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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察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目前,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走在全国前列,绝大多数养殖场已有治理设施,大部分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少部分采用水冲粪工艺,畜禽的粪便和尿液多以直接还田方式来处理,仅有8%和 5%的养殖场分别采用沼气工艺和有机肥工艺处理粪便。1999 年粪便排放污染物中 BOD5 为 5.29 万吨,CODcr 为 7.26 万吨,NH3 为 1.13 万吨,同期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 CODcr 排放量为 3 万吨到 14 万吨。据北京市环保局等部门对一些猪场排放的猪粪尿进行监测,并用国家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评价,结果表明COD 超标 53 倍,BOD 超标 76 倍,SS 超标 14 倍, 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畜禽粪便污染现已成为北京市环保工作的又一重大难题。防治这一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需要从法律方面着手,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一、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来,北京市已经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一切不得不归功于诸多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以下就是与畜禽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 12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 40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加强畜禽污染排放的监督,为养殖地区周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对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农用薄膜等做了相应规定,在第三章第 20 条规定养殖者要对畜禽污粪进行收集、贮存,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体现出该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 年 5 月 11 日通过、2008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 49 条规定:国家支持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此举有利于保障养殖区周边水资源安全。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 49 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由此体现对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防治意识,增强治理的决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开始实施。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专门针对农村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空白。《条例》第一章要求从两方面即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对于无害化技术处理的鼓励方面进行论述。体现了国家对于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防治的决心。第二章是预防。划分养殖区域同时要求其根据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方可投入生产。此条款有利于养殖场建成完善的配套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三章是对于污染物的综合利用与治理。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污染的扩散。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被迫迁走而造成损失的养殖场要给予补偿。此章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资源浪费的同时保护了环境。第四章是通过扶持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污染防治的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养殖场与养殖小区提供咨询帮助。有利于激励畜禽养殖户的积极性,引导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对于违反本条例及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条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2001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农业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主要对养殖区域,养殖审批及养殖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养殖业区域布局,要求养殖业逐步从近郊向远郊和山区转移,并从《规划》制定之日起,新建养殖加工企业一律要远离水源保护区、远离城镇、远离居民区。县级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防护区内禁止新建养殖企业,现有养殖场要做好工作,逐步转移。同时建立并落实环保审批制度。要求: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审批。逐步改造现有养殖场工艺不合理的地方,实现达标排放。实行集约化舍饲养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广使用有机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除此之外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捡拾清粪、建立场外或田间储粪池实现达标排放;保证粪便经加工处理后水分含量低于 60以下;保证畜禽场缓冲区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畜禽粪便经治理后与种植业有机结合的目标。《规划》的制定在加强北京畜禽养殖业保护的同时也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证。
2006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农业局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第一章明确提出其面向北京市农业局承担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的项目。同时养殖场要将粪便加工成肥料进行还田,对于污水要尽量实行零排放。此条款有利于促进养殖场技术提升,规范养殖场秩序,保护周边环境。各区县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的立项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计划与目标。同时要求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养殖场应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程保质按时完工。《办法》有利于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申报制度,为污染防治环节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
