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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项目 资金管理 提升策略
随着财政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日趋完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自身规范发展的迫切需要,越来越多的行政事业单位采取调整运行模式、完善内部控制等措施,来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但其发展水平在地区与地区间、行业与行业间、部门与部门间很不平衡,效果参差不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随意性大,实际执行与预算脱节
部分预算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时,对工程项目的安排缺乏准确的预期和科学的判断,主观上尽量多列项目,甚至虚列项目,且有意从粗从宽编制支出预算,造成与实际执行严重脱节。
(二)缺乏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制约机制流于形式
部分预算单位在工程项目内部控制方面形同虚设,未建立起规范的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款项支付、签证等制度,违规招投标、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超合同支付等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还存在人为干扰审计结果、暗中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
(三)对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跟踪问效机制缺失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大部分工程项目而言,绝大多数没有实行项目法人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既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又是工程项目的使用者,这样的双重角色使得行政事业单位无法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容易出现建设成本高而实用性低、工程质量不过关后续维护成本高等现象。
(四)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工程管理人浮于事
现行体制下,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管工程不懂工程现象,欠缺精通工程造价和施工控制的工程管理人员、既懂会计核算又懂工程预算的财会人员,导致想作为又没能力作为、该作为又不作为、作为了又乱作为时有发生,更多的单位只能依赖工程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降低了自身对工程项目的管控水平。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管理的策略分析
(一)提高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水平,实现源头控制
要通过强化项目库建设、遴选排序、合理分配资金等手段,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预算细化水平;要紧密结合本单位主要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确保不多报、不漏报、不留硬缺口,减少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几率;综合考虑单位各职能部门上年度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确定资金分配系数和项目额度,合理牵制项目安排,增强相关单位部门对预算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健全预算执行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全程监管
要建立以外部审计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重点控制以下五个环节:通过概预算审核确保项目中标价的合理性。杜绝人为操控中标价。项目概预算在招投标前必须经中介机构审核,审核数作为工程招投标控制数,中标价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核数;引入合同审签制确保工程实施的正当性。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要求,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联签制度,对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集体把关;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性,防止施工单位随意简化施工工艺;施工材料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串通变更隐蔽工程工作量等现象;通过现场查实方式确保决算数据的准确性。重点加强对决算签证资料的审核,实地核实工程量,杜绝虚报或错报。凡决算审核数超过合同价的一定比率,必须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⑸建立平行协调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的公正性。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监管上的真空,建立中介机构与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与施工方单对单、点对点的沟通协调机制,层层反馈,层层把关,层层审核,确保各方的合理意见能够得到表达;⑹通过规范款项支付程序确保工程实施的履约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严格竣工验收手续和缺陷责任期管理。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实行跟踪问效
工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主要是反映工程在投入、过程、产出等阶段资金使用的实际效果,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KPI关键指标为基础,设计和构建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使得评价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指标体系应坚持全面性与重要性、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阶段分析与整体评价相结合。在工程投入阶段,利用资金到位率、到位及时率等指标,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和资金落实的及时程度;在实施过程阶段,利用项目执行率、资金结转率等指标,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和项目结转资金的控制程度;在工程产出阶段,利用实际完成率、完成及时率、质量达标率、成本节约率等指标,综合反映和考核项目数量目标、时效目标、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成本节约程度。同时,要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与单位集体利益、领导个人利益直接挂钩,最大限度发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成本与效率相统一。
(四)加强相关人员队伍建设,提升驾驭能力
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在职培训等继续教育机会,为工程预结算人员、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搭建专业素质提升平台,培养知识架构全面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切实提高专业基本功。二是主动适应市场变化,要走出办公室,时刻关注市场、分析市场,掌握行情变化,还要经常深入工程第一线,手机现场第一手材料,做到心中有数。三是要提高办公信息自动化水平,利用现代化的网络平台和核算软件,提高工程预算资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真正培育一支职业素养优、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队伍。
三、结束语
总之,在财政部门逐步加大对项目预算管理力度的政策背景下,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也将得到规范和提升。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只有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和研究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才能真正推进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
关键词 基建;内部控制;对策
内部控制是一个单位为了实现某一经济活动目标,维护资产财产物资完整,保证财务收支合法、会计信息真实、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和决策,保证经济活动效益而形成的一种内部自我协调、制约、检查的控制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机制,节约基建项目的工程造价,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投资成果。为了在基建项目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十分必要。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内部控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建项目上,大多数是成立专门的基建办公室负责单位的基建项目工作。由基建办公室委托设计、委托施工、委托监理、委托审计。基建办公室既是基建项目的管理者,又是资金支配者,不仅要对项目建设过程负责,还要对项目建设成败和后期使用负责。这种基本建设管理现状,在内部控制方面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
1、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大多数是非经营性项目,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投入,资金筹集相对来说有保障,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成本控制积极性不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组织和结算全部由一个部门来完成,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奖惩措施。在推进项目工程建设时,如果有关责任人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坚持原则,势必给单位造成损失,而且容易导致腐败。
