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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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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自查报告

混凝土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标[20xx]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20xx]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xx]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xx]309号),我们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月13日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 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

(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

(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 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

(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评价标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价标识的申请受理、申报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公示、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标识机构公章;

(二)负责对取得标识企业开展随时抽查和评定性复核;

(三)建立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技术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理;

(四)提交年度评价标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价标识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低于2人。外单位专家应从两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中聘请。

本单位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没有参与被评审的评价项目;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标识程序一致。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部门。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 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伪造评审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评审报告;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识包括标志和证书。由两部门统一制定式样与格式、编号和管理,根据省级部门申请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评定性复核时,应将原标志和证书交还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其标识:

(一)实际生产控制指标与要求指标不一致;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标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或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转让标识或超范围使用的;

(三)以虚假材料获得评价标识的;

(四)拒绝相应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价标识结果可作为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依据。各地应统筹协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混凝土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变异、支护结构、管理监督

目前,大型桥梁的桥墩一般都选用钻孔灌注桩作为基础。与预制桩相比,钻孔灌注桩的主要问题是桩身的混凝土质量不易控制和保证,在地下、水下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容易出现断桩、缩颈、露筋和夹泥等现象。这主要是施工质量不好造成的。

一、常见事故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

钻孔灌注桩在我国使用己有40年历史,早年主要用于交通部门的桥梁建设中。随着建设规模愈来愈大、单桩承载力要求愈来愈高,钻孔灌注桩也越来越多的使用在高层建筑结构。

钻孔灌注桩事故常见形式有以下七类:

(1)孔壁坍塌,其原因很多,但不外护壁不力,土质不好等二方面。其危害性极大,使孔底沉渣增多变厚、使单桩混凝土方量激增,充盈系数变大、使桩端与持力层不接触,降低桩端阻力、使桩侧土体变松软,降低桩侧磨擦力,形成一个“软垫子”、一个“软套子”。

(2)桩身缩颈、夹泥和断桩,其原因更多,其中最主要的一种原因就是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孔壁局部坍塌和内挤,这种事故使桩的完整性在受损害,桩身的强度和承载能力都降低。

(3)混凝土导管漏水,使浇灌的混凝土断断续续地被水冲稀而严重离析。

(4)混凝土导管堵塞,其主要原因是隔水塞制做粗糙,导管内壁不平直,变形过大,使隔水塞受阻卡住。其后果是己浇好的混凝土面上易重新积存沉渣,处理堵管需要时间,新混凝土与已浇混凝土之间存在夹泥,易致断桩。

(5)桩身蜂窝、麻面、露筋,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作为受弯构件的水平承载桩布筋过密,筋间净距过小(

(6)桩头(包括桩头以下相当一段上部桩身)浮浆,缺失粗骨料且疏松几乎无强度,其主要原因是混凝土离析。其后果是桩上段承载能力丧失,必须截除后重新灌注混凝土。

(7)钢筋笼上浮或下沉,其主要原因是导管置放和上拔过程中挂住钢筋笼,带动它一起上下。其后果是桩的承载能力严重削弱。

二、环境变异引起桩基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

上述问题在施工时若不及时处理,会大大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更有甚者会导致巨大的工程事故。但各种事故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互为因果或多因一果的。

2.1鉴别施工质量和环境变异两种原因的方法

桩基工程事故发生后,常不可避免地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问题而发生争执,有的桩基施工单位自查报告中陈述了施工质量是好的种种理由,而建设单位面对桩基工程事故确已发生的现实,认为桩基施工质量有问题,双方争执不下,诉至仲栽机构或专家系统,这时,仲栽机构(包括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领导)以及专家系统必须严格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公开、公正和公平地执行自已为政府办事和为人民主持公道的神圣职责。应深入调查研究、实地踏勘查访、详细占有资料、深入分析原因,同时耐心地听取争执各方的陈述意见,反复论证推敲,审慎地提出最终的仲栽结论意见,切忌主观片面、先入为主,更不容许受到利益驱动而拘私枉法。事实上,要分清施工质量和环境影响两种原因还是有办法的。以开挖基坑和邻近打桩或挖坑、抽水为例,其步骤是:

(1)查阅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特别是低应变动测报告),然后再事故发生后再检测一次或多次,掌握其发展趋势和发展速度,如果有明显变化或变化速度较快,则说明主要原因是变异;