1.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经按照《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开展了十余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也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这两项法令。但是依然面临现有的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较单一,无法适应现阶段农村等情况。仅将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制定对象,对于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落小户并没有提出明确规定,这就成为之后执法环节中的漏洞,部分个体养殖户也因此肆无忌惮,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受经济水平和地理环境制约的影响,即便是北京的农村,虽然畜禽养殖户具有一定规模,但是数量依然少于规模标准以下的个体养殖户,因此对于占据畜禽养殖主要地位的个体养殖户而言,急需完善现有法律以切实做到农村畜禽养殖工作的防治。
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由谁来进行农村环境的监管,这一问题尚不明确。北京同全国一样采用环保局中央统一领导,其所属各级环保部门分级管理的方式,这就出现各环保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由于一些区县的环保部门认为远离市区,就忽视对于环境的监管。之前由于没有颁布正式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据环境法来开展。然而环境法较多地强调污染者即养殖者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针对政府责任却很少提及,这就使政府以此为依据淡化环境执法的行为。但是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并且为了防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渎职行为,特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中明确提出对于以上部门过失的处理办法,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环境执法的重视。相信有了《条例》的约束,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现状能够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仅片面执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仅仅看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它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农村仅部分地区设置环保部门对其周边环境进行监管,但大多数地区则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明显体现该地区的环保意识欠缺仍需继续加强。对于农村环境监管通常仅局限于各区县的中心区域,对于偏远地区的管理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就会由于中心区域一片整洁,产生整体环境良好的错觉。殊不知偏远区域仍然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北京市某村为例,由于远离所属区县的中心区域,环境监管力度较小,就将畜禽养殖场设在道路周边,人们每行至此处就会嗅到一阵畜禽粪便的恶臭,无不掩面迅速离开。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周边人们的正常生活,急需当地政府着手解决。由此体现加强北京市农村偏远地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时,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数量有限,相关部门无法按照大规模的养殖场的标准对其进行收费,然而环境监管的费用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污收费,两者息息相关,相互影响,所以治理费用的缺乏进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执行。因此以上这些严重影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环节。
3.司法处罚措施尚不完善。对于处罚措施,无论是 2001 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是 2013 年底颁布的国内首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以力罚和罚款居多,其中力罚是针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活动,很少涉及到司法处罚。仅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对于政府环保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畜禽养殖者或其他人员因违反《条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担的司法处罚并未提及,同样对于通过诉讼制度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较少,这样会使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违反《条例》不以为然,为其顺利实施埋下隐患。
三、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立法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针对城市环境改善和工业污染处理进行环境保护,而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隐晦。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建议是:在《环境保护法》的目录中单独增加一章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养殖场(户)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小型规模的养殖户也要将其划入污染监管的范围,改变其在法律中的盲点地位,使得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针对已开始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对《环境法》加以完善,做到与《条例》相互补充,实现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的目标。
