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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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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资金监管;模式;工程

中图分类号:U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066-030 引言

全封闭,全立交的高速公路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象征。近年来,随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原来由交通投资公司出资,建设任务由高速公路指挥部完成的模式被撤销,由交通投资公司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合作,直接成立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既出资又承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任务,打破了过去工程指挥部管工程但不负责资金拨付、业主负责资金又不管工程的矛盾体制。作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财务管理内容之一的工程资金监管,也就成了最为关键的核心管理工作任务。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长,投资极其巨大,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转移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时有发生,极容易造成延误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工程质量、甚至个别施工单位靠变更设计迫使业主额外拨款等问题。前几年建成通车的南岸连接线的资金问题,四、五年后的遗留问题依然存在,当时在旧建设体制下,资金监管流于形式,个别项目部工程资金一到位就以各种名目挪用资金,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更是普遍,加上采用低价中标法,工程款入不敷出,到尾工阶段,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业主单位只能以工程质保金为抵押,借钱给施工单位渡过难关,也有个别施工单位实在做不下去,在业主协调下不得已把自己的工程让给别的施工单位做,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农民工工资如期发放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在新的建设体制下,加强对施工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所谓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就是从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为预防施工单位恶意转移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建立的对拨付给工程建设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率的资金监管约束机制。资金监管内容有资金安全性监管、资金使用范围监管、施工企业清偿债务情况监管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监管等。作为目前有两条高速公路同时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在吸取以前南岸接线在旧体制下疏于资金监管所造成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对业主单位如何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监管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探求和摸索。

1 在招标文本中明确资金监管流程,提高施工单位准入门槛,加强工程资金的事前监管

这几年的高速公路招投标过程中,个别施工单位不择手段,串标、围标现象极其严重,一旦中标,马上层层转包,造成了建设单位资质不佳,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而分包单位多,工程管理难度大,也不利日后业主进行资金监管。为此我们提前把资金监管放入招投标,在源头就开始资金监管的事前控制。

1.1 前期发展处在制作标底时尽力制定大额标的,并在招标书中明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从资金实力上提高施工单位的准入门槛,排除一批缺乏资金保障,资信不佳的企业。

1.2 除在招标书中注明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外,还以协议格式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制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明确资金管理的内容及三方的权利责任。其中承包方的权责包含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现象;尽快在指定银行开设用于收取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质保金等的基本结算户;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银行备案;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应附上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有关资料等。指定开户行则应为施工单位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业主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 在招标书中明确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要求中标单位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支付时间及相应措施等在工地张榜公示,让农民工有知情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因为在招投标中明确提出了资金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起到了强化资金监管的前瞻性效果,将资金监管的事前监管职能延伸到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中,也迫使施工单位对资金监管引起高度重视,把招标合同作为业主日后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保证。

2 控制日常工程资金支付,强化资金的事中监管

资金监管就是对工程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率的监管。因此除了工程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把工程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效率作为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让资金监管工作贯穿于日常财务工作全过程。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第2篇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监管

1前言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天津干线廊坊市段代建项目工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霸州市、安次区境内。线路全长19.76km,桩号XW111+600~XW131+360。工程以现浇混凝土箱涵为主,皆为有压输水段。其他主要建筑物包括:通气孔10座、分水口2座、小型倒虹吸2座、小型公路涵14座、保水堰1座、廊大公路涵、津保高速公路穿越、津同公路涵,通信系统的硅芯管采购和埋设。工程建设监理标1个,施工标分为2个标段,合同工期为36个月。其资金监管主要就是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这其中主要的措施就是由建设管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银行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天津干线廊坊市段代建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廊坊代建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增强对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工作操作性,提高建设资金的安全性,防止资金挪用或违规使用。

2具体工作

2.1职责分工

廊坊代建项目工程资金监管工作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财务部负责实施,主要工作为:施工单位资金支付环节实施监管和检查,建立于合作银行联动机制,借助资金结算网络平台对施工单位资金活动实施适时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造价合同部作为配合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实物形象进度与资金拨付配比性事实监督和控制。同时,在工作中充分尊重施工单位作为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干涉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施工单位的资金监管仅限于专款专用、合法性及合规性的监督和管理,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直接支付资金或动用施工单位监管账户资金。

