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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甲方)委托_________(乙方)财务建帐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职责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提供给乙方的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库存商品的收支和保管,并建立明细日记帐。
3.商业企业需每月月底进行库存盘点并提供盘存表,工业企业需提供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领料、出库凭据及盘存表,其他企业涉及存货的也应提供盘存表,作为乙方结转或调整成本的依据。
4.在每月月末前及时向乙方提交所有用于建帐的会计原始资料。
5.对于乙方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予以补充、更正。
6.配备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及时与乙方对帐,保持实际经营与乙方受托的财务帐一致。
7.按本协议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建帐费用。
二、乙方受托职责
1.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审核原始资料、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2.在所属月份次月完成事项,但不能影响甲方纳税申报工作。
3.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乙方在完成建帐后即将记帐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交还甲方,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将会计帐册移交甲方,由甲方自行保管。
5.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指定的帐册接续人办理交接手续以保证帐务的延续。
6.在期间如甲方遇到查帐或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就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作出解释。
三、期间及收费
1.委托建帐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止,共计_______个月。该起止月份指建帐所属月份。
2.本项业务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月,合计金额_________元。预付三个月。
3.如期间遇到企业不再继续经营等重大变动,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按实际时段结清费用,余款退还。
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书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
2.乙方承担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于甲方未尽本协议第一款所述职责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负。
3.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5.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会计合同2甲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责任会计: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记账,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业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年 月至 年 月的经济业务进行记账。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甲方的义务是: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乙方提供的账面数额相核对;
(3)指定专人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负责向乙方提供原始凭证授权签字人名单;
(5)及时向乙方提供会计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经手人及授权签字人签批的原始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6)对于甲方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7)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记账费用;
(8)为乙方派出的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9)为乙方提供记账、理账所需要了解的生产、经营等管理资料。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法规要求为甲方记账,保证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乙方的义务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指导甲方设计相应的会计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办理甲方各项纳税事宜;
(6)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的原则问题;
(7)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为甲方提供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四、收费标准
经协商,乙方记账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 元,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一周内预付3个月的费用,到期后在每季度初10日内收到会计报表时,支付下一期的费用。
五、服务方式
客户选择的服务方式为 ( 公司取票 客户送票 )
六、会计档案保管
1. 在会计年度内,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由会计公司设专人专柜保管; 年度终了后,交由客户自行保管,交接时双方需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履行其责任,未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导致税收方面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记账所需的核算资料和工作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会计核算或会计核算不真实,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会计账务出现的问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的由甲方负责,办理交接手续以后的由乙方负责。
八、变更、解除及争论解决方式
1. 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协议,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协议或出现 其它法定终止情形的,协议书终止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3.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论,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依法解决。
九、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期。
十、未尽事宜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确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会计合同3委托单位(甲方):
受托单位(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从事记帐事宜,经双方协商,特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税种
1、 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4、 印花税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6、 教育费附加
7、 地方教育附加
二、 服务范围
1、办理纳税申报
服务范围: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服务方式:甲方在每月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将相关涉税凭据资料和手续交给员,并在公司纳税专户存足相应税款。员按税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等事宜。
2、帐务处理(月)
服务方式:据甲方乙方根提供的收支及原始凭证票据进行帐务处理,记帐,算帐,结帐,编制会计报表等全套业务。
三、服务费,服务期限,服务地点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
2、委托期限:自二OO 年 月 日至二OO 年 月 日止。委托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记帐委托协议书》。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限于在xx市进行,超出上述地区而发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四、交费方式、合同生效
1、服务费按年交纳,签协议时一次付清。
2、本协议交费后双方签字即合同生效。
五、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和权限,及时、准确的为甲方提供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可根据事项的需要,查阅甲方有关帐簿,凭证和合同等有关资料,甲方应给予配合和帮助,并提供办公场所地和一定条件。
3、乙方可就中发现的问题向甲方提供建议,并作相应调整。甲方权利和义务
4、有权要求乙方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期限完成事项。
5、对向乙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6、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情况不全,不真实或不及时而造成的违法、违章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人。
7、 按协议约定支付各项费用。
六、 合同终止
(一)在履行期限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相关业务。
2、 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协议解除后,乙方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额退回甲方。
(二)甲方在聘任乙方从事记帐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此协议。
1、注销或解体。
2、授意乙方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权无效的。
3、甲方提供不真实涉税经营核算情况或报表及有关资料等造成乙方失误,由于以上原因终止协议,乙方收取的费不再退回。
七、其他
记帐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效力同等,但不可与本协议相抵触,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共两页,一制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
因甲方工作需要,需聘请乙方做兼职会计,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从 年 月 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可以如继续履行则合同顺延一年,再无须再办理续签事宜。依次类推。
二、报酬: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______________元,在每月10日后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与财务有关的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4.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会计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甲方(单位)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5.遵守甲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单位)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6.在履行会计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单位)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甲方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