2.执法方面。建立职权统一的环境执法机构。北京市涉及的农业部门众多,但是由于环境执法机构各不相同,很多时候会出现农村环境无人监管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不同农业部门间相互推诿,要在各农业部门外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具体建议是北京环保局对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进行垂直领导和统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根据每个区县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计划与标准。各村镇要设定环境检测员进行污染的监督,同时该检测员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报告。此项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镇周围污染的真实情况。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督。目前北京市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见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对于畜禽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环境责任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在农村环境执法方面,不仅要建立起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构,还要定期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进行排污检查,同时要不断加强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教育,使其能够正确处理与养殖户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众所周知,各地对于政府官员考核以经济绩效为主,因此各地均以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从而使生产力得到大力的发展。如果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上升到对于经济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员一定会不遗余力地进行治理与预防,从而改善当前的污染现状。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出北京市将把控制污染物总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等环境指标纳入对于各级政府效绩的考核,其结果作为领导综合考察与干部选拨任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政绩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改变目前仅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官员工作优劣的片面状况,对于不主动执行环境监管的官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担更多的农村环境责任。将官员的自身利益与农村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制度的落实能够激发官员的环境治理热情,从而使北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为保证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要建立农村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有利于使环境执法的过程更加透明,减少和避免官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于环境执法的理解,同时体现出公众对于环保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利于激发公众广泛参与的热情。首先,为保证公民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与执法情况的知情权,要使各级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污染数据与相关信息。其次,要保障公众在参与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权益。对于公众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环境执法部门要广泛听取,认真总结在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同时不断改进。如果在此过程中,公众的环境权益或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对此负责。同时要建立环境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度,以减少或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
通过具体的制度与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实现政府环境执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农村环境侵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有致使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发生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诉讼面向社会保护所有公民的环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这一点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规定诉讼请求可以在损害结果未发生前提出。这一点体现了制度的预防性,有利于降低损害带来的风险甚至可以有效杜绝损害的发生。同时诉讼的原告不仅仅是利益受损的直接受害人,还可以是保护环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组织。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某种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任何人或组织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司法程序上对于诉讼制度的不足,同时增强了人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观念。
农村环境侵权公益制度的建立要体现保护农民环境权益的理念。第一,由于农村居民受自身文化程度及经济实力限制,环保的观念经常被淡化,甚至在环境权益遭到损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甚至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习以为常。针对这样的现状,要通过开放特殊的渠道来帮助他们,可以通过一些民间的环保组织进行宣传,培养农民的环保意识,同时也使民间环保组织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第二,针对环境侵权上诉条件众说纷纭,有学者将对于人身、财产及精神造成损害的环境侵害称为对人的损害,将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称为对环境的损害,但是人们多数情况下,只有在真正造成了对人的损害时才会有所感悟,对于潜在的对环境的损害,似乎关注较少,然而对于环境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农民们要通过加强环保意识在周边环境可能或已经遭到破坏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以减少对于环境造成的损失。第三,针对农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要采用对农民倾斜的政策。可通过减少其在上诉过程中的必要费用或采用在有合理举证的情况下事先不用支付诉讼费用依据审理结果而定,若胜诉则由被告承担费用,若败诉则酌情承担较少的金额。对农民进行照顾,以加强他们对于此项诉讼制度的信赖。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现状;水体污染
中图分类号:S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9-0221-2
