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在北京等地进行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对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社区矫正中的充分贯彻,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立法欠缺,操作规范不全。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但仍然是新生事物,立法工作并没有跟上,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法执行方式确定下来,但是却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如何操作还是以前两高两步颁布的“通知”、“办法”的规定为标准,权威性欠缺。另外,“通知”、“办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由于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不尽相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二)检察监督缺乏程序保障。要对社区矫正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督,前提是要有一套统一的周详合理的矫正程序。而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程序,两高、两部下发的《通知》及两高两部得《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只是提纲挈领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范围、任务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程序方面,只是粗略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各自负责哪些工作,但对于如何开展这些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社区矫正的管辖等规定不明确。这将最终导致整个矫正工作的无序和混乱。

(三)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力度薄弱。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采取走访派出所、司法所,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及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约见监外罪犯谈话等方法来发现问题,履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上述的监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协助和配合。如果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配合,检察机关亦无可奈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检察机关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有通知纠正的权利。但是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建议)书》仅属于督促纠正权,其本身无强制力保障,“两书”是否被采纳,被监督单位能否纠正违法行为,往往取决于该单位的重视程度、配合行为,如果被监督单位不提出异议、敷衍了事或拒不改正,检察机关实际上并没有更有效的追究方法。这就事实上导致了监督效果被极端的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监督的权威性。这一不足直接导致了监督不力,也成为检察监督最为致命的软肋。

(四)监所检察人员缺乏,工作量较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进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大部分区县驻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3人,没人都负责几项业务工作,没有精力顾及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

此外,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被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现在工作主体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一家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同时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得不到社区被矫正对象的认同,严重挑战目前矫正工作权威性的树立。

二、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立法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法执行方式确定下来,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了模糊处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这些都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作明确规定,从而也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如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执法行为,是否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为了是社区矫正工作更还的实施,应当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与范围,将社区矫正机构及社工纳入监督的对象,明确监督的范围是与刑罚执行相关的矫正活动;制定严格规范的监督程序,明确监督方式、要求以及监督的效力等。

(二)规范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以保证社区矫正和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在适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衔接。这里主要指法院在审理依法或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刑事案件中,与有关部门的衔接。二是在矫正对象交接过程中的衔接。加强交接过程中的衔接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文书传递工作,及时核对矫正对象名单,以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三是在日常监管中的衔接。不仅对每一名矫正对象落实好监管小组,落实监管、帮教工作,对于矫正对象迁居或请假离开居住区域的,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也要协同办理相关手续。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管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矫正工作的正确实施。

(三)构建网络化监控体系,拓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渠道

网络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监督手段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应积极会同相关司法机关建立起统一的监外罪犯数据库,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实行网络化管理,各职能机关将罪犯日常表现,居住地变动等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输入,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的检察室等部门能及时了解掌握职能部门对监外罪犯监管执行整个过程的情况,大大提高对社区矫正的动态检察。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可以联合设立由省级到地方的联合信息网络,进行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交换,便于清晰了解跨区域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国内区域活动的状况并进行有效监督。

(四)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设置,提高监督水平。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倡导下,将会出现更多监外执行罪犯用社区矫正的方式予以改造,由此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这些罪犯分子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改造和矫正,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矛盾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人员装备配置,改变监所检察部门人少、装备差的状况,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长效化和规范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监所检察部门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室,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实行常驻或者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也可以象广东沿海地区的模式,任命社区检察官,由这些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确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以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延伸监督触角,使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是国网公司党组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决策和创新举措。协同监督机制是促进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强化风险管理、推进制度落实的有效途径。作为一项新兴事务,如何在电力系统充分发挥协同监督机制作用,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

监督;廉政建设;经营管理

1 强化制度执行,确保协同监督工作扎实推进

1.1开展例行活动

严格执行协同监督例会活动制度。各供电所和农电公司监督委员会坚持每月召开监督会议,农电公司每季开展监督工作专题分析,市县级公司每季召开联席会议,在会上通报监督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情况等,通过例会制度的执行确保监督工作常态运行。

1.2完善监督方式

各级监督人员主动融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注重与各层各类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基层一线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监督的重点环节和热点部位。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的闭环管理。对廉政风险度较高的工作或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全过程控制,从而使监督工作更具全面性、系统性和针对性。

1.3坚持阳光监督

坚持监督工作的信息公示制度,召开例会通报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对所务公开实施监督,基层供电所将线损、绩效、本周工作及费用开支等情况及时张贴在所务公开栏上,及时监督所务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合理性,并阳光公示监督情况,将监督结果及时公开、公示,使得协同监督公开化、透明化,杜绝人情监督。

2 创新监督机制,实现协同监督工作务实高效

一是实行联动机制。建立农电公司总经理工作例会和协同监督例会按月同步联动、党总支委员会议与协同监督联席会按季同步联动的常态工作机制。由市、县级公司协同监督工作委员会联动督办重点工作,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农电公司协同监督委员会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安排、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等情况,各部门主管和专职主动协调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和突出矛盾。二是建立共享机制。农电公司对各供电所在协同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利用所长例会、座谈会、推进会、分享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分析,通过举一反三、超前预警,防止其他供电所重复发生同类问题,安排供电所协同监督委员会主任在部协同监督联席会议上交流分享工作经验和体会,起到了很好的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效果。三是完善考核机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同志挂钩内容,严格规范“一书两报告”,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统一建立问题整改台帐,用销号制跟踪问题整改落实,用督办制促进问题的查纠和问责。制订出台《农电协同监督工作考核细则》,将协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与绩效奖金挂钩考核,进一步增强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