2.2监管账户的管理

账户开立管理:施工单位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的项目资金使用账户,按照开户银行的要求及时办理专用账户,按照开户银行的要求及时办理专用账户的授权查询手续,并将相关开户信息、授权查询手续提交监管方;账户变更管理:施工单位变更银行账户,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代建项目部,待批准后再开展相关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上报代建项目部核备;账户撤销管理:根据监管协议约定银行与施工单位在未经代建项目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改、撤销监管账户,但监管账户到期的除外。

2.3监管范围

将拨付到施工单位的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等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范围,对施工单位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专款专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主要内容

3.1项目建管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除支付总部管理费、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归还总部垫付资金等合理款项外,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不得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向总部或与本土工程建设无关的单位划拨。

3.2规范和控制施工单位大额现金的提取和使用,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

3.3及时跟踪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金支付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支付、套取工程资金的现象。

3.4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执行资金收支计划情况,资金收支按规定进行归口管理,明确了建设管理单位、监管账户所在银行、施工单位三方的权力和义务,对于大额资金的支付均使用审批权限进行上报审批制度,即:施工单位从监管账户单次或当日对同一收款单位累计划转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施工单位每日累计提取金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每月累计提取现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含本数)。施工单位需提交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批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或《现金支取审批表》,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在对建设管理单位印鉴进行核对后方可对监管账户内资金进行划拨或支付。施工单位同意监管账户所在银行把监管账户作为特殊账户管理,并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开展的资金监管工作,接受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管账户所在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应授权建设管理单位通过网上银行对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流转情况进行查询,并负责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查询所需相关资料。针对施工单位在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资金划转操作必须由施工单位到监管账户开户行柜台进行,同时施工单位使用本票、汇票、支票时应注明不得转让,不得开通电子银行业务支付功能,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现金。

4其他监管措施

为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廊坊市段代建项目不断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工程款的支付应用网上电子流程,设置财务专员操作,采取多级审批制度,经过层层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以季度为单位,形成投资控制管理报告,重复核查支付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监管成效

目前,廊坊市段代建项目工程已开工近3年,通过资金监管的实践,对所涉及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为避免资金挪用,建设管理单位形成了监督机制预防为主导,以社会化预防为依托,以制度规范管理为途径的大预防格局,经常定期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资金管控,至使各项工作稳步运行,从中约束监督施工单位资金稳步运营,账面余额、付款无违反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象,无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没有空头支票;结算依据完备,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合理,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管、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都按规定严格执行,确确实实的达到了工程资金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了工程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工程中切实发挥建管单位资金监管机制,有助于合理利用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对提升整个建管水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财务;风险分析;控制

建设高质、高效、密集的铁路网,是中华民族伟大的梦想,指出,“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大规模铁路建设正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具体体现。为了确保建路、筑路《中国梦》的顺利实现,铁路总公司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关,保证施工安全、节约建设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为此,铁路总公司为规范建设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铁路建设项目的财务还存在一些风险,只有加大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力度,才能确保建设财务不发生风险。

一、建设项目财务存在的风险

部分铁路建设项目在建设财务方面存在一定风险,而且主要风险存在于施工单位。主要有以下风险。

1.包、违规分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

中标的个别标段被肢解、切割分包给多家单位施工,个别分包方偷工减料,道砟、水泥、钢材等主要材料用量不足、来路不明,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给行车来了安全风险;有的施工单位无合同对分包队伍计价,根据分包方的付款委托书将工程款支付给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合同与发票不一致,存在转移资金的风险。

2.频繁大额提取现金

大多数施工单位存在每月大额提取现金的现象,每次提取的现金少则数千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存在帐外“小金库”风险。

3.成本不真实

重复列支机械设备租赁费,虚列劳务费,虚假发票,虚假合同无结算证明,预提或虚列材料费,虚列、挤列成本后挂“应付账款”或作为利润及管理费上交,存在转移建设资金的风险。

