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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活动,以及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监测的专用仪器、建(构)筑物、观测井(泉)、测量标志及线路、通讯设施、供电及供水设施、专用道路、避雷装置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各种相关因素。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是指依据国家标准划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测确定的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区域。
第四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教育、旅游、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科学技术研究。
鼓励和支持地震监测抗干扰技术和抗干扰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开发,增强地震监测设施的抗干扰性能。
第八条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国家标准尚未作出规定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及其变化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式样,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台(站)观测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建设场地,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并征得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
(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
(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
(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
(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
(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
(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八)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申请报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
(三)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下列要求的,方可进行建设:
(一)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不会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
(二)建设单位能够避免或者消除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或者影响并承担相关费用的;
(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建设单位能够按照地震观测技术标准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
经同意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八条因受地质构造条件限制或者地震观测特殊条件要求不可迁移的地震监测设施,在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工程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在可迁移的地震监测设施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迁移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迁移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不得中断地震观测;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比观测不满一年的,原地震监测设施不得拆除。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迁移地震监测设施致使地震观测资料中断,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地震监测设施需要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护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护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肾移植术;环孢素A;血药浓度检测;给药剂量
[中图分类号] R6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1(a)-0090-02
环孢素A(CsA)是一种环状多肽物质,由11个氨基酸缩水而成[1],常从真菌代谢物中提取而出,属于免疫抑制剂的一种,具有高选择性、强效性特征[2],可对器官移植诸多排斥反应及机体自身免疫疾病加以有效预防。CsA血药浓度和毒性反应、疗效之间有紧密联系,若其血药浓度过高,则易引发感染、中枢神经系统、肝脏及肾脏损害,若浓度过低,则可诱导自身免疫疾病及排斥反应发生。由于CsA药代动力学与生物利用度在不同个体间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其肾毒性反应和肾移植术后排异反应较为类似,难以区分,因此在临床中必须对CsA血药浓度进行定时监测,以便对给药剂量及时调整。为探讨肾移植术后监测环孢素A(CsA)血药浓度方法及其临床意义,该研究选取2010年1月―2012年6月期间在该院接受肾移植术32例患者,对术后监测CsA血药浓度方法、结果及其意义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于该院接受肾移植术患者32例,其中男19例,女13例,患者年龄为22~63岁,平均年龄为(38.7±10.5)岁;32例患者在肾移植术后均接受三联免疫抑制用药治疗,具体为CsA+硫唑嘌呤+泼尼松用。32例患者接受肾移植手术后,均于前2 d进行2 mg/kg CsA静脉滴注,滴注6 h/次。手术完成后3 d起进行CsA口服治疗,根据患者肾脏移植抗原配型情况、患者肝功能与移植肾功能恢复状况,以3~8 mg/(kg・d)剂量用药2次/d。
1.2 监测仪器与方法
在患者服药后状态平稳时,于清晨服药前进行抽血。监测时经静脉采血1~2 mL,选用EDTA・K2作为抗凝药物,对CsA血药浓度进行测定时,采用荧光偏振免疫分析法展开测定,严格根据测定规程进行操作。同时对患者肝、肾功能进行监测,对患者临床症状进行观察。所用仪器为AXSYM全自动分析仪。
1.3 样品采集和监测频度
自手术完成1周后开始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常规患者在术后1个月内,进行1次/周监测,在术后1~3个月内,进行2周/次监测,3个月后进行定期监测,对患者肝、肾功能或临床表现有异常现象患者进行随时监测,对于长期存活者可采取较低监测频度。
