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安全环保检查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中非论坛北京峰会”前消防隐患大排查安全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一、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生活区
生活区小院地面有烟头;
厨房门口垃圾桶未及时清理;
二、施工现场
1、降水专用箱未设序号;
2、靠近标养室木料堆放区覆盖不严密。
一、行动安排部署
分公司领导对此次专项活动高度重视,在接到上级文件的第一时间,立即组织人员对文件,进行了研判和分析,并组织下发了分公司的专项活动方案,要求各科室、各单位务必按照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行动内容、明确实施步骤,确保本次行动取得实效。
二、行动开展情况
(一)分公司工程养护科、养护工区以及隧道站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对太凤高速全线辖区的公路隧道,临水临崖、桥隧相接、长大下坡、急弯陡坡、团雾易发以及连接线的平交道口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并建立台账,责令专人按照时限进行整改。同时针对隧道紧急电话、照明、通风、消防系统以及紧急救援系统进行了着重检查。
(二)分公司路政大队一是规范施工管理,严格施工审批,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范要求对涉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管。同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实际,制作了具有无碳复写功能的《违法行为告知书》和《养护作业区安全整改通知》,有效加强了施工监管痕迹化管理工作。二是对所有涉路施工单位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此外,为了做好施工期间的道路安全和人身安全监管工作,组建了与施工安全员及管理员的施工信息报送群,便于巡查人员及时掌握施工信息,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和整改。三是做好开工后的现场监管检查工作。针对开工后的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施工现场标志标牌摆放必须符合国标,涉路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安全服,现场安全员确保24小时不间断巡逻;二是抓好施工区域的卫生管理,做好施工垃圾、废弃材料的及时转运工作,做到不过夜;三是做好施工期间路产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路产设施完好无损。路政大队累计为14家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施工监管56次,纠正违章施工17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0次,督促现场整改10次,有效保障了施工路段的通行安全。四是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治超政策宣传工作,引导货运企业和驾驶员规范装载、合法运输,联合高速交警严把超限入口检测关,对货车超限超载、抛洒遗漏等问题进行整治,保障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三)分公司收费管理科着重对收费机电设备、设施进行了排查。逐一对各收费站以及监控中心的供电线路、供配电设备等进行巡检,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转,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七条运营单位的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求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区环保部门联网。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方面信息。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区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全部、部分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安全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十六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区环保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环境监测机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运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根据运营服务合同或协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联合出具核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区住建和环保部门每年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二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经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设计标准的污水,其出水水质超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区环保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区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区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出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随意倾倒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
(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八)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的要求,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我区整体环境质量。坚持标本兼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保证污染减排任务完成,督促辖区内各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环境质量不断提升。
二、整治任务
1、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结合我区排污申报和污染源普查结果,全面排查区域内涉及重金属排放行业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对含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行清查。通过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相关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安全。
2、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问题的整治。在巩固我区*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监管,严查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未批先建、超标排污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时化解环境隐患,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重点排查排放氰化物或汞、铅、镉、铬、砷等一类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和涉及重污染行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整治工作要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废水积存、无恶臭异味排放、无黑烟跑冒、无固体废物乱堆乱倒、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目标。
3、加强对全区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检查企业执行有关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对企业废物处置,特别是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过程中,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企业报请区政府批准,对取缔、关闭和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企业,经环保局查处后,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4、开展涉及群众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查找并解决容易引发的隐患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难点、热点问题,包括:企业外租厂房滋生环境污染;在居住区内的餐饮、铝合金加工等行业;群众举报因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等等。进一步畅通渠道,进一步加大处置力度,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实现环保总量下降。强化工作的处理,定期分析工作的热点、难点,通过解决反映的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4月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部署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2、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份—9月份)。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于6月21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情况。7月---9月,依据实际工作进行进一步整治。