4.多结算工程价款

多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很多,诸如土石方等工程量计算错误多结算,单价错误多结算,偷工减料多结算,采用涂改单价、提高设备价格方式多结算,对为实施项目进行验工计价多结算,依据错误的概算工程量验工计价多结算,虚报冒验多结算,存在套取建设资金的风险。

二、建设项目财务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

1.相关人员业务素质低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铁路建设项目大量增加,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财务管理人员和主管工程师财务素质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财务管理与建设管理过程脱节,建设项目主管工程师财务业务素质较低,财会人员对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掌握程度和对施工现场的深入程度不够,不了解建设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导致财务对建设过程控制力削弱。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铁路建设项目建设期长,建设单位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就不能及时有效的形成内部控制机制。有的建设单位仅仅照搬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的规定,而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上下一般粗。

3.不遵守建设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

虽然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铁路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已逐步完善了,但有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不遵守规章制度和建设管理程序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如设计变更不及时、超概算拨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

4.对参建单位责任追究不力

设计的差、错、漏、碰,造成工程量差、价差,从而导致建设成本虚增、重复投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没有及时纠正、没有把好初设审查和施工图审核关,相关各方对此应付的责任没有追究到位甚至没有追究。

5.对部分参建单位监管困难

根据铁路总公司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包括上级单位)在对建设项目审计和检查时应延伸检查施工单位。虽然建设单位按要求对部分施工单位进行了延伸检查,但这种内部检查的广度、力度、深度不够,强制性不够,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了,施工单位也整改不力。

三、加强铁路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途径

只有加强铁路建设资金流向的监管,建设财务才能不发生风险。如何加强铁路建设资金流向的监管?通过多年的建设管理实践,总结出六条比较适合铁路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渠道。

1.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

“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既是对全党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所有建设管理、财务管理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财会人员和项目主管工程师要严格按着总书记的要求,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掌握工程造价理论、施工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满足建设管理和建设资金监管工作的需要。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围绕投资控制、资金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成本控制、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概算的内容、标准和合同来控制建设成本,防止超概算的项目、超合同范围和标准的支出。

3.完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

完善作为法律文书和监管依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使用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单位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建设资金要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和虚假验工计价结算资金要追回,对不诚信行为要追究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为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财务会计资料提供法律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银行三方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重点对施工单位银行账户开立、资金流向、农民工工资发放、合同订立(备案)等进行监管,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和责任。将签订监管协议的银行(协议银行)作为施工单位的开户行,银行要对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拒绝办理施工单位超合同范围付款和大额提取现金。

4.按照政府要求对建设资金进行监管

根据政府审计和财政评审的工作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并参照政府审计的重点内容,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主要监督点有九个:一是投资规模控制,二是工程招标投标,三是地拆迁,四是设备材料采购管理。五是工程质量问题,六是工程造价真实合理性,七是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八是建设资金管理,九是投资效益。

5.从审计角度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以资金流向为主线,审查施工单位资金收付和债权债务科目,结合施工单位与下家作业队的合同、协议和验工计价单,可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顺着资金流向可以检查到转包、分包单位使用建设资金情况。审核大额现金报销的原始凭证,可以发现违规开支和与建设单位非正常往来问题。对建设资金监管不能靠财务人员“单打独斗”,建设单位财务审计人员、概预算管理人员和工程主管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现场,将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方式方法相结合,以工程成本为核心,查看现场实际工程量完成情况,抽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审核施工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和对下家作业队的验工计价单,分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分析工程成本与验工计价的配比性,分析银行存款余额大小的合理性,从而诊断出验工计价的真实性。

6.加强甲供物资管理,防止偷工减料

有的项目管理机构对甲供物资管理不严,“一供了之”,会计核算也没有通过“工程物资”科目反映。对甲供物资应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做好甲供物资的收、支、余动态管理,不能按供应量而应按实际消耗量计入工程成本(按实际消耗量验工计价),甲供物资若有结余应属建设单位的而不是施工单位的,应是节约投资了,已领未用甲供物资的变价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平时,应加强对甲供物资验收、保管、使用的监督,防止施工单位挪用甚至盗卖,不能“供而不管”。

参考文献

[1]王小丹.我国铁路建设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师,2010,118(7):93-94.

