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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严”字当头
我们受理的126起轻微刑事案件中,除2007年2人作相对不处理外,其余两个年份的率均为百分之百,也就是进入环节的案件几乎全部提起公诉交付刑事审判。
(二)慎用不诉
尽管上级院对不案件取消了比例限制,但我们仍然极少使用,三年来仅有2起案件被作出相对不处理。我们院规定所有不案件,必须经公诉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提请检委会办事机构审查,由办事机构决定,只有办事机构同意,才能提交院检委会研究,这就从制度上确保了不案件的规范性和慎重性。
(三)以快促宽
我们尽管对绝大部分案件都提起公诉,但我们采取繁简分流的办案制度,对进入公诉环节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2006、2007两年,我们受理的所有案件,没有一起退回补充侦查,2008年以来受理的案件,也极少退查,而是以自行补充侦查和通知公安补查为主,这样,有效减少了诉前羁押期限,使大量被判拘役三个月以下,缓刑的被告人,及时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有效的避免了“迟到的正义”。这在石龙区提审距离远,法院极少实行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殊为不易。
二、分析产生上述特点的原因
(一)石龙区案发率较高的历史和现实
石龙区是历史上“几不管”地区,曾“匪患”横行。近年来小煤矿流动人口多,治安管理难度大,极易诱发犯罪。加之辖区面积小,地形复杂,作案后易于藏匿和逃离,因此,对抓获的犯罪分子,一直采取“严”字当头的高压事态。
(二)公安机关“严打”主导思想
近年来,政法机关相继开展了“中原卫士杯”、打击“两抢一盗”等多项活动,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侦查机关,常以办案数做指标,逮捕数、数也成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此,侦查机关更加倾向于严办“芝麻”小案,以保证自己的工作成效。
(三)少惹麻烦的主观心理也是“严”字当头的助力
一直以来,从轻处理案件,易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所诟病,因此,为避“以宽严相济之名行徇私枉法之实”的嫌疑,减少不必要的上访隐患,尽可能将案件提起公诉,也是部分检察人员不愿也不敢主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因。
(四)目标考核中的“严打”思维
我院曾于2007年上半年尝试对一些案件做相对不评估,对两起做不社会效果好的案件进行了不处理。但不久,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开始了,以办案数和率两个指标排名次,对于我们这个办案数极少的县区院来说,只要有一起案件作不处理,率都会呈现大的变动,直接影响我们院的排名。因此我们只有停止尝试,对所有案件作处理。
(五)我院“以人为本”办案思想的实践
几年来,我院提出实践“以人为本”的办案思想,办案中尊重当事人,关心当事人,为当事人着想。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在不,无羁押诉讼存在一定实现难度的情况下,我们采取以快促宽,减少诉前羁押,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的途径来实践“以人为本”的办案思想。事实上,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与其让其羁押半年以上,对其不,不如快速,少羁押几天,我们认为,这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宽严相济。
三、我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尝试及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之初,我院公诉部门在院党组的支持下,大胆尝试,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如陈某交通肇事案,陈某因疲劳驾驶,致一人死亡(因陈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保住工作,愿多赔偿对方),经调解,赔偿对方二十余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我院对陈某作相对不处理,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
但由于“严打”思维和考核因素,刑事和解很难开展。如夏某兄弟二人因家庭纠纷打架,一人轻伤,双方已达成和解,无一人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出于完成办案任务数,闻风而动,将打人者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并移送,致被告人被关押三个月,亲兄弟反目成仇,至今因赡养父母等问题,多次走上法庭。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迫切性。对此,我们建议:
(一)公、检、法机关应统一执法观念
一个巴掌拍不响。当前影响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效果的掣肘因素是无法统一执法思想。公安机关“严打”思维坚持多捕多诉,法院对无羁押诉讼案件不予受理,检察机关一家推行,难免会有“老鼠入风箱,两头受气”的现象出现,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建议以法律、法规或文件的形式,统一观念,从检察机关一家推行的“独奏”,发展成共同推行的“合唱”。
继续就如何具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定期召开地方人大、政法委参与的公检法联席会议。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在不断深化各机关在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上达成共识,在不捕直诉、刑事和解等轻缓刑适用的具体问题达成地方公检法统一的协定或规定。
(二)改变考核指标
一、转变作风,打牢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基础
人民群众是力量之源,是检察事业发展壮大的基石。县级检察院就是基层,干警同老百姓天然存在的联系十分紧密,“打断骨头连着筋”,但是,干警们大多是出家门进校门、出校门进机关,不会说群众语言,不会做群众工作,不了解乡村习俗,特别是很多情况下难以和基层群众真正做到情感融合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对此,我们从抓作风入手,破解了思想障碍,夯实了群众基础。
注重学习,在深化认识上下功夫。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明白群众路线是做好检察工作所必须依靠的。我们要求全院干警转变学风,静下心来认真研读马列主义原著,学习中央及高检院最新文件精神,将学习作为一项院内制度固定下来,坚持每月一次中心组集体学习、全院干警周五集体学习制度。从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从张飚等先进检察英模的事迹中,深刻领会“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的深刻内涵,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使干警在“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依靠谁,为了谁”等问题上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所有这些为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提供了思想保障。
深入基层,在联系群众中长智慧。光会背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让所办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我们检察人员的智慧。为了不断发现问题,及时了解诉求,校正工作思路,我们提出:到群众中去,向人民群众学习,接地气、听民意、寻智慧。我们开展了“一村一警”活动,选派60名骨干深入乡村,以“知民情,解民忧,护民安”为主题,当好社情民意的“信息员”,政策法律的“宣讲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用心倾听“小诉求”,协调处理“小案件”,妥善处理“小纠纷”。这些活动,从心底里拉近了检察机关同基层群众的关系,帮助我们树立了正确的“政绩观”,增强了服务群众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二、开拓创新,健全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