7.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五、其它
1.双方有任何一方不满意时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2.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3.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
4.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全部有关财务凭证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完业务交接手续。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关键词:合同管理 会计监督
合同是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企业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控法律风险;有利于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有利于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会计监督是企业加强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企业财会人员的一项基本职责。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最终结果都要反映到企业财会部门。企业财会部门除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外,还需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并始终将其贯穿于企业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本人现就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合同管理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管理应贯穿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企业由于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一套严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再加之会计监督滞后,在该过程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一)无书面协议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有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存在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业务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将无据可依,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忽略对准合同对象的资格审查,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其他潜在风险。
(三)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完整、表述不严谨准确
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完整,忽略合同重大问题或在重大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将会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合同文字表述不严谨准确,则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可能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如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一旦发生违约,将容易引起争议,并可能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合同审核不充分或未严格执行审核意见
企业合同审核人员可能因专业素质或工作态度原因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合同起草人员没有根据合同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修改合同,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
(五)诉讼时效过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未及时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超过了诉讼时效而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六)合同结算条款未严格执行
可能存在违反合同条款,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金额或方式付款;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等。
(七)合同管理游离于会计监督之外
财会部门未能参与到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可能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影响决策;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财务和税务风险,影响企业发展。
二、如何做好合同管理中的会计监督
针对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财会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到企业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履行好会计监督的职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订、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应梳理并识别本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最终汇总形成本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手册》。企业财会部门还需建立定期检查监控措施,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从而使合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财务人员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必须提高;不仅要懂财务,懂管理,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看,财务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因此,负责合同管理的财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与培训,使自己成为精通财税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谈到履行,通常是由企业的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们自身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因此,企业也应加强对这一部分人员的培训,做好宣传,增强其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合同的审核管理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拟订的合同文本送财会、法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财会部门应重点审核合同中与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关的条款。对重大合同,财会部门应派出人员参与合同调查和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充分听取各审核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通过财会部门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从而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做好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四)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合同内部备案手续,而不是待办理合同结算时才提交给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严格复核其是否履行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对未履行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所签订的合同,财会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内部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对备案通过的合同应做好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详细登记合同签约各方的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结算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后续还应对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做好登记;书面合同应分类连续编号保管,以便后续办理合同结算时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程动态监控
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告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做好记录,并予以跟踪管理。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随时关注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从而保护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财会部门应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及时催收到期欠款。财会部门办理合同结算时,要查验相关合同和结算资料,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其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其付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按照完工进度付款的,则还需审核工程完工进度是否真实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在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或计提费用、并结转成本;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相关税费。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将合同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之中;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审核、备案及合同结算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与会计监督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控制风险。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在合同管理中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并将其贯穿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做好合同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从而有效地控制合同风险,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京.合同风险管理攻略[M].中国商务出版社,2011