[2]刘林峰.高铁建设中,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及其控制[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12):141-143.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第4篇

一、团购的定义

商品住房团购(也称团体购买或集体采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消费者,由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通过招标采购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谈判等方式,以低于市场成交价格购买商品住房的行为。

积极利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公开采(团)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迁改造中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以加快拆迁进程,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团购的组织

(一)市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网”等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以下简称“团购组织单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团购公约》,发起团购活动。拟购买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消费者需团购商品住房,响应《团购公约》的,可报名参加团购活动,并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团购协议,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二)团购组织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住房《团购公约》,并报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团购活动。《团购公约》应明确团购参与条件、团购程序、选房规则、购房款交缴与监管、风险承担、退出机制、交验房办法、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的权限和范围等。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前,团购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参团成员的意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参与团购的购房消费者有权就拟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价位、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三、开发项目的团售条件

拟通过团购出售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项目,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经验收完成基础施工后,方可进行开发项目团售宣传推介、参与团购投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和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住房团售营销。

四、团购住房的销售管理

团购商品住房应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遏制投机投资性住房消费的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并按照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法规加强销售管理。

(一)《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团购(售)双方应持《团购公约》、《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参团购房人名单及清册、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登记备案。市房管局应将商品住房团购的相关信息在“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公示。

(二)对已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清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和购房清册,按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参团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预购人(参团购房人)转让商品房的,应当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禁止预购人(参团购房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五、团购资金的管理

商品住房团购资金应由购房人承担,严禁利用单位或财政性资金(基金)购买商品住房。团售商品住房的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款,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约定需支付团购订金或购房价款的,参团购房人可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规定缴款。参团购房人缴存的购房资金应按照《团购公约》规定的资金监管方式监管,或通过设立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组织单位三方共管账户的方式监管;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或工程进度支(拨)付资金。资金依约支(拨)付到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每个参团购房人开具发票。

六、团购工作的监管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财务风险;风险控制

一、现代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业务活动。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传统的收费性质的结算、等金融活动,又包括具有风险性、可直接创利的各种新型金融活动。狭义的表外业务仅指后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不仅在传统型业务上有体现,新型的具有风险性、可直接创利的金融活动更日趋活跃,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传统型表外业务创新

传统型表外业务创新主要是传统型结算工具及结算支付系统的创新等。

1.结算支付工具创新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用以代替支票来完成支付与清算的手段,是支票系统的创新,标志着传统的以支票为中心的支付与清算的飞跃。信用卡属商业银行吸纳创新。现代电子通讯技术的支持和信用卡国际组织的推动,使银行信用卡发展日新月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借记卡。持卡人须在卡内存有货币,然后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设置的自动出纳机(atm)进行自动转账,支付现金,也可以在设有pos终端的商户进行购物记账支付等。(2)贷记卡。持卡人不必在卡内存有现金,便可以持卡到发行银行的特约商户处,进行购物消费,特约商户凭签单向发卡银行收取货款,银行负责资金清算。发卡行一般每月向持卡人发一份收账通知单,持卡人见单后,进行付款。付款越早,所付利息越少。(3)存储信用卡。用于各种复杂交易,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各种费用支付和清算。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法国发明的ic卡,上面装有一个微电子芯片,能够记载大量持卡人的信息,因而具有许多功能,而且不易伪造。(4)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要求商业银行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是商业银行。支票的出票人还可以设定自己作为收票人。而今所施行的旅行支票和支票银行保付业务,分别是以个人作为收款人和出票人而开展支票结算业务的。

