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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县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市、县卫生防疫机构和乡卫生院应当对农村粪便、垃圾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和县环境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
第七条(环境卫生经费)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拨付。
乡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除、处置。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县物价部门批准。
第八条(社会监督)
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协助乡人民政府和乡环境卫生监察队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镇粪便清除和处置)
集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粪便。
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倾倒点的粪便按日清除;对化粪池的粪便定期清除。
集镇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负责清除、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所产生的粪便。
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
公共厕所的设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的限制)
集镇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临时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
禽畜饲养专业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对产生的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禽畜饲养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污水外流措施。
村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村民粪便管理)
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十三条(粪便处置要求)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村民对贮粪设施内的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要求还田利用。具体实施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粪便处理的限制)
禁止任意排放、倾倒粪便。
第十五条(集镇居民生活垃圾清除)
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内。
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容器的清洁。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垃圾管理)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十七条(单位环境卫生责任)
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经营者提出清除垃圾的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处置垃圾申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行处置垃圾的,必须向乡人民政府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程序,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置要求)
处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堆肥、填埋等方法。乡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具体实施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垃圾处置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
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二十一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设置集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并搞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
规划建造新村及开发建设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无污水处理系统的新村、小区,必须按规定建造化粪池。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船舶应当设置与粪便、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保护)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建。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场的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场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参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并规定卫生防护区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五条(村民贮粪设施的设置)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水冲式户厕的管理)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减轻和加重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原罚款额1至3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执法者违反行为的追究)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不公、、、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的范围)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养殖场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人居环境为核心,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抓手,强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是要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重点解决农村环境“三脏六乱”(“三脏”:房前屋后脏,村道河道两侧脏,河塘沟渠水面脏;“六乱”: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披乱挂、乱停乱放、乱倒乱排、乱涂乱贴)。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加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力度,健全村庄环境卫生保洁、道路清扫、河塘清理、绿化管护、垃圾清运和工业、农业污染源防治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机制,确保组织管理有力、硬件设施到位、保洁队伍齐全、资金筹措多元、考核机制有效,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体化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队伍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公室,负责对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督查和考评工作;城管中队每村安排一名队员,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通报;各村要成立工作班子,要有专门管理人员(由村干部兼任),具体负责本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2、加强保洁人员配备。各村要根据人口、规模和地域环境等不同情况,配备相应的保洁员队伍(一般根据服务范围和农村人口数量500:1的比例配备专职保洁员,如自然村较分散则按同等劳动强度配备)。保洁人员应选择身体素质好、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的村民担任,划分作业范围,包括农村道路。
3、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保洁员由各村委负责招聘、管理和考评,根据保洁量安排保洁员一定的工资收入,并应拿出部分作为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年终根据全年考核成绩一次性发放(年终与村干部报酬同时兑现)。各村必须与每位保洁员签订保洁合同,必须为每位聘用保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对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组织应有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二)完善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是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必要条件。各村要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加强管理。一是要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自然村按每20户建1座垃圾房(桶)的要求或根据村民“一事一议”的原则,设置垃圾房(桶)。垃圾房(桶)的设计要规范,要有门窗(顶盖)。二是加强对卫生设施的管理。各村应对垃圾房(桶)、垃圾收集点的所在位置、数量等登记造册,备案留查。垃圾房(桶)由保洁员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三是配齐配全环卫工作必需的作业工具,落实环卫工具维护责任制。
(三)落实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责任制度。
1、落实垃圾清扫和收集责任制度。要合理界定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要与保洁人员签订保洁责任书,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区域和工作报酬,并公示上墙。要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实行房前屋后自我清扫、保洁,要按规定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垃圾清运人员要做到日产日清。
2、落实垃圾集中处理制度。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统筹处理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的制度。要不断提高利用农村垃圾资源化水平,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垃圾总量。
