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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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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xxx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xx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xx工程,合同就承包价格、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在2012年7月5日完工,2012年10月5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xxx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xxx万元至今未给付。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为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裁定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9年1月12日下发(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第2篇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卷过程,应本着便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合法地收集、整理材料,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立卷和编目,以提高案卷质量。

1.1结案的条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民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终结的;(3)当事人违法事实较轻,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决定免于处罚的;(4)经查后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5)处罚人自觉履行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6)已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1.2立卷的原则和要求

案件应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进行立案。案卷材料必须做到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1.3案卷的内容

案卷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作为重要的证据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照片、图样、录音、录像等资料。

1.4案卷的装订顺序

(1)封面:封面应载明全宗号、分类目录号、案卷号(各类案卷合并后统编的流水号)、立卷机关全称、案由、案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归档日期,保管期限等。(2)案卷材料目录:载明文件作者、形成日期、材料名称、所在页数、备考等。(3)处罚决定书。(4)结案报告:由承办对案件由来、调查过程、违法事实认证、处罚决定、送达情况、履行情况、听证、复议及诉讼情况进行总结,提出结案建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5)立案审批表。(6)证据材料。(7)听证材料:包括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8)复议材料:包括复议受理通知、申请复议书、答辩书、复议笔录、复议决定书。(9)诉讼材料:包括诉讼受理通知书、状、答辩状、开庭通知、诉讼裁定书。(10)申请执行材料:包括执行申请书、结案证明或撤销执行申请、法院裁定书。(11)财务处理单据:包括没收凭证、扣留通知或暂扣凭证、登记保存通知。凭证单据应粘贴在统一规格的纸上,便于装订。(12)其他有关材料。(13)封底:封底应载明案卷连面带底页材料,其中文字页数、图样页数、录音、录像等附件材料情况、立卷人姓名、立卷时间。以上一般程序处理的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内容视具体的材料而定,不一定要拘泥于上述内容。以简易程序处理的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内容除现场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没单据、结案报告等材料必须齐全外,可适当简化,并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1.5案卷装订

案卷装订材料以蜡线为宜,在案件左侧自上而下采取三眼定位装订,装订后封底背面装订线接口处,用案卷专用封条封贴。

1.6案卷的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承办人员交来的案卷,经验收合格后,在封条骑缝处加盖专用印章,并填写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总目录(总目录应载明序号、分类目录号、案卷号、案由、案号、结案日期、页数和案卷存放区域号),然后将案卷材料置专用柜存放。

2严格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案件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业务要求高的工作,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

2.1明确专人负责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从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中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同志担任档案管理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过错追究。

2.2明确档案程序

包括建档范围、立卷方法、编号顺序、保管原则等。

2.3明确借阅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后,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和查阅案卷;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拆散、调换、损坏或私自增添和抽取材料。

2.4明确销毁制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七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八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条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五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第十八条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第十九条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三)海难救助;

(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五)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七)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八)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九)共同海损;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十四)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十六)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费;

(十九)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二十一)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二十二)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不得申请扣押船舶,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第二十四条海事请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

(二)担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担保义务;

(三)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或者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海事法院在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内容,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海事法院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派员登轮监护。

第二十七条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第二十八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

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十条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海事请求人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又申请终止拍卖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海事请求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

(二)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三)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

(四)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

(五)被拍卖船舶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六)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七)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海事法院应当在拍卖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被拍卖船舶的名称、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债权登记等。

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三十四条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者五人组成。

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对船舶鉴定、估价;组织和主持拍卖;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

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法院监督。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船舶委员会登记。登记时应当交验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买船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在拍卖船舶前,展示被拍卖船舶,并提供察看被拍卖船舶的条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买受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立即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价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但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现状向买受人移交船舶。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和监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与买受人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移交船舶完毕,海事法院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第三十九条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公告,公布船舶已经公开拍卖并移交给买受人。

第四十条买受人接收船舶后,应当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原船舶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拍卖无效。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应当承担拍卖船舶费用并赔偿有关损失。海事法院可以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除本节规定的以外,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以参照本节有关规定。

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四条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四十六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第四十八条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拍卖船载货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组成的拍卖组织实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施。

拍卖船载货物,本节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二节拍卖船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章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在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条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第五十五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五十六条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第五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九条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二条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在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条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六十五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申请理由。

第六十六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六十七条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第六十八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请求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保全的证据返还被请求人。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证据保全;已经执行的,应当将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证据返还利害关系人。

第七十条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证据原件。

第七十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十二条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六章海事担保

第七十三条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七十四条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

第七十五条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六条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七条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第七十八条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第七章送达

第八十条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人送达;

(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八十一条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视为送达。

第八章审判程序

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原告在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第八十三条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第八十七条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第八十九条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第九十条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讼。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九十二条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

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九十六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提讼或者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向受理该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以及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七条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第四节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十八条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一百条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在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零三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五条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

(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

(四)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七条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第一百零八条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帐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第一百零九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错误的,应当赔偿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

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第一百一十六条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

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会议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裁定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应当一并予以分配。

分配船舶价款时,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

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人。

第十一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应当公告。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仲裁委员会;法院;裁决;诉讼;实务

“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审理过程的衔接

(1)对证据规则的把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对证据效力的确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十二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四)已为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其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3)在仲裁阶段当事人的相关确认,到诉讼阶段中,当事人又予以的,如何判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四十七条,在仲裁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五十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人的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对于在仲裁委的《庭审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们认为,应赋予对方对其自认的事实的抗辩权,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另外,对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但这些证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必须由当事人将这些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二、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衔接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鲁劳发[1998]147号):“7、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可以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从有利于劳动制度改革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参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公正处理。8、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关协议(包括集体合同)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三、案件执行程序上的衔接

(1)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书、裁决书的效力确认及执行。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2)仲裁委员会的先予执行裁决书的效力确认和保全措施的适用。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的程序衔接问题

(1)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3)部分裁决。仲裁委员会对于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等费用。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决的执行。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

(4)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案卷及文书的传递。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做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在收到人民法院调阅函件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做出的裁定,应当送做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

参考文献: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第5篇

    1、委托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八、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九、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十一、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l、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二、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十三、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