人民群众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做到让群众满意,应当成为我们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制定政策、提供服务的重要考量依据。为此,我们深入乡村、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寻找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先后出台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十条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十六项意见》、《服务转型跨越发展的十三条意见》等适应襄汾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经过“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民生检察工作在全院形成了共识,为使这项工作走上规范化的道路,我们建立完善了六项工作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一是建立民生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严格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及时组织人员到重点乡镇矿区了解掌握治安动态和社会舆情,适时介入案情复杂、影响恶劣的案件,加强引导完善证据。突出办理有关食品药品、劳动生产、环境生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犯罪案件,并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对民生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结,同时密切协同公安、法院,探索建立快速办案联动机制;对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的民生案件,指定主办、主诉检察官办理,成立强有力的专案组。2013年全年,重特大刑事案件办理时间在批捕环节平均缩短了1天,在公诉环节平均缩短3天。
二是强化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惩防机制建设。开展系统预防和定点预防相结合,先后开展了“小麦种植补偿款”、“退耕还林直补款”、“畜牧养殖补助款”、“农田水利建设补助款”等专项款项预防检查,对于涉及民生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确保民生工程顺利进行。严厉打击涉民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将预防和打击相结合。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和刑事案件移交办法》。每季度召开情况通报会,运用《检察建议》等法律手段,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专项执法监督。有关行政机关运用该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3件,且全部予以立案。发出《检察建议》9份,查处一起卫生系统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纠正了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优化了市场发展环境。
四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发现调解机制。会同司法局成立民行检察联络点并挂牌,依托司法局民事调解中心平台,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有效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成功办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支持公益诉讼2起,及时督促国土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追缴国有资金2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国家权益。
五是建立在押人员管理教育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出台了《在押人员家访亲友视频规劝实施办法》,在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每周对社区矫正人员当面进行教育。创新管理手段,温情执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增强执法透明度,确保民众的知情权。今年以来,共对65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宣告教育,无一人再重新犯罪。
六是优化处理涉检工作机制。实行检察长接待制度,落实首办责任制,学习“枫桥经验”,推动带案下访和多部门联合接访等措施,健全处理涉检问题的长效机制。两年来,成功化解两起十年以上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当事人均息诉罢访。今年以来共接待来访人员112人,处理涉检涉诉来访15件,化解苗头性公共危机事件2件,奖励举报人3名。
三、接受监督,始终以人民满意为评判标准
民生连着民心,民生检察能否得到社会响应,产生良性互动,关乎着检察工作的群众基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让人民群众评判我们的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坚持重大检察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每年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院视察,通过赠送《检察日报》、《检察周刊》、《工作简报》等方式,让他们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动态,提出宝贵意见,促进我们不断改进工作。
二是加强作风纪律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要求,着力解决检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纪律松懈,上班迟到早退以及人浮于事,得过且过的现象。正人先正己,向社会公开检察干警违纪违法举报电话,对玷污检察机关形象、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进行坚决查处。加强干警8小时以外管理,认真落实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和省院“六条禁令”。落实省院服务企业“六不准”规定。坚决查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一、创新方式,制定具有较强评议考核操作性的职责标准
部门“三定”规定,特别是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照上级部门职责制定的,比较宏观和笼统,对工作完成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标准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衡量工作效率。同时,我市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有的已达十年之久未有变化,有的虽然是近几年刚编制完成,个别地方也与新时期新形势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为此,我们以“三定”规定为基础,对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能逐一梳理,将其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民生”的职责作为主要职责,开展了“量化、简化、固化、强化”工作。
“量化”,即对部门履行职责从事的的具体工作的目标以数字来体现,即“办到什么程度”,以提高工作标准。如市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对参合率要求“全市农民参合98%以上”,比省政府规定提高3个百分点;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举报案件,要求“依据《济宁市新农合举报制度》,即时受理查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查办结果”;并明确了责任科室、责任人。如市工商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职责,要求“每月两次对市场进行巡查,查看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销售食品行为、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规范经营食品的事项,巡查做到有记录、有措施、有结果,确保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合法率达到100%,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规范率达到100%,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率达到100%”。全市各单位共量化职能276项。