[2]范彦彦.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建议
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影响会计制度国际趋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选择了递延匹配原则的会计计量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却选择了资产负债原则这一会计计量模式。我国在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渐实施之前一直采用的是递延匹配会计模式,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基本上改由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资产负债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出台之前,递延匹配法一直是各个国家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采用的基本原则。递延匹配法根据传统会计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险合同的成本和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配比,予以确定利润。递延匹配法强调谨慎与稳健的会计原则,很好地保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自2001年重新改组以来,致力于建立一套国际上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用于帮助投资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这一基本理念动摇了原先保险合同会计所采用的递延匹配这一根本,因为债权人与投资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选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考虑采用何种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了解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和投资价值。在此背景下,资产负债法这一会计模型开始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资产负债法的运用原理源于资产负债表,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和资产与负债的变化情况确认保险公司的期间收益。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确认必须严格依照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与负债确认的统一标准,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项目不能够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而且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费用根据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而定,利润是基于资产负债科目对损益类科目的影响变化而确定的。
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标明确地致力于一套以资产负债基本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但是基于保险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仍然被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实施。2004年3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一阶段成果。
该成果以资产负债法为导向,主要规范保险合同会计的基本原则和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阶段成果并没有针对保险合同会计具体确认与计量作详细规定,这些规范将作为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成果于2011年公布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汾为两个阶段实施,客观上对各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的差异预留了伏笔,许多国家(比如美国、德国)仍然执行以递延匹配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而有些国家地区比如欧盟上市公司、中国)的保险企业则根据资产负债法原则为指导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信息。
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第二阶段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资产负债法这一基本原则,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变数。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资产负债法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基础上,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波动性,相对于递延匹配法原则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机这一诱因下人们更多地关注财务报表的风险预警和信息传递能力,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如何实现国际趋同,又一次成为学界关注与争论的焦点。
二、递延匹配法与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计量(一)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利润实现
递延匹配法是指根据权责发生制将保费收入和保险赔付支出以实际发生的影响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匹配,根据会计分期原则将一定时期的收入和该时期的费用进行匹配。它强调了谨慎性这一原则,保险资产的计量并不是整个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则下的部分保险金,从而实现了资产的低价原则;而相对于保险负债,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既包括未来为了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风险下的巨灾保证金和均衡准备金,实现了负债的高价原则。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时并不立即确认为收入,而是将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期间归置,属于会计年度内的保费确认为收入,不属于当期会计年度的保费进行未到期递延,确认为负债。如果递延的保费不足以满足预期的保险赔付成本保险公司需要确认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取得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成本也将进行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予以摊销,将其同保费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内配比。
采用递延匹配法的保险会计制度一般将保险合同按照期限的长短进行区分。对于短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保险合同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并且保险期间短暂,所以营业收入的递延上没有必要进行平均化设计,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担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对于长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合同保险期间长,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保费,递延匹配通常对保费进行平均化设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平均确认分期保费收入。由于长期保险合同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平均按期确认长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客观上造成了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性,为了反映风险的聚集递延匹配法下不仅允许保险公司针对长期保险合同未来赔付与责任提取长期保险准备金,而且还必须针对特定的保险合同或者风险类型提取巨灾保证金和均衡准备金。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只有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通过对保险营业支出和保险营业收入的确认得以动态实现。保险企业取得保费收入后扣除掉相应的赔款和给付支出,然后还必须扣除各项保险准备金后才得出承保利润。值得一提的是在递延匹配法下对保险准备金的计算主要依靠估计,保险合同准备金与未来实际赔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存过多,则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当期利润降低,在以后的会计区间递延后形成秘密准备金。由于秘密准备金无法在利润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确定是否准确,影响着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利润是否准确和具备说服力。
(二)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利润实现
资产负债法以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来定义收入和费用,与财务报表各要素定义的逻辑关系相一致。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定义遵循企业会计制度概念框架下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只要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便可以确认和计量这一要素。
保险资产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权利。净合约权利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险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将给保险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保险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险合同净合约权利的定义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才能确认为保险资产。在资产负债法下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取得成本(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应该确认为资产。
保险资产反映的是保费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险公司能够预期保费收入将流入企业,不管它的期间归属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经支付,都必须确认为保险资产。有的保险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是否延长的权力,在这样的保险合同下保险公司只有在确认保险合同将给投保人带来好处并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选择延长保险合同下才能对延长后的保险合同资产进行确认。
