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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和粪污利用大型化和专业化,发展适合不同养殖规模和养殖形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
4.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5.严格环境监管,强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验收、日常执法监督和例行监测等环境管理环节,完善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强化农田土壤的环境安全,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排放污染物。
二、清洁养殖与废弃物收集
(一)畜禽养殖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切实控制饲料组分中重金属、抗生素、生长激素等物质的添加量,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环境安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实行固液分离,粪便应与废水分开处理和处置;应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
(三)畜禽养殖宜推广可吸附粪污、利于干式清理和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技术,因地制宜地利用农业废弃物(如麦壳、稻壳、谷糠、秸秆、锯末、灰土等)作为圈、舍垫料,或采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物发酵床垫料。
(四)不适合敷设垫料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漏缝地板和粪、尿分离排放的圈舍结构,以利于畜禽粪污的固液分离与干式清除。尚无法实现干清粪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旋转筛网对粪污进行预处理。
(五)畜禽粪便、垫料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定期清运,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
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
(一)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
(二)鼓励发展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社会化集中处理与规模化利用。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肥料化利用。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处置工厂宜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堆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
(四)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收集,并根据利用途径进行脱水、脱硫、脱碳等净化处理。沼气宜作为燃料直接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发展瓶装燃气,有条件的应采取发电方式间接利用,并优先满足养殖场内及场区周边区域的用电需要,沼气产生量达到足够规模的,应优先采取热电联供方式进行沼气发电并并入电网。
(五)厌氧发酵产生的底物宜采取压榨、过滤等方式进行固液分离,沼渣和沼液应进一步加工成复合有机肥进行利用。或按照种养结合要求,充分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的农田、山林、草场和果园,就地消纳沼液、沼渣。
(六)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宜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并做到产用平衡。
(七)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水处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二)布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宜采取废水集中处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单独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废水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
(三)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外排水应达到的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固液分离预处理,采用脱氮除磷效率高的“厌氧+兼氧”生物处理工艺进行达标处理,并应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五、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并覆盖所有恶臭发生源,排放的气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厂产生的恶臭气体,宜采用生物吸附和生物过滤等除臭技术进行集中处理。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过程的关键环节,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通过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加强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六、畜禽养殖二次污染防治
(一)应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过程中潜在的二次污染防治,满足当地面源污染控制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通过测试农田土壤肥效,根据农田土壤、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还田利用量,有效利用沼液、沼渣和有机肥,合理施肥,预防面源污染。
(三)加强畜禽养殖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抗生素和生长激素等环境污染物的处理,严格达标排放。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宜采用有效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有机肥进行农田利用时,其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养殖场垫料应妥善处置。
七、鼓励开发应用的新技术
(一)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1.高品质、高肥效复合有机肥制造技术和成套装备。2.畜禽养殖废弃物的预处理新技术。3.快速厌氧发酵工艺和高效生物菌种。4.沼气净化、提纯和压缩等燃料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二)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技术与装备:1.高效、低成本的畜禽养殖废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2.畜禽养殖废水回用处理技术与成套装备。
(三)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清洁养殖技术与装备:1.适合干式清粪操作的废弃物清理机械和新型圈舍。2.符合生物安全的畜禽养殖技术及微生物菌剂。
八、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应符合相关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以改善城区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继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维护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生态型宜居城市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维护与畜禽养殖业继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维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维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方法》国家环境维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7号)黄河湿地自然维护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自然维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维护区;
2.乡村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建成区范围内;
4.区域内河流两岸500米范围内;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