3、督查阶段(10月份—11月份)。区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迎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督查。
4、总结阶段(12月份)。对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上报主要做法与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措施及工作计划,完成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4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任务分工
1、区环保局:负责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对在行动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区发改委:负责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清查,一律按规定淘汰。
3、区监察局: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4、区司法局:负责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5、工商*分局:负责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6、区环卫局:负责加强对工程土撒漏等违法行为的治理。
7、区安监局:负责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成立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红旗路以西地区各类工业园的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同时对全区中小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全区大型第三产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监管。
(二)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责任,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区环保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治理任务,确定执法检点,周密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20__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今年年初,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并就如何把审批权力真正体现在我们环保局的权力和责任上,体现在全局整体的意见上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概括地就是“审批严格、协调一致、监管有力、服务到位”这十六个字。
(一)审批严格
一是为了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一年来我处在审批及验收工作中,严格环保准入,认真落实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国家局明确提出的十个不予审批进行严格遵守,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对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20__年我局共审批建设项目218个,其中报告书项目18个;报告表项目128个,登记表项目72个。直接和间接否定项目9个。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中,我们根据新的形势和实际,按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规,坚持七条原则和国家明确的10个不批进行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取得一定的效果。
二是项目审批严格实行现场踏查制,一般项目由项目负
责人进行现场踏查,评估中心实行现场调研,重要项目请示主管局长参加踏查,并将专家论证会开在现场,几乎所有的重污染行业和生态项目全部将专家论证会开在现场。
三是严格进行建设项目验收。严格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全年共验收95个,其中大厅办理19个。在建设项目验收中,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验收办法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先是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踏查,严格按照书表及审批意见进行核查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在设施完备的情况下,开据监测通知单。监测站监测合格后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及时下达限期整改。
(二)协调一致
一是在审批工作中,在充分审查报告书表和听取专家意见及评估中心的意见的基础上,必须实行由基层和相关处室的意见,达到一致后报主管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进行审批。例如:所有的报告表以上项目全部交由评估中心进行评估,有污染和环境敏感项目必须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约请区县局和相关处室参加,涉及总量增加的项目必须到污控部门核定总量,涉及有关技术和标准的征求科技处的意见。
二是在验收审批上,在充分现场审查环保设施齐全的基础上,依据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及基层环保局和局内相关处及监察支队的意见后,方给予验收,在验收中必须进行现场验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三)监管有力
为了杜绝重审批,轻管理的事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加强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理度。采取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管。
一是在全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在全市环保局长会上进行布置,于从5月份到8月结束,全市各区县及检查支队共检查项目,共检查项目1456,查处违法项目76个。市局在刘局长的带领下,组织污控、自然、监察部门组成检查组,分别对阿城市滑雪场、宾西开发区进行了检查。
二是坚强日常监管,凡是对省市局审批的项目,批复完后按照建设项目监管权限及时将环评文件和审批文件转交给区县环保局和检查支队进行监管
三是结合全国开展的打击违法企业专项行动和近期松花江水污染重大事故分别于8月和本月下发了对省市环保局近三年审批的项目进行检查,排查污染隐患,加强监管的文件,总计列出近三年审批的355个项目进行重点监管。(第一批为248个、第二批为107个)
四是对日常监管出现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及时处理和上报。配合省局对阿城钼矿、尚志帽儿山钼矿选矿、阿钢等违法违规项目进行
(三)服务到位
我们在加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加大服务力度。
一是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改造项目进行即时跟踪,尽力缩短审批时间,及时帮助提供审批城区和审批的咨询服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实行提前介入,提前拿出初步意见,确保项目在国家利用开发行贷款、国在资金项目的资金争取。共办理项目23个。
二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制度,凡企业来办理审批手续,都对企业明确告知企业审批程序以及审批要件,全部一次性告知完毕,避免企业人员重复跑。
三是尽量减少企业到环保局办事的次数,能电话、传真、邮件形式的尽力采取此种方式。例如:审批意见,全部用电子邮件发送给环评单位。初审意见一律通过交换形式发省局,特别急的项目采取先传真给省局,然后报正式件,绝不让企业来回跑。
四是政务公开阳光作业。我们除政府窗口服务外,还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为方便企业和市民群众,我们编制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工作时限、承办机关和联系方式以及审批结果局网进行公开。同时还制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与审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