随着畜牧业结构的调整、畜禽养殖方式的转变和畜牧产业化的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但是,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薄弱,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已成为现阶段农村环保工作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 龙井市畜禽养殖发展现状
近年来,龙井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养猪、养牛、养鸡的户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龙井市现有畜禽养殖场27个,其中养猪场17个、肉牛养殖场1个、蛋鸡养殖场8个、肉鸡养殖场1个。养殖专业户87户,其中猪养殖专业户25个、奶牛养殖专业户10个、肉牛养殖专业户33个、蛋鸡养殖专业户12个、肉鸡养殖专业户7个。全市生猪出栏量为52561头、肉牛出栏量为43333头、蛋鸡存栏量为273088只。畜禽养殖业每年排放的粪便量为4.59万吨,尿液量为4.49万吨。由于龙井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起点低,选址不合理,所产生的畜禽粪便未进行处理,随意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群众反映强烈,以至环境纠纷不断,这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虽然国家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规定,但规模以下养殖场未作规定,特别缺乏小型养殖场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由于缺少有效的管理标准和要求,龙井市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几乎处于失控状态。
2 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
2.1 严重污染水体
畜禽废水污染物是指粪尿与冲洗水及其处理后排放废水中含有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有机物、无机元素、重金属以及残留农药与兽药等。1头(只)畜禽就是一个污染源,1个畜禽饲养场就是1个污染排放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其污染负荷很高:高浓度畜禽养殖污水排入江、河、湖泊,严重污染水体,导致原有水体丧失使用功能。此外,其有毒、有害成分易进入并严重污染地下水,使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水质中有毒成分增多,严重时可使水体发黑、变臭,失去其使用价值,而畜禽粪便污染的地下水极难治理和恢复,将造成持久性的污染。
2.2 严重污染空气
畜禽粪便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发酵时会产生大量的氨气、二氧化硫、粪臭素、甲烷、二氧化碳等有害恶臭气体,连同畜禽本身释放的气体,恶臭物质可达230多种。其中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周围的空气质量。在高温下,这些粪便发酵以及含硫蛋白分解,会产生大量氨气和硫化氢等臭味气体,造成空气中含氧量相对下降,污浊度升高,使空气质量下降。影响畜禽生长发育,降低畜禽产品质量,严重影响养殖场周围的空气质量,危害饲养人员及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2.3 严重污染土壤
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及畜禽污水过量施用于农田,可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造成作物徒长、倒伏,造成减产、甚至不产。
2.4 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畜禽粪便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以及孳生的蚊蝇,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菌量增大,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动物流动性增大,厩舍、环境等污染面也越来越大,由于一些散养户养殖畜禽规模小,防疫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饲养管理不善,往往引起畜禽疫病的发生。 这些传染病的载体主要是家畜家禽粪便及排泄物。
3 畜禽养殖环境的现状分析
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龙井市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目前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仍相当薄弱。
3.1 畜禽养殖业的管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龙井市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畜禽养殖业管理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偏重于环境执法的职能,尚未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环境监测网络,在畜禽养殖业方面缺乏有效的工作手段。对畜禽养殖业的管理权限分割严重且存在交叉。
3.2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缺乏应有的政策扶持
近年来,龙井市畜禽养殖户向政府申请综合利用畜禽粪便等生活废弃物进行有机肥、沼气生产的计划,包括环境友好型肥料产品的开发使用,但龙井市财政经济状况有限,国家在税收和财政政策等方面缺乏支持,阻碍了畜禽养殖行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3.3 畜禽养殖场内部环境管理薄弱
从整体上看,龙井市畜禽养殖场内部管理粗放、薄弱,基本处于低水平管理,大多数养殖场缺乏必要的环境治理措施,而且对环境治理及综合利用的投资力度明显不够。
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
4.1 统筹规划,强化管理
在考虑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时要坚持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理。积极鼓励和引导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逐步缩小散养比重。规划、土地、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对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4.2 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禁养区的划分原则,划定本辖区禁止养殖区域的具体边界,并报市政府、市环保局、市畜牧局。禁养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养殖活动,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要集中整治限期实施搬迁,并恢复原貌,散养要停止养殖活动。
4.3 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
畜禽养殖场在建设期间,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市(县)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同时向市畜牧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为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指标控制,畜禽养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
