,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近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37.1%,节约额达380.2亿元 。杭州市情况也是如此,1998年至2005年全市政府采购累计总额为55.43亿元,平均节约率为11.6%。在财政资金非常紧缺的情况下,这些节约下来的资金,对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②推动了财政改革。我市的政府采购预算是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同步进行,并寓于部门预算之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又必须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完善也促进了部门预算的细化和完整;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又为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打了前站。
③有效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实行政府采购,引进竞争机制,通过以公开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政府采购交易,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不断提高,采购制度日益健全,既方便了社会各界的监督,也使过去单位采购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从源头上防范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今年全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中心均没有发现违纪的问题,应该是这些年来严格管理规范采购的可喜成效。
二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内先进地区和国外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上级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采购理论的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目前,社会上把节约资金当作政府采购的唯一职能,甚至认为只要政府采购就一定能够节省财政资金。这是对政府采购表象化的误解。从总体上说,政府采购比没有实行政府采购更节约资金,这种节约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实现的。而具体到某一个项目,政府采购所花费的资金高于非政府采购价格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就事论事谈政府采购达不到节约资金的情况,必然导致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上的偏颇。
2.政府采购的规模还较小。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而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为15.22亿元,只占gdp的0.5%,占财政支出的比重6.38%;其中,市本级政府采购规模为7.6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8.9%。
3.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一是政府采购预算还比较粗放,特别是一些工程项目,既有土建、安装工程,又有设备和材料采购内容,采购预算编制时还不能达到细化的目标。二是预算批复还比较滞后,有时人代会三、四月份召开,财政预算批准后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真正实施采购计划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三是预算调整随意性大,一些单位计划考虑不周,采购项目调整或增加时常发生。
4.政府采购的时效性不够强。由于政府集中采购要走程序,有法定的时间规定,而预算单位总是习惯于要用的时候才考虑采购,这个时间差成为预算单位反映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5.政府采购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既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标专家的问题,也有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分散采购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的范围。今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分散采购行为的不规范。
三
“十一五”期间,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实行政府采购 。这一目标要求对杭州市目前的政府采购规模现状来说是很重的任务。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深化改革,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健全监管体系,规范采购行为。
1.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提高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觉性
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姚振炎同志曾经作过一个详细阐述: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开支;二是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单位可以得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四是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五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六是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 。也有学者提出,节约财政资金不是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是要建立一种长期的财经制度,将所有政府购买行为都纳入到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范畴中去,使得政府的消费行为也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 。
无论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职能及作用怎样阐述,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着上述各个作用。要将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加大宣传力度和对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普及教育是非常需要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做好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各界认识、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预算单位领导更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的自觉性。
2.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和利益主体非常广泛而复杂,要使政府采购行为依法进行,就必须对涉及采购制度的每一个配套环节予以制度化。例如,从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看,涉及到预算编制、下达计划、采购方式确认、信息公布、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和采购评估等;从政府采购行为主体看,涉及到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供应商、监察和审计部门等;从采购中心内部流程看,也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岗位。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3个部长令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采购质疑机制、信用追索机制、申诉仲裁机制等。对所涉及的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行为主体制订相应的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对采购所经历的预算编制、下达计划、采购方式确认、信息公布、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和采购评估等环节的流程应进一步细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物有所值。同时也应制订一些相应的配套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制约机制,防范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
3.完善办法,把政府采购预算推向标准化
杭州市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起步比较早,也没有出现有些地区与部门预算“两张皮”的脱节现象,但是在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体系与实际操作的衔接上仍然存在不够细化、不够规范的情况。因此,要完善现有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着力解决政府采购预算简单粗糙和滞后的问题。
①要认真研究采购预算的指标体系。采购监管部门要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的新要求,按照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的规范分类,制订出标准化采购预算指标体系。对不同商品、工程和劳务等采购项目提出各自的专业化、标准化技术指标,以便于按各自特点归类,为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打好基础。
②要解决政府分散采购的预算编制问题。从杭州市的情况看,政府分散采购的数量还相当大,与政府集中采购的现有规模相接近,同时部门预算中分散采购预算反映不全、不细、不实的情况普遍存在。政府集中采购走上规范化路子后,加强分散采购应该作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首先要从规范预算编制抓起,把预算编实了,管理和监督也就有了根据。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③要协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实际编制中处于配角地位,采购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往往注重预算经费的数量,对政府采购预算难免不够重视。用个不十分恰当的比喻:部门预算与采购预算是“钞票”与“粮票”的关系,部门预算解决的是资金的问题,采购预算解决的是指标问题。没有采购预算,即使有了资金也是不能实施政府采购的。因此,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采购监管机构与预算分配部门要协同审核,共同把关,才能把政府采购预算做细做实做规范。
4.调整监管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财政部提出在“十一五”期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实行政府采购。省政府也提出了近期目标,到2007年,政府采购金额要占财政支出15%。而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金额只占财政支出的7%,2006年实行节俭措施后,小汽车的采购金额就减少8000万元,离目标更远。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必须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①调整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加快政府采购扩面工作。调整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就是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杭州市财政支出规模在全省各城市间排列第一,但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很小,其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项目未列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并进一步解释: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大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就市本级情况看,2006年地方财力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模就有4.9亿元。这类项目毫无疑问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围。每年还有数十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部分投资情况比较复杂。它涉及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运河集团、地铁公司、交通集团等多家国有公司,资金组成也较复杂,既有财政支出安排,又有社会融资和银行贷款。这些公司都是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建设项目无论筹资渠道、还款方式如何,最后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都是城市的不动产。《政府采购法》对此类项目是否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用财政资金或以政府名义向社会筹集资金举办的各种文化产品也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市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规定,但要进一步深化,进行实质性的操作。例如重大节庆、重大活动所举办的文艺演出,就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全国征集,甚至可以反向拍卖。同时对会议、印刷、公务考察等也可研究作为服务类项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进行各种形式的政府采购。
②加强分散采购的规范化管理。政府分散采购是相对于政府集中采购而言的。有的地区把政府集中采购分两个层面做,一个层面是由政府综合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实施,另一个层面是政府授权由主管部门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有的地区则把由主管部门实施的政府采购,包括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都列为分散采购。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不存在哪个重要哪个次要的问题。因此,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分散采购应加大具体指导,研究制订一些分散采购的具体操作办法与工作流程,建立报告制度、公开信息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让分散采购也实施“阳光采购”工程,推进分散采购的规范化建设,接受政府监管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③完善政府采购统计制度。政府采购统计工作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统计。《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正是这一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没有实质性列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比重过小,这是一个重要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是否应该列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我们把“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搞清楚,就有了明确答案。二是对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统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里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不言而喻,分散采购也应列入政府采购的监管与统计范围。这方面的统计工作杭州市还很弱,需与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将杭州市的政府采购规模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来。
5.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信息化建设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深化了政府采购工作。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到完成采购任务进行资金结算,我市已初步实现了信息化。但是与兄弟城市相比,我市的信息化程度依然较落后,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加快开发和建设。
①整合信息资源。要通过对现有的部门预算编制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形成财政预算编审部门(采购办)、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国库监管部门(会计结算中心)、采购单位的信息传输网络,实施信息实时传递,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②实行网上申报。要改革采购人纸质传递申报采购项目的方式,利用财政会计结算、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联网的条件,实行网上申报。采购单位只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中确定的采购预算通过网上点击填报,需要采购的项目即可进入采购信息系统,由采购办列入采购计划,采购机构实施程序采购,供应商送货上门。减少采购单位与采购机构的往来奔波,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