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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上述收取范围不包括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和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如需配套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含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等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收取。上述建筑项目经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审核批准(需有批准文件),不需要配套相关项目的,可免交相应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旧城区(指本意见实施前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下同)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和公共建筑供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燃气接口费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户1800元。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自来水增容费的用户,现需使用城市集中供水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按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新标准执行后,各类建筑物地下室(含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除设备层和停车场外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改变设备层和停车场使用用途的项目,按正常标准追缴。
三、收取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其中供水部分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收取。收费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凡具备供热、供气、供水配套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套责任企业签订协议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务局窗口缴纳)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的用户,现需进行配套建设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向具有配套资格的配套责任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在配套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务局窗口缴纳)后,由配套责任企业给予配套,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责任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费的结算。
收费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确需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职责划分
(一)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编制道路、供热、供气、排污(雨)水、环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二)市水务局负责编制给水的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约监督
(一)没有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各类新建建设项目,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没有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发放的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市规划管理处不予办理定位放线手续,市房地产管理处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和产权交易手续。
(二)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进行检查监督。
(三)本意见实施后,有关部门和住宅开发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设施费、配套费、接口费、入网费等。确需安装或改造室内供暖设施、燃气报警器以及其它室内外设施的,其价格应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否则,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用户有权拒缴相关费用。
六、相关政策衔接
(一)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大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管道燃气接口费、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自来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在新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实施以前,市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三)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建设、环保、公安、城管、市政公用事业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锡建管办[*]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及道路容貌的执法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加强沟通,实施联动
(1)各区城管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区建设管理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情况,并备案建管部门出具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证明材料,以便执法管理的有效实施。在执法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宜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涉及市属相关职能部门的及时书面报市局,由市局统一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2)各级城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的施工工地和工程运输车辆落实城市管理措施和要求,禁止不密闭运输车辆从事碴土、建筑垃圾、泥浆运输和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抛洒滴漏以及建设工地不按规定围护、污水污泥外溢等违法行为,对城市环境容貌产生不良影响的建设工地或工程运输车辆,应责令其整改,包括责成违法责任人履行恢复原道路容貌责任,逾期不整改的,依据《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造册登记在案,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建设管理部门(视情可先当即电话告知),并据需要告知环保、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同时报市局备案。同时,应主动了解掌握建设等管理部门对被告知查处工地或车辆的后续相应处理情况。
对年内超过两次被查处的工程运输车辆,将由市局函告市政和市交警部门,建议取消其相应的运输处置和准运许可资格。
(3)各级城管部门要主动了解掌握市区工程碴土的集中堆放设置地点以及运输线路和时限要求。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设工地环境容貌执法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市区建设工地环境容貌执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方案,及时掌握执法管理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根据市区建设工地和运输车辆执法管理的具体情况,会同市建设、公安、环保、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各类工地周围临时堆放、搭建的核准管理工作。
4、负责与市属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