3、落实考核奖惩制度。镇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将实施动态督查和考评验收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及时组织对各村和城管队员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跟踪督查。(1)对各行政村的考核:镇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考核或暗访一次,镇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公室每月考核一次,具体详见《镇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对城管中队定村人员的考评:根据各定村人员工作表现,年终由镇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评选3名先进,给予适当奖励。(3)对优秀保洁员的奖励:在各行政村对保洁人员考核的基础上,年终各行政村各推荐一名优秀保洁员,由政府对其嘉奖。
4、落实情况通报制度。村将每次检查情况通报城管定村人员和长效管理办公室。镇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公室将每次考核结果和年终考核总评结果采用不同形式进行公示和通报,通报对象:领导小组人员、村书记、城管队员、定村领导。对考核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突出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镇村两级要设立反映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举报电话(镇举报电话:环卫所87967870),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美化村容村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和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镇党委政府专题研究,制定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发放致全镇人民倡议书、张贴宣传标语、有线电视宣传等方式进行广泛地宣传发动。各自然村(小村)也都要有至少一条关于环境卫生的标语,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部署落实阶段
1、开展集中性大清扫活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为全镇环境卫生大清扫活动日。各村、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发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大清扫活动,要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地段,对本村(单位)范围内的卫生死角,池塘、河道、道路旁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使环境卫生有明显改善。
2、建立配套组织。镇政府成立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活动的领导和督查;各村也要落实一名村两委会成员分管环境卫生工作,并及时上报环卫监督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对居民、企业反映较多的现象和路段,每月汇总整理一次,定期上报到镇政府,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和建议。
3、完善基础设施。各自然村(小村)要以方便群众投放为原则,设置若干只垃圾站房(具体数量,位置由城建办、驻村指导员、保洁公司联合踏勘确定)。对在专项活动期间新建的封闭式垃圾站房,镇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经镇验收合格后,每只奖励2000元。
(三)总结完善阶段)
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活动结束后,镇将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以进一步推动我镇环境卫生工作。对综合整治活动期间成效明显,措施落实到位的村进行表彰和奖励,评选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3个,获奖行政村在和谐新农村卫生保洁考核中分别给予20分、10分、5分的加分奖励。同时,要逐步建立环境卫生长效机制,将环境卫生纳入常态化管理,全面改善我镇环境卫生面貌。
二、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营造氛围。各村、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活动的领导。各村(单位)主职干部为本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村干部为具体责任人,要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充分依靠群众,要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迅速形成“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氛围。
一、总体目标
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城乡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指导各村及各部门做好污水排放、医疗垃圾回收、焚化处理等工作,加强市场环境卫生整治,为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优良的卫生环境保障。
二、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单位:卫生院、农业站、林业站、畜牧站、水管所、农机站、草原站、土地所、派出所、司法所、文化站、王文明、各村。
三、职责分工
(一)乡卫生院负责全乡医疗垃圾回收、焚化处理及检查指导东兴村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责任领导:
成员:
(二)乡农业站负责检查指导东太村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责任领导:
成员:
(三)乡水管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及检查指导西太村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责任领导:
成员:
(四)派出所负责检查指导宏源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责任领导:
成员:
(五)林业站负责检查指导新兴村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责任领导:
成员:
(六)畜牧站负责检查指导新茂村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责任领导:
成员:
四、整治时间
1月28日至2月28日。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排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行业环境卫生标准,对应管理领域进行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彻底排查,记录问题清单,形成工作台账。
(二)彻底清理清运。对排查的问题进行分类,一次性清理、清运,并且按照相关要求,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市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当日处理;农村垃圾要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原则,及时运输,及时处理。
一、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责任范围
辖区内除市级道路、河道、公园、机关、单位及其它公共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区域。
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要求
(一)村庄环境管理要求
1、严禁违章搭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实现“新违建零增长,老违建负增长”。
2、整治修缮破旧房屋,拆除私搭乱建的各类用房。
3、村庄路面整洁、干净,无暴露垃圾。
4、家前屋后杂物堆放有序,无乱堆放现象。
5、有卫生保洁包干责任区,有专人保洁,有督查考核。
6、花坛、绿化带内无杂草,对绿化缺失区域进行补绿,无毁绿种菜现象。
7、河道、池塘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河坡无乱堆放。
8、无各类乱张贴、乱涂写,村庄内家禽实施圈养。
9、落实公厕专人管理,保洁到位。全面取缔露天粪坑。
10、辖区内无废旧拾荒点。
11、保持垃圾箱、垃圾房整洁完好,垃圾由村集中收集后直接转运至垃圾收集场所,日清日洁。
(二)小区环境管理要求
1、严禁违章搭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实现“新违建零增长,老违建负增长”。
2、有卫生保洁包干责任区,有专人保洁、有督查考核,确保辖区内路面、公共活动场地及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整洁、干净,无暴露垃圾。严禁毁绿种菜、毁绿停车现象的发生。
3、居民住宅楼周边及楼道内整洁卫生、无乱堆放、乱牵挂,各类车辆停放整齐。
4、河道、池塘河面、水景景观内无漂浮物,河岸、河坡无乱堆放。
5、楼道及墙面上无乱张贴、乱涂写,小区内严禁家禽饲养。
6、小区内无废旧拾荒点。
7、督促垃圾箱、垃圾房整洁完好,垃圾保持日产日清。
三、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
街道成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卫生科、镇村建设科、农服中心、物管中心、社管中心、环保科、澄江城管中队、澄江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督促、指导各单位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科。
2、健全制度
(1)各社区、村要成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制度。
(2)各村、社区要实行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细分包干区域,责任到人,巡查及督查要有台账记录。
3、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各村落实专项资金,确保长效管理落实到位。自然村按60户左右配备一名保洁员,街道对每位保洁员补助1000元/月。街道对社区小扫保洁按0.3元/平方米·月予以补助。以上两项补助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拨付到村、社区。
4、监督检查
(1)村、社区检查。各村、社区主要领导要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整治工作,每月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和检查、整治落实情况每月上报卫生科一份。
(2)街道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的走访检查,按照长效管理的要求,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行公开通报。
(3)综合检查。街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村、社区分管环境卫生的领导参加的联合督查活动,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进行交叉检查,并作出相应考评(考评细则附后),考评结果和排名情况每月公开通报。街道定期召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会,通报考核情况,并由考核评比前两名的村、社区主要领导介绍先进工作经验,后两名的村、社区主要领导进行表态发言。
5、考核奖惩