2、合同条款不完善,项目变更存在漏洞
合同是建立在招标文件基础上的约定甲乙双方权利的规范性文本,是基建项目实施和造价控制的最关键法律依据,应力求各合同要素具体、明确,尤其要标明质量标准和价款。建设工程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审计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施工安装合同等多种形式的合同,由于涉及行业内容多、专业面广、政策性强,要求参与合同签订的人要具备多种专业和法律知识,但实际上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是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相互矛盾,合同内容不全面,条款之间不严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认真执行合同,随意违约。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缺乏签证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利用工程变更,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工程造价大幅度提高;个别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懂建设管理和工程管理,就提出一些不合理的变更签证让甲方签字;个别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而是按施工单位要求随意签发签证。
3、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一般行政事业单位都是由基建办公室委托设计、委托施工、委托监理、委托审计,并进行项目有关各方面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基建办公室既是基建项目的管理者,又是资金支配者,权力过于集中。由于基建管理专业的特殊限制,纪检、监察、审计的干部对基建管理尤其是工程技术及预决算等方面并不在行,尽管他们也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但所起到的作用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
4、财务人员素质不高,财务管理不规范
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基本建设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少,主要是根据财务制度办事,不熟悉工程知识,也不是很了解工程进度中的各种关系和问题,单纯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各项开支,难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的单位将福利性支出及与基建项目无关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加大工程投资,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的单位票据使用不规范,白条或收款收据列支;有的施工单位开具假发票,偷漏国家税款;有的单位忽视现金管理规定,用现金支付大额工程款。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内部控制构成要素
内部控制的内容是由基本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及其构成方式,决定着内部控制的内容与形式。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通常定义为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五大要素,涵盖了企业管理的全过程。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特点,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至少应考虑以下要素:
1、组织机构
基建项目工程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应合理解决基建项目领导层、各职能部门及个环节之间相互牵制,互相制约。
2、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职责分工
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如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将各项经济活动划分到具体工作岗位,按照岗位确定任务、职责和权限,用制度来规范基建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
3、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
按照制定的各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基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对现存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达到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内部控制的措施
1、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做好基建项目内部控制的关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内部控制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根据《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将基建项目内部控制作为基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2、财务人员熟悉业务是做好基建项目内部控制的前提
加强建设财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后续教育,改善知识结构,努力掌握概预算编制知识、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只有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才能深入地参与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才能主动参与基建项目的会计控制和财务管理,对过程积极干预、渗透和有效控制,适应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
3、完善制度是做好基建项目内部控制的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 加强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基建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要明确参与基建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要确保办理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每项经济业务都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授权批准程序。基建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要以建设资金管理为重点,以资金流向为主线,通过制度规范资金用前、用中、用后三个环节的监管。在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前,严把项目的概预算审核,使有限的财政投资发挥最大的效益。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规范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按财政预算、工程进度拨款,做到专款专用。要特别重视签证审批制度,应明确变更由指定的甲方工地代表、监理人员及跟踪审计人员等多方参与分析、论证。要根据变更理由,区分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哪些是合同内的,哪些是合同外的;确定怎样变更,必要时事前审计核价,是重新招标还是直接由中标单位施工等,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4、利用社会资源是做好基建项目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基建项目管理融技术性与经济性于一体,专业性非常强。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而言,社会中介机构派出的工程监理人员、跟综审计人员更具有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优势。充分利用以上人员参与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计划下达、预算编制、审核工程标底、结算审批、工程验收等方面工作,和财务人员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可有效避免由于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时间而导致内部控制薄弱的问题,达到优化资源利用,提升工作效率的目的。
5、财务人员参与是做好基建项目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并依据内部控制的原理,对基建项目的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内部控制。
一是参与基建项目决策控制
决策环节是整个基建项目业务活动的起点,也是基建项目成败的关键。行政事业单位应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让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决策的全过程,相关协议应当由财务部门参与会签。
二是参与参与基建项目勘察设计和编制概算控制
财务人员应根据基建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设计概算进行演算和复核,审核编制预算的合法性、时效性及适用范围,以及概算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列、错列、多列的现象,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地包括项目从筹建到峻工的全部投资。
三是参与基建项目招投标控制
财务人员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财务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中介机构编制的标底,应当审核其计价内容、计价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以及标底价格是否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
四是参与基建项目签订合同控制
财务人员应当参与合同的签订,重点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在合同执行过程控制环节,财务人员要审核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凭证,并以此作为支付合同款项的依据。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支付相关款项。