2.结算支付系统创新

结算支付系统创新主要是将现代的电子通讯技术应用于银行的结算支付管理中,其突出表现有以下内容。(1)票据交换所自动交换转账系统。同普通的交换所性质一样,同是办理银行间的资金清算机构,但自动交换所处理的已不是纸质的凭证,而是电子化货币,各会员银行通过同交换所微机联网,可以微机自动进行清算处理。(2)自动出纳机(atm)。自动出纳机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既能满足存取款,又能进行支付的电子汇划支付系统。它已成为银行现代化的标志,可以24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既提高了银行的服务功能,又节省了人力。(3)环球银行同业金融电讯协会系统。它是属于在参加的各商业银行所在地设有地区处理站口的、国际间的资金调拨清算创新。此系统具有格式化、规范化、效率高、费用低等特点,有自动储存信息、自动加押核押、以密码处理电文、自动将文件分类等功能。会员银行每发出的一份电讯,都会得到系统收到与否的证实。在未收妥的证实中,均可收到未收妥的原因,对提高国际银行间业务处理交换水平,推动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电子通讯技术一经应用于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中,即可使银行的支付清算发展日新月异,创新不断。由于现代电子通讯技术的安全、快速、方便,因而各商业银行都积极应用,以提高自身服务功能和效率,增强竞争力。

(二)新型表外业务创新

新型表外业务创新有以下突出的品种。

1.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指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在协议期间内,由商业银行以包销借款人连续发行的短期票据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发行的短期票据通常为3个月或6个月,也有1年的。如果借款人不能在市场上顺利出售这些票据,则要由银行购进未销售部分,或者向借款人提供等额的贷款。为了节省票据发行费用,一些在市场上信誉高的借款人发行的短期票据,一般不再让银行进行包销,市场上便出现了不需包销的票据发行。

票据发行便利的产生,对筹资者、投资者、包销银行来讲,都各取所利,普遍受到欢迎。对于筹资者来讲,可以通过循环发行短期票据,获取中长期资金,因可支付短期利率,无须支付中长期利率便可降低筹资成本,从而增强了借款人筹资的主动权。在协议有效期间内还可以按协议随时发行短期票据,筹资的灵活性大大提高,从而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对于投资者来讲,通过购买短期票据,可以减少票据到期违约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短期票据的流动性强,需要资金时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出售。对于包销银行来讲,一般都选好客户,客户所发行的短期票据都可以在市场上顺利出售,而无需自身垫付资金,这样在不动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便可以获得收入。这种便利票据的发行在市场上较为流行,大有取代银团贷款之势。

2.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是一种远期合约,是指合约买卖双方商定将来一定时间内的协议利率,并规定以何种利率为参照利率。待将来清算日,按规定期限和金额,由一方或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参照利率利息差额的贴现金额。到期时如果市场参照利率高于协议利率,则合同的卖方向买方支付利息差额的贴现额;如果市场参照利率低于协议利率,则合同的买方向卖方支付利息差额的贴现额。远期利率协议一般用于固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资金借贷成本,从而确保收益,所以在市场利率不稳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积极参与。

由于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在场外进行,因而比场内的期货交易灵活,既可节省成本费用,又可保护商业秘密。远期利率协议产生后,便得以广泛流行,交易品种也演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3.金融互换

金融互换是一种双方商定在一定时间后彼此交换支付的金融交易给交易双方带来如下好处:一是可减少资金成本,消除或降低汇率风险;二是可增加资金取得的途径和资金运用受益;三是可调整财务结构,使资产和负债达到最佳配合,增加财务处理的弹性,对从事互换的商业银行来说,还可获得手续费收入。由于互换可以给交易参与者带来利益,因而互换市场的成长非常迅速。互换的形式主要有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和货币利率交叉互换。

金融互换可以防范汇率与利率风险,商业银行既可以互换经纪人身份,也可以互换自营商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为客户服务,获取收益。

4.国债托管业务

国债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账式国债。而所谓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办国债托管业务,不仅可以方便客户,而且有利于争取国债资金最大限度地在体内循环,同时还可以收取国债托管服务费用。

5.项目融资抵押行业务

项目融资抵押行业务,是指在项目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接受项目贷款银行的委托,按照协议的规定,承担“抵押费”的角色和功能,对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设置的一系列抵押系统进行各种监管和账户操作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间服务业务。

在项目融资抵押行业务中,委托方(贷款人)、抵押方(借款人)和方应签订《抵押协议》。抵押行根据《抵押协议》管理抵押资产,行使抵押权,履行义务,防范金融风险。

6.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先进的科技设备和营销理念,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委托、保管组合最佳投资方案,存款结构方案和设计远期目标方案、帮助客户实现最佳投资回报率的综合性业务。