4.4 推广生态养殖,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从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农民负担角度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养区建立适度规模养殖小区,推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农村散养规模。加快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有机肥加工、污水收集入网、沼气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推广。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4.5 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13文献标识码: 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随之带来的畜禽粪便污水的排放大量增加,由于粪便利用率的低下和排放的不规范不达标,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畜牧业面源污染具有污染源分散、分布广泛、成因复杂且潜伏周期长等特点,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许多国家已将畜禽污染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制定法律、法规,严加控制和管理。2001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把畜牧业污染防治正式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目前,我国大中型畜禽场畜禽粪、尿年流失率达50%以上,致使畜禽场周围环境恶化,群众反映强烈,已经成为阻碍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减轻畜牧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危害。
1畜牧业面源污染的产生原因
据2011年底统计,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达1.8万多个,加上农村小规模饲养户,禽畜粪便及冲洗污水产生量巨大,年排放量达2000亿t以上,且基本上难以做到达标排放,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并列水环境污染的三大源头之一。畜禽养殖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过去我国畜禽养殖是以分散户养、小规模经营为主,产生的粪尿总量不多,也能被耕地消化。随着人们对畜产品的需求量增加,推动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生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越来越多,逐步形成了污染问题。二是农业生产上化肥取代农家肥比例增加。畜禽粪尿等农家肥与化肥比较,有体积大、用量多、装运不便等突出问题,加上化肥来源已相当方便,很多耕地大量施用化学肥料,造成畜禽粪便没有了应用出路,从“利”变为“害”,成为了污染源。三是畜牧业养殖环节属微利行业,无力投入更多资金进行污染治理。与工业等其他行业不同,畜禽养殖业从总体上看利润率不高,而污染又相当严重,污染治理成本过高。此外,很多养殖户不了解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清洁生产技术。四是城市周边地区被清理的部分规模养殖场向农村迁移,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畜牧业污染问题。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陆续出台相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全面清理城市周边养殖场,实行严格的禁养政策,畜牧业生产重心将向农村转移,污染也必然会向农村转移。
2养殖业污染的主要危害
一是污染水体。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泊、鱼塘中,使氮、磷含量 高,造成水体严重富营养化,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有毒、有害成分进入地下水,可使地下水溶氧量减少,水体中有毒成分增多,严重时使水体发黑、变臭,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使原有水体丧失使用功能,极难治理和恢复。二是污染空气。畜禽养殖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气体,恶臭难闻,引发养殖场与周围群众关系紧张,甚至产生社会矛盾。三是传播病菌。畜禽废弃物中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滋生的蚊蝇,可成为人、畜传染病的传染源。
3治理对策
3.1切实加强对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环境容量条件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计划。在具体工作中,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依法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各级财政应安排治理污染专项资金,以促进和推动整治工作开展。通过多种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处理和利用难度,降低处理成本,为提高资源化水平创造条件。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吸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先污染后防治的教训,将畜牧业生态保护纳入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提高全社会畜产品安全和环保意识。通过科技进步,推广高效、实用、价廉的治理技术,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3.2抓好污染源头控制
一是划定禁养限养区。禁限养区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畜禽养殖项目。二是改建、扩建、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规划可养殖区域应有总体建设规划,并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提出用地规模、区域布局、治理模式、载畜量、环境目标等控制性要求,防止产生新的集中污染。今后凡新建场选址上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并要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三是种植与养殖有机结合。养殖场从平原片区向山地转移,按照配套的山地面积确定养殖规模,采取干湿分离措施和沼气治理措施等,将废渣、废液用于作物施肥,利用植物(作物)全部吸收有机污染物,达到废水零排放的标准。
3.3推广畜牧业污染治理模式,加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
引导散户向规模化转化,规范处理措施,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排污量。应用饲用酶制剂等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对畜禽粪便进行技术处理,提高畜禽粪便作为农业肥料的利用率。因地制宜,采用混凝—脱氨—好氧生化、沼气池—生物塘、生物活性酶配套处理工艺[1-2]等方法处理养殖业废水,使之达标排放。禁养区内养殖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关停,不再开展养殖活动,原有养殖场及配套设施拆除或改作他用。其他规模养殖场要结合实际,配套建设干湿分离机、沼气池、沉淀池、生化塘(机械曝气或自然氧化)、鱼塘等足够容量的物理和生化治理设施,减少或不排放污染物质[3-4]。要加强对畜牧业环境污染的监测,开展畜禽污染现状的调查,科学地掌握畜牧业环境污染情况,为畜牧业生态保护提供依据。
