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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存在问题管理对策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消防部门针对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进行重点保护而划分出来的。构建和谐社会,消防安全十分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单位担负了发展经济的重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1号令》)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出了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因素,客观上导致61号令法律约束力、执行力较差,再加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处于弱化的状态,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消防设施管理问题突出。
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不断推广应用,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应用也越来越广。但消防技术在不断应用中,许多单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1.2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不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器材、设施使用
特别对于宾馆、饭店行业,由于各自本身的经营状况,单位内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每隔几个月就可能更换一次,从而出现了单位部分员工对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员工甚至跟本不会识别和使用。这给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
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单位就没有明显的安全责任划分,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制,对单位内部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设施的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现象也很常见。
1.4单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渐减少。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效益差,有的重点单位处于亏损状态,消防投入随之减少。此外,由于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了"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5企业消防保卫干部被精简或事业心不强。
有的单位将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混在一起,归属混乱,职责不清,消防保卫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简人员,消防保卫干部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因此,他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现在虽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2、针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
2.1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于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就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这些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个人,达到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2加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针对一些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临时性员工较多的问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机会对这部分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比如在敦煌一些宾馆、饭店,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务人员当中,人员流动相当频繁。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在招收季节人员之前就可以组织短期的安全培训班,对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2.3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做到“四个到位”,即“设施、装备、培训、管理”四个到位。
在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并应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营业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装备方面,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在培训方面,单位要采取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做法,凡是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邀请消防机构的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识、逃生方法、疏散灭火技能。
2.4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三不放过”原则。
即“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重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不报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隐患整改制订“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表”,记录火灾隐患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处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签字。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或不能及时整改的,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方案,并落实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监督人员应转变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理念,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是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把服务意识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热情服务来改善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门对所辖实际情况,对重点单位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划分,真正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并把具体的监管单位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人员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条件许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视频资料档案,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单位时不能仅停留在看汇报材料上,要把被监督单位确实存在的隐患挖出来,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设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实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隐患整改率,并在检查中既能发现一般问题,又能洞察深层次问题,既讲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则,既树立了执法机关形象,又保障了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始终把握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指导思想:
年的消防安全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全年无大的火灾事故发生,无群死群伤和其它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全年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具体措施: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是学校安全常规管理的重要部分,必须坚持常抓不懈,我们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为目的,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校长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并以责任书形式,以学校单位与教职工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逐级落实防火责任。
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2、认真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火险检查制度。日巡查做到:人员、范围、内容、频次四落实,火险检查每月一次。
3、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对消防工作管理不力,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三、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和防火设施的配置是否齐全、各项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的排查整改工作,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火灾事故发生人员的疏散、逃生、扑救等具体实施预案的排查。
四、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学校将按规范要求,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明确维护保养责任部门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责任,定期对消防应急照明灯、灭火器、等设施的功能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消防安全工作要求的及时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率和开通率。
五、进一步抓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的消防安全,关键在于预防和教育,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版报、宣传栏、广播、校园网等工具,利用教职工大会、学校大会、班会、升旗仪式等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的基本技能。计划年内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知识的讲座,使师生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提高求生和脱险的技能。
六、建立消防资料档案和工作保障机制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九条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四)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六)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在火灾隐患排除前,单位应当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检查。
(二)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
(三)对火灾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火灾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五)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单位中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部位、设施。