(二)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建设工地环境容貌执法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负责制订全市范围内建设工地环境容貌执法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有关要求建立施工工地城管执法工作信息网络,实行联系单会办制度,并落实责任人,建立台帐资料,对各类建设工地、工程运输车辆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备案造册,每半月向市局报告全市执法情况。
3、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日间与夜间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定点与巡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区全覆盖执法巡查,对重点工地、路段及市民投诉热点进行跟踪执法管理。根据需要和要求向区提供执法力量增援。配合区加强新内环范围市级“路长制”道路沿线的施工工地和工程运输车辆的执法管理。
4、负责对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的专项执法整治绩效评估。
(三)区城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设工地环境容貌执法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局或支队的统一部署,负责制订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环境容貌执法管理或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根据有关要求建立施工工地城管执法工作信息网络,实行联系单会办制度,并落实责任人,建立台帐资料,对各类建设工地、工程运输车辆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备案造册,每月向市局报告执法管理情况。
3、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日间与夜间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定点与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实施辖区全覆盖执法,对重点工地、路段及市民投诉热点进行跟踪执法管理。负责辖区范围内各施工工地和工程运输车辆的执法管理。
三、密切配合,联合执法
不定期会同建设、公安、环保、公用事业等部门,依据市城管、公安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实行散体流体物料密闭运输的管理意见》文件精神,对从事散体流体物料运输的专业车辆,未安装密闭加盖装置和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类)》的、已安装密闭加盖装置但不按规定要求使用(如半开半闭)密闭加盖装置以及密闭加盖装置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途中不按照规定运输线路、运输时限、堆放地点行驶作业的运输车辆实施集中执法整治,严肃查处。
四、有关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和收取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收取标准,按照《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造价发〔〕453号)和《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发〔〕107号文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计算和支取。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填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一式四份)、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率和基本费率测定。
(三)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总费率,到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凭存款凭证到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费收据等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一)按照《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建发〔〕151号)文件精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评价,作出定量评价结论。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二)施工企业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使用,申请支付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先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自检,并填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组成的“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小组”对施工工地现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造价部门核定基本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经过现场评价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用的50%预付。那一世
2.经现场施工准备、二层完工、主体完工(高层建筑每十层)、装饰装修等阶段安全评价,工程竣工后,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和造价部门核定现场评价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100%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3.工程竣工并按规定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剩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凡经分阶段评价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指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和管理
1.历史镇水元素专题研究
中国古代历史上,凡在水患泛滥之地曾出现大量镇水元素—铁牛,如河北邯郸渚河铁牛、山西蒲州黄河铁牛、湖北荆州镇江铁牛等等。铁牛能镇洪水的构想,据说源于兴风作浪的水中蛟龙惧铁,且按五行之说,牛属土,土又能制水。铁牛集二者于一身,故古人多用铁牛镇守江堤。有民间传说:大禹治水时,每治好一处,即铸一铁牛沉入水中,意在镇服水患。据传,河南陕县城北黄河边的铁牛,即为大禹所铸。后人相沿改置于江河之岸。同时在古代民俗观念中,又有青牛驱妖避邪之说,《太平广记》等都记有这种说法。按五行相克之理,“牛为土性,土能克水”,牛被认为具有避水神力。人们便用铁牛来代替犀的巫术功能,作为镇水的普遍形制。
2.鄂州历史文化简介
鄂州市位于湖北省的东部,长江中游南岸。地处东经114°30′~115°05,北纬30°01′~30°36′。西接“九省通衢”的湖北省会武汉市,东连“矿冶之城”黄石市,北与黄冈地区隔江相望,南同咸宁地区濒湖毗邻。公元221年,吴王孙权在鄂县(今鄂州)建都,将鄂县改称武昌。鄂州有着5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是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同时也是著名的“百湖之市”、“鱼米之乡”。
3.鄂州凤凰文化专题研究
鄂州自古属荆楚,楚人崇凤,惯以凤鸟为图腾。鄂州历史上有着众多跟“凤凰”有关的历史传说,据《武昌县志》(清光绪十一年重修)载:“三国吴黄龙元年夏四月夏口武昌,并言黄龙凤凰见”;“吴主因凤凰见,筑台于此,招周瑜、鲁肃以定建都之计”,此台即今凤凰台;“明万历初,知县李友朋建塔”,即凤凰台塔,俗称东门塔,毁于20世纪70年代。相传鄂州古凤凰台周围有百余年合抱的大银杏树和金梧数株,林木浓荫蔽日,远观如烟云一般,故被人称之为“凤台烟树”,为鄂城八景之一。另有凤台桥位于凤凰台塔东南面,因凤凰台塔而得名。2002年9月,鄂州市在城东新建“凤凰广场”和“凤凰台”,再次体现了鄂州市独特的“凤凰”历史文化内涵和底蕴。
4.构成主义专题研究
构成主义是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早期西方文艺界产生的新思潮,在晚期的沙俄和早期的苏联它发展到鼎盛。俄国一批激进的左翼知识分子如马列维奇,康定斯基,维斯宁,李茨斯基等人饱含热情地探索属于新生社会主义国家的艺术。他们将实体抽象到只有结构构架,省略掉一切装饰,从内向外地裸地表现纯粹的架构关系和时间维度,这样一来,构成主义作品便成为工业艺术和“艺术化的工程”。对于洋澜湖泵站改造工程,构成主义天生与工业结伴而生的性质使它成为水利景观的最好表现方式。
二、工程设计方案
1.基本构成方式的选取
经过现场勘查,我们一致认为,新建的办公楼和拟改扩建的泵房、防洪闸等所呈现出的面貌最能代表洋澜湖泵站的性质。洋澜湖泵站泵房、副厂房具备典型工业建筑特征,工业所呈现的应是功能主导形式,是实用主义的,也是简洁高效的,而防洪闸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支起控制房,悬吊闸门,所有的构件最为精简,缺少任何一处都会影响它的作用。我们就此提炼出框架的设计母题。