1.4 观察指标
对32例患者接受三联免疫抑制用药时,分别在不同时期对患者CsA血药浓度进行监测,同时对患者用药后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进行观察并记录。
2 结果
2.1 CsA血药浓度监测结果
32例患者接受三联免疫抑制用药治疗,在不同时期CsA血药浓度监测结果,见表1。肾移植术后患者不同时期CsA血药浓度分别为:1个月内为(342.1±52.4)ng/mL,1个月时为(308.4±48.7)ng/mL,3个月时为(285.6±43.9)ng/mL,6个月时为(236.7±42.3)ng/mL,1年时为(217.8±40.6)ng/mL,1年后为(163.5±36.6)ng/mL。
2.2 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32例患者经三联免疫抑制用药治疗后,有6例患者出现急性排异反应,占18.75%。根据监测CsA血药浓度对CsA给药剂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排异反应均有效缓解。在手术完成后3个月内有7例患者出现肝肾功能受损,经治疗后所有患者均好转。
3 讨论
在器官移植手术中,手术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器官移植后机体排异反应与移植物抗宿主病[3]。在器官移植中应用CsA自免疫抑制剂后,患者存活率大幅度提高,可对器官移植后排异反应有效预防,效果显著。CsA主要是对T淋巴细胞功能与增殖加以选择性抑制,对抗原刺激中淋巴细胞的增殖与分化过程加以限制,使其分泌IFN与白介素功能受阻,对其杀伤活力加以限制,从而对器官移植引发的排异反应进行免疫调节。肾移植术患者体内CsA血药浓度受诸多因素影响,个体差异较大,不可只凭经验用药,应对CsA血药浓度进行定期监测,以便在治疗过程中对给药剂量加以适当调整。
在肾脏移植早期,在对移植排异反应进行抑制时,所需CsA剂量较高,很容易引发患者出现药物性肝肾功能受损现象。CsA肾毒性是肝肾受损主要临床表现,将血药浓度保持在低于400 ng/mL范围内,可对CsA肾毒性发生予以有效预防。而CsA低于100 ng/mL时属剂量不足,因此,治疗剂量多选用全血中CsA浓度为100~400 ng/mL。
总之,肾移植术后对患者采用个体化CsA用药方案,对不同时间患者CsA血药浓度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可为临床医生对给药方案加以调整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 王庆娥.肾移植患者环孢素A血药浓度监测及结果分析[J].临床合理用药,2011,4(9B):144-145.
[2] 郭江宁,汤鸿云,宁博,等. 肾移植术后患者环孢素A血药浓度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0,8(28):54-55.
或许由于环保垂管改革酝酿已久,又曾广泛调研和征求建议,此番《指导意见》出台,在一些地方反应较为平静。“《指导意见》出台前,大家都在讨论这事,现在出台了,至少在我所在的地市级群里反而没人讨论了。”一位不愿具名的市级环保部门官员表示。
尽管反应平静,但此项改革无疑对地方触动很大,“改体制、调机构、动人员”,同时涉及监测、监察、执法、许可、审批等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构。
多位参与指导意见制定的专家学者表示,环保垂管改革是一次“底盘性”制度改革,旨在解决现行环保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权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倒逼地方履责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这导致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执法,环保责任很难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普遍存在。
现行体制带来4个突出难题:难以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从制度层面切实解决好4个突出问题,是意见编制实施的主线。”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不久前撰文指出。
为此,此次改革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制定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解决“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问题。
通过省级上收并统一行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职能,市级统一管理环境执法队伍等措施,以解决“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问题。
为从制度上保障减少地方干预,《指导意见》明确,驻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干部管理上,县级环保分局领导班子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主管。
但有人担心,垂管改革后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否会转移到环保系统,或者上交到上级政府?
对此,环保部地方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道,垂改不是改变或者弱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而是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主要责任,并通过条上的垂改倒逼地方政府履责,制度化、机制化、长效化地推动落实发展和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是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与其他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明显不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亦认为,环保垂改总体上利大于弊,可以有效地减少地方干预。
该督察部门了
《指导意见》提出,垂管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条”是指环保系统,“块”是指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
但是,条块如何结合?《指导意见》规定,在“块”的方面,通过制定环保责任清单、建立健全环保议事协调机制等措施,构建权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在“条”的方面,明确省级环保部门统一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和市县两级环境履责情况的环境监察责任,市级统一承担辖区内环境执法责任,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留在属地配合环境执法队伍。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谈道,垂改设计最难把握的就是条块关系处理分寸的拿捏,要使“条”和“块”权责明晰、落实、平衡。
条块关系分寸拿捏之难,早已在不少问题上显现。在接受采访时,前述市级环保官员正在研究解决秸秆禁烧问题,这一老大难问题已经困扰当地多年。“没有统筹管理,只堵不疏,怎么可能解决得了?”