保险负债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是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保险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的界定对保险公司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因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决定了保险合同具备一定普通意义上的未来承诺的特征。现时义务不同于未来的承诺,它是产生于过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的在当前条件下已经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因此不能够确认为负债。只要保险合同未来承诺的特征是基于现时的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这一特征便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负债的确认。如果基于保险合同的现时义务的履行造成与净合约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企业,并且未来可能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保险公司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负债。
保险负债表示保险公司剩余理赔和合同下的风险的价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间接保险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费的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由不确定性转变为确定性而从风险中解脱,从而得以确认收益和损失。由于巨灾和均衡准备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所以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制度不允许计提相关的准备金。
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可以得以静态实现。在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签订时,便需要确认相关的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同时相应确认收益和费用。这使得资产负债法下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保险公司便有可能产生初始损益和利润,不过这一初始利润一般需要在会计期间到期日前再次通过负债充足性测试的方法予以修正。资产负债法下的利润通过不同时期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得出,根据会计的恒等式由资产减去负债得到所有者权益,如果所有者权益比上一会计年度增加,则表示保险公司该年度获得盈余;如果所有者权益较上一会计年度有所减少,则所减少部分为保险公司的年度亏损。
三、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与特征(一)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保险行业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业成为我国第一个率先不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全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业。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为了与目标相协调,新准则直接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重新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新准则第一次在我国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使会计记录由静态转为动态,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准则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彻底改变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通过表外金融资产、负债的表内化,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准则规范了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重要的会计事项;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比以往更加严格具体的披露要求,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更为透明的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与保险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是第25项具体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基本准则《再保险合同》这两项准则具体规范了源自保险合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普遍认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遵循的是资产负债法这一基本原则。实际上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原来保险会计规范基础上进行改革,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湘关规范为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国保险合同会计的相关规范,使得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既包含了资产负债法的基本特点,同时也保留了递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征。通过上文对两种不同会计计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将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若干特征。
(二)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若干特征
首先,保险会计的规范主体实现由保险公司向保险合同的转变。中国自2007年度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打破了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将金融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统一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先前保险公司都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内,保险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8~2001)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2006)都是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内容除保险合同以外,还包括会计要素、股权投资和财务列报等方方面面。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保险公司纳入其规范体系,其中的第25项具体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基本准则《再保险合同》成为保险行业特别会计规范,保险公司其他会计规范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具体准则。中国的这一做法基本实现了保险会计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保险合同成为保险会计的规范主体。
其次,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定义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各要素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第7条的规定,保费收入必须满足保险合同成立并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公司并且该保险合同的成本或者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这些条件下才能进行会计确认。只有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保险公司才能对保险合同资产与保险负债进行确认。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便必须按照资产和负债的相关确认条件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利润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便得以静态实现,为了修正企业的静态利润值,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第1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对保险负债进行充足性测试,并且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资产、保险负债以及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等规范,都体现了资产负债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部分会计规范仍然保留了递延匹配法的特征。首先是保险合同的分类,本文第二部分已经论述了递延匹配法客观上要求对保险合同予以分类,这是递延匹配法下会计处理的基本前提。《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将保险合同分类为寿险合同与非寿险合同,准则中对这两类保险合同概念的表述实际上等同于以递延匹配原则为基础制定的美国保险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分类的概念内涵。递延匹配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确认与计量受合同期限的长短有所不同。长期保险合同的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界定以期收为原则,趸收为例外。短期保险合同的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界定以趸收为原则,期收为例外。我国目前的保险会计规范中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规定了不同的保险资产与负债的会计确认方式和种类,从而使得当前的保险会计制度仍然体现了递延匹配法的显著特点。另外,保险准备金的设置和划分延续了我国旧会计制度中对递延匹配法的运用。资产负债法下无论是通过现时转出价值还是现时购进价值所得出的保险负债,都蕴含着未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必需承担的净合约义务的价值,即针对保险事故的赔付准备,因此也无需界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无需针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区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设置针对非寿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针对寿险合同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对原有会计规范的延续,因此也带有明显递延匹配会计原则的烙印。
四、国际趋同对我国保险会计的挑战与建议(一)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评价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计量选择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配以美国递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会计计量方法为补充。因此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评价,必须首先分析资产负债法和递延匹配法各自的优点与缺点。
资产负债法代表的是目前国际上保险会计趋同计量模式的主流观点,通过对保险合同和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帮助投资者、公众与监管者一目了然地根据资产负债表直观了解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递延匹配法原则下那样解读财务报表关于成本递延,收益匹配等相关隐含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法的计量强调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递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秘密储备金聚敛等现象,更好地保证了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确认和报表列示更为简单和统一,便于会计资料使用人(投资人、投保人、监管者和公众等)阅读和了解相关的信息。首先资产负债法下对保险合同的分类变得毫无意义,因为所有保险合同不再根据递延匹配原则进行会计分期处理,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都按照市场价值的方法进行评估确定。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的保险合同会计没有对保险合同作进一步分类的主要原因。另外资产负债法下根据市场公允价值所得出的保险负债,都蕴含着未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必需承担的净合约义务的价值,因此也无需对保险准备金做诸如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划分。