(2)观测群桩桩头的位置及其变化,如发现移位是一边倒或从外向里移,则表明环境变异是主要原因的可能性大;只须对照本工程基坑开挖的顺序和邻坑开挖的过程与桩位移动趋势之间的关系,就可生动形象地模拟推演出桩基事故发生发展的动态过程;

③观测群桩桩头的倾斜程度及其变化,其理由同上;

(4)观察工地现场的地形、地貌和地物,包括坑底的形状、基坑周围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形状、基坑支护结构的位移状况,可以发现基坑开挖、打桩和降水等环境因素变异不仅影响到桩基,而且在所有与之有关的建(构)筑物上都会有所反映。反言之,如果上述趋势不突出、变化速度不大,桩基质量检测报告第一次就存在大量问题,则施工单位难辞其咎,无法推卸责任。不过,首次检测时间是在基坑开挖到一定深度之后进行的,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该是综合因素造成的。这时应该查阅基坑支护结构、邻近建(构)筑物以及坑外地面的水平和竖向位移情况,作为推论的主要判断武器。

2.2环境变异引起桩基工程事故的处理对策

预防措施是:加强支护结构的强度和刚度、尽量减少基桩变位;严格规定并实时控制基坑开挖、降水、打桩的方法、速度和顺序;承台跳挖跳筑;加强承台间的纵横向连系梁;控制坑外环境变异的时间与空间限度。必要地采取筑中心岛向外斜撑的施工方法,尽量减少开挖对工程桩的影响。若淤泥土层实在太厚太软,还应用水泥土(旋喷或粉喷)在坑底淤泥质土内做暗撑;桩头混凝土垫层宜分块跳浇,然后连成整体,避免一次开挖到底,淤泥上涌。用地震测震法监测邻近打桩对待建场地基土可能产生的振动量级;配合土工动力三轴压缩仪进行动强度和坳变形性能的测定以及砂土、粉土的液化势测定;基坑降水和环境水对工程桩沉降的影响有许多工程事故先例,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应作出定性判断和定量计算来,特别是深厚软土地基中的摩擦桩和深层降水条件下的短桩基础(它一般已进入浅层粉土持力层,但下卧有软土和砂土),降水所引起的附加固结沉降数量十分可观。

三、防止桩基工程事故发生的治本措施

桩基工程是一种隐蔽工程,同时又是基础工程,全面开展桩基工程的质量监督,大力防止桩基工程事故的发生,把恶性事故消灭在其萌芽状态之中,要达此目标必须在做好下列几件工作:

3.1建立和充实桩基质量管理和咨询队伍

由于近十余年来工程建设规模发展的速度很快,同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之多也十分骇人,其中地基基础(尤其是桩基)更为突出,因此各地区应根据当地桩基工程规模的之情况,建立和充实桩基质量管理的专职队伍或各级质监站配备岩土工程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这一队伍宜与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配合,并有建筑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建设监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共同组成一个对桩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负责全面审查、咨询的非官方工作组,接受建委的指导和委派,对大型工程的桩基工程或具有高难度技术性质的桩基工程进行审查和技术咨询,对其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决议,提供给各主管部门参考执行。这样的组织形式可解决当前质监站对桩基工程的勘察和设计质量问题难以直接过问的现状,也可以对监理单位在桩基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职责提出要求,指出重点监理项目内容。

3.2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各省、市、区的特大型中心城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有关桩基工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桩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又如《桩基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等地方法规性文件,以利严格把关,明确责任,防微杜渐,在这些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重要桩基工程必须委托质量监督和委托监理,还应明确质量监督的内涵除了施工部分以外还要包括勘察、设计、检测等方面的内容,只不过执行勘察、设计等质量监督的人员除了质监站的以外,主要是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资深专家。在这些文件中应特别强调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

重要工程的桩基工程勘察报告和桩基施工图都应通过全面审查;桩基施工质量检验工作必须由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完成;一定要通过桩基检验和验收认为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3强化和完善对桩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

坚决执行桩基工程设计交底会制度。重点讨论和决策桩持力层的选择、桩端入持力层的深度、贯入度和桩长双控制的确切要求、桩极限承载力和设计承载力的确定、冲穿持力层可能性的估计以及设计对桩基施工的要求等。

接着结合桩基工程专项招投标工作,认真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业绩及软硬件(技术和机械设备实力)情况。确定试成孔、试成桩和试桩桩位。

严格执行试成桩制度,确定试成孔和试成桩工艺,贯入度选定,桩身检验设备、操作等都应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施工全过程应通过质监保证原始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