商业银行提供理财业务的优势在于:首先,商业银行可利用其较为前卫的营销理念为客户提供前瞻性非常强的咨询和选择综合目标方案设计服务;其次,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先进的科技设备,为客户提供全面而适宜的组合存款方案和综合投资方案设计,为客户提供最佳投资渠道选择和融资渠道选择,帮助客户实现理想的投资回报;最后,商业银行可利用其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帮助客户参与新加入理念的宣传、交流工作,使客户在接受新加入理念的同时,将其现有的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7.代编审工程概算与预算

工程概算,通常是指初步设计概算,所以又称设计概算。工程概算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指标(或定额)、费用定额、价格资料等基础性资料编制而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当委托人(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与银行咨询业务部门协商,委托银行代编、审工程概算时,银行应根据工程的专业情况、复杂程度,确定是否有能力承担代编、审该项工程概算业务。在确定有能力承担该项业务后,与委托方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名称及委托业务内容;(2)委托人应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3)代编、审工程概算的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间;(4)代编、审收费标准及付款办法;(5)违约责任。

工程预算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可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银行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施工单位编制计划、统计和计算完成投资的依据,加强企业经营核算和“两算”对比的依据。

商业银行开展代编、代审工程预算业务,一般是接受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并与委托方协商,就代编审工程预算的内容、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及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委托协议书,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

1.表外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在报送的报表中增加表外项目。二是将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纳入外债管理,对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也必须事后向外汇局登记备案,对外授权应当确立在分行一级办理。三是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和承兑汇票,限制远期信用证开证规模,并且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和分行单笔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权限,视不同期限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四是要求9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必须由开证申请人事前向外汇管理局备案,由开证银行事后向外汇管理局登记;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五是规定商业银行在受理开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交纳不少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免保部分必须落实相关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信用证和银行承兑业务的管理制度。

2.实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报审和备案制度

由于表外业务的信用扩张功能会影响金融监管部门货币政策的效果,商业银行在推出新的表外业务工具之前,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进行评估,且须界定表外业务的范围,为此,新的表外业务工具必须事先报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3.制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报告统一标准

掌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的各种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表外业务监管的基础。由于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金融监管部门无法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获取必要的信息,又由于商业银行的其他会计报表或统一报表在反映表外业务的口径和方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时,报告的口径、报告的内容和报表的格式等均须作出统一规定,并制定出统一标准。

4.统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准则

由于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不一致,使得金融监管部门获取的表外业务数据不准确,揭示的问题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不利于做出正确的监管对策。统一表外业务会计准则就是要明确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对象、范围、成本、收益的计算标准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等。

5.通过完善监管制度把表外业务纳入资本充足控制

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并从金融安全出发,针对不同的表外业务工具制定不同的限制性要求,从而把表外业务监管纳入制度化轨道。这些限制性要求应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便于商业银行执行。把表外业务纳人资本充足控制是限制表外业务信用过度扩张的有效手段。《巴塞尔协议》解决了表外业务转化为表内业务的技术难题,为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笔者主张,对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资本要求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系数,将表外业务转化为等量的表内风险资产,按对表内风险资产的要求标准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步要求对表外业务按照转化后的表内风险资产总量配置支持资本,满足《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自觉规范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

正因为现行财务报表在信息内容的设置上存在对表外业务披露的缺陷,因此,强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和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对于规范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都有重要的作用。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可以扩充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容量,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对表外业务信息的规范披露和对重要的表外项目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能够促使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各种信息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为了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提高表外业务信息的质量,其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必须是表内业务信息无法披露的信息,凡是能够或应该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均应该采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方法,而不能代之以表外业务信息披露。(2)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应该是对表内业务信息的进一步揭示和补充,而不能用来更正表内业务的信息。(3)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并且是真实揭示所反映的经济事项。(4)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重要的,能够足以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它所带来的效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5)必须加强对表外业务信息的审计或检查,对于有法规、制度规定必须强制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银行自主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检查并及时披露。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