2.城镇规划区;
3.乡村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
4.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5.禁养区以外根据乡村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
四、具体要求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平政发〔2008〕185号)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实施《*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污染防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切实整治水源核心保护区内(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主河道两侧200米陆域范围)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初步建立良好的水源保护生态屏障,进一步完善水源监测、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水厂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等规定,开展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整治工作。
1.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拆除或关闭。*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市鸿联滴塑厂、胜利拉丝厂、万盛针织厂等3家企业年内实施搬迁或关闭。
2.一级保护区内农户的搬迁。*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及相邻农户共36户,*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农户12户,年内制定搬迁计划,实施搬迁。
3.*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海事码头)的搬迁。位于杭平申线和乍嘉苏线交汇处的*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是我市最主要的省干线航道监控点。抓紧研究*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搬迁问题,并在乍浦塘口建锚泊服务区,以解决目前乍浦港待装船舶临时停泊在水源保护区内的问题。同时,加强对船舶的管理,严格控制船舶污染。
4.二级保护区内水上加油站的拆除或关闭。目前*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共有4个水上加油站,年内实施拆除或关闭。拆除或关闭前,落实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综合治理方案,采用先进的油水分离处理系统和隔离系统等新技术,严格杜绝废水排放;要配置围油栏等应急设施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一步摸清水源核心保护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情况,年内实施拆除或关闭。对水源核心保护区域以外的畜禽养殖户,削减养殖总量并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落实“两分离三配套”污染治理要求,并加强治理设施的长效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小规模畜禽散养户开展“生态养殖模式”试点,进一步减轻畜禽养殖对水源的影响。
(二)水源保护区河道整治
1.河道疏浚。实施盐平塘支流南市河、施家木桥港、金钱河、北河溇、春泉河、黑鱼漾港,以及*塘支流丰收河、大寨河、红庙港、前港河、前港东河、西塘港、盐船河的生态疏浚工程,对每条支流与主河道连接口起向内1公里范围进行疏浚,疏浚河道总长度13公里。
2.河道保洁。落实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将河道保洁范围扩大到整个水源保护区,不留死角。
3.水源地生态修复。开展水源地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在水厂取水口附近水体,采用生物修复技术控制藻类及氮、磷污染。同时,创造条件在水源地建设一定范围的生态湿地,配合水生高等植物群落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在一级保护区两侧陆域建设生态防护带,起到保护水体、美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景观等作用。
(三)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在开展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和生态修复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加强水源保护管理,并开展水源保护区划界工作,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年内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任务。
(四)水源保护区监控和应急预警体系建设
1.水源地水质监控。在水源保护区合理布设监控断面,监视水源地水质变化,每月监测一次,一月份和七月份监测29项指标,其余月份监测13项指标。年内对*水厂、*水厂两个取水口水质开展一次全分析(包括地表水基本项目24项,水源地补充项目5个,水源地特定项目80个)。强化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进一步完善上游来水水质预警监测机制。
2.提高环境应急预警能力。从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等方面入手,详细摸清盐平塘、*塘流域各类污染源的事故隐患点,掌握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等事故敏感地点,加强水源地污染事故防范。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习,检验反应速度,提高反应质量,保证应急预案的落实,并根据演练的实际情况修订应急预案,以保证其有效性。加强应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应急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序推进水源保护工作。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彻底整治养殖污染,建设碧水工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平安和谐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7.《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整治原则
1.坚持发展与环境治理并重的原则;
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3.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
4.坚持加强领导、统一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
5.坚持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
四、整治范围
后溪水库流域范围内28家养猪场。
五、整治目标
流域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关闭的养殖场不得再次养殖,现有养殖场应关闭排污口,对猪舍进行改造,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等措施,将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环保局领导和镇镇长任副组长,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后溪水库养殖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具体工作。
七、部门职责
1.区环保局。负责对本次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镇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2.镇。负责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会同区环保局负责监管由畜禽养殖引起的饮用水源污染问题,协助区农业局解决养殖场利用土地消纳污水时本身土地不足,以及污水输送管道和贮存池的建设问题,协助区环保局统一执法。
3.区农业局。负责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病死猪管理。
4.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养殖户土地使用手续进行审查,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5.区林业局。加强林、果等种植物的管理,对养殖废水和废物进入林、果园进行监管,评估林、果等种植业所需肥料,为利用养殖废水和废物进行灌溉提供科学依据。
八、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发出通告(年11月1日-10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发出《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告知养殖户整治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对已不再养殖的养殖户要求不得再次养殖,也不得将猪场租赁给其它养殖户。