2.主泵房立面改造
主泵房立面现状洋澜湖泵站主泵房的内部功能的改造本文不进行赘述,主要对其外部建筑形象改造处理方面进行分析。目前主泵房存在以下需要改善的问题:外立面色彩系统上,现有的外墙色彩有绿色、红色、白色、普兰等,无法统一为和谐的色彩体系;外立面符号构成上,中国式的坡屋顶是很好的文化符号,但其屋顶部分的倒三角结构元素和它发生冲突,风格不匹配;特性反映上,现有外立面无法反映出水利建筑应有的特色,这点极需改善;辅助设施上,人行工作桥等辅助构筑物冷漠无亲和力。针对上面分析的问题,结合工程改造设计理念,洋澜湖电排站主泵房立面改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整个工程景观片区首入人们眼帘的景象。具体改造方案如下:
(1)保留原泵房的框架结构和中国式坡屋顶,结构框架再向上延伸2.8m,使之构架化,与办公楼的顶层,以及水闸遥相呼应,“构架”是此处工业景观布局的控制性要素;
(2)中国式坡屋顶原有的绿色琉璃瓦换为浅灰色哑光瓦片,原有墙面的白色贴面砖拆除,换成米黄色的贴面砖,或刷米黄色系的浅色涂料;
(3)泵房勒脚及人行工作桥等部分改为条石贴面,力图沉稳有力;原有大玻璃窗保留并使其落地,落地处加建花坛,增加立面的生机,同时粗糙的毛石和点缀其上的鲜花绿草提升环境的亲和力和温馨感。
3.办公楼设计
办公楼采用钢混框架结构,结构的表达采用外向型方式,突出结构本身的构成美学。设计方案上确定了一个开间20.7m,进深10.5m的钢混框架作为办公楼的结构载体。(20.7m的开间由4个开间9m的办公室和一个开间5.1m办公室组成)办公楼的设计方法采用构成主义建筑的手法。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至上,以空间和使用作为设计出发点,同时注重人的心理感受;
(2)从洋澜湖泵站这一工业特性的水利工程中提取元素,再将其融入办公建筑的外观中,北立面采用由大型涡轮机叶片衍生的遮阳片作为三楼会议室的外构件元素;由电力设施和水闸的混凝土构架特征衍生为建筑的结构,并在顶楼出来。南立面中由电力设施的金属网片衍生为栏杆和楼梯间的金属隔墙,这样一来,它们即有了实际的功能,又隐喻工业性,初步形成“工程景观”;
(3)为进一步强调办公楼的景观作用,大楼的结构为外露的钢筋混凝土现浇框架,不刷任何色彩,充分暴露混凝土本身的肌理,框架之间的填充外隔墙刷白色涂料或浅色面砖。
4.凤台桥改造
主泵房前的凤台桥应被纳入景观的整体布局,现有桥体外观陈旧,不能反映城市历史文化,也无法协调泵站的工程景观面貌。改造方案上采取整体优化,局部打造亮点。凤台桥改造设计方案
(1)栏杆结合鄂州的凤凰传统文化进行改造,赋予其文化标识性。中国文字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凤”字逐渐形成了八种写法,由此出发初步考虑对桥体栏杆进行了改造。八种不同写法的“凤”字镌刻在石板上,石板间隔凤凰浮雕有节奏的重复,丰富的韵律感油然而生。人们在步行经过凤台桥时,不仅可欣赏对岸的泵房景观,更可一睹博大精深的中国书法艺术。
(2)由于桥的主体结构无法更改,因此设计在桥的四角修造四个“景观盒”式的桥头堡供行人赏玩,以此在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增加桥的景观功能。我们仍然从“凤凰文化”的角度出发,强化“凤台”主题,在桥头设置四个景观盒,使用图案和形体来直观的表现“凤凰文化”。四个桥头景观盒对应四个关于凤凰的景观主题-凤凰涅磐,百鸟朝凤,有凤来仪,凤鸣铿锵。
5.景观台设计
在真空泵房与防洪闸之间,有大片绿化用地,考虑结合“镇水元素”这一水利工程的文化特点,配合交通功能、景观功能来进行处理。将该处设置双层景观台,在上层景观台居主体轴线中部位置设置镇水神牛,即可寓意国泰民安,风调雨顺,又可作为极具视觉冲击的景观元素。
三、结语
一、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城市市区、近郊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农民零星建房。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民应到规划的农民新村或指定的区域按要求建设。确属危房只能原地改造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用地要求,不能满足规划条件的,只允许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规划的农民新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
2、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3、扶贫搬迁的;
4、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法定标准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2、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将户口迁入本地的“空挂户”(空挂户指非正常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
4、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用地指标及建房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1人的户可按2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户按5人计算,且每户最多不超过125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5平方米。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按建筑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集体土地及其上附属物不得买卖和转让。
(五)办理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①选址: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②规划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③办证:县规划办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进行初审并报县规划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建房管理,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居民零星建房,其原有的零星住宅用地由政府协议收购或置换后,纳入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该土地原使用权人可以在规划的个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2、城市规划区居民只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上按程序审批后修建住宅;属划拨土地的,只能由划拨对象用于修建自用住房,不得擅自买卖和转让;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和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
3、城市规划区居民修建住宅必须符合规划技术要求,满足消防、采光、通风等规划技术条件,不得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在征求相邻住户的意见后,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进行建设。
4、属危房(取得有资质鉴定机构D级危房鉴定,下同)改造的必须满足规划技术条件,不满足规划技术条件的,只能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办理程序
1、居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经查证核实的将不予申报。
2、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先报经乡镇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意见。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还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县规划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依法审查并报县规划专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县国土资源局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用地手续。
5、居民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手续后,县规划办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上(建房在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县规划办根据居民申请,派人现场放、验线。
7、房屋竣工后,县规划办应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县规划和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个人建房执法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房屋私下交易偷逃国家税费行为。对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违法建房,在城市建设拆除拆迁时,依法不予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