对严重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20xx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的《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大量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在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为主的高危行业,以及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制造与加工业等行业。酿成这些事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既缺乏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与安全知识,又缺乏必要的应急避险能力。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广大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以建设“平安***”为主线,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就此项消防检查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转发了******防字[2005]2号文《*****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实施方案》,成立了***春季消防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园区建立了以主任负总责,副主任负具体负责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并与园区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全面落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挺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减少一般火灾的发生。
二、加大检查力度,彻底整改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和不管安全因素。
2005年**加大检查力度,以春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活动为重点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本着对园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原则精神,下大力气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彻查到底,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坚决责令停业整顿。
三、确保了春季消防目标的实现。
在春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中,***制定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为中心,以火灾事故多发、人民群众关注的公众聚集场所、物资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和单位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单位的防火条件。督促落实大风天火灾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稳定全区火灾形势。为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人工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工作。对各单位春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3月16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各企业单位的春季消防安全工作,3月19日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制度落实,用火用电仓储安全及值班值宿情况进行了检查;3月22日对电气线路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3月25日对消防队组织训练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我区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果。
在此项工作中,**确定了4项治理重点:1、饭店等公共聚集场所;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和物资集中场所;3、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场所;4、大型写字楼。研究制定了5项工作措施7项检查标准,并结合园区自身实际提出了“一公布、二明确、三责任、四措施、五联动”的工作方法,分阶段分批次有条不紊地进行治理。在实际操作中,督促各单位按照此次专项治理提出的工作要求和重点,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人员,落实整改期限,认真彻底整改。通过治理,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各单位建立健全了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项管理走上了规范化道路。治理期间,**未发生一起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确保了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
五、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收效明显
4月2日,***开展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以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仓库、餐厅等场所为重点,检查了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内部防火检查、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设施完整好用情况;火电源管理情况;员工消防培训教育情况。通过检查,使各单位的防火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整体抵御火灾能力进一步提高。在检查过程中***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使单位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认识不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宝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的主要负责人,目前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的态度表现为几种情形:一是少数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没有消防安全意识,只顾生产、不顾消防安全,在企业内见不到消防安全管理的痕迹。二是大多数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说起来重视消防安全,但认识模糊、知识缺乏,没有清晰的安全理念,因此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三是一部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有所了解,但存在冒险和饶幸心理,对具体消防安全工作持应付态度、过关思想,在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事务中,凡事都找关系,依法办事观念不强。四是部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认为比较重视,有自己的安全观念,但在处理消防安全问题时有凭经验、凭想象的情况,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意识不强。
二是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任务分工不明确。由于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身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足、不重视,造成单位整体对消防安全责任制构架不理解、不掌握,缺乏按规章制度管理的消防安全理念。由于单位内部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的职责任务不明确,形不成全员关心消防的局面,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依赖于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的临时安排,对于消防安全的要求凭领导口头说说,不能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因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不能落实人力的保障、制度的保障和财力的保障。
三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能配备到位。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好坏,领导重视是前提,拥有尽职、熟练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基础。当前,多数单位普遍缺乏熟悉消防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员是造成这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另一原因。因此,造成了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组织性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筑防火、电气防火、火种火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生产经营和仓储现场物品存放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不落实工作,反映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档案、台帐不健全等问题。
四是普遍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近年来,地方政府为鼓励地方经济发展,给予企业单位诸多优惠政策,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致使很多企业在实施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和建筑内装修改造工程不能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因而造成建筑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严重后果。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火灾隐患主要有:平面布局不合理,无必要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建筑耐火等级低,有很多纺织、服装厂房采用木质屋顶、彩条布、塑扣板吊顶的简易厂房,许多化工、纺织、电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钢结构厂房的建筑构件不涂刷防火涂料保护,屋面和墙体采用泡沫夹芯彩钢瓦等内部易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会迅速蔓延和垮塌,消防给水缺乏和不足,有不少棉纺织等丙类厂房无室内外消防用水,大量厂房由于公共给水能力不配套,厂区内无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室内、外消火栓共用自来水系统,水压不足、水量不够,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甚至没有任何消防器材、设施,安全疏散门普遍采用侧拉门、卷帘门而不是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这些隐患的存在难以根除,工程项目难以合法化,成为企业后续发展的瓶颈。
五是单位人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的工作人员工作相对比较固定,对消防安全没有清醒的认识,认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与已无关,存在有问题找领导的思想,甚至认为即使出现问题也是领导的事,与自身的评先晋级没有关系;二是个体和私营企业上的用工多数为临时用工,流动性大,企业招聘过程中只注意应招人员的劳动技能,不注意消防安全等安全知识技能,同时由于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差,不能组织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普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三懂、四会”常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薄弱。
二、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要建立健全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由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其是否重视消防安全,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以保障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并与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同步发展,同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来抓,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明确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抓落实。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内容,单位也可以采取行政、技术、经济等不同手段,来调动员工在防火方面的积极性,以便更好的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顺利实现;另外在各项制度执行上面要做到有检查、有登记、有记录。
三是单位的各级安全责任人要明确本身的消防管理职责。总结调查以往单位的火灾教训,大部份都是由于领导,管理者和职工群众思想麻痹,行为放纵,不懂得消防规章或者有章不循,意识淡薄,管理松散而造成。所以,单位的消防安全保障,关键也还是在‘人’。我们要在这上面做文章,要让他们忠实履行消防管理职责,落实好各项消防管理职责措施,这方面我们消防监督部门要大力督促,可以通过法律,行政,奖惩等多种措施来督促他们来履行自身肩负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