2.集中整治(年11日11日-12月31日)。由各养殖户进行治理,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将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治理后养殖场不得设置排污口。
3.(2009年月日-日)。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统一行动,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治的养殖场,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
九、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后溪水库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
关键词规模养猪场;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近几年生猪养殖在我国增长较快,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解决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但我国的养猪业是在农户家庭副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养殖户规模小而分散,畜禽散养散放,混养混放,畜禽粪便随意堆放,污水肆意流淌,养殖环境差,不仅畜禽发病率高,而且还对人的健康构成威胁[1-4],严重地制约着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规模养猪场主要污染物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规模化养猪场污染物主要是粪尿及生产污水,每生产1头肥猪约产生粪尿约2 t、污水4 t;1个年出栏1万头的肥猪
生产线,可产生粪尿2万t。每天清洁地面、冲洗粪沟及猪饮水时浪费等而产生的污水总量为100~150 m3,COD值平均为1 500 mg/L,BOD5达1 200~1 300 mg/L,总氮量接近1 100 mg/L,总磷量约为440 mg/L。另外,猪场污水中可检测出的病菌主要有致病性肠杆菌、变形杆菌、绿脓杆菌、沙门杆菌、结核菌、布氏杆菌和猪丹毒等。
1.1对空气的污染
粪便的恶臭是污染空气的最大问题,养殖场恶臭(除动物皮肤分泌物、粘附于皮肤的污物、外激素和呼出气体等外)主要来源于粪尿堆放过程中有机物的腐败分解(氨、硫化氢等)。同时,畜禽场废弃物中可携带100余种细菌、病毒[3],这些病原体可随灰尘进入空气,造成空气污染。
1.2对水体的污染
经测定,养殖场所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污水流入溪河污染水体[4]。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氨等耗氧物质,使水中的溶氧大幅度降低,水中生物因缺氧而难于生存,导致死亡、腐烂等,严重污染水体。
1.3对土壤的污染
畜禽饲料中的一些促生长剂,如抗球虫药物、抗生素及高铜、高锰、高铅等微量元素,饲料原料(如菜籽饼)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等均可随粪便排出体外,渗入土壤,当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时,将会引起土壤组成和性状改变,破坏土壤原有的基本功能。锌、铜、锰等元素在动物体内未被充分吸收的部分都从粪中排出体外,渗入土壤中而污染环境。
2规模养猪场污染防控的技术措施
2.1合理规划,适度规模,注重生态效益
合理选址与规划是解决污染的先决条件。新建猪场时,场址要远离水源,距离城市、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处1 km以上。所选场址要有一定的坡度,排水良好、排废方便,且距离农田、果园、菜地、林地或鱼池较近,便于粪污及时利用。建场时还要合理规划排污及配套设施,充分考虑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一般肉猪场以年产5 000~10 000头商品猪为宜。此外,应抓好猪场的绿化工作。场地绿化可净化25%~40%的有害气体和吸附50%左右的粉尘,还可改善圈舍小气候,达到遮阳、降温作用;同时搞好畜禽场绿化可以减轻空气污染,净化场区空气。
2.2发展生态养殖,控制氮、磷污染
一是实行综合立体种养结合,建立生态养猪场。因地制宜推广“猪—沼—果(茶)”、“猪—沼—菜”等养猪生态模式。猪场排出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可作农田灌溉用水,也可达标排放。同时,利用部分沼液作果(菜)园肥料,实现粪便污水的多层次利用,可有效地控制污染。二是利用酶制剂,降低氮、磷的排放。猪饲粮中近2/3的磷是以植酸磷和磷酸盐形式存在,由于猪体内缺乏能有效利用植酸磷的各种酶,因此以植酸形式存在的磷几乎不能被猪利用,在饲料中必须添加无机磷(如磷酸氢钙)才能满足猪的生长所需,这既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由于磷的大量排出而造成环境污染。如果在饲料中添加植酸酶就可将植酸磷的磷通过水解作用而释放出来被猪吸收,从而提高磷的利用率,间接缓解磷对环境的污染。另外,饲料中的植酸还是一种抗营养因子,饲料中的矿物质元素(如钙、镁、锌、铁等)常与植酸形成稳定的植酸盐而存在,利用率极低。利用植酸酶能提高猪对蛋白质、钙、铜、镁、锌等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利用率,对减少臭气排放和减轻微量元素污染环境有积极意义。
2.3利用有机微量元素,降低铜、锌等重金属的排放
有机微量元素是金属元素与蛋白质、多肽、氨基酸、有机酸、多糖衍生物等配体通过共价键和离子键结合形成的络合物(或螯合物),具有稳定性好、生物利用率高、抗吸收干扰等优点。低剂量的有机铜、有机锌可以代替高铜、高锌的促生长效果,显著降低猪肝脏和粪中铜、锌含量。有机微量元素的开发利用为解决铜、锌污染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2.4推行干集清粪工艺,减少排污总量
猪粪由人工收集,经清粪道清除,尿及污水从地下水道流出,养分损失小。经调查,1个年出栏1万头规模的养猪场,水冲清粪方式排污量为150~200 m3/d,水泡清粪方式排污量为100~120 m3/d,人工干清粪方式排污量为50~60 m3/d。由此可见,采用人工干清粪方式较其他2种方式可减少排污1/2~2/3。改进饮水系统,增加防漏装置,避免水与粪便的混合,也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2.5采用生物除臭,减少有害气体污染
控制畜禽舍内的有害气体浓度可采用沸石吸附、在饲料中添加微生态制剂等方法。沸石是天然矿物质除臭剂,可以交换吸附一些放射性元素和重金属元素,对畜禽消化道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也有很强的吸附作用,可大大减少粪臭。在饲料中加入微生态制剂,能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畜禽生长,增强其免疫力和抗病性,减少氮的排泄量,明显降低粪尿臭味,有效降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净化生态环境。
3规模养猪场污染防控的政策措施
3.1政府应加强规划引导,强化污染治理
政府要组织农业、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对生猪养殖产业进行总体规划。对区域性生猪养殖污染情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各区域性的环境容量、功能区分进行科学地定位和总体规划,以便形成易操作、部门易把关的可操作性规划,引导生猪养殖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园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物治理工作。
3.2加大治理污染的资金投入
加快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是解决农村生猪养殖污染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一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政策、资源,争取更多的政府资金补助。二是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想方设法筹措资金,以加大对治理设施建设的投入。三是充分发挥养殖户的主体作用,鼓励他们自行募集资金,主动加大对治污的投入。
3.3严格猪场建设审批,加强宣传教育
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严把猪场建设审批关。对新建的养殖户,在规划土地使用和污染治理等方面,要从空间分布、规模控制等方面把好关,引导农村养殖业的有序健康发展。要向养殖户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养殖业主依法养殖的意识。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治污政策技术的宣传,不断增强养殖户们的环境保护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使其自觉投身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工作中。
4参考文献
[1] 徐谦,朱桂珍.北京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调查与防治对策研究[J].农村生态环境,2002,18(2):24-28.
[2] 中国农业大学.家畜粪便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