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控制环节还可以将双方承担审计费用事项,列入招标文件或者双方签定的合同,以促使施工单位据实编制结算资料。比如约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至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各承担50%;单项工程核减率10%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笔者在参与单位基建项目管理时,曾采用上述方法,限制了施工单位结算虚报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数十万元。
五是参与基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各类款项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应在项目工程或者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单位已经提交了银行履约保函之后,按合同的规定条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监理情况、跟踪审计审核情况,按照合同的规定条进行款结算和支付。工程结束后,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提留质量保证金。在质量期满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六是参与基建项目竣工控制
财务人员应及时开展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对会计资料进行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以及债权债务的清偿。要及时组织中介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以审定的金额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峻工决算并按要求进行决算审计,对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财产、结余资金等内容进行审查。要按照审定的金额确认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做好在建工程向固定资产转化的会计处理工作。
参考文献
秦荣生.内部控制与审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周菊芳,宗建岳.当前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存在问题及对策[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5,(1):76-79.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水利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在施工方面的管理,全面提高施工的质量和管理的水平,使水利工程创造出更高的综合效益,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企业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1 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动了我国水利事业的良好发展;管理工作在水利工程中是一项重要的环节,那么,现阶段该怎样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整体质量,这是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容小觑的一项重要任务。
1.1 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责划分不清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涌现出了诸多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这些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具有防洪、排涝、灌溉、发电、养殖等诸多优势,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在管理体制上通常借鉴事业单位或者企业管理的传统体制,如果采用这样的一种管理模式,那么,就会形成了自上到下的一种指挥体制,政事交叉、职责不清,从而导致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权、水利事业行政管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以及管理权等各项工作发生了错位或者缺位的现象;同时,水利工程管理结构的编制、水费计收体制、灌区水价核定等诸多方面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产权不够清晰、权责不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经常将管理与养护融为一体;管理部门经营性资产过于单一,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缺乏一定的活力,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并且这类资产缺乏一定的处置权,导致公益性的资产无法发挥良好的效益作用,由于经营性资产没有足够的发展动力,因此对水利工程的有效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制约了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展步伐。总的来说,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经营发展过程中,如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责划分不清,那么,就会对水利工程的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1.2 管理与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对水利工程正常投入造成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小型水利工程没有足够的维修费用,出现了严重的老化现象;如果有相关管理部门的,他们就会等国家援助资金、靠上级财政拨款,要扶贫资金;如果没有管理部门的就没有人过问。大部分的水利工程在管理与养护方面没有配备专业的人员,极少数工程甚至没有建设完毕,就发生了破坏现象。另外,在人员经费的供给方面,多数负责防洪、排涝工作的,由于财政供给不足,从而使得这方面的工作人员想方设法的钻空子,根本没有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来。
1.3 运营机制不够灵活,内部管理较为粗放
水利工程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水利工程建立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以及自我发展的现代化的水利事业。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现阶段,水利工程管理存在了诸多的问题,一方面是经营管理手段较为滞后,经营管理意识十分淡薄。另一方面是水利工程管理中人员总体数量过多而真正懂得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甚少,严重缺乏一批能力强的人才队伍,难以适应现阶段水利经营管理市场实际需求。
2 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2.1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建好项目管理层
建立精干高效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是提高项目管理成功率的重要保障。可以说,项目管理的成败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人才的配置、机构的合理设置,因此,应将项目管理层的建立视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首要任务。项目经理应从具有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职业队伍中择优选拔,项目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的设置要做到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和部门,以提高工作效率。
2.2 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大、投资多、建设期长,又涉及到与设计、勘察和施工等多个单位依靠合同建立的合作关系,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主要依靠合同的约束进行,因此水利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其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层应强化合同管理意识,重视合同管理,要从思想上对合同重要性有充分认识,强调按合同要求施工,而不单是按图施工。并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中建立合同管理组织,使合同管理专业化。如在组织机构中设立合同管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员,并具体定义合同管理人员的地位、职能,明确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确立合同与质量、成本、工期等管理子系统的界面,将合同管理融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2.3 加强质量、进度、成本的控制
2.3.1 工程质量控制方面。一是建立全面质量管理机制,即全项目、全员、全过程参与质量管理;二是根据工程实际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如生产管理、机械管理、材料管理、试验管理、测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三是各岗工作人员配备在数量和质量上要有保证,以满足工作需要;四是机械设备配备必须满足工程的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五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2.3.2 进度控制方面。进度控制是一个不断进行的动态过程,其总目标是确保既定工期目标的实现,或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增加工程建设投资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工期。项目部应根据编制的施工进度总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经常检查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若出现偏差,应共同与具体施工单位分析产生的原因及对总工期目标的影响,制定必要的整改措施,修订原进度计划,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2.3.3 成本控制方面。项目成本控制就是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范围之内,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项目成本的控制,不仅是专业成本人员的责任,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部经理的责任。