“简化”,即凡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外我市设置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不能取消的改为备案;简化繁琐的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以提高办事效率。如市粮食局取消了“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备案”;如市工商局“培育发展市场主体”职责,要求“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工作流程由原来的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程序简化为一审一核制,符合条件的即时发证”。如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餐饮服务许可”职责,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经现场验收合格的申请单位,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比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了17个工作日。通过对全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压缩,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6个,办理时限累计压缩2834个工作日,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固化”,即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杜绝行政人员执法随意性。对于部门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特别是涉及收费、执法、处罚等社会关注度高的,进行了明确固定;对于有倍数波动处罚的,明确了处罚标准;对于处罚项目较多的单位,明确了首违不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和标准。如对市交通运输局51项交通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了规范。对车货总质量超限10%以下等4种违法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对超限率在30%以下且车货总重40吨以下的车辆、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按法定最低限额予以处罚;对超限率30%以上的车辆、年度内3次以上超限运输等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按照法定最高限额予以处罚。全市执法部门共固化行政处罚2674项,其中首违不罚292项。
“强化”,即对全局性、社会关注度高的主要职责予以强化,加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工作力度。按照支持经济发展,服务国计民生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强化或增加体现稳定、发展、民生的重要职能。如市经信局强化了“招商引资和大项目建设”职责,要求“每年争取招引项目突破2亿元,每年排出20个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完成工业固定投资35亿元”。如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均强化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职责,重点解决积案化解,按照“一件积案、一位领导、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逐案落实包案领导,对所有未结案件进行集中梳理,集中消化积案、控制新案。全市共强化职能254项。
二、多措并举,建立职责标准体系长效管理机制
为保障全市各部门真正做到履职尽责,我市建立了监督各部门正确履职的一整套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了职责标准体系建设真正发挥作用。
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对涉企服务单位,听取我市主要企业法人、工商业主需求和意见;征求热心公益事业、对邹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做到公共服务最大化、服务成本最小化。将我市纳入综合考核的86个市直部门的主要职责,分8批通过邹城电视台、《新邹城》报、邹城广播电台、邹城政务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开展双向公开承诺。为增强部门职责履行,各部门负责人就如何履行各自公开承诺的主要职责,向市委、市政府和服务对象进行双向公开承诺,其中43个重点职能部门在邹城电视台进行了公开承诺,接受市委、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三是进行广泛民主评议。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4.5万人的民主评议人员库,每年两次集中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较差的12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3家单位给予黄牌警示,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制,如整改不到位、评议结果仍然较差的,降职调整。
四是开展跟踪督查考核。采取全面督查、随机抽查、挂号督办、个案调查等方式,由市纪委、市督查室、市考核办对各部门履职践诺情况跟踪督查,督查全程录像拍照,对发现的问题公开曝光。去年以来,共开展效能监察、督导检查31次,通报批评单位63个,通报个人18人次,约谈主要负责人5人,问责89人,停职检查10人。
五是落实行政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实行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许可科集中、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向网上办理集中,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确保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驻政务中心率达到100%,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到位率达到100%。
六是健全各部门工作制度。各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民主评议、督查考核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履职情况开展了内部民主评议和督查考核。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旧城改造拆迁总结暨动员大会,主要目的是总结近期我区拆迁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表彰在拆迁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激励全区广大干部更加发扬成绩,更加团结一心,更加奋发有为,为加快实施城市拆迁改造工作,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待会儿,思源书记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下面,我就近期拆迁工作作一总结,并就下一阶段旧城改造拆迁工作进行安排。
一、回顾过去,成绩令人鼓舞
今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新突破年”,也是我市被确定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第一年,为加快我区土地整理步伐,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先导区和“试验区”建设,区委、区政府以拆迁工作为抓手,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之一,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强力推进。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单位团结协作和广大拆迁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的拆迁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这是区委、区政府正确决策,全区上下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结果;是参与拆迁改造的各部门、各单位群策群力,积极协调配合,扎实工作的结果;是广大一线拆迁干部奋勇拼搏,攻坚克难,苦干实干的结果;也是被拆迁区域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向为我区拆迁工作付出辛勤努力、作出重要贡献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地感谢!向今天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地祝贺!