4参考文献
[1] 于金莲,阎宁.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方法探讨[J].给水排水,2000(9):44-47.
[2] 陈银祥.畜禽养殖废水生物活性酶技术的应用效果[J].现代农业科技,2009(16):228-229.
关键词:畜禽养殖 污染负荷 治理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b)-0150-01
1 畜禽养殖污染综述
最近几年我国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同时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畜禽养殖业发展过快就我国生态造成很大的破坏,是我国环境的一大威胁。畜禽养殖业是地下水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我国的众多河流中,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原因造成的水污染比比皆是,总体来说,50%以上的污染负荷均来自畜禽养殖业。其中饲养圈的清洗与污水的随意排放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粪便污水排入环境中,未净化污水对水体造成破坏,许多专家研究表明畜禽粪便流失是造成地表水地下水的有机污染的关键因素。当然,畜禽业还会污染空气,传播细菌,危害生态,但归结到底还是产生的粪便造成的。下面我们就探讨一下该污染的负荷计算与治理分析。
2 禽养殖产生粪便负荷量计算
(1)畜禽养殖产生粪便负荷量,首先要考虑的是计算畜禽每年的粪便量,主要利用存栏量与排泄系数和饲养周期相乘求积。
(2)畜禽粪便负荷量的计算:计算完每年的粪便量后,便可以考虑负荷量计算,而粪便的处理方式也比较单一,即以有机肥料的形式重复利用。但由于不同畜禽粪便的肥料效果相差巨大,所以在计算负荷量之前还要以含氮量为基准将其进行转化,转化为标准猪粪当量,然后就可以计算负荷量。计算过程中,以耕地面积作为我们实际的负载面积,再根据粪便的负载量,即可算出结果。对应计算公式为:
式中,为畜禽粪便以猪粪当量计的负荷量[];Q为畜禽粪便转化为猪粪的总量();s为有效农耕面积();X为各类畜禽粪便量();T为各类畜禽粪便转换为猪粪当量的换算系数。
(3)畜禽最大负荷值计算:畜禽最大负荷值即可承受极限,作用为当地肥料是否超过农耕地的最大承受能力,是否对周边会有环境威胁。计算公式为:
其中,R为各种粪便最大负荷值,为畜禽粪便以猪粪当量计的负荷量[];为农田有机肥料最大承载量。
(4)小结。
通过对近几年一些调研结果的参阅,我们可以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负荷量与调研当地的自然条件关系很大,人口集中地和畜禽产品供应地的污染相当严重,同时必须要警醒的一点是,全国只有不超过10个省份污染负荷量合格,对环境都存在潜在威胁。所以,针对已经发生的情况,我们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去对这些污染进行治理,并在日常劳作过程中注意防治结合。
3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分析
(1)畜禽业污染治理的第一步,就要最广泛的使饲养者和企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思想认识,提高环保意识,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工作疏忽给周围带来的环境问题致使周遭环境破坏,甚至造成与当地住户的矛盾,所以宣传工作很重要。此外,各大主要部门也要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各级领导、有关部门要把治理工作记为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对于困难企业与个人政府要适当予以补贴与帮助,对畜牧业的主管部门给予经济支持,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2)根据不同地区的畜禽养殖现状,可以适当调整布局,合理规划,实现有效治理。同时应坚持加大治理投入,加大法制管理。在充分论证证据合理的前提下,对于污染较大的地方一定要严格处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来处理。相关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举措,积极发挥政府职能,开展专项整治,地区政府部门之间通力合作,以粪便资源化和综合利用为立足点,以环境容量为基准,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执行,同时加强对私排偷排的监管,对于那些完全依靠污水处理的企业或畜禽场提高征收费用,争取早日实现地区污染负荷达标。
(3)对于畜禽养殖污染,最简单最基本的处理方法是对污染物的合理处置,比如尽量减少水洗笼舍,改为人工清理粪便,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减小水的污染程度。其次,还可以加强废水污水的处理,加大技术投资,争取实现污水处理后的资源回收利用,如可以采用废水厌氧处理方法等,都能有效治理污水,改善环境,还可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推广粪便干、湿分离技术,也可以达到变废为宝的效果,实现生产模式从传统农业“资源—畜产品—废物排放”的生产过程向“资源—畜产品—再资源化”生产过程的成功转变。
(4)我们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处理污染的水资源是一方面,但其他处理的污染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如果动物为了保证生长需要摄入某些营养元素,如氨磷等,那么必然会造成排粪中两种元素的污染;再比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采用种养配套结合的办法,回收粪污返田,结果则是饲料中的其余添加剂的残留致使土壤遭到破坏。相关问题还有很多,所以在思考的解决办法时候必须从畜禽品种,圈养方法,食用饲料全方位多角度考量,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污染问题。
(5)加大科学投入与粪污处理与资源化技术研究。根据当前的养殖计划,找到最合适的科学的养殖与排污方案,实现城市乡村网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例如可以推广清洁生产的技术,整个养殖过程从饲料,饲养管理,饲养清洁等多方面全程控制,控制饲料种类,以科学的方式喂养与管理养殖,科学饲养,科学配料,环保排放,增添防污措施,降低排泄物的气味散发,废水沼气化,综合利用各种条件治理防污。同时,在城市郊区,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可以建设畜禽污水处理工程集中处理,也可与邻近企业共建环保污水排放处理区;如果经济能力不高或是规模不大,可以先作为试点高效肥料生产基地,研究有机肥料与饲料的改进方案;加强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研究,争取技术早日完成研发,投入市场,这样污染的防治定会更上一层楼。
(6)建立一批粪污处理企业也是一种解决途径,毕竟现如今的很多污水污物排放都是企业或养殖场自行解决,处理手法业余,也没有积极性,如果建立很多专门的厂商的话,问题就迎刃而解。另一方面要加强模范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给予表扬与优惠,推广成功经验与经营模式,这样会带动整个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4 结语
总之,只要我们坚持按照合法,科学,有效地污染治理道路前进,我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的畜禽养殖前途光明。
参考文献
[1] 张绪美,董元华,王辉,等.中国畜禽养殖结构及其粪便N污染负荷特征分析[J].环境科学,2007.
[2] 张克强,高怀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处理与处置[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