2.4 加强项目沟通与协调管理
当前,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加上受当今社会转型期的影响,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面对的问题和矛盾很多。如征地拆迁问题,施工临时占地问题,工程所在地当地资源(原材料、设备、人员等)的垄断问题,农民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给项目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能否有效地沟通与协调成为工程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关键因素。因此,沟通与协调管理对项目取得成功是不可或缺的,也是至为重要的,通过沟通与协调可使矛盾各方趋于统一,使系统结构均衡,使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新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也强化了沟通与协调管理的内容,对沟通计划、内容、方式、途径及冲突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性化管理的具体体现,为现代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沟通与协调管理提供了指南。
2.5 加强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在水利工程项目中,风险管理的主要作用是增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力度,提高对风险因素进行预测、评估、防范的水平,以控制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并且在风险发生时,能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予以弥补,将风险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低。风险管理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意义在于,水利项目多为国家投资项目,关系着民生事业,一旦工程出现重大事故或未预料到的损失,不仅给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更会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因此应充分树立项目风险意识,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控制机构,构筑风险预警系统,完善风险处理机制,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近些年来,我国水利工程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为了有效利用国家水利建设资金,建好每一个水利项目,确保工程质量,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项目管理层应认真按设计图纸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精心组织与施工,按合同要求提供满意的工程。
参考文献:
北京:业主负责制
各建设单位是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中枢,在保证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质量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为此,北京市档案局联合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始终强调实行业主负责制,以抓建设单位档案工作为重心,通过业主职责的充分履行,推动该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在实际工作中,承担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都能明确机构,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实施合同制管理,并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使他们能够明确任务、分清职责,做好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了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如,北京城建集团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管理纳入ISO质量管理体系,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资料实行全过程监控。国家体育总局奥建办将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纳入对总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范围,保证归档工作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北京建工集团建立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定期对工程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市自来水集团将档案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采取档案保证金合同管理办法,保证了竣工档案的及时接收。北京电力公司以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档案为重点,探索电子档案归档模式与方式,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福建: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随着重点项目数量的逐年增加,单从过去的点上指导已很难达到对全省重点项目档案的全面监控。为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以及档案工作情况,以便及时跟踪服务,福建省每年在省政府颁布重点项目名单后,即主动与重点办联系,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福建省档案登记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下发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提出重点项目档案登记的范围、时间及具体要求,依法开展重点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并及时对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过项目档案登记,使他们基本掌握了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形成档案的管理情况,对明确重点项目档案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阶段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各设区市档案局也都能及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情况进行登记。
重庆轨道公司:“工程档案技术交底会”制度
为了保证施工、监理单位从一开始就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工作,重庆轨道公司从轻轨工程开工建设时起,就坚持实行了“工程档案技术交底会”制度,有针对性的对已中标合同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进行工程档案技术交底。通过工程档案技术交底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使每个参建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从工程开工建设时起,就能够明确本合同工程对项目档案有哪些要求,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保证项目档案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规范、按期归档和移交;从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到质检员、施工员、测量员、内业资料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在轻轨工程的重大合同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重庆轨公司还针对项目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及时召开项目档案工作协调会的方式,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参建各方履行档案工作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工程档案技术交底这一措施的推行,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在轻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了参建各方职责清楚,沟通及时,工作到位,措施有力的良好工作局面,保证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项目档案信息通报制度
为组织开展好项目档案工作,航天档案馆加强了组织和管理,加大监督指导的力度,实施项目档案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书面和简报等形式对各单位项目档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加强各级档案部门之间、档案部门与投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联系,保证有关领导和部门能够及时了解项目档案工作动态,支持档案部门能更好地开展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三制度”
任何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和完成的很重要一点在于执行。在制定了项目档案工作方针后,要确保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加强措施。为此,航天档案馆从制度、人员、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措施。肖俊主任明确要求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实行“三三制度”,即在检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并通过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档案验收结论。有关部门要指定1名人员对单位和项目实行责任制,并负责对口单位的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进行具体项目检查前,对有关检查员集中召开1次情况交流说明会,就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和说明。在项目检查验收后及时对有关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
