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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农村经济;发展;循环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6.016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对财务活动进行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农村财务管理是农村经济的基础,是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农村财务问题更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但关乎百姓的根本利益,更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农村财务管理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和进步,但是客观讲,在其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应该引起广大财务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并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
1提高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保证财务工作顺利推进
过硬的业务能力是作为财务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作为一名合格的农村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农村财务管理人员要有责任心,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向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与其他同事和部T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尤其新的历史时期,对于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的要求更高,不但要精通业务,还要具备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同时具备创新意识,熟练计算机等。
2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财务事项都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要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财务管理行为。尤其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含的工作内容多,实际工作又比较繁杂。例如村级的收支预算、民主理财、集体资产、非现金结算等一系列工作,在这些方面都要建立一定的规章制度,尤其要注意村级财务管理中的结报工作。例如财务结报要日清月结,不允许跨月报支发票;报销票据必须手续齐全,严格要求,规范报销,不能敷衍了事;严谨白条支出,大额支出要经民主议事;资源招投标实行阳光操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3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科学的监控体系
要时刻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控体系。加强农村财务监督是管好村级财务的重要手段,失去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抓好这项工作。一是从内部监管入手,抓好群众监督工作。一要做好村理财代表和监督代表的推选工作,把为人正直、办事公道、能尽责、敢担当、文化基础较好,有威信的群众推选出来;二要加强两小组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日常村级财务和村务工作中要让代表全程参与,村级财务实行“县、乡、村、理财代表”四级监督机制,村务公开实行“三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将每一次的公开内容拍照存档,做到重大村务有人参与商议,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使村级财务事务始终处于阳光操作之中。二是从外部入手抓好财务审计工作。镇经管站要加强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力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方式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法实施。一要对每年度的村级财务进行例审;二要对一些重大的财务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好审计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4 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村干部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质量,财务管理人员是关键。业务素质再高的财务管理人员,也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来开展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在定期为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组织脱产培训,强化财务知识的同时,务必充实培训财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业务水平,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思想认识,保证严肃的工作作风。
5结语
改变农村财力管理,要做到以下几方面:提高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保证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科学的监控体系;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村干部财务管理以下几方面。总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要想取得新进展和新突破,单凭以上几个方面还远远不够,需要得到各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相关部门应通力配合和共同努力,保障农村经济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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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丽英.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6,(34).
【关键词】遵化市;农村财务管理;调查报
目前农村财务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我市农经部门对全市农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这次调查,我们采取与群众代表座谈、查看账册、实地盘点等方法,重点调查了村级资金管理、村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重大事项坚持民主程序、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总的说,我市当前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一)村级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全市有648个村,按“双代管”要求,将资金全部存入乡镇会计委托中心。经查,由于村干部认识不足及基金会转制期间各级政府占用的村集体资金不能及时归还,有的市级归还了仍被乡镇占用,造成了部分村集体不愿将集体资金再交乡镇会计委托中心管理等原因,有30个村只代管帐目,未代管资金;经盘点库存现金,51个村有遗留票据顶库现象,165个村有坐收坐支、现金超限额问题,其余402个村现金管理较好。
(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情况。
我市648个村均已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有539个村民理财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审核村集体当月发生的票据,并将审核结果形成活动记录,发挥了监督作用。由于村干部有认识误区、理财小组成员素质差等原因,有109个村民理财小组活动不规范,发挥监督作用差。在财务公开方面有640个村实行财务公开,并有固定公开栏,612个村按月公开,公开内容真实、规范;28个村按季或半年公开,实行逐笔公开的有594个村,按科目公开的有46个村;由于村班子瘫痪,无法正常运转,不能进行财务公开的村有8个。
(三)重大事项坚持民主程序情况
全市503个村处理村集体重大事项前召开村民代表会,重大事项经充分讨论后,代表们表决通过,并将会议决议形成记录存档,坚持了民主程序;但由于村班子软弱或村干部不团结,不能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村干部不重视、素质差等原因,145个村在处置资产等村集体重大事项上有未坚持民主程序现象。
(四)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经抽查全市216个村级财务帐簿及票据,202个村存在财务制度执行不严问题、票据使用不规范问题,有14个较小村无问题。
二、农村财务管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资金代管不到位。少数乡镇名义上实行“双代管”,实际上未代管或未全部代管村集体资金,一些村将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当地邮局、农村信用站等,致使一些村干部无节制开支,白条顶库,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库存现金超限额现象时有发生。
(二)村级民主理财不到位。一些村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活动制度不完善,或有名无实,或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村的民主理财小组没有专用章,有的民主理财小组不敢监督或不会监督,没有真正把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
(三)坚持民主程序不到位。有的村少数干部说了算,村无钱就借款,修路等工程不发包,想给谁就给谁,重大事项独断专行。