近段时期我区的拆迁工作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拆迁体量大。今年,全区新征上市土地计划拆迁面积4907亩,截至9月26日,已完成拆迁面积3284亩。旧城改造土地上市计划300亩,已完成拆迁面积608亩。拆迁总量为近年来之最。
二是拆迁速度快。今年已经实施的重点项目和新实施项目的拆迁速度,远快于计划预期。比如:红星路商业广场项目拆迁工作交付我区实施以来,由于组织有力、措施得当、实施迅速,比计划提前2个月完成了全部拆迁任务。特别是拆迁后期,在区人大友竹主任的带领下,拆迁指挥部通过精心计划、周密部署,打破了僵持的局面,统筹协调、团结协作,取得了圆满的胜利;染房街拆迁,从动迁到87户商家全部签订协议只用了短短15天时间,创造了我区拆迁工作的奇迹,堪称旧城拆迁的典范;东大街9号地块项目,从召开动迁会到全部拆迁完毕仅用了43天,为我区的旧城拆迁工作再添一笔浓墨重彩。在当前各地普遍面临城市拆迁难的情况下,城市核心区域的拆迁项目能够实现这种速度,并在多个点位上同时取得成功,其成绩令人鼓舞、令人振奋、催人奋进。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指挥部全体成员、全体参战单位和全区上下的心血和汗水,凝聚着指挥部全体成员、全体参战单位和全区上下的智慧和力量。在过去的这段时间里,指挥部的同志们不分上下班、不分节假日、不计报酬,深入一线调查了解,全面、详细地掌握了每一户的产权人、产权面积、临建违建面积、经营业态、经营状态、家庭成员、联系电话等资料,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并精心地制定了实施方案,为取得今天的成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区统建办、盐市口街道办事处、合江亭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充分发挥情况熟、人员熟、业务熟的优势,全员上阵,不分昼夜入户做工作、上门签协议;区城管局抓住拆除违法建筑促进拆迁这个关键,局领导身先士卒,带领一班人和工作人员深入每一户宣传政策,陈清利害,使拆迁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区法院院长、分管院长亲自过问,积极协助做好染房街业主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拆迁工作;区公安分局局长靠前指挥,科所队协同配合、高效处置涉稳事件,有力地制止了拆迁中个别被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锦江工商局、区质监分局集中力量开展无证无照经营和假冒伪劣商(产)品查处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拆迁工作;区国税局对拆迁范围内的商家进行典型户调查,通过纳税约谈、立案查处等手段促进了拆迁;区地税局抓住房产税这个关键,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业主进行调查和立案,有效地促进了拆迁;区房管局拆迁纠纷、行政仲裁办公室主动提前介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项目拆迁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是拆迁效果好。首先,群众满意度较高,遗留问题少。几个大的项目拆迁工作进展顺利,没有一起强制拆迁行为,也没有发生因拆迁导致群众群访、缠访的现象。尤其是红星路商业广场项目和染房街项目,这2个项目都地处黄金口岸,商铺密度大、商业价值高,拆迁户的价值期许特别高,染房街的拆迁户甚至成立“抗拆办”并联合将产权证锁进银行保险柜,项目拆迁难度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红星路商业广场项目实现拆迁1312户无一户突破标准、无一户强制拆迁的良好局面;染房街更创造了拆迁户排队领号、冒雨连夜签订协议的罕见现象。从拆迁户集体组织抗拆,到后来纷纷主动配合拆迁、主动要求拆迁,拆迁户态度转变之巨大,反响效果之良好,都充分说明了这2个项目拆迁工作指挥部领导有力、组织有方、敢下深水。其次,土地上市快,实现的效益好。7月份,麻柳湾二组50亩地块拍出了1385万元/亩的价格。9月20日,红星路商业广场82亩地块以16000元/㎡的楼面地价刷新了*市乃至*地区地价纪录,实现了几十个亿的地方财政收入,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同志们,没有区委、区政府的正确决策,没有指挥部的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部署,没有全体参战单位干部职工的创造性工作,就没有我们今天大好的发展局面和发展机遇。通过对近期拆迁工作取得成绩的分析,我们从中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和体会:
一是党委、政府重视到位,切实发挥了核心领导和统筹组织作用。面对拆迁工作的种种困难,区委、区政府围绕建设全市现代服务业先导区目标,坚持以重点项目促进产业发展不动摇,高度重视、全力投入,确定了以“阳光拆迁、媒体监督、综合执法、重点突破”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了对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强化谋划决策作用、优化运作模式,发挥“上一线、下深水”的示范带头作用,全区上下拧成一股绳,真正形成了抓拆迁的合力、促落实的动力,有力地推动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政策设计到位,拆迁安置由利益对立变为利益双赢。在几个重点项目拆迁过程中,区委、区政府始终着眼长远发展效益,尊重价值规律,坚持区域经济发展大局与惠民利民宗旨的有机结合,就制定拆迁安置方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论证,最终制定了真正体现市场价值、符合地块实际的补赔偿标准以及货币终结、原地返迁、就近安置、现房安置、过渡安置等五种组合方式的安置途径,充分保障了拆迁户的合理利益,得到了绝大多数拆迁户的高度认同。将以往拆迁中因补赔偿标准、安置方式分歧而常见的利益对立实实在在地变为了利益双赢,为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是阳光公开到位,拆迁进程由攀比拉锯变为争相签约。在几个重点项目拆迁中,我们始终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为核心,从落实“三个公开”、确保“三个一致”、健全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切实推进阳光拆迁,赢得了拆迁户乃至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可,提高了拆迁工作的公信力,有效地破解了拆迁中公信力下降的难题。
四是综合执法到位,执法工作由心存顾忌变为理直气壮。在依托价值补偿到位取得群众认同和“一把尺子量到底”取得群众信任的基础上,理直气壮地强化综合执法力度。在拆迁工作中形成了以排违促拆迁、以专项整治促拆迁,以统筹协调的部门联动、雷厉风行的有力态势;对极少数暴力抗法、拒不露面、漫天要价等“钉子户”采取登报公示、财产保全、先予拆除,以及限期拆违、行政裁决等手段,果断依法处置。我们充分运用市政府下放的行政裁决权,以调解、裁决促拆迁,仅红星路商业广场项目,就通过调解裁决签订了62户拆迁协议。
五是舆论导向到位,宣传工作由被动应对变为掌握主动。在染房街拆迁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了舆论的宣传导向作用,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召开新闻通气会,主动宣传、介绍拆迁改造的意义价值、政策标准、工作方法等内容,掌握了舆论宣传的先导权。同时,紧扣拆迁阶段性特征和需要,组织针对性报道,形成舆论宣传的冲击波,有效打破了拆迁户观望等待和少数钉子户对立僵持的心理闸门,有力地助推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回顾前一阶段城市拆迁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成绩令人鼓舞。在这里,特别要感谢战斗在拆迁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正是你们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惠民政策与拆迁户的实际利益实现了有机对接,让“阳光拆迁”温暖了每个拆迁户;也正是你们甘于奉献的努力工作,打消了群众的种种疑虑,使拆迁工作打破了僵局,取得了重大突破。红星路商业广场、染房街、东大街9号地块等重大项目的顺利拆迁,不仅开创了我区拆迁工作的新局面,而且锻炼和检验了我们的干部队伍,维护了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展望未来,形势催人奋进
(一)要进一步坚定加快推进城市拆迁改造的决心和信心。“拆迁难”问题历来是各地党委、政府研究破解的一项重点课题,红星路商业广场、染房街、东大街9号地块等重点拆迁项目的成功实施,证明了只要领导重视、组织精心、部署周密,坚持“阳光拆迁”,坚持将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与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城市拆迁改造工作是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真心拥护的,是能够得到顺利推动的。从目前来看,在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加快实施城市拆迁改造工作仍将是区委、区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我们还必须依靠加快推进城市拆迁改造来优化我们的城市形态、优化我区的产业结构、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改善辖区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同时,通过前一阶段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们已经为加快区域城市拆迁改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积聚了改造发展的资金。所以,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务必要进一步坚定决心、增强信心,坚定不移的把加快推进城市拆迁改造作为我们推动全局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来抓紧、抓好、抓实。
(二)要进一步明确城市拆迁改造的目标和重点。前段时期,区委、区政府组织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对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了摸底,大致还有97块共计1919.82亩的旧城改造地块、近3000亩征后实施土地和需整理的近5000亩农村集体建设土地,这些土地都是我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是我区产业发展的基础。当前,要重点加快以下几类地块的拆迁改造步伐:
一是要围绕产业聚集,切实抓好中央商务(业)区和东大街金融一条街沿线的地块拆迁整合工作。重点加快推进天邑项目、仁恒项目两个大三角地区的拆迁、攀成钢地块的拆迁以及东大街沿线地块的拆迁整合步伐,为推动产业换代升级,实现产业聚集发展,打造载体,拓展空间。
二是要围绕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土地征后实施和土地整理步伐。首先,要加快新增土地上市工作。在确保今年既定地块上市基础上,着力抓好明、后两年计划地块的拆迁力度。其次,要切实加快“拆院并院”三圣项目的实施,进一步集中力量,加快建新区拆迁工作,确保年内完成土地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第三,要切实抓好198区域农村集体土地的整理。
三是要围绕土地集约利用,充分借鉴红星路地块成功拍卖的经验,对现已实施拆迁的地块尽可能实现纵深成片整合后再推出上市,以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土地价值。