这位官员表示,制定环保责任清单当然有助于解决问题,但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主业,要做的是让每个部门都把环保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且从部到厅、局都要做到。“之前是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其他各部门,但各部门的上级不重视也是白搭。”
他建议,要妥善解决秸秆禁烧问题,应牵头农业、财政、公安、发改委等部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疏堵结合,综合治理。
一位业内专家则提出,环保部门下一步应根据责任清单抓规划标准和监督两头,中央在督察地方的同时,也该督察部门了。
路线图与施工图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环保垂管改革将分三步走,即前期准备、地方试点、全面推进。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同时地方试点正式启动。
目前,河北、上海、江苏、山东等12省(市)已经提出改革试点申请,并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指导意见》,市级环保局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党委政府环保履责情况与改革前差别不大。这位市级环保官员坦言,基层目前人少事多,单打独斗,责任重大,很多责任都是基层担着。由于他所在的省份并未参加第一轮垂管改革试点,需等到省内垂管方案出台后,才知道改革会带来怎样的改变。
根据《指导意见》,环境监察的内涵将被重新界定。吴舜泽说,此次垂管改革实现了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的分离。过去环境监察主要针对的是污染源监督监察,改革后更多强调督政。
1.1项目建设实际和环评不相符
近年来,由于招商活动越来越多,不少建设项目的规模、设备材料、应用技术、污染装置,以及生产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的实际状况与环评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对项目缺乏规划,认为环评的作用仅仅就是拿到一纸批文。因此,在环评编制时并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导致在项目建设时也不能按照原先环评时的内容去实施。这些问题致使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监测的结果与前期预测存在很大的出入。
1.2环保验收监测没有技术支持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带来先进生产力的同时,也未环保验收监测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现阶段,环保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掌握先进的技术,缺乏先进的监测设备,在对一些成分无法检测之时便采取传统实验方式检测,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存在很大的误差。此外,基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实行验收监测要高于75%的生产运行负荷。但由于市场上的需求、原料使用量和当天生产量等因素,造成该规定不能有效贯彻,对环保验收监测结果的精准性与可靠性产生很大影响。
1.3验收监测的费用标准不完善
目前,我国不同地区的环保验收监测的费用也不同,它是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行确定的。一些地区的环保验收监测费用没有确切的标准,甚至是实行的时间很长,导致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很难正常开展。此外,还存在乱收费的问题,间接影响了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开展的效果。
2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对策
2.1健全法律法规以提升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企业中任何工作的开展必须以相应的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企业需要明确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落实好“三同时”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确保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准确。其次,对企业进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宣讲和培训工作,使其明确环境污染的危害,使企业提高对环保保护工作的重视,主动落实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
2.2加强监管与完善环评衔接
环保验收监测和调查都需要建立在环评的基础之上,然而据调查发现在工程“三同时”实施阶段存有部分问题,整个过程衔接不流畅,总有后遗症存在。因此,要有效敦促“三同时”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的工程监管工作。除此以外,环保验收监测及调查单位要合理评估和监察整个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以及环保设施的配置。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环节,对整个生产及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的污染、环境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监察和评估。
2.3审慎验收监测内容及时间
在环境验收规定上明确指出,工程验收监测中工程环境污染因子的确定是建立环评报告、设计规划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之上的。以保护环境为根本目的,评定各污染因子的级别,并从实际环境出发来确定污染因子的类型,确保选择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特征污染物要进行进一步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有毒物质。这样才能将企业生产运营中对环境的产生的影响全面真实的体现出来。严格遵循既定的规定及要求,制定出合理科学的监测方案,尤其是对于那些对那些比较隐蔽的环境污染项目,要做好加密监测工作,并且要尽可能多的进行采样检测。然而因为理解和把握是难以有效协调,所以在选择采样频率时随意性比较强,这种方法是不够科学的。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工程现场进行科学有效的勘察,分析和研究其排舞的规律,进而制定出合理科学的采样方案,确定采样的频率和时间。
2.4增加验收检测类型且设立常态排污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监管机构为了应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进步,需深入完善环保验收检测指标,提升环保验收监测的技术程度。并增加环保验收检测类型,特别是那些存在有机污染特性的部分。与此同时,科学提升样本采集的时间间隔,避免由于市场需求改变等因素导致企业没能高于75%的生产运行负荷下实行验收检测。制定常态排污监管制度,动态监管常态排污程度与排污总量。实时检测异常排放污染物状况,防止企业进行偷排放和超标排放现象的出现。
总而言之,在生态环保理念日渐深入的今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一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也得到了技术支撑,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重视,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工程的质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
作者:李延 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参考文献
[1]周佩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内涵、缺陷及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09):11-12,19.