3 拓展监督功能,做到协同监督与经营管理工作相得益彰

3.1实现协同监督与日常管理有机融合

将协同监督融入业扩报装、低压配电、装表接电、线损管理以及电费电价等各项工作业务中,做到发现问题在先,防范风险在前,确保部门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我部及农电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明确了从决策管理、营销与优质服务、资金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6个方面48项内容作为平时监督工作,各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从廉洁从业、工程物资及违规收费等10个方面39项工作作为正常监督任务,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监督,如物资管理、财务运行等。监督对废旧物资回收严格执行程序,完善相关制度,纪检人员会同协同监督人员全程监控,促进废旧物资规范管理。

3.2在服务过程中强化监督

发现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加以推广,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企业转化提升整体水平。如在组织召开9月份鞍湖供电所协同监督例会时,针对该所安全督察连续两次被考核的问题,邀请安全管理最好的单位介绍经验,并组织营业部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分析,找出疾症所在,在监督过程中体现服务。

3.3统筹运用各种管理监督手段

将协同监督工作与部门经常开展的明察暗访、督导检查、挂钩联系和结对创先等手段有机结合,围绕加强基层基础管理的同一目标,灵活运用各种工作成果,互为促进、相得益彰。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相连,解决基层单位实际困难。

3.4实施协同监督定期交流互查办法

按照制订出台的《协同监督工作定期交流互查实施办法》,加强各供电所间协同监督工作的交流互促功能,以实现“纵向联动协同、横向互促互进”之目的。通过互查办法的实施,供电所能够互相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在互动过程中促进供电所规范化管理不断升级。

4 坚持惩防并举,实现协同监督机制运行成效初显

有的供电企业利用强有力地协同监督措施,惩防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强化了惩防机制,风险管控的手段更加到位。协同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上到部门领导下到供电所员工,监督全面,范围广泛,监督成员分布在各个专业之中,形成了密不可泄的惩防空间,更有针对性地落实教育、制度、监督等防控责任,超前预防和化解可能导致腐败的风险,形成廉政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沟通(报告)、监督改进的动态管理机制,凝聚防控合力,提升防控效果。二是深化了规范意识,按章办事的行为更加自觉。协同监督机制的建立,广大干部员工清楚地认识到基层员工监督的权利义务,并以身作则,自觉增强自律意识,按章办事的行为更加自觉。三是细化了廉政责任,“干事、干净”的氛围更加浓厚。随着协同监督工作的开展,部门全体员工主动将监督工作融入到平时岗位之中,切实履行了“一岗双责” ,做到清正廉洁。案件持续下降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杨艳春,付维.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探析[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13(01)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领导机制,是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夯实工作基础的首要环节,中央两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下发后,我市及时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难以进行评价的审计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市审计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萍乡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确定、安排、实施、工作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审计行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实施

我市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这两个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通过制定办法,建立上报和审批制度,完善计划管理,科学组织等有效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临时委托项目逐年减少,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针对过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5部门联席会共同研究商讨确定,再由同级审计机关上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拟提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临时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

二是审前准备阶段注重审计调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搞好审前调查极其关键。因此,在制度设定上注重要求审计人员把握好三点:首先了解、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线;其次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以确定审计重点。

三是审计实施阶段找准审计重点和切入点。我们在出台文件操作规程设计上注重抓了以下审计重点:(一)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及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工商企业发展情况。(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三)有关部门的管理情况。(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审计重点这一主线,我们摸索了几个审计切入点:第一从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入手,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综合性测试,找出薄弱环节,从而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第二从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入手,筛选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亲自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作为审计重点;第三从被审计单位干部任期内制定下发的重大经济政策性文件入手,作为检查执行和贯彻国家经济政策情况的切入点;第四从集体和个别座谈了解入手,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经济活动作为审计工作的审计切入点;第五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提供的材料及群众举报线索入手,确定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的审计切入点。

四是审计终结阶段搞好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成果体现,而审计报告又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因此写好两个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

三、注重成果利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

近几年来,我们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一直在审计成果利用上反复讨论研究,不断探索创新方法和经验,在今年4月出台的《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审计结果的利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同步出台了《关于在干部选拔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按照“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原则,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制度,并单独出台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办法的做法在全省属首创,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中国审计报》、《江西日报》、《审计与理财》对此专门进行了报导。

(一)坚持“凡动必审”,是指对按照《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办理提拔、交流、调整等任免事项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实行“考审同步”,是指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考察工作结合起来,在考察成果中直接体现、利用审计结果。(三)推行“市县联审”,是指对拟提拔为县级领导干部的乡镇和县(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直接派出审计组或派人员指导县(区)审计局审计组对提拔对象进行审计,审计组直接向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做到“先审后提”,是指对拟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需在正式任职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在推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基础上,对运用审计结果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一)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肯定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组织部门要把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交流、调整的重要依据。经审计,没有发现问题或存在一般性问题但不影响正式任职的,予以正式任职;问题较严重的,经查实后,取消任职决定,交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纪检、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对审计中发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四、加大执行力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效显著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根据《XX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工作协调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XX”服务,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3、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提请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政法委批准发文。对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如会议纪要有关内容与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政法部门的有关精神相冲突时,不再予以适用。4、对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