(四)执行财务制度不到位。一是入帐凭证不真实合法。有的白条入帐,有的用现金支领单作购物凭证,有的违纪开支出租车费、待客费,还有的虚假票据入帐。二是帐帐、帐实不符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村往来登记薄与乡镇农经站帐薄金额不符,村内部往来混乱;村固定资产帐与实存资产数额不符。三是接受捐赠资产不入帐。四是错用会计科目现象时有发生。
(五)农财管理人员不到位。一些乡镇农经人员配备少,且兼职包村工作,使得他们精力不足,积极性不高。这就导致一些村违反财经纪律现象难以遏制。再加上村会计更换频繁,“一届班子,一茬会计”,村会计人心不稳,对会计业务只是应付差使,致使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认识不足。一是少数村干部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他们担心把资金存入会计委托中心用款不方便,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怕暴露问题,怕引发群众上访。二是少数乡镇领导不重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农经人员配备不齐
(二)监督不力。一些村财务人员素质差,不能秉公办事,为了维护村干部,对不合理开支或不符合规定事项顺水推舟,不能把好监督关;乡镇会计委托中心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规范的会计业务流程办事和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导致手续不完备、违规开支、公款私存等问题没能及时发现和得到纠正,为违纪舞弊开了绿灯。
(三)班子不强。一些村班子软弱,村干部之间不团结,工作上各持己见,财务票据互不签字,无法入帐,造成财务混乱;有的村历史遗留问题多,群众意见大。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双代管”制度,强化落实资金代管。农村集体资金在保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镇会计委托中心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乡镇会计委托中心应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对未代管村集体资金的乡镇,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代管,防止村干部违纪现象。
(二)提高理财水平,规范财务公开,强化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要严格依法定程序产生,真正将那些办事公道、关心集体、懂财务业务的人员选到民主理财小组中来,并加强对理财小组的政策法规和财会业务的培训,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同时要求他们每月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并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专项汇报民主理财工作情况。
(三)提高认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一方面提高乡镇领导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多支持,少干预。另一方面县、乡两级定期举办村干部农村财务管理知识培训班,提高村干部素质,使村干部懂得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程序,防止独断专行现象,从源头上预防村干部违纪问题,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关键词:农村财务;会计;管理调研报告
结合永平县农村集体资产的清理要求,我对杉阳镇农村财务管理及会计管理现状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镇农村财务管理及财务人员现状
杉阳镇共有12个村委会252个村民小组,村组级的会计业务全部由我站负责管理,各村委会设立出纳1人,村支书或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我站设立专职会计,负责全镇各个村委会的会计核算业务,整个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由村级和镇级共同完成。
村账镇管的财务人员分为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财务负责人,出纳各12人,90%为高以下文化程度,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2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杉阳镇现行农村财务管理及财务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杉阳镇村账镇管属小集中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财务人员中,会计人员从业素质及业务技能较高,能熟练的进行会计核算,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及法律法规,但是,出纳人员是由村委会副主任兼任,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及技能。
三、杉阳镇认真开展培训、贯彻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2004]1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培训要求,杉阳镇从2004年起,每年组织全镇财会人员及村委会账务人员进行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3天的会计业务知识培训。
四、杉阳镇村集体财务管理核算手段(会计信息化)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农村会计委托及电算化管理,是新形势下规范农村财会管理,提高农村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党群干群的重要举措,杉阳镇12个村委会252个村民小组会计核算全部采用会计电算化。
五、杉阳镇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及财务人员现状及存在问题
1.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是部分村委会领导缺乏对财经规章制度的了解,存在患得患失思想;二是财务人员对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遵守不够好,财务处理随意性大;三是部分村委会领导及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认为财务管理是财政、审计部门的事,缺乏当家理财,用好用活单位资金的主动性。
2.全镇会计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专业财务人员缺乏、变动频繁、会计核算模式急待改进、完善。
会计资源在全镇各村委会配置不尽合理,人员多,资金流量大且会计核算复杂的村委会得不到专业且强劲的会计人员。
杉阳镇财务人员大多数半路出家,专业人员较少,多数兼职且无证,财务人员缺乏财经法规法纪及会计知识,导致会计核算的技能和水平难以提高。
近年来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及会计信息的公信力下降,财务人员及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得不到体现,财务人员变动频繁,大多数人不愿意从事具体而繁杂的财务工作,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资金使用效益低,财务信息反馈滞后。
(1)财务档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就调查了解的12个单位中,财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较好的有10个,占83%;有的单位财务档案随意堆放,这样很容易造成财务档案的丢失,致使财务档案失去连续性,进而影相关经济活动的继续开展。
(2)财务公开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村委会民主理财不健全,出现财务监督缺位;有的单位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形成事实上的假公开。
六、对新的管理模式探索和建设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提高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及全体干部职工不但要有财务重要性认识,而且要有财务管理日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安全化的认识,各部门要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并强化《会计法》所赋予单位领导、会计、出纳的职能、职责,并将这些规章制度贯穿于财务工作的始终,一丝不苟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2.整合会计资源,完善现有会计核算模式,加大培训教育力度,保障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部门领导及财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人员进行最新会计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
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准确反馈财务信息。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18-0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这类事项的披露,或者对企业资产存在状况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对企业财务状况或收益评价有重要影响,因而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规避潜在风险。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本准则中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12月31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含12月31日发生的事项。如果母公司在国外,或子公司在国外,无论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如何确定会计年度的,其向国内提供的会计报表均应按照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期间的会计报表,而不能以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确定的会计年度作为依据。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这里的“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由于本准则是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施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因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报送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财务报告已经报出,因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不是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期,更不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8.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四)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区别