1.1环保管理体系:水电站环保水保管理工作具有点多面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必须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合同要求等多方面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环保管理体系是由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构成,是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环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工程水土保持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违约处罚实施细则》、《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考核办法》以及其它的专项管理办法等。
1.2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制度:由于环保管理与环境监理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参建单位环保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包括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可以提高整体环保管理意识,利于环保监理工作的开展。
1.3环保巡视与专项检查:环境监理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巡视方式,针对具体的环境保护项目,合理的开展施工区环保巡视工作。可以及时掌握施工区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环保水保问题。
1.4会议制度: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定期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周例会、月例会与季度工作会。可以定期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安排后续工作任务,并分析上阶段环保水保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查找原因,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改进和调整。专题会议制度主要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专项环境问题,一般涉及环保水保专项措施、需多单位配合的专项活动以及其他需专题研究解决的问题等。
二、工作内容
监理项目全过程控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从工作内容来看又由若干环节组成一个整体,由于每个环节的特点和工作内容不同,相应采取的措施与手段也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区环境影响因素较多,根据突出重点、系统实用、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将环境监理分为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水土流失、人群健康、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环境监理单位应以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为工作的主要依据,检查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相应的措施分类,具体监理内容如下:
2.1水环境监理:掌握废污水、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浓度、排放数量、地点、方式等,落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按环保设计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水库蓄水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建筑物清理、林木清理和卫生清理,以防止淹没于水库内的树木、杂物等对水体的污染和对水库安全运行的影响。
2.2大气环境监理:掌握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源、形式、位置,以及与周围敏感保护区(村寨、学校、旅游区等)的相对关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按环保设计中确定的方案进行;监控工程施工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2.3声环境监理:掌握施工区主要噪声源,及其噪声的强度、类型,以及与周围环境敏感点(村寨居民、学校、珍稀动物等)的相对关系;了解并熟悉环保设计中制定的噪声防治方案(隔声墙、吸声屏障,减震座等),并督促落实。
2.4人群健康监理:人群健康监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工程及附近地区各类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发病种类和水平不因工程建设发生异常变化;加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疫情监控等。
2.5固体废物监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区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一般包括焚烧处理、卫生填埋及委托当地原有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几种方式,环境监理主要加强对施工区生活垃圾收运的管理,通过对参建单位的宣传教育、检查,做到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避免垃圾散放对环境的污染。
2.6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渣场区和路桥区两大部分,渣场措施主要有挡护措施、截排水措施,沟道型渣场必须要采取沟水处理措施;环境监理需要对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2.7监测的监理:水电站工程筹建期、建设期都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环境监理必须熟悉监测规范,从监测方案的审核到取样、监测数据的分析、监测成果的审核全过程对监测进行管理。
三、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的直接监督管理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制度,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将施工项目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各项环保措施建设进度、质量和投资实行全方位监理。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