四是要围绕富民惠民,大力推进低洼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包括:红星路157号、惜字宫书院西街、耿家巷(邱家祠)、东光小区部分拆迁安置房等地块的拆迁改造,改善辖区居民居住环境,合理调整居民结构,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形象。
(三)要进一步完善加快推进城市拆迁改造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要加快城市拆迁改造多元化投入平台建设。特别是旧城改造项目,区危旧房改造中心要加快完成全区97块拟拆迁改造的旧城地块的测算,尽快完成地块分类、拟订实施方案。在保证旧城改造总体目标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要大胆探索,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旧城改造。
二是要多渠道突破安置房源瓶颈。“安置房源”是城市拆迁改造顺利推进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几年,区域城市拆迁改造体量将十分巨大,如何争取政策,多渠道丰富安置房源将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一是要积极争取市上用地指标支持,有计划提前修建一批安置房。二是要积极争取市上的政策支持,灵活运用原地返迁、就近安置、异地安置、货币终结等多渠道安置的方式,以运作空间换取安置空间,解决安置房源短缺的困难。三是要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储备一批安置房源。
三是要健全和完善阳光拆迁的相关制度和机制。经过前一阶段几个重大项目的拆迁实践,证明我们采取的“阳光拆迁”办法是行之有效的,并且是符合我区实际的。从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生效实施,在新的法律环境下,我们的“阳光拆迁”办法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完善,特别是要着力在拆迁政策、拆迁评估、拆迁资格和拆迁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化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新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社会治理 人民调解
【基金项目】本文是上海市教委的2012年科研创新项目《从角色认同与价值认同: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和谐心理建设机制与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2ZS188)的成果之一。
经过30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我国经济生活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在这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重要。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东方智慧的体现,与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密切相关。在新的社会阶段和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尤其是在新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保障人际和谐和优化党群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十分重要。
一、转型期社会治理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治理遇到了很多困境,面临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人民调解工作曾经和正在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纠纷的解决,人际关系的和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能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对转型期的社会特征和社会矛盾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
现代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治理的领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社会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和常态化,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的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人口的流动越来越频繁,新兴行业与社会的新的领域不断出现。这就使社会治理的内容越来越多,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这种特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新兴行业不断增多,新兴组织不断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的自由度越来越大,新的经济领域不断出现,新的行业越来越多。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就业人口和第二产业的工业就业人口在下降,而新兴的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不断增多。除了传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以信息、咨询、计算机和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的新型服务业更是得到了很大发展。现代社会新型应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生活服务场所迅速增多,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新行业的发展催生了新兴社会组织的出现和新的社会群体的产生。新的社会组织与新兴行业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物质、娱乐和精神上的需要,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阶层化的特点。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人们更追求行为上的独立性,更追求自我的利益,同时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生活方式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多元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出现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人口流动增多,熟人社会的格局被打破。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际关系和人际交往大多在熟人之间进行。传统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生活范围相对比较固定,人口的流动性较低。现代社会已经打破了原来的社会格局,社会生活中人口的流动日益活跃,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出现了比较激烈的经济竞争和比较明显的社会阶层差异。在这种人口流动和竞争日益激烈、熟人社会格局不断被打破的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人际关系中情感的纽带越来越淡漠,而利益之争越来越频繁。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社会生活中贫富分化日益严重,这就导致了很多人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导致了以侵占财产和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以增多。
尤其是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人口流动越来越广泛,城市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大多都是陌生人的关系。在陌生的人群中,人们的自我约束意识会降低,受着物质利益的驱使,人们的道德意识降低,加大了社会控制的难度与成本。
(二)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增大
现代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老百姓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社会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治理难度增大主要表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和社会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等几方面。
第一,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冲突,社会阶层矛盾和不同群体的矛盾越来越多。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住房需求的多样化和拆迁与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等都会造成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矛盾,造成家庭邻里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纵深推进,深层次上触及利益机制。而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机制的重建,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矛盾汇集并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加大了社会治理中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
第二,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流动的加剧和大量的人口从乡村进入到城市打工,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以经营户的出现,使“单位人”减少,“社会人”增多、“农村人”减少,“城里人”增多,同时在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的人户分离的现象。这种人口结构与人口流动带来的变化给社会治理增加了难度。过去那种通过单位或组织了解居民信息、掌握住户现实表现,控制违法犯罪倾向,或是通过单位和组织进行有关居民工作,防止不良情况发生的社会治理机制日渐失灵。现代社会要掌握居住区内的人口状况,要对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管理越来越困难。