资产负债表日后所发生的事项是属于调整事项还是属于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就已经存在。如果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就已经存在,而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该事项就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如果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日之前并没有存在,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该事项则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正确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对于应调整的日后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由于上年度的账目已经结转,损益类科目也已无余额,因此,对日后事项的调整有其特殊之处。
1.调整时的科目使用。涉及损益事项的所有损益类科目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既不涉及损益,又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各相关科目。
2.对财务报告年度来说只调表不调账。即对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以及相关的附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对账项的账簿记录不加调整,反映在日后时期所属年度的账户中。
3.分录中损益类科目调整与报表中损益类项目的调整存在不一致现象,比如销售退回调整时,涉及损益类的调整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等,在编制调整分当时均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但在调整利润表时,则应分别调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等项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1.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2.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后,如果是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调整后的会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已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会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是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后已汇算清缴的,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1.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2.在税务处理上,因为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对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产生影响,企业只要根据会计处理的结果,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披露
1.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2.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3.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已经作调整事项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字的,只需以报表附注形式说明事项的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提供会计数据来补充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对财务报告数据的影响做出估计,应说明其无法估计的理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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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代征机构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或者单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卫生和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或同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原则上全部计入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也可根据实际,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
第十五条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要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划缴时间由各地自定。
乡镇代征机构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过渡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在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十七条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计入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帐,登记管理。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九条基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省、试点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民的住院、慢性病门诊、家庭账户等医疗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每年对农民常规体检的费用和临时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要根据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卫生、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卫生、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拨付到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卫生和财政部门商定的、在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外,实行定期存储或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结余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提前变现或转让债券。第六章财政专户和基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基金专用账户是指按照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并加盖同级财政等部门印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支出户、收入过渡户原则上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过渡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该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卫生、财政部门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第三十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全部银行原始凭证复印后并加盖专用印章,交经办机构记账;实行基金专用账户管理的,同级财政需记备查账。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三十一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过渡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或基金专用账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乡镇代征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或卫生部门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乡镇代征机构两次以上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