不过资产负债法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会造成保险公司各年度运营情况波动性大,保险公司年度利润对宏观环境与金融市场的依赖性增强,投保人在经济运营良好的年度不仅拥有充实的赔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寿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可以获得更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是在经济运营欠佳的年度则可能由于保险公司各项资产与负债根据市场价值评估出现缩水状况,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险合同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计量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因为保险合同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参考的第三方价格,对保险合同资产负债的计量因此只能通过运用特定的模型,根据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现金流和保险合同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贴现值等因素予以确定。
保险会计计量在递延匹配法下通过成本递延和利润匹配的方式,解决了保险成本不确定性对保险公司利润确定所带来的难题。递延匹配法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保费收入为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成本与费用进行期间归置,辅以各项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保证保险公司在未来发生保险事件下充分的偿付能力,减少了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不稳健型,减少了保险公司通过会计报表操控利润的风险性。递延匹配会计制度因为其稳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不过由于递延匹配法更加强调谨慎性原则,造成保险资产低价计量和保险负债高价计量的非对称性,保险公司秘密储备金增加,投资人利益普遍低于保险公司运营真正的投资回报水平,保险监管部门与公众解读保险公司递延匹配法下会计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计量模式致力于满足投资人、投保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通过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资产负债法进一步公允体现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力求还投资人应有投资回报的本来面目,更好地保证投资人利益,帮助投资人、监管者和社会公众更为客观公正地解读保险会计信息。但是现行制度对资产负债法的运用并不彻底,许多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不是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是采用原先递延匹配法原则下的各项方法确认保险准备金,通过谨慎计量的方法保证投保人的利益。确切地讲这种模式是保证投资人利益与投保人利益的一种中间模式,是为目前国际上针对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路径目标不明状况下而采用的一种过渡模式。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公认会计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会计制度,从本质上与监管层面上的法定会计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着根本区别。国际趋同背景下未来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将会进一步朝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负债法模式发展,这种发展趋势客观上对我国刚实施不久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为未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背景下保险合同会计的改革预留伏笔。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保险合同会计发展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制定仍然处在讨论阶段。2007年5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相关的讨论文稿。该文稿同样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针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模型的选择等提出探讨。预计这一讨论文稿会在2010年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并将于2011年开始生效实施。
在现有的讨论中占据主流观点的是关于运用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Cunentextvajue)和现时购入价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来评估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
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以产品销售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上的第三方为取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权利(保费收入)所愿意支出的价值确定保险资产,根据市场上的第三方为接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义务(保险赔付)而要求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价值确定保险负债。保险合同的现时购入价值以成本采购市场为导向,根据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为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权利所愿意支出的价值确定保险资产,根据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为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而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价值确定保险负债。
由于保险事件具有随机性,所以对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和现时购入价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据保险事件的发生概率进行测算概率的估算和实际发生概率之间难免存在偏差。为了减少偏差,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中还考虑了风险校准系数,用于帮助公允价值的计算更加贴近保险合同本身的实际价值。风险校准系数的确定根据市场的风险偏好而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观点,风险校准系数所调整的风险不仅包括单一的风险,还包括投资组合下可以相互之间进行风险平衡的多样性风险。此外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经营过程中还会向投保人提供理财、咨询等服务,现时转出价值和现时购入价值的计算还允许运用服务边际系数进一步修正保险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以求获得更加精确的公允价值。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资产负债法确定为理论基础,但是资产负债法与递延匹配法之争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制定过程中的讨论并没有停止。2009年7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每月资讯中显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讨论针对短期保险合同索赔前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过改变先前允许保险公司计提未到期准备金的做法,强制性地要求保险公司通过针对尚未索赔的短期保险合同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做法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这一讨论的观点实际上是递延匹配法下针对短期保险合同常见的一种准备金记提方法,为目前中国、德国和美国等多数国家所采用。尽管这一讨论能否付诸实施仍未定论,不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通过官方渠道这一观点起码向外界传递一个信息,即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中不排除在以资产负债法为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借鉴部分递延匹配法的会计方法。这种做法也是与当前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实践相吻合的。
(三)国际趋同下完善我国保险会计的若干建议
首先,加强资产负债法模式下保险合同计量的研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采用递延匹配法原则对保险合同会计进行计量,所以关于递延匹配原则下的会计计量研究较多;但是基于资产负债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而言研究成果较少。我国现有关于资产负债法的研究都是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一阶段成果以后才陆续开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对已公布的资产负债法原则下保险合同会计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真正对资产负债法基本理论和相关会计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直将资产负债法作为其制定保险合同会计的理论基础,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会计趋同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学界当前应该加强对资产负债法模式下保险合同计量各项要求的基础性研究,从而为以后我国保险会计在国际趋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其次,审慎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各项研究成果。因为现行各国的保险实务中主要都运用递延匹配法下的会计计量模式,资产负债法的研究在现实中会遭遇很多难题,可供借鉴研究的成果寥寥无几。正因为如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的各项研究成果(比如现时转出价值、现时购入价值、风险边际和服务边际等等)成为现有研究资产负债法的重要资料和理论基础。不过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有的各项研究成果,由于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确定缺乏现实的第三方市场可供借鉴,所以各种计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运用的基础上。因此,我们有必要审慎地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各项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情况与特征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从而更好地帮助我国保险公司评估国际会计趋同所带来的各项影响,并且尽可能规避各项讨论模型对保险业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