第三,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人口管理与居民家庭状况和个人状况管理的困难,直接导致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困难的出现。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变化和信息量的不断扩大,使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当前整个社会治理和预防犯罪的机制相对薄弱,同时犯罪智能化、组织化和信息化的特征越来明显,新型犯罪不断增多,使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而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这种种变化都增加了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
(三)社会治理手段滞后,社会秩序治安化倾向明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的日趋活跃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程度的加深,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人们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环境的心理需求越来越强烈,人们对宽松的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多。要适应这种变化就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对行政管理对象、手段、方法进行调整,取消一些行业、场所的审批,同时需要政府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民自主管理创造条件。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立法滞后、职责不清等因素,造成了很多管理缺失、断档,管理措施跟不上,导致一些行业、场所秩序混乱,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小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使社会的治安案件越来越多,社会治理治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治理的大多数职能由政府部门承担,公民各种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各种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弱小,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和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还不清晰,法律建设在很多方面还是空白,政府还没有学会简政放权,政府在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顾虑,因此很多本该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来办的事还在由政府主导,使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就导致了很多公民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社会事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引起老百姓的不满,造成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二,政府职能与提供的社会服务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不适应,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现代社会是一个全球化社会。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全球化的冲击。在这种全球化的进程中,老百姓的公共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老百姓对社会事物的知情权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权的认知越来越多,老百姓对政府提供的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1]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社会的保障体系和社会治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以非公有制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而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这种种管理上的不足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第三,社会治理手段简单化和单一化的倾向明显,强调刚性管理,柔性管理的手段不足。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以法律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刚性管理,也要有以心理疏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为载体的柔性管理。但是现代社会中我国的管理手段却比较单一,无论是城市的社区管理还是乡村的村镇管理都是以政府主导和行政手段为主,强调依法治理和执法工作,而忽略了柔性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的暴力执法导致了城管与小贩矛盾冲突的层出不穷,在征地与补偿中政府强势而为,强拆与强征成了主要的手段,在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越来越多的人强调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社会稳定的维持方面采取强行阻止上访者的方式实施面子工程。这种行政主导和强势执法的刚性管理方式,并没有使社会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也没有使家庭和邻里关系变得和谐,而更加重了社会组织和群体间的不信任。
总之,目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需要,因此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模式需要不断完善,需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寻求新的途径解决我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2]
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必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使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将群众工作和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因而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大有可为。
二、社会治理创新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及运行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项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工作。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被法律认可、专门排解民间纠纷,解决民间矛盾的一项群众性制度。这项制度具有十分明显的中国文化特色。它既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体现了我国民族文化中天地人万物和谐的世界观,又体现了我国文化中重义轻利与道德教化为主的价值取向。[3]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人民调解工作朝着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4]虽然在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模式,对人民调解工作沿着制度化与法制化道路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着工作定位与调解目标,民间性质与政府主导、调解人员的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等方面的矛盾与问题。[5]
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功能以及它的社会地位进行有效的梳理与研究。
(一)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定位
人民调解被认为是东方之花,它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矛盾和民间纠纷的社会治理机制。在我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冲突的增多,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解决民间的冲突方面的价值和意义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6]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性质来说是一项民间主导,解决社会纠纷的工作,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民间性和自治性。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是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和实施的,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有民间组成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着行政化与司法化的倾向,这就削弱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解决中的作用。通过对不同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调查和工作情况的总结,我们认为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更加准确的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定位。