山东:全方位服务制度
针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形成周期长,时间跨度大,流动性较强等特点,山东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拓思路、创新方法,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全方位监控管理,保证了档案的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移交及时、保管安全。山东省档案局为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掌控,对每个项目单位发放档案登记表,要求各项目单位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每年度12月底前、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有关档案登记事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每个项目都组织进行档案专项验收,按验收标准逐项打分。济南市档案局对城市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跟踪监督指导,自城市建设指挥部成立起即积极介入,印发《加强指挥部档案管理的通知》,明确指挥部应归档文件材料范围和归档要求,不定期到各指挥部检查文书档案收集归档情况;对在建项目及时送达《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监督通知书》和《济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督促各项目单位做好档案管理。青岛市档案局的做法是首先建立信息提报制度,根据事前掌握的项目信息提前介入,向项目建设单位制发《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监督通知书》和《青岛市重点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各项目单位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档案局再将信息输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数据库中,实行科学管理;其次是及时跟进,加强事中监督,把项目档案管理与档案目标管理认定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档案管理薄弱的单位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指导;最后是参加档案验收,把好事后监控关,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其他各市、县(市、区)档案局也都把档案登记、档案验收、积极介入监督指导作为监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手段。
江苏润扬大桥:声像档案跟踪采集制度
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重视工程档案管理,在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工程项目(简称“润扬大桥”)工程建设管理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了项目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推进,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双套制归档,并形成和完善了声像档案跟踪采集制度。工作中,为形象再现工程建设全过程,反映工程建设重点、难点以及运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指挥部聘请南京电影制片厂专门对工程建设实施跟踪摄影,制作了多角度反映工程建设的专题片。聘请南京浩清广告公司专业人员跟踪拍摄工程照片。指挥部还依靠施工、监理单位的力量收集施工现场第一手照片,在《润扬大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声像档案的责任,要求参建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内容,拍摄能够反映工程建设的图片,连同竣工文件一并移交,确保了润扬大桥工程建设照片档案的系统与完整。
四川: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间协作和交叉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档案法及规范化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科技档案工作的规范和标准,促进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的协作交流,提高全省经济科技档案管理水平,四川省档案局按片区组建省属及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经济科技档案工作协作组,建立单位间的协作和交叉检查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属于其中的重要组成单位,共十七个组,其中几个组长单位就是重点建设项目单位。2006年9月底已完成组建工作,年底全省形成一个较为健全的经济科技档案工作网络。2007年起将适时开展交叉检查,已有几个协作组将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档案工作纳入检查计划之中。
重钢集团公司:技改建设项目档案三级验收制度
为了保证项目竣工档案齐全、完整、准确,整理符合规范要求,重钢集团公司坚持实行了技改建设项目档案三级验收制度,即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交工验收,重钢集团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由市档案局负责)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通过三级验收,对工程竣工档案的质量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上一级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级验收,凡档案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为了确保竣工档案的质量,并按期归档,重钢集团公司还实行了严格的竣工档案审查签字程序,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改处、质监站、档案处层层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办理竣工档案移交手续,合同预算处才能办理工程决算。
湖北:档案管理纳入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制度
湖北省档案局在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中,十分注重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充分发挥他们的行政职能作用,建立了将项目档案管理纳入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制度。省发改委领导将档案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积极支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重点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单位之一参加整体竣工验收。省发改委每年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有关职能处室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认真审查其档案的管理和验收情况,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档案收集、整理和验收的要求,较好地保证了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省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本系统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质量提到与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湖北省水利厅领导对长江堤防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明确提出要求:要做到“三个一”,即:创一项优质工程、交一个清白财务、建一份明白档案。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分管领导负总责、办公室主任负全责、领导小组成员各负其责、专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的档案工作组织网络。领导亲自参加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档案同步管理情况,有效地保证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制度
要做好重点工程档案工作,关键之一就是必须有一批业务能力强的档案监理人员,以落实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制度。为此,根据辽宁省档案局、省建委、省计委联合的《辽宁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他们每3年一次,联合举办了5期竣工档案监理培训班,邀请国家档案局、省发改委、省建委、省经贸委相关处室的领导和专家授课;请项目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介绍经验。由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等单位联合聘任“辽宁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监理”,颁发监理证。由省直单位联合聘任监理,加大了监理员在监督指导工作中的力度和权威。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员持证上岗,活跃在全省各个国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第一线,为确保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江西: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制度
山东建筑行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许可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资质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xx〕157号)执行。其中,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