1. 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主性与自治性。人民调解工作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工作,是以解决民间纠纷、化解老百姓之间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与我国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很多细小的、出现在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由老百姓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组织出面解决其效果要好于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司法的干预。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减少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大力发展和培养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由专兼职人员具体实施和操作的工作,就具有民间性的特征。所以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上,就一定要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特征,政府不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发挥人民调解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作用与功能的发挥。
2. 坚持大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大调解工作是我国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建立的由党委和政府牵头,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一项社会治理工作。大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机制,在解决很多复杂的利益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各地结合自身的条件探索出了不少大调解模式。[1]但是在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过多行政化和官僚化的趋势,存在着民间性质的人民调解边沿化的倾向。[2]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时,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理顺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调解工作的关系,构建合理的大调解体系。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上海的很多区县,强化大调解的机制,坚持人民调解基础性的特征,使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上海市闵行区从2007年就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社会调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这个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是最基本的调解工作,其他几项调解工作的运作是对人民调解的补充和深化。这种以人民调节为基础建立的大调解机制模式,解决了大调解工作官僚化与过分行政化的矛盾。
(二)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机制
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要发挥作用,除了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准确定位之外,还需要在人员上,经费上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运作上进行很多探索。我们认为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建立人民调解的人员队伍,依靠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得到保障,依靠建立大联动机制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得到保证。
1.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一定的人员保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中如何组建合理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值得探索的问题。除了社会基层政府在基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需要借助人民调解力量解决社会矛盾,人民调解法也规定企业也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但是到底如何组建这支队伍和人民调解如何产生和人如何构成,法律没有刚性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一般有三部分人构成:一是基层的人民调解员,主要是基层调解员队伍。他们分布在各村(居)委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等居民和员工聚集的地方。承担一般民间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二是专职调解员队伍。这只专职队伍是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形式招聘组建,分布在地方政府组建的调解受理中心、行业性调委会及各乡镇街道的预调中心,承担各类疑难、复杂和专业性矛盾的调解工作。第三部分是志愿人员。这类人员是在职的活着退休的专业人员。他们主要是以自愿者的身份出现,帮助基层或者专职的人民调解人员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比如律师、警察、医生等专业人员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纠纷、医患矛盾、非诉讼案件等提供专业上的帮助和指导。
虽然很多社会治理专门化程度和创新意识比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已经组建了有着三部分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但是在很多相对比较落后的地方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队伍建设是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核心和关键。
2. 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依靠民间的力量化解各种纠纷,减少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的工作,也是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好的社会效益的工作。要使人民调解工作能有效运作,就需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各级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和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人员实施奖励。但是如何使经费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运用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各地的情况不同,采用的方式不同。有些地方采取经费划拨的方式保证人民调解协会和各委员会成员的基本待遇,有的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人民调解成员在调解工作中提供的服务多少和质量好坏,为调解人员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为了使有限的经费能发挥大的作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政府购买的服务不仅仅是专职的人民调解员的服务,还包含着针对某些特殊事件需要有专门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出面进行评估和参与解决问题的服务。这种以财政支持为基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运作的经费保障和使用模式,可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也可以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经费上的保障。
3. 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社会矛盾的多发性与复杂性使社会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发。面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单靠人民调解来化解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各地都在探索大调解的格局。我们已经知道大调解就是整合各种资源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但是如何使大调解工作在运作中能有效的防止过度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倾向,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大调解的机制中不会变成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是值得思考探索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是发挥大调解工作功能,避免人民调解工作过度行政化和空心化倾向的主要途径。所谓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就是整合不同的化解矛盾部门的资源优势,使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其他组织与部门的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各种社会资源形成活力。目前我国城乡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和预防犯罪的部门很多。各地的综合治理办公室,犯罪预防和调解中心、医疗纠纷解决中心和人事仲裁机构等都承担着解决矛盾,调解纠纷的职责。除了由政府主导的部门之外,很多民间机构和社会志愿者服务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也扮演着社会矛盾调解者的角色。虽然解决社会矛盾的机构与组织很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在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建立联动机制,使各个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大调解的联动机制方面不少地区已经有了不少的探索。比如在解决医患矛盾方面温州与宁波就在具体的实践中,出台了相应的文件都成立了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医疗纠纷。这种人民调解部门与医疗事故鉴别机构,医疗纠纷理赔机构联合起来解决问题的机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上发挥了积极作用。[1]另外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人民调解工作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上海长宁区在2003年就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入到法院系统,在法院开创人民调解调节窗口,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司法调解共同解决民事纠纷。[2]
三、社会治理创新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模式探索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化解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的范围十分广阔,有的是细小的摩擦和纠纷,有的是复杂的事件与矛盾;有的发生在亲人和家庭成员之间,有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有的发生在个人与组织之间。由于所需要调解的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同时矛盾发生的地域和社会文化特征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有学者对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与乡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在城乡人民调解工作中,只有采用不同的模式才能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3] 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发挥更好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相适应,就需要根据调解对象的特点与调解纠纷的性质加以分析。
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把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工作模式归纳为三种类型:心理疏导模式、居间调解模式与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一)心理疏导模式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与纠纷。产生矛盾与纠纷的原因很多,很多矛盾与纠纷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误会和情感上的对立而产生的,面对这类矛盾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者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双方或多方能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这类矛盾与纠纷的化解最主要的工作模式就是心理疏导模式。
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逐渐降低,在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这种社会特征和社会心理特征导致人们对自己情绪情感的控制力的下降,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化和表面化倾向的出现,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与不良人际关系的增多。在社会生活中,很多矛盾和冲突,很多纠纷不是因为实质上了分歧和比较明显的利益之争而产生的,而是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当事人之间缺乏相互的理解和宽容产生的,面对这些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人员工作的重点就是帮助当事人理清关系,使他们能相互理解和相互担待,避免矛盾的激化与扩大化。
心理疏导模式在人民调解的工作中占据有广泛的应用:家庭纠纷、亲属间的纠纷和邻里纠纷、社会生活中比较细小的纠纷都可以使用心理疏导模式化解矛盾。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的调解,父母子女关系的调解和兄弟姐妹关系之间的调解,亲友之间的调解与邻里之间纠纷矛盾的化解大多都适合于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家庭、邻里和朋友关系都是熟悉人的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亲朋好友的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和友情之上的关系,邻里之间也是相对于其他人比较熟悉的人际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这些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和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可贵的关系。如果纠纷和矛盾出现在这种具有一定情感关系的人们之间,人民调解工作中就需要从情感出发,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保持良好关系的价值与意义,使当事人在某些利益面前都能保持克制,使他们避免因为某些细小的利益之争而伤害他们的感情或者给自己的心理带来消极的后果。
心理疏导模式不但适用于熟人之间产生矛盾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在陌生人之间产生小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时同样可以发挥作用。顾客与商家发生矛盾,患者与医生发生矛盾时也可以根据矛盾的性质和事件的大小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帮助当事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心理疏导工作作为一种促进当事人之间从心灵上接纳对方,原谅对方,不再纠缠于某些细节和小的利益的工作,它的价值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在现代这种工作不但有益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改善,避免矛盾的激化,对降低和预防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帮助。
(二)居间调解模式
居间调解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应用最广泛的模式。在很多矛盾纠纷中,人民调解人员的角色就是一个居间调解者。现代社会很多矛盾和纠纷都是利益纠纷和利益矛盾。在社会建设过程中拆迁问题、旧区改造问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农村的邻里宅基地纠纷和征地补偿问题、城市行车过程中细小的碰擦问题,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纠纷问题等等都是与利益有关的矛盾冲突。这类矛盾冲突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多,以上海某区为例,人民调解部门从2008年到2011年四月共受理各类人民调解事件74188件,成功化解和处理了69889件,其中人民调解员扮演居间调解角色,为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书的事件是33100件,占到整个人民调解事件的近一半。这数据充分说明了居间调解模式的作用与价值。
居间调解就是当事双方产生了某些利益之争时,需要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协调当事双方之间的分歧,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的调解方式。在居间调解模式中调解人员的角色是调停者的角色和信息传递者关系沟通者的角色,要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人员不但需要耐心同时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由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而是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会出现谁也不想让步的现象,也会出现一方不理性而漫天要价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不能受当事人的影响,要保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使纠纷得到解决。
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达成协议之后,人民调解人员要协助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中新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在建立大调解机制之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被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由于很多纠纷的产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些纠纷与矛盾的解决就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的引进和专家的参与就不可避免。
在现代生活中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但是如果所有的问题都要经由法院来判决,这就会大大的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也会增加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成本,使当事人的个人形象或者企业形象受损害,也会使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进一步肤浅化和利益化,同时根据我国以和为贵和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的文化传统和心理习惯,很多事件都采用非司法化的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而这些事件多为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件,一般的调解人员不具备很强的专业性,这就需要专家的参与,组成有专家参与的人民调解队伍。
现代社会中,很多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和民事案件的非诉讼和解、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的化解,产品质量的消费纠纷的解决都可以采用专家裁定模式。在专家裁定模式中专家的来源具有多样性,一般来说专家都是某一领域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他们可以一个人的身份参与调解也可以是某一机构的成员。比如在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中,律师,法官和检查官都可以作为人民调解中的专家身份出现,在交通事故的解决中,就有专门的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就是交通事故认定方面的专业人士,在医疗事故的调解中,医疗事故认定中心和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就扮演者十分重要的专家角色。对于某些刑事案件,也可以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在诉前调解中人民调解工作模式也是专家裁定和参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